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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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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银行;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及主要内容

(一)何为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是由巴塞尔委员会,即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协议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治理水平,增强银行业的透明度和披露要求,有效提高银行抵御金融震荡和经济波动的能力,扼制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对现代商业银行而言日益重要,已成为全球银行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监管标准之一。自颁布起,巴塞尔协议在危机中得到了不断修订和完善。在经过最新一轮的全球金融危机后,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及过渡期安排,并从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引入杠杆率、加强流动性管理几个具体方面对之前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二)全球资本新标准及过渡期安排

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巴塞尔委员会了新的全球资本标准及相应的过渡期安排,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全球最低资本要求新标准。截至2015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新定义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调整项的标准都将显著提高资本质量及数量的要求,再加上其他超额资本计提的要求将对银行的资本管理带来更大的压力。

2.实施过渡期安排。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实施过渡期,将于2013 年初引入,2017 年底开始全面实施。对于最低资本要求来说,普通股和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将于2013年开始逐步引进,2015年全面生效。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及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经济产生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产生的新变化将会对全球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对资本质量的日益重视将直接影响银行筹集资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在协议细则颁布后,各国对于缓冲期限上现产生了不小的分歧,虽然各国央行和监督部门希望新协议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但也希望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从长期来看,监管机构与银行界都认可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将对金融稳定性和更加稳定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正面的作用,而对于实施所带来的短期影响,监管机构与银行界对于新标准的要求开始了激烈争论:对于银行来说,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由于新框架的监管资本定义过于严格,将对银行需要持有的资本产生重大影响。从量化指标来看,快速的实施新框架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有相当负面的影响,提高资本要求将导致贷款利率上升,尤其是将导致美、日、欧三大经济体的GDP下降,就业机会减少。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银行已经增加了大量的新资本,因此这些国家相比其他国家拥有更多“缓冲力量”。而据德国银行协会估计,该国十大金融机构将需要1050亿欧元才能满足严厉的巴塞尔协议Ⅲ规则,因此希望推进时考虑到宏观经济付出的成本,延长过渡期的时间,争取将负面影响最小化。在银行缓冲期限问题上,美国与德国主管机关产生分歧,美国希望落实期间最长为5年,德国则欲施压延长至10年。而由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共同组成的宏观经济评估小组(MAG)则认为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短期内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可控的,不会对后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复苏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顾问朱民表示:“对于巴塞尔委员会来说,确定这个标准是一个好事情,但对所有从业者来说,实施巴塞尔Ⅲ是不那么容易的。因为每个人处的国家不一样,即便在亚洲国家,亚洲的金融行业一级资本充足率比其他市场都要高。对于银行来说,他们需要共同实行巴塞尔是需要时间的,而银行可能各自的情况不一样,可以逐步的进行挑战,但是关注的点在于说,实施的时间点不一样的话,可能就有一个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套利,这个怎么来解决,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二)巴塞尔协议III蕴含的监管发展导向

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体现出了后危机时代全球金融业监管的以下发展导向:

1.注重资本约束及资本的质量。金融危机后的商业银行摒弃过度投机行为,更加重视资本对资产扩张的约束功能,加大资本基础,提高资本质量,不断提高以普通股为主要内容的核心资本的占比,降低对附属资本的依赖。

2.注重金融创新的实体经济基础。以前银行依靠复杂的金融工程技术,对金融产品进行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助长了市场主体的短期投机行为,又使广大投资者难以评估这样一种衍生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价值。因此,今后的银行产品更多应回归经济实体。

3.注重政府的金融监管作用。过度相信市场,过度依赖市场的自我修复和调节,容易导致风险的发生,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各国纷纷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强化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4.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趋于强化和一致。在监管范围方面,将包括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机构都纳入监管体系;在薪酬管理方面,金融从业人员道德操守将被强化,高管薪酬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减少金融系统亲周期效应方面,国际监管行为将更趋一致。

(三)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虽然世界银行业将受到较大波动,但由于中国银行更加传统的运营模式、更加简单的资本构成以及较少的衍生工具等原因,新框架对于中国本土银行的影响明显小于西方银行。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似乎并非是一大难题,从短期来看,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保持稳定。不仅能够满足监管要求且显著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以及交易业务风险权重的大幅度提高对国内基本没有影响。从长期来看,新的监管标准对中国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不容忽视。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资产快速扩张,这大大增加了资本补充压力和流动性压力。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比例的提高,以及资本留存超额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提出,将直接影响银行筹集资本的渠道、工具和成本,而新定义的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调整项,将显著提高资本质量的要求。强化后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将约束稳定状态下的银行信贷供给能力和信贷成本控制。对比巴塞尔协议Ⅲ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不难看出,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方面,两者对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的要求均相同,但是,前者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标准为不低于4.5%,后者的为不低于5%;杠杆率前者为不低于3%,后者为不低于4%;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比例要求前者为1%~2.5%,后者暂定为1%;在过渡期安排上,前者要求在2013年开始实施,2018年达标,后者则要求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达标。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方面,两者均提出了不低于100%的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前者要求LCR和NSFR的达标时间分别为2015年和2018年,而后者要求的时间则分别为2013年和2016年。总体来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显然更加严格。

更深层次体现出的是东西方银行业生存环境的差异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转型困境。新监管标准虽然有助于银行提升风险承受能力,但这是建立在牺牲银行利润的基础上的。中国银行体系的业务模式仍属于传统意义的业务模式,以存贷业务为主,靠高存贷利差生存,较少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在高额储蓄率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享受着来自于居民存款的充足流动性,对批发市场融资渠道依赖较小。中国银行业现状是由宏观融资环境所决定的。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直接贷款融资只占融资总量的15%左右,大部分融资是通过发债和发行股票的方式从资本市场完成的。而中国80%的融资靠银行直接放贷。巴塞尔协议恰恰针对银行放贷风险提出资本要求,所以西方银行走的是资本节约道路,而中国的银行经营的则是高资本消耗业务。

