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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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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把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科学研究经费及必要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予以安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级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等级的评定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自然性、稀有性、脆弱性、多样性及科学研究价值、对国内外影响程度等综合评价确定。

第七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县级自然保护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有关自然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审批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批准文件确定后公告,其区界标志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

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

第十条经批准建立的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可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及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或设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需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保护地带建设项目或设施的,应当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并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第2篇

一、检查目的

强化对保护区内排污情况的监督管理,全面查处保护区内水体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秩序,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XX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在建项目。重点检查XX保护区及水体周边在建项目与建成项目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建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二)检查XX保护区水体周边所有排污企业排污情况。查看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处理及废水排放情况等。

(三)检查XX保护区水体周边敏感区域畜禽养殖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处理、污染物排放及去向等进行全面检查。

(四)按照《中环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对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函告各相关部门,并督促责任部门落实整改任务。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开展,成立2020年XX保护区水环境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四、检查时间

2020年3月15日开始至2020年6月14日结束,检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查阶段(3月15日-4月14日),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对XX保护区及水体周边排污企业、在建项目、畜禽养殖进行排查。分类建立企业排污信息台账。

第二阶段:整改阶段(4月15日-5月31日),针对专项检查、排查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企业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按环保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6月1日-6月14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环境违法企业予以严厉查处。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资金信托,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5)02-0124-05

构建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措施,对于我国生物多样性乃至生态安全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我国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的不断扩大,其问题也不断显现:如自然保护区管理及保护的专业性不足、管理行为与经营行为混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社区发展无法协调等等。追根溯源,我们不难发现资金问题是导致诸多困境的根本原因之一:资金投入不足,使得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难以满足保护工作甚至日常管理的需要,更无法保证专业性技术及人才的供应 〔1 〕。为了扩大资金来源,自然保护区需要通过收取使用费(如门票)和开展保护区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来自筹资金。此外,保障机制的缺失亦使得社会捐助的资金无法得以有效集中运用。即使少数自然保护区得到稳定充足的财政拨款及社会捐助,由于现行立法对于自然保护区资金使用及监督没有相应的规定,大量的资金被不恰当地用于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甚至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方面,资金使用欠缺监管,造成有限资金的严重浪费。可见,资金的保障程度决定着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兴衰成败。

一、 自然保护区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

至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涉及规范自然保护区资金使用及监督的相应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第6条、第2条和第29条三个条款中。《条例》明确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同时允许自然保护区自筹资金、接受国际投资和社会捐助。然而对于中央财政投入、国际投资及社会捐助等渠道,或无规定或规定粗糙,难以具体落实。整体来看,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资金投入和资金使用两个方面。

(一)资金投入方面的问题

1.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化。我国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来源以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来源为辅。可以说地方政府的经费投入对所在地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保护起着决定性作用。虽然《条例》第6条为自然保护区接受社会捐助和国际投资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相关可操作性运行机制的缺失(如组织机构的设立、法律地位、资金管理等均无规定),致使社会捐助和国际投资在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难以形成规模化良性运作,很难成为我国自然保护区有效的资金来源。《条例》第29条虽然允许自然保护区自筹资金,但受到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模式限制,可开发利用的自然保护区域较少,自筹资金途径亦无法成为自然保护区资金来源的有效途径,可见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来源渠道具有单一性。

2.资金数额严重不足。《条例》第29条虽然允许自然保护区自筹资金,但现实中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即使自然保护区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所筹集到的资金数额往往也微不足道。依据《条例》第23条规定,无论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还是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建设与管理资金均主要来源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财政安排。然而,由于立法对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无明确指定,致使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财政安排的政府不明。由于大多数的自然保护区属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其经费最终多由行政辖域内的下级政府给予安排。但大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所能投入的财政拨款非常有限,级别与管理责任的错位使得自然保护区的资金依赖于下级政府紧张的财政能力,资金数额不足在所难免。此外,由于国家未对地方政府投入自然保护区的经费预算比例作出规定,加之大部分自然保护区位于偏远贫困地区,经济水平落后,地方政府投入自然保护区的经费数额很难充沛。

