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鉴定报告格式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bsp;
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
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2007年8月7日).
关键词:工程检测、技术、报告
中图分类号:TJ76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检测技术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的工程检测技术方面基本是空白,这是因为20世纪70年代前我国在工程检测技术上还没有一本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可依。直到1976年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21-76),与当时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规范相配套,属于验收检验标准。80年代以后,由于我国建筑设计方法由原来的极限状态定值法改为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同时又完善、增加了设计内容,新规范编制过程中新列很多课题,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量试验。这些试验为工程检测技术的发展注入活力,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些标准,无疑将推动我国工程检测技术的发展。
当前随着相关科学的发展,如电、磁、声、射线等学科的快速发展,应首先大力发展非破损检测。一些特殊的工程检测技术急待研究并尽快上升为标准。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需延伸或增加现有的检测手段,比如,回弹法是在工程检测中被广泛应用的方法之一。但它在混凝土使用龄期和强度范围上都有缺撼。又如,建筑幕墙、建筑采光、照明、保温、隔热等物理性能检测技术还是空白或萌芽状态,等等。工程检测技术的发展需要现场使用方便,灵活的设备、仪器并附以计算机处理。这样可以加大样本数量,提高检测结果的精度。
二、我国常用的工程检测方法
拔出法
拔出法是检测混凝土强度的一种微破损试验方法。它具有检测精度高、破损程度小、使用方便、适用范围广等特点。作为一种新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发达国家都有标准,有些国家甚至将拔出法的检测结果作为混凝土强度的验收依据。拔出法分别为两种:一种是浇灌混凝土时在测试部位预先埋入锚固件,待混凝土硬化后做拔出试验,称为预埋拔出法。主要适用于测定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如确定脱模时间,供热养护时间及施加预应力时间。后装拔出法,是在硬化混凝土的测试部位上钻孔、磨槽、嵌入锚固件后做拔出试验。拔出法的优点除了检测精度高外,还可以进行高强混凝土的强度检测。随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石子与水泥胶结构的强度相近,材料趋向匀质,石子在检测中影响减少,可以提高拔出法检测的精度。据资料报道,现有拔出仪所能检测的混凝土强度最高达85.0Mpa,且拔出法的测强曲线为直线方程,只要检测设备许可,是可以检测更高强度的混凝土。
2、超声回弹综合法
超声回弹综合法首先选定待测混凝土构件,并按规程或有关规定布置一定数量的测区(测区尺寸为20×20CM2;相对应的两个20×20CM2方块视为一个测区),然后按布点方式进行回弹值、超声声速值的测试(对于同一测区宜先进行回弹测试,后进行超声测试)。
2.1 回弹法
回弹法在每个测区相对应的两个测面上分别测读8个回弹值(两面共测取16个回弹值),剔除3个最大值和3个最小值后,将剩余的10个回弹值进行平均取得该测区的平均回弹值。如非水平状态测得的回弹值,应进行修正;如顶面或底面测得的回弹值,应进行修正。测试时,如仪器处于非水平状态,同时构件测区又非混凝土的浇筑侧面,则应对测得的回弹值,先进行角度修正,后进行浇筑面修正。
2.2 超声法
超声法在每个测区相对应的两个测面上各布置3个测点,在保证换能器与混凝土耦合良好的前提下,使发射和接收换能器在同一轴线上。当在混凝土浇筑的顶面和底面测试时,由于上表面砂浆较多强度偏低,底面粗骨料较多强度偏高,综合起来与成型侧面是有区别的,另外浇筑表面不平整,因此,会使声速偏低,所以进行上表面与底面测试时声速应进行修正。
3、冲击反射法
冲击反射法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项混凝土缺陷检测的先进技术,穿透能力一般为2000~3000mm,其检测的准确性有所提高,且在检测时只需一个测试面,不用去除装饰层,还可以用于构件厚度的检测。
三、工程检测报告内容
同是表格式报告内容有相同部分也有特殊部分。例如:用表格式的混凝土《回弹法》和砌筑砂浆《贯入法》检测报告,其工程信息和签字区表述内容基本相似,检测结果同样必须体现抗压强度推定值。不同的是前者还要提供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的平均值、标准差、最小值;后者按批抽检时还要提供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之一、之二;又如:表格式的混凝土《钻芯法》检测报告应记载芯样破坏时的最大压力、芯样抗压强度、混凝土换算强度及构件混凝土换算强度代表值。拟制式检测报告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含工程基本信息和检测原因);②检测目的;③检测依据;④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⑤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⑥检测数据分析(含图表分析);⑦检测结论。
