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稽核检查报告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存在的问题
(一)在申请及调查阶段:一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对超过限制贷款年龄的申请人受理贷款;贷款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借款无书面借款申请书;借款人本人不到场,代办人无借款人的书面授权书。二是借款人资料收集不全,未收集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未收集佐证借款用途的合同、协议、票据等。三是贷前调查内容不全,对借款用途、还款来源、担保人、抵押物状况及变现能力等情况缺乏调查。四是不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未经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二)在审查及审批阶段:一是对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借款人受理转贷申请;放松贷款的转贷条件,使转贷款条件优于原贷款发放条件。二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担保人经济实力较弱,担保额度超过其承受能力。三是受理财产抵(质)押贷款申请,未经财产共有人签字书面同意。四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月供金额远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0%以上。五是个人经营贷款期限超过其有效经营证件的经营期限。六是贷款审批无审批记录,无审批表,信贷决策人未在审批表上签字。
(三)在贷款发放阶段:一是发放抵(质)押贷款未到相关部门进行抵(质)押登记。二是贷款逆向操作,先放款后审批,发放贷款时间早于审批时间。三是未落实审批意见,发放贷款期限、金额与贷款审批的期限、金额不符。四是超授信权限的贷款未上报审批。五是贷款发放操作不合规,未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填制不规范,存在合同金额涂改,借款人与贷款人填写颠倒,借款合同上无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盖章,借款人签字盖章与借款人名字不一符,借款合同上无签订日期;借据要素不全,借据上无借款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与借款人名字不一致,未填列借款人地址、身份证号码,信贷人员未盖章;大额借款未按规定转入借款人结算账户。六是贷款利率执行不准,如短期贷款执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标准,其他贷款执行农户贷款利率标准。七是贷款科目核算不正确,如助学贷款纳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科目核算,短期农户贷款纳入中长期农户贷款。八是未按管理要求签订贷款收放责任书、承诺书。
(四)在贷后管理阶段:一是未按管理要求及时登记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台账并进行动态管理。二是贷款延期不符规定操作,在无借款人申请、签订延期协议情况下随意延期;原上报审批发放的贷款延期未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在门柜业务系统上进行贷款延期而不在借据上批注延期信息,或在借据上批注展期而不在业务系统中延期。三是未按贷后管理要求开展贷后检查,未按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质量较差,各期检查报告雷同,仅修改了检查时间;检查报告无检查人员签字;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风险预警。
二、成因分析
(一)管理制度学习不到位。各项信贷管理办法对信贷业务操作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都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个别信用社组织学习不力,有的收到文件后锁入柜中,不传达,不学习;有的将文件放在营业室,想看就看,不闻不问;有的仅组织大家在一起,将文件念一遍了事,不引导大家深入讨论。同时,信贷人员自学不够,对新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不主动学习,对业务操作流程不熟悉掌握,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中,凭着老经验办事,依照惯性操作,致使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二)信贷检查面较窄。在常规信贷业务检查中,一般都有时间要求,规定了至低的检查面,但一般是以抽查为主,而不是全面检查,致使一些基层农村信用社,特别是偏远信用社接受信贷检查的次数较少,对信贷合规理念认识不深,未能通过信贷检查来帮助提高信贷业务操作能力及管理水平。
(三)信贷违规处罚不力。在历次的信贷专项检查及稽核检查中发现的信贷违规问题,检查人员一般是当场进行指出,要求及时或限期改正,未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经济罚款等措施,或处罚力度较小,对个别信贷违规人员无震慑性。
(四)贷后监管缺位。在贷款从审批到发放的环节监管缺位,使贷款审批为同意的贷款条件及同意用款的条件无人把握,没人监督,致使出现发放抵(质)押贷款不进行抵(质)押登记、超授信权限发放贷款、审批意见未落实等现象。
三、措施及建议
(一)加强业务制度学习。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信贷业务制度学习,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可将业务制度学习情况纳入信贷检查及考核范围;创新学习方式,既要学习,开展业务讨论,也要引导信贷人员自学,既要学习制度文件,掌握业务操作,也要学习典型案例,警示信贷违规操作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规范信贷业务检查。各级农村信用社在安排布置信贷业务检查时要给予充足时间,提高检查面,至少确保全辖网点信贷专项检查每年一次。同时,规范信贷业务检查流程,达到以检查来辅导业务,以检查来规范操作,以检查来防范风险的目的。
县社保局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自查报告
市社保处:
根据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湘社险函71号)文件精神,按照组织机构、业务运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控制、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等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我局不断细化内容,一一对比,详细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机构控制
一是在进一步建立健全队伍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机构职能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业务经办、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活动全过程的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二是各个股室之间的内部控制职责明确、业务信息传递、反馈、监控流程规范。各项待遇支付时,首先业务审核、分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签字,做到了各个环节互相监督制约。
三是多年来,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业务培训、学历培训、规范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等措施,切实加强了社保经办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及经办人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业务运行控制
一是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待遇计算、基数核定、基数增减核定、补缴、缴费基数修改管理、欠费数据库管理、帐户管理、基金收入记账与对账管理、领取待遇资格认定、待遇支付、系统口令管理、系统软件维护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库安全管理,稽核监督等主要岗位做到了各岗位之间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二是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在我局“社保信息网”及公告栏上公开社保局服务工作内容和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图、收费项目及标准、办理各项业务需提交的主要资料、违规违纪的投诉、追究办法及咨询电话等公诸社会,提高办事的透明度。
