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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文书要点
辞退通知书是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使用的文书。辞退员工需向员工签发通知书。
辞退员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辞退员工的姓名、辞退的原因、辞退待遇和补偿的处理等。
员工XXX:
鉴于你在试用期内的表现,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XX的岗位,现决定予以辞退,请在XX日前(或本日内),前往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一并结算试用期内工资。
特此通知!
XX公司 人事部
XX年XX月XX日
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二:
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谢谢您对本公司的支持和帮助。
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三:
××先生/小姐:
户籍迁入证明样本***派出所或公安局:女的我原住址(户籍所在地)******,姓名**,性别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现户籍所在地为**区**路**号*****,为居民户籍,**年起我长期在****在工作和居住。**年**月**日我与贵辖区**先生结为夫妻,丈夫**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为便于生活、工作、学习,现向贵派出所提出申请同意我的户籍迁至贵辖区我丈夫处的申请。望给予帮助。特此申请
相关内容: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以上所指的证明是指: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籍,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 还须持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籍,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籍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7〉劳改、劳教人员注销户籍,持逮捕机关、劳动教养机关出具的证明;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 还须持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
〈9〉大中专学生入学户籍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10〉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1〉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籍,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籍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3〉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4〉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籍,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5〉离退休人员户籍迁移,持离(退)休证;
〈16〉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籍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7〉需要凭户籍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准迁证;
原来这上面写了由于人口太多,每个企业都辞退一名工人。这可让唐局犯难了:“《西天取经》工司每个人都好,都舍不得让他们下岗,但是酒都喝了,俗话说:“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都怪我这张臭嘴太搀了 ,怎么办?”
“误空不能辞,要是辞了他,可不闹翻了天?这猴子太爱打架了,不过他在这也挺好的,大大小小的妖怪都除了,连续23年被评为‘除妖一等奖’挺给我长脸的,以后他的紧箍咒得加强练习了。”
“八戒呢,好色,给我引来了不少麻烦,但是做为一名‘净潭使者’每天有10000元钱,是我的财神爷,不能辞了他”
“沙僧呢,辞了他,即不记仇,有不记恨,在说他这几年里没干过什么是,辞了他。”
唐局长找来沙僧,装一副语重心长的样子,说:“小沙啊,我不知道该怎么说”。“您说吧,师傅”。“那好,由于人太多了,我们必须辞一个人,就是你。”“那好,我走了”……
无故被辞竟因怀孕
2009年1月,32岁的章慧辞去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应聘到南京新源药业公司任法务专员。之所以放弃律师的高薪工作,章慧就是想自己能有时间把身体调理好,生个健康的宝宝。
从报纸上看到新源药业公司的招聘广告后,章慧投去了自己的求职简历,并在工资预期一栏填上4000元/月。很快,凭借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章慧顺利通过面试。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初到新公司,章慧不好意思跟对方谈薪资,她理所当然以为新源公司会聘用她,肯定看到了她求职简历上的工资预期,每月工资应该会在4000元左右。
2009年1月3日,章慧正式开始上班。来到新公司后,章慧连续处理了好几件棘手的事务,公司领导对她的工作很满意,多次在公开场合夸赞她。2009年2月20日,章慧发现自己有了身孕。这个孩子来之不易,她抑制不住自己内心的兴奋,上班时跟一位女同事提了几句。第二天上班,章慧刚到公司,公司人事处主任便让她过去一趟,推给她一张《试用期解聘通知书》,理由竟是她工作期间不能及时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无法胜任公司的法务专员一职。章慧当时就急了:“领导交给我的工作每次我都按时完成,就算要辞退我,也要找个正当的理由。”对方指了指《解聘通知书》:“理由很清楚,这也是领导的意思。你把手上的工作交接一下,后天就不用来上班了,公司会多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章慧拒绝接受这份通知。
生性耿直的章慧表示公司必须给她一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她不走。下班时,有好心的同事渺渺提醒她:“公司里都在传你怀孕了,你被辞可能跟这事有关……”晚上回到家,章慧跟丈夫李强商量下一步该怎么办。李强虽然气,但考虑到妻子的身体,劝她算了。当律师多年,章慧眼里容不下沙子,她决定先按时上班,看看情况再说。
第二天,章慧刚到公司,就有同事过来跟她交接工作。章慧没理她,同事叫来了公司领导。领导很不客气地说:“昨天都跟你说清楚了,你把工作放下赶紧走人。”明知道情绪激动对宝宝不好,但章慧还是忍不住发火了:“我上班后没给公司添任何麻烦,没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现在我怀孕了就要我走,没这个理。”章慧说这话时,领导的脸色很难看。
忍气吞声只为取证
自从跟领导发生冲突后,章慧发现自己在公司的处境很艰难,以前和她关系很好的同事,现在看到她也不说话,大家就当她是隐形人。见惯了职场冷暖的章慧只能自己开导自己。可一天下来,同事的冷言冷语还是让她身心俱疲,那种感觉比忙碌一天还要累。
2009年2月27日,章慧刚到公司,就发现她的东西被整理进一个纸箱。章慧冲过去把东西又一件一件地拿了出来,摆回了原来的位置。公司一位负责人指责章慧:“你已经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别人有权使用你的办公桌。”见章慧不走,那位负责人便让同事过来拉她。怀有身孕的章慧生怕惊着了宝宝,不敢跟别人硬碰硬,只能任由着别人把她推了出去。站在公司门口,章慧拨打了110。很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上坊派出所的民警赶来。因为涉及劳动纠纷,派出所也不好调解,他们建议章慧去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仲裁。经过这事,章慧铁了心和他们争到底。
第二天,章慧去医院做了B超,证实她已怀孕。公司领导心里明白这时候辞退章慧,于法不合,但他们又心有不甘。下午上班后,公司专门派人来跟章慧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一栏却写着1200元每月。自己先前虽没跟公司谈具体的薪资要求,但自己的工资预期和他们给的工资差太多,章慧自然不同意。“员工的薪水跟能力是挂钩的,我们只能给这么高的工资。”这是公司使出的另一招。章慧坚决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我绝对不会签这份合同。”
和新源公司连续几日的争斗让章慧感觉特别累,而怀孕的前三个月又极其容易流产,医生一再叮嘱她要卧床休息,情绪上不能再受任何刺激。章慧就在家安心养胎,等待公司的答复。
2009年3月1日,在家休息的章慧收到了新源公司用特快专递寄来的通知和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大致内容是公司已经撤销了关于章慧的《试用期解聘通知书》,决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200元每月。一旦章慧在特快专递上签字,就表示她收到了这份通知,到时她不去上班不签合同,过错就在她,公司便有充足的理由解雇她。考虑到这些,章慧让投递员把快递材料退了回去。
一连几天,章慧都没去公司。新源公司在《南京日报》上作了公告,再三要求章慧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请南京市白下公证处对这份公告作了公证。报纸上的公告章慧看到了,她清楚和新源公司最大的争议就是工资待遇这一块,如果有证据证明,当初她进公司时意向工资不是1200元每月,那么她就有理由要求公司重拟一份新合同。
拿定主意后,章慧决定回公司一趟,直接找到了公司的副总。谈话前,她偷偷按下了手机的录音功能。副总态度上还算客气,他告诉章慧,当初公司对外招聘信息时,工资是1200元,章慧愿意接受这份工作,就表示她认同了这份薪资,个人的工资预期并不能说明什么。
市货运安全检查组8月份对我公司进行了货运企业安全检查与指导,接到整改通知后,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我公司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予以剖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具体整改内容如下:
1、加强学习,把安全生产作为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公司在按到检查组的整改通知书后,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使公司全体员工在思想认识上有一个质的变化,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把安全生产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只有安全,才有业绩,只有安全,才有和谐。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公司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并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针对个别新入职驾驶员,只签订了公司《驾驶员安全操作责任书》,没能及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问题,人事处、安全科会同新入职驾驶员立即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存档。
3、应急演练台账要求参演人员本人签字。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计划。强化责任、落实到人。对于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的考勤制度,对于公司所有人员,一次不按照计划参加的学习的,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处理,年度评先评优一票否决。二次以上不按时参加学习的,公司将视情节予以辞退。
4、技术科、安全科组织人员,严格落实车辆出入库检查制度,每天安全员、技术员连同车辆驾驶员对车辆进行出入库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5、完善车辆技术档案,根据相关要求填写规范。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善、保管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车辆每次进行维护、修理、检测、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发生变更、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分别在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管理档案中及时进行登记、记录。
