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催款通知书

催款通知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催款通知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催款通知书范文第1篇

建筑工程催款通知书范文一

___(对方公司名称)并____(对方老板姓)总(或职务名):

现就贵司拖欠我司________工程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司与我司(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了《________合同》,双方约定,贵司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支付我司________款________元,余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之前付清。贵司也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后,贵司便未再按约定支付分文,现累计已欠________元。显已违约。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贵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所欠工程款项支付我司。

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我司将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贵司追索欠款利息,甚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而带来的更大损失。

此致 敬礼

_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建筑工程催款通知书范文二

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规定,贵公司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我公司支付第三笔工程款,总金额_______,即¥_______(大写:_______圆整);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总金额_______,即¥_______(大写:_______圆整)。但是,贵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第______笔工程款,依照合同条款规定,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经济损失每日每建筑平米人名币_______元;截止____年____月_____日,贵公司应支付我公司工程款_______元(大写:_______圆整),违约金_______元(大写_______)。

本方认为,双方既已有约在先,当全力守信方能长期友好合作,故特致函请贵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工程剩余款及违约金支付我公司。

此致

商祺

_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建筑工程催款通知书范文三

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有限公司汽车节能全封闭变频卧式涡漩压缩机示范工程生产车间二和宿舍,自20___年8月份开工至2015年3月份以来,我方已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以及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我方实际已完工程价款贰仟壹佰万元(含变更工程价款同期支付),实际应支付我方工程进度款壹仟陆佰叁拾伍万(1635万)元整。经贵方与监理已确认的进度款壹仟叁佰叁拾万(1330万)元整。(不含变更增加的工程款)。而至今贵方只支付了捌佰陆拾柒万(867万)元整(含300万预付款与121万劳动保证金)。

由于本工程我方已垫入大量资金,目前工地还需采购水电、消防和内外墙涂料、油漆、楼梯扶手、门窗等材料,以及支付前期拖欠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现因资金困难无法继续施工,因此特请贵方支付剩余应付进度款:肆佰陆拾叁万(463万)元整和同期支付变更增加工程价款叁佰零伍万(305万)元整,以利工程顺利进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贵方负责,且我方保留一切费用及工期索赔的权利。

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负责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建筑工程催款通知书相关文章:

1.工程催款通知书范本

2.工程催款通知书

3.催款通知书范文精选

4.个人催款通知书范本

催款通知书范文第2篇

    对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九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对甲的还款时间作了明确约定,A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故未超诉讼时效,对A银行主张甲支付借款本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乙与A银行对担保期限约定为甲全部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日,因而依照此约定,在甲未付清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之前,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本案中,虽然乙与A银行订立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乙的担保责任是甲付清所借A银行十万元本息之日。但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应由《合同法》来强制规定,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撤销权不属于任意法规范,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未排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解释,本案中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属约定不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依法调整,即乙对甲所借A银行的十万元本息的保证期间至1996年8月1日,A银行未在此日期前向保证人乙主张权利,乙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此解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仅适用于199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担保纠纷。在本案中,当事人的担保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故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由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具体明确的日期,因而应属约定不明。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责任。被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本案中,由于甲每年均在A银行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A银行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甲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催款通知书范文第3篇

催款函

****公司:

截至****年**月31日,我公司帐面尚有贵公司欠款****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按照与贵公司的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贵公司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但我公司至今仍未受到该笔款项。因此,特请贵公司能够在近期内及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注:另外《催款函》的送达可以1、由企业派员上门送达,一式二份,在自留的原件上由欠款方签收,或者由欠款方在《催款函》的复印件上签收。2、可交由邮政挂号、速递公司送达,在交寄单上注明请款或催款字样,并真实填写收款企业的名称。

催款函范文二

请款函(针对首次催款或付款通知)

XXX(对方公司名称):

感谢贵司对我司的支持,选择我司产品,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根据贵司与我司(或"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签订《XXXX合同》,双方约定,我司在交付产品后X日内,贵司应付清货款,现付款期将至(或付款期已过),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尽快安排付款,。我司帐户是(户名:××××;开户行:××××;帐号:××××)。

顺祝商琪!