四、工程检测报告编写存在的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 检测报告与鉴定报告混淆
检测报告是数据的体现,其结论不涉及原因分析,不做出“对承载力影响不大”“经计算与原设计强度相差不大”的结论。然而,鉴定报告不但可以作出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是否满足原设计要求的结论,而且可以作出原因分析相关安全验算分析和划分责任的结论。检测报告不包含鉴定报告内容,反之,鉴定报告可以涵盖检测报告内容。但有时候只把检测报告贯上“鉴定”两字便成为鉴定报告。贯不贯“鉴定”两字,要根据委托目的来定。例如,司法委托要求对指定钢筋力学性能鉴定,这时的检测结论与鉴定结论没有本质区别,只把“检测报告”改称“检测鉴定报告”而已。也可以把钢筋检验报告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作一些描述、分析后得出与检测报告一致的结论。
1.2 报告中的依据
无论报告涉及的标准依据有多少,有的总喜欢在报告中罗列一大堆标准、规范,生怕人家说你懂得少,或欲用一大堆标准吓唬外行人。有的以万全之策,干脆把惯用标准全部印制在报告的封底。也有的没有列举或者列举与应用的标准不一致。尚若如此,与“有心人”打起官司来吃亏的是检测机构。
1.3 检测报告中的“特别声明”
我们常常可看到检测报告的“重要声明:1.本报告换页、涂改或剪贴后无效。2.报告无主检、编写、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3.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请在报告发出20天内向本单位发出书面复议申请。”
现针对上述的重要声明三点进行讨论:第一,“换页、涂改或剪贴”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的报告不是有没有效的问题,而是要追究法律责任问题,是不需要声明的。第二,“无主检、编写、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这签没签字不是百姓能左右的,是检测机构内部管理问题,按目前的管理,不签字的报告不可能盖章,否则那章子也是假的。第三,“复议”出自于法律名词,有司法复议和行政复议两种。“在法律上,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自己在诉讼中作出的决定重新考虑”。在《行政复议法》中复议的受理主体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提出时间是“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和限期“20天”之所以出现在我们的检测或检测鉴定报告里面,是由于一贯以来政企不分、政事不分造成的,是法律意识滞后的一种体现。
2、工程检测中的异议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1 繁琐冗长的检测报告
没有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和“篇幅力求简短”是拟制式检测报告的通病。某些报告好像是以篇幅长短来收费似的,把报告做得冗长且繁琐。例如把十个孔的水位检测报告分成十个报告来编写。有的报告不管你看不看得懂非要把检测原理大书一通。诚然,在当时缺乏相应的检测标准时,把检测原理介绍一下是应当的,可是某个标准已经很成熟、相关规程中已有详细的介绍,没必要在检测报告中大篇幅地阐述检测原理,只要简单介绍一下检测方法、表述报告依据、控制水准以及作出相应的数据就可以了。
2.2 术语表达不准确
“柱混凝土回弹测试结果”应表达为: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 强度。原表达口语化;“砼实测修正后强度”应表达为: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在适当地方注明“测区强度已钻芯修正”)。原表达对测区强度和构件强度推定值概念不清;“砼强度设计值”应表达为:原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C20)。原表达对混凝土强度设计值与混凝土强度等级混淆。“强度偏差”和“厚度偏差”来路不明其说明中的强度偏差、厚度偏差公式在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从未所见。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鉴定标准,对某构件的强度只能作出是否达到原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评价,也可以把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批次和构件、楼层的数量进行分析与评价;对某构件的结构尺寸只能对照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值进行评价。该强度偏差和厚度偏差的计算结果没有任何意义,计算公式为自我臆造。
结束语:
工程检测是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近年来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现有的水平远不能满足工程实践的需要,需要更快的速度发展。工程检测报告编写工作的研究,是提高工程检测水平和质量管理的大事,如何加强工程检测队伍及检测质量管理,是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建材检测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我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的责任心,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丰富理论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
