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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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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通知书范文第1篇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范围

(一)常住户籍属区且从区兵役机关征集入伍的城乡义务兵。

(二)在校入伍大学生,入学前户籍属区的。

(三)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发放;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停发优待金。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的,从入伍的第三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四)下列人员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2、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以及军队文艺类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

3、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享受优待金的其他义务兵家庭。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时间

根据省、市关于“农村籍义务兵,按照常住户籍所在区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发给优待金”的规定,自年起,全区义务兵家庭(含城镇籍)优待金发放标准为每年8000元,优待金发放期限为两年,并随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优待金标准。对年及以前未发放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原发放渠道和标准执行。对到、新疆等地区服役享受进藏兵待遇的义务兵,其家庭按照优待金标准的1.5倍发放;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义务兵,其家庭每年增发优待金1000元;对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一次性增发优待金5000元、2000元、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一次性增发500元。同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按其授奖的最高等级增发当年优待金。

三、优待金发放程序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1500元,其余6500元由区财政承担)、集中发放的办法,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年度发放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人武部、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参加,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按程序集中审核把关,统一办理社会化发放的相关手续,并于前将本年度优待金发放到户。自年底起,在新兵征集的同时,由区征兵办公室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参加,统一办理优待金发放手续;新兵起运之前,应将新兵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村、社区)证明,新兵家属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收齐,逐一审核把关,由区民政局统一办理银行卡,连同“入伍通知书”一并发给新兵家属。

对享受增发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应提供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等;优秀士兵应提供受奖证书、受奖喜报等有效材料;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应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享受高原兵条件待遇的军贴发放花名册复印件,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随优待金一并发放。

四、法律责任

(一)优待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优待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被挪用、截留、私分的优待金,由区民政部门责令追回。

(二)优待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待金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

2、在审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工作中,出具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或弄虚作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年限、对象审批或者发放优待金的;

4、在优待金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优待对象冒领优待金或出具假证明、伪造证明材料、印章骗取优待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待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伍通知书范文第2篇

一、听领导的话,尊敬领导,虚心向老战士请教,团结同志,先人后己。看革命事业为己任,后为自己着想。

二、训练和吃饭之余仅我的努力为集体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活儿,在训练当中,严格要求自己,把训练看作一种欢乐,而不能看作是一种负担,训练当中的失败坚决克服,努力赢得成功。虚心听取班排长在训练当中的批评和指教。

三、训练结束后,无论分到哪个单位,都要仅我所学的知识、我所有的能力、我所学的技术、将我的一切献给边疆,献给人民。

入伍通知书范文第3篇

1.准备工作阶段

10月25日,我校武装部有关人员参加了海淀区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动员大会后,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开始积极准备开展今冬的征兵工作,经学校领导批准,成立了**大学2009年冬季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征兵工作办公室,落实了办公室工作人员并进行了责任分工,制定了详细的征兵工作计划。

2.宣传动员和报名阶段

3.体检政审阶段

11月14日-11月30日,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召开了新兵政审工作会议,对体检完全合格同学的政审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半个多月的时间,我校武装部有关人员亲自开展政审工作,先后前往**区和**县进行政审调查,经过不懈的努力,两名同学的政审工作全部完成,政审合格,并报**区武装部。

4.定兵阶段

12月7日,确定**两名同学应征入伍,并领取入伍通知书。同时两名应征入伍学生在**区武装部领取服装。

12月8日,我校应征入伍的两名同学及家长在校武装部的组织下前往**剧院,参加了**区欢送新兵大会。

5.欢送新兵离校

12月8日下午四点,**大学隆重召开欢送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暨欢迎参军同学返校大会。校党委书记**同志出席了大会,全校各院系学生代表共200人参加了大会。会议首先举行了向两名同学颁发入伍通知书的仪式,并由校领导向两名名同学赠送了纪念品和慰问金。校学生处副处长**同志宣布了学校武装部所作的“关于向**两名同学学习的决定”。应征入伍学生代表**同学作了充满激情的发言,她表示决不辜负学校领导和老师们的信任和期待,刻苦训练、磨练意志,培养能力,为**大学争光!在校学生代表**同学代表在校全体学生预祝新兵在部队取得好成绩,为母校争光。老兵代表**同学发言表示,要加倍珍惜大学时光;刻苦学习、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校党委书记**同志在讲话中对应征入伍同学的高尚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号召全校同学向他们学习。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同学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二、今年我校征兵工作的主要经验

