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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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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协议范文第1篇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经过最后48个小时的冲刺,一份《哥本哈根协议》终于艰难出炉。这份文件一共有5页,包含12个条款,比与会各方原先预想的要短了许多。

新华社2009年12月24日发表文章称,协议“表达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达成的广泛共识,为进一步开展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开创了一个新起点”。

然而,如同气候谈判中的许多问题一样,这个新的起点充满争议。

交锋,未来待续

大会结束已近两周,随着最后“冲刺”细节的不断披露,围绕谈判的相互指责并未停歇。

2009年12月21日,英国能源和气候大臣埃德米利班德在《卫报》上撰文批评中国:“我们没有就2050年全球减排50%或者发达国家减排80%达成协议,这两个提议都遭到了中国的反对……我们不能再允许针对实质问题的谈判被这种方式劫持。”

相比之下,英国首相布朗的说法略显含蓄。他在博客上未点名表示,因为“一小部分国家”设置障碍,气候大会以失败告终。

此番唇枪舌战的开场,似乎预示着未来的气候变化谈判依旧充满交锋。

失望者纷纷表达了这样的忧虑:尽管《哥本哈根协议》代表了大会的一些成果,也巩固了“双轨制”的谈判基石,但并未获全体缔约方通过,本身不具法律约束力。今后的谈判能否被锁定在协议所铺设的轨道上进行,仍不得而知。

“协议只得到缔约方的‘注意’(take note of)而不是‘决定’,这是一个很微弱的语气,没有否决,但也没有同意,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邹骥向《财经》记者解释,这就意味着无论欧盟还是美国,都可以将其推倒重来。

许多人因此担心,言辞激烈的欧盟或将改变其立场――在今后的谈判中,欧盟可能重新抛出“2050年全球减排50%或发达国家减排80%”的两项主张。

在邹骥看来,欧盟两项主张意在争取更多排放空间。如果2050年全球减排50%、发达国家减排80%,从最终的人均排放量来看,发达国家还将占据优越的排放量,这是发展中国家不能接受的。“40年后,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量在两三吨以上,而发展中国家只允许有一吨左右。欧盟试图用一个漂亮而有科学依据的借口占据更多排放空间。”

关于发展权的拉锯战更为胶着。哥本哈根大会上,欧盟和“伞形国家”纷纷坚持,《京都议定书》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应在其2012年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后“另起炉灶”,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气候问题捆绑在一个框架下进行谈判,即主张“两轨并一轨”。

在发达国家看来,《京都议定书》只规定了发达国家(除美国外)的强制减排义务,自己的减排政策所实现的环境效益,会被发展中国家新增的排放抵消,因此要将中国、印度等所谓的“先进发展中国家”一并纳入到同一个法律框架中。而后者认为,2007年缔约的《巴厘行动计划》所铺设的两轨制,就是为了弥补“京都时代”留下的缺憾。发达国家指向《京都议定书》的种种质疑,无非是要冲淡“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

根据中国政府提供的数据,发达国家人口总数不到全球的20%,但从1900年到2005年,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全世界的80%,1950年以前排放的温室气体95%都源自发达国家,其对气候变化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中国在未来的谈判中一定要坚持原则。现在能够抓住的就是《巴厘行动计划》,否则谈判没有基础。”气候组织大中华区总裁吴昌华告诉《财经》记者。

欧美,另一只靴子

翻开《哥本哈根协议》,两页空白表格赫然在目――到2020年发达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国内减缓行动均悬而未决。

按照协议规定,各个缔约方须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对这两张表格进行填写。“到时填与不填,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都是昭示《哥本哈根协议》前途的‘晴雨表’。”吴昌华说。

其中,最为紧迫棘手的是第一项。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必须赶在2010年底的墨西哥城气候大会上,明确发达国家下一个承诺期的减排目标。

摆在谈判桌上的数字并不乐观。根据大会承诺,发达国家到2020年整体减排目标仅为16%,离《巴厘路线图》授权的、要求发达国家到2020年在1990年的水平上至少减排25%-40%的目标相去甚远。中国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林而达告诉《财经》记者,鉴于2010年要产生《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具体方案,应先把16%的减排目标确定下来,然后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达到25%,再朝40%的上限努力。

不少观察家将目光再度聚焦于欧盟。这一气候谈判的“领导者”,曾以中美两个排放大国未给出理想的承诺为由,退守20%的上限,并宣称要将30%的减排目标作为向其他国家施压的工具。

而现在,另一重要博弈方――中国已在核查问题上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此前,对于美国提出的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也应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证”(英文简称MRV)的要求,中国政府坚持的立场坚决:中国接受国际资金援助的减排行动,可以接受国际社会的核查,而自主采取的减排行动不在核查范围之内。

吴昌华告诉《财经》记者,欧盟内部也在反思,因为他们在哥本哈根会议的施压工具并不成功,但要改变并不容易。

欧盟的动力不足,与美国的表现欠佳密切相关。美国这个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至今依然无法向世界呈现一幅清晰的图景。斯坦福大学法律教授、研究气候变化政策的迈克尔瓦拉(Michael Wara)告诉《财经》记者,美国参议院对于医疗改革法案的投票结果形成了党派分野之势,参议院内的气氛已经变得非常糟糕。两党分歧之大令许多人相信,参议院不会马上碰气候立法。

但压力同样存在,如果这一法案通不过,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将逐渐丧失话语权。“这是美国政府和参议院都不愿意看到的。因为气候变化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环境问题,还涉及到发展和全球经济的走向。”中国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林而达说。

资金,细节是魔鬼

减排目标以外,另一个在墨西哥大会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便是资金。

按照《公约》规定,发达国家有义务向所有发展中国家就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继欧盟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抛出“在2020年之前,建立一个每年1000亿美元的气候援助基金”的提议后,奥巴马亦授权国务卿希拉里宣布支持欧洲的方案。这项提议最终被写入了《哥本哈根协议》。

