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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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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九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制订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评价工作;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筹措水闸安全鉴定经费;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五)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五)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执行,工作内容包括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应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资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初步分析工程存在问题,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现场安全检测包括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主要是针对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防渗导渗和消能防冲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和耐久性,闸门、启闭机的安全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等,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测后,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复核计算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依据,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闸室、岸墙和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抗震能力、水闸过水能力、消能防冲、结构强度以及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等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第二十条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须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条经安全鉴定,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函审鉴定用)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来源:

国家计划:计划名称及项目编号

省科技厅计划:计划名称及项目编号

计划外项目

三、第一完成单位:

四、研制起止时间:

五、鉴定类别:

新产品

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生物矿产新品种

新设计

六、鉴定依据:

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相关技术标准

其它

七、鉴定组织:

省教育厅组织并主持

省教育厅组织委托

主持。

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

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

名,委员

名。

八、鉴定内容:

1、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2、选题是否准确,方法是否得当。

3、是否完成计划任务或合同要求。

4、对应用技术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做出评价。

5、对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潜在效益做出评价。

6、对项目总体水平做出评价。

7、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需实质性具体技术问题和意见,否则视为不合格鉴定)。

九、鉴定程序:

1、由主持鉴定单位将项目资料及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寄送各位鉴定委员。

2、各位鉴定委员认真审查材料后,填写科技成果函审表,寄(送)到主持鉴定单位。

3、主持鉴定单位将各位委员的《科技成果鉴定函审表》寄(送)函审组长。函审组长汇总各位委员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并指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将全部资料及综合评价意见寄(送)到主持鉴定单位。

4、主持鉴定单位审查制作鉴定证书,盖章后报组织鉴定单位审批。

十、提供鉴定资料及提供单位:

1、鉴定大纲及鉴定委托书

2、工作报告

3、技术报告

4、检测报告

5、试验报告

6、查新报告

7、效益分析报告

8、用户意见

9、产品标准

10、测产报告、田间检测报告等

11、计划任务书及计划下达证明

12、其它。技术资料(说明)

河北省教育厅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食物中毒;蜡样芽孢杆菌;检测方法

【中图分类号】R446.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3)12-0157-01

蜡样芽孢杆菌在自然界分布广泛,常存在于土壤、灰尘和污水中,植物和许多生熟食品中常见。蜡样芽孢杆菌作为一种食源性疾病的报道较多,在各种食品中检出率也较高,在我国主要与受污染的米饭或淀粉制品有关。该菌也是引起食物中毒的重要病原菌,如何准确、快速检测致病菌对有效控制食物中毒有着重要意义。本实验采用标准方法与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阳性菌株的检测,评估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的鉴定检测,现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菌株来源 本单位日常工作中分离的蜡样芽孢杆菌11株,平谷疾控中心提供蜡样芽孢杆菌4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蜡样芽孢杆菌标准菌株(63301)1株,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提供苏云金芽孢杆菌(22945)1株。

1.1.2检测仪器和培养基 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BAC芽孢杆菌鉴定卡、浊度仪

等购自法国生物梅里埃公司,其他培养基购自北京陆桥公司。

1.2 方法

1.2.1 标准方法 按照GB/T4789.14-2003中的方法进行检测[1]。

1.2.2 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仪检测 对16株蜡样芽孢杆菌阳性菌株及1株苏云金芽孢杆菌菌株(用于类似菌鉴别),进行复苏后接种于甘露醇卵黄多粘菌素琼脂培养基上32℃培养13小时,挑选典型菌落划线分离于添加多粘菌素B的营养琼脂平板上[2]和血琼脂平板上,32℃培养13小时做纯培养和溶血试验。将纯培养分离出的菌株,用无菌棉签擦脱部分菌苔与无菌生理盐水充分振荡混匀,将菌悬液调至0.3~0.5 麦氏度,在鉴定卡架上将菌液管与BAC鉴定卡连接,将鉴定卡上信息输入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工作站,后将鉴定卡放入仪器充填室进行自动充填,充填结束后取出鉴定卡放入孵育室进行自动培养检测。15h~18h后仪器工作站给出最终结果。

