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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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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协议范文第1篇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以上内容根据你的需要修改后使用。

卖房协议范文第2篇

市民王先生就遇到这样的困扰。原来市民王先生前些日子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在某中介登记出售,市民李小姐看中了该房子,于是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买卖契约补充协议,李小姐向房主王先生交付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约定尽快办理过户。

但三天后,买主李小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单方向卖房人提出悔约,卖房人在不退定金的条件下同意悔约,中介经纪人也对双方的言辞都作了证实,买方也同意卖房可以继续将该房源在中介。期间中介经纪人也多次催促双方尽快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都因双方忙碌,时间无法安排等理由而迟迟未果,后卖方王先生寻找到了另一买家,价格等都已经谈妥,而且比当初与李小姐商谈的价格要高出10万元,然而就在王先生准备和第二位买主签订购房协议之际,前一位买家李小姐又决定购买王先生的房子了,于是王先生答复说李小姐能补上这后来谈定价格高出的10万元,就可以继续卖给她。但李小姐坚决不同意,于是一纸诉状将卖房人王先生告上了法庭,告其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但就这个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记者走访南京知名房产中介“我爱我家”,对此情况相关专业人士给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一、买卖双方一旦签订了购房合同,尽量不要悔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一旦出现确实因为相关原因需要悔约时,必须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同时承担相关约定的违约责任。且最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的,必须三方到场,共同在书面解除合同协议签字后方可生效。

三、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时,必须要对合同失效的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及需解除的具体部分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或者三方签字后生效。

四、如果出现某一方确实因为如身在外地等个人原因,无法到场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的,征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但这里必须提醒另一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寻求途径核实委托书的真伪,提高警惕,以防受骗。

卖房协议范文第3篇

于库存私有门面房一间,他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门面房以12.2万元卖于董成斌、董成珍,双方共同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公证。公证办完当日,于库存出具卖房款收条并将房屋交于对方,但由于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都搬过家,而且互不通知,以至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能按约定办理,两年后于库存以房屋产权末变更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并返还占用该房期间收取的租金。

法院判决:

于库存在于董成斌、董成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双方都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见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判令于库存履行房地产转让中卖方应承担的转让登记义务。

卖房协议范文第4篇

原告温某和被告郑某于2006年7月10日签订一份购房协议,被告郑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栋,以1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温某,双方约定在2007年4月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预付购房款4万元,剩余购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支付。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随后,原告温某分别于2006年7月和12月、2007年3月,分3次共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2万元。但是2007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遭到拒绝。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查明,在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后的1年时间里,该栋房产的房价涨了将近70%,房产价值由原来的13万元左右变成了23万元。为此,被告郑某觉得自己当初把房子卖亏了,而且自己即使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也依然有利可图,于是便宁愿支付违约金也拒绝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在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之后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起码的诚实守信原则,协议签订之后应该全面善意地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的要求应得到法律支持,遂依法作出了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

点评:胡勇军(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行情节节攀升,由于房价上涨所导致的房产买卖纠纷也日趋增多,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卖方违约不卖房。

由于房屋买卖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到实际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之间,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这期间房价很有可能存在较大涨幅,其涨幅甚至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于卖方来说,即使因违约支付违约金也仍然存在较大的获利空间。因此,许多卖方不惜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撕毁原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卖给其他出价更高者。

本案中,原、被告于2006年7月10日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时间是2007年4月10日前,中间间隔了9个月,该栋房产价值也从原来的13万元涨至23万元。被告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宁愿支付违约金也不愿再继续履行协议。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预见到市场波动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慎重签订合同。而一旦合同签订生效,对合同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再因市场风险等原因擅自解约。

卖房协议范文第5篇

1、使用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

首先,购房者在签合同时,要看是否采用的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合同应当选择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要采用开发商自行拟定的合同。

2、合同细节一定要清晰

一般情况下,合同细节不明确是造成房屋买卖双方争议的重要因素之一。即便是使用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双方也不得忽视合同细节的各项内容。

3、分清“定金”与“订金”