关健词:科技查新,查新方法,检索,变革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国内现状看改进的必要性
东三省电力系统科技成果查新工作一直沿袭几年前的老传统,妈接受用户委托后进行手工检索相关文献,近几年,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微机技术普及度有所提高,但配套的数据为建设远没跟上,只有部分数据可以上机完成检索,这在某种程度上提高警惕了查新的查全、查准率,其所出具的查新报告,也仅只附上检出文献的篇数及大致内容(有的根本不附大致内容),但更多数的查新报告,检索结果为“零”,结论只能是简单的一句“查无类同”,为此,我们对这种不够满意的结论,或者说对目前查新的尴尬现状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发现部分省市,如江苏、四川、安徽等省电力、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他们的查新方法与我们的类同,也沿袭传统的方法,并没有什么新闻手段和方法。
这种做法,抽出具的查新结论实际上就是查新检索结果,面对所给出的查新结论中,主要还存在着项目的点不突出,和办内外同类研究的对比不够充分,不同之处不明显的缺陷,这样就反映不出项目的真实水平和价值之所在。
2、改进查新方法的主要思路
为了切实改变传统的查新工作方法,真正体现出查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成果鉴定委员会在评定成果时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我们特提出了改变成果查新方法的思路:
2.1新工作为成果鉴定提供服务,先要改变工作方法。
传统方法是手检为主,过去计算机普及率不高,数据库建设不完善,现在随着大容量、高参数的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库技术的不断完善,机检完全有条件作为查新工作的重要手段,逐步取代手工检索的重要位置。为使查新更准确,资料更齐备,我们还自建并引进了多个数据库/其中图书库、资料库、国家标准库、冲毁颁标准库以及获局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库为自行建设、期刊文摘、六大区成果库、电力部电力科技成果库和专利库为引进的。专利库、期刊文摘和题录库、六大区成果库作为查新过程中必查数据库,其它各库将根据所查项目内容的不同特点随时增添,对数据库中没有包括的数据库采取手工检索的方式予补以充。
要使查新能为鉴定提供帮助,就要出具查新结论,而非检索结果,所出具的结论出现能简而言之“查无类同”,要在结论中体现出项目的创新点,找出与其它成果或过去的项目的异同及其优势所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查新工作的必要性。
2.2在充分利用计算机,发挥现有设备及数据库资源时,制定适当的检索策略主显得龙为重要。
在上机检索时,要克服过去检索的误区,即有些认为检出篇幅、数量越多越好,实践证明并非如此,其关键在于切题,要准确与全面相结合,切不可漏检,是检索员要注意检索技巧的运用。
2.3在出具检索结论时,我们认为不以只给出检索结果,重点是给出结论,这个结论一定要体现出查新项目与检出文献的异同。异,就是要找出各自的创新点;同,是要写出其共同之处在哪里,只有突出异同,特别是创新点,才能为鉴定委员会提供决策参考和可靠依据,在下评审结论时才能有所帮助,也证实了查新检索的必要性。
2.4对查新报告的格式也作了规范,参照黑龙江省情报所及电力部信息中心的报告格式,设计了我们自己的报告格式,相应地也制定了查新委托单格式,以使查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3、具体实施
3.1工作流程的变革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计算机及数据库的作用,我们相应地调整了工作流程:在接受用户委托后和用户共同研究报告的内容,按内容确定就检索的数据库,然后确定检索词,制定检索策略,经上机检索,辅以手工检索,找到切题的文献(文献或原文),对检出的文献同查新项目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异同点,最后给出对比分析结论,形成查新报复,并请专家审核定稿。
作上述调整的目的是让用户也参与到查新工作中,以便在查新工作中对所查项目能分析得更透,检索更全面。
3.2检索技艺的变革
传统方法手工检索只能依靠检索员主观印象去检索相应的文献、目录、索引,盲目性太大,漏检几率太高,很难真实反映查新成困所处水平状况,检索过程中几乎技巧可言。
现如今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库检索,去除了主观片面性情,检索过程中技巧性和查新检索经验就显得尤重要,在查机关报检索工作中,我们采取和助用户共同研的方式,分析项目内容,制定检索词,依据这些检索词制定检索策略,并在上机检索过程中不断调整这一策略,以使检索结果达到最佳,对检索结果为零时,我们要求自己重新研究项目内容,确定新的检索词,制定新的检索策略,直到检索出相关文献为止。
对于检索文献数量不满意时,我们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制定出扩检、缩检和补检三种方法。扩检是为了扩大检索范围,提高查全率,缩检是为了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查准率,补检是为了防止漏检,在次检索的基础上,再继续补充查找其他未知文献,扩大检索结果,提高查全率。
往往在检索结果为零或很少时,要扩检,而检出结果数量太多时,则必须要进行缩检,而对检索难度较大的课题,解决的最好办法妈补检。同时为了提高机检效率,要把这几种方法交替使用。而这几种方法的运用又因所检数据库的不同、所检项目内容专程度的差异而有所变化,这些都要在实际工作中逐步体会,灵活运用。