2 结果

2.1 16株蜡样芽孢杆菌在添加多粘菌素B的营养琼脂平板上菌落形态为灰白色,不透明,边缘不整,具融蜡状。

2.2 标准方法对蜡样芽孢杆菌检测

2.2.1 证实试验:革兰氏阳性杆菌,芽胞全部位于菌体内。动力(+),明胶液化(+),硝酸盐还原(+),过氧化氢酶(+),厌氧下葡萄糖发酵(+),甘露醇(-)。

2.2.2 与苏云金芽孢杆菌鉴别试验:无红色结晶小体,无游离芽胞。结果为阴性。

2.3 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检测

16株菌株VITEK-2的鉴定结果:怀柔7#、8#菌株99%蜡样芽孢杆菌;怀柔1#、5#、6#、9#、10#、11#菌株,平谷2#~4#菌株98%蜡样芽孢杆菌;怀柔2#~4#菌株,平谷1#菌株92%蜡样芽孢杆菌。标准1# 菌株100%蜡样芽孢杆菌;标准2# 菌株 100%苏云金芽孢杆菌。鉴定时间为16h。

3 讨论

3.1 蜡样芽孢杆菌是条件致病菌,当摄入的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数量达到>105CFU/g(ml)时

常可引起食物中毒[3],主要症状有一类潜伏期较短,类似金黄色葡萄球菌食物中毒的呕吐型,另一类潜伏期较长,类似产气荚膜梭菌食物中毒的腹痛、腹泻型。因此易造成误诊和错误的判断。

3.2 蜡样芽孢杆菌的检验程序分为两部分,即菌落计数和病原菌的鉴定。标准方法中病原

菌鉴定采用形态观察、生化性状及培养特性等证实试验来判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测样品及食物中毒后取回样品的复杂性和蜡样芽孢杆菌引起食物中毒症状的非特征性,其病原菌的鉴定工作难度相当大,往往要求采用多项技术进行综合判断和验证。而且标准方法中对与蜡样芽孢杆菌培养形态、生化特性相似的苏云金芽孢杆菌的鉴别,也比较繁琐并大大增加了鉴定的时间。

3.3 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检测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参照其它病

原菌检测程序,依据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的性能,采用VITEK-2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纯培养出的菌落进行生化鉴定。生化反应项目达30几项,远远多于标准方法生化反应项目。从本试验可看出16株蜡样芽孢杆菌VITEK鉴定仪检测可信度为97%,阳性标准菌株可信度为100%,结合纯培养菌落的典型特征及强溶血、有动力特征性反应[4],可证实VITEK鉴定仪的鉴定结果。在与类似菌苏云金芽孢杆菌鉴别试验可同时完成。因此采用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的鉴定简化了实验步骤,减少人为误差对实验的影响,缩短了检测报告时间,比标准方法节省检测时间6h~48h。

3.4 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具有高度的特异性、敏感性和重复性,系统可联机孵

育、定时扫描、自动分析,操作简便,人为误差小[5,6]。本实验利用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对蜡样芽孢杆菌的快速鉴别,得到了形态学和标准方法的验证,表明VITEK鉴定仪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因此,使用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可实现对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的快速鉴定。

3.5 应用标准方法对食物中毒病原菌鉴定,需时较长,工作繁重,有时虽然分离出可疑菌株,但由于经验不足,条件不具备等原因难以作出正确判断[7]。充分应用VITEK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的功能,结合蜡样芽孢杆菌的培养及生化特性可快速做出鉴定,同时节省了人力,在大量检测样品时能够冷静、有序的进行检测。确保提供准确、及时的检测报告,为处理食源性疾患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GB/T4789-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S].

[2] 吴雅儿.蜡样芽孢杆菌所致食物中毒病原学诊断的实验室研究[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7,17(3):472-473.

[3] 周帼萍,梁天光,丁淑娟.1986~2007年中国299起蜡样芽孢杆菌食物中毒案例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9,21(5):450-453.