三、各种人事、文书、业务、财务档案及时留存、归档保管,做到建档有规定、调档有制度。原始档案、资料由专人管理,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介绍信或相应的证明。
三、基金财务控制
一是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分别设立财政专户、支出户,地税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及时拨付财政专户,按月申请资金及时拨付到支出户,确保足额发放。对存入银行的沉淀或当期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了基金。
二是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
三是基金的预算管理严格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编制、审批、执行,在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测算下年度基金收支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基金下年度收、支预算,做到了认真、科学、合理。
四是基金的决算报表由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统一设计、统一布置,我们根据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决算报表,认真填制、审核,确保有关数据一致。
五是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的原则,设立了原始资料审核、出纳、记帐、凭证审核、登帐、会计资料归档、会计负责人等财务岗位。
四、信息系统控制
开展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一是对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帐户、口令等进行了一次专门的清理检查,并及时将软件更新和升级,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对全局计算机按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重新统计备案,对所有接入局域网的设备进行了全面安全检查,对发现有操作系统存在漏洞、防毒软件配置不到位的计算机进行全面升级,确保网络安全。三是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流程,严格信息审核,确保所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是严格禁止办公内网与互联网相连,为了防止人为的或其它意外事件发生,使致信息系统的数据丢失,采取了异地备份等有效的措施,保证了各项基础信息的安全。
五、内部控制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我局稽核审计配备2名专职稽核人员,每年按照市局任务要求及社会保险稽核审计程序,编制稽审工作计划,对享受待遇人员组织实施稽核,通过查阅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缴费基数核定表、核实参保时间、缴费年限等情况,核查职工个人档案和待遇资格条件证明原件,核实享受待遇标准,并不定期对各项业务进行抽查,及时反馈主要领导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虽然我局经办流程及程序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制定,但有些环节还是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缺陷。
六、整改意见或建议
一是优化队伍结构,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干部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大轮岗交流和竞争上岗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全面提升经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构建学习型、服务型单位。
关键词:内部控制 内部稽核 有效性 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06)10-058-02
一般来讲,稽核是审计在银行中的传统称谓,而内部稽核则是为银行服务的、对其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银行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得到有效、经济和高效地使用。由此可见,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合理保证其各项目标实现的动态过程,是经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和重要职责,而内部稽核则是对内部控制进行再监督的制度安排。因而,从广义上可以说,内部稽核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从实践上看,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发生众多问题,甚至爆发案件,与其内部控制缺陷密切相关。进一步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就会发现,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有效性不足亦是重要“病源”。
一、内部稽核的缺陷分析
(一)内部稽核的组织模式及其缺陷分析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组织模式大概有如下三种,都存在不少缺陷。
1、分行直设式。即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直接设立内部稽核职能部门,并对其实施全面管理和考核,总行稽核部仅对其业务开展进行指导性管理。这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独立性极差、职能作用不到位。其主要表现为:内部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由分行任命,工作开展极易受分行的左右和制约;个别稽核部门职责混淆,长期兼任其他部门的职能;个别分行将稽核部门视同一般职能部门进行考核,严重影响其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2、总行―分行派驻式。即商业银行总行对辖内分行派驻稽核分部或总行审计特派办,由总行稽核总部对其实施相对垂直管理。此种模式的缺陷主要是独立性不足、垂直管理不够彻底。其主要表现为:总行仍将内部稽核总部设置于经营层内,未能真正实现决策、经营、监督的完全分离;各稽核派驻机构在人事等方面虽归属总行统一管理,但稽核人员的工作考核和薪酬分配方面却实施属地管理,影响了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3、总行―片区派驻式。即商业银行总行设立内部稽核总部,按区域设置内部稽核片区派驻机构,且实施完全的垂直管理。其主要优点是独立性较强,但存在派驻机构人员配备不足、检查频率降低、外部监管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如某银行实施了“总行稽核总部―地区稽核中心―派驻分行稽核专员办”三级稽核组织模式,但稽核专员办仅有3人。由于片区派驻机构均设立于其他城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当地银行监管机构也难以对其运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二)运行机制的缺陷分析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机制是当前制约其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其制约因素主要出现在人力资源、实施程序、工作方法、稽核频率及指标等方面。
1、人员配备不充足。一是人员总量不足。据统计,截至2005年末,某省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人员共计63人,占人员总数的1.81%,较2003年、2004年减少14人、18人,降低0.59、0.52个百分点;专职稽核人员30人,占稽核人员的47.62%,占人员总数的0.86%。二是稽核人员职业资质不高。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某省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稽核人员中无1人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等职业资格;稽核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人员占比持续居高,2003年末为84.42%、2004年末为81.48%、2005年末为79.36%。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商业银行中,内部稽核部门成为不受重视的“边缘”地带。
