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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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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

一、反担保的概念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发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转贴于

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一是必须正确认识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担保机构是沟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担保机构必须拥有精通风险投资的专业人才,这样担保机构才能减少担保损失,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担保,实现担保资金的良性循环和运营的可持续性。二是尽快建立工商、税收、银行三家联网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制约企业会计财务报表做假,减少信息错误和不全面带来的风险。三是借鉴外国经验提供配套服务。国外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担保机构还为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项配套服务。这样担保机构不但能加强对企业的监督,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而且能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其竞争力,使其健康发展,为资金的回笼做了准备。

当然,要真正使反担保措施在化解企业风险中发挥作用,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和配套步伐,同时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经济、信用和法律等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

[参考文献]

[1]陈本寒.担保法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反担保措施范文第2篇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成立须具备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措施范文第3篇

    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方法,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反担保的使用率很低、很少,使得部分担保人在代偿债务后,因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而无法追偿,遭受损失无法弥补,所以担保人在对债务人进行担保时,正确地使用反担保,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不担风险,不受损失。现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谈一下“担保”与“反担保”,以利于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更好地正确运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通俗来讲就是债权人为了能够保证按时收回或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让债务人提供一定的钱和物作保的方式。担保并不是债务人一方就能决定的,而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满足债权人的合理要求才能成立。它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活动。担保具有从属性,它依附于主债务的存在,随着主债务无效与消灭而无效与消灭。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有害社会利益,它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与违约金等六种方式。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绝对禁止以人身作为标的物的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所取得求偿权的担保。只要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即可向反担保人求偿,而不问担保人履行的对与不对,反担保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担保,因为它并非直接担保主债务,而是对担保人所负的债务担保进行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为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人的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反担保之债除因一般担保消灭原因而消灭外,当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消灭或其中之一消灭,反担保也随之消灭。根据“担保法”第四条第二款“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所以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措施范文第4篇

个人借款合同担保范文一

出借人:

保证人1:

保证人2: (以称债权人) (下称保证人)

鉴于借款人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且保证人已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台向的内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台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下债权人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保证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值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保证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台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办理借款展期予续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

4.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主张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责任

5.l如果主合同项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清偿保证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

5.2保正人款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还应承担债权人向其索偿的诉讼费用、律师谢、差旅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5.3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它担保方式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它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债权人是否向其它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能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异议。

5.4主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之间对

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的承诺和保证

6.1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安性、完整性;同意债权人对其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6.2签署和履行本保证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瑕疵。

6.3保证人碰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3.1保证人或家庭成员发生对经济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的:

6.3.2保证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3.3保证人对外投资数额较大或成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3.4保证人发生对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如涉嫌违法犯罪或发生重大疾病等;

6.4保证人承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增加借款金额、非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办理展期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仅按主合同原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有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保证人保证其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己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否则,由此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应往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解决。

8.2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9.1本合同主债权设定了其他担保权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使担保权的顺位(包括同时或先后)以实现债权。

9.2各方向对方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送大讯息的,在通讯发出后的合理时间视为送达;如果通讯地址有变更,变更应该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9.3

10.文本及生效

10.l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方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0.3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同意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

第十一条、提示及声明

11.1债权人己提示保证人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

11.2保证人声明,债权人已就合同条款作必要说明,保证人在合同条款与债权人理解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否则已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清楚。

债权人:

地址:

保证人1: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活:

保征人2: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合同担保范文二

出借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保证/抵押人(全称):1. 2.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二)借款用途: 。 (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

入借款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 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第三条 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 用 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 第六条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 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第九条 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1.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

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保证/抵押人(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证/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合同担保范文三

甲方(担保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鉴于甲方与借款出借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 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年/月。现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为甲方向借款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 月的担保。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乙方有偿向甲方提供借款担保服务的内容、合同的生效条件及风险责任等实质性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担保范围

1、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主债务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担保服务期限为 年/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是: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具体的范围以乙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其它担保文件为准。

3、乙方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险费、抵押/质押登记费、见证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反担保方式

1、乙方在向借款人出具担保函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担保措施:

2、甲乙双方对上述反担保措施将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具体的反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反担保合同内容为准。

3、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

第三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甲方声明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侵害乙方权益的下列事项: ①与银行或银行主要负责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②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或其他争议; ③存在尚未向乙方披露的甲方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④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况。