1.大学生高涨的爱国主义热情和社会责任感为圆满完成征兵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军入伍对每个青年人来说都是人生道路上的一次重大选择。对于已经通过高考进

入高校学习的在校大学生来说,暂停学业,投入艰苦的军营生活更是一个需要认真权衡、深思熟虑的决定。因此,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不是一项简单的行政工作,而是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国防教育工作,激励同学们在关键时刻用实际行动来体现自己的爱国精神。我校长期重视对大学生的国防教育工作,坚持对大学生进行国防观念、国防意识的教育工作,在大学生中形成了关心国防建设、关心国家安危的良好传统。我校今年征兵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充分展示了大学生崇高的思想境界和高尚的爱国主义热情,说明了我校长期坚持对大学生开展国防教育工作,高度重视大学生的军训工作、军体活动是卓有成效的;同时也说明了国防教育活动同学校大力推进的素质教育工作相结合,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2.各部门密切合作齐心协力是圆满完成征兵任务的关键

大学生应征入伍涉及到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今年的征兵任务刚一下达,学校领导就高度重视,立即根据我校征兵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了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陈宁同志亲自挂帅,小组成员包括了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等各部门领导,并在领导小组之下,设立了主要由武装部干部组成的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分别下设了征集组、宣传组、体检组、政审组、后勤组,分工协作,统一协调。按照上级征兵部门的要求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征兵工作办公室制定了细致严密的工作计划和征兵工作日程安排,使征兵工作紧张有序地全面展开,为我校今年征兵工作的圆满完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3.充分调动大学生投笔从戎的积极性是圆满完成征兵任务前提条件

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当兵光荣的氛围,充分调动大学生履行公民义务的积极性。为此,我们制定了从面到点、层层推进的三级动员宣传计划,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扎实有效的宣传动员工作。首先,我们召开了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参加的全校征兵工作动员会,由各院系副书记向本单位的辅导员和班主任进行动员。然后由班主任对全体学生进行宣传和动员,保证把征兵工作的意义、政策、要求和具体进度传达到每一个学生。其次,我们在各个校区、教学楼、宿舍楼悬挂多面大型宣传横幅,并在学生活动最为集中的地方设置了大型宣传台,向过往师生散发专门印制的“致**大学适龄青年的一封信”和对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政策的宣传材料,并为前来咨询的同学提供解释服务。同时,利用学校广播站连续多日播放征兵动员宣传稿。各种渠道和多种手段的同时动员宣传,在校园里营造了浓厚的“学子当兵、无尚光荣,投笔从戎、保家卫国”的爱国主义氛围,使同学们感受到强烈的精神震撼。

在做好学生工作的同时,我们特别重视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印制了“致应征报名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对于每个报名参军的同学都要求必须要有家长的回执,才确认为正式报名。最大限度地取得家长的支持,共同做好报名参军学生的思想工作。事实证明,我校今年入伍的两名同学虽然来自于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家庭背景,但他们的家长对大学生参军的意义都有着明确的认识和坚定的态度,高高兴兴地送自己的孩子参军,并对学校给予自己孩子的培养、教育和帮助表示诚挚的感谢。

4.组建一支能打硬仗的队伍是圆满完成今年征兵任务的保证

我校武装部是与学生处合署办公的,每个同志都承担着大量的学生教育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处在超负荷运转的状态。能否圆满完成今年的征兵任务,关键在于一支能打硬仗的队伍。在学校领导的协调下,我们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校征兵的实际情况,及时地组建了学校征兵工作办公室,制定了周密细致的工作计划,明确了征兵工作各个环节的分工、日程和质量要求。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同志们为保证征兵工作的进度克服了诸多困难。政审期间更是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早出晚归,前后共驱车近千公里,奔波于远郊区县及外地的乡镇派出所、村委会,走访有关人员和索取有关材料,完成了所有体检合格学生的政审工作。事实证明,我校征兵工作办公室是一个团结的集体,战斗的集体,是一个关键时刻能打硬仗的集体。

