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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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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下面,就参加全省召开的学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讲几点切身的体会。

一:规范了投标方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范畴。

资格审查是最容易派生腐败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控制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方式,增加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确定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规定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招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严格规定的方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归纳了招投标实战中的既往经验,更加规范了项目切实公开的范筹。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司法解释不系统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只要是国有资金控股或者重要地位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特殊情形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皆应公开招标。其别规定了只要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包范围的工程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的地方和原则性的东西更加深入了。而且对招标投标的方式方法更加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包括招标程序、投标程序、开标和中标程序等,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步骤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规范,限制了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主导权。

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虚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合法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和排挤其他投标人,达到内定的投标人中标的目的。针对这一现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符的任何条件,不能用虚假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经验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另一重要方式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商量好的投标人串通一汽,协助其中标,为防止此现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细化。

四、加强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骗标行为的规定。

针对 投标方串通投标,以行贿方式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产生了极恶略的影响,应当依法、坚决制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强调了相关的法律后果,规定发现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时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摘要】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规范性措施。

【关键词】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措施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招投标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的商业交易活动,它的进行过程,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地点、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规则、办法和程序进行,有着高度的组织性。但是由于现有机制和法制还不完善健全,我国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故意规避招标、邀请招投标多于公开招投标、陪标现象仍有存在、转包工程获取利润、评标办法不透明或不合理;监管力度较轻等。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制度,提出几点可行性措施。

1 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就是说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

2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

邀请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邀请招标一般“人情标”较多,邀请招标招来的大部分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但在整个建筑行业内上不一定是最适合最有资质的企业。因此除特殊工程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坚决守住廉政关。由于绝大多数招标人缺乏有关法律知识,在采购项目报建时,招投标监管机构一要为其介绍邀请招标的特殊性,容易违反哪些法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

3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一般情况下,招投标负责人多为建设单位的中高层领导。由于建设项目的投资款大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拨付,因此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工程总造价的数目多少都没有牵扯到自身的利益,从而一些施工企业抓住这个漏洞企图规避招标准则。若招标负责人从中得到了好处,对工程质量、设计、造价等问题不熟悉,施工单位邀请一些同行业的企业,进行暗箱操作,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依然存在的根源。为了从根源上切断工程腐败现象的逆流,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以对其进行严厉的惩罚。

4 规范招投标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招标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招标机构作为一个具有社会服务性和透明性的社会中介企业,接受招标委托人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准则,在招标委托人及招投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监督下,为招标委托人的建设工程选择建设资质优质、承建价格合理、服务信誉良好、管理水平过硬的承建商,为工程建设实施迈出稳健的第一步。

5 深化评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尽量采取“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的评标准则,减少人为暗箱操作评标。“合理范围内最低价中标法”是指投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后价最低者中标的评定标方法。合理范围内最低价中标,简单地说,就是将接近但不低于成本价且不高于业主控制价格的投标报价,作为合理范围报价,在这一合理报价范围内,谁的报价最低谁中标。这种做法是标招人不编制标底,不设投标价有效幅度,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自主价的招标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就在于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影响,暗箱操作根本行不通,不存在标底泄漏问题,而且这是公开、透明的最好方式。

6 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督

应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逐渐完善监管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加强执法监察,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要实施驻场监督,对串标、不正当陪标以及挂靠等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还要进行一定处罚,以儆效尤。对当事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依法处置违反《招投标法》的个人及单位,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7 其他措施

还应该提高工程监理的职能,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完善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方保护政策的束缚。规范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减少串标陪标现象的发生。

结束语:

针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现状,采取健全机制措施、完善法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规范招标投标制度需按照公正、透明、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建立合法有序的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1]陈晖,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研究[D],中南大学:项目管理,2010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标志着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了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阻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现象是有发生。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规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围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治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及时在规定的媒体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经过财政评审来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使得招标控制价合理科学且保证投资效益。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评标委员会可按如下要求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要符合招标工程实际,不能有倾向性。

3、规范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工程招标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法定程序的执行者,其服务水平高低和市场行为规范与否,是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工作中要不断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机构在工作中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1.经济利益诱惑巨大,违法违规成本过低

这里笔者以某串通投标案例为例:某中学图文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预算638万元,投标保证金6万元,最终中标价为601万元。工程建设项目的利润率按30%计算,那么该项目中标人的利润大约为180万元,而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没收串通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最高处中标项目金额1%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最高处单位罚款的10%,那么该项目的串通投标人最终的罚没总额约为12.6万元。当然,串通投标的投标人的成本还应当包括串通投标的“好处费”及投标过程中应当产生的其他费用,最后算下来不足20万元,这对于180万元的利润来说实在是太低了,这与违法违规的成本相比真是“一本万利”,导致了不法企业铤而走险。

