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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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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检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 质检机构 保证措施

引言

现如今,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通过一些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企业生产出来的各种产品,进行各项质量特性的检验,然后公正、科学、客观的得出检验结论和数据,最终用检验报告的形式,去正确地评价每一个被测对象的质量水平和质量状况。就如同制造业的工厂生产产品那样,质检机构出具的证书或者是检验报告,就是其最终的“产品”。因此,笔者结合自己亲身多年从事质量检验工作的经验,简要地分析一下,保证其质检机构“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1. 质检机构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某些企业的产品质量仅仅是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保持其质量的稳定性是远远不够的。有关的企业必须根据消费者对产品的反馈及要求还有实际的生产经验,去进行及时地改进其生产工艺,使其产品拥有更好的质量,其中,在这个过程中,质检机构可以通过下面的几种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1提出具体的方案去提升产品质量

质量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改变其机构在人们面前的形象,积极主动地提出一些可以提高产品质量的措施或者是方案,来赢得大家对其具有一个较为正确的认识。

我国的质检机构,由于其职能的限制,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挑别人的毛病,指出别人的不足,其工作性质很不讨大家的喜欢;对其工作不了解、不理解的人认为他们是存心地找茬;了解、理解的人却知道他们这样也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所以,如果我国的质检机构,可以抓住某些契机,在合适的场合下,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而又还比较完备的提升产品质量的具体方案。不仅可以减轻一些人对质检人员的误解,纠正一下他们的错误看法;而且还可以使其产品的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1.2 积极参加新品的评审工作

当一个全新的产品被开发出来以后,一定是采用了最新的工艺、最新的技术以最恰当的价位,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最为满意的产品。因此,由这种方式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其各项指标是否已达到了预期的标准,是否已经完全克服了老产品在其技术上的缺陷,这样只能是由质检机构通过对其进行有效的检验工作才能确定的。

因此,我国的质检机构必须积极地参加一些新产品的评审工作,在其新品样机试验后,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试验报告和质检报告,为开发新产品做出一份贡献。

1.3 反溃和汇总产品的质量信息

新时期的质检机构可以利用其职权,把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关的归类和整理,把有助于产品质量提高和改进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及时地反馈。

其实,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工艺部门需要对其新投入运行工艺的稳定性以及运作的情况进行及时地掌握;而设计部门也要对一个新产品进入市场之后人们的反映进行及时地了解。这样,质监部门正可以利用其自身的职能,将产品的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地汇总与反馈,供工艺部门、设计部门的应用。

2 .保证质检机构“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

2.1 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质检部门在进行产品检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外在环境条件,在拥有一定精度的实验仪器设备下进行,实验仪器设备条件是保证检验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在进行检验工作时,必须配备相应精度的实验仪器和设备,按有关的检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工作;并且还要注意加强对实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的状态。

2.2 注意现行标准的有效性

在进行检验产品的过程中一定要多加注意现有的检验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的有效性,选择那些现行有效的标准,进行正确的检验工作,以此来保证检验报告和检验工作具有较高的质量。

选择现有标准的一般正确的顺序是:先考虑国家强制性的标准,若无强制性标准,则可以选择被检产品的国家推荐性标准或者是行业标准。倘若出现了上述两种标准都没有的情况发生,还可以选择被检产品所在的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

2.3 建立有关的数据对比制度

建立有关的数据对比制度,其重点就是评审、检查所得到的数据是否可靠、准确;而建立检验报告制度的重点则是对报告的格式、表述以及检验工作的数据、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而进行的检查。

数据对比制度是将由不同的人员、不同的检验方法以及不同的机构对同一种样品进行检验,然后对其得到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其中存在的差异,进一步发现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地改善其工作方法。

通过建立数据对比制定,可以更容易地发现检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其有关错误结论或者是错误数据及时地通知给委托方,让其受到的损失降至最低。