今天中国的银行业采取的是分业监管,就使得银行在转变经营范围,发展中间业务余地有限,许多西方银行利润贡献较大的非信贷业务如承销证券等投行类业务、经纪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的银行就无法介入。希望我国商业银行虽然坚守传统业务,但依然会在将来尝试业务多元化及产品创新。虽然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使银行为应对业务多元化和产品创新带来潜在风险,增提资本压力进一步上升,但中国的银行业仍旧可以借此契机适应银行业经营模式多样化的探索,鼓励银行差异化经营,转向与资产负债全面匹配的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中国各大商业银行正在为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紧锣密鼓地做着各项准备。中国的银行最为重视的是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而在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则相对欠缺。随着2012年初开始实施“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各银行需要日益关注后两种风险及银行数据的调整、银行内部人员与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这两大难点。具体到银行的风险管理方面,中国商业银行目前最重视的是信用风险,银行的风险管理部基本上都是以管理信用风险为主,且银监会的硬性要求高于国际标准。在操作风险方面,中国的操作风险虽与国外有所不同,但相对来说仍受到银行重视,制定了很多的操作流程与规范。他认为国内银行最为欠缺的是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而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两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2篇

尽管加拿大、德国等国表达了对无法按期执行“协议Ⅲ”的担忧,但从全球范围来看,“协议Ⅲ”到底何时真正开始启动,仍无确切日期,按现有形势预测,最快开始执行或在2013年末。

欧美明确推迟执行

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核心标准,自金融危机中调整而生的“巴塞尔协议Ⅲ”,对国际经济金融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其落地实施备受瞩目。基于稳步推进的原则,“协议Ⅲ”给出了从2013年到2019年的六年过渡期。按照过渡期实施要求,各国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2013年需升至4.5%;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2013年升至3.5%,并逐步提升资本缓冲要求。

为保证“协议Ⅲ”的顺利执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随后的“二十国集团”进一步敲定各国执行计划。但随着2013年1月1日正式过渡期的到来,国际主要银行所在的欧美国家却“临阵退缩”,宣布推迟执行“协议Ⅲ”。2012年11月9日,美国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美联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国通货监理局——宣布,美国将不会如期实施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巴塞尔协议Ⅲ”。同时,欧盟也表示考虑将引入“巴塞尔协议Ⅲ”的时间推后最多一年,对于欧洲主要国家:“无论情况如何,新法都无法在2013年1月1日生效”。对于欧美国家推迟执行“协议Ⅲ”的计划,加拿大央行行长兼金融稳定局主席Mark Carney2012年11月5日在一封信中表示,一些国家的监管者和巴塞尔协议的成员国正在延期执行“协议Ⅲ”:“他们一般延期6个月至2013年中旬才会开始征集银行的‘生前遗嘱’”。

欧美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业对资本要求太过严厉,而在国内实体经济发展遇阻、金融体系风险累积的形势下,执行“协议Ⅲ”的要求,将打击各国经济复苏。

欧洲国家在债务危机中越陷越深,银行业经营不容乐观,对可运作资本十分“珍惜”,立即执行“协议Ⅲ”相关要求,将在打击银行业自身经营的同时,大幅削弱经济复苏动力。作为理应带头按期执行“协议Ⅲ”的美国银行业,则因资本金缺口太大,“不得不”推迟执行。目前,美国正面对财政悬崖到来等造成的多方冲击,更无法在短期内将银行业提升到满足“协议Ⅲ”执行要求。早在2012年6月,美联储就曾表示部分金融机构在满足“协议Ⅲ”要求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按照“协议Ⅲ”的规定测算,美国最大的19家银行控股公司存在高达50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更为明显的是,“协议Ⅲ”规定全球最大金融机构需建立额外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其总额需占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2.5%。为达到此目标,按照金融稳定局公布的需要增加资本的银行名单,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的资本防护资金必须提升2.5%,美国银行、纽约梅隆、高盛、摩根士丹利需提升2%,富国银行所需提升的资本防护金比率为1%。多方面的资本金缺口,使得美国只能将执行时间“无限期”推迟。推迟实施“协议Ⅲ”将减轻大银行的压力,同时,对同时需要满足“协议Ⅲ”要求的较小型银行也能起到缓冲作用。

虽然欧洲部分国家对美国推迟执行“协议Ⅲ”要求提出批评,但出于降低银行业经营成本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考虑,也同样推迟执行,不过并非美国式的“无限期”推迟。2012年11月23日,德国央行向美国银行业发出警告称,如果美国不实施新的“巴塞尔协议Ⅲ”,德国将考虑从监管角度对美国银行业的欧洲业务施加限制。对于这种“限制”,德国表示美国银行业可能会失去它们享有的监管优待,这些优惠政策允许美国银行以母公司驻欧盟分支机构的身份在欧盟运营,而不被视为依靠自有资本在欧盟设立的子公司。实际上,欧洲和美国一直就在为“协议Ⅲ”的推迟执行讨价还价。如欧洲央行敦促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一份草案的过程中放松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将某些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贷款纳入可充抵流动性缓冲的资产范围。总之,欧洲和美国都担忧“协议Ⅲ”一旦强制执行,很可能导致银行经营状况愈加困难,从而对宏观经济带来负面影响,这种担忧在目前形势下仍将持续。

我国银监会态度

对于“协议Ⅲ”的推行,我国银监会一直持欢迎态度,希望通过新的监管要求促进我国银行业整体经营质量的提升。但银监会并非“一刀切”地接受全部硬性规定,而是根据我国银行业经营发展实际和现实诉求,在与“协议Ⅲ”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升我国银行业经营和管理水平。

对于“协议Ⅲ”在2013年1月1日的执行,银监会一直强调将按期执行国际监管要求。2012年11月20日,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表示,中国金融监管当局会坚定不移实施新的国际资本监管标准,不会受美国、欧盟推迟实施的影响。并进一步指出,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在有关风险系数的安排方面,充分考虑了银行业自身对实体经济需要的支持,将不会削弱和影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了中国国情,亦更符合中国自身的利益。实际上,早在2012年6月,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时,即已敲定如期实施相关监管要求。我国之所以确定按期实施新的监管要求,主要是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危机中所遭受冲击相比国际部分大银行要小,达到新监管要求的“缺口”较小。

但欧美等国“爽约”,不按期执行“协议Ⅲ”,造成国际银行业竞争格局进一步变化。在此情况下,我国按期执行新监管要求,将对我国银行业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国内实体经济发展遭遇困难、银行业经营面临阻力,在当前特殊形势下,我国银行业实际上也正处在运营发展的相对困难时期,实施新的监管要求,将对部分银行产生不小的影响。但从目前形势来看,新的资本监管要求再被推迟的可能性较小,因为我国原本计划在2012年年初推行新的银行资本标准,从而让中国加入到全球性“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中。彼时,该计划比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实施时间早了一年,曾让市场一度担心资本监管新规会抑制放贷,加剧经济下滑。此后,银监会2012年6月份宣布将新规推迟到2013年实施,缓解了市场担忧。在推迟一次监管新规执行后,再次推迟执行的可能性目前来看相对较小,虽然国内银行大多不愿在当前经营形势下再割出更多“血肉”。