XXXXXX公司

年月日

催款函范文三

催款函(针对直接催款的)

XXX(对方公司名称):

贵公司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的 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 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约定),贵公司应在 年 月 日付清该款。现贵公司已逾期 天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 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或委托相关追收人员上门催收解决,届时可能造成贵公司不良影响并将有损贵公司诚信形象。

故特此通知。

祝:

商祺!

XXXXXX公司

年月日

催款函范文四

催款函

公司:

于年月日为止,我公司已为贵公司安装了,货款金额计 万元,发票编号为 。可能由于贵方业务过于繁忙,以致忽略承付。故特致函提醒,请即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请即与我公司 联系,手机: 邮编: 地址:。

特此函达

我公司帐户名称:

开 户 银 行:

催款通知书范文第4篇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黄伟忠应当承担清偿借款四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没有争议,但对保证人谢丽芳应否承担保证责任有下面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谢丽芳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是保证人谢丽芳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即信联社约定保证期间自1997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的这个约定,属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主债务届满之日是1997年9月14日,所以本案保证人谢丽芳对被保证人黄伟忠借款作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从1997年9月15日起至1999年9月15日止。虽然截至1999年9月15日,保证人谢丽芳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但保证人谢丽芳又于2000年3月8日在原告信联社向黄伟忠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视为保证人对原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原告信联社于2001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是在自2000年3月8日起的二年内即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保证人谢丽芳应当对黄伟忠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谢丽芳应免除保证责任。理由是,本案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自1997年6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约定,根据《解释》的规定,应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而本案的主债务届满之日是1997年9月14日,故保证人谢丽芳的保证期间是自1997年9月15日起至1999年9月15日止。原告信联社虽然于2000年3月8日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保证人谢丽芳也在《催逾期贷款通知书》上签名,但不能视为对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原告信联社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谢丽芳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谢丽芳应当免除保证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应免除本案的保证人谢丽芳的保证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这是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最本质的区别。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当期间届满时该权利当然消灭。这里的权利消灭,应是指实体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适用于请求权,也适用于形成权。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权人就丧失了实体的权利。

催款通知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应收账款;内部控制;流程;管理;评价

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等。应收账款的形成,其实质就是一种赊销。如果一个公司全部采用现款销售,将会失去一大批的客户,销售额将会明显降低;反之,允许客户赊销,可以增加公司的业务量,提高公司的销售额。但赊销也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公司一味追求销售额而又疏于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首先会导致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形成坏账,其次应收账款收回周期较长,等于公司是自己在垫资,将会形成较高的资金成本。

所以,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在于如何能够将应收账款安全快速地收回。为了控制应收账款这方面的风险,只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控制。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重点讨论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中如何设置内控节点以保证应收账款安全快速地收回。

1 应收账款管理中的关注事项

首先,为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得到公司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以本公司为例,具体做法是成立以公司总经理挂帅的应收账款管理小组。下辖具体应收账款责任人、财务部应收账款会计、信用管理部。具体责任人负责申请出具发票、收款;财务部应收账款会计负责应收账款的跟踪、分析和考核;信用管理部负责客户的信用调查和管理。这样做的结果是:从应收账款准备、形成到收回的整个流程中,都有相关人员各司其职,从而保证应收账款能够快速安全地收回。管理小组采取每周开会的形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解决,降低了沟通成本。

其次,为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建立一个简明、有效、低廉的考核机制。否则,会无限加大信用管理部的压力。信用管理部如果从紧管理,必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萎缩;信用管理部如从松管理,必然会导致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所谓有效、低廉的考核机制,笔者认为是直接同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做到规则简明、有奖有罚,赏罚有据、赏罚有度。这就需要分析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回收周期的延长而产生的机会成本、管理成本,从而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奖励措施。

最后,为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必须理顺应收账款管理中内部控制的流程。如果说前面两点是应收账款管理的基础,那么保证流程的有序建立和通畅是前面两点内容的具体实现,否则很可能导致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和空谈。从笔者的实际工作来看,应收账款内控流程分为两步:一是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回收流程;二是应收账款的考核流程。