2、实施程序有漏洞。一是稽核检查计划制定不够精细,缺乏对稽核对象的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不能准确把握稽核对象的问题和重点。二是稽核检查方案和流程的标准化程度不高,难以控制内部稽核人员的操作风险。三是稽核检查报告途径不够通畅。有的商业银行分行未建立上报制度,有的分行虽已制定相关制度但报送内容必须经分行负责人签批同意,影响了稽核报告的独立性和真实性。四是后续检查相对空虚。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某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后续稽核的项目数量仅占项目总数的10%,甚至有的商业银行分行尚未建立后续稽核制度,有的商业银行分行三年来仅实施后续检查1-2次,存在“稽核检查出的问题仍然存在”的现象。
3、运用方法欠科学。一是稽核检查以合规性为主,偏重事后监督和结果检查,普遍未建立与银行业务系统相结合的非现场稽核系统,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和综合判断能力不足。二是稽核检查中普遍运用传统的抽样方法,主要根据稽核人员的经验选定抽样范围和重点,主观性强、随意性大,易导致因稽核人员的判断失误而遗漏重大事项。
4、稽核深度和广度有待提高。一是稽核检查主要局限于专项检查或突击检查,全面检查相对较少。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某省辖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的各项内部稽核检查项目中,专项检查占比76.20%,全面检查项目仅占比23.80%。二是专项检查主要集中于授信业务和离任稽核检查,业务覆盖不均衡。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上述两类检查占比分别为25.43%、46.76%,而对会计业务、中间业务、资金业务的检查仅占5.89%、1.30%和1.30%。
5、稽核检查的后评价和处罚力度有待加强。一是现场检查的后评价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稽核检查后,并未深入分析和评价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内部控制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以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违规操作和经营风险。二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某省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仅有2家行对6个内部稽核检查项目的违规人员进行了处理,仅占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检查项目总数的1.83%,处理方式也以罚款为主,其中罚款12人,金额0.48万元,警告1人,撤职3人,开除1人。调查亦发现,个别商业银行在2005年也已开始转变观念,逐步加大处罚力度。
二、内部稽核有效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一)从总行层面看,商业银行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弱化了银行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的内在动力。银行商业化、市场化改革以来,各商业银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重发展、轻控制”、“重业绩、轻风险”和“重激励、轻约束”的不良倾向,以致内部控制相对乏力,强化内部监督的主观动力不足,对内部稽核模式的改革力度不够、进程较为缓慢。各省级商业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一级人,极易与总行形成“共谋”,忽视内部稽核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弱化了内部稽核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从分行层面来看,传统的稽核理念导致了银行内部稽核方法和程序缺乏科学性和灵活性。根据现代审计理论,稽核检查应更加注重对业务程序和内控系统的分析。传统的稽核理念使各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局限于业务结果的检查,缺乏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使内部稽核程序的标准化程度难以提高,内部稽核的工作效率相应降低。
(三)从监管层面来看,外部监管的软约束削弱了银行增强内部稽核有效性的外在压力。一是内部稽核的监管法规不够完善。比如操作性不强,缺乏对内部稽核方法和程序等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强制力较弱,无相关处罚办法及问责制度。二是基层监管机构力不从心。一般而言,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的内部稽核系统均由总行设计和构建,各分行难以采纳地方银行监管机构对其改进和完善内部稽核体系的监管建议。同时,因内部稽核片区派驻机构的外部监管关系尚未理顺,地方银行监管机构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发商业银行改进内部稽核体系的内在动力。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结构,强化内部再监督。设立一定数量的外部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以保证董事会对内部稽核体系有效性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完善监事会结构,增加外部监事,提高监事会成员素质,以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再监督,促使内部稽核体系的改进和有效运行。
(二)再造内部稽核体系,提升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运行效率。一是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内部稽核的组织设计。商业银行一般宜推行“总行稽核总部―地区稽核中心―分行稽核专员办”的三级派驻模式,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内部稽核机构均由总行派驻,人事、薪酬均由总行统一考核和决定。二是提升稽核人员素质。商业银行应实施稽核人员准入管理,提高职业资质和专业水平,实施稽核人员与一线业务人员的轮岗交流制度,提高稽核人员待遇,充实稽核人员数量,使各级派驻机构的人员配备与管辖分行的业务发展相适应,确保对基层行合理的稽核频率和范围。三是完善稽核方法和程序。建立内部稽核的非现场信息系统,将传统补救型或堵漏型的事后稽核变为事前稽核。大力推行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审计方法,合理确定内部稽核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具体方法。实施稽核检查方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和统一稽核检查方法和程序,降低检查人员的操作风险。完善内部稽核情况的报告制度,构建基层稽核机构向董事会直接报告重大问题的绿色通道,以确保银行高层及时知晓和纠正内控管理中的偏差,使内部稽核真正发挥自我纠错的作用。
(三)强化稽核体系的外部监管,推动内部稽核的改革进程。一是完善银行业内部稽核运行的监管规章和制度。银行监管当局应出台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管理办法,从组织设计、方法和程序、外部监管的关系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建立内部稽核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建立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运行的问责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处罚办法。二是建立对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状况的分级监管模式。针对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组织模式向“垂直管理、片区派驻、分级设置”发展的趋势,首先,既要确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稽核总部、银监局对辖区内分支行稽核机构的监管职责,又要明确银监局对辖区内分行所属片区内部稽核机构的监管职责。