3、甲方保证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完全履行本合同。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时,已经获得其股东会、董事会的充分授权。

4、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时保证在事项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各类产权变更;涉讼事项;对外资金借贷;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的重大事项。

5、无条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在借款合同签署后按月向乙方报送上一月度真实财务报表、银行对帐单以及乙方认可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反担保操作规程和要求,向乙方提供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和权利凭证,提供反担保企业的资信资料,以及便于乙方实现到期权利和保障的各种授权书、委托书,并协助反担保单位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协议。

7、甲方保证如借款人因有关资料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而索赔或涉诉时,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8、甲方向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融资用途及范围内使用融资款项。

9、为抵销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证合同或保函项下的债务,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10、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转移、转让财产清单上所列的财产。

11、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经乙方书面认可的足额抵押、质押反担保情况下,甲方不得对外担保或者与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12、甲方保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13、甲方在担保期间,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处理其有权处理的各项资产、债权债务;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14、甲方或其他反担保人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反担保物不存在重复抵押/质押、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15、甲方保证在担保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均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的同意,同时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资产清算核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6、甲方保证不因乙方向借款人出具担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失。

第四条 担保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时,向乙方支付下列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担保费:

①担保费以甲方的借款总金额 万元为基数,按每年 %(百分之 )计收,共计 元;

②担保费计费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甲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③甲方提前还清借款人借款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2、滞纳金

甲方应按时支付担保费、保证金等费用。延迟支付的,每延迟一天,按应付费用总额的 %向担保人支付滞纳金。

3、其它费用

乙方因提供担保服务而发生的咨询服务、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违约行为及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

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其中任何一项声明与保证的;

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资产转让给第三人(包括无偿赠与和有偿转让)的; ③如甲方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凭证、反担保资料不实,致使乙方无法实现债权的;

④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具有转移、损害、拆卸、更换抵、质押物的重要部件的欺诈行为;

⑤甲方虚构事实,故意骗取担保的;

⑥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⑦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质押合同;

⑧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质物;

⑨甲方或其第三人虽与乙方签署了抵押或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者质物登记手续;

⑩ 在乙方担保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的;

⑪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将乙方所担保的借贷款项挪作他用;

⑫甲方存在损害、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2、当甲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乙方可以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并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①要求甲方继续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人;

②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按合同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或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登记手续;

③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或质押给乙方,并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④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其中任何一项声明与保证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担保合同,并要求甲方及其反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借款人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⑤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偿甲方所欠的贷款本息,以及造成乙方损失时充抵赔偿金。不足抵偿的,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反担保方式向甲方追偿。

⑥当甲方出现逾期偿付借款本息时,乙方有权直接接管甲方的全部经营项目,并将从中所获收益用于清偿甲方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清偿完毕后,乙方即时退出接管;

⑦乙方依法享有借款人的抗辩权,甲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乙方仍有权抗辩; 3、如甲方未按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导致乙方向借款人承担代偿担保责任,则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①将应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所支付的一切代偿款项,在乙方向借款人支付后3日内,甲方应当返还给乙方。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代偿款项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②甲方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从乙方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上述款项之日止);

③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抵/质押物拍卖、变卖等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④甲方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应当向乙方支付担保的借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⑤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选择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中其中任何一项或者全部,要求甲方或其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提前还款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应无条件提前归还借款,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主张反担保权利:

1、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反担保人违反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损害了乙方的利益或出现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提前实现反担保权的事项;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或出现涉诉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担保责任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完全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有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名,以及乙方和授权代表签名、盖签后生效。

2、甲方全面履行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乙方在接到借款人解除担保通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方 一份、乙方 二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反担保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中小企业;改进服务

自2012年开始,受国内整体经济形势下滑趋势的影响,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都面临了较大的困难,企业的资金流相当紧张,其对担保公司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情况下,我国一些担保公司出现了业务量下降、客户流失等现象。我仅就个人理解对此提出几点建议,以优化担保公司服务、留住优质客户。

一、降低申保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多数企业都急需用钱,应在能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缩短企业获得贷款的时间,优化流程改进服务。如:

1、 采用续保绿色通道。多数担保公司对所有的客户基本采用一样的业务流程,而且因控制风险考虑往往流程越来越繁琐,这就导致一些和担保公司合作多年的客户认为其速度越来越慢而退出和担保公司的合作。个人建议可为一些优质客户(可由公司限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客户)开通续保绿色通道,企业还款后能在最短的时间得到续保资金,这也要求担保公司各个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及积极性。

2、 阶梯式收取费用。许多企业通过与担保公司的长期合作已不断发展壮大,并具备充足的条件可以和银行直接合作,这样的情况下,因为企业要考虑融资成本,多数会离开担保公司。所以,个人建议可采用阶梯式收费,就是分合作时间、合作信用等对客户分级别,不同的级别按不同的费率去收取费用。

二、担保公司可新设信息部

以本人对一些担保公司的调查,多数项目经理和业务经理均反映有些项目需要工商局、国土资源局等政府部门的配合,但实际中难以协调。担保公司可考虑増设信息部,派专门人员长期与这些政府部门沟通、来往、磋商。如若遇到棘手的项目就可通过信息部来获取一些信息,提高项目经理的进度及准确度。当然,这需要一定的投入,也是个长期的过程。

三、担保公司内部可采取角色互换制

让财务部、办公室、法务部各部门员工角色互换,轮流随业务部项目经理、业务经理调查企业、办理反担保及内部手续,与项目经理同时对此项目负责签字,全面体会整个项目的完成流程,从第三人实际角度思考并提交怎样提高项目经理、业务经理业务水平、优化操作流程及自己所处岗位怎样服务企业的报告及心得。这样,可以使公司每一个员工都亲身接触企业、融入到项目中去。真正了解企业、理解企业,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四、担保公司应不断创新企业反担保方式

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决定了其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目前,金融产品的创新更多地依赖于银行。作为担保机构,应该多从企业反担保条件的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的设计,譬如:

1、 除传统的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抵押外,应积极在企业流动资产中寻找合格的抵押物。如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或仓单质押等。

2、 由于无形资产存在变现难度大、可控性不高等原因,所以目前其在多数担保公司中一般为一种补充性的反担保措施。其实,担保机构应该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力求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使无形资产逐步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主干性反担保措施。

五、风险可控前提下尽量简化反担保措施

多数担保公司都存在内部业务开发与风险把控的矛盾。在目前经济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风险把控的严格性是势必所趋的,这也就造成了担保公司业务部发展新客户与风险部控制风险的不平衡性,从而对申保企业其反担保的要求甚严。一个企业主要靠的是经营和现金流及个人偿还意愿,反担保只是在最没办法的时刻对担保公司风险的一种保障,个人认为若某企业现金流足以偿还公司担保额度,便可以考虑受理。所以,个人建议此类项目的担保部分(多为新增客户),可依据近年来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偿还能力及意愿,视情况给予其担保额度,不应一味压低。

六、不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

通过对一些担保公司的实际调查发现,许多担保公司的制度正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这一趋势无疑是一个好的现象,但这一阶段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需引起担保公司的关注。譬如:

1、 项目经理不应频繁变更。一些合作多年的客户,老项目经理比较熟悉,客户也已适应,新更换的人员毕竟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尤其是现阶段经济形势不好,一些客户本来在原项目经理手里是可以新增一定的担保额度促进企业发展的,但是变更人员后由于对企业认识不同,反而对额度压制,不利于企业发展。尤其是一些合作三年以上的客户,信用良好、发展稳定,额度可以增的却增不上去,就会造成客户流失。个人建议现阶段对客户不应频繁更换项目经理,一些老客户该增额度的可以由原项目经理继续操作,提高速度。

2、 目前多数担保公司各岗位审核主以评审会审批结论为第一依据,规定严格遵守但灵活性尚欠,个人认为可否依据审批结论的同时,对特殊项目及时与上层领导沟通(获取特批)或在项目经理认可其风险性已覆盖的同时给予其方便性,达到双赢的局面。使得在保企业对担保公司管理经营化效率得到认可。

七、加强同一地区担保公司间的合作

目前,多发生担保公司间的客户争夺。个人粗浅的认为,在目前再担保公司尚未全面推广的地区,担保公司之间可以建立联合担保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能力互补,双方相互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在各方的担保能力范围内联合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以上是基于本人对一些担保企业的调查及对其项目经理所提意见的整理得到的,可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希望对那些有相同问题存在的担保公司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反担保措施范文第6篇

