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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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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屋鉴定;安全;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检测后,对房屋结构的受损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险程度进行科学的计算、鉴别和评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以及管理使用不当等,导致民用建筑结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某种程度的损伤,这种损伤累积将导致结构承载力下降、结构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响结构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鉴定是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程度意识越来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评估,对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然而当前我国房屋安全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如何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确保能向社会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使用条件、环境条件的改变或遭受自然或人为灾害(地震、火灾、台风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温度变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条件变化及环境侵蚀等因素的影响,结构的性能将逐渐退化,功能将逐渐降低乃至丧失,这将会危及生活、生产与安全,因此对于这些房屋建筑必须对其进行安全鉴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须进行安全鉴定:①建筑物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发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发生了异常的变形或开裂,影响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一次或多次失稳或脱落事故:④对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测鉴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灾、台风、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坏;⑥建筑结构的用途或建筑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发生重大变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鉴定能够对房屋的破损程度和原因进行鉴定,可以对房屋的维护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及时维修或更换房屋的损坏部分,保持房屋的质量水平。在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同时,能够及时发现尚在使用的危旧房屋,同时能对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和分布状况做详细分析,并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安全隐患,指导危房改造。

2 当前我国房屋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同

建设部129号令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虽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全国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一,部分地区还未制定有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法规,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没有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统一标准,这对提高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整体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导致房屋安全鉴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降低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效率。

2.2鉴定市场不规范,存在垄断现象

有些地区的房屋鉴定机构是由规划建设部门分离出来的,从组建开始就未把职责剥离清楚,导致某些地区的鉴定工作都由一家鉴定机构来完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需要鉴定的房屋越来越多,而鉴定机构的缺少,服务质量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需求,导致很多人对鉴定机构越来越不满意。

2.3鉴定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鉴定报告质量低劣

由于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一些单位鉴定公司责任意识及风险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检测、鉴定技术标准,但有些鉴定机构未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业务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鉴定及报告编写程序不规范,格式不严谨,有时甚至不到现场查勘即出具鉴定报告或根据委托方需要捏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另外,由于各鉴定单位和人员的技术水平、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够深刻,出具的鉴定报告格式及内容五花八门。从业人员、从业单位的素质、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等还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鉴定工作的对策

3.1制定统一的房屋鉴定标准

继续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建设部129号令,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自定实施措施,出台具体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设立比较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2开放房屋鉴定市场

开放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应允许社会上的科研院所、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及民营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会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和房屋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强了鉴定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了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缓解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压力,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

3.3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投入,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房屋安全鉴定事关重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均应有严格的要求。要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进行考察,保证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并熟悉鉴定工作的法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是鉴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没有先进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结构验算软件,单凭经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鉴定机构也要完善检测手段,添置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鉴定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培德.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城市建设, 2010(32): 386-387.

[2]余丹.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工程与建设, 2009,23(1): 139-14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构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结构完损状况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六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制度。

第二章安全鉴定

第八条临沂市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第九条达到下列使用期限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使用期满三十五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含钢结构)房屋;

(二)使用期满三十年的砖混结构房屋;

(三)使用期满二十五年的砖木结构房屋;

(四)使用期满十年的简易结构房屋;

(五)使用期每满五年的公共场所房屋;

(六)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房屋。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交易、抵押、租赁、评估活动前;

(二)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三)其他认为需鉴定的房屋。

第十一条因发生自然灾害或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鉴定,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影响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房屋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不能使用,也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和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填写鉴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可按规定收取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质勘查、检测等特殊工作内容时,其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收,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由申请人预交。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使用人(或申请人)承担;受理房屋安全纠纷的鉴定费由司法部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执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房屋的安全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第二十四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并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异产毗连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履行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以危旧房名义进行翻建改造的,必须持有房屋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书。未经鉴定机构鉴定和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的,有关部门不予立项,不得办理其它各项手续。

第四章房屋再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原有房屋的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和改变使用功能、影响原有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二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

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三十条装修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一条申请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签定的协议;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原有房屋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图及其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说明;