紧张的征兵工作告一段落,回顾过去,我们有值得自豪的成绩,也存在有待改进的地方。我们相信,在学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领导机关的关心和帮助下,在学校学生处武装部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下,我们一定能够不断地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三、今年我校征兵工作的体会和思考

1.在征兵报名过程中,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尤其要与学生家长

及时沟通,达成共识,避免在后续的工作中出现问题。

2.希望上级单位征兵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化、系统化,布置任务要明

确,

入伍通知书范文第4篇

根据市人民政府、警备区《8年冬季征兵命令》和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8年冬季征兵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我镇今年冬季征集新兵任务为8名。为把政治合格、体魄强健、文化较高的优秀青年输送到部队,圆满完成今冬征兵任务,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征兵体检任务的分配

主要依据本镇征集新兵的总数,从兵役登记后,通过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格初检,派出所政治初审等情况综合考虑筛选确定。体检任务的分配详见《镇8年度冬季征兵体检任务分配表》。

二、征集的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对象为:具有本镇常住户口,经过兵役登记,由各村(居)委推荐并确定为预征对象的男性应征公民;8年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的女性公民。

征集的范围为:应征公民,应当具备高中(含职校、中专、技校)(下同)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要尽可能多征集各类院校(包括本科、大专、高职院校)8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要优先批准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再批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对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学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以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公民,也应当征集。各级各类中等以上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9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征集。

三、征集的年龄与条件

男性公民的征集年龄为8年年满18至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性公民征集的年龄为8年年满18至19岁。为适应部队一些特殊专业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性公民。

四、征集的政治、体格条件

征集新兵的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征集新兵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的办法与时间安排

按照《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应征公民(含经区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待业的应征公民和农村应征公民,均由户口所在地征集。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学的男、女学生,学生自愿要求应征由其所在院校征集。

应征公民经区政府征兵办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区政府征兵办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一律填写为8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征集时间从11月1日开始,12月15日起欢送新兵,12月20日前运送完毕。

六、征集工作安排

根据市政府、警备区《8年冬季征兵命令》和区征兵办《8年冬季征兵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镇工作实际,今冬征兵工作从10月21日开始,至12月25日结束,具体分六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征兵准备阶段。10月21日至10月26日。主要有四项工作:一是拟定今冬征兵工作实施意见与会务准备;二是成立镇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三是抽调征兵工作人员;四是向预征对象发出体检通知。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10月27日至11月1日。主要有四项工作:一是贯彻征兵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任务,明确职责;二是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启动征兵工作,组建征兵工作班子;三是通知送检人员做好准备;四是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征兵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三阶段,体检政审阶段。11月2日至11月18日。主要有五项工作:一是召开预征对象动员会议;二是组织预征对象送区体格检查;三是政审人员培训;四是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做好政审与病史调查材料;五是做好接待部队接兵人员准备。

第四阶段,复查、复审、走访、护兵阶段。11月19日至11月26日。主要有三项工作:一是配合区征兵办进行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复查、复审包括调查取证;二是与接兵人员一起走访;三是保护兵源,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五阶段,定兵、报区审批、欢送阶段。11月27日至12月15日。主要有六项工作:一是确定双合格应征公民,张榜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二是镇初定兵、报区审批;三是发放新兵的入伍通知书、喜报和被装;四是抓好新兵入伍前的思想教育,加强对新兵的跟踪教育、管理;五是召开新兵光荣入伍欢送会;六是按时安全送兵,做好军地交接,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六阶段,工作总结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5日前完成。

七、征兵工作要求

今年是国家调整和改革征兵对象的第一年,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征兵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认真抓好,并且遵照兵役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和执行市政府、警备区有关今冬征兵工作的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各级兵役部门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兵役行为,坚持廉洁征兵,努力提高征集兵员的质量。