细读条款会发现,这些资金将有多种来源,包括政府资金和私人资金、双边和多边筹资,以及另类资金来源。英语谚语“魔鬼藏在细节里”这句话,反映了资金条款令人担忧之处。“我们只知道美国要请客,但不知道谁埋单。这1000亿美元可以包括中国的外汇储备、中国的投资基金、中国的财政收入,也可以包括其他国家的同类资金。”邹骥这样形容。

因此,这1000亿美元中期资金的来源如何确定,以及发达国家如何出资,亦将是未来两个阵营博弈的焦点。鉴于发达国家有开“空头支票”的习惯,如迄今未能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等,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承诺不过是发达国家画出的馅饼。

林而达表示,中国应该坚持一贯立场,继续推动发达国家在额外的、非商业性的资金上给出承诺,“先把这1000亿落实,不要变成空头支票,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再看有没有进一步增加的可能。”

哥本哈根协议范文第2篇

秦仁海运公司运营着河北省唯一一条集装箱、旅客国际直航航线“秦皇岛―仁川”客货班轮航线。2014年,秦仁海运公司着手开展韩中蒙国际海铁联运业务,来自韩国的过境货物经秦仁航线到达秦皇岛港后,通过铁路陆路运输出境到蒙古人民共和国首都乌兰巴托。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带动下,秦仁海运公司主动加强与海关、铁路、港口等单位间密切协调沟通,加快提升韩中蒙海铁联运过境货物在秦皇岛港的周转效率。经过两年不懈努力,海铁联运业务货运量从最初每月几个标准箱增长到现在的每月约400个标准箱。从11月9日开始,该直达列车定期每周三发运一班,每次装载100个标准箱。货物从秦皇岛港经二连浩特到蒙古人民共和国乌兰巴托只需5天,比原来至少缩短了4天时间。(来源:长城网)

中国船级社哥本哈根办事处正式开业

日前,中国船级社(CCS)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成立办事处,并正式开业,进一步加强并拓展在丹麦及北欧地区的业务,在全球提供优质高效的检验服务。至此,CCS在北欧地区已成立4个办事处,全球范围内的办事处已近90家。

丹麦船舶提供的海运服务在国际船舶运输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丹麦的船用设备技术先进,环保节能,在国际上备受青睐。海事领域是我国和丹麦合作的重点之一,CCS哥本哈根办事处的成立将加强两国在该领域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同时,CCS也将以此为契机,为当地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服务。(王孟霞)

全球船舶订单存量创11年来最低

克拉克松公司近日公布的报告显示,截至10月底,全球船舶订单存量(手持订单量)仅9153万修正总吨(CGT),创11年10个月以来的最低。

其中,中国的订单存量3344万CGT,韩国2153万CGT,创13年2个月以来的最低,日本2028万CGT。今年1-10月,全球新船订单量962万CGT,仅为去年同期的29%。其中中国接单量339万CGT,市场占有率达35.3%,韩国、日本分别为157万CGT和105万CGT,分别占16.3%和10.9%。

数据还显示,10月新造船舶价格指数仅124点,比上月下降1点,创12年9个月以来的最低。(来源:中国航贸网)

新交所7760万英镑收购波交所达成协议

新交所和波交所最终敲定7760万英镑的收购协议。

哥本哈根协议范文第3篇

尽管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在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没能达成更加广泛的共识,只是勉强通过了一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会议的形式多于内容。但是,各界对“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关注和重视成为本次会议新的热点,具有实实在在的现实意义。显然,在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和自然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况下,“低碳经济”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改变传统的高排放、高污染生产和生活方式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低碳经济”成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选择。

“低碳经济”是人类的选择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倡导的“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无疑是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和社会各界聚集在哥本哈根,力图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来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也是希望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内,“低碳经济”的倡导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方式确定下来。尽管,哥本哈根会议由于在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和应负的历史责任等问题存在的分歧难以弥合,不能达成更加广泛的共识,“低碳经济”的倡导似乎被会议“边缘化”了,只得留给墨西哥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去进一步探讨和解决。但是,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将“低碳经济”列入会议的议题,就足以表明“低碳经济”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

“低碳经济”的提出,反映了人们因气候变化对未来人类生存环境的担忧,其概念在现实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中是一个崭新的理念,是提倡人类以低排放、低污染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替代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尽管,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中,“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似乎离我们还很遥远,但“低碳经济”的提出却是全球可持续发展和发展观转变的老问题,离我们现实的生产和生活并不遥远。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自然环境的持续恶化,人类在不断思考和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环境持续恶化带来的各种灾害频繁发生,谁应为此负有责任?目前,有一定科学根据的主流看法是,导致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过量碳排放所致,而自然灾害频发与人类对自然界的破坏息息相关。当然,近期在一些媒体中也不断传播出一种“另类的声音”,质疑温室气体排放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无论这一论点是否有足够的科学根据,能否站得住脚,不可否认的是气候变暖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毕竟有着必然的联系,人类对自然界的破坏加剧了环境的恶化。因此,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无疑是改善自然环境或延缓气候变暖的重要举措,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人类现实与未来的选择,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此早有广泛的共识。

“低碳经济”的理念是从人类的未来着眼,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减少碳排放就要相应优化和约束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由此,“低碳经济”理念的提出,在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形成的共识日益增多,发展“低碳经济”在许多国家已经提升到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离我们现实的社会越来越近了,并非遥不可及的事。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问题上,中国是最早重视和着手制定低排放、低污染发展规划的发展中国家,低排放、低污染成为中国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和步骤。同时,低排放、低污染生产和生活方式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年至2015年)规划。

气候变化转变人类活动方式

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任何国家和任何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对责任的承担也不能置之度外,在共同的生存环境下,负有共同的责任。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改变传统的产生和生活方式已经迫在眉睫。