结语

总之,在企业产品质量工作中,质检部门是对其产品进行把关、预防,并提供其质检报告的机构,是质量保证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部门,在稳定和保持产品质量的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文,就在新时期如何加强质检机构“产品”质量的保证措施,提出了具体的三点要求,不足之处望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 莫庆源. 论质检机构“产品”的保证措施[J]. 建材与装饰:上旬, 2012(6): 129-130

产品质检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产品质检报告范文第3篇

(一)工作运转经费不足

近年来,政府不断地加大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财政投入,为河南省各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的工作提供了保障,各检测机构检测室面积基本上都达到了检测要求,配备了主要的检测仪器。但仪器设备维护成本大,检测所需试剂、耗材、标品等价格偏高,各质检机构普遍反映经费不足,另有个别质检机构检测经费仍未纳入财政预算,开展日常工作较困难。由于人员或资金配备不到位,存在检测范围偏小、仪器设备闲置、利用率低的问题。

(二)专业技术人员偏少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中规定检测机构应配备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个部门至少配备1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了解检验工作目的、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但目前河南省基层检测机构拥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人数相对偏少。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人员少,学历大多偏低,检测水平参差不齐,缺少骨干检测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由于县级检测机构人员工资待遇较低,无法留住优秀的检测技术人才,无法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检测队伍不稳定,检测技术水平也有待提高。

二、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加大基层检测机构人员技

术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力度省农产品质检中心几年来多次举办检测技术人员培训班,基本上达到了各县级质检机构至少有1名检测技术骨干人员的目标。但由于检测设备和技术标准更新速度快,仍然需要加大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县级质检机构多数存在一人多岗、工作内容有交叉的情况,在加强检测技术培训的同时,也需加强实验室管理知识的相关培训。形成由县级到市级培训为点、市级之间互相学习补充为线、省级集中培训为面的培训模式,实现每个检测机构至少有2名精通多台主要仪器设备、从样品抽取到样品检测能够熟练操作、对实验室管理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的技术骨干,由这2名技术骨干带动机构其他的工作人员逐步提高检测技能和业务水平,从而提高整个检测系统人员的工作能力。

(二)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于仪器设备维护成本大,检测所需试剂、耗材、标品等价格偏高,县级质检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每年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农产品质检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为保障县级质检机构的持续运行,发挥县级检测机构的作用,就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加强内部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

1、规范内部设置:质检机构实验室应至少设立业务室和检测室2个部门,检测室根据检测内容分农残、重金属、理化等组,每组至少2人。业务室负责收样、下达检测任务通知单、汇总检测结果、编写检验报告以及各类档案的管理。检测室负责样品检测、填写原始记录单、仪器设备的管理以及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等工作。

2、落实规章制度:质检机构实验室应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其持续有效的运行。检测工作涉及到抽样、样品制备、样品检测、编写检验报告等多个环节,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要求规范操作。

3、强化资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只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计量认证是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是质检机构应开展检验监督工作的先决条件,所以质检机构要开展工作就要先通过计量认证。

产品质检报告范文第4篇

质检员岗位职责介绍

1、负责本车间的技术管理,质量检验及计量管理工作。

2、负责车间各个生产过程中质量检验是否必要更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材料损耗,降低成本。

3、经常巡回到车间,及时了解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与车间员工共同研究解决,要掌握生产要求,及时纠正在生产中的差错,保证生产质量,减少返工浪费。

4、负责产品的检验工作,全面了解车间的生产状况,发现不符合出厂要求的应通知车间主任,切实做好各级检验制度。

5、协助车间主任搞好产品的日常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6、深入车间,督促和检查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对于违反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操作,有权提出制止,并立即上报车间主任及时处理。

7、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完成质量检查与把关工作,及时完成原始报表的整理、验收工作。

8、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和提出纠正措施,不得隐瞒实情和有意不报。

9、参与各种材料和产品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对质量评定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

10、在产品生产的中期或结束时,及时填写信息反馈卡,并及时收集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评定、意见。

