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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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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通知范文第1篇

为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会[**]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财会[**]19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业务的申办

各培训点于**年8月25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承办条件的相关资料及《**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授课教师登记备案汇表》,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年继续教育培训业务。

二、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各培训点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要按**市财政局《工作通知》中规定范围、且须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方可使用。

三、继续教育培训程序

经确认符合开展**年继续教育培训业务条件的培训点,每期培训班之前7日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培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及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区财政局。

四、继续教育培训考试

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由区财政局负责统一出题、阅卷工作。

五、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在经区财政局登记备案的培训点举办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由各培训点上报区财政局进行学时登记。

六、继续教育收费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年**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75号)文件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应缴财政专户。培训点收取的继续教育培训费应全部上缴属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费用拨到培训点账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IC卡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46号)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票据使用《**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七、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1、区财政局对区内培训师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聘任师资的培训点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由区财政局在各培训点重要场所处设《会计培训监督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各培训点在开班前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区财政局或投递到《会计培训监督箱》。

举报电话:

培训通知范文第2篇

为配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施行,提高建筑企业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将组织举办****年第1期“施工员、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岗位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各类建筑企业中从事施工管理、材料或资料管理的人员。

二、培训形式、时间

学习时间*—*个月,具体开班日期另行通知。

三、开设课程

(一)土建施工员班:建设法规、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建筑识图、质量事故分析、建筑测量、地基基础、施工技术、施工组织管理等课程。

(二)装饰施工员班:建设法规、建筑室内装饰识图、建筑装饰材料、室内装饰设计、建筑装饰施工等课程。

(三)安装施工员班:建设法规、工程制图、电工基础、建筑概论、设备安装工艺、安装工程施工组织与管理等课程。

(四)质量检查员班:建设法规、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建筑识图、建筑测量、全面质量管理与质量事故分析等课程。

(五)专职安全员班:建设法规、建筑力学、建筑结构、建筑识图、地基基础、建筑测量、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与技术等课程。

(六)材料员班:建设法规、建筑材料供应与管理、建筑材料、建筑企业经济分析、建筑应用电工、经济法概论等课程。

(七)机械管理员班:建设法规、机构制图、金属材料基础知识、常用工具量的使用、电机及电力拖动、建筑机械等课程。

(八)资料员班:建设法规、工程资料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制等课程。

四、收费标准

土建施工员、安装施工员、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机械管理员全期费用1880元/人。其中培训费1480元,教材资料费400元。

装饰施工员全期费用1500元/人。其中培训费1200元,教材资料费300元。

材料员、资料员全期费用1420元/人。其中培训费1120元,教材资料费300元。

对年度施工产值高、转移外税额度大的外出施工企业,在培训收费方面将给予优惠,具体由市建设职校按有关标准执行。

五、报名时间、地点、要求

(一)报名时间:自即日起至****年1月16日止。

(二)报名地点:**市建设局大楼五楼市建设职业技术学校报名处。

(三)报名要求:学员自行到**建设网《建筑业岗位培训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并附一寸照片2张,报名时一并上交。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8572087、88529931;

培训通知范文第3篇

按照市“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为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市“十二五”时期依法治市工作纲要和市人大决议,不断提高全市各级各类普法骨干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指导水平,推动“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依法治市办公室要求各区县、各单位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六五”普法骨干培训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的重要意义

普法骨干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其业务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我市“六五”普法各项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实现,也影响着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整体发展水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既为法制宣传创造了很好的发展机遇,也为普法骨干提供了一个施展才能的广阔舞台。各区县、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普法骨干培训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指导水平,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为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推进全市“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实施,为实现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生活之城、幸福之城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及时调整普法讲师团,为普法骨干培训提供师资力量

各区县、各部门按照“六五”普法规划要求,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普法讲师团成员,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心普法教育事业的专家和执法部门业务骨干充实到讲师团,进一步加强普法讲师团师资队伍。讲师团成立后,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组织宣讲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体系,宣讲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扎实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中心任务,围绕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等重点工作,深入到全市各级机关、学校、宗教活动场所、农村和社区广泛宣传讲解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讲解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讲解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灌输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

三、创新培训方式,注重培训实效

培训通知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加强对我部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工业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正式成立。“中心”设在徐州煤炭建筑工程学校(江苏省徐州市南郊),培训向国(境)外派遣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赴日本、韩国的研修生)。

二、我部国际合作司是煤炭系统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及“中心”的主管部门,对“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中心”要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积极承担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公共知识、外语基础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任务,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务人员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安排教材和教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设施和生活便利。“中心”要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

三、对培训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颁发《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凡经过“中心”不少于40课时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由“中心”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审批,由国际合作司颁发合格证书。