人类社会在传统的生产和生活中,由于碳的大量排放,从而导致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急功近利”的对自然环境破坏的发展途径,使人类在不知不觉中生存空间逐渐缩小。如何善待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人类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需要加快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换,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由此“低碳经济”正在或将要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成为一项新的紧迫课题摆在世界各国面前。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更多的从环保意识出发,处理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对环境毫无理智的破坏,避免人类生存环境危机“悲剧”的发生。除此之外,人类没有回头路和其他道路可走。尽管,新兴的“低碳经济”生产和生活方式在世界各国还处在初级的起步阶段,也没有形成规模,在世界各国经济领域所占比也十分有限,但其发展前景和重要意义却不可估量。首先,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既可减少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缓解能源储藏日益匮乏的压力,又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既节省了生产和生活消耗能源的成本,同时由于碳排放的减少,今后治理环境的投入也会相应减少,减轻了后续的压力,一举两得;其三,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新能源对传统能源的替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加快工业化进程和改善环境,对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转换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重要意义上看,转换生产和生活方式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但与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比截然不同,与对气候环境的影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是人类日益强烈的保护自然环境的诉求,为人类生存危机寻求新的出路。

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到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再到哥本哈根会议提出的“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体现了人类社会在解决能源与环境问题上的广泛共识和行动的一致性。转变传统的高排放、高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提倡“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中也有表述。其表述的理念和含义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低碳意味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经济形态是:充分发展“阳光经济”、“风能经济”、“氢能经济”、“生物质能经济”。由此,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被世界各国所日益重视,加快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的呼声不绝于耳,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

尽管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会议的最终不尽如人意,但会后各国都会为尽量减少和控制碳排放从发展低碳经济入手。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技术处于领先地位,并在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会在低碳经济方面进一步采取重大措施,在低碳经济的技术领域有所突破,以此主导全球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进行新经济的变革,使资本主义从金融危机后的衰退和低速发展再次步入繁荣。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实际上也是全球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是全球技术和产业结构的大变革,甚至是金融结构的变革。从这个意义来说,发展低碳经济就是调整经济结构,使经济结构和产能的技术标准符合生产和生活方式低碳要求,同时在进行调整能源结构中提高新能源的比重,在调整技术研发上适应气候变化的要求。

发展观的转变与持续发展

发展是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被联合国纳入全球首要重大问题。发展问题的提出是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是对发展观念不断深化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扩大和经济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加快了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正在改变世界经济以至各国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方式,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对发展的认识和理解也在不断深入,发展涵盖的内容也不断得到充实。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无数次实践人们深刻体会到,单凭经济的增长并不意味着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合理发展,不仅如此,甚至还会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就是说,经济的增长并不等于人类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因此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对传统的发展观念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和转变。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各国谋求发展中,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发展的认识和观念也在不断转变和更新,对发展的要求更客观、更现实、更高了。发展观从内容到形式的转变化赋予了全球发展新的使命,对世界各国的发展目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扩展和发展中国家贫困的加剧以及地球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其中包括森林面积减少、土地荒漠化严重、水资源匮乏、海洋环境遭到破坏、生物物种灭绝速度加快、气候变化等),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将受到严重威胁,人类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一系列生态环境危机。由于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因此到了80年代,人们更加关心自身所在世界的生存环境和前景,国际社会对发展问题的认识和要求又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把人类社会发展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不能不说是人类在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认识上的又一进步,形成了新的社会发展观,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体现了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而且对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人类在发展问题上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的人类发展目标是,在满足目前人类需求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未来人类的发展,当今的发展不能对后代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构成危害。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就必须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体现了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必须协调发展,而发展“低碳经济”则是发展观不断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延伸和深化。

共同的生存环境与同样的责任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大会,本应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但大会期间,各国家代表在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各国应负的责任等敏感问题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和存在的分歧始终围绕在减排量化、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以应对气候变化。会议的上上下下、里里外外充满了“火药味”, 气候变化会议演变成各方利益和力量博奕的场所,在激烈争辩的喧嚣声中,各种力量的较量和交锋几度达到“白热化”程度,似乎脱离了召开气候变化会议的初衷。

哥本哈根会议尽管不是人类为生存而努力的惟一机会,但毕竟失去了一次机会,留给人类的机会只能是越来越少。气候变化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的范畴,成为全人类共同的问题,在全球气候变化面前,国家利益与全球共同利益的博弈与碰撞中,如何处理国家利益与全球共同利益关系,成为各界广泛议论的话题,或许这一新的课题带给我们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从全球气候变化的角度看,谁也不愿意看到全球变暖加速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因此世界各国必须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前提下,共同负起责任来应对气候变化,为改善自然环境或减缓自然环境继续恶化方面有所作为,而不是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为了眼前的利益患得患失。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情况千差万别,国际社会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准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宗旨就是需要国际社会综合、全面、客观、历史地看待气候变化问题。由于气候变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在长期工业化过程中无节制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应该更多地承担起历史责任,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发展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不应是套用其惯用的、带有附加条件的“施舍”。但是,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谈判的一开始,西方发达国家不仅不履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协议书》减排、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技术资金支持的承诺,甚至美国始终拒绝在《京都协议书》上签字,而且变本加厉地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承担额外的、不合理的义务。由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在相关问题的谈判和磋商历经十多年,谈判过程曲折、复杂、激烈,甚至是情绪“激愤”,直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第15次哥本哈根会议,190多个缔约国依然没能就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和应负的历史责任等敏感问题达成更加广泛的共识。但从人们从激愤的情绪中平静下来之后冷静地思考一下,要争取各缔约国达成某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协议,尤其是规定国家发达在量化的减排、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资金支持机制安排和承诺,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机制安排,并非希望渺茫,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树立信心、坚定信念。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会议不是人类为全力自救的终点,人类在全力拯救自身生存环境危机从刚刚开始,或许墨西哥气候会议也不能全面解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所问题,但墨西哥气候会议也不会是人类为自身生存环境而自救的终点,人类需要永无止境地与不断恶化的自然环境抗争。