[4] 王秀茹主编.预防医学微生物学及检验技术.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5] T.Kleiss,P.Deberghes,M.Durrer,et al.Identifcation of environmental staphylococci and coliforms by Vitek Auto Microbic System[J].Food Microbiology,1995,12:199-202.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钻孔灌注桩,质量保证资料,桩基补充检测,验收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在高层住宅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申报质量监督的案例日益增多。依据有关规定,这些桩基工程为后期顺利的在相关部门验收备案,需进行桩基质量安全鉴定。因相当部分施工单位在桩基施工时抢工期、不报监督,因此,对这类桩基工程的安全鉴定需引起足够重视,施工过程资料详核及桩基补充检测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就一住宅楼桩基工程实例,详细叙述一下桩基质量安全鉴定的过程及方法。

建筑概况

该建筑设计为主体三十二层、地下二层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楼,于2011年12月开工建设,鉴定前基础工程的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已施工完毕,拟进行后续主体结构工程施工。

技术资料

在现场查勘之前,委托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原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基桩工程检测报告、灌注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灌注桩原材料试(检)验报告、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水泥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混凝土含碱量评估报告、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检测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钻孔灌注桩施工过程相关记录及后压浆相关施工记录等。

主要检查情况

地基基础

目前,该建筑基础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已施工完毕。根据提供的《基桩工程检测报告》,其中对该建筑3根后压浆钻孔灌注桩(试桩)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桩占基桩总数的4.48%,试验结果显示,所抽测3根试验桩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值均不小于6300KN,扣除送桩部分摩阻力后对应有效桩长40m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值均不小于6000KN,满足设计要求;采用JJC-1D型灌注桩孔径检测系统,对该建筑14根后压浆钻孔灌注桩的成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桩占基桩总数的20.90%,结果显示:所抽测14根工程桩的孔深、孔径、沉渣厚度和偏斜度各参数均满足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允许偏差或允许值要求。

经现场抽查,所抽查后压浆钻孔灌注桩桩顶甩筋数量及甩筋长度、桩顶出地面高度均基本满足原设计要求。

基桩补充检测情况

鉴于委托单位已对该建筑施工完成的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成孔质量检测,并出具相关基桩检测报告。故本次鉴定中对已完工的后压浆钻孔灌注桩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补充检测。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经采用高应变case检测法对该建筑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抽取5根工程桩进行单桩竖向极限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桩占基桩总数的7.46%。结果显示:所抽测5根工程桩(规格φ0.70×40.0m)的单桩竖向极限抗压承载力实测值分别为6179kN、6386kN、6018kN、6123kN、6106.8kN。所抽测5根工程桩单桩竖向极限抗压承载力实测值均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基桩检测技术规程要求。

桩身完整性检测

经采用低应变反射波法对该建筑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的28根基桩的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检测桩占工程桩总数的41.79%。结果显示:所抽测28根工程桩桩身均为完整,均为Ⅰ类桩。该28根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基桩检测技术规程要求。

鉴定分析

工程主要相关单位及资质情况

通过核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桩基础混凝土供应单位、桩基础钢筋供应单位、水泥供应单位、水泥、钢材检验单位、混凝土抗压试验单位、基桩检测单位等单位的资质情况,结果显示,以上单位均出具了符合国家建筑市场相关管理要求的资质文件、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施工过程资料检查情况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委托单位提供的《基桩检测报告》、基桩补充检测结果,钻孔桩的孔径、孔深、垂直度、沉渣厚度、单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经检测均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规范规定,说明基桩静力检测及低应变动力检测均合格。

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满足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符合《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满足设计混凝土抗水抗渗等级要求。该建筑所用预拌混凝土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碱含量报告、氯离子含量报告等。

该建筑所用水泥有质量合格证及复试报告,水泥检验报告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标准,满足设计要求。

该建筑所用钢材有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1.25,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1.3,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要求。

钢筋焊接检验报告有抽样人和见证人签字,报告填写基本完整、齐全。检验结论基本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的要求。

