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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书面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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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1篇

一、规范贷款审批程序

认真把好贷款审批关是放准用好贷款、提高资产质量的关键性步骤,要坚持按照贷款政策、原则和制度,逐笔审核,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等。

(一)层层设立贷款审批组织,贷款审批实行逐级负责制。联社已成立了大额贷款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要相应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负责辖区内3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贷款的审批发放,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会计、监测、信贷员等3-5人组成,同时,信用社也应成立贷款贷前调查小组,成员由信贷员、监测员等2-3人构成,负责辖区内万元以上(含1万元)大额贷款的贷前调查,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联保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抵押人(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贷前调查领导小组成员要在担保(抵押)贷款贷前调查一览表上签署意见,为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和社主任决策提供详实资料。信用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贷前调查领导小组名单要报联社业务科备案。

贷款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信贷员审批发放;贷款在3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部)主任审批;贷款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由社(部)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发放,社(部)主任签署意见;贷款3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联社审批。

决策人必须在核准的审批权限内审批贷款,审批贷款必须以调查人、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该笔贷款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情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集体审批贷款应有会议记录和大额贷款审批登记卡,并纳入贷款档案管理。

(二)完善审批记录,正确界定贷款第一责任人

在贷款管理上实行联社、信用社(部)主任负责制,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贷款管理负有最终决策权。同时,在贷款具体日常管理上严格执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主办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责任,主办信贷员承担终身收回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无经放员或发放贷款责任不明确的,经信用社主任同意发放的,信用社主任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或同意,无经放员的贷款,内勤监测员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二、贷款的发放及收回管理。

信用社贷款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操作或减漏程序运行。信用社在与贷户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规范完整,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保证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担保人书面担保书。

(5)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6)借款合同(样本)。

(7)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8)借款借据(样本)。

(9)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贷款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二)抵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抵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附件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三)质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质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质押物证明及止付证明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质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第一责任人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杜绝冒名顶替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农户书面贷款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贷员调查报告。

(4)信用社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样本)

(5)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6)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样本)

(7)信贷员填写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确认此笔贷款第一责任人(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做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了现金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领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2篇

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

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程序

1、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中统一提交采伐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查明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实本镇乡(街道)采伐指标使用数量,注明是否属生态公益林范围,经林业干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做好审批台帐,按权限开展采伐作业设计;

3、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收取规费;

5、发证。由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小将镇、巧英乡所辖的单位或个人要求采伐毛竹的申请材料也可送小将木检站受理,由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员应及时将采伐证寄送(挂号件)当地镇乡(街道)林业干部,由镇乡(街道)林业干部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申请单位(人)。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网上办证。

6、发证员填写《凭证采伐承诺书》,经承诺人核对、签名或盖印后,由林业窗口保管归档。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龄、起源、面积、蓄积量、方式、四至、时间、用途、权属、更新措施等;

2、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3、采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须提交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一律用碳素墨水),如申请报告与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设计书为准;

4、实施采伐作业的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采伐林木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5、属林木采伐转让活动的,须提交林木采伐转让合同和万分之一地形图(复印件),地形图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人员提供并签名;

6、公示后的证明材料;

7、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应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及复印件;

8、因特殊情况需采伐珍贵树木的,应提交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木采伐审批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林木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的;

5、无林权证和林权不清或存在林权争议的;

6、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与实际不符的;

7、没有上级批准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或者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8、镇乡(街道)林业干部按采伐证上规定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累计3次未向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上报的(巧英乡、小将镇办理的毛竹采伐报小将木检站)。

以上1至7项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审核把关,第8项由发证员审核把关。

四、零星国有林枯死和危险树木的采伐管理仍按县林业局新林字(20*)24号文件执行。

五、规范伐前设计。

1、采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上,必须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毛竹除外),未经作业设计的,发证员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由县林技站参照上级要求重新设计样式。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的权限: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在30立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镇乡(街道)的林业干部负责作业设计,也可以邀请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设计;

申请采伐林木蓄积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上的,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设计,但必须通知当地镇乡(街道)林业干部参与设计,并签名。

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由本单位技术人员承担设计。

3、作业设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林分调查因子和采伐类型的要求,确定伐区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及合理的保留木株数,做到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搞好作业设计。

六、强化伐中检查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负责抓好本辖区内林木采伐的伐中检查,及时到山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国有林场的伐中检查由本场负责,县林业局实行抽查。

2、伐中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是:采伐单位(人)是否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范围、树种、数量和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填写《林木采伐伐中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采伐单位(人)。

3、采伐单位(人)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开始采伐时,必须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伐中检查的书面申请,镇乡(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伐中检查。