结语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3篇

从属于国际结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盏管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组织,其最显著的贡献就是制定了为各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认可和使用的巴塞尔协议Ⅰ以及巴塞尔协议Ⅱ和目前的巴塞尔协议Ⅲ。

诞生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而1999年形成的巴塞尔协议Ⅱ则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去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项综合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目前各方达成一致的还是银行资本充足率,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

――级资本的限制性定义。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

――过渡期安排。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Ⅲ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监管机构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来让银行逐步适用新规则,其中,在全球各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要求。

相比于原有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Ⅲ有了许多的突破。一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明显的提高,其中银行一级资本率比原来提高了2%。核心一级资本率比原来高出3倍多。虽然在巴塞尔新规下银行可以将核心资本比率降低到7%以下,但可能会面临分红、派息以及股权回购等方面的限制,特别是一旦银行的资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制裁。可能由国家监管机构出面干预。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次提出了资本缓冲资金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月开始启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虽然各国对于巴塞尔协议Ⅲ都投了赞成票,但由于各国银行的生态状况不一样,新规所产生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别。

为了减少自身的负债数额。美国、加拿大等国银行在金融危机中都已经添加了新的管理资产的基金。不过,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而且摩根士丹利的分析报告指出。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美国银行也将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局面。依据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2009年年报分析,其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67%和9.25%,但若在新的定义实施之后,二者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

与美国银行业相比,欧洲的商业银行在一级资本充足率上更加捉襟见肘,其中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正是如此,欧洲银行业未来10年可能必须筹集数千亿美元计的新资本,而且德意志银行日前已经宣布增发总计100亿欧元股票的计划。资料显示,虽然德意志银行的增资安排是为了将部分所筹资金用于增持德国邮政银行的股份,但为了满足巴塞尔协议的新要求,德行肯定会调整后者的资本结构,使其符合银行资本新规的要求。由于德意志银行本次的增资计划是其历年来规模最大的增资计划,也是欧洲今年以来最大的银行增资案,因此,有分析人士预计。更多的欧洲银行将追随德意志银行公布各自的增资计划。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4篇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规定

与《巴塞尔协议II》相比,《巴塞尔协议III》突出体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其监管准则的内容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

《巴塞尔协议III》对国际银行业最大的影响是强化了合格资本定义,显著提高最低资本要求,尤其是增加了一级资本中普通股的最低要求。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金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金的最低占比由原来的4%提升到6%(但一级资本加二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仍保持原来的8%不变)。二级资本仅在破产清算时承担损失,同时取消三级资本,简化资本结构。另外,扩大了风险资产覆盖范围,即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其目的是增强银行资本质量,减少银行债务风险的负荷率及由银行风险引起的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

(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枯竭是金融危机的主要特征之一。为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在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下有足够的优质资金维持其流动性,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2009年12月《流动性风险计算方法、标准和监控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两个流动性计量指标,即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其中LCR为高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资金净流出量的比率,用来确定在短期极端压力情境下,银行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而NSFR为可供使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率,反映了银行中长期资金的稳定程度,通过优化银行资金结构比率以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确保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

(三)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提高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新协议规定,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资本留存缓冲”全部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最低标准为2.5%。这意味着银行在满足普通股4.5%、一级资本6%、一级和二级资本8%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还要再预留2.5%的普通股作为资本留存缓冲,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因此,此项要求将有效减弱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行为,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资本边际,使银行有更多的资金用来在经济衰退期“吸收”损失。“逆周期缓冲”,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将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亏损的高质量资本构成,资本要求设定为0-2.5%,仅在信用过度增长而对系统性风险造成影响时使用。各国监管机构将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逆周期缓冲。

(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行风险敞口

杠杆率是指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其中表外业务通常是指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包括担保、承诺、金融衍生交易三类业务。在金融危机中,很多达到和超过最低一级资本要求的银行未能在危机中幸存,就是因为在计算一级资本占比中,未考虑表外资产。而有问题的银行交易了大量的表外产品,尤其是复杂衍生产品,使银行在健康的资本充足率背后早已危机重重。为了防止银行过度投机,并有利于掌握风险敞口,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将杠杆率最低标准初步定为3%。监测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过渡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此阶段为杠杆率的测试期,银行需从2015年起披露其杠杆率。根据过渡期的实施结果,2017年上半年将进行最终调整,并在合理评估和校准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杠杆率加入到巴塞尔协议的第一支柱中。

(五)调低资本充足率的起点,实施差异化过渡期安排

为了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充足率而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起点指标,即现行的普通股充足率要求达到2%,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4%没有改变,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安排了不断递增的过渡期,并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其他银行有差异的实施方案。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从2013年1月1日起,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3.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从原来的4%提高到4.5%;2014年1月1日,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为4.0%、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5.5%;2015年1月1日,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6.0%,总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仍为8%且不设置过渡期;到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和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应达到7%和8%,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达到10.5%。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影响

(一)对全球银行业的总体影响

首先,新规定促使银行提高资本持有率,减少高风险资本构成,降低了利润空间。新协议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资本数的要求,尤其是高质量的一级资本数量的要求,将普通股权益作为一级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将使未来几年全球银行面临数千亿美元的巨大融资压力;同时,还将迫使那些全球性大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为更大规模的放贷和投资留出更多资本拨备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从而减少银行的利润及股息派放,银行将面临一个漫长的去杠杆化过程。因此,《巴塞尔协议III》留出了5年的缓冲期。

另外,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提高,将会进一步加剧银行再融资、并购和业务的转移。银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最低资本要求的小幅提高都会引起银行资金的巨大变动。一些自身融资能力不强的银行为了不因资本充足率的提高而影响资产业务的规模,将会转而寻找补充资本来源的其他途径,这势必将引发银行业的资产重组、并购和业务转移的大规模出现,也将推动后危机时代银行海外并购的重新启动。

(二)对美国银行业的影响

2010年1月21日,美国率先出台了沃尔克法则,旨在提高金融体系监管的有效性。因此,新协议对美国银行业影响不大,因为美国主要商业银行基本都已经达到新协议所规定的要求。