(四)鉴定机构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房屋装饰装修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及有关文字说明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房屋再装饰装修:

(一)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经修缮加固处理达不到房屋安全使用要求的;

(二)整幢属于危险房屋的。

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必须保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五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依据《山东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属危险房屋出租的,出租无效,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出租所得价款,并对出租人处以非法出租所得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申报登记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使用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其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必须申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鉴定文书格式。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后,方可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年审不合格的,取消鉴定人员鉴定资格。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三)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鉴定单位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条  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人以上,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出示鉴定员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十二条  房屋经过安全鉴定,鉴定单位应作出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制作安全鉴定文书。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填写鉴定人员的姓名、职称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编号。如不符合要求的,该鉴定文书无效。

第十三条  鉴定单位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申请鉴定之日起15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在现场查勘之日起5日内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场查勘之日起15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文书,鉴定文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鉴定单位必须对房屋安全鉴定资料进行归档,填报年度房屋安全鉴定统计表,按管理权限向经管的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检查,做好历年修缮房屋记录,保全设计施工图,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如发现房屋可能存在危险时,应及时报告鉴定管理机构,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向鉴定管理机构报告,并按规定委托鉴定单位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须事先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单位鉴定符合条件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八条  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条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不得出租。

已出租房屋在使用期内出现房屋不安全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由经管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治。不依期整治的,依法强制整治,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在开业前,应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由鉴定单位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准开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不得开业。

第二十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对施工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危及房屋安全时,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鉴定管理机构申请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鉴定单位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营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鉴定单位没有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对单位每宗鉴定,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鉴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围攻、漫骂、殴打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起诉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房屋鉴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竣工1年的安全鉴定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 房屋 安全鉴定

中图分类号:TU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c)-0045-01

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个城市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因建筑物建造年代、使用年限及城市规划、管理和历史等原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的建筑由于各种待鉴定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所以加强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已是近在眼前。因自己本身从事这个行业,以下是自己对这个行业的一些粗浅的认知,希望外面的人能够通过此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有一些初步了解。

1 房屋安全鉴定的概念

房屋安全鉴定,从字面意思上可以了解为:正因为使用的房屋出现问题,才会要求鉴定是否安全。真正房屋安全鉴定的定义,是人们根据力学和建筑结构的基础专业知识,依据相关的鉴定标准、设计规范和科学结论,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结合建筑结构设计和施工经验,对房屋结构的材料、承载力和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和论证,并给出结论的一门科学。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较复杂的、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它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进行查勘、检测、鉴别和活动。其鉴定行为是一种公正、公平具有一定的证明权行为。其目的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决房屋安全纠纷的一种技术服务。其核心是最终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协助政府加强对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建立

自从1989年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施行以来,全省多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继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于各市、县因经济发展、自身条件等因素限制,各地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不平衡,还没有统一的房屋安全管理法规或规章,甚至部分市县无设立鉴定机构。无论如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规范标准,履行对既有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态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专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条件:(1)配备专职专业技术的鉴定人员。专职专业技术的鉴定人员应兼顾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的专业人员和配套人员,要有相关的工作经历和经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而且要建立鉴定人员持证上岗及继续教育制度。(2)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房屋鉴定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用房,配备有计算机、建筑设计相关辅助软件,做到办公自动化,并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工程交通工具,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3)配备常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钢尺、吊锤、自动测距仪、经纬仪、水准仪、回弹仪、裂缝宽度检测仪、混凝土钢筋检测仪等等及其他必备的检测仪器。(4)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完善的一套管理制度,才能正常开展工作,遵循鉴定程序,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最基本来说,鉴定人员的上下班管理及岗位职责制度管理、业务受理流程、仪器设备管理、业务收费标准、业务档案管理、职业道德、应急方案等方面都要做出规定,并予以公示,特别是业务收费标准方面,鉴定机构应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所收取费用应主要用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提高鉴定质量的正常支出。