其次,建立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信息的分级报告制度,督促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总部及片区派驻机构,分别向银监会及片区内银监局,披露内部稽核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再次,建立内部稽核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既加强银监会与银监局的纵向交流,又增进内部稽核片区内银监局的横向沟通,使各级监管机构通过共享内部稽核监管信息,避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三是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和落实内部稽核体系的建设目标和计划。建议银行监管当局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将内部控制稽核体系建设纳入经营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内部稽核体系建设的短、中、长期目标,落实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体系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的作用,提升应对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蒋建华编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稽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王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陷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J].上海金融,2006,(5),70-72
作者简介:
一、美国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原则与制度
(一)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原则
美国是现代内部控制理念的发源地,早在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一个工作程序委员会就出版了一份关于确立企业内部控制理念的特别报告。该报告指出,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用以保护资产、检查会计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强化遵守既定管理政策的组织计划、协调方法与措施。该报告强调,注册会计师应对企业的预算控制、成本控制、经营报告、统计分析和控制文化承担外部审计的职责,很大程度上是以会计师的外部审计责任取代企业的内部控制责任。
这种以外部审计为主的方式引起很大的争议,以外部审计责任代替企业自身的内部监管责任容易造成企业放任自流的“搭便车”现象,助长企业的冒险经营与舞弊风险,而且也加重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法律责任,也难以广泛适用于对内部风险防范有较高要求的金融机构。为此,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54号审计报告,对内部控制责任作了划分,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与组织机构实施、财产保护、财务会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各种措施,由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控制;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管理部门决策和业务运作的程序与记录等,主要由企业管理层负责监控,只有当内部管理控制对财务报表可靠性有重大影响时,会计师才有义务去核查管理控制。第54号审计报告所确定的内部控制原则,已为美国商业界包括银行业所普遍采纳,成为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准则之一。
1992年,由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下属的一个专业委员会“赞助机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COSO)了题为《内部控制――统一的框架结构》(Internal Control——Integrated Framework)的研究报告,对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作了系统阐述。该报告认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应包括五个基本要素:
1、控制环境(control environment)。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或程序有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员工的信念与能力、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功能、管理哲学和经营风格、组织结构、授权和责任的划分、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等多方面的内容。
2、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辨识和分析风险是一种必须常抓不懈、持续反复的过程,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正确识别和评估经营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降低风险。
3、控制活动(control activities)。除了控制环境的“软环境”之外,企业还需建立控制风险的一系列“硬制度”,来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这些控制活动包括:业务和经营活动的授权、组织系统内有利益冲突职务的分离、实物控制、资产或财务记录的专人管理等。
4、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为了实现其经营业绩和风险控制的目标,企业必须识别、处理和交流来自内外的各种信息。COSO报告强调,完备的信息处理系统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保障,信息系统不仅处理企业内部产生的经营信息,而且也处理来自企业外部的各类经济、法律或行政信息。
5、监督(monitoring)。监督是由适当的人员,在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下,评估内部控制绩效的过程。监督活动分为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两类,前者是一种日常例行监督程序,是对业务管理层日常内部控制效果的监控和评价;后者是一种特别监察,一般是对出现严重异常或存在危机隐患的业务或部门进行的专门审查。
COSO内部控制框架虽是对一般企业的概括要求,但却得到了美国银行监管者和银行业的普遍响应。199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批准了对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第12条的修正案,要求银行就其内部控制状况定期向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报告,并鼓励以COSO内控框架作为报告的格式。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很大程度上也借鉴了美国COSO内控框架的原则规定。
(二)美国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与实践
美国银行业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策略和运作原则,一些著名银行如花旗银行、美洲银行、纽约银行的内控制度与实践在跨国银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口碑。概况而言,美国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具有如下一些特色:
1、独立、集中、权威的内部监管体系
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活动非常活跃,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为了更好地实现对银行系统内各组织各机构的有效监控,美国的跨国银行大多建立了强势的内部监管体系。这种强势的内部监管体系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稽核权由银行总行统一行使,分行没有稽核部门。分行的稽核由总行根据分行业务的权重派出若干稽核主任,分别负责区域分行的稽核。以花旗银行为例,花旗银行在亚太地区的分支机构统一由亚太地区稽核分部负责稽核,亚太地区稽核人员又分驻香港、新加坡、悉尼、马尼拉四个办事处,四个办事处各有管辖范围,如花旗银行中国范围内的业务就由香港稽核办事处负责。
第二、内部审计独立。银行的行政和日常管理层无权干预内部审计体系的运作,并有如下切实的制度保障:银行副总裁兼任首席审计师,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稽核人员选任独立,稽核人员由总行稽核部门直接从各业务部门中优先筛选;财务独立,稽核部门有独立的财务预算,不受业务部门干预;稽核人员的待遇从优,不低于实权业务部门。