关键词:银行;保函业务;防范措施

银行保函业务主要是银行按照客户的请求因而开设的具有担保职能的文件。通过保函在合同中不同作用和担保人承担的不同的担保职责。依照信任银行信誉的申请人的合理要求,对其相应的受益人提出的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书面上的付款保证,或者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承诺书所属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支付。银行保函业务得以维持下去最重要的就是银行本身的信誉度。近几年来,相关的银行保函业务不管是在国内经济活动中还是国际上有关对外经济的交往活动中,均扮演着无法替代的角色,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这一点看出银行保函业务的重要地位。但是,伴随着银行保函业务的优点其缺点也需要我们的足够的关注度,尽管银行保函业务以信用度为主,且其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隐形与显性的风险。以下,本文将就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产生原因、原因所涉及的因素以及有效预防措施进行论述,对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进行分析、学习。

1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产生原因以及涉及的相关因素

银行保函业务风险的形成有种种原因,主要由以下三类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这三类人分别是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申请人,即对于案件提出法律诉讼的人,也可叫做原告。反担保人,即为了防止担保人出现意外而无法承担责任,而所设立的人设。受益人,即被指定收益的人,在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书面上的付款保证或者有关经济方面的索赔款项的承诺书所属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支付的最终受益者。而银行保函业务方面涉及的相关因素也是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这三类人息息相关。在关于申请人方面,如果申请人的资信度较低,未按期履行甚至不履行与银行签署的各项条例条款,银行有很大的可能性因此进行索赔。当反担保人或者申请人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经济效益急剧下滑,银行也可能面临巨额的赔款的惨况。受益人与银行事实上是一种双方签署合同的关系。银行将会对担保的信函进行独立保管,保证其独立性和其安全性。但是当银行对于有关经济方面的保函条款的索赔款项进行义务性的行为,向担保人进行赔偿金的支付时,其受益人的索赔很有可能是没有边界的。因此,必须严格加强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的提前审核,对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能力进行深入探索。

2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在银行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签署协议之前,对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必须进行严格的调查,银行必须搞清楚其信用度、资信度甚至其经济能力,做好前期的调查工作。其中,要对反担保人的调查要更为严格,对其经济能力范围进行推算、预估。为了防范甚至是避免因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的种种原因导致最后银行承担巨额的索赔资金的风险,由此,可以向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提前收取一定的担保金,在与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协议规定时间范围内,加强对其所属公司的了解,不定期对其所属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以免出现上述情况,与此同时,也可以让申请人、反担保人、受益人进行物权抵押,当其违约时,对其物产进行没收,对其物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归属银行所有,得以最大化降低银行所将要承担的损失。其次,也需要加强对信函保管体系方面上的管理,建立健全完善的银行保函业务体制,严格要求每一层次的领导阶层,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完成每一项所下达、分配的任务。与此同时,建设利于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能按照原有的老样式、老套路、老制度培训工作人员,要在平时就对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培训,深入贯彻科学方法。将银行保函业务的工作目标具体化、细致化、实际化,将被动工作转化为主动积极工作,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甚至是世界观,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终使思想方面上的理论与现实生活中的实践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抗风险的能力。

3结束语

我国银行行业要结合当前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对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此同时,追上时代的步伐,进行创新,将我国银行保函业务更加科学化、体系化、民主化,尽可能的将我国银行保函业务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甚至不存在,由此,可以使我国银行行业更加快速发展,更加壮大,我国国民经济水平不断上升,在稳定中求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辉.银行系统的风险成因及防范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3).

[2]李钦,张崴嵬.跨境收购项下银行保函条款风险防范[J].中国外汇,2016(14).