据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一季度花旗集团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2%,一级普通股权益资本比率为9.1%;截至2010年二季度,摩根大通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1%,年底一级普通股权益资本比率为8.8%;2010年二季度美国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则达到10.67%,均远远超过巴塞尔协议III所规定的标准。美国排名前10位的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1.25%,最高者是纽约梅隆银行13.80%,最低为美洲银行7.81%。

(三)对欧洲银行业的影响

总体来看,欧洲银行在经历了欧洲债务危机之后,新协议对其产生的压力相对较大。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的资本充足率都未能满足新规定的要求。在《巴塞尔协议III》即将出台之前,德意志银行曾宣布进行100亿欧元左右的巨额增资,这无疑是为执行新协议中的自有资本条例做准备。据德国银行业协会估计,德国最大的10家银行将可能需要1050亿欧元的额外资本。与此同时,瑞士等国银行业所受影响较小。瑞士银行已经表示,将遵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的新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新要求。

据2010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欧洲排名前10位的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平均为9.26%,最高为德意志银行的10.80%,最低是毕尔巴鄂比斯开银行的7.7%。

另外,如何增资也是欧洲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因受欧债危机的影响,无论是通过资本市场筹资,还是依靠国家财政增资,都不是容易的事情。

(四)对印度和南非银行业的影响

就总资本和资本质量要求而言,因印度国内银行业本来就资本充裕,其资本充足率比巴塞尔协议要求高一个百分点,即9%。银行业体系在满足新提出的资本金规定方面不会有太大压力。但从长期看仍有一定挑战。

另据南非媒体报道,《巴塞尔协议III》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更加严格的新要求不会对南非银行造成不良影响,因为南非银行已经达到了这些要求。目前,南非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可达1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高于巴塞尔协议III说要求的标准。但南非银行的利润率不高,投资风险较大,仍面临较大变数。

三、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III》要未雨绸缪

全球金融危机后,尽管中国银行业的各项指标优于发达国家的银行,也远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新规定,但这只是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上行时期的情况,一旦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银行业的风险可能集中爆发,资本充足率的状况也会迅速恶化。由此,中国实施巴塞尔新协议,必须早作谋划、谨慎行事,一定要做到未雨绸缪、从容应对。

(一)深入研究监管新规则,全面评估和防范银行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目的即是提高国际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创建更加稳定的金融体系。协议通过一系列的新规定来全面评估和防范银行风险,如提高资本充足率以减少银行债务风险,设立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以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引入杠杆率指标以把控银行风险敞口,等等。

虽然经过多年的商业化改革,中国银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以前有很大提高,但要满足新协议的要求,还需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即以信用风险为核心,进一步覆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风险传导机制、预警机制和定价机制,加大内部评级和风险计量建设,强化对表外业务的管理,增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力度,合理延伸监管范围,强化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二)稳妥推进银行产品创新,寻求符合新协议要求的利润增长点

新协议中的杠杆率指标在计算一级资本占比中加入了表外资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但主要只是限制了复杂的投机性衍生产品的创新,并不会改变金融产品创新的总体趋势。

相反,我国商业银行应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银行产品创新,以寻求改变传统存贷利差盈利模式下的新的利润增长点。而与实体经济相联系的金融产品创新,既可降低银行的投机性风险,又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尤其是要研究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产品,并将其作为提高银行收益的主要途径之一,才能防止投机性衍生产品扩张,才能最终建立起稳定的多元化赢利模式。

(三)强化对资本约束力,减少银行坏账率

新协议更加强化了银行自身经营发展中的资本约束,对资本监管的标准更加严格,特别要求银行保有0-2.5%的逆周期监管资本,以有效防范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可见《巴塞尔协议III》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

相比国际银行,中国银行业的坏账率要高很多,而之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所导致的大规模放贷是形成银行坏账的直接诱因。虽然中国银行业目前整体上是满足新监管规定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从2008年底开始的大规模放贷已持续近两年,其影响由于滞后效应目前并未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上显现出来,而一旦到了将来某个时点,这种放贷会给银行带来新一轮的呆账坏账,中国银行业可能就不再满足《巴塞尔协议III》的标准了。因此,中国银行业必须尽快改变过去那种过度依赖贷款快速增长的简单、粗放、外延式的发展模式,回归稳健经营的内涵式集约化发展道路。

(四)提高资本充足率,逐步建立起差异化的监管规则

目前,我国银行业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已在10%以上,高于《巴塞尔协议III》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实际上,不同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不一样,新协议的实施对大型银行来说监管成本可能降低,而小银行的成本就会提高,在各国的实践中,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一般主要针对大银行,因为小银行不会面对系统性风险,则应采用较为宽松的监管标准,以保证小银行获得差异化发展。现在中国已经拥有各类法人银行机构3000家左右,既包括有国有股份制大型银行,也包括许多地方银行业机构。这些银行的资本规模悬殊,外部经济环境及承受风险的能力差异较大,如果采取统一的和强化的国际监管标准,就会制约小银行的自身发展;如果不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又会冲击我国庞大的银行体系。因此,在新协议的实施中,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考虑不同银行的差异,以逐步建立起差异化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和规则。

(五)加快提升银行的服务功能,增强银行适应资本市场的能力

银行业的竞争,既是资本的竞争,更是服务与信誉的竞争。中国银行业应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更加强化和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实施多样化服务。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还欠发达,中国银行业的整体服务能力与发达国家银行还有较大差距。《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是按发达国家的数据制定的,新协议的实施难免会对中国银行业的运行产生冲击,加上中国银行正在加快“走出去”,更需要强化银行适应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更需要按国际标准完善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把银行服务延伸到世界每个角落,从根本上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巴赛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巴林银行的倒闭,大和银行纽约支行的不慎交易,诸多事件为全球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金融理论界和实业界开始研究影响日益巨大的操作风险问题。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新巴赛尔资本协议把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的范围。因此,操作风险的管理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操作风险的管理来实现资源的有效使用。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根据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变化,从1998年开始关注对银行业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研究,并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一次征询稿中,提出应考虑对操作风险进行资本覆盖。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第3次征求意见,以对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做出最后的修订。委员会的目标在2003年末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修订,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家开始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3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考虑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新资本协议在不断改进中反映着风险测量和管理技术的提高。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使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和每项信贷风险面的规范评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相对于旧协议而言,其风险衡量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框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衡量方法,以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操作风险的涵义及衡量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的定义是比较权威的一个,也就是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定义。根据此定义,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不充分的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由于外部的事件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指出,这一界定包含了法律风险,但是并不包含策略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从广义来说,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指由于内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包括程序风险、技术风险和人员风险。程序风险又分为流程设计不合理和流程执行不严格两种情况;技术风险包括系统失灵和系统漏洞两种情况;人员风险包括操作失误、违法行为(员工内部欺诈或内外勾结)、违反用工法、关键人员流失等情况。外部风险主要是指外部因素引起的操作风险。这些外部冲击包括税制和政治方面的变动、监管和社会环境的调整、竞争者的行为和特性的变化等。内部风险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而外部风险与外部欺诈、突发事件以及银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等有关。