1、开展宣传教育。要把“抗震救灾”、“奥运安保”、“神舟飞天”可歌可泣的先进事迹作为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宣传部门作用。实现征兵宣传教育的全覆盖。尤其要着眼今冬征兵政策的新变化,运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的政策规定,充分激发高学历青年踊跃参军报国的政治热情。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关心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别是征兵的体检、政审、病史调查、走访和座谈等阶段,要采用面对面的教育形式,积极开展以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兵役法规和端正公民入伍动机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把宣传教育贯穿于征兵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优化征兵工作的社会环境。

2、规范征兵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征兵工作,按照《市乡镇、街道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做到依法办事、按章办事。要规范工作行为,密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认真搞好病史调查,防止将患有各种疾病的公民征入部队;政审工作要严而又严,细而又细,重在查清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防止将有劣迹的公民征入部队。各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要依法主动配合开展征兵工作。

入伍通知书范文第5篇

考试和评卷

(一)统考科目

文史、医学、艺术类:大学英语、大学语文。

理工类:大学英语、高等数学。

各科目满分均为150分,实行分卷考试。省招办将公布各科目考试说明。

(二)考试时间

2019年陕西专升本考试时间:4月13日

日 期

时 间

4月13日

9∶00—11∶30

大学英语

14∶00—16∶30

大学语文

高等数学

(三)考试组织

1.各市(区)招办是本行政区域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陕招委〔2014〕1号)的精神,切实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考试环境。

2.考区须设置在市(区)政府所在地。考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的要求设置。所有考点必须使用无线电信号屏蔽设备,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负责使用金属探测仪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检测,严防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专用通道,监考员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携带试卷进入考场。

3.考试组织参照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8〕3号)执行。

4.加强试题试卷安全保密管理。所有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回收)场所、考场必须纳入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监控范围。各市(区)要确保试卷保管期间和考试期间监控时间不中断,监控范围不留死角,监控录像保存完整。试卷保密室的监控录像实行每6小时回放制度,试卷分发(回收)场所的监控录像实行当日回放,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5.各市(区)招办要认真做好考务管理、监考及工作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考区、考点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所有涉考工作人员必须签订岗位责任书,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考试期间,监考、巡考或其他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和考务工作场所要接受金属探测仪检测,严防手机等通讯设备入场。

6.各市(区)招办负责核查、汇总本市(区)考生报名信息,随机编排考场,打印《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准考证》(简称“准考证”)、考场编排表、考场存根等。试场按30人标准编排。

7.4月3日前,各市(区)招办将《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试题统计表》、《2019年陕西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报名情况统计表》,退役士兵的身份证、学历认证表、普通高职毕业证(或学籍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应征入伍通知书、退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省招办。准考证由市(区)招办统一打印并加盖印章,在校生的准考证由生源学校统一发放,退役士兵的准考证由各市(区)招办直接发放考生。

8.4月11日,各市(区)招办选派在编人员持介绍信到省招办印刷厂领取试题,试题拉运车辆统一配备GPS定位系统。4月14日将答题卡送达省招办评卷工作站。试题试卷的运送、保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

9.各生源学校要及时将《准考证》发给考生,在考前组织考生熟悉考点、考场分布情况,做好交通安全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考生按时参加考试。生源学校要加强诚信考试教育,要求考生严格遵守《考试规则》,并告知考生若违反考试纪律,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36号令)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入伍通知书范文第6篇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取消“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户口审批。为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从统计口径上,以居民实际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将人口划分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统一登记为居民常住户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2、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3、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同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登记户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核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5、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兴办第

二、三产业的,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7、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销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对被判刑入狱、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审判机关、公安机关要在做出判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被判刑入狱、劳教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户口注销。

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出据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公安机关要加大死亡人员户口注销的管理力度,对不按时申报登记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罚。

(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外省新生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学生毕业后,凭设区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院校毕业生落户,凭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或核准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二)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市、县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入伍通知书范文第7篇

2008年9月的一天,省委书记刘奇葆来到甘孜州康定县塔公乡,当他走进牧民的帐篷,看见低矮的黑色牛毛帐篷挡不住牧民们常年游牧生活的艰辛,睡的还是席地的铺盖卷,策马奔腾的雄姿遮掩不住风湿等病痛的折磨,立即决定要帮助牧民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2009年2月,全省藏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暨帐篷新生活行动正式在塔公启动,整个草原都沸腾了。