在要求合同细节清晰的同时,买卖双方还要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4、看清违约条款

大多数购房合同中很多违约条款都是针对购房者的,而对卖房者则约定不明确,一定要主动与对方协商,明确约定卖房者的责任条款。

5、注意房屋质量问题和物业管理

卖房协议范文第6篇

为了一院房产,亲母女“反目”。家住蒲城县城关镇年过6旬的刘某没想到,自己会被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告上法庭。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她们家的一院老宅子说起。申某和丈夫在原籍蒲城县洛滨镇马湖村有宅基一院,内有窑洞两孔,厦房7间。从1983年起,申某夫妇随长女刘某在蒲城县城生活。2002年12月,申某的丈夫去世后回原籍安葬时,申某突然发现,长女刘某已经以13000元的价格将老宅子卖给了当地的一个村民。住了大半辈子的老宅子突然成了别人的,申某怎么也想不通,一气之下将女儿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女儿和买房者的买卖关系无效。

今年6月,蒲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刘某辩称,她卖房是受父亲生前委托而办的,并有委托书,且当时向父亲交清了卖房的经济手续,父母当时都很满意。何况,房子已出售6年之久,购房人已在该院内盖了3间平房,改建了围墙,且此案已超出诉讼时效。刘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她母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辩称其将老宅子转让给第三人是受其父委托而办的,并有父亲的委托书,但该委托书未征得财产共有人的签名同意。被告刘某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为了维持无过错方购房者的利益,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和购房者所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继续履行,产权归购房者所有。同时,限被告刘某将所得房屋款13000元及利息返还给母亲。

蒲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不服,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渭南市中院10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卖房协议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 ),并经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预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 元。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 前到 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 、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十五日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 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将座落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街____段______号的_____房(____室_____厅______平米)卖于乙方,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 该房的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条 由于卖房人房证及发票没有到手,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决定甲方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订立此合同,甲方应在签此合同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房证或发票等证件。

第四条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 )。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卖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卖房协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信用证;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

一、绪论

随着我国住房改革的深入,房价已经成为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一个经济价格。撇开改善居住品质不谈,即使是由于结婚,或由于拆迁或城市改造等原因造成的刚性购房需求就很大。在新商品房的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二手房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2006年出台的“国十五条”中明确指出“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综合美国、欧洲等住宅消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当市场成熟时,一级市场(商品房销售)将与二手房市场交易量相互持平,而且随城市内可开发用地的不断减少,城市内房产的交易方式将主要以二手房置换服务为主。根据统计,欧美国家新建商品房与二手房交易比例为1:3.22,发达国家新建房与二手房比例是1:6(郭德,闫丹丹,2006)。而国内城市新建商品房与二手房交易比例相对偏低,重庆为1.66:1,广州为1.38:1(数据来源于该市房屋管理局网站)。说明我国目前仍以新商品房的交易为主,但将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量会越来越大。如何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在目前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最困扰买卖双方的就是交易的安全。中介的不规范操作与恶性竞争,以及这个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严重的扰乱了二手房市场的规范发展,导致卖方过户后收不到钱,或者买方付了钱迟迟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等行为时有发生。此外,随着网络信息的快速发展,很多买方或卖方在网络上挂出求购或售房的信息,如果能够顺利成交,双方都可以省下一大笔中介费。但由于缺少交易安全性的保障,导致这种交易方式非常不顺利,网络上的房屋信息逐渐变成大部分都是中介信息,只有少部分是个人信息。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如何让买方放心付款,让卖方放心过户,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提出可以通过引进信用证这个业务来解决这个问题,既有利于二手房交易的顺利进行,能够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又有利于银行进一步拓展业务,提高收益。

二、现有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模式分析

为了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遏制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早在2006年12月底,建设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就了《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2007年1月22日建设部再次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二手房交易引入第三方加强对资金监管。

在这些文件的指导下,各省市都开始尝试如何加强监管。以天津为代表的城市选择政府监管,即在原来“中介一一客户”环节中多出了一个第三方即担保环节“中介一一担保(保证)一一客户”,并且是直接由政府提供担保(刘玉录,2007)。以广州为代表的城市选择由银行来监管,以上海为代表的城市选择由独立的第三方(上海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以武汉、杭州等为代表的城市选择三方(中介、银行、客户)共同监管(刘宇,2008)。

但是这些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由政府来担保与监管,政府信用是没问题,但是政府的成本增加了,而且个人认为政府作为行政主体不宜成为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担保主体。其次,由银行来监管这种模式下,银行需要成立相应部门,成本提高了,但是却不允许其向客户收取手续费,这种行为难免有违商业银行的“企业”特征。再次,引入独立第三方监管,第三方公司的信用是否能让二手房交易双方信服是个问题。最后,三方共同监管,中介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显然不合适。