第三、稽核部门分工精细,人员充足。稽核部门内部机构根据职能、业务、区域等不同标准划分,部门众多。如花旗银行的稽核总部除首席审计师外,下设调查部、业务审计部、辅助管理部、监督检查部、审计培训部、现场检查部,在现场检查部下又根据业务和区域分设北美一部(负责资金、证券审计)、北美二部(负责零售业务审计)、北美三部(负责衍生工具审计)、亚太部、拉美部、欧洲一部和欧洲二部等部门。美国主要银行的稽核人员占其员工总额的比重相当高,2000年的统计数据表明花旗银行稽核人员575人,占总员工数的0.58%,美洲银行稽核人员350人,占员工总数0.44%,纽约银行稽核人员170人,占员工总数1.4%.[16]
2、统一、严密的稽核依据
美国跨国银行要求各业务部门必须针对本部门业务的特点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规章或守则,这些规章或守则必须经董事会或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部门规章或守则有两个作用:一方面可以成为员工管理和教育的规范,新员工入行伊始就必须熟稔业务规则,明确自己的责、权、利,遵守守则情况成为员工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这些守则也是稽核部门内部监管的依据,稽核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业务部门不遵守规章或规章本身有漏洞,可以向业务部门提出建议,要求其限期改正或完善。
3、注重非现场稽核方法
与其它企业一样,跨国银行是营利性经济组织,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在风险管理和内部稽核问题上同样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问题。美国银行强调稽核工作不应干扰银行业务部门的正常运作,不鼓励大量采用现场检查方式,提倡开放式、自律型的非现场检查。以花旗银行为例,其稽核部门在确定稽核任务与稽核目标后,一般提前两周向稽核对象发出通知,要求报送相关的稽核材料。稽核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接纳和审核业务账册和资料,只有在账册无法说明问题时才考虑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美国银行注重非现场检查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在先进网络技术和信息系统的支持下,非现场检查有充分的硬件保障,不易产生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第二,与现场检查相比,非现场检查节约人力物力,又不干扰业务部门的正常运作,检查成本较小;第三,美国银行管理层认为,封闭型、突击式的现场检查虽然有助于发现问题,但却是以丧失业务人员信任作为代价的,非现场检查采用开放式、互动型的稽核方式,有助于培养稽核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互信意识,对业务部门的自我控制具有良好的催化作用。因此,美国跨国银行中除纽约银行等少数银行外,均不再将突击型的现场检查作为主要的稽核方式。
4、资产风险管理的“六C”法则
美国跨国银行通过评估资产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来控制资产风险,提高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对一般资产业务的风险评估必须贯彻“六C”法则,即必须考虑如下六个因素:
(1)品质(character):银行必须确保客户对借款等业务有良性意愿和明确的偿还意向,这一点主要是通过考察客户既往的金融信用记录来评价的。
(2)能力(capacity):银行必须确信客户有从事业务的权能,签约时有合法的缔约能力,并对客户履约的能力有客观的评估。
(3)资本(capital):银行必须对客户的有形资产净值进行分析,确保客户有能力提供充足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或履行合同。
(4)抵押品(collateral):如果客户提供抵押品作为履约担保,银行必须明确知悉抵押品的质量与价值。
(5)环境(circumstance):银行必须就对客户日常业务、产业、抵押品等有直接影响的因素做出客观评估,实际上是考察影响客户履约的外在因素。
(6)控制(control):主要是对业务的持续进行合法性与合规性的评估和控制,例如研究法律的修订是否会影响业务的合法性,贷款业务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要求等。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美国的跨国银行对内部稽核工作是相当重视的,从人力、物力、制度等方面均给予充分保障。这种强势稽核体制对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与稳健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十年来美国跨国银行业没有出现大的危机,美国跨国银行奉行的强力内控制度功不可没。但也有学者认为,强势内控制度的确有助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但投入大量稽核人员用于内部监管工作必然对银行的整体盈利产生影响,此外,过于依仗非现场检查的监管方式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尤其在业务部门有意隐瞒的情况下,非现场检查难免流于形式。
(三)美国跨国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估
内部控制评估是外部审计师或监管机构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调查、了解、审计、评价的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总称。内部控制本身是对银行风险的监视和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则是对内控机制有效性的监督,实质上是对风险管理的二次监督,通过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可以使审计人员和监管机构了解银行财务会计的可信程度,并为监管机构进行银行监管提供线索。
美国对银行内部控制评估工作相当重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场审计工作准则》(the Auditing Standards of Fieldwork)第2条明确规定:“(审计师)对现行的内部控制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评估,以此作为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性质、时间安排以及测试范围的基础”。美国是少数几个以法律强制银行披露经独立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国家之一,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要求所有资产超过1.5亿美元的银行和储蓄机构,应定期公布经独立审计师审计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美国审计部门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估,有一套相当成熟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审查评价
这是内部控制体系评估最重要的一环,可细分为如下四个程序:[17]
(1)初评。在正式评估内部控制体系之前,审计师应先审阅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银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指南,向管理人员询问,现场检查银行工作情况,以便对银行的控制环境、风险管理、信息交流等有一个总体印象。
(2)描述。审计师必须对内部控制的初评结果加以详尽描述,编成工作底稿归入审计档案,描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
文字叙述法(written narratives):即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阐述银行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按照不同业务和业务环节,说明各业务、环节的特征、经办人员、控制措施与方法、财务记录的编制要求和保存方法等,同时还必须说明内部控制措施的效能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文字叙述法的优点是简便、灵活、适用面广,常用于经营规模小、内部控制制度简单的银行,但文字描述法不能直观地反映较为复杂的内部控制系统,不适宜对经营网点多、业务复杂的跨国银行进行描述。