3.资金补助制度不合理。《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的中央财政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但该条款却未对“适当”程度提供具体的参考标准,致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接收的来自中央财政的资金补助不稳定,国家提供的资金补助在实际中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2 〕 (P18-20 )。同时,这种简单以国家级和地方级区分是否给予资金补助,而不考虑地域环境和经济水平差异的资金投入体制,亦使得许多偏远贫困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丧失“向中央求助”的路径,致使诸多地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及保护工作严重受阻,甚至难以维持自然保护区的基本管理工作 〔3 〕。可见,资金补助制度设计不具有合理性。

(二)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

1. 资金使用效率偏低。按照资金使用目的分类,自然保护区的资金分为建设使用资金和(保护)管理使用资金。现行立法对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使用资金未作规定,对于自然保护区建设使用资金则在《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以下简称《标准》)有明确的规范标准。《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资金投入及使用提供了法律指引,但由于资金数额不足及资金来源不稳定,致使自然保护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缺少足够资金投入管理及保护工作的开展,致使“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自然保护区大量存在 〔4 〕。此外,据考证,自然保护区申请经费用于基础建设较为容易,但申请资金用于管理和保护工作则非常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当下自然保护区资金使用结构不合理,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重心由管理保护工作偏移到基础设施建设,未充分用于自然保护区,资金的使用效率偏低。

2.资金使用欠缺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机制的不足,使得中央及地方财政投入的效能被大大降低。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社会公众监督机制欠缺,社会公众缺乏参与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加上我国自然保护区严重依赖地方级政府财政投入,而各地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财政经费分配办法未被强制要求及时公布(甚至未规定定时公布),自然保护区资金使用情况不透明,导致社会公众难以知悉自然保护区资金使用情况,无法对其进行监督。第二,行政监督的力度和范围具有狭隘性。总体来看,我国着重对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使用则缺失监督管理。如已出台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2009年)等法律文件,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办法。 但对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资金投入、使用、审批、报销等欠缺监督管理,致使许多地方自然保护区存在着“国家拨款多、实到资金少”的问题,或存在自然保护区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仅用于员工工资之用问题。第三,对于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的行为,缺失针对性的惩处措施,对于已经发生的资金使用不当行为,无法及时纠正或制止。

二、 自然保护区实行资金信托保障机制的优势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自然保护区现有的资金保障机制,不仅需确保资金来源稳定充足,更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对其监督。目前国内已有部分学者对于资金筹集机制如何完善予以论述,对于资金投入及监督机制却少有研究。笔者认为,资金保障必须由资金筹集保障和资金投入使用保障两部分组成,资金筹集机制的完善并不等同于解决了资金投入监督问题。那么,是否存在一种机制可以在实现资金筹集多元化的同时亦能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呢?笔者认为公益信托可担此重任,具体而言,即采用公益性的资金信托机制。所谓公益性的资金信托(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是指为了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资金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目的对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实现不特定受益人利益的制度 〔5 〕 (P45-46 )。依《信托法》第60条对公益信托的规定,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为信托目的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是对环境公益的保护,故对自然保护区资金进行信托按性质当属于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可充分发挥公众、市场的优势与特点来弥补政府的不足,实现对不特定多数受益者的权益保护。故自然保护区资金信托可由政府(第一部门)、企业(第二部门)和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的共同通力合作实现①。况且本文所述的资金信托主要是非营利性的金钱信托(即以信托方式设立的公益基金)。

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金融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资金信托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自身优势,如资金融通功能,为社会捐助和国际投资提供平台,实现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将“社会性收费”与社会捐助及国际投资合并为信托资金共同管理,同时可以借助受托人的经验和能力充分发挥财产管理功能,使信托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投入自然保护区保护及管理资金量的稳定充沛;另一方面,资金信托制度本身的优势,有利于确保资金切实高效地投入到自然保护区保护及管理工作中。

作为一种兼具财产筹集和财产管理功能的财产制度,资金信托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是信托资产的独立性可以保证在实现信托目的的同时能够对资金进行合理再分配。信托资产具有独立性,即信托关系一旦产生,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仅服从于信托目的的独立的财产 〔5 〕 (P205-222 )。《海牙公约》将信托财产认定为一个独立基金(a separate fund),强化了信托资金的独立性。一方面,资产的独立性使得资金的使用免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干涉,相较由政府对资金投入的行政安排而言,资金信托更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有助于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可依具体需要进行针对性的资金投入,不会出现“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费用比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及保护的费用容易申请”的弊端,使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及保护管理均有足额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资产的独立性强调资金的管理必须以满足信托目的为重心,即资金可以因为保值增值而被经营化管理,但不得悖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的,一旦保值增值的经营化管理与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需要相矛盾,必须确保资金被及时并足额地投入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中,确保融资增资活动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目标相协调。