质检员岗位职责范本

1.做好质量检查和报表工作。

2.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修养和业务素质,确保生产质量。

3.做好入库原材料质检,成品质检,外包质检的定期质检和报检。

4.参加生产过程中各类使用产品的质量检测,及时检查生产记录和实验结果,检查生产用产品的质量是否达到使用标准,并作详细记录,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上报。

5.做好芯模质检,钢筋质检,混凝土质检,木工质检,蒸汽养护记录,并填写相应的质检单,实现合格生产,文明施工,确保生产质量。

6.熟悉产品生产工艺,产品相关验收规范,整个生产流程,以此作为依据进行检查和监控,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汇报。

7.熟悉各品种产品的检验标准,并严格按要求检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材料消耗,降低成本,使检验准确,节能,高效。

8.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记录,报告并跟踪督促作业班组及时整改,及时纠正在生产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领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减少材料的损耗,减少返工浪费。

9.以详细的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为依据,进行相关质检工作,及时矫正偏差,杜绝质量事故,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证明上道工序完成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确保不合格成品半成品不流

入下一工序。10.做好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保证成品半成品质量得到保护。

11.每项质检后,要填写与之对应的质量检查单,参与生产的各人各班组要进行签字或盖章,责任到人,确保质量得到保证。

12.汇总存档各项质检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按期提交部门领导或相关领导。

13.保证质检现场具备质检条件(人员、组织、技术标准、检验环境)。

14.当质检当中出现问题时,要及时上报,并找出原因,及时解决,及时填写质量反馈单,做出相应详细的质检记录,作为工作中的参考,在以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对于可以进行修补的制品,要尽快提出修补方案,进行修补,节约成本;对于不能解决或不合格品要及时上报,登记填单,申请报废。

15.积极配合各部分的工作协调,积极贯彻公司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

质检员岗位职责

质检人员负责对生产车间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以使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并负责公司产品出售前的抽样质量检查工作。

1、质检人员应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负责对公司各班组产品重量、质量、废料、合格率及产品相关问题的统计工作;负责对进公司所有原材料、辅助材料的质量检查。

3、质检人员应在适当、工作所需的情况下,主持召开班前会议,总结昨日工作上的疏忽及纰漏,并认真落实当日工作。

4、对下属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以及激励;有对下属人员推荐权和评价权。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工作进行分析讨论。增强自身及下属人员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工作热情及技术水平。

6、每日做好检查笔录及各项工作记录,每月质检人员都要认真总结工作并做出工作分析,递交上级领导审批,征求领导意见,及进改进工作。

7、质检人员每月应联合厂长、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各班组进行联合大检查,及时查检各班在产品质量、产品卫生状况上出现的问题及不足之处,并做出分析,指出应如何改进。

8、凡是质检工作中,有关重大决策必先请示上级领导,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9、质检人员在各项工作当中必须秉公执法、一视同仁严以律已、以身作则。

总经理的质量管理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领导和组织企业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确定企业质量目标,组织制订产品质量发展规划。

3.督促检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确保实现选题目标。

4.随时掌握企业产品质量情况,对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技术性问题,组织有

关人员进行检查。

5.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6.经常分析企业产品质量情况,负责产品质量的奖惩工作。对一贯重视 产品

质量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出了废品的严重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分 清责任,严肃对待,情节恶劣的要给予经济处罚或降职处分。

7.负责组织抓好质量管理教育,领导全公司员工开展产品质量活动,对产品

质 量的薄弱环节和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质量攻关。

8.为使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由总经理组织进行征求用户意见,搞好信息

反 馈工作,将用户意见向全公司公布,并根据用户意见及时研究改进提高质量的措施,认真解 决用户所反映的问题。

9.带领全公司各基层领导和员工,高标准,严要求,统筹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

员工的质量管理责任

1.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管理思想,精益求精,做到好中求多,好中求快 ,

好中求省。

2.要积极参加技术学习,做到四懂:懂产品质量要求、懂工艺技术、懂设备性

能、懂检验方法。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设备、仪器、仪表,做到合理使用、精心使

用、精心维护、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认真做好自检与互检,勤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下一个岗位,做到