反担保措施范文第7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现状;发展

一、我国担保公司的起步

担保公司在我国起步较晚,是我国走入市场经济后借鉴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验,作为政策引导而设立的1993年11月我国首家专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金融业与中小企I之间的桥梁作用开始,我国担保行业2010-2011年间快速增长,2013年有所放慢,2015年末,担保机构数量、新增担保户数等数据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但代偿金额数据却突增。

二、现行担保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注册资金不实是根

银监会《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中规定了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人们要求是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时对担保公司过往的综合能力有严格审核标准,目的就是防止日后给银行信贷造成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很多担保公司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注册资金拆借,验资后抽出由此,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从一开始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实际保证能力和赔付能力。

(二)现行政策制约着商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

首先,担保公司虽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失的助手,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仅在减免税收方面,对后续的运营风险没有防范措施及解决办法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后,只能依靠经营利润来弥补其次,很多担保公司不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对此相关部门没有任何监管手段最后,担保公司理论上可以通过反担保的方式来化解代偿风险,但实际运行中往往是提供反担保的公司本身的经济实力不强或反抵押的财产在法律上大部分是顺位抵押,使得担保公司代偿之后,追偿能力削弱,形成实质性损失。

(三)担保公司反担保方式比较单一

目前县域担保公司处于硬性反担保阶段,即反担保方式单一,要求较高、较谨慎,主要是房地产等小动产,反担保是否完备是担保项目取舍的重要标准。但县域中小企业虽数量众多但规模普遍较小,机器设备价值小高,部分企业土地、房屋等权证迟迟未能得到办理,无法达到担保公司的条件。同工商企业相比,涉农业务更难提供反担保物,如牲畜、果园等受气候和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且在开展反担保抵押上操作难度和成本较高,集体土地、宅基地等山于价值评定体系小全、政策法律存在一定障碍等,在开展反担保的法律和操作层而上均存在较大难度,这些都制约着县域担保公司业务的有效拓展。

(四)自身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担保公司急于开展业务,忽略了自身管理水平建设和员工业务素质的提高。表现在风险意识淡薄,业务流程不规范,决策机制不健全等方面。没有形成自身独特的风险识别和防控体系。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不仅要具有财务、法律等方面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方能与企业交流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三、我国担保公司今后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逐步完善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

应对现行的《担保法》进行修改,确定担保公司的监督制度,落实责任一要改变立法主体乱、监管体系不明的状况;二要针不同担保公司的属性,设立不同监管制度;三要增强社会第三方的监管力度,建立合作信息平台,形成良胜互动。

(二)担保公司要在业务创新上下功夫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面对的是中小型企业,是银行不直接放贷的群体,故担保公司要建立一套有别于银行的风控体系。一要建立一套深度了解被担保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程序,据此判断该公司是否具备担保价值、风险把控点、解决问题预案应从该企业有无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团队学历结构、从业经验、现有产品占据市场份额等方面进行考核;二要建立一套被担保企业信用考核指标,我国各职能部门已建立了企业、个人诚信管理体系司法部门有企业、个人涉诉案件披露,人民银行有个人信用档案担保公司应借助这些信息,建立一套信用考核指标,提高风险防范水准;三要严把审查程序担保公司不能认为有了资产抵押、企业法人代表保证,就放松了担保前审核工作重视对被担保企业内部稽核至关重要。

(三)拓宽担保业务领域

成立多种形式的担保基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基金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入股形式建立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担保对象为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选择有信誉、业绩好的专业担保机构对担保基金进行担保,以提高信誉,获得银行的信任,拓宽县域担保市场。鼓励担保公司接受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多种动产反担保方式,结介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财务信息、管理水平等状况进行综介评定,采取单一担保和综介担保相结介、抵(质)押担保和信用保证并行的灵活模式。

(四)担保公司要建立完善自我保护机制

融资性商业担保公司要建立一套风控机制做到事前防范程序标准、事中监控方法到位、事后补救措施得力担保前重点收集企业信用、财务状态、业务经营水平及管理团队素质担保项目确立后重点要转移到企业的财务、生产、产成品库存变化等动态指标上若某个担保项目出现问题并代偿后,要迅速启动保护程序,了解抵押资产状况,资产不能覆盖代偿金额时,要立即对被担保公司做详尽调查。

(五)多方协作,建立更合理的银担合作模式

各银行应尽快完善与县域担保公司相适应的运作机制,如对资信良好、长期合作的担保公司适当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对于在多家银行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规定其资金可统一存放在某家银行,存放银行承担余额查询、定期信息共享等义务,以此减少担保公司资金分散情况,有效掌控其整体运营状况;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建立风险共防制度;建立优质担保机构项目绿色通道,对优质担保公司授子一定授信额度,对于其担保的客户给子“见保即贷”的待遇。