2 应收账款管理措施

(1)应收账款的形成和回收流程。从应收账款的形成流程看,按时间段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形成阶段、管理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自身的特色,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首先,应收账款的准备阶段,是信用管理部的职责。主要是对客户和经济业务有一个初步评价。

信用管理部应参与合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对客户做一个信用初步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台账。比如,信用管理部在合同评审后,应收账款形成前,需要收集客户的营业执照的资料,以了解该客户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因为注册资金代表一个公司的经济实力;需要收集客户在银行的信用等级,以了解该客户的诚信度;如果是老客户,那么需要收集同该客户以前的交易记录,以了解该客户的诚信度;需要收集客户的资质资料,以了解该客户在他们各自行业的地位;另外,还可以通过对该客户网站的访问,通过网络上其他渠道的查阅,尽可能地了解该客户的详细资料;如果是上市公司,甚至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该客户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更为详尽的资料。

其次,应收账款形成阶段,是相关责任人和信用管理部的职责,关注业务责任人申请出票和信用管理部对该申请的审核。笔者所在单位的做法是,业务责任人在提交出票申请的同时需要提交一份“应收账款管理书”,其实这是一份对应收账款收回的承诺书,这也是对应收账款能够顺利实行考核的管理书。在管理书中,有该应收账款的申请金额、申请时间和对应的经济业务。信用管理部根据对该客户的信用初评在该管理书上给出一个应收账款的收回周期,如果对该客户的信用等级判定较低,可以要求收回周期为零,即先付款、后出票。

最后,应收账款的管理阶段,是应收账款管理会计的职责。主要是将管理书归档用于后期管理和考核。所以,这一阶段也是应收账款管理中的第二个流程,即应收账款的考核流程。

(2)应收账款的考核流程。笔者在工作中,将应收账款设置了几个时间节点,考核措施也是在这几个时间节点上执行。

第一,管理书上应该收回的期限。申请出具发票的日期加上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就是该应收账款的应该收回期限。在该期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会计出具奖励单,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内部催款日。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可以设置一次内部催款日,也可以设置多次内部催款日。所谓内部催款日,就是过了正常的收回期限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会计出具通知书给责任人要求该责任人履行自己的职责,收回该应收账款的日期。应收账款管理会计在内部催款日出具催款通知书给责任人的同时出具罚款通知单。

第三,出具对账单日、收回对账单日、外部催款日、律师函日等。在这些时间节点上,应收账款管理会计出具通知书给责任人或者给客户的同时,出具罚款通知单给责任人。这些时间节点的设置,不仅是为了方便考核,同时也是体现公司对应收账款管理的内控手段。比如,对账单的出具,是为了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外部催款和出具律师函是为了防止应收账款出现坏账的必要手段。

第四,奖励或罚款通知单经过审批和责任人确认后,一联交付责任人用于告知;一联交付人事部用于扣款;一联交付信用管理部用于对该客户的再评估。奖励或处罚通知单一定要有业务责任人的签字确认方可生效,如果业务责任人对扣款有异议,这时候“应收账款管理书”就是解决纠纷的依据,因为它是业务责任人对应收账款收回及收回期限的承诺。

通过以上环节,本公司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应收账款由之前的7000万元降低到4000万元以下。第二,应收账款收回周期由之前的平均100天降低到60天。第三,而从考核的结果来看,奖励的金额占收回的应收账款的万分之五左右;处罚的金额占未收回应收账款的千分之一左右。

通过以上的阐述可知,必须在管理层大力支持下,明确各部门、各相关人的工作职责,理顺应收账款的管理流程,保证考核措施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应收账款的安全和尽快收回。

参考文献:

催款通知书范文第6篇

原告兰州某食品公司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9月21日订立了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底商500平方米,单价为9800元,共计房款490万元,合同约定于1999年12月31日交房。付款方式为1998年12月15日定金50000元,1998年12月25日交纳房款147万元,1999年9月20日交纳房款147万元。工程结构封顶时交纳98万元,房屋交付时交纳房款73.5万元,办理产权手续时交纳房款19.5万元。原告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了前3期的房款共计299万元。被告于2001年1月14日以原告第四期房款逾期未付10个月为由向原告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了与原告的合同。并于2001年1月22日将合同项下的房屋以12000元/平方米的售与北京市某银行。并为该行办理了入住手续。原告认为工程封顶被告应当赋有通知义务,被告单方解约属于违约行为,且该房已为善意第三人占有使用,实际履行已不可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对于工程封顶知晓,且在付款条件成就时两次书面通知原告付款但原告拒不履行义务,致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被告依据合同中关于解约的约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并无不当。不够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并依法作出了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中约定的第四期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是在工程封顶时,被告在此应当赋有通知义务,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是造成合同不能够履行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购房款,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照被告出售给银行与合同约定的价格差价计算。故判决被告返还已收的工程款299万元,并一次性赔偿原告100万元。

在本文中我们针对此案讨论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应当通知原告的义务是何义务。

法院的判决确认被告应当赋有通知义务。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条款中并未约定被告通知原告及在何时通知以何种方式进行通知,为何法院要在判决中指出被告未尽通知义务,而且正是因为被告未履行此义务才导致被确认违约,从而败诉的。那么这一义务是什么义务呢?这一义务称为“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发生的,附随义务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事先明确约定的也不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而是随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负担的诚信义务。这种义务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否发生不确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情况时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种义务相对方就会受到损害。但是,在一个具体的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到底会发生什么样的附随义务,一方面由当事人判断另一方面由法官予以判断。附随义务的种类、形式比较多样,我国的《合同法》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等方式种类,但在实践中不限于此。列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护义务等等。对于附随义务按照其功能分可以分为实现主给付义务,使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列如以通知、协助的方式;再一种功能是为了维护对方利益列如保护的方式。

就本案而言被告的通知义务即为附随义务。原告被告在合同订立时并未约定“工程封顶”即通知原告,而是在合同履行到这一阶段被告应当作出的义务。从这一附随义务来讲其功能在于实现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在“工程封顶时支付第四期房款”的主给付义务。所以被告在付款条件成就时向原告发出通知。被告作为合同项下房屋的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进度应当较于原告更加容易获悉,而且亦应当先于原告知晓,这就决定了当合同履行到此时被告赋有依诚实信用原则提醒、通知原告的责任与可能。笔者认为在此时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内容不应当是“催款函”,而是告知原告“工程封顶”为内容的“付款提示”。“付款提示”的内容应当明确“工程封顶”的时间、原告付款的最后期间、逾期付款的后果。至于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催款函”应当是在确定最后付款日到来时原告未与履行时发出的,其目的是为了当原告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以确定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被告取得合同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个问题被告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权。

本案被告在原告未与付款的情形下向原告发出了《解约通知书》解除了与原告的购房合同,并嗣后将合同之标的物售与第三人,造成原告不能够取得该房产。那么被告是否可以行使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据是什么?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过程中,因一方的根本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够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而将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后消灭的权利。合同解除权的取得来自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于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它的行使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拥有解除权是行使解除权的前提。但是,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条件,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按照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又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在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结合本案的被告所行使的应当是约定解除权。按照原告与被告签定的购房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一节的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应当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日止;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中约定“工程结构封顶时支付98万元”。即为原告的付款条件,当这一付款条件成就时原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如果逾期未支付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超过30天的合同继续履行原告支付违约金,超过90天时由被告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一经作出本合同即告解除,同时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本案中原告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前面已述,作为被告应当比原告更加知晓工程的进度,何时出地面、何时到正负零、何时封顶,也比原告更加有条件获得工程进度的信息,因此,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工程进度的提示较之被告更为便利,同时也就有通知提示的义务履行的便利。因此,如果被告履行了这一附随义务,在工程封顶时向原告发出“付款提示”,则本案的结果将时另外一个样子。正是因为被告迨于履行此义务或是履行此义务的方式不当,而造成原告尽管未按期付款被告依然无法行使解除权。被告在后发出的《解约通知书》由于欠缺解除权行事必要的条件,从而构成被告的单方解约,解除并未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被告在原告的付款条件成就时,即使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权,在向原告发出类似付款提示的通知告之其付款条件成就,原告不与支付,而后被告向原告发出〈催款涵〉给予原告合理的期限,原告仍不履行时,被告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亦取得法定解除权,依然可以与原告解除本合同。但是,观本案原告发出的〈催款涵〉并未达到证据效力的作用。所以,被告行使接触权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亦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第三个问题被告承担的损失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除返还已收的房款外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赔偿凭何计算,如何计算。依据我国的〈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够造成的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一般法定的赔偿的原则。违约损害赔偿的特殊之处在于对期待利益的保护,而期待利益应当合同订立双方在合同签定时对于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的期待取决于合同定立双方对利益的判断与预见。如果一方发生违约的事实通过赔偿使得受害人达到合同已经履行的状态。本案中对于被告的判处赔偿正是基于此点。被告的违约是造成合同不能够继续履行的原因,被告将合同约定的房屋售于第三人是合同不能够实际履行的原因,正因为合同的不能够履行似的原告应当获得的利益受损。包括合同履行后应当获得的房屋及房屋可能取得的增值收益。当然,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其增殖收益不能够确定,但是作为违约方对此可能够产生的利益是应当肯定的,这也是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对日风险的分配,正是这种分配的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才形成了合同的对价关系。因此,本案中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其售于第三方的价格与原告的合同价格之差就形成了对守约方期待利益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催款通知书范文第7篇