产品质检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产品质检报告范文第6篇

《理化检验》质检部理化人员牢固树立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思想,认真做好原材料的入厂检验和过程质量控制,严把材料进厂质量关,积极做好质量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确保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产品实物质量。对进厂外购物资:钢材检验、理化试验、盐酸化验、锌锭化验、紧固件的检验和试验等,我部理化人员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做好每一项检测任务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以满足车间正常的生产需要。全年共采购钢材吨。在检测中多次发现不合格材料并及时地根据我厂实际需要进行退货或降级使用等处理,既保证了产品原材料质量,也避免了经济损失。全年共检测理化试样批次,总计退货5批次,合计吨,获得机械性能未达标和外观尺寸未达标赔付9批次,共计元(具体详见附表1)。有力地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我厂,保证了产品的使用性能。我部对原材料的检验、控制,经质量管理体系审查时深得审查组好评。

对于紧固件的检验和试验,全年共计检测螺栓吨,合计退货3批次。我检验人员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多次对检验发现不合格螺栓并退货,保证了紧固件产品的质量。

《厂内检验》在半成品检验过程中,我部各质检员按车间班组分工负责具体的检验工作,对自己检验的产品质量负责,做好检验记录。部门还根据工厂的实际情况和现行质检员技术能力、检验水平,合理调配现有质量检验工作岗位,使其责任心更强。今年我厂铁塔生产任务较重,铁塔结构复杂,加之交货工期急,用户对产品质量要求也较严。在检验过程中,要求我们不断强化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意识,快速反应,妥善处理生产、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针对生产环节出现的质量问题,加强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断提升工作质量,提高处理问题的效率。对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执行,采取纠正措施,并每月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原因,确保今年生产中产品质量稳定,有效的提高了产品合格率。在镀锌产品的检验中,我检验人员不辞辛劳地每周对车间盐酸以及氯化铵的配置、镀锌件的表面质量、锌层的厚度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准确的出具检测数据上报相关部门;为工厂节能降耗、控制成本做出了应有的铺垫。在的检验过程中全年累计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品为吨(其中报废4吨),全厂一次检合格率为99.65%(具体详见附表2),相比去年质量又有了新的提高。对发现因车间麻痹大意、重产轻质造成的质量问题累计处理13批次,处罚金额元。有效的增强了生产车间的质量意识,杜绝了车间“将就”的工作态度。

《外协检验》我部质检员在完成厂内检验任务的同时还协助外协办对外协产品进行检验,全年累计检测外协件共计批次,吨。由于工厂今年铁塔较多,铁附件等几乎都由外委加工,基本每天都有外协检验任务,我部质检人员克服外协件检验批量较大、结构较

为繁杂和检验环境局限等一切困难,按照《外协件质量管理办法》对外协检验工作兢兢业业,从不马虎,经常发现各式质量问题并及时通知外协单位整改。全年共发现处理不合格产品批次,对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责令整改致函17批次,累计扣除结算重量吨,扣除结算金额元。如此以来有效地增强了外委单位“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了工厂的信誉度。同时,我质检部还协助外协厂家提高产品质量。

为完善工程资料满足用户需要,我质检部全年配合企质办出具铁塔、钢管杆、铁附件、变电构架、地脚螺栓等产品的镀锌、焊接、探伤相关检测报告共计70多个工程,170多份数据资料,给客户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同时,我质检部还克服人员波动较大、人力不足等困难,配合营销部外出到各工程施工现场抽包,满足了用户要求。厂内也组织不定期的对成品包装铁塔、螺栓等进行开包抽查。全年厂内抽包检查铁塔、螺栓共计62批次;对发现的差错件,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处理。为工厂控制差错件,减少了一定的因包装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使我厂产品质量逐月提高,让每个质检员充分认识到提高质量意识、增强责任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了加强检验人员的管理和检验工作,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我部根据实际情况定制了《部门管理制度》,从严要求我检验人员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自觉搞好本职工作。并每月定期召开当月工作会议,由我部主任传达厂务会议精神并对当月工作做出总结,也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还根据各小组长反映的各种工作情况,对每个质检员工作中的不足提出要求并改正,对表现优异的给予勉励。此方法对促进质检人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我部还为iso9001-版质量体系监督审查的顺利通过、750kv铁塔申证成功立下了汗马功劳。