3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

在2004年建设部令第4号修改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令129号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就目前来说,绝大多数鉴定机构是依据建设部令第4号设立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基本上是房屋安全鉴定,它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是为正确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服务的。因各地方发展不平衡因素制约,有的大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已十分成熟,成为一门独特的行业,一般会由各个鉴定公司抽人组成一个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制定出成立鉴定公司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制出房屋安全管理的规范规定、定时检查各个鉴定公司机构等等一系列措施,并且严格执行该行业的规范标准,如《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DB11/T637-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等等。

4 房屋安全鉴定的流程

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是已建成的民用建筑,一般程序是:申请人交资料申请―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人员到现场检测房屋―根据收集的数据编写鉴定报告―申请人交鉴定费拿鉴定报告―如对结果有异议,再找高一级鉴定机构复议。当该房屋使用了一定年限出现不同程度损坏或在外力作用下(被车辆碰撞等)或相邻新建房屋基坑的开挖等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若出现双方纠纷情况(相邻新建房屋基坑的开挖、附近施工的影响等),可以双方约定同一间鉴定机构,共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建设部令129号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一般会要求提供申请人证明的资料和要鉴定房屋的相关资料,如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结构图纸、地质资料等,如果较复杂,会根据资料到现场先勘察一番,再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鉴定机构会派鉴定人员(按规定外出作业鉴定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到现场对该房屋检测、收集相关数据。建设部令129号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6)签发鉴定文书。申请人缴交鉴定费后取鉴定报告,在这里特别说明一下,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建委

(2007年10月11日)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7]182号)精神,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结构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防治等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的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委,负责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的统筹和协调。

二、落实责任

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坚持“群测群防、以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产权、谁负责”,“谁管房、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一)区建委:是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住用安全行政管理;制订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应急预案;建立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全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房屋住用安全检查和危房解危;建立全区房屋住用安全考核制度;指导全区房屋住用安全抢险排危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负责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对危房改造工程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施工、招投标、质监等建设手续。及时查处房屋周边违法施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未办理规划、施工和质监等手续,但经鉴定机构鉴定房屋能满足使用要求,又需确权办证的房屋出据相关意见。

(二)区教委:负责全区学校、幼儿园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和大专院校、教育机构房屋住用安全的监管。

(三)区财政局:负责年度房屋住用安全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管。

(四)区公安局:负责查处、纠正住房和公共建设房屋违规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行为;严格对流动人口的管理,防止危害房屋住用安全的行为;严格审查施工爆破作业对周边房屋破坏性影响的防治方案及协调工作;房屋出现险情后,负责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五)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房屋周边环境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医疗、卫生用房监管。

(七)区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陈列室和区级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监管。

(八)区体育局:负责局机关和区体校、三峡之星体育馆、五桥游泳馆、双河口奥林苑房屋及场馆的安全监管。协助各街道、镇乡(民族乡)、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其所属体育场馆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区安监局:负责派员参加房屋安全事故的调查、指导和监督。

(十)区市政管理局:负责房屋屋面、立面广告牌架设的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查处因此影响房屋住用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公共区域公厕、化粪池、排放管道的监测和发生险情的处理。

(十一)区房管局:负责直管公房的住用安全管理和全区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十二)区质监局:负责房屋住用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及其涉及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三)区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房屋防火安全检查;参与房屋垮塌、火灾等险情的紧急抢险等。

(十四)各镇乡(民族乡)、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对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及混合产权的房屋实施监管,落实群测群防体系的组织建设;建立辖区房屋监管档案及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房屋住用安全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排除房屋住用安全隐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信息报送工作。

三、明确主体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是房屋住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房管局是直管公房的责任主体。

凡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均为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房屋住用安全和危房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加强房屋维修和保养,房屋出现险情后应及时治理、避让、申报,确保房屋住用安全。物管企业法人对所管房屋住用依法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四、技术鉴定

(一)房屋在交付使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

2、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

3、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及功能的;

4、房屋装修涉及明显增大荷载的;

5、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6、损坏房屋节能、防雷等设施的;

7、因施工、生产可能影响到周边房屋安全的;

8、因灾害事故出现险情危及房屋安全,尚需继续投入使用的。

(二)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管房单位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房屋住用安全管理部门、镇乡(民族乡)、街道责令其进行鉴定,防止责任主体在房屋出现危险征兆和出现安全隐患时不作为。