结论

经查阅该建筑的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桩检测报告和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保证资料,结果显示:所抽测3根试验桩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值满足设计要求;所抽测14根工程桩的孔深、孔径、沉渣厚度和偏斜度各参数均满足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允许偏差或允许值要求;施工过程质保资料完整齐全。同时经对该建筑已完工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中5根工程桩的单桩竖向极限抗压承载力、28根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进行抽样补充检测,结果显示:所抽测5根工程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所抽测28根工程桩桩身完整性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桩检测技术规程的要求。经现场抽查,所抽查后压浆钻孔灌注桩桩顶甩筋数量及甩筋长度、桩顶出地面高度均基本满足原设计要求。

因此,根据现场抽查和基桩补充检测结果,该建筑基础工程的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单桩承载力及成桩质量(桩身完整性)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桩检测技术规程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E].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天津市勘察院. DB29-38-20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E].天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002.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维权车主承认“拖不起”

今年7月18日,中国质量万里行曾报道过两起福特汽车自燃事件,目前这两起事故也逐渐有了结果。

福特方面对武汉曹先生自燃事故的解释是:“事故并非产品质量问题,已出示了检测报告。”但据曹先生回应:“厂家出示的并不是正规的报告,上边连基本的检测人信息都没有。”由于之前曹先生已接受赔偿,对于此事,他也不想与厂家纠缠下去。

广州向先生的维权过程一波三折。福特厂家对中国质量万里行称:“还在就与客户签署授权书问题沟通。”

此前,向先生提出质疑不相信厂家鉴定,他向厂家提出需要第三方鉴定。目前,向先生在与厂家协调解决,具体赔偿多少还在沟通。向先生说:“目前广州出台的限购政策,让他也拖不起再维权下去。”

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部对此询问了福特公关部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车主可以去找第三方鉴定,但关于鉴定的最终费用,如果车子存在质量问题,厂家会承担鉴定费。”对于事故的赔偿标准,该负责人称会联系他们的服务部门会给出回应。

司法鉴定存异议 厂家不愿赔偿

在中新网今年5月29日报道过的杭州沈先生的福特车自燃案中,沈先生曾就“举证”问题和厂家对簿公堂。

当时消防部门调查认为,该起火灾是由福特福克斯轿车的电器线路故障造成的。而销售此车的杭州万国汽车有限公司对消防部门的鉴定并不认可。他们甚至认为,该部门出具的鉴定不合法。而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是,出厂时该车附带有“合格证”,而消防部门不具备鉴定这起火灾的鉴定资质。

摆在眼前的问题是:“消费者难以找到一个鉴定机构去鉴定汽车质量问题,同时高额的鉴定费消费者个人也难以承担。”

另一起自燃事故发生在去年12月。据株洲晚报今年3月5日报道,事主张先生和株洲宏福4S店双方委托位于常德的“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来株洲宏福4S店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

鉴定完毕后,宏福汽车4S店林经理表示,这家鉴定所不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有效鉴定机构,4S店无法依据这份鉴定报告对张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张先生对此说法提出了异议:“当初选择鉴定机构时,4S店表示了认可,而且鉴定费也是4S店付的。怎么现在就不算数了呢?”株洲宏福4S店林经理则回应,4S店付鉴定费是出于为客户考虑,事故发生后,厂家也对汽车做过鉴定,结果是排除了质量问题,因此我们不需要进行赔偿。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6篇

不为错误影响结果 DNA鉴定是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统计学在司法中的综合应用,有很高的科技含量。丰厚的利润和人们的信任导致了DNA鉴定过于泛滥。

安德鲁・克莱基是美国前第一夫人劳拉・布什的发型师。在他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与他分手多年的女友突然找上门来声称自己的孩子是安德鲁的,并要求得到赡养费。鉴定报告显示他是这名孩子亲生父亲的可能性高达99.99%。

克莱基对这一鉴定结果强烈质疑。在家人的支持下,他提出上诉,并为此付出了两年多的时间和近80万美元的高额费用。最终在联邦调查局DNA分析部重新采集了DNA样本,经过两个星期的分析,联邦调查局给出了新的鉴定报告,指出克莱基并非是那名孩子父亲,法院终审判决克莱基胜诉。