1、你是个勤奋,好学的孩子。作业认真,字迹总是那么清晰,工正,学习有上进心,成绩有明显提高,希今后继续努力,争取做个好学生。

2、你是个踏实,上进的好学生。同学之间友好相处,帮助差生补习功课,班级工作积极负责,成绩稳步向前,希今后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

3、你是个聪明,伶俐的女孩。你学习认真,作业字迹工整。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小组长工作负责,学习成绩稳中有进,希你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进步。

4、你是个天真,好学的孩子。学习认真,作业按时完成,上课积极动脑,发言热烈,成绩有所提高,但不免有点顽皮,希今后改掉这点小毛病,争取做个好学生。

5、你是个聪明,活泼的男孩,作业总是赶在人前,但字迹有欠工整。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不惹事生非,学习有进步,希今后在写字上下点功夫,做个名副其实的好学生。

6、你是个勤奋,好学的学生,同学之间和睦相处,热爱集体,说话能力强,作业认真,学习成绩稳步上升,希今后永远保持这种良好的学习作风,争取更大的进步。

7、你是个诚实,善良的孩子,由于你的努力,在学习上总算有了一点起色,希今后继续努力,争取和别人同行。

8、你是个诚实的孩子。由于你基础知识差,致使你对学习兴趣不太浓,但你作业还是能按时完成,但字迹不太工整,希你今后端正学习态度,对自己要有信心,争取更大的进步。

9、你是个聪明,活泼的好孩子,上课特别认真。回答问题大胆响亮,你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是学生的好榜样,是老师身边的好助手,希你今后更加努力,永远保持三好学生的光荣称号。

10、你是个诚实,善良的孩子,同学之间友好相处,对人有礼貌但。由于你作业时,上课不够专心,导致你成绩不太理想,希你今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迈出新的一步。 一年级小学生期末通知书评语篇二

1、老师知道你是一个肯下工夫学习的孩子,上课比较专心,做作业时也比较认真,回答问题也比以前积极了。如果你看书、做作业的速度加快一些的话,那就更好了。

2、你是个聪明的学生,你想和好成绩交朋友吗?那上课可要专心听讲,不能做小动作,你能做到吗?老师相信你可以的,对吗?那好成绩就会跟你交朋友,老师期待着你的进步。

3、柏强:你聪明、伶俐,具有强烈的好奇心,这是你身上闪烁的亮点,好孩子除了要有这些特点外,还需要踏踏实实地学习,时刻保持一种谦虚的态度。

4、文文静静是你美好的气质,朴朴实实是你优秀的品格,勤勤恳恳是你良好的学习习惯。你不多言,但你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你不多语,但你有关心体贴他人的爱心。如果你能在各方面大胆泼辣些,那就更棒了!