二是信托融资管理功能方面具有多渠道资金来源。具有融资功能的资金信托弥补了政府财政不足,为资金来源多元化的实现提供了机制保障:不仅为社会捐助和国际投资提供了平台,亦为社会性收费提供了管理主体;资金信托将多种来源渠道的资金汇合为整体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解决了资金分散、来源渠道单一化问题;同时,资金信托对资金管理和处分的信托行为,在弥补了地方政府财政不足的同时,亦使自然保护区资金使用以政府行政批准和信托组织审核两种渠道实现,加强了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从而确保用于信托目的,即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管理的资金数量;受托人的专业化管理,亦可使整体性资金得以保值增值。资金信托的优势使得资金量从分散到聚集,从少到多,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管理提供了稳定充沛的资金来源。

三是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能够确保资金合理高效投入。信托机构设立便捷、管理成本低廉等优势,使得信托资金能够高效用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避免因机构运作需要和员工费用支出而消耗大量信托资金;赋予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使得信托机构可自由灵活地管理信托资金,只要其目的符合公益信托目的,委托人便无权干涉其管理行为。因此,虽然资金信托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支出、社会性收费、国际投资或社会捐助等,但政府、社会团体或自然人均不可干涉信托资金的管理及投入。同时,信托所具有的科学监督体系,为信托资金的独立性及合理高效使用提供了双重保障:从机关监督来看,主管机关(信托机构主管机构)对资金信托的信托行为进行监控,形成了严格的登记与特定机关管理监督模式。从信托监察人(信托管理人)制度的设计来看,其弥补了委托人无法涉足信托关系的不足,强化了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能力:在受益人不特定时,信托监察人可代表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当受托人管理不善、违背管理义务或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信托监察人甚至有权对受托人及相关第三人提讼,要求受托人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或恢复信托财产原状,或解任受托人,以确保公益信托目的实现。

三、 构建自然保护区资金信托保障机制的基本框架

笔者认为,充分借鉴外国经验,立足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现状,构建适应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信托保障机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设立自然保护区信托基金,将(政府、社会团体、法人及自然人所投资、资助的)用于自然保护区管理及保护的基金,交由特定的受托人(具备信托管理资质和能力的信托组织)进行管理,并将所得款项及收益转移给自然保护区,用于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及保护工作。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构建。

(一)设立信托基金

信托基金应当由政府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两部分组成:政府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通过不同级别的政府基金设立,可有效地利用信托运作模式对政府财政投入及财政规划予以监督和保障,确保资金的独立性及投入使用的高效性,避免有限资金的流失,从而解决政府财政拨款存在的资金数额不稳定、投入及使用效率低等问题;社会公益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第二部门(企业)与第三部门(志愿团体、社会组织)及不特定的公众,将市场及社会的作用与公益信托的优势相结合,实现对社会分散资金的充分集中及高效管理。

1. 政府基金。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是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的主要来源。故政府基金的科学设立,对于自然保护区的资金充沛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基金应当被强制设立(法定设立),并应做到分级设立、账户独立、明细公开,并在各地政府所投入的资金予以最低额规定。

考虑到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类,政府基金应按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级别相应设立。国家级政府基金,应对国内所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给予财政拨款支持;同时单独分出部分资金,为需要国家财政支持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给予保障(经申请程序);地方级政府基金,应按照省(直辖市、自治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县(市辖区、旗、县级市)分级设立。此外,各级政府每年投入政府信托基金的经费,应当制作经费安排预算表,并将投入资金数额及时对外公开以接受公众监督,政府基金的资金账户应独立设置,同时应尽快完善相应立法,明确各级政府投入当地责任保护区的最低数额标准(具体可根据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级别等因素综合制定)。

对于同时存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政府,国家级政府基金和地方级政府基金的设立有利于解决政府经费投入不足的困难;对于同时存在多个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政府而言,地方级政府基金的最低数额投入,至少可确保多个自然保护区均有稳定的资金投入。