美国化验室公司鉴定部门主管之后也证实,他个人每年经手约3万例亲子鉴定。按照每天10小时,每年40星期的工作时间来计算,他平均每4分钟就要处理一份鉴定报告。

概率上的不准确 排除人工失误,就可以100%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么?回答是否定的。科学家告诉我们,案发现场的DNA样本与嫌疑人的DNA分型匹配时,所下的结论是计算出的概率,而并非是确定的结果。

每个人有数万个DNA基因,基因在染色体上的位置称为座位,每个基因都有自己特定的座位。由于时间和费用的限制,司法中的DNA鉴定并非将人的数万个基因座位图谱完全解码出来,而仅仅是检测出特定区域数个基因座位上的基因分型,然后根据DNA本身所具有的多型现象,通过统计学和概率学原理,计算出检材与样本匹配的可能性。因此,实践中的DNA识别不可能100%的准确,只能给出可能性的概率。检测的基因位点越多,其准确性越高,发生偶然巧合的可能性就越低。

英国警方于1999年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将从犯罪现场收集的检材之DNA分型检测数据与DNA数据库进行比对,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提出了自己不在犯罪现场的有力证据。随后,警方放弃了先前采用6个基因座的分析方法,采用10 个基因座进行DNA分析,结果是检材与样本的DNA分型检测数据无法匹配,因此将犯罪嫌疑人释放。

检测原理上的漏洞 DNA鉴定可以进行人身识别的理论前提,是“每个人有且仅有一组DNA基因,而且各不相同,终身不变。”然而,这个理论前提并非绝对正确,而是存在例外。

现代遗传学表明,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的DNA基因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如果同卵兄弟或者姐妹中有且仅有一人实施了犯罪,则仅凭DNA证据无法认定谁是真凶。

还有同一个人有多个DNA的情况。其产生有两种途径:一、个别染色体发生基因突变;二、在胚胎时期与另外一个受精卵融合在一起,吸收另一个受精卵,从而在一个胚胎中形成两组DNA。这一现象在人群中发生的频率很可能高达10%到15%,但不是很容易被发现。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7篇

况对过期的工程检测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检测档案;过期处理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是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单位出具的,对委托方建筑物的整体或者部分的质量、存在问题进行实地测量过程中形成的系列资料。检测档案包含鉴定报告、委托单、合同和原始记录等等。

1 做好建筑工程检测档案过期处理的重要意义与目的

检测档案是建筑单位档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真实地保留了建筑在一定时间内的各项检测结果的实际记录,对建筑检测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查询与信息利用等价值服务。随着历史时间的推移,很多建筑单位的检测档案都过期了,甚至早已超期的检测档案由于没及时进行过期处理,导致过期的检测档案逐年增加,不但加大库房占有率,同时也加大档案管理工作量,导致建筑单位在人、物及财力上消耗成本,而且还得不到档案服务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因此,对建筑工程检测档案过期处理工作的及时开展,是目前建筑行业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有必要进行专题研究。

2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管理法规现状

目前为止无论是国家住建部还是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质监局、广东省建设厅都没有出具明确的检测单位关于建筑工程检测档案的管理细则,对于检测档案的保管问题一直是各单位根据自身状况自由制定。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2006年颁发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办法(暂行)》(鲁建管质安字〔2006〕42号)明确规定了检测单位对检测档案管理事宜。42号文规定:“检测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二种。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以及地基基础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的检测档案应长期保存;其他列入施工技术资料的检测项目档案应短期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长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10年,短期保管的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5年。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然而对于过了保管期限的检测资料要对其进行销毁处理。由于对保存价值问题存在争议,所以顺德、番禺等检测单位,虽然也对单位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了10年、5年的划分,但是对于过了保管期限的档案却依旧按照永久方式保存。

3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保管和利用情况

3.1保管情况

建设单位目前有八个业务检测部门,检测面积涉及地基、结构、建材、路桥、建筑节能、物理研究、设备仪器等各个方面,自从1984年开展检测业务开始保存了大量的检测档案,2000年进行了部分过期设备检测档案的销毁处理,2001年至今的工程检测档案已经堆积了单位两个百平米以上的库房,并且检测档案目前也在约5万份/年的速度递增。