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巴赛尔新资本协议,对于操作风险的衡量大致有三种方法:基本指数法,指以银行过去3年内的平均年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标准法,把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不同领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然后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高级测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银行必须取得监管层的同意,由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确定。高级测量方法的使用则需要一些特别的标准。如果银行采用较高级的方法在没有监管层同意前不得转为较简单的方法。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询稿中,对高级计量法中内部衡量法、损失分布法有比较详细的描述,但在最终只是在“资格条款”中对使用高级计量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银行提出了严格的定性和定量的要求,并要求一定要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目前国际上只有少数跨国大银行在使用或开发该计算方法。

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策略

政府应加强操作风险监管的力度,使其与最低资本要求相结合

为了使操作风险的控制更具实际意义,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出金融机构具体的行为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虽然暂时未将操作风险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制度上减轻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覆盖压力,但是也不可避免的放慢了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建议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不同的操作风险要求。

探索操作风险控制与缓释的方式

银行在控制操作风险发生的同时,还可以采用各种方式控制和缓释风险。包括避免、缓释、保险和承担四种方式。其中保险是目前国际活跃银行使用最为普遍的操作风险缓释方式,针对不同的操作风险会有不同的保险产品与之相对应。传统保险产品中的银行一揽子保险、错误与遗漏保险和经理与高级职员责任险等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比较成熟的保险产品,而且得到了广泛的运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又开发了诸多新的保险保障产品,诸如未授权交易保险、电子网络技术风险的保险等。银行操作风险保险承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新的操作风险将不断被纳入保险的范畴,保险将作为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经常性工具。目前国际上除了保险以外,还有互惠资保险基金、证券化、优先风险计划也可作为操作风险保险的替代品。

完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根据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与组织设计原则,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应采用分权化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在总分行制的基础上(以“总行一分行一支行”型结构的银行为例),总行应以操作风险战略决策的制定和管理为主,同时负责对操作风险的总体控制。总行管理操作风险的组织机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制度管理委员会、稽核总局、操作风险的计量分析与评估部门、科技信息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内部授权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及所有业务部门,其中稽核总局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分行的机构与总行基本一致,但不包括董事会,分行设立稽核分局,并直接向稽核总局负责。支行主要从操作层面控制操作风险,因此支行只设立业务部门,执行总行和分行所制订的制度和政策,支行不设稽核部门,只接受稽核总局或分局的检查。

由于将操作风险纳入到组织文化中成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培养操作风险文化对于操作风险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依靠教育培训部门对银行所有业务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法律意识、制度观念和道德水准,降低一切因操作人员业务技能低、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差或员工对政策、制度、法律不了解等原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

积极开展操作风险的模型化研究

虽然目前国外对操作风险管理也还处于发展阶段,但是通过量化方式衡量操作风险则是大势所趋。国内银行操作风险的模型化发展基本处于零阶段,这就造成操作风险的管理始终停留在内部审计和主观判断的低层次上。把操作风险量化研究与控制框架结合起来才能为操作风险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这是国际活跃银行管理操作风险的趋势,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最终选择。量化操作风险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建立操作损失数据库,因此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自身都要按巴塞尔委员会的操作风险矩阵立即着手建立损失数据库,积累损失资料。建立成功的损失数据库从而为精确度量操作风险建立基础。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新资本协议 操作风险 风险管理

从1974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协议的正式实施,再到2013年《巴塞尔协议Ⅲ》最新规定的出台,时间跨度近4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由于《巴塞尔协议》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已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的“游戏规则”,该协议提出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方法体现了银行监管中的先进理念和银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其中的很多做法值得我国商业银行借鉴。因此,深入研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风险管理,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营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974年,成立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即巴塞尔委员会,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制定者。其于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银行的资本构成进行了确定,规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两类,而且其中附属资本的额度要低于核心资本的100%;第二,以资产信用风险的实际大小,将资产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级别的风险档次;第三,通过对转换系数的设定将表外授信业务同样纳入到资本监管范畴;第四,确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加权总资产比值要高于8%,而且其中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比要高于4%。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根据当时银行业资本特点,了新的资本监管规则(即巴塞尔协议Ⅱ),对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进行了对应的规范与控制。《巴塞尔协议Ⅱ》的主要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二是对风险反应更加敏感,三是将内部评级法作为其核心内容。

二、巴塞尔协议Ⅲ及其特点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直接催生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炉。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后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于2013年1月6日其最新规定。新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二是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三是对过渡期的安排。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以前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到时,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要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要达到6%;同时对缓冲资本的落实更为宽松一些,商业银行可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巴塞尔协议III》与先前版本相比,在很多监管指标上略有有所放松,这主要是面对银行施加的强大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从《巴塞尔协议III》对全世界商业银行的影响来看,该协议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也比美国更大。由于新协议要求银行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和业务范围。银行必须提高储蓄资金以避免潜在的资产损失,而投资者得到的贷款额将相应减少。这种影响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尤为突出。相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放贷能力。从我国来看,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最新数据显示,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是超过150%。与国外的同行相比, 目前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可以覆盖《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而且多数银行都已经满足了这些要求,中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比国外同业要轻松很多。

三、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现状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对银行操作风险的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起步都较晚,当前大部分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基本处于初级模仿阶段,定性研究多于定量研究。同时,在风险管理实践过程中,因为大多数的商业银行正处于向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规范性阶段,对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对地方需要不断磨合、完善。因此,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应的管理人员不足、风险管理部门不完善、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合理、相关的经营操作风险披露不足等。加之当前商业银行缺少对应的风险计量模型与计量估值损失数据,导致在银行经营过程中,操作风险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亟需重点控制的风险之一。

从当前情况看,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用环境,加之普遍存在的浮躁功利心态,伴随着银行操作流程设计失当、控制措施不力等问题,致使我国商业银行潜在较大的操作风险。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与抵御能力,争取从制度到体制等多个方面达到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已势在必行。