系统流程图法(system flowchart):即用流程图解的方式描述各业务环节的处理程序、财务记录的编制、处理、传递与保存。优质的流程图还能直观地显示各项业务的职责分工、授权、批准和复核验证等控制程序和功能。作为图示描述法,系统流程图法具有文字叙述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它可以较为直观地反映较为复杂的内部控制结构,具有直观、明了、清晰、完整的优点,还可以根据业务和内部控制的变化及时加以更新。但系统流程图对编制者的要求较高,审计师编制时必须面面俱到,考虑周详,否则流程图无法反映内部控制的全貌,容易令人费解或招致误解,此外流程图仅能反映内部控制结构的现状,不能明确揭示有关内部控制系统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缺陷。
调查表(questionnaire):是一种预先设计的标准化调查问卷,以便了解银行内部控制及其实际功能。调查表分别针对各主要业务和环节的内部控制措施列出一系列问题,备好正面答案和负面答案(有时还有中性答案),交由银行业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有统计学原理作为依据,较为科学合理,实施起来也较为便利,但答题人的主观心理对问卷结论有着直接影响,且调查表只能分别反映各经营环节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情况,不足以概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全貌。
三种调查描述法各有其优劣,需要根据特定银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加以选择适用,有时,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的内部控制运作情况,审计师将三种方法兼施并用,以求达到更为准确真实的描述结果。
(3)验证。通过从银行业务中抽取某一样本业务,从其处理始点审视至终点,借以判断银行的业务控制是否完善,审计师对银行内控机制的初评和描述是否客观全面。
(4)评估。美国的内控机制评估是相当有特色的,审计部门将内部控制风险分为三个层次:
固有风险(inherent risk):指银行因业务性质本身具有发生错误或弊病的可能。
控制风险(control risk):是指银行内部控制未能防止银行业务出现弊病或错漏的可能,控制风险越大,说明银行的内部控制越薄弱,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越大。
察觉风险(detection risk):是指那些内部控制机制和审计部门均未能有效察觉业务出现错漏或舞弊的可能性。
审计部门根据科学的加权公式,测算出上述风险在内部控制风险中的权重,并据此对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做出客观的评价。
2、内部控制测试
内部控制测试是对初步评价结果的校验,在整个内部控制评估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内部控制不完善,内部控制风险较大的银行,内部控制测试可以检验其内部控制问题严重的程度,确定内部控制失灵的关键环节,为今后的整改提供重点和思路;对于内部控制完备、风险较小的银行,内部控制测试可以再次验证银行的内控水平,避免有隐藏的内部控制缺漏。
由于跨国银行业务活动纷繁复杂,审计师不可能面面俱到地进行复查,只能以样本抽查的形式进行测试。内部控制测试一般在银行会计年度终了之前进行,这样有助于及早发现银行内部控制的问题,建议监管当局进行整改,保证银行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测试之后,审计部门会形成最终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银行内部控制风险进行评价,并分析其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确定今后的审计计划与程序。
3、报告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监管当局
根据美国的审计准则,审计师不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但其对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属于审计准则中的“可报告事项”(reportable conditions),应及时通报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或依据金融监管法规的要求,将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报告监管当局。
审计师向银行高级管理层通报审计结果,须采用专门的文书“致管理层函”(management letter),并通过专门的渠道直接呈交银行董事会、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之所以做出这样审慎的安排,是为了防止审计结论被搁置或篡改,以利于银行高级管理层及早针对内控问题做出妥善安排,避免内控危机的发生。审计师发现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问题时,必须尽快报知高级管理层或监管机构,如因审计师的瞒报或拖延给银行造成损失,审计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英国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制度与实践
(一)英国公司内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原则
英国的内部控制研究发端于20世纪80、90年代,当时英国的实业界就像今天的华尔街一样,假帐盛行,因控制失灵导致的公司经营失败层出不穷,公众公司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英国会计界为此成立了多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公司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改革的专题研究,并形成了多份研究报告,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92年的《卡德伯利报告》(Cadbury Report)、1998年的《哈姆佩尔报告》(Hampel Report)和1999年的《特恩布尔报告》(Turnbull Report),它们也被称为是英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研究史上的三大里程碑。
1、1992年《卡德伯利报告》
为了防范和控制公司内部的财会舞弊风险,1985年英国《公司法令》第221条要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必须对公司财务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法律并没有提供董事和董事会监督约束公司财务会计记录的具体制度设计,《卡德伯利报告》的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卡德伯利报告》认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为避免董事会和董事串通一气,合舞弊,《卡德伯利报告》创设了“内外双重审计”的制度。“内外双重审计”的制度设计为在董事会向公众或监管机构出具正式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之前,该报告必须经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双重审核。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董事会、董事甚至内部审计人员串通舞弊的可能性。
《卡德伯利报告》在许多方面开创了英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先河:如要求在董事会下设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等等。其中一些制度和原则,还沿用至今。
2、1998年《哈姆佩尔报告》
《哈姆佩尔报告》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目标在于保护资产的安全,保持正确的财务会计记录,保证公司内部使用和向外部提供的财务信息的准确性。报告将内部控制的范围由原先的财务控制扩展到全面的业务控制,并重申了董事会和董事的风险管理职责。
由于《卡德伯利报告》对董事会和审计师的核查报告责任要求得过于严苛,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必须为舞弊和错误提供“绝对担保”,董事会和审计师必须为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实践中董事会和审计师均有所顾虑,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往往作有意模糊或保留的声明。《哈姆佩尔报告》对此作了改进,不再要求董事会和董事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绝对的担保责任,而仅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合理保证”,即排除了在董事会和董事均恪尽职守的情况下仍不能发现的一些内控失灵问题,如操作性失误、系统性风险等等。
3、1999年《特恩布尔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工作中的主要作法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勤于学习锻炼,慎于品行修养,始终致力于做德更高、业更专、行更正、艺更精的信合人。