2. 社会公益基金。社会公益基金的设立,是实现自然保护区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言的社会公益基金,是由公益信托组织所设立的社会公益基金,换言之,该社会公益基金是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信托对象),而非公益基金会的基金②。社会公益基金的设立应当采取鼓励设立方式,具体可通过公益信托相关立法及政策进行鼓励推广。首先,应加强公益信托立法,对以“实现环境的良好生态功能保护”为信托目的的公益信托的设立条件(如注册要求、形式要求、财产要求等)、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广大民众、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基金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如税收减免政策,资金扶持政策等促进公益信托业的发展,扶持社会公益组织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当然,社会公益基金的设立,需要以信托的方式进行,即第二部门、第三部门及社会公众以书面方式(信托合同、遗嘱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形式)将信托资产托付给信托管理机构(信托财产权的合法移转),合同书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即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及保护)、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所、民事行为能力)及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变更及中止情形的规定)、公益信托监察人的设立等。

(二)实施信托管理

1. 建立信托管理机构。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信托基金按照公益信托方式设立,故自然保护区基金信托的受托人,即自然保护区基金的信托管理机构,应遵照公益信托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程序③。依照《信托法》对于“公益信托受托人资格”的相关规定,自然保护区基金信托的信托管理机构,应当 “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的批准”,并经过许可、登记等程序,才能宣告信托管理机构合法成立。

自然保护区基金信托的信托管理机构,在性质上属于经营性公益信托机构,且应当依照政府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两种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开进行信托管理活动,当然在具体的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两种基金可委托给同一信托管理机构。其中,政府基金的信托管理机构必须为法人团体,且应当依法指定,如可由人民法院指派政府基金的信托管理机构;而社会公益基金信托,其受托人可以包括法人团体和非法人团体(不过,大陆法系的公益信托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信托管理机构的选定可具体由发起民众、社会团体及法人指派。

2. 明确信托管理机构的职责。鉴于信托财产的特殊性,自然保护区基金的信托管理机构,除应承担公益信托受托人所承担的一般性义务(如为不特定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固有财产相分离、谨慎管理信托财产、接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检查、报告和公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外,更应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具体包括:管理信托资产(社会公益信托基金的信托管理机构还需募集捐款赞助),制作并通知或公告信托事务及资产状况,实施监督以确保信托资产的使用符合信托目的(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可定时抽查各自然保护区的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对于违规违法的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并通知自然保护区相关负责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纪律处罚)等。当信托管理机构因被撤销、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时,信托管理机构的职责终止。

注 释:

①公益信托主要分为三种: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不特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共机构信托(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及慈善性剩余信托(捐款人设立的慈善信托并将部分信托受益转给慈善机构)。其中,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的信托机制主要属于第一种和第二种。

②基金会与公益信托相区别,虽然公益基金与信托财产具有相似性,但应明确区分公益信托组织与公益基金会。详见赵磊,崔利宏:《基金会与公益信托关系探析――兼论公益事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第9期,第216-220、293页。

③公益信托的设立方式和设立程序分别为“书面形式”和“核准式”。大陆法系中,公益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信托公司,即信托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1〕梅凤乔,张 爽.中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机制探讨〔J〕.环境保护,2006(2).

〔2〕陶思明.自然保护区展望:以历史使命、生存战略为视觉〔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3〕林 森.略论我国自然保护区资金机制的法律完善〔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珍稀濒危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百山祖自然保护区;浙江

中图分类号 S759.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0-0181-01

百山祖是浙江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其位于浙江西南庆元县的东北部,1985年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1992年与凤阳山自然保护区合并扩建成“浙江凤阳山-百山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百山祖保护区总面积10 880.1 hm2,区内最高峰百山祖海拔1 856.7 m,为浙江第二高峰,地貌类型为深切割中山,以侵蚀地貌为主,保护区年均温12.8 ℃,降水量2 341.8 mm,相对湿度84%,无霜期187 d ,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是百山祖保护区的地带性植被,野生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资源丰富[1-2]。

在整理查阅保护区有关植物调查资料的基础上,调查研究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种类和特征,掌握保护区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资源,对加强自然保护区植物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2]。

1 研究方法

在收集保护区以往植被研究中所记录的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的基础上,先列出保护区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并进行野外调查,一经发现有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采用点四分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记录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的种类、数量、分布区域或地点,海拔、坡度、坡向和生境,测量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的胸径、树高、冠幅,并拍照入档管理。