4、伐中检查中发现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报县森林警察大队予以查处。

七、严格伐后验收

伐后验收工作由有管辖权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在验收时必须通知当地采伐监督员参加。国有林场要设立验收小组,并负责验收工作。伐区的检查验收应在采伐作业结束后及时进行,未经验收的木材不得办理运输证。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1、林木采伐单位(人)应在完成伐区采伐作业后3日内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

2、镇乡(街道)接到验收申请后,须在3日内组织人员到采伐山场和集材点进行验收;

3、验收人员要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采伐的山块(小班)进行实地逐一核实;

4、对集材地木材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验收码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采伐单位(人),一份由当地镇乡(街道)的林业工作机构存档。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行为,保证查处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操作办法》的具体规则,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意见。

第二章检查准备

第三条根据局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每项检查实施之前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并报处(局、室)领导批准。检查工作方案包括:

(一)检查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名称;

(三)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限;

(四)检查的方式和办法;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分组;

(七)检查前的业务培训;

(八)检查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四条根据检查工作安排,实施财政检查应组织检查组,每组不得少于2人,并由具有财政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担任组长。

检查组组长应对本组的检查工作质量和提交的检查报告负责,检查组成员对其分工的具体检查内容负责。

第五条检查组成立后,检查组长应根据检查方案,收集有关情况,及时召集检查组成员学习检查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研究拟订现场检查工作方案。

第六条财政监督检查一般应于检查组进点前3日,以局名义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检查通知书日期及局印。

第七条向被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

应取得被检查单位签章的回执,如遇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作书面说明并有两人以上签名。

第三章检查实施

第八条检查人员进点实施检查时,应出示检查通知书及检查人员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及时向被查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任务,通报检查内容、范围和时间安排,宣传有关政策,了解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并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的各自分工开展检查。

第十条检查人员必须根据检查内容,逐项逐事形成完整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一)检查项目编号;

(二)检查项目名称;

(三)违法违纪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包括违法

违纪事项发生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

(四)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五)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六)检查组制单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复核人签名及复核日期。

第十一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检查证明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账簿、报表、凭证等

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

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注册会计师签名提供的有关审计报告等资

料。

第十二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条理清楚、用词准确、字迹清楚、格式规范、结论明确。检查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量方法等必须准确、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资料要充分完整,不互相矛盾。

相关的工作底稿之间的数据有钩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注明底稿编号。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附的相关证明材料,应经被检查单位或其他资料提供者的签证认定。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签证认定的,检查组应作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组织检查的财政机关,未经批准,检查组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局领导请示汇报,不得隐瞒或擅自答复。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应按照财政检查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财政监督检查询问记录单。

第十六条检查现场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填制《财政检查报告》。检查报告主要包括:

(一)财政机关、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报告编

号,出具检查报告时间;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检查组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

备和银行开户情况);

(五)对检查事项的检查结论;

(六)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处理建议和意

见。

第十七条检查报告应当内容完整、语言简练、表达准确、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规范。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集体讨论并由检查组长定稿,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对检查结论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行核查、取证。如有必要,修改财政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被检查单位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3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同对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财政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检查工作底稿等资料提交财政局组织检查部门。

第四章检查审理

第二十一条财政机关在收到检查组的检查报告、被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后,应组织专人成立审理小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着“事实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的原则进行审理。

第二十二条审理小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

(一)查证的有关事项事实是否清楚;

(二)查证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

法;

(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认定依据是否准

确,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理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对审理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检查材料不完整或不规范以及检查的有关

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终止审理。通知检查小组予以说明并负责核实、补充,必要时由牵头组织检查的有关处(室、局)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二)认定依据不准确,拟作出的财政检查决定

不当的,予以指出并提出修正意见;

(三)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不予审理,并要求

立即停止检查;

(四)审理认定检查报告及其拟作出的检查决定

或检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签署意见,审理通过。

(五)对财政检查中发现数额大、情节严重或顶

风违纪的案件,审理小组可以提前介入,协同检查、核实、取证,查清案件。

第二十四条检查报告经审理小组审理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审理意见,并由审理人、审理小组组长署名,连同审理材料报局领导审批。依法下达《财政检查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审理小组对送达到被检查单位的文书需填写《文书送达回执》,并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七)被检查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被检查单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复

议机关。

第二十六条《财政检查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号;

(二)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事实;

(五)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建议;

(六)整改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被查单位或个人作出暂停经营业务、执行业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之前,应以《财政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被查单位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查单位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财政局应组织听证。

第二十八条对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取消会计技术职务资格或解聘会计职务的,应填写《财政检查移送单》,列明当事人的违纪事实、证据、处理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结案归档