哥本哈根协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国际环境公约;碳排放权单位交易;WTO体制

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3.06

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在我国,针对大气中碳排放的数量,名称多种多样,比如碳汇量、碳排放权、碳排放量、碳排放权单位。笔者在文中以碳排放权单位为碳排放交易的对象,碳排放权则是基于碳排放权单位形成的权利,以碳排放权单位为交易对象形成的机制称为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机制。在广义上是指各类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最早是联合国提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种贸易体系。自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以来,全球碳排放权市场呈现欣欣向荣态势,碳排放权单位交易机制在欧盟、北美的发展已趋于成熟,并为阻止全球气候变暖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碳排放市场在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中仍属于新兴领域,本文作者力图在碳排放权机制分析的基础上,在WTO框架内厘清碳排放交易单位与派生行为的属性和地位。

一、 碳排放权机制之国际条约追溯

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市场化机制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5月9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以此为起点,国际社会先后达成一系列协议、计划、行动纲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之后,国际社会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关注升温,并进行了一系列谈判和磋商,先后达成《京都议定书》、《马拉喀什协议文件》、控制气候变化的蒙特利尔路线图、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定书》等一系列文件。在实务领域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亦蓬勃发展,例如,在金融市场上出现各种与碳排放权单位相关的衍生产品。理论渊源和实践操作两种渠道共同促进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一)碳排放权相关国际条约之缔结沿革

与碳排放权单位交易相关的国际条约缔结过程,最早可以溯及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5月9日,联合国成员在纽约通过了《框架公约》。公约为碳排放权单位交易厘清了技术性概念

该公约首次明确温室气体的定义,将温室气体认定为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其中以二氧化碳所占比重最大。;其次,将公约目标定位于“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创造性地提出在环境方面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将缔约方区分为附件一缔约方和非附件一缔约方

附件1缔约方主要是指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和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主要包括共计38个发达国家,非附件1缔约方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根据不同的发展条件承担不同的责任,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

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中,最重要的公约无可置疑是《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其主要贡献在于:议定书制定了对附件一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将目标定位为:“在2008-2012年承诺期间,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将总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减少5%”,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欧盟将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议定书同时创造性地引入市场机制,并设定相应的实施路径和操作指南,从而使得议定书不再仅仅是一纸空文。《京都议定书》最终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

在2007年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巴厘路线图”(Bali Roadmap)确定了2012年后世界各国加强落实《框架公约》的具体领域。“巴厘路线图”明确规定,《框架公约》的所有发达国家缔约方都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包括量化的温室气体减、限排目标,同时要确保发达国家间减排的可比性。同时,缔约方达成“巴厘行动计划”,该计划主要包括给予发展中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等内容。

缔约方第15次会议于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在哥本哈根召开联合国气候会议,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方案,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协议。不幸的是,会议最终仅达成无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但该协议维护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贸易方式及市场结构

在技术商业化尚不成熟而全球减排压力较大的背景下,以《京都议定书》为核心的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和议定书以探索性的方式,初步奠定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的基础,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帮助各国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其主要方式包括:共同执行(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排放权贸易(Emission Trading,简称ET)。

哥本哈根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 碳排放交易市场 立场

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起,国际社会已尝试多番努力共同抵御气候变化危机。从哥本哈根到坎昆,“应对气候变化,践行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和世界各国的共识。然而,发达国家的责任缺失与消极态度,使得哥本哈根峰会黯然落幕,坎昆会议再次陷入迷局。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将在2012年到期,作为在此之前的最后一次气候谈判峰会,德班会议通过决议,实施《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但是,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美国却依然坚持反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达成。但与此态度相反的是,美国在其本国正积极进行着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而这种差异较大的态度正显示出美国作为世界大国对国际社会的极端不负责任。

美国在国际上对碳排放交易问题的立场

美国对《京都议定书》的立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1997年12月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制定的,其主要的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的伤害”。为了真正实现这一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针对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具体要求是,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5.2%。具体到各个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8%、美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7%、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6%、加拿大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6%、东欧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5%至8%。《京都议定书》也规定了碳排放交易、净排放量计算、绿色开发机制、集团方式四种减排方式。由于条约规定了十分具体的减排目标和减排方式,其强制实施极大地推动了碳排放交易的发展。

然而,对于这个意义深远的《京都议定书》,美国却从始至终一直持反对的态度。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美国从气候谈判伊始,就一直坚持“不承诺减排义务”,要求“发展中国家同样减排”。于是,当年美国政府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但美国参议院没有核准。为摆脱国际义务,美国总统布什于2001年3月9日专门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认为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指标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这样,美国成为第一个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美国的退出给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造成重创。

美国在哥本哈根大会上的态度。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召开。大会过程中,美国特使斯特恩公然反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极力主张建立新的减排协议,以使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减排义务。①然而,在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同时,美国自身所承诺的到2020年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仅相当于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而这又与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要求相距甚远。②由此可见,作为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美国在此次气候峰会上仍表现出了极为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也使此次大会达成全面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的愿望难以实现。

美国在德班大会上的态度。由于哥本哈根大会的失败,德班大会成为了《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前“人类的最后机会”。因此,2011年11月28日开幕的德班大会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与以往的气候大会不同,德班大会经过14天的激烈讨论,在两个关键问题上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一是通过决议规定了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二是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使发达国家兑现其承诺,在资金、技术方面切实地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这两项突破使得这次会议取得了不小的成果。

然而,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此次会议美国依旧保持保守的态度。美国首席谈判代表斯特恩在德班大会举行前就表明,《京都议定书》不在美国的谈判桌上,美国也不会作出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同时,美国始终坚持要求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国接受有约束力的减排指标,否则就不可能达成新的协议。③由于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是一个政治支撑的市场,因此美国、欧洲、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问题上的分歧,使这一市场备受考验。虽然德班会议最后就《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达成了协议,但美国的消极态度使得这种分歧依然存在,这也对碳交易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目前碳价已处于历史最低谷,经核证减排的现货价格仅为5欧元/吨左右,只有几年前的1/5左右。由此可见,美国的消极态度极大的影响了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

美国对国内碳排放交易问题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

与在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消极表现相比,美国在其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过程中表现得十分积极,其国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却建设得比较完善。2009年6月众议院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详细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计划和交易制度,这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设。目前,美国已建立起成熟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体系,形成了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