2.串通投标行为隐蔽、复杂,难以查处

虽然《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串通投标有比较详细的表述,但是要查处一起串通投标行为还是比较有难度的,难度就在于证据的收集,有时候明明知道是投标人在相互串通投标,也会因为没有实据而无法认定。《实施条例》所表述的那些串通投标情形,高明点的串通投标人稍加改动就可以避免被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抓到“把柄”。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手段极其有限,常规手段根本无法取证,因此,被依法查处的串通投标案件少之又少,如此一来,串通投标现象就更加猖獗,危害也越来越大。

3.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信用体系不健全

虽说现在大部分地级市及县区都建立了综合性的招投标交易市场和监督机构,但是省级往上却没有相应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招投标“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弊端当前仍然较突出,招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还没有理顺,对于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自然就比较弱。同时,由于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就出现很多违法违规企业即使在某地被查处,也仍然可以到其他地方参与招投标的情况。

4.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招标文本制作不合实际

当前很多招标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能从专业的角度给招标人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反而一味地迎合招标人的意愿,制定出的招标文件不仅不能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要求,甚至还给投标人的串通投标留下空间。

二、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防治

针对上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成因,结合招投标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治:

1.理顺监管职权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加大违法违规成本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要清晰,行政职能要明确,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同时,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体系,对招投标领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达到“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效果,使得串通投标者寸步难行,不敢越雷池半步。

2.深入开展电子化招投标

运用科技手段打击串通投标电子化招投标不仅可以有效杜绝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干扰,还可以快速高效地查找出各投标文件的异常,例如取费错误、报价相同清单、不平衡报价等。笔者上文所述的某中学图文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正是借助电子评标软件,查找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之间报价相同清单达50至90项不等,而该项目的总清单项不过200项左右(清单中无暂定价项目),如此算来,报价相同清单项达25%至45%,完全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视为串通投标。从最终调查的结果来看,在铁证面前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无可抵赖,承认了串通投标的事实。试想一下,如果采用传统的人工评标,对于分散在投标文件中的各报价清单,评标委员会怕是不容易发现其中的异常;即使能发现异常,要一下子对比出多份投标文件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则能轻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目前我们所使用的评标软件中,这种针对查处串通投标的功能开发并不完全,不能满足当前打击围标串标的需要。下一步,应当在电子化招投标软件中进一步增强计算机分析、检测功能,例如读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IP地址、MAC地址、计算机名的功能,技术标同名检测功能,规律性差异报价检测功能等,并针对不断出现的串通投标新形式,开发出新的功能作为打击串通投标的有力武器。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推行标准文本适用要加快和推进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考试制度建设。当然,考试只是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促使从业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断强化自身的专业知识,以此来指导工作实践、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从业人员的水平才能够不断提升,为招标人招标成功出谋划策。同时,招标从业人员还应当积极使用招投标标准文本,这样不仅可以制定出规范、完善的招标文本,还能有效减少失误,使串通投标者无漏洞可钻。

4.合理选择资格审查方式

科学设置评标办法对于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来防范串通投标的办法,笔者持不同观点。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虽然可以有效防范串通投标,但并不是对所有项目都适用,它们有其局限性,笔者认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科学设置符合项目实际的评标办法。对于那些通用技术要求的、投资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以采用企业备案制来代替资格预审制,即将许多资格预审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在企业进招标市场时就进行备案审查,既达到资格预审的目的,又减小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可能性,评标办法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防止恶意低价抢标,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招标人对差额保证金收取的监管;而对于那些技术工艺复杂、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宜采用资格后审制,确保招标成功率的同时可以有效避免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由于投标报价不是这类项目最重要的评审依据,在评标办法的设置上宜采用综合评估法,适当考虑投标报价、组织设计、投标人信誉业绩等分值所占的比重。总之,任何方式、方法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适当运用。

5.严格依法处罚

杜绝人情关系的影响许多查实的串通投标案件,会因为领导插手干预、熟人说情等原因最终从轻处理,甚至不了了之,而不少串通投标的企业关系网错综复杂,总能找到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说情、施压的人。因此,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人员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免疫力”,要顶得住外界的压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串通投标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对其他试图串标者形成威慑力。

三、结语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信息网络;电子化;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适当兼顾前瞻性,创新设计招投标新制度,拓展招标采购市场空间。《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一次在招标投标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为推进电子招投标奠定了法律基础。