到2011年,甘孜州全州共新开工定居点236个。截至11月底,共完成定居点193个,完成定居房建设20064户、94978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100.32%。

2012年新年,记者走进江巴村,探访已经过上定居生活的牧民们。

幸福像花儿一样

“搬到定居点来以后,生活条件好了,生活也方便了。”定居到江巴村的登珠汪加高兴地说。

今年75岁的登珠汪加和老伴以前一直住在离江巴村几公里远的波里弄,在儿子们长大开始能承担家里放牧的责任后,年迈的夫妇俩定居了下来。“以前住的地方条件很差,房子矮小又潮湿,没有电,用水也要到附近的小河沟去背,夏天小河里的水经常都是浑浊的,倒进水桶里下面沉的全是泥,冬天出去背一趟水,又冷路又滑,还经常结冰。”说起过去生活的艰辛,登珠汪加老人更感叹现在在定居点的幸福生活,“来定居点后,我们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新房子,家里有了电,有了自来水,再也不用去背水了。”老人指着水龙头里哗哗流出的水说,有了自来水,不仅方便而且还干净卫生。

登珠汪加老人的儿子们依旧靠放牧为生,每年放牧的季节里家里就只剩下老两口。过去,因为牧民们居住得很分散,老两口天天只能坐在家里,想做点事又没体力,想走走亲戚又没条件,生活上也没人照顾,有了病痛也只能忍着。现在,搬到定居点后,村子大了,邻居多了,老两口还能经常在村子里转转,找其他老人聊聊天。“村里有了卫生室,买药看病方便多了,感觉不舒服就能马上去找医生。”登珠汪加老人说,要是在以前,有一点不舒服只能忍着,病严重了才去塔公或者新都桥,而且只能骑马去,现在,江巴村到塔公到新都桥都修了路,坐车一会就到了。

听老人说完,坐在一旁的村长吾吉忙说道:“定居后生活真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前,回到家里想喝一口热茶,要先去背水,回来后再生火,再熬茶,现在,接一壶自来水打开电炉就可以了。”他高兴地说起定居生活的方便。

你一言,我一语,在登珠汪加老人的家里,大家感叹着现在的生活,每个人脸上幸福的笑容如草原上绽放的花朵那样灿烂。

定居点里的旅游民居接待户

在江巴村,一幢幢藏式风格的院落显得很漂亮。江巴村村民秋吉家的大院落居中为两层楼房,水泥道连接到房门口,房内瓷砖铺设的地板、雕龙画柱的房屋内饰、漂亮的灯具,这一切让我们眼前一亮。一楼是厨房、饭厅、卫生间和储藏室,二楼为卧室、客房、起居室,共有6间藏式标间。“要是定居前来我家,你们只能在草坝子里住牛毛帐篷。”秋吉笑着说。

在秋吉家,我们看见了一个小本子,上面记载了她家建设定居房以来的收支情况。

秋吉告诉我们,她一家三口以前都住在牧场上,全家的收入就靠养牦牛,娃娃读书也是个难事。搬到定居点后,一家真正安定下来,搞民居接待的收入不错,不用到处游牧了,孩子读书也有地方。丈夫有时间还到外面做点小生意,生活比以前好了,一家人过得开开心心。房子原本想简单装修一下就算了,好攒钱供孩子读书。没想到,好事接连不断,9岁的女儿读的小学是寄宿制,学费、住宿费没有交过一分钱,吃饭都由政府管,连被褥、校服都是免费发的。家里经济压力一下减轻了,就把新房好好装修了一下。

记者了解到,定居房建设不仅可以申请贴息贷款,还可享受政府补贴。秋吉家得知消息后,卖掉家里的牦牛,在定居点花费10万元修建定居新房。受益于牧民定居行动计划,2010年秋吉获得3万元贷款。秋吉家建好了定居房,把房屋装饰一新,还免费领取了政府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

江巴村紧邻康定机场、木格措风景区、塔公草原和新都桥,处于交通枢纽要道,便于发展旅游业。依靠地理优势,定居牧民们在县委、县政府帮扶下开始发展旅游业。秋吉家去年被村里列为了旅游示范户,已陆续接待了近百名游客。