目前国内大约有10家银行已经开始着手根据新资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开始前期准备,并将材料上交银监会。但从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过程看,国内银行业与新资本协议中的相关标准还存在相当的差距。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敢于正视并应对来自多方面的挑战。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当前我国银行从业人员,甚至包括部分银行高层在风险认识、理解等方面还没有达到对应的标准,这是我国银行业后续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所面对的最重要挑战。虽然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持统一支持的态度,但是在下面的分行以及县级支行是否能够贯彻和支持总行的相关精神也是一个疑问。若想达到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国内银行必须在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认知等方面形成一个共识,推动建立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系统和体系。

四、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原则

从风险管理的实施来看,风险管理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与控制性活动,更不是银行为了需要而附属增加的一项管理类活动。风险管理必须渗透至银行的各个经营环节当中,同时内生到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流程中。首先,银行全体人员必须都遵守原则。商业银行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依靠所有的员工。在银行高层积极参与和贯彻的基础上,依靠全体员工才能将风险管理文化、风险偏好以及风险控制目标实施下去,确保风险管理与实施的质量。其次,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控制策略必须遵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由于商业银行所经营的业务种类并不相同,而且所面临的地区经济环境、业务种类以及市场风险等都不同。所以,在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与推进过程中必须体现出对应的差异化原则,针对不同业务以及经营环境的银行制定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方法,形成差异化的风险控制策略。

五、基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策略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借鉴国外相关实施经验,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实践,在尽量满足全面风险管理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从多个方面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施。

(一)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风险管理意识的形成首先要从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做起,不仅将其作为一项阶段性的工作,更要将其作为一项终身事业来实施。在银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向员工广泛而深刻的宣传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对风险管理与个人及银行整体的重要关系予以明确。积极消除陈旧观念以及惯性思维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影响,确保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相对一致的价值观念,使“风险―收益”的平衡理念成为银行经营的根本理念,促进风险管理文化成为银行发展的根本动力。另外,商业银行要通过管理制度的实施,逐步将风险管理的理念上升到文化,同时将文化融入到每名员工的日常行为中。将所有的风险管理理念固化形成到每一条制度中,使得员工自觉遵守。同时,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风险控制管理在员工中变成一种自觉和主动的行为。

(二)建立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起一个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管理体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从中协调与组织,各个主要业务管理部门通过执行银行主管部门推行的“三位一体”组织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而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整个风险管理实施的主体,因此其必须具备对应的风险管理独立职权,尤其要与产生各种风险的业务部门独立开来。因此,在组织架构方面,商业银行必须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在保证风险管理相对独立的基础上,使得风险的承担与监控工作相互分离,确保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与风险承担部门相互独立。另外,在职能方面,商业银行还必须针对经营过程中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经营风险等管理权限问题,采用管理授权、控制目标设定的方法,将风险管理信息及时高效地传递给对应的分支机构,形成风险管理执行力。所以,各商业银行必须在认真贯彻监管部门对应的政策与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详细规定各项风险管理流程、方法,形成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积极采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行情况,实施当前先进风险技术的主要目标在于完成全面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建设。在利用先进信息收集与处理系统的基础上,连续不断地收集大量的客户与市场信息,以达到识别客户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目的,完成对应的预警工作,最终达到科学确定防范风险的目的。同时,通过建立起对应的数量模型,利用定量分析工具完成对包括全球、全国、地区、行业以及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和分析,在信贷审查等风险管理方式的作用下,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中长期目标在于构建起成熟、完善的银行内部评价体系,在参照新资本协议标准的基础上,要逐步开始实施内部评级制度体系建设。考虑到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涉及到企业治理、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设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在学习同行业成熟经验的同时,通过引进先进评级理念和技术,促进企业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与完成。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相关技术力量,建立起符合银行内部经营环境的基础数据库,形成相对完善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四)强化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基础性建设工作

首先,形成完善的风险报告机制。通过建立机制,使各级管理人员、决策者了解、掌握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便于及时的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与经营策略,保证银行业务朝着健康的目标发展。第二,要建立起风险管理考评制度,通过对各级机构的风险管理动态考评,并以考评结果作为风险限额与授权权限的限制依据,促进各级分支机构更好的完成对应的工作目标。第三,建立并完善风险经理制度,通过对风险控制及管理人员的等级化管理,提高风险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为银行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提供基础性保证。当前,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风险经理及相关管理者的职能发挥,这个问题需要后续通过工作流程制定、激励机制的完善等方面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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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潘建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X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策略研究[D].中山大学. 2011-6

[4] William R Tracy, Mark Carey. Credit Risk Rating System at Large USBanks [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2009(24)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两难选择 对策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国将于2006年12月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新资本协议通过对商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因此,许多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也纷纷表示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然而,我国却面临着双重挑战。

挑战之一:我国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目前,我国缺乏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

我国缺乏实施第一支柱的条件

第一支柱是资本充足率要求。新资本协议在第一支柱中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例如,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其中最简单的是标准法。标准法下那些仅具备基本风险管理系统的银行,要依靠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然而我国具有外部评级的企业非常少。如果监管当局认为不宜采取外部评级,可以规定所有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都为100%,而对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根据出口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来确定。这样就可消除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因此,银行必须不断提高对风险的理解和改进对风险暴露的管理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目前不具备实施标准法的能力及客观条件。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内部评级法不仅要求银行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而且要求监管机构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就目前情况来看,国际上只有一部分国际活跃银行和发达国家有实施这一方法的能力。我国的银行和监管机构距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同时国内各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商业银行的贷款评级体系仅是套用了监管当局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或者是在此基础上简单做了一些细化。这样的评级系统远不能用来评估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对信用风险量化的精确度和准确性远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规定的标准。总的看来,中国的银行要实施IRB法,难度较大。为了改进评级体系以达到采用IRB法标准法的要求,我国银行面临的挑战是收集数据、建立必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强化信息技术支持和员工培训。

我国缺乏实施第二支柱的条件

第二支柱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资本协议引入了监督检查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性操作。但是,实施第二支柱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第二支柱所涉及的范围较广,问题复杂,而各国监管当局暂时得不到详细的指导,也不具备相应的监管资源。二是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要求各国的监管方法逐步趋同。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相应有必要提高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的透明度。

世界银行认为,对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贯彻实施第二支柱比改进第一支柱可能更加重要。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当局还没有能力贯彻实施第二支柱。各国监管当局改进监管工具,提高判断能力的过程将是非常困难和富有挑战性。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至今为止,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仍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而实践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金融监管缺乏严肃性。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亟待提高。