3.3分析方法的变革
认识事物是要有一个过程的。传统的查新结论只给检出数量,或查无类同,给人的印象是模糊的,成果所处水平及其创新点不清楚,需要评委靠自己掌握的材料去分析下结论。
鉴于传统作法无法正确反映成果所处水平,创新点体现不出来,因此我们决定借鉴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用它来分析成果——取采取对比分析法。
在进行对比分析前,要对查新项目所属的环境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因为任何一个项目都有它自己的学科范围,有的同类研究成果较多,说明研究比较成熟,有的研究文献较少,表明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首先要根据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搞清它所处范围的研究概况,特别是最新成果,比如有哪些地区在研究,比较先进的地方何时开始的,进展如何,代表学者昌谁等;其次是确定同类研究范围,因为范围的大小是可变的,因此在检索过程中,如发现有大量同类研究(如在20条以上),说明相关研究较成熟,则应适当缩小检索范围,以便在深层次上比较异同,相反,如果同类研究较少,就应扩大检索范围,如果查新项目是特殊范围的专门检索,几乎不可能有相同研究,则应在整个学科范围内进行全面检索,以说明其一般相关研究的现状。
通过对上述几方面环境状况的分析,经机检与手检找出相关文献,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即是将查新项目与检出结果相对比,总结出它们在技术方法、结构(配方)、技术参数(指标)、使用范围和用途等多方面的不同之处,进而体现出查新项目有无创新之处,在相关研究范围是否具有新颖性、实用性等特点,这一结缘过程是一个深加工的过程,要求查新员要熟悉掌握查新项目的报告内容,提炼出它的精髓部分,还要准确地把握检出文献的主要内容,这亲才能使对比分析的结论准确、详实、可靠。另外,对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尽可能找到原文进行分析,一般研究项目找到文献即可。
3.4查新报告格式的变革
为使查新报告规范化、标准化,避免报告一个项目一个模式,保证每个查新人员所出具的查新报告协调统一,我们特重新制订了查新报告的撰写格式,具体要求为:
封面上标题为“科技项目查新报告“的为报局级奖励的项目,标题为”全国电力成果库查新报告“的为报告部级奖励项目。在标题下同时注明项目名称、查新委托单位、委托时间、报告完成单位及完成时间。
首页为用户委托要求,大致阐明项目主要内容、背景情况及所要查新的部分,注册依项目内容确定的检索词及依检索词制定出的检索策略。
次页主要列出根据检索策略上机检索的数据库名称,它们的库容量及起止年限,同时还要列出手工补检了哪些文献。
第三页为检索结果及查新结论,这部分应包括文献分布情况概述和查得文献的综合比较分析,并给予结论性意见。因此,依制订好的检索策略检索出文献数量有多少,分别为哪些,与本检索项目是相关(密切相关)还是无关,在第一段中要详尽表述。
在第二段中要应用检出的相关文献将同类研究成果同类产品的特征、特点、指标等清楚,它依据检索到的相关文献多少而定,一般在200字左右,目的是说清国内(外)有关该项目方面的研究状况,为确定查新项目的水平提供依据。
第三段要针对前面的叙述内容,将查新项目的技术内容与相关文献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查新基础上的创新部分,要求这段分析要透彻,结论要简明扼要,一目发然。一般对查新项目不作总体的水平结论(如国际领先、国内先进等)。
在报告的最后还要附上检索到的相关文献原文或文摘的复印件。
最后经审核领导签字,盖上查新专用章。查新报告正式生效。
3.5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查新及审核
科技查新是科技信息与学科专业相结合的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专家的参与是保证科技查新咨询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组织我院各专业总工及各室主任工程师组成专家审核机构,为查新工作进行最后把关,负责审核本专业范围的查新报告,为提高查新工作质量作坚强后盾。
4.结束语
查新工作方法变革源于实际,具体方法又要应用于实际,我们所做的这一切还都只是初步深广,得到大部分委托单位的认可,这坚定了我们将这项工作做下去并做好的决心,并期待着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石颖.科技查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情报科学.2005.23
[2]王文平.科技查新工作创新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现代情报.2006.09
【摘要】通过对5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及鉴定结果的分析和研究,寻找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并针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提出几点建议: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定好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加强病历的书写与保管;建立完整的报告制度等。
【主题词】医疗事故 防范 对策 讨论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医学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有幸接触并研究了某市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受理的5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鉴定案卷,现将情况分析并讨论如下:
1 基本情况
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共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案58例,构成医疗事故14例,占鉴定数的2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44例,占76%。
58例医疗事故争议案及鉴定结果在临床科室的分布情况为:
从表中所见,近年来,该市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高发科室为内科、外科和妇产科,构成事故的高发科室是外科。
2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原因
2.1 “误诊、漏诊”延误救治:经鉴定的58例事故争议案例中,因“误诊、漏诊”引起争议的14例,占争议案例的24%;鉴定为医疗事故的5例,占鉴定事故数的35.7%。
2.2 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操作方法及术后观察处理不当:因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操作方法及术后观察处理不当引起的医疗事故争议案共15例,其中鉴定为事故的4例,占鉴定事故数的28.7%。
2.3 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药剂人员发错药,或用药不当及药物不良反应:在鉴定的58例案例中,因发错药、用药不当或药物不良反应引起争议的有10例,占争议案例的17%,经鉴定为事故的4例,占鉴定事故数的30.0%。
2.4 责任心不强,违反诊疗规范、常规:手术造成脏器缺失,误做手术,对病情严重程度认识不够,将没有能力收治的病人收治,不及时组织会诊、转院,医务人员自信心太强,该用仪器检查的未查,该做病理切片鉴定的未取病检组织送检,违反诊疗常规,酿成医疗纠纷。
2.5 病历书写不规范,告知义务未履行: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书写不规范往往与其他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并存,涉及较多的如:病历书写不及时、病程记录未记、处置记录未签字,告知病情严重程度或手术及其他有危险性的诊断治疗措施可能引发严重伤害,虽有口头告知,但无书面记录,引起争议,病历灭失,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被定为医疗事故。
3 防范对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重要特点是突出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等条文都对医疗机构如何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作出了规定。
3.1 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重要基础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诊疗护理规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2 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重点是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3.3 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关键是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从而有效的承担起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责任。
3.4 预防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有效措施是制定好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制定好预案可以有的放矢、有条不紊地防范医疗事故。同时,通过制定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可以在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时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抢救和治疗,减少医疗损害。
3.5 加强病历的书写与保管制度对于预防医疗事故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3.6 建立完整的报告制度可以有效的减轻医疗损害的程度,预防类似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建立报告制度,是为了便于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3.7 针对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的具体对策。
3.7.1 为防止误诊、漏诊,重视以下环节:①认真询问病史;②全面系统的进行体格检查,特别是急诊病人,由于患者病情急、检查时间短,往往只重视明显受伤部位的检查,忽视了全面检查;③针对性的辅助检查必不可少;④及时组织会诊、转诊;⑤检查报告应与临床表现相结合。