定居点开起“修车厂”

集中居住后,江巴村商业繁荣起来,越来越多的摩托车行驶在村道上,记者见好几辆摩托车都驶进了同一间藏房,走近一看,门口不大的木板上用藏汉双语写着“修理摩托”几个字。跨进门去,院子里停放着六七辆摩托车和一辆三轮载货摩托,一名藏族小伙蹲在摩托车旁边,用手中的工具,熟练地拆卸摩托车。

“他是我们村里的居民,叫根秋。这是他家的定居房。”塔公乡干部康珠介绍说。听到我们谈话,修车小伙站了起来。“我这里还有活,今天一下来了好几辆摩托车,都是些小毛病,很快就能修好,你们请到屋里坐。”根秋一边摆弄手里的工具、零件,一边热情招呼我们进屋喝茶。

23岁的根秋是家里学历最高的。他特别喜欢摩托车,初中毕业后,就到新都桥镇上一家摩托车修理厂当起学徒工。“那段时间休息时间少,家又在牧场上,我就专心学手艺,只有春节时才回家。”

“政府帮我们新建了定居房,你的手艺就派上用场了。”在一旁等待根秋修车的村民多德笑着说。

“说得对,我赶上了好时机。”根秋说,在牧场上,牧民们都骑马。住进定居点后,每家每户生活条件好了,交通又方便,大家出门基本都骑摩托车。根秋学到了修理摩托车的技术,正好可以帮村里的乡亲修理摩托。

在自家定居房修好1年后,根秋的“修车厂”开张了。他家的房子有两层楼,底层的一间房就成为他的“修理车间”。

“以前在镇上修车,干一天活挣40块钱。现在自己开修车铺,每个月基本能收入2000元,还能照顾阿爸阿妈,家里的生活不断提高,这简直太舒服了。”根秋露出灿烂的笑容。他说,有时间还会去内地多学习修摩托车的技术,争取把修车铺做得更好,生活也会更加幸福。

幸福的生活 崭新的开始

走在村里宽阔的水泥路上,我们听到一户人家传出歌声。“快请进,屋里暖和。”主人阿布热情地请我们进屋。屋里已聚集了10多个人,十分热闹。今天是阿布家的好日子,他19岁的大儿子四郎降措参军入伍,过两天就要到部队去,亲戚们都来送行。

阿布家宽敞明亮的客厅里,电视、DVD、音响、冰箱等一应俱全。“这些都是家电下乡时买的,明年还准备给女儿买个电脑。”阿布乐呵呵地说。

四郎降措是村里第一批藏区“9+3”免费教育计划学生,去年8月从内江铁路机械学校毕业,在内江一家工厂上班。10月,四郎降措决定应征入伍,通过报名、体检等,他如愿收到新兵入伍通知书。

“儿子能有今天,全靠党的好政策啊。”女主人仲措高兴地说。

晚餐很丰盛,不仅有牦牛肉、酸奶、糌粑这些牧区常吃的藏餐,还有青椒肉丝、炖鸡、炝炒白菜等家常川菜。我们一边吃一边和阿布一家拉家常。阿布告诉我们,定居房里有各种家用电器,还装修了卫生间,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他家修定居房时,还在定居点建起了牲畜棚圈和储草棚。“以前在牧场上,一到冬天就担心下大雪,牦牛没有吃的,还怕被冻死。现在,牦牛也有了自己的‘房子’。村上有畜牧站,可以及时为患病的牦牛诊治。”他准备明年扩大养殖规模。

“把电视打开,该看今天的新闻了。”阿布的二女儿多吉翁姆说,“自从到了定居点,我们家每天晚上7点准时收看新闻,奶奶特别喜欢看康巴卫视,电视上一放唱歌的节目,奶奶就高兴地跟着哼。”

入伍通知书范文第8篇

长沙市户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严密工作程序,规范办理手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户籍登记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立户、分户登记

(一)非农业家庭户立、分户

1、登记对象

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2、申报材料

立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交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分户: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立、分户地所属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集体户立户