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虽然我国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以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表现在: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没有实行审慎会计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落后。首先,我国金融监管的监管手段仍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其次,监管方式比较落后。再次,监管手段陈旧,科技水平低,与被监管机构未实现电脑联网,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使监管人员忙于监管资料的收集和层层上报工作,效率低,成本高。

我国缺乏实施第三支柱的条件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市场约束主要是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则,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市场约束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是提高银行信息披露的水平,加大透明度,即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和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合理的判断。市场约束的主要作用是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管、稳健性。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5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挑战之二: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不利影响

从表面上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自觉自愿的,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新资本协议和老协议一样,一旦形成,就将被视作“神圣条约”,各国就要认真遵守,并将成为评价各国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和银行监管当局监管能力的国际标准。但由于目前中国还缺乏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不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将给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带来诸多的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金融业的评价

尽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各国(包括协议的成员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由于它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代表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市场规则的最新诠释。是否接受新资本协议,是否按照新资本协议指出的方向(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去发展本国金融体系无疑将成为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评判一国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程度的重要依据和影响因素。我国目前正在争取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同,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游戏规则的变化,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无疑将会影响到西方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评价。

带来金融服务贸易的新技术壁垒

客观地说,新资本协议确实反映了现代金融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映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但另一方面,它也是发达国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给发展中国家设置的新技术壁垒,有利于西方大国和大银行。

新资本协议宣称的宗旨是通过提高监管资本要求对风险的敏感性来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并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公平竞争。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银行业无论是资本金还是风险管理水平都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政策或法规的调整赶上来,风险敏感的监管资本要求无疑将增大发展中国家的融资难度和限制发展中国家银行的业务拓展能力,因此,实际上新资本协议为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国际金融大舞台上设置了更高的技术壁垒。而且,无论是新资本协议还是老协议都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发起并制订的,对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考虑得太少,这将拉大发展中国家银行与发达国家银行竞争力的差距,也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新资本协议问题上面临两难的选择。

对我国经济和金融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新资本协议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重要的游戏规则,如果我国不实施新资本协议,它将对我国银行的业务、评级、海外上市以及我国的利用外资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一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由于跨国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和投资的风险水平被认为高于对发达国家的贷款和投资,新资本协议对前者将给予较高的风险权重,从而将限制跨国银行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流动。

二是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对我国的经济援助和贷款。IMF和世界银行一向支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IMF通常将巴塞尔委员会确立的监管原则作为评估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各国金融体系及其监管体制的参照基准,并可以通过IMF第四款协商过程促使成员国实施这些原则。世界银行也可以通过技术援助项目迫使受惠国实施这些原则。

三是影响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和海外上市。新资本协议确立的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金规则将成为国际信用评级公司评估各国银行的参考标准。这样,新资本协议通过影响信用评级公司的银行评级标准来影响到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银行的信用等级,进而影响到我国银行国际融资的成本,甚至影响到我国银行的海外上市。中国若不能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就难以在发达国家开展业务或开办新机构。

四是直接影响到我国银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竞争激烈且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游戏规则的国际金融市场上,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资本金实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上,新资本协议无疑将会使这一国际金融规则得到强化,使我国银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地位。不仅如此,由于新资本协议代表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和发展方向,如果我们不能尽快实施新资本协议,我们将失去一次学习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管理经验和缩小差距的机会。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只能在实践中学习,作为旁观者是无法学到手的。

我国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对策

笔者认为,面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给我们带来的严峻挑战,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采取的对策只能是:尽快借鉴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资本监管的成熟经验,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监管框架,并努力创造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争取在几年之内让我国各大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作为过渡期的做法为: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与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保持一致,吸收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除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外,明确提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对资本不足的银行所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定期披露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有关信息,提高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仅是在参考1988年资本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并原则性地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考虑到短期内我国商业银行按照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要求计算资本充足率,无论是采取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客观上都存在许多困难,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现状,现阶段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第二支柱的内容,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提升资本监管水平:

第一,商业银行应对本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负主要责任,建立明确的资本发展战略,健全资产扩张的资本约束机制,防止资产(特别是高风险资产)的膨胀造成资本充足率的快速下降。

第二,监管当局建立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程序,包括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内容、检查频率和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三,基于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判断,商业银行应有权要求其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金。

第四、监管当局应建立明确的触发比率,及时对资本充足率接近或低于触发比率的商业银行采取干预措施或纠正措施,提高监管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向新资本协议过渡,我们应该要求和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开发使用IRB法或部分借鉴IRB法的有关内容,强调从现在开始积累相关数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香港金管局新的贷款五级分类法。新的分类方法同样将银行的各类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公司贷款、银行同业、国家贷款、零售贷款、项目融资和股本投资,分类的重点放在信用风险暴露(exposure)上,从而使监管当局要求的贷款分类尽量接近银行内部自己的信用风险管理方式。新的分类方法将贷款分为n级,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正常贷款细化为7级,不良贷款分为4级(在此包括特别关注类贷款)。每一级别与标准普尔的评级体系相对应,如AAA、BBB等,并与违约概率(PD)挂钩。能够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采用自己的计算指标。不能计算违约概率(PD)的银行,则采用监管当局确定的指标。

新的贷款分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优势: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和大型国际银行所采用的评级方法基本一致;通过PD/EL进行的评级标准比现有的贷款五级分类更客观,并使贷款分类具有可比性;不能够完全满足各项要求的小型银行可采用简化框架;便于监管当局检查银行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内容),使银行能够将自己的风险程度与整个银行业的标准进行比较;通过提供银行业资产质量趋势方面的前瞻性信息,帮助银行进行信贷策划和分析;推动银行为信用风险管理开发和增强内部评级制度;为银行业汇集违约数据提供行业指标;使银行能够以行业违约数据为基础进行违约概率(PD)的审查。

为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和监管效率,使我国的金融监管能够适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我国的监管当局应该做好以下工作: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最终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二是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三是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失真或重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总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尽快制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战略措施和时间安排,把实施新资本协议与我国的金融改革结合起来,尽可能缩短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过渡期,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达到提高我国银行特别是开展国际业务的大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巴塞尔协议范文第8篇