一是注重和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学习是我多年来养成的一个比较好的习惯,除继续加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外,不间断地加强对财务会计、信贷管理、风险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巩固,及时加强对计算机知识和信用社新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同时认真学习各级制发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文件,通过不断的深入学习,不仅充实和更新了自己的知识库容,而且开阔了思路,更新了观念,增强了自己的创新思维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是注重和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一直坚持承担工作任务时把自己当作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在承担工作责任时把自己当作一名勇于负责的主管领导。实际工作中,小事放权放手,但件件都及时督办和查问结果,大事都主动参与和承担。如在查办寨河信用社会计挪用资金违规违纪问题时,带领稽核审计部、财务会计部和监察部的工作人员到寨河信用社核查账务、调查取证、座谈询问、分析情况,为处理本次违规违纪提供了详实依据;在查办举报信用社信贷员和分社负责人违规办贷问题时,抽调联社不良办、风险管理部、监察部及基层信贷员组成贷款核对小组,带队进村入户上门核对贷款,找村干部和村民调查了解,与社内职工座谈情况。在案防工作过程中,带领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到基层营业网点对内控制度执行、会计核算、信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逐项检查。通过这些具体工作,不仅深入了解了基层实际工作情况,以便更有针对性地做本职工作,同时,也进一步锻炼了实践工作能力,丰富了实践工作经验。
三是注重和加强金融理论的钻研。每年我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调研后撰写一些专业理论文章,用以总结和指导工作。,我根据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开展情况,通过认真调查分析,撰写了《农户小额是考验》调查报告,被第4期《新金融》刊载。同年《一策解“三难”“多赢”促发展》一文,被《中国农村金融创新与实践》收录。
四是注重和加强政治品格的锤炼。,我利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和品格锤炼,整个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认真参与,按照活动的安排进行了学习和深刻地自我剖析,并在活动中撰写了数万字的学习笔记。通过积极参与这次教育活动,使得自已在政治上更加成熟和稳重,品格上更加坚强和耿直。
五是注重和加强领导艺术的累积。除了向身边的同志学习领导艺术外,还经常留意书籍、网络上介绍的一些比较经典的领导艺术类案例。
(二)加强内控建设,坚持从严治社,始终致力于做内控理念的传播者和严密内控的践行者。
温总理曾经说过,对于银行而言,相对于资本充足率,严密的内控制度更有意义。一年来,在加强内控建设和落实上,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狠抓了促制度落实的制度体系建设。从规范操作行为的层面上来说,现行的基本制度基本能够覆盖业务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了。但在工作中发现有些制度根本上就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责任追究不及时不到位,经过认真的调研和分析,我参与起草了《崆峒区农村信用社违规贷款责任认定处理暂行办法》,对强化全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了促制度落实的制度体系的建设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
二是树立了“内控严密、管理严谨、处罚严厉”的基本内部控制理念。在工作中我总结出,要防范操作风险,在制度建设和落实层面,不仅要有严密的制度,严格落实制度,还要严惩违规行为。因此,我倡导树立“内控严密、管理严谨、处罚严厉”的内控理念,并在稽核审计工作中实践推行,这种从严治社的思想,也因此得到了较大范围的认可。
三是践行了严密的内控和其他各项工作制度。在工作中我能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内控和工作制度,如省联社制定的《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反复学习了好几遍,并且在文件中做了很多标记,其他有关制度我也利用时间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能严格遵守。
四是督导了各项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我们主要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审计和内控评价来督导内控制度的落实。组织了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活动,陪同省联社、省联社平凉办事处、银监局现场检查等。以这些活动为载体,认真查找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认真分析不足,认真总结教训,认真制定措施。
(三)积极履行职责,指导做好内控监督工作,加强联系,优势互补,实施有效监督。
联社党委是崆峒区农村信用社的政治核心,所以,监事会的日常工作注重定期或不定期向联社党委报告,重要事项取得了联社党委的理解、协调和支持。同时,监事会作为联社的监督机构,与银监部门、联社内部稽核部门,共同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科学、规范监督体系。
一是建立和完善稽核审计部门内部工作运行机制。首先制订了稽核审计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了《序时稽核登记簿》、《专项稽核登记簿》、《来信来访查处登记簿》,对稽核时间、区间和责任人进行详细登记,落实责任,以备查考。其次建立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工作机制。本着对理事会负责的基本要求,我们将每个项目的稽核检查结果及时向联社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理事会、经营班子)汇报和反馈,以促进领导管理决策和部门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提升我们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实行稽核审计情况定期通报制,即对稽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查处的典型案例定期通报,做到查处一事,警示全区,督促辖内各网点查缺补漏,纠正偏差,完善不足,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符合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并对案件专项治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行了专档管理。
二是有效地开展了稽核审计工作。指导稽核审计部围绕联社重大决策和中心任务,突出财经纪律严肃性、信贷资金安全性和经营管理合规性,认真履行稽核审计职责。全年组织开展稽核审计项3项3次,即:实施了花所信用社等4个网点的会计决算工作真实性专项检查;对全区44个营业网点中14个信用社、15个信用分社和联社营业部进行了序时稽核,稽核检查覆盖面70.5%;根据人员调动和岗位调整情况,及时开展了24名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和4名联社部门经理的离任审计,以及岗位轮换的105名信贷、会计、出纳人员的岗位轮换手续移交工作。共查出并认定责任违规贷款49笔817.69万元,违纪资金8.96万元,提出稽核建议8条,下发稽核审计整改意见书25份,下发稽核审计处罚决定25份,为全区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保障。
根据甘邮银发(20__)120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县支行结合本县邮政金融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县支行及辖区金融网点进行了反洗钱工作的自我检查,现将本次工作情况上报,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1、 我行根据邮政金融网点人员变动及县支行实际人员情况,重新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县邮政、支行管理人员以及储蓄所主任是反洗钱具体负责人,有效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并监督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正常运转。
2、反洗钱领导活动小组设在县支行综合办公室,确定专门反洗钱管理人员,进行本部门反洗钱培训、报表上报、自查等日常工作。
