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中的“500元以下”改为“五千元以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10元以上100元以下”改为“一千元以下”。

第(二)项中的“20元以上500元以下”改为“五千元以下。”

第(三)项中的“20元以上500元以下”改为“五千元以下。”

第二款中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改为“一万元以下。”

第二十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第2篇

要解答以上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个体工商户可否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这是解答以上问题的前提。《个体工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是准许转型为企业的。但是法定条件为何?《条例》中并未明示。不过据此《条例》规定,各地市均出台了关于指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或者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不仅指出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条件,而且还对鼓励扶持政策以及转型的具体实务操作进行了明示,使得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在各地市平稳落地,成为现实。比如,《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提到,“个转企”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再比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中涉及扶持措施的规定明确提出为个体工商户转型提供行政许可便捷服务,文件规定: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对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且各地对转型多持鼓励和扶持态度,那么转型后的房产过户究竟为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呢?因个体工商户在实践中存在家庭经营和个人经营两种模式,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但是介于个人规避风险的考虑,鲜有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时登记为家庭经营,且家庭经营的,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体明显发生变化,此类登记为转移登记争议不大。故而本文仅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之后的房屋过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该登记业务属于变更还是转移问题,有观点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角度阐释,认为该类过户应属于转移登记。因为个体工商户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章节中加以规定,法律并未将其归入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列,因而在主体资格上应归为公民行列。其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明显不同。故而办理房产登记时应作转移登记处理。这种观点的关键在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认定,将个体工商户划归“公民”还是“其他组织”是区分登记类型的锁钥。

笔者的观点与上文观点不同,认为该登记业务应为变更登记。理由有三:

其一,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主体资格角度阐释。笔者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倾向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据此规定,个体工商户虽未在此条中列举,但第(9)条作为兜底条款为个体工商户划入其他组织创造了条件。个体工商户同样是合法成立,有雇员、组织和财产,不具备法人资格,满足该规定的条件。且《民事诉讼法》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他组织应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因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其字号往往具有代表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属性。同时,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劳动法律关系中,均承认了个体工商户字号的主体资格。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状况。另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亦未明确界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为“公民”抑或“其他组织”,因此涉及个体工商户触犯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需要进行处罚时则会产生选择上的困难,而许多行政执法部门的做法往往是对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标准进行处罚,因为个体工商户比之公民又有明显区别,其作为经营主体倘若与公民同样适用相同的处罚,明显有失公允,违背公平原则。据此,宜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行列。在个体工商户转型的实务操作中,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尽量保留原字号,实质上亦是一直延续,只是组织称谓及形式发生了变化,应采变更登记为宜。

其二,从实务中各地的具体操作不难看出,各地市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多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思路,对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予以保留,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申请转型的个体工商户持此证明办理其他手续。同时,原个体工商户的档案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档案作并档处理,以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其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同时,对于个体工商户和转型后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费。由此可见,各地市对于个体工商户转型的态度是扶持和鼓励,对于涉及的相关业务予以便捷办理,显然,变更登记比之转移登记要更为简捷高效,符合宗旨要求。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第3篇

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由此可见,对于一些单位索要的赞助费,个体工商户要不要出,完全取决于自愿。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纪律,秉公执法,不得,不得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第5篇

根据市局文件精神,我局于2005年1月1日起,对全县2004年底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了验照贴花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我县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3594户,从业人员7396人,注册资金12802万元。其中:城镇1106户,从业人员3484人,注册资金1448万元。今年以来,我局按照省、市工商局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验照贴花工作采取集中与滚动相结合的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成效。现已集中验照2538户,滚动验照306户,验照贴花率79%。

二、主要做法

1、认真学习,精心部署。省、市工商局文件下发后,我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时对今年的验照贴花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要求各工商所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验照与滚动验照相结合的方法,切实搞好验照贴花工作。

2、广泛宣传,及时告知。今年,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大力宣传集中验照和滚动验照的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参加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切实履行提前告知程序。