5、你是一个内向忠厚的人,同学都愿与你交朋友,平时穿戴整洁,对人很有礼貌,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制下能完成,活动中,兴趣较浓,爱唱歌,但上课不专心,注意力不集中,爱开小差,学习成绩不够理想。希你上课积极动脑,大胆发言,养成爱习的好习惯。

6、一双水汪汪的眼睛,笑起来总是甜甜的,这就是你——一个可爱的小男孩。你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关心集体,努力学习,作业本上的字写得很端正,这很好,如果以后上课更积极思考,更大胆发言,就更好了。

7、你性格内向,平时不大爱说话,和同学能和睦相处,能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学习上能尽到主观上的努力,但思维反应迟钝,准确率不高,学过的知识不能灵活运用。希今后积极锻炼,注意适当的营养,提高记忆力。

8、李晓玉:你是一个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好少年。你总是主动为班里打扫卫生,擦桌椅板凳。你的学习成绩总是那么优秀,你认真听讲,你每次发言,都能赢得同学们的阵阵掌声,你美中不足的是更要遵守纪律,做到上课认真听讲,做遵守纪律的模范。望这个桂冠早日属于你!

9、你是一个聪明,富有想象力,课上总能听到你出奇的问答,但做作业时,不免有点粗心,希你改掉这种坏毛病,争取更的进步。

10、你是个活泼,好动的女孩,你勤奋好学,写字认真,一丝一苟,上课积极动脑,热烈发言,和同学友好相处,学习有进步,希今后保持这种良好的学习作风,争取更大的进步。 一年级小学生期末通知书评语篇三

1、你有许多优点:乐于助人,热爱集体,遵守纪律。平时只见你默默地思索,静静的地聆听,但缺乏钻研精神,更没有及时地复习和总结当天所学的知识,因此成绩进步不明显。只要你肯努力,老师和同学都会帮助你的,你的进步是老师的欣慰。老师期待着你的进步!

2、平时的你总和同学和睦相处,每次劳动总是抢着干,你忠厚,老实,对老师和同学都有爱心,处处为别人着想,你能做到这一点,真是了不起,你学习认真,字写得越来越漂亮了,教师希望你课后多看课外书,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3、你是一个可爱的孩子。你前阶段上课认真听讲,作业一丝不苟,每次看到你那工整,清秀的字迹,老师总感到一种欣慰。不过,老师觉得你后阶段学习上还欠缺“钻劲”,各方面退步了。平时应与好书交朋友,多读多看,记住:“书籍是知识的源泉”。

4、课间,老师总是看见你活跃在操场上,只要你喜欢做的都有做了,课上,你却不善多言,显得那样内向,沉默,老师发现你很喜欢跟别人争先,假如在学习上有那股劲儿那多好啊!老师希望你今后不管做什么事,都要动脑筋想一想,是该做,还是不该做,还希望你做一个诚实的孩子。

5、你是一个文静而又懂事的女孩。你热爱劳动,与同学和睦相处。上课遵守纪律,认真听讲,总能认真完成各科作业。不过,老师觉得,你应该更开朗一些,课堂上发言更积极一些。老师和同学们都期待着你精彩的表现,好吗?

6、机智敏捷的你总是笑呵呵的,你分析问题总有独到之处。老师欣赏你的机敏,你应该是一位有出息的男孩。课堂上从你的表情和眼神可看出你在积极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你懂得尊敬老师、友爱同学。希望今后更多开动脑筋,养成细心的习惯,你会受益不小的。

7、老师发现你是一个聪明的男孩,只要你的眼睛一转,一个问题就想出来了,你回答问题总是那么积极,认真,老师很喜欢你,你对老师非常有礼貌,做事行动迅速,不甘落后,有力争上游的念头,课间活动比较活跃,老师希望你认真写好字,不要只求快,不求好,老师相信你能写出一好的字。

8、你活泼开朗,喜欢玩耍,这并不是你的缺点。可是,如果只贪玩不学习,知识会自己长翅膀飞到你的脑子里吗?可喜的是后一阶段你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积极改正。老师赠你一句话:要学就学个踏实,要玩就玩个痛快。望继续努力,约束自己的言行,踏踏实实学习。

催款通知书范文第8篇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泗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泗阳建行)。