产品质检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质检机构;质量管理水平;检测工作质量;途径

当前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形态瞬息万变,如何才能切实适应变幻莫测的经济市场,进而逐渐摆脱束缚成为一个真正的中介机构,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质检机构需要思考并解决的问题。质检机构必须基于原本的物质基础,不断提高自我的质量管理水平和检测技术水平,进而更加高效地为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这一行业进行服务,为社会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不断提高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而全面培养

出一支拥有高技术水平的队伍当前,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质检机构中核心工作完成质量的高与低。其中包含非常重要的,用于具体计算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以及具体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这一类特殊“产物”质量的好与坏,完全取决于质检机构内检验工作人员。为此,必须不断加强对其内部员工队伍的建设。

(1)不断加强内部员工的思想政治学习活动。通过不断学习我党最新颁布的精神及方针,进而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以此来全方位地提高内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

(2)不断强化内部工作规章机制的建设活动,优化完善我国现有的质量监督制度。全面组织内部职工深入学习最新颁布的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以及相关内容。

(3)依据质检机构内部专业工作人员的实际技术及内在的文化结构,科学拟订优质的经济发展计划,有针对性地参加国家性质的技术培训活动。

二、不断进行完善和优化信息网络,及时对新产品的标准进行更新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部分产品的标准也在逐步地与国际进行实时接轨。大多数国家的质量衡量标准与行业内部的标准已陆陆续续地产生一些变化,在推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在逐步地提升对于产品的实际衡量标准,甚至有一部分已经强制性地将其标准转化成为推荐的衡量标准。为了进一步确保此类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的合理性有效性,质检机构需要及时地进行完善和优化内部的信息网络,或者委托专业的收集情报的一些机构,进行收集自我内部需要并有可能涉及的有关产品的标准内容。我中心已经上了连云港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标准查询系统,把中心所有通过计量认证、CNAS认证的标准都录入该系统,定期定时地对标准进行更新提醒,只要标准管理人员登录该系统,就会显示有几条标准被新的标准代替,有几条标准作废,只要有新的标准出台系统都会及时提醒,将有什么标准实施系统会用红字记录该条标准信息,每半年出一次查新报告。进而从根本上确保其检验出的数据结果可以与综合判定的结果出现高度的一致,使其可以更具科学、公正性[1]。

三、质检机构需要严格执行,对其内部标准物质的管理制度

以及仪器设备自我使用周期的定检规划对当前现有的标准有可能会影响到,检测数据的结果和测量结果的精准性的测量仪器,全部都要严格遵循,程序内的相关工作文件中规定的,按工作流程进行,具有规划性的使用周期的定检活动。质检机构在具体的使用其标准时,需要事先应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实际的核算[2]。其计算标准值属于计量器具这一行列,需要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严格遵照其规定进行迅速购买、长期保管和实时使用。它不等同于经济市场中的化学试剂,更不可以超期进行使用。在大多数的基层质检机构中,经常性地出现由于资金不足或者为节约经济开支,并没有及时地对质检工作中实验需要运用到的测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进而导致实验数据结果上的一些误差,并有可能将合格的产品错误地判定成不合格,不合格的产品可能错误地判定为合格产品。

四、严格按照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做好环境条件的控制工作

当前,检测外部环境条件对于检测结果而言,具有不可取代的影响因素。对于外部的温度、湿度以及空气的洁净指数全部都有着严格的要求,需要严格地遵照其质量标准,去进行创造适宜其生存的外部环境。例如微生物检验,如果外部空间环境中的空气洁净数值达不到其要求的标准,那么,在接种过程中,外部环境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微生物,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质量检验结果的精准性。在进行实际检测过程中,如果微生物培养箱中的温度并没有进行一个很好的控制,温度过高或者过低,都会严重影响到微生物的正常繁殖和培养,进而影响到最终的检测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对外部环境条件的科学控制,必须严格执行与之相关的标准。