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美国创立的重要的强制性减排体系是区域温室气体倡议(The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它明确以市场交易为基础。RGGI的控制排放部门仅限于电力部门,受规制的排放企业包括2005年后化石燃料占50%以上、所有装机容量超过25兆瓦的发电企业,针对这些企业设定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上限,以2009年的排放量为基准,到2018年的排放量要减少10%。在实践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RGGI对传统的市场运行规则进行了一些改进,在具体措施当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两个“安全阈值”的设定。第一个安全阈值是让市场有足够的时间来吸收初始分配所造成的价格失效风险,目的是防止初次分配导致碳价过高,通过渐次调整而达到最优。第二个安全阈值是为了防止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西部气候倡议(WCI)。2007年,美国西部的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等5个州发起成立了区域性气候变化应对组织西部气候倡议(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WCI)。到2009年底,该气候变化应对组织共吸收了包括四个加拿大省份在内的11个北美的州、省加入。2008年9月23日,WCI明确地提出了建立独立的区域性排放贸易体系,并设定具体的减排目标。该体系的适用部门包括工业、电力、商业、交通运输以及居民燃料使用,以2005年的排放量为基准,到2020年将该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15%。确定的该体系的启动时间是2012年,全面实施的时间是2015年。在实践过程中,WCI建立了区域“限额—交易”机制,要求自2011年起,各成员必须报告上年度的碳排放量,并制定其至2020年年底前的碳预算,明确本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上限,以实现减排指标。然后,WCI根据各成员的需要,设置了交易平台,各成员可以灵活地在各自区域内通过拍卖或无偿的方式进行排放额度的分配。

从上述两个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来看,美国正在积极推动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与国际气候会议中提出的保守减排目标不同,美国对其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减排目标作出了苛刻的减排要求。在规定严格的交易模式的同时,美国也对如何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相应要求,交易环节和生产环节的双向努力使得美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迅速发展。

结语

美国在国内外对碳排放交易问题的不同态度表明,其在气候问题上只考虑本国利益,而对国际社会极不负责。美国不负责任的做法使得全球气候危机不断加剧,国际合作难以推进,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因此而受到冲击。美国既想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确立领导地位,又想尽量降低自身承诺的减排量,以减少对本国发展的束缚,这种自私的行径已受到许多国家、地区、组织的批评和指责,这也使其世界大国的形象备受打击。我们认为,美国应该在接下来的数年间拿出诚意,积极制定合理减排目标,并作出承诺。进而就气候变化问题与世界其他国家展开积极磋商,并尽快形成全面的具有约束力的减排协议,为延缓全球气候变化危机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分别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法学系教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法学系硕士研究生;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CX05004B】

【注释】

①李海东:“奥巴马政府的气候变化政策与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外交评论》,2009年第6期,第27页。

②胡荣,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17页。

哥本哈根协议范文第6篇

在过往3年里工作了52周的丹麦失业者,能够在接下来的4年里领取相当于其过往平均收入90%的津贴。在美国的一些州,普通工薪阶层的失业津贴仅为收入的27%。

但丹麦的社会保障并不希望“养懒汉”;相反,这套制度要求失业者积极找工作,尽快重新就业

2010年的劳动节,在有“北欧巴黎”之称的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局势“异常”平静。除了当地社会进行的一场规模不大的集会以外,没有任何罢工的迹象。

欧洲向来有罢工的传统,尤其是在危机之下。5月份的希腊罢工令人印象深刻。与其他欧洲国家一样,丹麦法律也明文规定,劳动者有罢工的权利。不过,丹麦的工人却没有因为经济危机而举行成规模的罢工。事实上,丹麦长期保持着低罢工的记录,劳资关系似乎非常“和谐”。那么,丹麦工人为什么不罢工?

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丹麦失业率一直较低,在危机前一直保持着失业率不断降低的趋势,几近充分就业;危机后,丹麦又是欧洲国家中失业率回落最快的经济体。其实,在当前欧洲经济衰退的沙漠里,说丹麦经济是一抹绿洲似乎并不为过。

有以下几个核心指标为证:其一,到今年一季度,丹麦失业率只有4.2%,几近充分就业的态势,迥异于比如失业率高达20%的西班牙等其他欧盟国家。

其二,到6月30日,丹麦股票市场OMX哥本哈根20指数今年上半年累计涨幅为16.73%,这使丹麦股市荣登全球表现最佳第二名,由于第一名为南美发展中经济体智利,丹麦成为全球股市表现最好的发达经济体。

其三,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月度经济景气报告,6月份丹麦经济信心指数达到108.3,是欧盟国家里经济信心指数最高的国家。危机中的希腊为63.8,法国为96.6。

危机之下,是什么让丹麦取得了良性的经济成长?人口仅约550万的“小国”丹麦,有怎样的经验可供借鉴呢?

1企业可自由裁员

嘉士伯啤酒总部位于哥本哈根老城外的瓦尔比,入口处有四只皇室象征的大象。前两年,嘉士伯将总部每小时装瓶5万的巨型装瓶车间迁到200公里以外的弗里德里西亚,这导致了200名工人失业。

如果在一海之隔的瑞典,或者南面的法国、德国,这种情况多半不会发生――不经过工会同意,企业没有权力随便解雇员工;大公司也不会轻易动迁厂的念头。因此,久而久之,成本上升,企业竞争力下降。这也是“欧洲模式”的雇用制度最遭人诟病之处。但嘉士伯却轻松就做到了,200位失业工人也没有罢工的意向。

实际上,在丹麦,企业拥有非常强的灵活性,就是可以非常容易地解雇员工。这在高福利、高保障体系的欧洲几近不可思议。

哥本哈根大学社会学副教授索伦・安德森(Soren Anderson)对记者表示,就雇用条件指数来说,丹麦为25,与中国香港相仿,而德国是46,意大利为62;在解雇条件指数方面,丹麦约为1.8,德国约为2.5,葡萄牙更是高达3.6。“这意味着在丹麦,雇用一个人或与之解聘都非常容易。”

在大部分欧洲国家,劳动力市场通过严格的立法进行管理。一方面,工资和劳动条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企业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即解雇需要若干条件,在解雇后也需要大笔开支进行供养,而且对于一些职位不得解雇。