6、财务部、安全科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公司设立安全专项资金,我公司建立使用独立台账,认真落实好公司安全专项资金台账及明细。做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预防交通事故安全基金的筹备和落实。
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同企业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劳动法规为准绳。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中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经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委托一名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被委托的人按照委托的权限和事项参加全部或部分仲裁活动。
第五条 集体劳动争议职工一方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向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劳动争议职工一方所有人员签名的全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四至九人,并且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实行职代会制度,并且建立了工会的企业都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并且具备设立调解委员会条件的,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
第七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市、地、县(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经委的负责人共三人兼职组成。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总工会、经委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机关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可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第十条 省仲裁委员会受理跨省、市、自治区和省内跨市、地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省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对中央、部队以及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驻在省辖市的区或行署驻地市的,由省辖市或地区仲裁委员会受理;驻在县(市)境内的,由所在县(市)仲裁委员会受理。
市地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管辖,由市政府、行署确定。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仲裁委员会对企业调解委员会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一般应向本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一方确实不愿调解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大企业,一般应先经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及书面申请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书面申请的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对方当事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当事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超过上述规定有效期限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如果是在时效届满前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时效的,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受理。
上述期限最后一天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日后的第一天。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列举的三项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仲裁会议开始时提出。
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 争议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调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协助,并如实地提供材料和出具证明。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要求认真办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仲裁。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时,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仲裁。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实行“仲裁会议”的形式。
仲裁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仲裁委员会成员、有关仲裁工作人员、双方当事人参加。必要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也可约请有关单位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仲裁会议时,可委托本部门同级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履行授权委托手续。
仲裁委员会如有两名成员不能如期出席仲裁会议时,应考虑变更仲裁会议的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经协商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协商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应当制作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结案。因案情复杂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结案时间的,应当在规定的结案期限之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期满不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应当收取仲裁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进行调解和仲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参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中使用的仲裁申请书、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各类文书表格,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由省劳动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月未子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行职位职责,不得擅自离职。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在批准辞职之日起30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心。
第三章辞退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因执行回避或者职位轮换等规定需要调整,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伤致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女性国家公务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治疗期间的。
第十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章被辞退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在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被辞退人员由中心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由原单位在辞退15天内转至中心保存,再就业后按有关规定转递;
(二)被辞退人员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之内,到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员的失业救济,由中心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发给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
(一)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发放,具体标准是: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20%发放;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30%发放;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40%发放;
4、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发放。
(二)失业救济金发放数量,按被辞退人员失业前的连续工龄计算: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2年的,发放3个月失业救济金;
3、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失业救济金;
4、连续工龄满3年不满4年的,发放9个月失业救济金;
5、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失业救济金;
6、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量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被辞退人员重新找到接收单位或者自谋职业的,从办理调动手续或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停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八条失业救济金由被辞退人员的原单位按本市行政机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拨付中心。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救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被辞退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患病,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医院就医,中心负责补助本人医疗费的70%;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80%。
第二十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转至中心。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依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