第二十九条每项检查的审理结束后,审理小组应将该项检查的全部材料交局有关部门专人归档备查,要求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的,应由组织检查的部门负责督促收集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对检查档案应按照局机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4篇

一、起草公司领导讲话、报告,快速而详细的记录领导讲话,并及时的以书面形式系统而准确的整理出来;汇报、计划、总结和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的有关文件、来往函信件等,把工作做的更加系统、全面并对过程给予详细记载,在方便回查的同时更避免了错误的发生。

二、收集、汇总公司综合性行政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并加以集中分类管理。将各种文件材料不仅以书面形式归整管理,而且同时均以电脑文件的形式全面存储。在拟定、修改和审核公司性规章制度方面,也不断深化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在具体工作时将其用活用好并用更加细致规范的态度来加以对待。

三、协助领导做好办公会议及全公司性行政会议、大型综合性活动的有关准备工作,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起良好的伙伴关系,进一步提高各类活动给公司带来的效益,协助领导谋求与其更加长远的发展空间。做好记录,草拟纪要,检查、催办会议决定等事项,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表,让工作开展起来条理清晰、仅仅有条。

四、掌握好尺度,运用好政策从严谨出发,协助领导做好公司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公司公文的签收、登记、传送、催办、归档及保密等管理工作。

六、针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将以精、细、准为原则同时迅速的办理好。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确保;质量;工期;措施

1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1.1质量方针及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方针:精心组织,规范施工,持续改进,创精品工程。

程的质量目标:信守合同,确保工期;分项分部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单位工程竣工一次验收优良率98%以上。

1.2质量控制机构和创优规划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是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检科长、试验室主任、工程科长组成,制定整个合同段工程质量创优规划、方针、措施。各项目分部分别设质量管理现场领导小组。质检科和试验室专职抓现场质量管理。施工队一级的质量管理机构在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小组领导下,制订本工段施工区段的创优措施,质量实施计划,并重在现场落实。施工队所属各施工班组根据自己的创优任务,拟定项目工程具体的分项实施计划,责任到人,严格要求,全员全过程质量控制。

1.3强化质量意识,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制度

a.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员、材料员、监理工程师等的签字。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工程实施前15天由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工程师。

c.施工组织设计最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并且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可进行施工。

(2)技术复核、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a.技术复核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技术复核计划,明确复核内容、部位、复核人员及复核方法。技术复核结果应填写《分部分项工程技术复核记录》,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归档。

b.凡分项工程的施工结果被下道施工所覆盖,均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验收的结果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技术、质量交底制度

技术、质量的交底工作是施工过程基础管理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交底必须采用书面签证确认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a.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对图纸进行认真学习,并同设计代表联系进行设计交底。

b.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毕并送业主和总监审批确认后,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工程师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书面交底,列出关键分部工程和施工要点。

.本着谁负责施工谁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原则,各分管分项工程负责人在安排施工任务同时,必须对施工班组进行书面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必须做到交底不明确不上岗,不签证不上岗。

(4)二级验收及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制度

a.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管负责人必须督促班组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当天问题当天整改完毕。

.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各分管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班组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交施工队长确认,最终评定由项目经理部的质检科专职质量员检定。

.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施工队之间的质量互检,并进行质量讲评。

d.质检科对每个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发出限期整改指令单,项目施工队负责在指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

(5)现场材料质量管理

a.严格控制外加工、采购材料的质量。

各种地方材料、外购材料到现场后必须由质检科和机料科有关人员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与供货商联系,直到退货。

b.搞好原材料二次复试取样、送样工作。

砂石原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取样检验。水泥必须取样进行物理试验;钢筋原材料必须取样进行物理试验,过期水泥严禁使用。

(6)计量器具管理

a.工程科和中心试验室负责所有计量器材的鉴定、督促及管理工作。

b.现场计量管理器具必须确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免造成人为的损坏。

c.损坏的计量器必须及时申报修理调换,不得带病工作。

d.计量器具要定期进行校对、鉴定;严禁使用未经校对过的量具。

(7)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a.遵循“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各分部、各施工队、班组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和追踪管理。

b.凡各施工队、班组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按图施工,屡教不改或发生了质量问题,项目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形式为整改停工,罚款直至赶出本工地。

c.凡各施工队、班组在施工过程中,按图施工,质量优良且达到优质,项目部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形式为表扬、表彰、奖金。

d.项目部在实施奖罚时,以平常检查、抽查、业主大检查、监理工程师评价等形式作为依据。

2保证工期的主要措施

为使该项目能以“四个一流”的标准按期完成,尽早发挥投资效益,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2.1指挥机构迅速成立及时到位。