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水利水电等多个行业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竞争性采购方式。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 如何能更好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在招投标领域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成为关注的重点。与此同时, 伴随着电子通讯、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的招投标网络化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电子招投标应运而生。

一、实施招投标电子化的作用

电子招投标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对招投标业务进行重新梳理,优化重组工作流程,在网络上执行在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监督监察等一系列业务操作,最终实现高效、专业、规范、安全、低成本的招投标管理。

1、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相比传统的纸质招投标,招投电子化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采取了现代计算机信息网路技术,特别是因特网的广泛应用,把项目的信息公告、招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等过程放在信息网络上进行,基本上实现了招投标全过程的电子化方式。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电子招标平台在打破物理时空屏障的同时,增强了信息透明度,投标方能通过网络获取招标信息,参加招投标活动。电子招标采购能够缩短招标项目采购周期,节约采购活动的时间,提高采购效率。

2、降低招标投标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012年4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住建部有关负责人说,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由于招投标的相关业务都将在电子平台上进行,便于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有效的约束了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另一面,在电子招投标中,所有的公告、公示及变更都在网上共同的平台上,这样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四川绵阳灾后重建通过招投标电子化,实现“信息全公开、评标全封闭、过程全监控”,增强了监督合力。

3、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

招投标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从竞争中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逐步实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客观上要求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市场。电子招标平台通过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评标办法和评标结果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不会因地域、隶属关系的不同而对投标人有歧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地方、各部门施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和行政干预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的现状

1、招投标电子化进程缓慢

技术准备、思想观念、法律法规等多方面都制约着着招投标电子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电子化操作仅限于信息、报名、公示等等,关键环节投标、开标、评标等环节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传统招投标模式依然沿用于大部分的招投标业务活动中,电子化招投标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

2、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标准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招投标采购领域里的法律法规众多,不同行业、不同标的物的招投标操作流程和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由此造成招投标业务流程系统标准化程度不高,同时对于新兴的电子招标投标业务,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这些情况都给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安全可靠性缺乏制度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迅猛,目前虽已有网上招投标功能的电子招投标系统( 如金润科技,筑龙等),由于仅凭单一服务器完成,存在诸多系统漏洞和结构患,可靠性较差。招标投标运用电子信息还会产生的一系列特定问题的操作处理,例如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资料存档等既无权威机构鉴定认证,更缺乏相关配套的直接依据和制度保障,由此造成现有的一系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均存在潜在的风险。而且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运用缺乏统一的协调、指导、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这些都给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三、我国电子化招投标的发展

1、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在招标投标法律上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招投标电子化的发展有了法律基础。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已经开始试行,不久的将来必定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直到正式出台实施。政府也将启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并通过推动建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加快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统一、开放。

2、继续完善、推广和统一电子招投标系统

完善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应该是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

一、网络安全可靠、适用易用,能够完成从项目招标申请、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电子档案保存,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并应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招标机构管理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诚信体系系统、政府政务管理及监察系统、合同管理及在线支付系统等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关乎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关键就是系统,目前系统开发没有统一规范化,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统一规划、组织,委托专业信息技术公司进行设计(主要是招投标电子流程设计、功能模块设计和数据库设计及其安全设计),将整个电子招投标系统统一化、规范化,以确保安全和稳定性。

综上,招投标电子化已经在我国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开始广泛运用,为国家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弊病开拓了新的道路。招投标电子化在实行中也会滋生出很多新问题和不足,比如信息的安全与真实性、评标软件的适用性等,这些不足的出现还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法律法规、管理手段和配套软硬件设施的逐步改善和改善。相信通过有步骤的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对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

[2]许俊平.浅谈电子招投标[J].有色冶金设计与研究,2010年,(31):51-53

[3]徐秋林.浅谈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趋势[J].山西建筑,2010年,(24):281-282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第6篇

一、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现实价值分析

(一)使工程招投标更加公正透明

推行电子招投标,主要是为了保证投标的公正与透明,因为网络是开放的,具有典型的普遍性与相互性。而电子招投标的实施方式,与传统媒介形式相比能够更大限度的保障其公开透明度,并有效促进其公平竞争。电子招投标能够使各个单位更加公平、公正的进行,促进行业更加规范,有利于工程项目质量的提高。

(二)是企业未来发展必选之路

电子招投标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不仅使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更加公平、公正,对于招投标单位来说,能够使招标单位选择更加适合自己项目的单位进行合作。另外,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运营成本比较低,可以利用低投入,尽可能快得进行信息流通,不仅为招投标单位节省开支,而且有效缩短招投标周期,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同时保证招投标过程透明可控。电子招投标使公司实现信息化运行,保证公司信息能够实现全网共享,促进公司或单位更加规范发展。