2 结果与分析

2.1 百山祖保护区国家珍稀濒危植物

经调查分析,列入1987年《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1册)[3]和1992年《中国植物红皮书—珍稀濒危植物》(第1册)[4]珍稀濒危植物30种,隶属于24属18科,所占浙江省和全国珍稀濒危植植物总数分别为54.57%[5]和7.71%[4]。如表1所示,就濒危度而言,濒危植物、渐危植物和稀有植物分别为4种、18种和8种;按保护级别分则国家二和三级保护植物分别为8种和22种。

2.2 百山祖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根据1999年8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批)》统计[5],百山祖自然保护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4科19属24种。如表2所示,其中,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百山祖冷杉、伯乐树、南方红豆杉、莼菜等4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种。

3 百山祖国家珍稀濒危保护植物保护对策

要保护好百山祖国家珍稀濒危植物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就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这是自然保护区的首要任务[6-7]。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珍稀濒危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对社区群众尤其是游客和外来人员的宣传教育及管理工作,加强野外巡护,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国家珍稀濒危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免受人为破坏。但仅依靠就地保护还不够,应同时进行迁地保存,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种子和各种繁殖体;加强珍稀植物的引种驯化,加大人工栽培,保护和发展百山祖珍稀濒危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2]。

4 参考文献

[1] 沈志敏,姚安平,吴向荣.庆元县百山祖自然保护区野生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组成特点及保护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11):232-235.

[2] 吴子军.庆元县百山祖自然保护区保护植物资源及保护对策[J].安徽(下转第185页)

农学通报,2012,18(6):120-121.

[3] 国家环保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1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7:1-96.

[4] 国家环保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国植物红皮书——珍稀濒危植物:第1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2:1-735.

[5] 鲍黎明,杨卫韵,章月琴,等.浙江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2(4):38-41.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存在问题;发展对策;泉州市

中图分类号:X36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10-0024-02

1 引 言

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法定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功能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证生物遗传资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景观资源能够可持续利用,为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等提供基地,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随着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的兴起和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具有典型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和地质遗迹,已成为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2 泉州市自然保护区情况

2.1 基本情况

泉州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始于1984年,至今共建省级以上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4个,面积24753.88hm2,分别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7045.88hm2)、永春牛姆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250hm2)、安溪云中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3986hm2)和德化戴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3472hm2),自然保护区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24%。初步形成了布局较为合理、功能较为完备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有效地保护了该市的野生生物物种,保护了极为重要的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森林生态和湿地生态系统。68种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21种珍贵树木的主要栖息地、分布地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同时,自然保护区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以及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及促进泉州市生态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2.2 保护管理措施

2.2.1 合理区划 科学管理

各自然保护区认真制定《总体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对于不同的区划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实施绝对保护;在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实验区适度开展生态旅游,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知名度,使生态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通过严格保护使自然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高度统一,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相协调。

2.2.2 依法治区 促进保护管理规范化

泉州市各级政府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制定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泉政[2004]8号)、《福建戴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德政[2002]444号)、《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中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知》等规章制度,规范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科研和社区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使保护区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时,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了各项工作制度,包括上下班、学习、护林防火等责任制度,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

2.2.3 合理利用资源 促进经济发展

针对保护区周边群众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该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减少社区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依赖。戴云山自然保护区大力推广沼气,建立沼气综合利用体系,减少资源消耗,形成良性循环,减轻了当地群众对森林资源的依赖,改善了环境,提高了社区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时,戴云山自然保护区还建立了黄花远志繁殖和栽培示范片50亩,鼓励群众种植中草药,并免费向群众提供苗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保护了野生黄花远志野外资源。

2.2.4 发展生态旅游 带动产业结构调整

自然保护区大都地处偏僻林区,地上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地下有宝贵的矿产资源,为进一步保护好地上和地下资源,促进社区产业结构的调整,永春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封禁了牛姆林保护区及周边危及生态安全的100多个煤矿,并开发建设生态旅游区,积极引导居民转变观念,拓展其他产业发展,逐步向服务业、种、养殖业转变,从而带动社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社区经济的发展。云中山自然保护区完成了撰写《安溪云中山生态旅游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介绍保护区的旅游资源,开展生态旅游。

3 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建设管理资金缺口大

保护区大多地处偏远地区,基础设施薄弱,日常管护费用无固定来源,国家资金投入也十分有限, 资金缺口大,导致一些保护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大多数保护区的管理仅维持在简单的看护水平,有的保护区甚至连最基本的保护界桩、界碑及标志性的大门也没有建设,个别哨所、t望塔、防火林带长期失修,巡护交通工具缺少、监测工具不足,失去了防火功能。更严重地制约了科研、宣传力度,自然保护区职责难以履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难以统一,造成了目前自然保护区建而不管、管而无力的尴尬局面。