加快工程的建设,必须成立有力的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对内指挥施工生产,对外负责合同履行及协调联络。

2.2施工力量迅速进场。

实施本合同的施工队伍中标后立即迅速进场,进行施工准备。机械设备将随同施工队伍迅速抵达,确保主体工程按时(或提前)开工。

2.3施工准备抓早抓紧。

尽快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认真复核图纸,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落实重大施工方案,积极配合业主及有关单位办理征地拆迁手续。主动疏通地方关系,取得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施工中遇到问题影响进度时,将统筹安排,及时调整,确保总体工期。

2.4施工组织不断优化。

以投标的施工组织进度和工期要求为据,及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根据施工情况变化,不断进行设计、优化,使工序衔接,劳动力组织、机具设备、工期安排等有利于施工生产。

2.5施工调度高效运转,对进度慢的队伍,及时调换。

2.6建立从经理部到各施工班组的调度指挥系统,全面、及时掌握并迅速、准确地处理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问题。对工程交叉和施工干扰应加强指挥和协调,对重大关键问题超前研究,制定措施,及时调整工序和调动人、财、物、机,保证工程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2.7强化施工管理严明劳动纪律,对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优化组合,使作业专业化、正规化。

2.8实行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既重包又重管,使责任和效益挂钩,个人利益和完成工作量挂钩,做到多劳多得,调动施工队,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9安排好雨季施工。

根据当地气象、水文资料,有预见性地调整各项工作的施工顺序,并作好预防工作,使工程能有序和不间断的进行。

2.10加强机械设备管理。

切实做到加强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修工作,配齐维修人员,配足常用配件,确保机械正常运转,对主要工序要储备一定的备用机械,确保机械化施工顺利进行。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6篇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指派的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原则;

(三)有错必纠、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

(二)民事诉讼;

(三)行政诉讼;

(四)劳动仲裁和行政复议;

(五)公证证明。

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内容:

(一)案件的立案、受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承办人员是否完成了办理案件所必需的调查取证、会见、阅卷、调解、出庭及提交辩护词、词等工作;

(三)辩护和的主要意见是否正确;

(四)有无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的行为;

(五)承办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收受受援人的财物;

(六)案件的卷宗材料是否符合有关的归档要求;

(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种类:

(一)根据当事人的投诉、来信、来电、来访等所进行的单项检查;

(二)根据案件质量管理的需要,对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的专项检查;

(三)年度案件质量的全面检查与抽查。

第七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

(二)要求就检查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查阅案卷;

(四)旁听庭审;

(五)通过走访、座谈或者书面问卷等形式,向受援人以及公安、司法、仲裁等有关单位、个人征求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意见;

(六)向案件承办人员查询、了解办案的进展情况;必要时,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承办人员书面报告办案情况;

(七)其他检查形式。

第八条案件质量的评估结果分为三等:优良、合格、不合格。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认定为优良:

1、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办理案件所必须经过的各项程序;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第十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三条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

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五条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不向申请者提供书面通知的,视为授予资格。

审核机关应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第十六条审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七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印制。

粮食收购资格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受理等材料的格式文本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印制。

第十八条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批准的粮食收购者,可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但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重新向审核机关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经审核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再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本辖区内的上一季度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第二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要求粮食收购者报送书面资料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粮食收购者在收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粮食收购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粮食收购者必须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有权拒绝监督检查过程中的任何违法与非法要求。

第二十七条粮食收购者在其资格授予机关辖区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接受其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收购活动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抄告该收购者的资格审核机关。

粮食收购者违法经营,按规定需要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应由其资格审核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五)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

(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第二十九条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监督检查通报机制。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把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第8篇

关键词:审批;复核;交底;控制;质量;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现代化建筑施工是一项多专业、多工种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使施工全过程顺利进行,以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就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统筹建设施工全过程、促进施工企业技术进步及优化建筑施工管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1.事前质量控制

1.1 建立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制度

工程施工测量控制是事前质量控制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施工准备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定后,由项目经理部建立起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和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责任制,重点紧抓制定质量计划,质量计划的实施和质量计划(目标)的实现这三个环节,要求项目部各部门各负其责,担负起质量控制的责任,以个人的工作质量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工主持,由项目经理、材料工程师、机械工程师,生产部部长,质检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共同商讨确认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15天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方可进行施工。

1.2 施工图纸复核制度

图纸的复核必须在施工开工前复核完毕,图纸的复核由工程部负责,必须明确复核内容、复核部位、复核人员及复核方法,复核结果填写《分部分项工程技术复核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其结果作为施工技术资料归档。