二、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发展现状

目前,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一直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进行控制和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如期竣工。但是建筑工程招投标也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活动,在各个环节中引入竞争机制也是促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关键。但是,近几年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市场混乱,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特别是网络信息的影响下,工程建设出现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明招暗定

目前,很多建设单位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标手续的工程项目不敢公然违反规定,但是他们往往仅仅做表明功夫,表面上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私下与中意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还有些建设单位内定好承包对象后,再找几个陪标单位应付管理部门;甚至有些招标单位中标后又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处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步管控不严格,最终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等,这些暗箱操作项目对招投标的危害比较大,必须要严格处罚,坚决杜绝。

(二)规避招标

很多招投标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招投标推行的重视度不够,往往以场地小、专业性不强等为理由不办理招标手续,随意肢解工程项目而且规避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想方设法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这些现象都是目前工程建设中招投标经常存在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贿赂评委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管理理念的改进,工程建筑市场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招标文件中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的差距也是越来越小,施工组织设计、监理技术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等越来越重要。由于技术标评价没有统一的定量标准,一些投标单位对施工质量、施工方案的重视逐渐下降,而将更多的精力花在贿赂评委、耍小聪明上,这种现象导致建设单位影响评委评判,最终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进行,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比较大。

三、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操作行为,很多招投标单位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影响整个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市场的正常运行。特别是一些单位存在的欺诈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导致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管理问题频出,最终影响工程质量。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电子招投标缺乏有效的管理,特别是在网络信息的冲击下,可能在招投标监管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出现不正当投标行为,不仅影响招投标质量,而且影响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进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多方面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二)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仍然执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此法规中针对招投标行为管理方面与目前社会发展并不相符。而且有些地方缺乏具体化可操作性,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违法操作。比如标段一般是按照相同施工方法、条件和技术等进行划分的,但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划分的具体指导标准的解释和描述没有针对性,导致实践中一些投资额不高、工期不长的工程项目,招标方通过划分较多的项目标段,以吸引更多的投标人,使其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再如,一些公开招标的项目,为了企业或者个人的利益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投标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对评委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的评委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专业水平,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评委的经验不足、专业水平不高,不符合评委资格要求。在加上在浓烈的市场经济诱惑下,这些评委在利益的驱使下在评标的过程中出现丧失职业操守的现象,导致他们仅仅依据招标人和机构的要求来办事情,对投标人的利益不管不顾。

四、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优化措施

(一)完善电子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体系

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依据电子招投标的具体特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招投标进行在线监督,建立网络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对整个招投标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同时借助平台和安全技术对电子招投标过程进行监测、信息跟踪等监督。实行平台监督为主、现场监督为辅的实时监督体系,解决过去监督力度不足,监督不到位、不全面等问题,从而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监督质量。

(二)建立一支综合素质高的评委专家团队

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评委团成员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法律、职业德道等方面的素质。另外抽取专家时主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把关,招投标过程中业主只能抽取一次专家,不允许重抽,以避免业主选择熟悉专家,促进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的进行,预防贿赂评委现象的出现。

(三)完善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在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环境下,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法律法规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规范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行为提供有效依据。同时要完善制度定期清理机制,以便使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需求。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实际实施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外要及时修改影响电子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条款,并请社会群体和公众监督执行,接受社会大众的意见。通过完善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双方利益,提升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整体操作规范,保证电子招标工作的顺利进展。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审计[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nd contract fulfillment method causes, to audit the matters, and chooses some typical cases to discuss the audit should b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key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udit

中图分类号:E9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215”(即200万元以上的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以及5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分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一系列的限定条件。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原因

通过招投标活动,可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企业可以优胜劣汰,将资源分配给管理能力和技术体质都比较强的一方,从而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存在极大的利益驱动,出现了不少规避招投标、违规招投标的现象,以中饱私囊、。

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从来都是政府审计的重中之重。笔者曾经研读了国家审计署自2003年12月以来的总计约150个审计结果公告,其中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有30个;而几乎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公告都会提及到招投标的问题,可谓屡审屡犯。

作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而言,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一方面是适应外部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的使用效益。

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实际上是招投标的延续。通过对合同履行的审计能更好地评判招投标工作的恰当性和合理性。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方法

根据笔者多年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工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适当性以及具体执行的有效性,重点审查单项50万元以上工程及采购项目的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颁布了哪些招投标管理方面的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标、收标、开评标等工作;

(三)招投标报批的手续和程序是否合规与完备;

(四)是否按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投标单位是否来自业已确定的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具备相关要求的资质等级,对清单外的投标单位是否做了资质审查;

(五)颁布了哪些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标准,合同管理标准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六)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为中标通知书所载明的中标人;与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有无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先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先签合同而后报批的情况;

(七)合同条款的主要标的是否齐全、合理;合同变更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八)合同签订是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双方及其代表,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人代表的委托,法律手续完备;

(九)合同里程碑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票据是否合规。

三、案例分析

笔者再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来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进行一步探讨。(注:为便于理解,下文所举例子均已经过加工修饰。)

(一)如何处理招投标法与合同法之间的不同

某单位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未能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开展,但仍然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业已竣工,且竣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众所周知,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而国家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当两者产生矛盾时该如何协调?