3、严格审查、手续完备。在今年的验照贴花工作中,我局各工商所按照有关规定,严把前置许可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严格审查,对前置许可证件失效、过期的,责令其补办许可手续后,再予办理验照贴花手续。并要求个体工商户在验照贴花时,认真填写登记、经营情况,提交有关证件。各工商所认真审查,对经核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上加贴验照贴花标识,及时返还到个体工商户。

特此报告。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第6篇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履行清扫保洁和冬季冰雪清除义务”。

为促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自觉履行冰雪清除义务,克拉玛依市、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直在为完善我市冬季的打冰扫雪工作而努力。据不完全统计,仅克拉玛依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002年就与市区范围内的807家单位、个体工商户签定了《打冰扫雪责任书》。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2年共查处未履行冰雪清除义务的违法行为128起,5647.3M2的冰雪得到了及时的清除。冰雪的及时清除,维护了城市市容环境的整洁卫生,解决雪后行人、车辆通行难的问题,也使人民群众因为雪后路滑而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的危险降到了最小的程度。

当我们审视我市冬季打冰扫雪工作和所采取的措施时,执法人员认为主管部门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冰雪清除义务的监督措施是得当的,而对个体工商户冰雪清除义务的监督措施并不十分得当,采取的措施也不能够完全解决清除冰雪的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冰雪清除义务所采取的措施和弊端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采取的促使个体工商户履行冰雪清除义务的措施,通常是先与个体工商户签定《打冰扫雪责任书》,在《责任书》中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义务的时间、面积、标准给予逐一的规定,然后再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督促。

在签订《责任书》的主体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与经营场所的直接使用人签定。经营场所的直接使用人,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使用该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二是使用该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该场所的承租人。对于后者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承租居民住房后院、居民在市面上购买的门面房;第二种情况是承租企事业单位在市面上的门面房。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承租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的不稳定性,容易造成以下工作中的弊端。

(一)由于承租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在签订了《责任书》后,随时都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而转让经营场所。如果在转让时没有将打冰扫雪的义务及时告知新的承租人时,造成新承租人无法了解本经营场所需要履行的打冰扫雪义务,最终造成管理部门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纠纷。如克拉玛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2年受理的一起打冰扫雪行政复议案件,就是由于旧承租人在转让经营场所没有及时告知新承租人有关情况,最终造成新承租人由于认识上的不足而与管理部门发生了纠纷。

(二)由于个体工商户其主要精力放在经营上,没有专人对履行打冰扫雪义务的时间、标准进行负责,造成冰雪虽然得到了清除,仍然达不到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3年受理的一起打冰扫雪行政复议案件,就是个体工商户在清除责任区的冰雪时,由于在清除标准上与管理部门的要求不一致而产生了纠纷。

(三)如果降雪在晚上,则必须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上班前后的一定时间内将责任区内的冰雪进行清除,以避免行人和车辆的损伤。现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大体一致,可以在统一的时间内及时地清除冰雪,尽量避免因为路滑而导致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出现损失的情况。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时间比较晚,与正常上下班时间不一致,其营业时大部分降雪因为车辆、行人的拈压、踩压,都已结成坚硬的冰块,不仅给清除造成了困难,而且也使行人和车辆处在危险状态。

(四)执法部门在日常进行监督检查时,由于存在大量不履行义务的个体工商户,执法人员即要对其进行处罚,又要兼顾执法的效率,经常是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履行冰雪清除义务的当事人,执法部门可以给予5元—10元/M2 的罚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能给予个体工商户最高50元的罚款,造成执法人员为提高执法效率而在认定事实只认定个体工商户没有履行5M2—10M2的冰雪清除义务。而实际上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履行的冰雪清除面积远远超过了10 M2,在客观上造成了放纵危害后果的情况。

二、对个体工商户冰雪清除义务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如果既要及时解决个体工商户打冰扫雪的问题,又要有利于管理部门的管理,可以改变现在这种与个体工商户签订《责任书》的模式,选择与出租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签订《责任书》。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冰雪清除工作的主管部门,完全可以选择管理部门认为适合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来履行义务。具体的说,选择出租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履行冰雪清除义务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供选择:

一、经营场所是居民住房后院、市面上的门面房。对于经营场所是居民住房后院的,可由社区的工作人员在充分了解冰雪清除标准的情况下,负责对出租经营场所的居民进行监督,督促其自觉履行冰雪清除义务。而作为出租者也可以及时组织承租人与其一起履行冰雪清除义务。在签订出租房屋协议时,承租双方也可以就冰雪清除义务等事项签订协议,在承租人不协助出租人履行冰雪清除义务时,给予相应的合同惩罚。对于市面上的门面房的出租人,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还是要依靠出租人自觉的履行和管理部门的督促检查来完成冰雪清除义务。虽然治理效果不是十分理想,但是与要求承租房屋的个体工商户来履行冰雪清除义务来说,效果确是十分明显的,至少冰雪清除义务的履行标准和范围对于义务履行人来说是确定的。

二、经营场所是企事业单位在市面上的门面房。在这种情况下确定企事业单位为冰雪清除义务的履行人是最恰当的。为了管理这些门面房,各企事业单位大都有专门部门管理这些门面房。要求这些专门部门代表其单位履行冰雪清除义务,比要求个体工商履行义务有着许多优点:

(一)这些门面房的管理机构是固定的,克服了由于个体工商户的不稳定性而发生的义务履行不明的困难;

(二)这些管理机构可以专门委派人员学习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在扫雪打冰的标准上可以与管理部门保持一致;

(三)由于这些企事业单位在承租房屋的时间、价款等方面都有极大的优势,其凭借租赁关系中的地位,很容易将租赁户组织起来履行冰雪清除义务;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第7篇

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公司制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制企业,是指依据公司法登记,经政府注册的营利性法人组织。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这三种形式的企业组织中,个人独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很大,但是绝大部分的商业资金是由公司制企业控制的。个人独资企业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发现该组织形式的固有缺点限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时,一般都会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转变为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而在以上所述的三种企业组织形式之外,还有一种类似企业形式的组织,它是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法律上称这些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虽然民间通俗地也将这些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从事工业性事务的个体工商户称作“企业”,但至少在税法上是将这些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对待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以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均“不约而同”地称: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为表述方便,本文将公司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经营者,统称为“企业主”,亦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企业”之一种特殊情形。

二、家庭消费支出的对象及种类

按现行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主的家庭消费支出的对象包括企业主本人、企业主家庭成员以及与企业主相关联的其他人员。

家庭消费支出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生活费用支出。主要指用于维持日常生存所需的消耗,如购买柴米油盐,支付的水、电、煤气费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开支等。

2.消费性支出。主要指用于提高生活品质、享受生活乐趣等所发生的支出,如购买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高档化妆品、外出旅游休闲等。

3.财产性支出:主要指购买长期性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如购买小汽车、购买居住用房产等。

实际生活中,上述三类支出或许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界限,如企业主为自己的豪华别墅购置的中央空调系统,既可归类为财产性支出,也可归类为消费性支出;企业主购买并穿用的高档衣物如毛皮等,既可归类为消费性支出,也可归类为生活费用支出;购买小汽车,既可归类为财产性支出,也可归类为消费性支出;等等。

三、家庭消费支出的所得税处理差异

(一)公司制企业的处理

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税款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作为一条兜底条款,截止目前,尚未有相关文件或教材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进行明确的范围界定,但零星见于专业网络或资料上的专家答疑活动中的内容,主要包括:因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己出售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及物业费、为职工家属提供保险、企业负责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活动不相关资产的折旧、代关联方支付与企业经营不相关的费用等等。而其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取得的开支票据上的付款单位名称是不是该公司(如费用性的支付凭证),或相关资产的产权是否属于该公司(如固定资产),或虽然相关资产的产权属于该公司但实质上是否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服务(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保养费)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款特别强调:“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按上文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分析,该条款中所称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是指含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公司制企业。