3.2利用情况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是否需要保管取决于档案的利用价值,单位档案保存是对未来管理风险的一种预防措施,档案利用是档案管理的出发点也是立足点。然而建筑单位检测档案利用特点如下分布:

第一,从利用对象来看,利用对象局限于建筑单位业务开展部门,从来没有过委托方来单位查询相关鉴定报告和检测档案,检测档案的利用对象相当单一。

第二,从利用方式来看,业务部门对建筑工程检测档案的利用表现在数据、检测类目、原始记录情况等相关记录的查询,检测档案的作用局限于部门资料参考,作为档案的原始凭证作用并不十分凸显。

第三,从利用频率来看,因为各检测部门检测系统中都有保存相关的检测资料的电子版,部门资料库中检测资料和单位档案室中库存检测档案有大面积重合,因此对于单位档案室的检测报告利用频率相当低。

第四,从利用范围来看,各业务部门对检测档案的利用主要分布在近5年内,对于7 年前的检测档案利用率接近于总利用率的百分之一,对于10年前的档案利用率等于零。

4 过期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档案具有销毁处理的可行性

根据国家现有的档案制度、其他省份关于工程检测档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检测档案实际应用价值,我们单位检测档案管理最大问题就是有限库容和新增档案之间的问题。解决这类问题就必须对到期档案进行销毁或者处理,从现有关于检测档案的法规文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到期检测档案销毁具有可行性。

第一,国家建设部141号令文件第14条明确规定“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

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141号令明确了检测报告的责任保管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该对工程检测档案进行永久保存,而检测单位不是检测档案的责任保管单位,因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保管期限,并对定期对到期失去保存价值的检测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第二,根据市场情况,工程检测档案中核心文件鉴定报告委托方也有,建筑单位保存的并不是孤本;

第三,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局42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别检测档案的保管期限问题,国家档案法明确规定必须对到期档案进行销毁。对广东省检测档案保管具有借鉴作用;

第四,根据建筑单位检测档案利用情况来看,检测委托方和外单位对本单位检测档案的利用近三十年未出现过,建筑单位对十五年前的检测档案率也非常低,而且利用目前我们的保存成本已经远大于利用价值。

5 建筑工程检测档案的过期鉴定与处理

(1)开展鉴定前调查。开展过期检测档案鉴定前的调研工作,确定过期的检测档案鉴定的范围及数量,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对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2)制定鉴定标准。过期的检测档案鉴定标准主要是依据保管期限表,而目前我国的检测档案保管期限表存在一些不足,在具体工作中需按照保管期限表,灵活运用鉴定原则,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和完善保管期限表。

(3)对过期的检测档案处理。对于一些没有价值的过期检测档案,逐卷编制销毁清册及时处理,同时档案库房还可以充分利用一些待处理的检测档案,可以将这些检测档案退回需要文件的原档案单位,用于开展馆际交流、教学、展览、流通等。这不仅可以使挤占库房却不敢轻易处理的过期检测档案有了很好的出路,而且也带动了其他方面的工作,一举多得。

做好过期检测档案处理的后续工作。重新清点库存档案,做到帐物相符;收集过期检测档案处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文件材料,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6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检测单位工程检测档案的管理应该视情况而定,单位有条件的可对工程档案进行永久保存,单位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对实际保管期限已满而且已经没有实际价值的工程检测档案进行销毁处理。