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关注肢解发包、拆分招标

某建设单位将其场地平整工程分成A、B、C、D、E等数十个标的,每个标的金额约120万元,发包时间间隔约一个月,施工工期约一周,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上述建设工程各标的的建设内容类似,发包间隔、施工周期短,通过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规避主管单位的审批。

因此,审计工作应通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邀请招标、未招标的项目,分析这些项目的内容、时间、中标单位等资料,判断其有无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嫌疑。

(三)高度重视合同履行,仔细核查合同变更

某单位的码头建设项目中,所需用到PHC桩和钢管桩两种桩基。一个投标单位报工程量清单为PHC桩500根(10万元/根)以及钢管桩10根(60万元/根)的固定单价合同,并以总价500*10+10*60=5,600万元中标(综合评标法)。在实际施工(即合同履行)时,该承包商联合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最终变成PHC桩10根、钢管桩500根的施工方案,最终该码头工程结算总价变成10*10+500*60=30,100万元。

实际上,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常常故意压低报价,在实际施工时再抓住发包方赶进度及保质量的心理,通过合同变更,增加价高的工程量、减少价低的工程量,从而以增加大量费用。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7月1日执行)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更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因此,审计应高度重视合同履行,仔细核查合同变更,并依此判断招投标工作的恰当性和合理性,以规范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控制工程造价。

招投标实施条例范文第8篇

关键字:建设工程;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投标;防止

Abstract: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project bidding market, with many years of work experience,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he tender and bid, there exist several unfair competition and its prevention measures.

Key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Unfair competition; Tender and bid; prevent

中图分类号: 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它是建筑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特别是防止暗箱操作,加强权力制约,预防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由于现阶段我国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规范,存在着管理体制上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筑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目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有: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招标人、招标公司及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业主因与某个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机构沟通。招标机构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能坚持原则,帮着投标单位出主意,如:寻找围标单位、劝退前来报名的投标单位、开标前帮意向单位审查投标文件甚至指点投标单位的报价,巧妙地从中暗箱操作,达到中标目的。

4、招标公司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

在工程投标过程中,由于某施工企业与招标公司是老关系或亲戚关系,在“权、钱、情”的诱惑下,招标公司为施工企业出谋划策,多找围标单位、 指点投标单位报价、甚至买通评委等方式让自己人中标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预防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加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1、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人员的素质

工程建设项目历来投资大,影响深远,上至领导,下至百姓均看得见,摸得着。工程招标也相应地得到广泛的关注。在招标行业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保证招标的质量是招标人员的立身之本,稳定发展之基石。如何高质量、更规范、更成功地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是招标人员须正视的课题。目前,我国的招标人员招标技术、招标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鉴于此情况,特提出以下预防措施。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

(2)开展对招标人员的培训。2009年招标师考试制度的已实行,我国招标人员更应该多参加类拟的考试来提高自己的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更加体现了国家对招标机构专职招标人员的素质的要求。

2、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虽然《招标投标法》中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地方保护等原因,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多数只是罚款了事。 四川省巴州市法院审结首例串标案事件:巴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林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事件大大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其他地区应以此事件为表率,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敢违法,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

3、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写、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的规范,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

(1)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写的规范

高质量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招标人、技术专家、招标机构三方共同智慧的结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的规范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招标文件中必须载明详细的评标办法,明确地阐明评标和定标的具体和详细的程序、方法、标准等。不应仅出现原则性标准,更不应出现模糊的标准,以保证给予所有投标人一个法定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评标办法宜独立成文,作为投标须知的附件,投标人须知正文中可仅明确评标办法的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有标底评标的,要求标底绝对保密,以此可以防止招标人有意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发生。 在许多项目的评标阶段,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都给评标委员会限定时间,如本应该一天中评完的项目,给了评委半天的时间;本该两天评完的项目,让评委在一天内评完。评委评标的时间过短,造成评委并不能认真、仔细地审查各投标文件,盲目听从建设单位的要求,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