培训通知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有效地减轻意外伤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法》、《省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红〔〕4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政办〔〕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群众性救护知识的普及是实现安全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的重大责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我市各类事故屡有发生,各种灾害、事件事故明显增多,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普及卫生救护知识,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利于灾害、事故现场的受伤者及时得到救护,减少人员伤亡和致残,对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的生存质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培训对象首先是处于或能够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人员,再逐步扩展到城镇职工、居民和农民群众。

第一阶段:重点培训。培训卫生系统的个体诊所和社区医疗服务点从业人员及乡村医生;公安系统的交警、治安、巡逻、消防和派出所干警;交通系统的火车司机、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建筑工人、电业、电信、邮政、林业系统的作业人员;各类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岗前培训班学生。

第二阶段:全民性培训。凡能够并愿意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的人员均为培训对象。

第三阶段:强化性培训。对应该接受培训而未进行培训或拒绝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建立健全我市群众性自救互救网络。

培训内容主要为现场的、初级的救护知识和急救技能,以创伤四项急救技术(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和现场心肺复苏为主,同时结合行业特点选学相关急救知识。

三、卫生救护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一)初级卫生救护及急救员的培训计划由市级红十字会与受训行业部门共同制定,师资培训及业务指导由市红十字会统一负责,培训教材、考核发证由市红十字会按照“四统一”(统一计划、材、统一考试标准、统一发证)的要求提供和发放;按照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由市红十字会收取必要的培训成本费用(师资、教材、教室租赁等),以补充救护培训经费的不足,培训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培训通知范文第6篇

为认真贯彻教育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1号),大力推进我市教师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广大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中小学教师省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796号)的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财政局决定从2012年起实施“市中小学教师市级培训计划(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市培计划”),并将“省培计划”中的地方培训项目融入到“市培计划”中,一同规划,一并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家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大面积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契机,不断创新培训机制和模式,形成“省培计划”与“市培计划”统筹规划,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推动各县(市、区)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共同促进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成长和发展。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全市中小学教师不仅都能接受不同类别和层次的培训,而且逐步培养一批教育教学专家和名师,为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为建设和谐做出贡献。

二、“市培计划”重点项目

“市培计划”主要包括两个重点项目:一是中小学教师市级示范性培训项目;二是中小学农村教师培训项目。

(一)“市培计划”—中小学教师市级示范性培训项目。该项目由市教育局、财政局直接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中小学双语教师境外培训、中小学名师培养、师德标兵或优秀班主任培训、教师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为全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培养一批骨干和“种子”教师,使他们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起示范引领作用,在

中小学教师培训中起指导和辅导作用,在师德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二)“市培计划”中小学农村教师培训项目。该项目在市教育局、财政局统筹规划和指导下,由市、县两级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通过骨干教师培训、短期集中培训、网络远程培训、学前教育教师培训、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专家报告会和“送教下乡”等形式来开展。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财政局将成立“市培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评估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市培计划”顺利实施。

(二)加强模式创新。各培训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研讨式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满足教师多样化的培训需求,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培训通知范文第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好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定于月日至日召开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分析当前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研究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措施;

(二)表彰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优秀单位;

(三)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验;

(四)安排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学习近期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加会议人员

市建委,各州、地,开发区,各县(市、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领导、建管处(科)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

邀请省安监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有关领导参加会议。

三、参加培训人员

市建委,各州、地,开发区,各县(市、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处(科)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

四、时间

年月日上午报到,下午15:00-18:00开会;月日全天培训。

五、地点

市武警招待所。

六、其他事项

(一)请市建委,州、州、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海东地区、门源县、乐都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做好书面交流发言准备。交流材料一式100份,于3月1前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各县(市、行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主管领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由各州(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负责通知,并于3月1日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参会。

培训通知范文第8篇

为深入贯彻实施2010年版《中国药典》,提升药品检验人员的操作能力,提高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检验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市局决定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品检验人员开展全面轮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药品、中药饮片、医用氧气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

二、培训方式、内容

采用实验操作与理论指导相结合方式,通过实际的检验操作进行现场讲解。培训内容包括:《中国药典》2010年版修订内容;药品检验操作技术规范;大中型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方法;滴定液配制及标定;微生物限度和无菌检查法的方法学验证等。

三、培训时间

2011年5月至2013年10月,分20期举办;每期培训12人,时间1个月;第一期培训自2011年5月16日开班。

四、培训管理

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负责组织培训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对有关单位参训情况进行督导;市药检所负责具体实施培训工作,负责每期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局统一核发培训合格证。

五、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培训费用,参训人员食宿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六、培训工作要求:

(一)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培训对提高自身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确保药品质量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检验人员参加培训。请有关单位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附表1)选派参训人员,认真填写药品检验人员培训登记表(附表2)和参训人员汇总表(附表3),于2011年5月10日前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并按照市药检所的实施方案组织检验人员及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