参考文献:

反担保措施范文第8篇

担 保 人: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鉴于:

1.甲方拟与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 拟借款金额为(小写) (大写) ,借款期限 ,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应甲方请求为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担保,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条款并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确立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就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并取得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关于反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为乙方接受和认可的反担保,其反担保措施为以下一种或数种形式 :

(1)以甲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甲、乙双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2)以第三方自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机械设备、票据、债权、收费权、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股权等)抵押/质押给乙方。第三方与乙方须为此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3)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自然人)与乙方签订不可撤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合同。

(4)其他方式。

甲方应承担办理上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保险、公证和律师见证)产生的一切费用。

2.甲方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

(1)甲方承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 %的风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小写) (大写) ,付至乙方指定账号。

(2)乙方在取得甲方已还贷或甲方还贷款已存于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的次日,将保证金返还给甲方或按约定划到还款账户充抵甲方部分贷款。

(3)如果甲方未按时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有相应证据证明甲方将会发生预期违约,乙方有权随时动用保证金减轻乙方的代偿责任及支付乙方因履行代偿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股权持有方式:

第三条 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

1.担保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以乙方承担的担保金额为基数,按照年费率 %收取,共计(小写) (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的保证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有权收取担保费并将其归乙方所有。如果因甲方和贷款银行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无效致使乙方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无效,该担保费不予退还。在甲方或反担保方提前违约或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担保费不予退还。

2.其它费用:

乙方进行代偿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实施甲方和/或第三方的抵押/质押等风险控制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及时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 甲方之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甲方具有签订和执行与贷款银行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完全接受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4.甲方对向贷款银行和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5.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因为其提供借款担保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甲方保证认真、及时、充分地履行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本协议。

8.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以下重大事项,包括:营业地址、法人代表的变更,任何诉讼、仲裁和行政争议程序,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9.甲方保证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予积极配合,提供检查所需报表和相应材料。

10.甲方保证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将每月的财务报表报送乙方,或按乙方的要求报财务报表及说明。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规定或乙方认为必要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有关文件、批件等相关资料以及与本次贷款和担保有关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1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的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不得发生变化,不得将业务委托他人经营或管理,不得处置任何资产,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出租其核心资产,不得怠于收回债权或怠于对债务人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五条 乙方之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

2.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按反担保措施对乙方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等(包括股权及股权所代表的资产)行使处置权,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将放弃任何抗辩权,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对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交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文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5.乙方有权查阅甲方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经营业务状况和业务合同、协议等。

6.经甲方申请,乙方可自主将上述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有条件交由甲方使用。

第六条 甲方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的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否则,乙方有权依法追究单独每一人或所有人的法律责任。

2.因甲方或反担保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银行代为承担甲方的偿付义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全体董事对乙方的该部分损 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有关人士的赔偿责任不因各自所任职务的终止而解除。

第七条 保证合同项下的索赔

1.甲方未按照贷款合同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使得贷款银行按保证合同规定要求乙方代为偿付,且乙方因履行担保义务而为甲方向贷款银行代为偿付后,乙方对甲方、反担保人及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继承人享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甲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

2.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费外,还有权按日垫款金额的 ‰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的追债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地向乙方偿清全部垫款、利息及违约金。

第八条 滞纳金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风险保证金、担保费及其他费用等。如果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甲方应按逾期费用总额的 ‰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九条 违约事项和责任

1.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即为违约。

2.如果甲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进行清算,或在其他合同项下违约并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或甲方、甲方的重大股东因刑事犯罪受到起诉,即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3.在甲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事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等同于甲方贷款余额的资金存在乙方账户,否则,乙方有权诉诸法律。

第十条 乙方行使权利和救济手段的放弃

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若乙方未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或相应的救济手段,并不表示乙方最终的放弃,也不表示乙方默认甲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保证合同的修改

1.甲方认为需要对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进行修改时,须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及说明。无论相关修改是否有利于甲方和/或乙方,甲方均须在得到乙方的书面确认后,视为乙方同意相应修改,否则,所作修改无效。

2.如果修改内容中涉及增加保证合同金额和/或保证合同延期的情况,甲方还须增加和/或延长对乙方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反担保第三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等),否则,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第十二条 法律的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须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等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