3、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能够按规定获取客户身份资料,对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县支行在行内及各个网点转发了《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甘肃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考核评估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甘肃省分行反洗钱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责任到网点负责人落实制度学习、执行。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挂失等特定业务时,按照规定登记、审核、留存客户身份证件。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真实、完整,按照反洗钱规定期限保存,不存在反洗钱信息失泄密情况。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个人储蓄20万元以上、公司业务50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报告按规定上报,数据采集完整,报告按照人行规定及时规范上报。
5、根据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排储蓄所主任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登记、上报工作,强化洗钱监督,防范洗钱风险。
6、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按时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非现场报表真实、完整、规范;在人行或上级行现场检查前根据要求开展了反洗钱自查工作,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对提出的反洗钱工作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7、配合反洗钱案件协查、调查。主要对大额或一天笔数较多等异常资金交易及时关注,认真分析和判定,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重点可疑交易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和侦查部门开展反洗钱调查,报送的调查结果准确及时,分析报告规范完整。
8、反洗钱工作稽核审计情况。根据州分行安排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对审计结论积极整改落实。
9、反洗钱文件资料报送和报备。及时上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反洗钱信息员报备。按照要求及时、有效、规范地报送各类工作报告、报表、规章制度等反洗钱文件资料。
10、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按照监管机构及上级行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 根据上级行本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以集体学习和自学两种方式相结合,对各网点进行反洗钱培训,。
11、反洗钱工作配合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以及上级分行开展各类反洗钱检查和相关工作。
【财务管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一)】 据****文件精神,从5月上旬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收支情况
在财务工作过程中,本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根据本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事项均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在安排支出时,分轻重缓急,保证常规和重点支出需要,既体现实际工作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根据办公室各项工作任务,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有保有压,确保重点,统筹安排,合理支出。
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在建立并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过程中,制定了《财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有效地实施了内部监督和控制,保证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单位财产的安全,加强了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了各种漏洞的发生,达到了以下三点要求:
1、明确了记账人员与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明确责任,防止舞弊,各项业务事项得以有序进行。
2、明确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规范了各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3、明确经费支出的范围和开支标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经费开支,杜绝了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在固定资产购置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了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会计人员对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一方面做到账簿上所反映的有关财物、款项的结存数同实存数一致;另一方面通过账簿记录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无固定资产不入账,公物私用及其他违规问题。
四、存在问题
通过自查,我村在财务管理和财务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施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时,还未能完全达到《会计法》所规定的要求,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制度、稽核制度尚未建立健全,今后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实行更有力的措施,力求将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好。
【财务管理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二)】 我校接到《睢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睢检预建(20xx)95号)文件后,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组成了以党委书记孙明卫同志为组长的财务管理检查领导组,对学校的财务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总结如下:
1、我校学生均在政府组织下办理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身伤害保险业务在自愿自费的原则下,由学生自行办理参加,学校教师和有关人员一律不准参与,不存在回扣和私吞自肥现象。
2、每学期开学收费时,都由上级财政部门派专人到校收费,学校提供场地和人员配合,学校内部人员不经手财务收费,不存在私设帐外帐等现象。
3、严格遵守报销签字程序,所有需要报销的票据经办人首先签字;经总务处核实以后,由总务主任签字;最后由学校校长签字批准报销。这种报销程序模式,从根本上杜绝了贪污公款、不记账和贪污自费等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校将一如既往的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遵照检察院建议,在财务管理中开展下列方面的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教育干部和工作人员遵守守法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制,使广大教育工作人员充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掌握基础的法律法规,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