1.3 技术、质量交底制度

技术、质量的交底工作是施工基础管理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内容,交底必须采用书面签证的确认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对图纸进行认真学习,并向设计代表进行设计交底。

(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毕并经业主和总监审批确认,由项目经理牵头,项目工程师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施工方案并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书面交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要点。

1.4 现场材料质量管理

(1)严格控制外加工、采购材料的质量。

各种地方材料、外购材料到现场后必须由质检部和材料部有关人员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与供货商联系,直到退货。

(2)搞好原材料二次复试取样、送样工作。

水泥必须取样进行物理试验,有效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必须重新取样进行物理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进场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化验单。

1.5 计量器具管理

(1)现场计量器具必须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其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免造成人为的损坏。

(2)损坏的计量器具必须及时申报修理调换,不得带病工作。

(3)计量器具要定期进行校对、标定,严禁使用未经标定过的量具。

2.事中质量控制

凡由项目经理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向参加施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书面交底,并签署技术交底文件作为指导施工的技术依据。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要求,应在实施前向各工种施工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同时将测量控制方案、红线桩的效核结果、水准点的引测结果报项目经理部查验认可后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测量控制桩等采取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建筑物轴线、标高及关键部位应由专业测量人员测量、质检员检查、技术负责人复核,并填报“测量记录"及“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之后交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

材料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创造正常施工的条件,也是实现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的前提。

(1)企业对材料供应人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应采用招标“择优选廉"的方式,选择材料供应商,并建立材料供应档案。

(2)企业应建立材料运输、储存管理制度,避免材料损失、变质。进入现场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应分类标明其来源、加工过程、安装交付后的分部和场所。

(3)企业应加强对材料质量的检查验收,把紧报检、准用关,确保材料、成品、构配件的质量。企业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模式、机械设备性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组织与管理、技术经济等因素,使现场的施工机械合理配备,配套使用,充分发挥机械的效率。制定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检验等规定,要求计量人员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以确保产品所必需的计量器具符合规定要求。工序质量直接影响施工项目的整体质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工序质量。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质量进行预控的有效措施。工程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处理,首先由变更方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申请。监理工程师与相关方研究做出变更决定后,变更通知,然后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时把好材料验收关,不使用有害含量超标和淘汰的材料。施工所使用的材料作好防污染控制。工程竣工时检测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的不允许使用。建筑产品或半成品保护应采用护、包、盖、封等措施妥善保护。在施工生产阶段以施工现场的各环节、各项操作、各工序的控制为主,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把住施工生产关。依据指挥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随时解决。

3.事后质量控制

以质量检查为主,配合业主、监理办、高监办,项目部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交接检”。设置专职质检员,加大检测力度。

3.1 工序工程质量控制

(1)由技术部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将各作业工序质量管理要点落实到各工序,规范各道工序的施工操作规程。

(2)各工序作业负责人和质量检查员按质量管理要点针对工序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控制施工。

(3)各作业工序负责人和检验人员随施工过程和操作过程及时进行检查。

(4)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从巡视、检查、旁站监督等方面对工序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3.2 工序检测检验

(1)首次检验

首次检验是指某一分项工程的第一道工序检查验收,并对施工进行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审批后,上报给驻地监理工程师,得到驻地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能进行正式施工。

(2)自检

自检是指分项工程工序施工过程和完成后对该工程产品的检查,必须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问题彻底解决在施工过程中。

(3)专检

项目经理部设工程质检部门,配备专人、专车、专用设备进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设专职质检员,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专项检查、评分,并由项目经理部确认。

(4)工序交接检查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组织,由交接工序作业负责人、质检员检查参加,对已完工程产品质量检查验收,质量达标准要求的工序,填写工序交接单,完备交接手续,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工序不能交接,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3 二级验收及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制度

(1)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管负责人必须督促班组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当天问题当天整改完毕。

(2)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各分管负责人必须及时组织班组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交施工队长确认,最终评定由项目经理部的质检部专职质检员检定。

(3)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施工队之间的质量互检,并进行质量讲评。

(4)质检部门对每个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发出限期整改指令单,项目施工队负责在指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门。

3.4 工程质量评定

(1)由工程质检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招标文件对分项工程进行评定。

(2)工程质量评定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4.结束语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筑质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质量是建筑业的生命,只要我们重视它,按质量要求严格控制它,就能建造出高质量、高水准的工程,从而回报社会和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全裕利.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

[2]赵健,孙振忠.谈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与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J].四川建材.2011(4).

[3]钟伟.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建筑质量[J].科技创新导报.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