比约恩(Bjorn)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欧区人事经理,负责丹麦、瑞典以及其他北欧国家的人事工作。据他介绍,在瑞典,很多职位规定,必须是因员工不称职等原因与之解雇;如果以不再需要这一职位为由解雇员工,那么该职位两年内不能再招人。然而在丹麦,如果裁一个人,第二天就可以再招聘。

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丹麦对于终止合同的规定比较宽松。丹麦外交部投资局(IDK)副主管约恩・托高(Jon Thogaard)对记者介绍,如果符合劳资协议规定并提前三个月告知,雇主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不承担离职成本的形式解雇员工,不论其称职与否。因此,与瑞典、德国等国相比,丹麦企业可以更加便利地调整员工规模。

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提高了丹麦企业竞争力,以及企业应对经济危机的能力。这适应了丹麦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在丹麦,75%的企业是雇员少于25人的中小企业。在危机下,丹麦的失业率先是上升,而后较为快速地回落,划出一条漂亮的弧线。在世界经济论坛(WEF)国家竞争力排名中,丹麦一直位居欧洲前列,最新的排名是欧洲第三。

2公司所得税率仅28%

埃达(Eda)看起来不到30岁,五年前从中东某国来到丹麦,目前在哥本哈根定居。记者在劳动节遇到她时,她刚失去了在哥本哈根市中心一家超市售货的工作。

今年1月,她就有被裁员的预感。当时,她的工作时间由每周40小时调整为丹麦标准的每周37小时。很快,她就被宣布,自己可能要被裁员。

“这下可以休息了。”她不无调侃地说。此前,她的税后收入大约每月1.1万克朗。现在,她每个月需要支付位于哥本哈根郊区1500克朗的房租、1200克朗的交通月票以及大约3000克朗的日常开销。不过,现在虽然失业了,埃达对记者说她并不太为收入担心。因为她能拿到税后9000克朗的失业保险。

实际上,丹麦灵活的劳工制度背后,即有赖于丹麦高度发达的保障体系。据《福布斯》杂志一项关于失业津贴的调查,丹麦是全球失业津贴最高的国家。在过去3年里工作了52周的丹麦失业者,能够在接下来的4年里领取相当于其过去平均收入90%的津贴。在美国的一些州,普通工薪阶层的失业津贴仅为收入的27%。

问题在于,谁来承担如此巨额的失业津贴呢?

28%,这是丹麦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和政府高昂的社保成本支出相比,这一企业税率似乎太低了。要知道,在中国,2008年“两税合一”之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依然有25%,在这之前,企业要缴纳33%的所得税税率。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的165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有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的税率超过丹麦的28%,如美国、英国、日本、印度、法国等。

实际上,丹麦的社会福利支出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失业保险金则由政府和员工共同承担,员工要承担约8%的社会保障税,以及高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雇主在社会保障上的负担非常轻。

安德森的研究表明,丹麦的劳动力平均成本约为35万克朗/年(危机前水平)或150克朗/小时。雇主承担的社保费每年在3000克朗左右,仅相当于平均劳动力成本的1%左右。因此,算上社保费,丹麦雇主支付给员工的总成本低于瑞典、德国等。这就使得丹麦企业在整体劳动力成本方面,具有较高的竞争力。

丹麦最大的雇主协会――丹麦企业联合会(DI,下称“企联”)首席经济学家克劳斯・拉斯穆森(Klaus Rasmussen)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政府提供足够保障的情况下,资方负担的员工社保费可以忽略不计,企业得以“轻装前进”;企业可以快速、低成本地与工人解雇,这也可以使企业放心雇人;企业还可以自由调整工作岗位,并采取轮岗、待岗等灵活的劳动制度,政府则负责补足轮岗后造成的工资下降部分。

这样,丹麦的企业可以更加便利地调整员工规模,适应市场环境,快速完成转型;而劳工也可以更好地就业,并适时转行做更适合自己的工作,从而达到企业竞争力与劳动满意度的双赢。

3社会保障资金75%来自政府

高额的社会保障支出,但企业所得税率又是如此之低。丹麦的社会保障支出机制如何呢?

丹麦的社保主要由两类构成:自愿性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具体则包括失业福利资助、工作转换期保障、对弱势群体的较高福利保障、因病时期的临时资助等。

这两类社保支出,社会救助由政府完全承担,自愿性失业保险相当于一种保险机制,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构建资金池。

综合来看,丹麦就业保障资金的75%左右来自政府,包括对自愿性失业保险机构的补贴、社会救助、企业破产后支付薪水和教育培训费用等。另外25%来自员工个人,即在职者资助失业者,工作时为失业后未雨绸缪。

丹麦的财政支出结构与此非常吻合。例如2007年,社会性支出(含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住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丹麦为71.6%。这高于很多发达国家――如德国当年为70.8%,法国为68.5%,意大利为61.9%,日本为66%,美国为58.4%。在以上社会性支出之中,丹麦的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比重高达40%以上,也在最高的国家之列。当然,政府投资等经济事务支出只占丹麦财政支出的6.6%。

大多数自愿性失业保险由工会经营或所属,例如丹麦最大的工会3F经营最大的失业保险机构3FA,有30万雇员是3FA的客户;不是工会会员,也可以在付钱后成为某个工会经营的自愿性失业保险的客户。

虽然失业保险机构是工会所属的,在所有制上属于私有,但是政府给这些机构大量补贴。不仅如此,政府不会坐视失业保险机构破产,会保证每个失业者都能收到保险金。每个员工工资中缴纳的8%社保费(ATP)保障了这项资金的来源。

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者,可到社区的就业中心申请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补助,失业者个人不要缴纳任何会费。但申请社会救助的要求比较严格:前提条件是没有任何收入,亲人的收入不够供养,银行没有存款;受资助者则被要求积极寻找新工作(曾规定每周至少发出4封求职信),或参加专业技能培训等。