参考文献: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8篇

2012年,甲集团和乙公司签订《杂交棉花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集团生产某杂交种的杂交种子,约定生产的种子纯度不低于95%。甲集团向乙公司提供了亲本种子并支付了制种费。在乙公司向甲集团交售杂交种子时,甲集团、乙公司和制种户三方共同进行了取样和封样;样品种子分别保存。2013年,甲集团将三方共同封样的38份样品种子进行品种纯度种植鉴定,鉴定结果为杂交种子质量不符合约定。甲集团据此拒绝向乙公司支付购种价款,并将乙公司诉讼法院。法院委托某检验测试中心对38份样品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根检验结果制作了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为:在委托鉴定的38份棉种样品中,有8份样品的杂交种纯度在95%以上,质量符合约定标准;其余30份样品的杂交种纯度在95%以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经统计,8份合格样品代表的棉种数量为20 970.5 kg,占收到种子数量的16.8%;30份不合格样品代表的棉种数量为103 567.5 kg,占收到种子数量的83.2%。乙公司以甲集团交付的亲本种子纯度不合格,且亲本种子纯度不合格与讼争杂交种纯度不合格具有因果关系为由,申请对甲集团交付的亲本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鉴定。法院在委托某检验测试中心对38份样品杂交种纯度进行鉴定的同时,委托该中心对乙公司留存的亲本种子纯度进行鉴定,但因缺少用于亲本种子纯度鉴定的比对标准样品,该中心未接受该项鉴定委托。之后,法院通知乙公司提供进行亲本种子纯度鉴定的比对标准样品,乙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杂交棉花种子生产合同》,乙公司返还甲集团制种款6 201 231.71元,向甲集团支付亲本种子款70 720元和违约金

500 000元,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种子质量鉴定,既要鉴定结果,又要鉴定原因

笔者办理种子纠纷案件的实践证明,在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案件进行种子质量鉴定时,无论是种子管理者,还是种子生产经营者或种子使用者,常常是只对种子质量结果鉴定,不对种子质量原因鉴定。只鉴定结果不鉴定原因的原因,是认为事故原因应由专家鉴定组在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时确定。殊不知,技术鉴定只能确定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的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不能确定造成种子质量问题的原因。例如本案,只对收获的棉花杂交种子的品种纯度进行鉴定,不对造成杂交种子品种纯度不合格是否由于亲本种子的原因进行鉴定,就可能将由于亲本种子品种纯度不合格造成杂交种子纯度不合格,错误地认定为杂交制种不规范导致杂交种子纯度不合格;将应由提供亲本种子的生产者承担责任,错误地裁判为由制种者承担责任。

2 棉花杂交种子纯度问题表现的形式及其形成的原因

品种纯度,是指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典型一致的程度,用本品种的种子数占供检本作物样品种子数的百分率表示。棉花属于常异花授粉植物,在生产的棉花杂交种子中,既可能有亲本间异花授粉形成的杂交种子,也可能有亲本自花授粉形成的自交种子,还可能有异品种间杂交形成的异杂交种子(又分为母本、父本、双亲是异品种)。以本案为例,在38份供检样品中,检出有8份样品的品种纯度不低于95.0%,符合约定值。另30份样品种子的品种纯度低于95.0%,不符合约定值。对不符合约定值的另30份样品种子,是自交种子以及是母本自交种子还是父本自交种子或是异品种间杂交种子,及其所占比例,都没有结论。而恰恰是另30份品种纯度低于95.0%的样品中包含的种子类型及比例,决定了种子质量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

①母本自交种子 是因制种者制种时对母本去雄不彻底,导致母本植株的花粉对母本植株的柱头授粉即自花授粉所形成的种子。母本自交一般由制种者责任心不强、去雄不彻底所致。这种自交种子的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在本案,应由乙公司承担。

母本自交的原因,还可能是父本种子中混有母本种子。此种情况下,即使制种者对母本植株的花粉彻底去雄,也到父本行的植株采取花粉对母本行的植株柱头予以授粉,但由于自父本行所取的花粉实际上也是母本的花粉,授粉后产生的种子仍是母本自交种子。这种自交种子的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在本案,应由甲集团承担。

②父本自交种子 是由母本种子中混入的父本种子生长发育的植株自交或杂交形成的种子。这里的自交,是因制种者去杂不彻底所致,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在本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这里的杂交,是指制种者从父本行采取花粉给母本行种植的父本植株授粉,这种形式上的杂交实际上的自交形成的植株仍然是父本自交种子。这种自交种子,是因为母本种子中混入了父本种子所致,所以应由生产者担责。在本案,应由甲集团承担。