(三)依法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其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合法依据。

(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及时将鉴定报告送达鉴定申请人。并报送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对其中涉及面大,不采取措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区建委应另行发出《危房通知书》,作为危房禁止或限制使用告知,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镇乡(民族乡)、街道,责令其限期解除危险。

五、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一)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的给水、排水、供电、供气、防雷、通暖、电梯、消防、锅炉、通讯等设施的安全,保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的公共部位和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损坏。毗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邻方的利益。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结构和超载使用。

2、侵占和损害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

3、在房屋外墙或利用悬挑结构搭建阳台等各类建筑设施。

4、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5、有可能给毗邻房屋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

6、其它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房单位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房屋安全检查,特别要做好汛期及节假日期间的房屋安全检查,重点抓好学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人员集中的房屋和危旧房检查和人流量大的通道围墙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登记归档。对处于洪水位、危岩、滑坡地带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房单位应指派专人检查。

(三)建立安全值班登记制度。在汛期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值班,确保值班信息畅通。各单位值班人员在接到有关房屋安全情况报告时要作好记录,立即按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

六、危房处置

(一)对检查、鉴定出的危房,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挂出《危房牌》,注明房屋危险程度、部位和禁用或限用提示,房屋责任主体要落实专人监护。

(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管房单位对检查出有住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主动及时进行整治;不能及时整治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经鉴定为局部或整幢危房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根据鉴定报告意见,对危房及时进行治理。在危房治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优先办理规划、消防、招投标等建设手续,并按照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同时涉及房屋相邻关系时,有关部门应予协调,相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予提供方便。

房屋责任主体对危险房屋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险措施,费用由房屋责任主体承担。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责任主体应让其在消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直管公房、部分出售的直管公房和全部出售的直管公房中的危旧房改造享受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三)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对房屋住用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按照重庆市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逐级报告、统一指挥,优先保护群众,及时抢险,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七、责任追究

(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房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字:房屋安全、鉴定

Abstract: with the social progress and the housing system reform continued to deepen, the masses housing safety consciousness had very big rise, housing safety management work in the people daily life become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nd the management of matching housing security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re increasingly stringent. This paper mainly with foreign housing management system experience as well as our country current problems about building safety management identification proposal.

Keywords : housing security, ident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房屋安全管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事关经济发展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按照国家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的要求,房屋安全管理是政府赋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目前,超期使用的旧房、危房还有定的存量,这类房屋随着结构逐步老化其承载能力也逐渐降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是房管部门应尽的义务。

一、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国内的现状

国外对于房屋的安全管理和评价体系已经到了一个相当完备、成熟和可操作的层面。日本的住宅法规系统地覆盖了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改造、经营管理、流通消费和融资保险各方面。 美国开创了房屋安全评价技术。六十年代以来,美国倡导的系统安全思想为人们所接受,形成了独立的系统安全工程学科,此后,系统安全工程得到迅速的发展。在最近几年制定了财产维护法,对建筑(包括附属物)的结构、功能和安全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和罚款制定。英国的BS工作范围涵盖建设工程整个生命周期。法国的IDI保险制度在法国政府不参与工程的具体环节,而是站在更高的位置制定法律法规。

我国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与世界工业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欧洲国家每年发生事故的次数很少,其工作重点主要是事故预防和改善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而中国的安全工作重点主要是应付接连不断的事故调查,目前我国还存在大量的事故隐患,事故预防工作主要放在隐患管理和整改方面。我们现在的体制,算是一种“事后动员”体制,没有制度化,在突发事件面前很容易失去秩序。并且建筑质量总体水平不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建筑存在质量隐患。有很多人为了改造房屋的使用环境或创造经济效益,对房屋进行不合理改造、扩建和装修,不管房屋是否安全。