3.7.2 把好手术关,因手术引发医疗事故争议有上升趋势,对手术病人要做好以下工作:①认真做好术前检查;②严格掌握手术指征及禁忌症;③严格执行术前讨论及手术审批制度;④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手术主治医生尽可能亲自与患者(家属)进行术前谈话,实事求是地进行沟通与交待,并有签字备案;⑤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扩大手术范围;⑥重视术后观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术后的并发症。
3.7.3 严格掌握药物使用的适应症及用药方法。
3.7.4 增强医患沟通,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医疗活动的完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医护人员的正确治疗及患者的全力配合。各医疗机构如能把“医患沟通”及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作为检查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缓解医患关系,增强医患间信任,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争议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商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
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为了培养具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的中药鉴定人才,在中药鉴定学实验教改过程中,应加强实验设计(内容和方法)的综合性与创新性,注意实验材料的代表性与可行性、实验技术的基础性与实用性、实验操作的规范性与均衡性、实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实验考核的客观性与全面性。
【关键词】 中药鉴定学 实验教学 教学改革
中药鉴定学是鉴定和研究中药品种质量,制定中药质量标准,寻找和扩大新药源的一门应用性学科,是中医药院校中药类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课,具有很强的综合实践性,实验课是其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中医药院校中药类专业毕业生的中药鉴定实践动手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普遍有所下降,究其原因有多种,如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所致的师资经费的相对缺乏和人均拥有实验仪器数量的相应减少,实验内容以验证理论为主,实验方法以教师设计讲授、学生照章操作为主,实验手段以传统的标本、挂图、投影、显微镜为主[1],从中反映出目前中药鉴定实验教学中存在诸多与培养目标和市场需要相悖的问题,急需通过教学改革加以解决。笔者长期从事中药鉴定学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认为在本学科实验教改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实验设计的综合性与创新性
中药鉴定学实验教材或指导中所编写的实验多为验证式实验,这部分内容与所学理论知识相配套,是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但如果这部分内容所占比例过大,往往导致学生的思维过于单一直观,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与发现并解决新问题的创新能力。为此,笔者认为在按专业培养目标设计实验项目和内容时,应尽可能多地考虑实验内容的综合性与方法的创新性。内容的综合性是指实验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与技能应涵盖与中药鉴定密切相关的多个学科,如药用植物学、药用动物学、矿物学、中药化学、中药药理学、仪器分析、生物技术等,主要应用于单个品种的鉴定,尤其是多来源品种以及常用易混品种的鉴定,如大黄、天麻、麻黄、砂仁、厚朴等的鉴定。通过综合性实验训练,使学生运用多学科知识与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方法的创新性主要是指中药鉴定新方法、新技术的应用。常规中药鉴定方法多为药典法,但有时对某些品种的鉴定还不应拘泥于某一种方法,应探索多种有效快速鉴定的途径。有条件的学校应鼓励学生自主设计、自我完成。通过创设多种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灵活多变的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的兴趣,从而有目的地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
2 实验材料的代表性与可行性
实验材料即样品的代表性是指取样的典型性。样品材料的典型与否直接决定实验结果和质量的好坏。供实验使用的材料可以有多个不同的品种或同一品种的产地不同,但为了反映所鉴定的品种在外部形态和内部结构及有效成分等方面的特征和规律,必须选用那些特征显著、重复性好、易取易处理且成本相对低廉的具有代表性的实验材料,如鉴定用药材品种往往都选用品质优良、特征显著的道地药材。实验材料的可行性是指取样的可能性和便捷性。可能性主要考虑实验材料的成本和市场供应情况,如果材料成本过高则实际使用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多数院校的实验经费紧张而难以承受高额实验支出;若该材料市场供应不足或缺乏则都难以选作样品材料。便捷性主要指取材的方便性。由于实验材料是消耗品,又具有地域性特点,因此从降低实验成本和取材的方便性考虑,常常采用就地取材。
3 实验技术的基础性与实用性