    原告担保公司于1999年11月在被告泗阳建行处开设一般帐户,2001年1月20日,泗阳鸿发胶合板厂(以下简称鸿发厂)向泗阳建行贷款,期限自 2001年1月20日至同年4月30日止,担保公司为借款方鸿发厂提供保证担保,并与泗阳建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鸿发厂只偿还部分贷款。2002年4月27日泗阳建行向担保公司送达了催收贷款通知书,担保公司予以签收。

    同年9月9日泗阳建行直接从担保公司帐户扣划108800元以冲抵鸿发厂的借款,至此,鸿发厂尚欠泗阳建行贷款本金38.3万元及利息 51845.72元,对此泗阳建行于2002年9月30日对鸿发厂与担保公司提起诉讼,泗阳县人民法院在认定泗阳建行扣划了担保公司108800元这一事实下,因泗阳建行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法院提供2002年4月27日这份催款单,故法院判决担保公司免除对余款的保证责任,泗阳建行对此提出上诉,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泗阳建行提供的其于2002年4月27日向担保公司送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客观真实,但该证据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又不属于新的证据,故认定该证据已经失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是,担保公司向泗阳法院提起诉讼,以两审法院已经判决其不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要求泗阳建行支付其单位的帐户存款108839.88元。

    被告泗阳建行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曾为泗阳县鸿发胶合板厂的贷款提供担保,而该厂在该贷款到期后又未能如期归还。我行在该款期限届满前向原告送达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我行与原告之间的协议,在法定时效内依法扣划了原告的108800元用以偿还泗阳县鸿发胶合板厂的部分贷款,故原告在我行根本就没有此笔存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泗阳县人民法院(2002)泗法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2、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宿中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3、2002年9月9日的扣款凭证,金额为108800元;4、原告于2002年10月8、9日的转帐支票;5、原告保证合同。

    审 判: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宿中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泗阳建行于2002年4月27日向担保公司送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客观真实。这就表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即2002年4月30日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这一事实。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泗阳建行于2002年9月9日直接扣划了担保公司的帐户上的现金108800元,(2002)泗法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中,已认定泗阳建行扣划了担保公司的此笔款用以归还所担保的贷款,而担保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此事的认可。原告起诉 108839.88的存款尚有39.88元被告应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泗阳县支行支付原告泗阳县个体私营企业担保咨询有限公司39.88元的储蓄款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6元及其他诉讼费570元由原告负担4206元,被告负担5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 析:

    一、一证据在一案中被确认为失权证据,在另一案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还有无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就是最高法院关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效力问题的规定,也就是有关证据失权的规定。而对于一个证据在一案中失权,在另一案中是否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还有无证据效力的问题,则没有规定,翻遍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也找不到明确的解答。

    为此,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观点存在,一种观点认为一证据在一案中失权,则该证据永远失权,不能在任何案件中再作为证据使用;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证据的失权只是相对于某一个具体案件而言,一证据在一案中失权,在另一案件中仍可作为证据使用,只要其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供。

    对此,本案采纳了后一种观点,即认为一证据在一案中被确认为失权证据,在另一案中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仍然具有证据效力。证据的失权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著的《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定义,是指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证明权。证明权是从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即主张权和陈述权。由此可见,证明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部分,因此,证据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在某一具体案件中丧失了这种程序性质的证明权,而不是实体权利。既是程序权利,而不是实体权利,那么当然不应对其他案件构成影响,也就是说该证据材料在别的案件中仍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提供,且不再失权。

    二、另案的判决书中为阐述判决理由而叙述的事实经过可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而直接引用?

    对此,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另案的判决书中为阐述判决理由而叙述的事实经过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有这个规定不错,但本案的情况不适用该规定,另案的判决主要解决的是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以及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重点不在于对已扣的108800元如何认定的问题,既然后来生效判决确认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那么这 108800元就应予返还。

    本案在处理上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都规定,对于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而本案就可以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要使已生效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均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不存在第二种观点所谓的引用该事实是用来证明另一个问题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引用的问题。

    诚然,每个案件都有它自己的待证事实,有它自己的证明目标,不可能也不允许两个案件的证明目标一样,那样就会导致同一个争议、纠纷被审理了数次(排除一审、二审和再审的情况),也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说,本案完全应该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