3.2 保护管理队伍素质不高

随着生态保护越来越被社会广泛关注,保护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对管理队伍的要求越来越高,原有机构、设施及技术力量越来越显得薄弱,再加上保护区一般地处偏僻林区,高素质的人才引不进来、留不住,导致很多的科研项目无法开展,管理手段、管理技术比较单一。保护、管理技术与手段方面也比较落后,在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自然资源动态监测等方面都缺乏现代技术和手段。

3.3 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矛盾突出

一方面自然保护区大多分布在偏远贫穷地区,有不少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当地政府按《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把社区居民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划入保护区后,限制了社区居民对保护区资源的依赖。长期以来,一些群众包括林农、渔农“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很大。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居民的生产生活来源被 “切断”,国家又不能及时给予合理的补偿,保护区居民误认为是自然保护区所为,导致自然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加剧。另一方面,保护区的建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地政府的知名度和形象,但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因保护区的严格管理,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当地政府为了发展的需要,忽视保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建立自然保护区会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认识误区,当地政府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存在为难和消极抵触情绪。

3.4 管理体制不顺

一些保护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和管理部门, 不同地区和部门在湿地开发利用方面存在各行其是、各取所需的现象,矛盾非常突出。如对于保护区的水域、土地和违法破坏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等现象,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难以协调监管,形成条块分离、多头管理的格局,管理目标的冲突和利益上的矛盾导致政策规划多样、多变,建设管理混乱。

4 自然保护区保护发展对策

4.1 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深入调查,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保护政策,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应加大投入,确保管理有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努力使一批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保护区能够建成示范样板,与国际接轨。同时,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吸引国内捐助,鼓励社会投资,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泉州市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

4.2 提高管理水平

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要有一个管理法规、一本科考报告、一本规划、一套影像资料、一套制度、一套班子(简称六个一工程),省级自然保护区也要逐步达到上述要求。同时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积极认真地组织技术培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3S技术等现代技术,改善野外巡护、观测、科研、信息输送等,实现信息化管理。

4.3 搞好社区共管

在处理自然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上,要不断探索, 社区共管,成立社区共管委员会,找出最佳的结合点,努力实现“双赢”。

4.4 理顺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一些保护区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和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的现状和弊端,建议理顺管理体制,严格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各个相关管理部门都是由多种环境要素和资源组成的有机综合体。林业部门作为森林、野生动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更应真正承担起政府对这些保护性区域的统一监管职责。统一协调好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把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参考文献: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第6篇

一、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我国在1956年建立广东鼎湖山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建立2588个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达到14944万平方米。笔者以“中国知网”为文献来源,以1956-2014位时间界限,以“自然保护区”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307763篇文献,仔细分析,这些文献主要是从整体上对我国自然保护的发展的现状、但是,对河南省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发展却鲜有提及。

二、河南省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历程

河南省位于中国中东部、黄河中下游,全省总面积16.7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73%,全省现有林业用地7053.03万亩,森林覆盖率17.32%,林木覆盖率23.77%,湿地面积1663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6.6%,全省动植物资源丰富,森林公园达94处,已知陆生脊椎野生动物520种、占全国总数的23.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0种,自然资源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河南省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发展历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初始阶段(1980-1990年)、发展阶段(1991-2005年)、稳定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

第一阶段是1980年至1990年,在这一阶段河南省的自然保护区事业“无中生有”,共建立自然保护区12个,总面积达197932公顷,占全省面积的1.185%。1980年4月,河南省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内乡宝天曼自然保护区(面积5412.5公顷,主要保护过渡带森林系统和珍稀动植物),标志着河南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开始。1982年6月,河南省建立了桐柏太白顶自然保护区(4929公顷,主要保护水源涵养林和珍稀动物)、商城金刚台自然保护区(2972公顷,主要保护过渡带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小秦岭自然保护区(15160公顷,主要保护暖温带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河南伏牛山自然保护区(56024公顷,主要保护过渡带森林生态系统)、鸡公山自然保护区(2917公顷,主要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罗山董寨鸟类自然保护区(46800公顷,主要保护珍稀鸟类及其栖息地)、连康山自然保护区(10580公顷,主要保护常绿阔叶与落叶阔叶混交林)和河南焦作太行山猕猴自然保护区(56600公顷,主要保护猕猴、金钱豹等野生动物和森林生态系统)。