1、登记对象

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公有住房使用权),房屋供单位职工居住且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学校、寺庙、宫观等单位。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每个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乡、镇)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条件成熟的社区居委会也可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2、申报材料

申请表、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赁协议。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一般由单位负责人或户口专办员负责具体办理。拟立户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提交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

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

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

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本规定第二-(三)-1和2规定的情况,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对于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派出所应当协助查验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国签证(未入境的除外),属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员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但应将情况立即报所属分区县市局出入境部门依法处理。

(四)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新生婴儿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提交申请,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登记事项相关要求

1、姓名:婴儿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婴儿只能登记一个姓名,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写。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申请人在申报出生登记时欲变更姓名(不按《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登记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民族:民族应根据婴儿父母的民族记载进行登记,如果婴儿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愿,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选定一个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5、出生地、籍贯:出生地、籍贯均指市、县级行政区划。婴儿的出生地登记,应当以婴儿出生医院或出生时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登记。

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而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6、监护人:填写婴儿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7、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8、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

9、公民身份号码: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婴儿出生日期、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同时,户口登记机关应对生成号码在省级和部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检索,确保号码的唯一性。

10、登记时日记载:在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栏内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补报往年出生)登记。

11、收养婴儿有关登记项目:收养婴儿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根据婴儿具体情况认定。收养婴儿的出生地、籍贯不详的,以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出生地,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为其籍贯。

三、死亡人员户口注销

(一)注销对象

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户口登记机关在注销死亡人员户口时,须凭申请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办理。对事实死亡,不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销。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经医疗卫生单位确认死亡的,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死亡居民的亲属或者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提交申请。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非农业户口迁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迁入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祖(外祖)父母户口在我市,申请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5、离婚回原籍落户: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

6、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

10、务工人员落户: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的。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的。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留学人员。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21、购房落户:在我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并实际居住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的。

(二)申报材料

公民申报迁入登记,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夫妻投靠落户: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4、长株潭地区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不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交在读学校学籍证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

5、离婚回原籍落户:提交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6、收养落户: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7、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提交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8、家属随军落户: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9、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提交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0、务工人员落户:在四区县市落户的,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在长沙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长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1、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提交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12、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提交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3、投资兴办企业落户: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14、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

15、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回原籍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毕业、肄业(退学)学生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提交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6、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7、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提交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8、刑释解教人员落户:提交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

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19、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20、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户: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需在本市登记户口的,按照本规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关于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规定办理。

21、购房落户: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本规定第四-(一)-1至5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6至20(14、18除外)类对象由迁入地所属分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14、18类对象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分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21类对象由市局受理、审批(四区县市的购房落户由所在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其中,本规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类对象、第四-(一)-21类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四区县市户口迁入长沙市区以及四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其他特殊情况的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报所在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迁出及注销登记

(一)登记对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居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迁出人或注销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省内迁出由迁入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系统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家属随军、务工、投资兴业、购房等人员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提交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的学生还须提交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还须提交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还须提交肄业证明材料;转(升)学的学生还须提交转(升)学证明材料。

3、公民参军服兵役: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提交注销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赴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交台湾签发的载明事由为定居的《入出境许可证》或台湾身份证或台湾户籍謄本等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由户主或家属提交申请报告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迁出、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变更与更正登记

(一)姓名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报材料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请表,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场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未成年人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交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对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原则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经核实,属公民个人弄虚作假,以虚假信息落户造成出生日期等项目差错而申请更正的,或以前更正过出生日期等项目现再次申请更正同一项目的,相关当事人须依法接受相应处罚后,方能受理其申请。

2、申报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提供的出生档案等证明材料。

(2)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凭证《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留存档案室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迁移异动登记册。

(3)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关原始落户凭证。

(4)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证。

(5)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确有错误的,在以上证明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为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骨龄鉴定等医学鉴定结果;关联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或父母结婚证;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儿童预防接种证明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生档案等学习证明;档案馆、工作单位人事档案、退休证、社保查询单等证明材料;族谱、社区和村委会历届人口普查档案等。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三)民族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民族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民族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

(2)申请变更民族的,提交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错误民族信息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四)性别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更正、变更性别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变更、更正性别的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1)因户口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而申请更正的,提交记录了正确性别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落户凭证或原户口簿证。以上材料缺失的,可凭医院出生档案、户籍档案、学籍档案、独生子女证等辅助凭证,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材料后办理。