五、正确选取检验方法,进而全面确保最终的数据可以更具科学性及准确性

当质检产品属于强制性标准范畴时,首先,需要选择强制性的质检标准来进行具体的检验;其次,科学地选用企业内公开的产品质量标准;最后,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标准,必须做到合理合法。产品中隐含的部分产品指标,都具有非常多的检验方法,不同的检测方法其产生的检测结果也会有所不同。为此,对其进行质量检验方法的制定是具有关键性作用的,它直接决定检验数据结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对于市场经济中一些并没有确切标准的新产品,需要与质检机构共同协商,最大限度地选择科学合理的检测方法。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主要对提高质检机构质量管理水平和检测工作质量的具体策略进行探究,主要包括不断提高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完善和优化信息网络,及时地对标准进行查新;对其内部标准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仪器设备自我使用周期进行定检规划;做好环境条件的控制工作以及正确选取检验方法等,以此来全面推动我国质检机构的质量管理能力及检测的具体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邹晓凡,帅永华.浅谈提高质检机构质量管理水平和检测工作质量的途径和方法[J].计量与测试技术,2015,(1):61-62.

产品质检报告范文第8篇

根据沪质技监监[]402号《关于组织开展内墙涂料等3类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的要求,经区局研究决定,现将年区内墙涂料等三类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任务下达给你所,望认真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一、抽查内容:

本次抽查产品为内墙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胶粘剂三类产品。

为反映这次被抽产品的总体质量状况,列入本次抽查范围的产品抽样覆盖率要求达到85%以上。

二、抽查领域:区内的生产企业

三、检验依据:

被抽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检验项目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

四、抽查要求:

1.抽样一律凭我局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和统一印制的介绍信、抽样单随机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单必须逐项准确清晰填写,由抽样与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2.抽样同时,应讲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单》送达每个受检企业。抽取的样品必须是原包装、经出厂检验合格的近期产品,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3.避免重复抽查。在实施抽查过程中,凡企业能提供确实证据,证明该产品在六个月内已接受国家、市质量监督抽查的,不再实施抽查。对今年一季度抽样合格及已复查合格的企业,不再抽查其同类产品。

4.生产领域抽样时,受检企业名称以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为准,确保企业公章与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的一致性,同时了解企业规模、企业性质、企业归属情况,企业体系认证情况以及企业是否委托加工、执行标准等方面的情况。

5.抽样时,发现无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或假冒产品时,不再继续抽样,立即上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理。

6.受检产品经检验判为不合格品,应及时通知受检企业前来认可检验结果,并详细做好书面记录。

五、时间安排及上报要求:

接本通知后尽快组织抽查,质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于10月25日前将抽查工作小结、检验报告等汇总材料(质监MIS系统数据除外)按《技术规范》要求上报我局。

计算机抽查指令号:由市质监局直接下达。

汇总材料内容:

检验报告、抽样单、接待记录、抽查工作小结、磁盘、经费单等。

六、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按有关收费标准上报,经我局审核后下拨。

七、其他要求:

1.应严格按照《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抽检工作。工作中,要树立和维护“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质检机构要认真校对上报的各类材料和输入两个信息系统得数据,确保各类抽查信息准确无误。

2.实施细则中不合格分类只用于对不合格企业实行分类后处理,不在质监机构出具的正式检验报告中出现,但质监机构应在上报给我局的抽查小结上以附件的形式列出不合格项(质量问题严重)产品名单。

3.抽查中,如企业拒绝抽样,或发现无证产品、假冒产品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我局,以便及时处理。

4.质监机构在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期间(从接到抽查通知书之日到汇总材料上报之日)不得接受受检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5.内墙涂料属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年度实施国家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产品,其抽查结果要同时录入“国家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和“市质监MIS系统”两套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