也就是说,除税收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所有支出,包括企业主及家庭的生活支出、消费支出以及财产支出,无条件地均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对企业主的生活费用能否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其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第四款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而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则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相对公司制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所“松动”: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主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难以划分的固定资产按税收政策所计提的折旧金额,可按核定数额或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的处理

对于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的家庭生活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03月26日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的文件中进行了明确,该通知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的消费支出及财产性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迄今为止尚未见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按照通常的法理,“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得实行。因此,虽然个体工商户企业主家庭混用的生活费用可按核定比例分摊并税前扣除,但其消费支出及财产性支出不得按核定比例分摊并予以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是上述几个相关所得税处理政策中最为“宽松”的;至于其他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则一概不予税前扣除。

四、差异原因辩析

之所以出现上述同为企业主的家庭生活费用开支,但却存在不同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结果,笔者认为,其原因应从企业主对企业各自承担的不同责任方面分析。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各企业或企业主的责任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公司制企业的企业主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是与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完全分开、互不关联的,其仅以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企业主个人或家庭发生的生活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与企业主对企业的责任无关,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需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作为企业主家庭所有的固定资产,典型者如汽车,既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共用于企业主及其家庭生活,既有企业主个人所有的部分,也是其家庭全体成员共有的财产,当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其无疑应作为企业债务责任的承担者;同样的道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其与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亦“难逃厄运”。因此,这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可按核定比例或金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因有限合伙人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其类似于公司制企业的企业主,因而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应税前扣除)。

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更加灵活,既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甚至根本就是“混合”经营。典型的情况是,有些家庭利用自家私人所有房屋的临街门面,或从事副食百货等商品的批零业务,或从事缝纫、修理等简易加工业务,也有的从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务。他们大多以家庭为单位,有的“全家兵”上阵,有的以某一、二个人为主,其他家庭成员则利用休息时间上场“替补”。视经营规模及工作量大小,他们有的也会请若干帮手,或者带三、五个学徒工。他们的工作场所通常与生活场所是共用的,生产经营费用与家庭生活费用也是混杂不分的。这种经营模式下,根本无法分清哪些生活费用是企业主个人的,哪些生活费用是家庭共用的。但为了不至增加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的税收负担,税务部门立足现实,按核定比例分摊家庭共用生活费用准予其税前扣除。

五、综述

综上分析,不管是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其企业主发生的家庭生活共用的费用,根据税收的明晰性、确定性等要求,按照配比的原则,由税务部门确定是否按核定比例或金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其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一概不得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

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DEMATEL法;影响因素;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4-0088-03

个体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个体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个体工商户数量从1978年的14万户,增长到截至2012年6月的3896.07万户,资金数额1.78万亿元,从业人员达8292.06万人。个体经济在解决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个体经济的发展趋势良好,但不可否认,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比如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得不到良好的保障;不断上涨的店铺租金和各种费用负担使个体工商户的利润微薄,经营效益下跌等等。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对我国个体经济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无锡招商城为例,以个体工商户为对象,运用决策实验室分析法(DEMATEL)定量定性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并依据分析结果为我国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繁荣提出相应的建议。

1 方法的简介与数据的获得

DEMATEL法是由美国学者提出的一种运用图论与矩阵论原理进行系统因素分析的方法。它借助系统中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直接影响矩阵,计算各因素对其它因素的影响程度以及被影响度,从而计算各因素的中心度与原因度。根据因素所对应的中心度和原因度,得出该因素所属种类(原因因素还是结果因素),也可根据中心度和原因度的取值调整整个系统的结构图,使得系统结构更加合理。

DEMATEL方法的原理是充分利用专家的经验和知识来处理复杂问题。根据这一原则,笔者以无锡招商城的个体工商户为对象,在查阅资料、询问学者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指标体系,随后进一步将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体系做成调查问卷的形式,分别发放给江南大学商学院的10位老师和30位无锡招商城的个体工商户代表。问卷发放40份,回收39份,有效份数为38份,有效率为95%。针对调查结果,根据是否有50%以上的问卷认为某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来确定各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最后将统计数据汇总。