三、引入信用证解决二手房交易安全问题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先完成过户行为会担心买方不付款或拖延付款,买方先付款会担心卖方拖延过户或携款潜逃。在房价高昂的现在,即使是一套二手房交易总价也不低,不管发生上述行为中的哪一种,都会给买方(或卖方)带来巨大的损失。这种现象与国际贸易中互不信任的问题非常类似。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与进口商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相隔很远,不管是出口商先发货还是进口商先付款,都存在极大风险。解决的方案就是引入银行这个第三方,由银行提供信用证业务,以银行来确保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操作是进口商向出口商交付由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担保,保证只要出口商提供发货的单据,银行就会付款,出口商可以放心发货。银行收到后再向进口商收款,进口商可以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他也可以放心付款。既然信用证能解决这种交易中互不信任的问题,那么,引入信用证来解决二手房交易中的这种交易安全问题应该是可行的。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初略设计如下所示。(1)签约:交易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2)开出信用证:买房人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后,持该协议到自己的开户行委托银行出具信用证。银行审核买房人开证条件,并出具信用证。(3)传递:买房人向卖房人交付信用证,卖房人与买房人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4)付款:过户行为完成,由银行验证后,银行向卖房人付款。

当然,每个步骤银行具体如何操作还需要细化考虑。比如买房人的开证条件如何设立,银行是要求买房人部分付款还是付全款,才会为其开出信用证等都是需要视情况而定的。再比如过户行为完成,银行如何验证,确定付款。这个业务如果能得到当地房管局的支持,由他们有偿提供一些房产信息,比如为过户完成出具一个证明给卖房人,方便卖房人提供给银行以获得付款等就更好了。具体的收费标准也需要银行在实践中去制定。

四、引入信用证的可行性分析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正式将信用证引入国内贸易结算。为国内贸易中新发生业务往来的互相不熟悉企业进行交易提供安全保障。从法律上确定了信用证在国内交易中使用的合法性。

在我国,银行,作为信誉仅次于政府的机构,提供担保能够被二手房交易双方普遍接受,很少有人会怀疑银行的付款能力。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于银行信用证介入,卖房人不用担心收不到房款,买房人也不用担心付了款最后办不了过户,极大地保障了二手房交易的安全,相应也能推进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

银行自己也应该愿意提供这种信用证服务。银行本身就有信用证业务,既有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业务,也有部分国内信用证业务,再增加一项二手房交易的信用证业务,不管是从业务设计还是人员培训等方面来看,新增成本是非常低的。而且从银行目前的业务来看,银行是看得中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蛋糕的,很多银行都推出了类似于“二手房交易直通车”之类的业务服务,但是这类业务都是以最后能放贷为目标,银行相应配套提供了很多免费的房产中介服务以吸引顾客。这样本身限制了银行的顾客范围。如果银行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信用证服务,不管顾客有没有贷款需求,银行都可以为其提供服务,拓宽了银行的顾客群,增加了银行的非利息收入,降低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还给银行带了一笔短期资金来源(买方付款后要等过户行为完成,银行才付款,中间有个时间差)。当然如果买方需要贷款,自然近水楼台先得月,还给银行带来了一笔贷款业务。

五、总结

针对二手房交易安全问题,本文建议银行介入,提供信用证业务,以银行信用为担保来解决这个问题。与上文中分析的几种保障资金安全的监管模式相比,这个提议更具有可行性。银行这个市场主体来担保显然比政府更合适,而且银行在我国居民心中的信誉非常高,足以承担这个担保角色,自然也比独立第三方公司合适。银行的信用证业务是收费的,从国内信用证的收费情况来看,一套一百万的二手房交易,开证收费也就在1000-2000元之间,这个成本应该在房屋交易者的可承受范围内。而银行有了直接收益与间接利益的趋动,自然比让银行免费监管更合适。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信用环境,这项信用证业务暂时不应具备融资功能。

参考文献:

[1]郭德,闫丹丹.二手房市场:现状·问题·对策[J].未来与发展,2006(12):63-5.

[2]刘玉录.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天津模式”的特点[J].中国房地产金融, 2007(11):30-2.

[3]刘宇.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机制的研究及建议[J].建设科技,2008(21):106-7.

[4]钟洪荣.信用证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运用[J].城市开发,2000(08):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