第二阶段是2006年至今,在这一时期,河南省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处于稳定发展时期,并更加注重开发和保护共举,总体规划也更加完善,发展前途无量。2007年11月,白龟山自然保护区(6600公顷,主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濮阳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3300公顷,主要保护湿地系统和珍稀濒危鸟类等野生动植物)和固始县淮河湿地自然保护区(4387.78公顷,主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建立。

三、河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通过实地走访和资料搜集,我们发现从1980年河南省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至今,河南省的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迅速,自然保护区的数量上快速增加。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自然保护区数量少,截至到2012年底,河南省共建立的34个自然保护区,总面积624404.38公顷,约占全省面积的3.739%,相比之下,总体规模还不如山东省,而且远低于我国整体自然保护区发展水平和世界平均水平,此外,自然保护区发展水平低、管理混乱,执法力度不够,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科研成果少,公众对自然保护区不了解,参与度不高等。面对河南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这是自然保护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要把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教育纳入国家的全民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文艺等各种宣传媒体,发挥民众组织、环保组织的作用,努力提高全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四、结语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湿地保护 生态环境 自然保护区

一、经济发展必须从长远目标出发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从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维持和控制吉林省生态和生物多样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目的。根据吉林省省情,巩固现有湿地自然保护区,提高有效保护和管理水平,制定吉林省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制定保护区域。在全省范围内建成布局合理,类型多样,管理科学,执法严格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是十分必要的,使吉林省的自然保护区事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吉林省建立与湿地保护有关的长白山自然保护区,1983年6月编制出《吉林省自然保护区区划》,有关部门进行了一些专项考察和规划工作。这些工作,为全省建成类型齐全、结构适宜,布局合理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网打下了基础。到1990年底,全省共建立与湿地保护密切相关的13个自然保护区,面积162.4万公顷,占全省面积的8.67%。

这些自然保护区,区界清楚,管理机构比较健全,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另外还制定、实施了一些地方生法规、地方性规章或行政规定。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实施的有“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省政府公布了“吉林省草地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左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伊通水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向海、莫莫格、白河三处由当地政府了保护管理布告。在完善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的过程中,在保护区管理工作上勇于探索,有所创新,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在全国同类保护区第一个草拟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实施了地方性法规,第一个编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了《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内部区划和实验区经营规划方案》,首先建立了长白山自然博物馆,出版并内部发行全国性的自然保护区专刊《长白山自然保护》在全国各个自然保护区中最早开展了多种经营项目。

二、湿地自然保护区对吉林省经济增长的促进

根据吉林省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自然资源分布特点和生物多样化的丰富程度等因素,吉林省湿地保护可分为四个生态环境区:长白山森林湿地、低山丘陵湿地、松辽平原湿地、西部草原湿地。吉林省湿地保护主要是在西部羊草草原的集中分布区,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生物多样性较为丰富,不仅是丹顶鹤等珍贵水禽的故乡,也是大型珍禽的迁徒集散地。吉林省西部又因干旱少雨,生态环境脆弱,干旱、水灾交替发生,是生态环境变迁的指示性代表地域。到2000年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6个,面积达到42.23万公顷,占全省保护区总面积为21.17%。到2010年,拟建17个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23个,面积增加27.35万公顷,达到69.58万公顷,占全省保护区总面积的28.75%。

近年来,吉林省经济高速度增长,与吉林省的生态保护是有直接关系的。尤其是松花江“三湖”自然保护区,对吉林省经济增长的贡献不可估量,半数以上的吉林省人口饮用的都是松花江水,吉林、长春、松源三个城市的工业水源都是松花江水,如果松花江“三湖”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吉林省经济实现稳定发展是不可能的。因此,发展吉林经济保护好吉林省生态系统,是必不可少好条件。