丹麦有高度发达的社会保障机制,但丹麦的社会保障并不希望“养懒汉”;相反,这套制度要求失业者积极找工作,尽快重新就业。

4个人要积极再就业

丹麦积极的再就业政策,主要体现在政府如何采取合乎每个失业者情况的培训和再就业措施,帮助和督促他们尽快返回劳动力市场。

摩登・宾得(Morten Binder)是哥本哈根就业中心行政主管。他对记者介绍,就业中心的职责就是帮助失业者再就业。在失业后4年内,失业者可享受高达原工资80%的失业救济金。

“这里有权利与义务的匹配:你(失业者)接受了政府的资助,领取高额失业保障金,就要积极找工作。”宾得说。

根据规定,失业者在接到解雇通知的次日就要到就业办公室去登记,并接受技能评估。评估结果按照技能高低分五类,从最高的“能很快就业”到第四类“缺乏技能”再到最低的“存在社会问题”,就业中心根据评估结果提供再就业服务。

失业者有义务寻找工作或者接受再就业培训。就业中心会提供空缺职位的信息,如园丁、社工、残疾人护理员等。如果失业者无理由地拒绝接受两小时车程以内的工作,失业保险金将立即取消。

宾得说,教育培训在再就业政策中的位置非常重要;他认为,教育还是丹麦企业竞争力的源泉。“丹麦始终重视教育的普及,具有支持针对各种雇用层次的终身教育传统。”政府还为失业者提供培训项目,帮助他们提高技能,并支持他们找到新的工作机会。

针对长期失业人员,丹麦地方政府还为这些人提供为期两年的额外现金资助,以帮助其尽快回到职场。参加这一资助的有5万人以上,约占全国人口的1%,其中近一半为外国人。

拉斯穆森介绍,危机前,丹麦每年有约25万人步入失业大军,但同时也创造出同样多的新的工作岗位。也就是说,丹麦人并不关注具体某个职位的就业,而是关注整体失业率在动态中保持低水平。

记者在采访中的直观感受是,丹麦人换工作比较频繁,一些人并不把离职当回事,反而把这当成难得的休息和充电时间。他们说,虽然跳槽和暂时失业是常有的,但丹麦人的“感觉”是安全的。

5“丹麦模式”核心是什么

在企业资方、雇员劳方、政府的“三角关系”之中,企业有灵活的用工制度,雇员有很好的保障,而政府的真正用武之地,不在劳资关系本身,而在维持社会保障体系与促进再就业。丹麦人经常将他们的制度称为“灵活保障金三角”或“丹麦模式”。

这种模式在丹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丹麦的劳工制度并非从来如此。以前,丹麦曾经和瑞典相仿,福利、保障有余,效率、灵活不足,“养懒汉”的现象非常普遍,即很多失业者坐吃财政补助不出去工作。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丹麦出现了企业竞争力下滑、失业增加的不利局面。

1994年,时任丹麦首相、传统上代表工会势力的社会人保罗・拉斯穆森(Paul Rasmussen)对劳工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他的思路是,雇佣关系的建立与解除本身由市场决定,而政府负责提供“后盾”――社会福利和保障。此外,他还强化了1990年引入的积极再就业政策。由此,“灵活保障金三角”得以建立。在他执政期间,失业率从13%降到5%。中右的自由党于2001年上台后,着手精简公共行政机构,但并没有根本改变以“劳资集体协议”为基础、“灵活保障”为核心的劳工制度。

这套制度的核心精神是,“让市场的充分归市场,政府的充分归政府”。

丹麦劳工制度受到了欧盟的推崇。在最新的《欧洲2010年战略》报告中,欧盟委员会明确提到将丹麦的“灵活保障模式”推广。

就在记者快要结束采访的时候,丹麦劳工保障发生了一项重大变化:5月25日,目前执政的自由党/保守党中右联盟与右翼政党达成了一项关于劳工政策的协议,将失业后拿失业保障金的时间长度由四年降为两年,同时有多项削减福利的政策。

这套方案在丹麦引起了争议。当地媒体民调显示,支持和反对这一方案的各有45%。支持者认为,新方案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缩短,这有利于刺激失业者更积极地找工作;反对者则认为,新方案损害了劳工利益,特别是外籍劳工利益――外籍劳工几乎占了拿失业保险金人数的一半,其中有不少是长期失业。

毫无疑问,新方案动了劳方福利的“奶酪”。

这项改革的背景是经济危机下丹麦财政赤字的高企。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丹麦去年的财政赤字高达历史性的1万亿克朗。为了刺激经济,今年年初政府实施了减税计划,这更是使政府的财政捉襟见肘。为了填补财赤,政府向福利制度“开刀”,“刀口”就是四年失业保险金。

哥本哈根协议范文第7篇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2011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指出城镇居民对职业、社保、业余娱乐生活满意度等指标下降到2006年以来的最低点;农村居民的职业、经济和社保满意度都下降到2006年以来的最低点,业余娱乐生活满意度也处于较低水准;城乡居民对物价波动的承受能力较过去几年有明显下降。

但2010年同样大量见诸报道的是,中国率先走出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强劲反弹,全年GDP增长可望超过10%。对于这种反差,蓝皮书主编、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培林认为,中国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各种挑战和社会问题,如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物价房价问题等。

李培林预计,一个民富国强、社会和谐的包容性增长时代将在下一个5年期间逐步呈现。但就目前看,在达成这样一个愿景前,政府还是应将目标首先着眼于解决高房价、高通胀等问题。

中国的克制

中国近邻也面临多重问题。在东北亚局势不稳的情势下,中国的近邻日本重新调整防卫政策,重点锁定在日本西南部的海域和天空,具体地说就是海域。

日本新公布的《国家防卫计划指南》制定了未来10年日本国防战略和防卫能力的基本政策和理念,称日本与美国的国防联系“不可或缺”,同时会加强与美国其他同盟的关系,包括韩国、澳大利亚、东南亚国家联盟和印度。

日本直称中国的军事扩张是“令地区和国际社会担忧的问题”,日本现在计划增强其海上和空中侦察能力,加强冲绳岛以及日本九州岛和台湾之间等其他岛屿的防御,而中国的回应一如既往地克制。

