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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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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协议范文第1篇

年近花甲的江苏省海安县妇女许某系章某之妻,章氏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都很孝敬父母,邻里都说这是一个幸福的家庭。美中不足的是,许某早年患上糖尿病,吃药打针成了家常便饭。

2010年6月16日晚,许某突然出现呕吐症状,随即前往附近的西城医院治疗,经输液后好转回家。6月17日,许某在丈夫及女儿小丽陪同下,再次前往西城医院检查,并办理了住院手续。当日上午11时许,许某突然出现异常,意识丧失且呼之不应,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日中午,丈夫章某及其家人将许某尸体运回家中。

许某死亡的当天晚上,丈夫章某的亲属及邻居听说许某死亡后情绪激动,随即前往西城医院,其中包括许某的弟弟、章某的连襟在内。西城医院见状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当晚,当地公安派出所及县卫生局同时指派了相关人员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因章某与二个女儿在家中处理许某后事,“谈判”时章某及二个女儿均不在场。协调是在章某亲戚与西城医院之间展开的。凌晨二时许,经反复调解,双方意见趋向统一。

章某连襟陈某通过电话征求章某意见后,表示认可最终协调意见。为慎重起见,调解人员让陈某连夜骑车将协议带至章某家,由章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再将协议带回西城医院。此后,派出所、卫生局工作人员及许某弟弟亦在协议上签了字。

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2010年6月17日,许某因急性消化道出血,急性胃肠炎来院治疗,原有Ⅱ型糖尿病及卵巢手术化疗病史,患者于17日中午突然出现呼之不应,随即院方进行抢救后无效死亡,因而双方形成纠纷。在死者丈夫章某自愿放弃死因鉴定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诉讼的基础上经双方调解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西城医院一次性补偿章某人民币25000元;协议签订当日西城医院先预付章某5000元,余款章某凭火化相关证明到派出所领取;本次纠纷为一次性协商调处终结,双方无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签订后,章某连襟陈某代为领取了5000元,并交给章某。当日,许某弟弟将上述协议签订及其内容告知了许某的二个女儿小芳、小丽。同年6月21日,许某被火化。7月3日,章某前往派出所领取了20000元,并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收到西城医院一次性补偿款25000元。

事后,章某及二个女儿认为西城医院在对许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许某死亡,双方于2010年6月17日签订协议时有逼迫情形,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引讼。

原告章某、小芳、小丽诉称,2010年6月17日,我们的亲属许某因患急性肠炎到西城医院就诊。中午时分,许某出现异常反应,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针对许某所患疾病,西城医院却无能为力,出现如此过失,造成许某死亡的后果过错明显。然而,第二天,西城医院找来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在患者亲属不情愿的情况下与西城医院签订了一份协议,仅以25000元草草了事。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现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10年6月18日章某与西城医院签订的调解协议书。

被告西城医院辩称,章某与我院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且该协议是公安派出所进行调解达成的,已经按程序交给了章某,章某亦依照协议分两次领取了补偿款项。尸体火化后,三原告再以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无事实依据。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的配偶许某因患病前往西城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在当地派出所及卫生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的补偿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前对协议内容明确知晓,对协议签字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亦清楚。许某死亡后,章某及二个女儿均在家中忙于办理许某的后事,其亲属作为代表与西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小芳、小丽作为知情人并未反对;协议经章某签字后,许某的弟弟亦将协议内容告知了小芳、小丽,二人也未作否认表示;许某火化后,章某按协议向派出所领取补偿余款时,小芳、小丽亦未提出异议。故而,原、被告于2010年6月18日就许某死亡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同时,可以认定章某与西城医院订立补偿协议的行为代表小芳、小丽,该协议对小芳、小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三原告所述协议签订中存在逼迫情形,缺乏相应依据,与案件事实难以吻合。

达成协议范文第2篇

如何有效接近客户 (系列1)

促成交易与缔结的技巧(系列1) 如何有效接近客户

本讲重点

什么是接近

接近前的准备

辩证地分析客户

购买的前提

什么是接近?