常用的中药鉴定方法有基源鉴定、性状鉴定、显微鉴定、理化鉴定。此外,还有近年来兴起的生物鉴定法。与上述鉴定方法配套的实验技术包括药材形态解剖观察与描述技术、标本采集、制作与核对技术、绘图与摄影技术[2]、常用理化试剂配制与仪器分析技术、实验数据的收集与处理技术、实验报告撰写的规范技术等。在实验项目设计与选择的时候,应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特点着重实验技术的基础性与实用性。所谓基础性是指中药鉴定所必须掌握的基本实验技术与技能,如药材及其原动植物的形态解剖、观察、描述、比较归纳的能力,常用显微制片、绘图及摄影的能力,常用理化试剂的配制能力,常用实验仪器的操作能力,实验数据的收集与实验报告的撰写能力等。所谓实用性是指实验项目与内容的选择性和适应性 ,具体地说就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培养目标或方向选用与之相适应的中药鉴定分析技术,如中药学专业或制药工程专业中药制药方向重点只要掌握常用中药材的基源及性状鉴定技术,而中药学专业中药分析方向则尚需掌握中药显微鉴定及常用仪器分析技术[3]等。
4 实验操作的规范性与均衡性[4]
实验操作的规范性是指实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预习,精心准备,准确操作,及时观察实验现象并记录有关原始数据资料,直至完成实验报告。实验完成的质量好坏取决于实验者操作的规范程度,包括他(她)的准备情况、自始自终的态度以及操作技能。实验操作的规范性首先必须从带教老师做起,只有实验教师操作示范准确,指导具有启发性,才能使学生掌握标准的操作规范,有目的地验证理论并经自主思考而进行有创造的实验设计和研究。实验操作的均衡性是指本学科实验项目所涉及的操作内容和技能训练应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具体地说包括中药基源和性状鉴定所需的形态分类学或细胞染色体分析实验,显微鉴定所需的组织解剖学实验、理化鉴定所需的定性定量分析实验,生物鉴定所需的DNA相关技术分析实验以及综合设计所需的中药炮制、药理等实验操作。在设计时应注意实验操作的规范性与均衡性,操作的规范性是实验的基础,均衡性则是实验全面性的保证,这对于高职学生的技能提高而言尤为重要。
5 实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当实验人员按计划、按步骤完成某一规定实验项目后,通常都要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的准确性是指必须强调实验方法的科学性、实验操作的规范性以及实验结果的准确性,要实事求是地记录、分析和综合实验现象、数据及结果,发现问题和总结规律。实验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实验目的与要求、基本原理、仪器与试剂、实验材料、实验内容与步骤、实验结果与讨论,作业与思考、实验时间与人员等。撰写时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A4幅报告纸,应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完成,作图报告用HB或2B铅笔完成;对于生药材料要写明基源或生药拉丁名;报告正文部分主要记录实验操作过程及结果,注意文字记录部分要求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结论明显,绘图部分要求布局合理、文字简洁、图形逼真、结构清晰、比例恰当、线条均匀一致、点小而圆,立体感强,形态结构名称常用平行直线标注在图右侧,每幅图下方应注明标本名称、部位及放大倍数或比例[5]。上述注意事项与报告的准确性密切相关。其次,报告呈交和批改的及时性也十分重要。实验者在实验结束后应及时综合分析和总结本次实验的成败得失,并写出完整的实验报告,及时送交指导老师批改评阅。一旦迟写迟交报告,既影响报告撰写的质量和学习的效果,又影响教师的及时批阅和集中评析。当学生递交报告后,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并在下次实验前进行集中讲评,总结经验教训,特别要强调实验过程中易误操作、误处理的相关事项,为学生逐步掌握本学科实验研究的方法和操作技能奠定基础。
6 实验考核的客观性与全面性
中药鉴定学实验是中药类专业一门重要的实践课程,一般要求单独考核记分。因此,实验考核的客观性与全面性不仅与被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直接挂钩,而且还直接影响到本次考核能否反映出学生实际所掌握的实验技能以及整个实验教学的质量。本学科实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常用药材的性状鉴别能力、显微鉴别能力、理化鉴别能力以及常用实验室仪器操作能力。实验考核的客观性主要指考核方法的科学性和考核内容的全面性,通过考核记学分能真实反映学生的综合实验技能,如药材性状考核的方式宜每人单独进行,从常用药材及饮片中随机抽取100~300种各类品种,同时应选取一定数量性状相似同科属或不同来源的药材以及不同炮制品作为考核内容,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选用一定数量常见易混药材或饮片。考核的全面性应重点突出反映学生实验研究的基本操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它不仅体现在内容上,而更重要的是考核的效果和所起的作用。综合考虑考核的客观性与全面性,将有利于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中药鉴定专门人才。
综上所述,在中药鉴定学实验教学改革过程中,应注意实验设计的综合性与创新性、实验材料的代表性与可行性、实验操作的规范性与均衡性、实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实验考核的客观性与全面性,这对于提高中药类专业学生的实验操作技能与科研素养具有普遍的实践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红霞.中药鉴定学实验教学综合分析与探讨[J].中药鉴定理论与实践,2003,1:264.