2 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层级结构

2.1 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构成

(1)政府法规因素。首先,个体工商户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导向。国家政策不仅能为个体工商户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还能为其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政策和完善的法制保障。第二,区域政策是对国家战略政策的贯彻和实施,无锡市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既能促进其改革完善,又能为全国个体工商户提供示范作用。

(2)租金因素。大多数个体工商户采用租用店铺的方式进行经营,所以租金价格决定了我国待业人员进入个体工商户这个队列的动力和积极性。而租金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意愿和竞争力,个体工商户会因为店铺租金的持续上涨而选择放弃继续经营。

(3)基础设施因素。招商城内店铺独特和大方的布局和设计有利于吸引消费者,提高整个招商城的市场品味,从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益。招商城内的公共设施的完善,能够吸引更多经营者进驻,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便利和洁净的环境。招商城附近公交系统的完善为消费者提供购物的动力和便捷,有利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开展与繁荣。

(4)管理因素。商场管理的执行力度是个体工商户开展有序的经营活动的保证。对个体户实行统一的管理,严格执行每一项合理的管理条例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营氛围和一个让消费者满意的购物环境。而管理的有效性是管理者对商场实施管理的效果,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投资收益。

(5)居民消费情况因素。居民作为消费的需求方,与供给方——在这里是指个体工商户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无锡市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势必加大各方面的需求,包括饮食、服装、娱乐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经济环境。另外,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

(6)电子商务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通过人与电子通信方式的结合,极大地提高了商务活动的效率,改变了生产、商务和消费模式,将人类带入信息时代。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以传统商务为载体,实现网店和实体店的有机结合,拓宽其销售渠道,增加销售收益。

2.2 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因素的层级结构

构建较为完善的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指标体系是分析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到分析结果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众多,层次复杂。笔者在查阅多种文献、请教有关专家、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科学性和全面性的原则,设计出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体系如表1:

3 基于DEMATEL法的个体工商户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3.1 DEMATEL模型分析

结合调查结果,依据DEMATEL的验证理论及思路,评价了每个因素对其他因素的直接影响关系,然后利用DEMATEL法进行计算与分析,具体步骤如下:

(1)针对我们所研究的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问题,采用系统诊断法确定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设为F1,F2,…,F12。

(2)在请教专家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影响个体工 商户发展的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各因素间的关系有无,构造有向图,并用数字在射线上标明因素之间关系的强度。笔者以0—2作为衡量因素之间关系的标度,0代表因素之间的没有关系,1代表因素之间关系比较弱,2代表因素之间的关系很强。

(3)建立直接影响矩阵:即将上述有向图的内容表示为矩阵形式,用矩阵表示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因素之间的关系,确立底层因素间的直接影响矩阵(表2)。

(4)确立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为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因素之间的间接影响关系,需要将直接影响矩阵规范化。规范化的方法就是用直接影响矩阵除以矩阵中各行元素之和的最大值。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第6行的元素之和最大,为8,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

(5)确定综合影响矩阵。求得规范化直接影响矩阵后,由公式计算得出综合影响矩阵T(表3)。

(6)确定因素之间的影响度和被影响度。T的每行元素之和为该行对应元素对所有其他元素的综合影响值,称为影响度。T的每列元素之和为该列对应元素受其他元素的综合影响值,称为被影响度。

(7)确定因素之间的中心度和原因度。中心度是指每个元素的影响度与被影响度之和,代表该元素与其他元素之间总的关系,值越大,关系越密切。原因度是指每个元素的影响度与被影响度之差。如果原因度大于0,表示该元素对其他元素影响大,而自己很少受别的因素的影响,称为原因因素;反之,如果原因度小于0,则称为结果因素。根据公式计算中心度和原因度,并对以上四个因素进行排序,结果如表4:

3.2 实证结果分析

3.2.1 原因度分析

原因因素即原因度大于0的因素。从大到小前三个因素为: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导向(F1)、无锡市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F2)、招商城附近公交路线(F5)。这些因素对其他因素的影响大,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动因素,特别需要被重视。其中,F1原因度最高,这是由于在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过程中,政策始终起着导向作用。以无锡招商城为例,国家对于招商城个体商户的政策会直接影响招商城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商场内租金的高低等等,从而影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

结果因素即原因度小于0的因素。绝对值从大到小前三个因素为:商场管理的有效性(F9)、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F12)、招商城的公共设施(F4),这些因素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大。以F9为例,国家和无锡市政府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租金价格,消费者的消费理念以及消费能力,都会影响商场的管理运营,可以考虑调整对这些因素影响大的因素来完善商场的管理。

3.2.2 中心度分析

元素的中心度越大,和其他因素的关系就越密切,表明该因素在影响个体工商户的因素中的作用和功能越大。根据上文,选取中心度在前5的因素从大到小排序为:租金价格(F6)、租金价格调整(F7)、招商城的公共设施(F4)、电子商务平台的建立(F12)、无锡市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F2)。就F6以及F7来说,这两个因素受国家和无锡市的政府的有关政策影响,同时也影响着商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商场的管理质量;再如F2,其中心度和原因度都比较高,说明该因素既对于其他因素有很强烈的影响,同时也受着其他因素的影响,表明该因素对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关键因素。

4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针对DEMATEL法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众多影响因素中,政策法规和租金是影响个体工商户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必须牢牢把握这两个因素,个体工商户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和繁荣。

但是,目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租金价格的合理化显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以无锡招商城为例:政策方面,政府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的倾斜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在个体工商户中的普及力度不强是影响招商城发展的突出因素。租金方面,较多商户反映租金价格过高,调整过于频繁,导致小商户的经营利润微薄,其发展面临着窘境。结合个体工商户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DEMATEL法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笔者分别就政策法规和租金方面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对个体工商户的未来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4.1 加强政策法规的落实和普及力度

政策的导向直接决定了我国个体经济以及个体工商户在我国的经济地位,是影响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关键因素。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政府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鼓励、支持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经营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笔者认为,首先,国家政府政策应该进一步向个体工商户倾斜,尤其是在近两年国际经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的关键时刻。政府要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对就业、财政、居民生活质量方面的作用,放宽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条件、加大经营中的扶持力度、减轻费用负担,从而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作为地方政府,无锡市政府应该从无锡市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有地方特色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其次,政府方面必须加强执行力度,层层落实,并有效监督每一次项政策的实施,让每一位个体工商户能够真正享受到国家和政府对其的鼓励、支持及引导,同时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政策法规的普及力度,可以组织其在统一的开业教育以及定期的政策法规知识宣传,让每一个小商户了解并熟知政府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4.2 合理确定租金价格和调整方式

租金是划分商场与个体工商户利益的标尺,对于商场而言,租金是其收益回报,在其收入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租金是最大的成本,在其经营的毛利润中扣除成本才得到可支配收入,个体工商户租用店铺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超过成本的收益。因而合理地确定租金价格和租金价格的调整对双方都至关重要。

笔者认为,商场店铺租金的价格的确立需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店铺的规模、租约特征以及个体工商户整体的实际经营状况。商场需要衡量自身和个体工商户的利益,找到一个“双赢”的平衡点,而不是只顾租金价格的提升带来的眼前的利益增长。因为商场与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个体户得不到长足的发展同样意味着商场不会有一个长远繁荣的未来。所以为了招商城的持久发展,希望有关管理方可以多听取一些商户的意见,在制定租金价位时,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租金计算公式,同时在租金的调整方面可以与租金的形式相结合,不要过于频繁地涨租,导致租户的厌烦心理。

参考文献

[1]马夫.我国个体经济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工商行政管理,2012.

[2]章玲,周德群.基于DEMATEL方法的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因素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1).

[3]王洪革,王守安.区域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实证分析[J].中国市场,2012.

[4]李扬,秦远建.基于DEMATEL方法的影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生态因素分析[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