在接触客户或和他见面时,你要有怎样接近的话语和步骤?怎样做你的开场白?怎样让你瞬间地在客户的心目中产生良好的印象?

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接近客户的要领

明确主题

在接近客户的半分钟之内就决定了我们销售的成败,这是成功销售人员共同的体验。那么接近顾客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接近客户在专业技巧上,定义为"由接触潜在客户到切入主题阶段"。明确你的主题,每一次接近客户都有不同的主题,例如主题是想和未曾碰到过面的潜在客户约时间见面,或想约客户参观演示。

选择接近客户的方式

接近客户有三种方式

1、电话。"某某先生您好,我是某某公司的业务代表,或者我是销售部的某某人,我们上次通过电话,或者我上次曾经发邮件给您,您收到了吗?如果不介意的话,您看我们什么时候见面?或者您方便的话,我们在礼拜三,或礼拜五我们选个时间见面好吗?";

2、直接的拜访。就是直接到客户那儿去,这里也牵扯到陌生拜访。

3、信函。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约客户来跟你谈话。

需要注意的是:你最好不要将主题扩展到销售产品的特性或讨论到产品的价格,因为如果你销售的产品比较复杂,是不适合电话切入上述主题的。

接近话语的步骤

专业销售技巧中,初次面对客户的话语,称为接近话语。怎么去接近呢?

1、称呼对方的名称,叫出对方的姓名及职称;

2、你要清晰而简要地做自我介绍,说出自己的名字和企业的名称;

3、感谢对方的接见。你要非常诚恳地感谢对方能抽出时间见你;

4、寒喧。根据事前对客户的准备资料,表达对客户的赞美和能配合客户的状况,选一些客户容易谈论及感兴趣的话题;

5、说明来意。表明拜访的理由,要让客户感觉到你的专业可信度," 今天非常感谢张总能给我这个机会来跟您解说一下,我们公司新出来的这些新产品,有一些很不错的地方……"接着你要很快地说明这个来意;

6、赞美及询问。每一个人都希望被赞美,可在赞美客户后接着以询问的方式引导客户的注意,引起他的兴趣和他的需求。

自我检查:请写出十句接近顾客的话? 促成交易与缔结的技巧

本讲重点

促成交易的方式

达成协议的障碍

达成协议要把握的信号与准则

达成协议的技巧

所谓成交,是指客户接收推销人员的推销建议及推销演示,并且立即购买推销产品的行动过程。也就是客户与推销人员就推销产品的买卖商定具体交易。只有成功的达成交易,才是真正成功的推销。

成效是面谈的继续,但也并非每一次面谈都会成交。在推销过程中,成效是一个独特的阶段,它是整个推销工作中的最终目标,而其它的推销阶段只是达到推销目标的手段。成交是整个推销工作的核心,其它各项工作都是围绕着这一核心进行的。只有到了成交阶段,客户才能决定是否购买推销产品。因此,成效是推销过程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阶段之一。没有成交,推销人员应该具有明确的推销目标,千方百计地促成交易。

促成交易的方式

促成交易的方式有两种:(1) 签订供销合同;(2)现款现货交易

达成协议的障碍

(1)害怕被拒绝。达成交易或者达成协议,一般业务员最怕的有两种情形,就是他很怕听到说"我不要",他也很怕听到客户说:"我考虑考虑",他更怕的是顾客说"你把材料留下来,我有机会再跟你联络",所以在达成协议时一个销售员最怕的是听到拒绝。

(2)等客户先开口。客户绝对不会说"我要买",你要用什么样的方式让顾客开口,如何去观察应变甚至于怎么样去做努力,都是一些技巧性的问题。

达成协议范文第3篇

打架致使受害者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案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除外),不构成犯罪,可由警方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文章屋网 )

达成协议范文第4篇

张某(女)与林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张某曾于2002年9月诉请离婚,后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2月3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张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张某因林某殴打她,于2003年11月再次诉请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