    巴塞尔委员会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的演变

    巴塞尔委员会此次提出在监管原则中引入IRB方法,是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些国际大银行发展出各种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 并且计算经济/风险资本〈economic capital〉。这些银行意识到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公布的旧版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不能准确、敏感地体现真实的风险水平, 因此, 在衡量风险时更多地采用经济资本, 而不是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另外, 随着各种资产证券化产品(asset securitization)与衍生产品的出现与日益复杂, 更加突显1988年的资本协议不能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问题, 1988年的协议面临重新修订的必要。

    委员会了解现行资本协议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个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订, 将市场风险包括到资本协议中,并允许银行采用风险模型来衡量市场风险(VAR, value at risk)。当一些银行运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与管理信贷风险之后, 委员会面对重新考虑有关信贷风险资本的规定。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资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风险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与不断改善IRB方法的过程中, 委员会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工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了业界比较常见的两大类信贷风险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简称DM) 与Mark-to-market paradigm (简称MTM)。虽然从2001年初公布的新协议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显看出这两类信贷风险模型对IRB方法的影响, 但是委员会在新协议中并不允许银行完全采用信贷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及其相应的资本准备。1999年4月的信贷风险模型研究报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结论是:信贷风险模型尚未到达与市场风险一样的成熟阶段, 信贷风险模型受到数据有限与未能验证模型的准确性这两个主要问题的限制, 因此委员会暂时不会考虑让银行使用风险模型来衡量信贷风险,或计算应提取的资本准备(在新协议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点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委员会同时也意识到信贷风险模型将来会发展到成熟的阶段, 因此在新协议中不能完全忽视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方面发展出的各种工具。

    于是,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个明显的特点:委员会将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贷风险因素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在以往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认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贷风险工具, 在新协议中, 委员会允许银行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这些银行内部的风险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银行内部评级、与评级挂钩的违约率PD, 以及高级IRB中的衡量违约风险暴露EAD与给定违约损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减轻信贷风险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虽然委员会对这些做法做出比较有争议的修改〉。委员会为此作了不少准备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贷评级与信贷质量的补充资料来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与2000年1月公布的《业界对减轻信贷风险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类是委员会认为还不够成熟, 不能在新协议中使用的衡量信贷风险理论与工具。委员会在这些工具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预见风险EL与不可预见风险UL的理论〈即银行认为只需要为UL提取资本准备, EL可以由银行的一般准备与利息收入覆盖。 而委员会要求银行为EL与UL都提取资本准备。〉;利用PDF函数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计算信贷风险VAR的风险模型(主要是DM与MTM模型)。委员会在这些其认为不够成熟的理论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计算风险权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调节授信组合中的风险集中度(Granularity, 简称G)的做法, 对减轻信贷风险做法的调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员会对这类理论的大幅修改成为业界在反馈意见中引起最多争议之处, 也是委员会在研究业界的反馈意见之后, 可能做出修订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类的风险因素, 业界与委员会的分歧比较少, 因此, 以下简单分析IRB方法中对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构思, 着重分析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构思与特点, 业界的不同意见, 委员会可能采纳业界的哪些意见并做出修订。

    二 IRB方法中关于第一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总结1999年至2000年底对银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的做法所做的调查与研究, 认为比较多的银行有能力运用内部评级系统来衡量于管理信贷风险, 并且能将客户评级与违约率PD挂勾。另外, 银行在衡量与预测违约率PD时,有比较充足的数据, 并且可以参照外界评级机构对各借款人评级相应的PD资料, 从而能比较准确地衡量与预测PD。

    但面对数据有限的问题, 比较少的银行能够准确地衡量与预测各种产品与客户的给定违约损失率LGD。而且不同银行对LGD的预测结果有很大不同, 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比较低。另外, 与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银行参考的外界资料相对少了许多。因此,委员会根据对银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在酝量IRB 方法时提出了基础IRB与高级IRB两种方法, 以便让有能力、有条件的银行能够更多地运用其现行的衡量、管理信贷风险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银行在使用银行内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风险因素的同时, 对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风险因素, 如LGD与EAD则使用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员会在制定基础IRB中由监管机构统一规定的风险因素时, 由于要平衡简单、易行与准确衡量风险两方面的需要, 以及银行之间风险水平的差异, 因此, 在制定一些统一规定时偏于保守, 从而造成了采用基础IRB方法的银行比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资本准备的不合理结果, 这个结果也是与委员会的理念不相符的(即为银行提供提高衡量风险能力的动机, 对于相同的风险资产, 能更准确衡量风险的银行可能提取比较少的资本准备)。 造成基础IRB偏于保守的特点在委员会关于基础IRB的LGD规定中表现得比较明显, 以下略作说明:

    基础IRB方法对给定违约损失率LGD主要以下规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对LGD有以下规定﹔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但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又没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员会承认这样的规定偏向保守, 因为在基础IRB 方法中, 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银行的大部分授信将被当作无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对于有委员会认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 对LGD有以下规定:

    (1) 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委员会根据押品值与授信额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简称C/E), 订出两条线:30% 与140%。委员会再制定这两条线的主要构思时﹔担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达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对LGD有比较明显的影响, 才能在计算LGD时得到认可。这实际上进一步削弱了基础IRB方法中为委员会认可的押品对LGD所起的作用。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为50%〈这实际上等于不认同押品对LGD有任何影响, 因为对于有优先索偿权的无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员会的理由是, 当C/E小于或等于 30%时, 银行在处理押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可能超过处理押品能够得到的金额, 因此, 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妥善管理押品, 从而认为应该将这类授信等同于无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为40%〈140% 的C/E相当于授信与押品值的比率为70%, 银行在借出$70元的贷款, 而该贷款由$100的押品担保, 委员会认为当借款人公司违约时, 银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临$28, 即$70x40%的损失。 请留意, 这类押品已经局限于委员会认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种类。〉。若C/E在30% 与140%之间的, 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计算LGD。 

    (2) 对于没有优先索偿权的授信,即便有委员会所认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为75%。 即等同于无抵押授信处理。

    委员会对于所认可的押品范围, 以及对于基础IRB方法中的LGD规定引起业界比较大的反向, 也是委员会可能做出修订的内容之一。

    三 IRB方法中关于第二类风险因素的主要理论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馈

    由于计算公司授信的风险权重以及决定风险权重的各类风险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详细与复杂的, 因此, 以下的分析主要围绕公司授信。

    (一) 计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简称M因素)

    委员会承认M是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 在其它风险因素不变的情况下, M越短, 风险越低。 银行在衡量信贷风险, 风险定价, 资本准备与调节风险后的回报时, 往往都会考虑M所起的影响, 并通过主观判断或信贷风险模型来调节与体现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