为期两周坎昆气候变化大会最终达成了让人不痛不痒的决议:推迟到2011年达成一项用以取代《京都议定书》的协议;承认目前各方作出的承诺不足以缓解气候变化;要求富裕国家到2020年每年投入1000亿美元;达成一项旨在遏止毁林的协议;将各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达成的减排协议纳合国决议当中。

一年前的哥本哈根会议,中国代表团发挥出巨大影响力,对发达国家展开猛烈抨击。但在这次坎昆会议上,中国不再发表激烈言论,即使在非正式谈判中,中国代表团也“很少发表攻击性讲话”,表现低调。据报道,绝大多数与会国家对决议表示支持,但看看决议内容,实在也看不出有什么可以反对的理由,除了每年1000亿的美元。

有评论讲得好,坎昆气候大会取得的主要成果不过是防止气候变化谈判陷入崩溃、倡导经济朝着低碳方向转变,而富国和穷国在全球变暖问题上的不信任问题依旧。

解密与解围

一年前的今天,气候峰会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而如今,“维基解密”和其创始人阿桑奇异军突起,成为各大国际媒体的头条。

2010年7月,维基解密对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的文件披露,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军事机密泄露。11月28日,维基解密开始数以万计的美国外交文件,这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外交机密泄露。

对此,美国多次发表言论认为,阿桑奇公布的信息让整个世界处于“冲突”状态,所以对阿桑奇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越快将阿桑奇抓起来越好。

哥本哈根协议范文第8篇

【关键词】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海洋生态保护;法律保护

一、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于2008年的关于贸易对气候变暖的影响的报告,全球约90%的货物由船舶运送,作为国际贸易运输的重要途径及世界经济稳定上升的重要途径,海运对于温室气体增加、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频繁出现有着不可避免的责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2009年的第二次温室气体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海运业船队排放的二氧化碳就达10.46亿吨,占当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3% [1]。

二、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问题

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涉及到复杂的国际环境及各国不同的国内社会因素影响。

(一)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较为为苛刻

迄今为止都缺少确定形式的法律文件来体现IMO的具体措施。法律文件的影响力通常都取决于被接受的广泛性,而“IMO早期的公约一般规定,公约的修正案应在该公约2/3缔约国接受后才能生效,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修正案的生效条件甚至比公约的生效条件还要严格”[2]。

(二)缺乏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首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IMO公约都仅在笼统的范围下做了指导性规范,对所有的缔约方都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其次,由于海运明显的特殊性,《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无法真正达到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最后,在“后京都时代”被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会议也由于各方分歧而未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一切的希望都还有赖于各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的进一步谈判。

(三)发达国家未真正履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义务

发达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刺激全球碳排放交易而放弃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都明确规定的义务。“发达国家为了实现丰富的减排量收益,就以周期短、风险小、产出大的氟化氢等项目的开发作为优先选择。”[3]而这类温室气体的减排未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更为先进的技术,同时也忽视了《公约》及《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义务。

(四)尚未达成统一的排放基准

《京都议定书》中只是简单的规定各缔约国排放量减少。而其他大部分未加入的国家虽然确定了排放基准,但是无法达成统一,例如201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加拿大承诺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17%,却等效于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3%。

(五)排放权交易立法缺乏兼容性

排放权交易通常都对国家间及区域间的利益影响巨大,所以各方都会基于自己的现实状况选择最为有利的立法,从而导致彼此间缺乏兼容性且差异巨大。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程度的差异,排放权交易立法体系都不尽相同,加之各国产业结构、配套建设能力的差异,导致建立在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度上的立法细节也有很大的区别。

(六)形成贸易壁垒

海运作为世界贸易最主要的沟通方式,政策性贸易壁垒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已经较少,但目前,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的船舶技术与能源技术的掌握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于任何未掌握这些技术的国家来说都会在事实上形成贸易壁垒,进而导致许多船舶无法进入或将付出过多的代价才能进入海运服务市场。

三、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加强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立法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实行“默认接受”的程序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使重要的公约、修正案等法律文件能够尽快实施,IMO开始实行一种“默认接受”的程序,只要修正案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反对,即默认生效,这也是由于现实情况的逼迫而不得不采用的非常之举。如果简单的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进行修改会给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立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制定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由于《哥本哈根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坎昆国际气候大会上也没有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达成一致的协议。由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不优惠待遇”原则的对立,各国应该首先考虑在此基础上、去粗取精,努力探索出各方均能接受的多元化模式,尽快签订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规定。

(三)敦促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

按《哥本哈根协定》,发达国家要在2012年前每年筹措1000亿美元的资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达成减排目标,但经过坎昆国际气候大会缺乏互信的谈判进程后发达国家长期资金援助的义务仍旧是“一纸空文”。明确发达国家义务,实行强制性的责任承担,寻找技术互助和资金补偿机制,通过签订协议有针对性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海运温室气体减排。

(四)指定统一基准,增加控制排放的法律力度

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性及未缔约国排放基准的不统一性,各国及各相关组织应本着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共同合作达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排放基准,为增加法律力度奠定基础,在此之上,各方才能对排放配额的标准的确定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五)建立统一的排放权交易方式

建立统一的海运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应从存在差异的限额、客体、弹性程度等方面入手,首先,规定全球性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上限,建立机构进行权威性监督。其次,扩大排放权交易客体范围,增加交易弹性程度扩大排放权交易立法的兼容性。最后,“借助联合国的清洁发展机制登记结算系统,将各国的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结算系统与之相连,形成全球统一的登记结算平台”[4]。

(六)减少绿色贸易壁垒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只要不在国家之间或者本国与他国之间构成歧视,IMO正在开展的制定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工作,均不应构成贸易壁垒。但也应认识到,在所有国家日益重视且设置越来越明显的今天,及时调整标准,避免国家间贸易壁垒之战才能从源头解决问题。

注释:

[1]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Second IMO GHG Study 2009.Emissions from shipping 1990-2007.、

[2] 任为民.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