[2]赵奎君.生药学实验[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8:72.
[3]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药学专业教学改革研究报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0,75.
[4]张贵君.中药鉴定学实验[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前iii.
[中图分类号]R4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8(c)-112-01
1996年6月~2004年10月期间,对来我院肠道门诊就诊的1 278例急性腹泻患者的粪便进行了其他菌种病例检测的同时,对变形杆菌进行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标本来源
1 278例患者中,绝大多数为本地农民,少数为外地居民,按常规方法留取粪便标本。
1.2试剂
营养琼脂与羊血制成的血平板。
1.3分离培养与鉴定
用无菌接种环挑取粪便后直接接种血平板,放35℃培养18~24 h,注意多形性特点、仔细挑取典型的可疑菌落进行生化鉴定与药敏试验。
2 结果
1 278例粪便中检出81株变形杆菌属细菌,分离率为15.8%,种类见表1。
81株变形杆菌耐药性情况见附表2。
经分离的菌株在血平板上经35°培养18~48 h后,常呈扩散生长,变形杆菌为革兰阴性杆菌,呈卵圆形、球形或长丝状等多形性,运动非常活泼,常呈蔓延生长,可布满整个平板表面,形成一层灰白色波纹状薄膜,称迁徒现象。可使血平板全部溶血,此菌有一种特殊气味,变形杆菌主要生化特性是能迅速分解尿素。在s・s琼脂培养基上形成的菌落为圆形,扁薄半透明,对葡萄糖产酸产气,苯丙氨酸脱氨酶、鸟氨酸脱羧酶、甲基红、硫化氢、尿素水解、动力、明胶、KoN、木糖、硝酸盐还原、脂酶、酒石酸盐、甘油、蔗糖、V-P、枸椽酸盐均阳性。吲哚、赖氨酸、精氨酸、丙二酸盐、乳糖、甘露醇、水杨素、侧金盏花、山梨醇、阿拉伯糖、棉子糖、鼠粒糖、麦芽糖、纤维二糖、七叶树苷、ONPG、氧化酶均为阴性。
3 讨论
变形杆菌一般为腐生菌,但在一定条件下,致病性也很强,在临床上,变形杆菌常引起泌尿道感染及膀胱炎、急性腹泻及食物中毒、创伤感染、肺脓肿、腹膜炎等。从药物敏感结果看,磺胺甲基异恶唑、多黏菌素、庆大霉素、诺氟沙星、环丙沙星等敏感,而对氨苄青霉素、阿莫西林等耐药。
PCN:是道面等级号,表示道面承载强度的一个数值,,这个数值是道面可以安全承受的当量单轮荷载的2倍。对于供最大机坪重大于5700千克飞机使用的道面,PCN应采用表1所示的格式,在道面强度报告中,除了通报PCN值外, 还应给出道面类型、地基的强度、允许的轮胎压力和评价方法的相应代码。
PCN:认证方案是一项包括对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的国际方案,符合欧洲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