从吉林省的特点看,虽然吉林大体上可以分成东、中、西三个生态小系统,几个大的自然保护区及近年来新建的省级和市场以及县级保护区各俱特色,但基本上在这三个子系统之内。东部长白山区是吉林省的主要降雨带,除一部分为中部,西部地区提供了近150亿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西部地区地势低平,汇集了嫩江、第二松花江的300亿立方米的过境水,有效地遏制了沙化、碱化扩展,为中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提供了绿色屏障。在东部山区水资源的滋润,西部绿色屏障的保护下,中部地区的自然生产力较高,环境承载能力较强,为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持,自然保护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吉林省的湿地自然保护区,形成吉林省生态系统的多种组合,每种组合形态都有吉林省经济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水平,都具有不同的环境承载力,都具有特定的市场适应性。东部地区的森林资源及自然保护区对森林植被的保护,为吉林省经济提供了多种宝贵资源,西部地区天然草原生态和灌溉草原生态,形成了林、草、水、田复合生态系统,中部地区由于土地资源承载力较强,在自然保护区的相关作用下,选择农业生态,同时又有城市群生态,构成了吉林省经济高效益的现代经济系统。吉林省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应该说是刚刚开始,未来的吉林省经济需要更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保护湿地,保护全球生态,只有努力走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发展之路才能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美的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吉林省自然保护纲要》吉林省大学出版社

自然保护区条例范文第8篇

1 森林保护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保护经费 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根据其重要程度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级别,大致以国家级和地方级来进行划分,而地方级里又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但在现实管理中存在着自然保护区属于中央政府来管理的,但在实际管理中中央政府委托当地政府来进行管理,但在委托的同时却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这样就使自然保护区的最基本投入都无法保障,导致级别和管理责任错位的情况发生,使保护区在管理工作中缺乏必要的保护经费。

1.2 保护区管理和经营混为一体,管理职能被弱化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相关条例中对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性质就没一个清晰的确定,从而导致当前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类型,但却在实际运行中没有足够的经费,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区实际上都在走自养之路,即管理与经营为一体,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财政的负担,但却导致保护区管理职能弱化,使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偏离,不仅增加了自然资源的压力,同时也使管理机构失去了监督职能和执法合法性,不利于森林保护区的发展。

1.3 缺乏行使协调职能的机构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能远远小于保护区的区域功能,无法实现全面的对保护区进行管理,所以需要保护区内的所有社区居民来一起进行合作管理,但在法律层面上却没有进行体现,从而导致保护区管理体制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区机构面对大量的社区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定授权而无力加以解决。二是社区群众的利益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得到相应的反映

1.4 土地权属复杂化 当前我国大多数的保护区内都存在着土地权属形式复杂的情况,使保护管理工作的进行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土地权属需要与使用者利益挂钩,否则就会存在着自然资源受到破坏的情况发生,因为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自觉性还较差,在保护区内的不法活动和犯罪行为仍然存在,由于这些非理的存在,所以在土地规划和利用时一定要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确保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地区优先的原则,从而使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得以有效的保证。

2 加强森林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2.1 正确认识森林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任务 森林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频于灭绝的生物物种,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对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森林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任务:

一是保护森林资源及动植物,保护森林自然环境,不进行人为干涉,使其自然的演替和变化;

二是对森林自然保护区进行多学科、多方位、多层次的科学研究.把森林自然保护区作为一个科学研究基地。

2.2 健全保护区管理体制,强化领导 我国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两类。国家自然保护区由原林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然而.有的国家森林自然保护区虽然宏观上归国家林业局管理,但实际是一些科研或高校的一个基层单位,本身隶属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每年还要向隶属单位上缴数额可观的利润。这种管理体制,缺乏自,不利于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得不到自然发展的管理体制必须彻底改革,与隶属单位脱钩,真正变成由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宏观管理,自主经营、自主理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这是搞好森林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组织保证。

2.3 提高科技人员素质,增加对森林自然保护区的投入 森林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任务是进行保护和科学研究,利用保护的手段来实现科学研究的目的。所以就需要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科技人员,从而使森林自然保护区的作用得以有效的发挥。但在当前森林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着科技术人员缺乏的情况,现在人员也因技术水平有限而无法适应当前保护区科研工作的需要。所以自然保护区内急需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应加大补充力度。

2.4 加大科研力度 科学研究才是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区的最终目的,通过科学研究,对自然资源和动植物演变的过程进行探索,从而对其更科学合理的进行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的永续性发展。因此在当前自然保护区工作中应把科学研究放在首位,不仅要建立科学研究组织,同时还要做好各学科的划分,从而组织科研人员进行攻关,并加强与先进院所的合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力度,确保多出成果,使森林资源和动植物资源更好的为人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