(2)性别因故发生变异需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更正性别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变更性别的,由分区县市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

(五)身份号码变更、更正登记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除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变更。

1、登记对象

因重号、错号、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等原因确需变更、更正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重号、错号人员:根据部、省关于重、错号纠错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别变更与更正人员:根据市局或分区县市局相应的审批意见办理。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核,报市局审批(性别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六)其他辅项变更、更正登记

1、登记对象

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辅项信息的公民。

2、申报材料

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医学证明等凭证。

3、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户口补登

(一)登记对象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未满3周岁的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按出生登记规定办理)。

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户口信息,现申请补登户口的人员。

3、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凭证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提交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2、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提交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

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3、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登记对象类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收养机构或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审批)。其中,本规定第七-(二)-2中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审批)。

八、户口恢复

(一)登记对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申请人已办理迁出业务,但在拟迁入地未落户,现申请人要求在本市办理恢复户口业务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信息被删除,需要恢复户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或户口登记机关因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被注销(因死亡等原因),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的公民。

(二)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交相应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1、迁出恢复:凭《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系统轨迹办理迁出恢复业务。

2、删除恢复:如系户口登记机关操作失误造成申请人户口信息被删除,凭系统数据予以恢复;如系一人多户工作过程中删除的户口,应当按照部、省关于一人多户 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实调查,如确系误删除,凭公安机关调查材料及系统数据予以恢复。

3、注销恢复: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或由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取证、与当事人面见谈话、形成询问笔录及调查材料后办理注销恢复业务。

(三)受理审批机关及办理程序时限

由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或户主提出申请。拟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分区县市局,分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如需报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处理的情况(如身份号码空尾码、协调其他地市等),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注释

1、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2、本规定所称未婚证明,须由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3、本规定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能确认亲属关系的,可免交证明材料。

4、本规定所称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

5、本规定所称长株潭地区,包括长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区及其所辖区县市。

6、本规定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对于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本规定所涉及的随迁人员(家属)办理落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关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户籍档案资料管理

1、立户、分户档案资料:拟立、分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前面明确的立、分户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2、出生登记档案资料: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书等复印件及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3、注销户口档案资料:注销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入伍通知书》、定居证明、失踪宣告判决书等复印件,及被注销户口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等。

4、迁入户口档案资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或《落户通知单》)、《户口迁移证》(或原户口簿内页)。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迁入地户口审批机关保存前面明确的迁入所有类别(对象)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

5、迁出户口档案资料:迁出户口登记机关须保存申请表、《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户口迁移证》存根(或《网上户口迁移函》)及迁出人员的户口簿内页。大中专院校招生或毕业迁出的,还须保存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6、变更、更正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主项信息变更、更正登记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和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原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7、户口补登、恢复档案资料:包括申请表、前面明确的户口补登、恢复所需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按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审批机关统一保管。

8、审批中止或不予批准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谁审批、谁保管的原则,由中止审批或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机关进行统一保管。对于群众要求收回的证明原件,原则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档案的机关为群众提供复印件,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签章及单位公章。

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十一、附则

1、常住户口具体登记管理工作必须由取得户口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负责承办。

2、对于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计入办理时限;手续材料不齐的,受理部门要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众需补充事项。凡非申请人本人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或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办理事宜。

3、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发现登记对象情况存疑、需进一步核实的(如撤销失踪、补登户口人员身份存疑、婚姻状况存疑、所交凭证真实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见谈话并制作询问笔录、发函协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确有伪造身份、假结婚、假离婚、提交虚假证明、证件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办理时限非当场办结的,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批准或退回补充材料的,还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和申请人签收手续(签收存根或台帐应纳入户籍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群众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户口迁移、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通过查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走访有关单位和相关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进行解决纠正。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中,涉及农业户口迁移政策(包括农业户口立分户、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市局将结合长沙实际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和省厅备案后实施。相关文件正式下发之前,仍按长公办[20xx]265号、长公通[20xx]568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业务及其他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决定。

户口出生登记(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