林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调解

日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张某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林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在向双方讲明法律规定和查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基础上,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张某与林某达成了合理分割财产的协议。

评说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协议性质的认定是正确的,法官对本案调解后,原、被告双方不仅应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还应就婚生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如果原、被告未能就离婚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对婚生女抚养及相关的探视等问题作出判决。

原、被告双方在将来张某是否提出离婚尚不确定,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按照假定的条件,对离婚后的全部财产权属及婚生女抚养权作出约定,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以将来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即只要满足张某再次提出离婚的条件,而不管张某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林某所有,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在当事人订立该协议之初,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出于双方自愿,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该协议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即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该协议应属无效。

法律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如果本案中当事人不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张某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张某的离婚自由,而是确实在女方张某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以上协议,因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有效;反过来,如果在男方林某提出离婚之后,双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财产归属和婚生女抚养权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也应有效。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知,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本案当事人以将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离婚的自由,所附条件违法,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有效。离婚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因婚姻关系中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此类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对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不单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还要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达成协议范文第5篇

    原告李丙孬,男,6岁,汉族,住嵩县德亭乡梅子沟村梅外组,学生。

    原告李旦娃,男,不满1岁,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红记,男,32岁,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上述二原告之父。

    原告憨怀寿,男,56岁,汉族,住嵩县德亭乡梅子沟村前岭组,农民。

    被告嵩县德亭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松献,院长。

    2002年10月7日,原告李红记之妻憨春梅入住嵩县德亭乡卫生院分娩。8时许,憨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死亡。事发后,原告将尸体运回,后又将尸体拉回医院,并要求索赔。被告认为无过错,拒绝赔偿,并要求原告申请尸检。经人说合,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憨春梅于2002年10月7日凌晨因患过期妊娠、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在我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院方念其家庭困难,给予解决肆仟元予以援助,另欠医院医疗费全免,从此双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寻衅闹事,拨弄是非。原告及其他亲属对此协议未持异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付给原告2000元,下欠2000元由医院给原告出据欠条。2002年10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致憨春梅死亡,同时认为,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由被告赔偿51060元。被告辩称,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认定被告并无过错,要求按协议履行。

    [审判]

    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为有效协议。根据合同纠纷的举证规则,原告负有举证证明协议显失公平的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有关证据,因此应维持双方所达协议。后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另行达成如下协议:一、2002年10月7日所达协议终止履行,原2000元欠条作废;二、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补偿13000元。扣除已付2000元及拖欠药费1000元,被告再付原告10000元。

    [评件]

达成协议范文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可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所需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 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办理流程:

办理程序:

(1)双方带齐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

(2)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人士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天,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申请给予答复并预约领证日期。

(3)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书的法律公证,见证)出示户口本、身份证、证件相领取离婚证。

想要办理离婚手续时 夫妻有一方是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日本人的情况,适用日本的法律,在日本的离婚手续如下:

1. 协议离婚

在双方同意离婚后,“协议离婚”即成立。到夫妇的原籍或居住地的市町村提交离婚申请书,此时需要住民票以及外国人登录完毕证明书。离婚申请书上还需要2位证人的署名、盖章。此外,如有未成年的孩子(不满20岁)的情况,必需明确孩子的亲权归属离婚夫妻的哪一方,否则离婚申请不予受理。

2. 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

自己没有同意离婚,对方有可能独自提交离婚申请的情况,另外由于一时的口角,在离婚申请上冲动地签名盖章了的情况,想要撤回该申请时,只要提交“离婚申请不予受理申请”,该离婚申请就不会被受理。申请提出后6个月之内有效。在此期间内也没能解决的话,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书延长不予受理期间。

达成协议范文第7篇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达成协议范文第8篇

海外中国人办理离婚手续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一方为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夫妻双方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均为华侨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

三、一方为出国人员(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出国人员应提供护照、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

当事人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向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四、双方均为出国人员

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且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现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须共同到原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离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离婚登记并允许当事人在该国离婚的,可以在居住国办理离婚或回国内办理离婚。

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