③品种间杂交种子 是指不同品种间杂交形成的新的杂交种的种子。包括两类:一是本品种的母本与异品种作父本杂交形成的种子,二是本品种的父本与异品种作母本杂交形成的种子。产生该类种子的原因,既可以是隔离不达标(花粉、昆虫)造成母本植株的柱头受到其他品种的花粉授粉,也可以是机械混杂导致亲本种子中混入了其他品种的种子。隔离不达标责任应由制种者承担;机械混杂的原因很多,应根据造成混杂的阶段确定责任者。一般以亲本种子交付为界,交付前混杂的,由生产者承担;交付后混杂的,由制种者承担。

④异品种种子 是指父本和母本都是异品种,自交或杂交形成的种子。产生该类种子的原因很多,根据造成混杂的阶段确定责任者。同样应以亲本种子交付为界,交付前混杂的,由生产者承担;交付后混杂的,由制种者承担。

3 不鉴定种子质量原因的法律后果

以本案为例,检测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只能证明供检样品杂交种的纯度不符合约定,并不能证明造成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因为检验报告未对造成纯度不符合约定的原因做出鉴定结论,所以该类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本案在法院委托检测中心鉴定杂交种纯度时,乙公司作为亲本种子的接受者和质量异议者,既未向法院提供其接受的亲本种子样品以证明纯度不符合约定是因为亲本种子不纯造成的,又未要求鉴定杂株的类型以证明纯度不符合约定是因为亲本种子质量问题导致的,还未对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是因亲本种子不纯予以举证和质证。乙公司举证、质证不积极,最后导致败诉。败诉的后果是不仅交售杂交种子的售种价款未能向甲集团收回,而且要赔付甲集团600余万元。虽然杂交种子纯度不符合约定的客观事实可能确实是亲本种子不纯造成的,但是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在无亲本种子封样不能鉴定亲本种子纯度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乙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是不鉴定种子质量原因的法律后果。

4 品种纯度鉴定,不需要以标准样品作对照

品种真实性,是指被检品种与品种描述是否相符。品种真实性鉴定,是鉴定被检品种与标准样品

2个植物群体之间一致的程度,必须以标准样品作对照。品种纯度,是指品种内个体间特征特性典型一致的程度。品种纯度鉴定,仅涉及品种内个体间一致的程度,不需以标准样品作对照。

4.1 种子法律和遗传规律决定,品种纯度鉴定不需要以标准样品验证检材的真实性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种子封样的真实性及其与标准样品的一致性,不得持有异议;否则,应当承担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品种真实性是指品种与文件描述是否相符。如果品种真实性有问题,品种纯度检验就毫无意义。在本案,经鉴定38份样品全部是某杂交种的种子,虽然其中30份样品的杂交种纯度不符合约定,但是并不影响品种的真实性。根据遗传学理论,不真实的亲本种子不可能生产出真实的杂交种子,真实的杂交种子也不可能由不真实的亲本种子所生产。既然确定了杂交种的真实性,就不需要再以标准样品验证亲本种子的真实性。

4.2 在种子执法实践中,品种真实性检测必须采用品种标准样品作对照,品种纯度检测不用标准样品作对照

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品种纯度鉴定,由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不要求用标准样品作对照。

4.3 国家标准未规定检测品种纯度要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

《GB/T 3543.5-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规定,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可靠方法之一。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品种真实性与鉴定品种纯度比较的标准不同:为了鉴定品种真实性,应在鉴定的各个阶段与标准样品进行比较;为了测定品种纯度百分率,必须与现行实施的国家标准种子质量标准相联系起来。

5 品种纯度鉴定,不受贮藏期限影响

种子贮藏,影响种子发芽率等播种质量。品种纯度和品种真实性,属于品种的遗传质量,一般不受贮藏影响,因为种子贮藏与遗传质量没有关系。尽管涉案种子已经储存4年,只要可以种植,就不影响种植鉴定品种纯度。即使因贮藏期限过长而不能种植了,也可采用其他方法鉴定品种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