二、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1.借鉴国外的住宅小区管理模式

一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包括物业产权的管理与维护、物业的经营等。如美国的物业代租业务,日本的宅地托管业务等方式;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养护、维修与使用管理。二是市场化、企业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即物业管理多通过市场负责,基本无行政干预;或者政府参与的管理机制,也就是说政府政府组织、立法并监督实施行业管理。三是管理形式。主要有政府——房地产或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公司的形式、业主、业主团体——房地产或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公司的形式和政府自管。

2.建立建筑质量管理机构和科学、规范的信息系统

建立建筑质量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危房鉴定;建立房屋信息数据库;对建筑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等工作。学习借鉴国外建立信息系统的实例,建立适合我们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等的便于操作的房屋信息系统。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基础资料、为城市应急提供指导等。

3.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

随着房改带来的产权多元化、私有化的变化,社会各界的房屋安全意识、观念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对此也越来越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随着房产事业的深入改革而逐步发展的,要取得良好的房屋安全管理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有强有力的执法工作。这在日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三、房屋安全鉴定面临的问题

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近几年发展比较快,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较好地支持了地方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但是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不平衡,还需要大力推行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标准化管理。

1.房屋安全鉴定职责不清

一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大都是由规划建设部门分离出来,导致部门职责有一定的粘连。有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没有全面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甚至很少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项目。

2.房屋安全鉴定领域鱼目混杂

由于房屋安全鉴定市场需求很大,当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人员、设备的局限,在加上职能不清,所以许多外地的检测部门涌进房屋安全鉴定领域。这些机构的涌入不利于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系统管理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对来样负责的方式开展鉴定工作。以非法身份出具的鉴定报告把采信人推到不作为或举证主体错误的境地。

四、做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几点建议

1、鉴定机构必须实行法人负责制。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法人身份,脱去政府的外衣,与政府管理部门分离,成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独立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的实体。鉴定机构时公正公信机构,不是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更不是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执法部门。

2、规范全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包括鉴定业务的划分。实行有全国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委员会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人员资格的核准、颁证、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推行鉴定人负责制,吸引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加入房屋安全鉴定领域。促进鉴定人员在鉴定机构间的流动和交流,提高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水平,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

3、跨地区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提高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整体水平的,支持当地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利用外界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力量,增强地方房屋安全鉴定的权威性,联合应对突发性的房屋安全灾害。

4、增强技术投入。对鉴定机构资格划分等级,按照仪器、设备硬件及人员等软件的条件要求进行资格管理。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资格管理已进行了尝试,并出台了《盐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的等级和从事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5、推行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化管理,是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的最佳捷径。通过对全国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强化继续教育,规范工作标准,是实现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全面发展当务之急。建立健全全国房屋安全鉴定领域的系统管理,是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大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属于公共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是这种公共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使者。房屋安全鉴定领域的系统管理,会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人民群众需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公信服务。房屋安全鉴定的证明权为法制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五、结束语

随着房改带来的产权多元化、私有化的变化,社会各界的房屋安全意识、观念越来越强,各级政府对此也越来越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是随着房产事业的深入改革而逐步发展的,它对于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勇,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政府监督作用的对比研究,建筑施工,第28卷第4期:320—324

[2]姚国华,日本住宅性能保证制度,施工技术,1998年第7期第27卷

[3]孟宪海,中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施工技术,1999年第4期

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结构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工商、公安、建委、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鉴定、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房屋结构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

    与房屋结构安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房屋管理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章  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拆改房屋结构,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符合条件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下达批准文书。

    拆改房屋结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还需到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严禁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第八条  改变房屋用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到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住宅改为公共场所用房的;

    (二)办公用房改为公共场所用房或者厂房(含仓库)的;

    (三)公共场所用房改为厂房的;

    (四)其他改变房屋用途,其荷载大于原设计荷载的。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九条  拆改房屋结构的,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协议;

    (三)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书;

    (四)拆改房屋结构方案;

    (五)需要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的,应当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还应提交物业管理企业的书面同意书。

    申请人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料的,由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拆改房屋结构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意见;情况特殊复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一条  拆改房屋结构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和安全。

    拆改房屋结构,需变更原方案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其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管理,对擅自进行拆改房屋结构、新设或者扩展原有阳台的,必须予以制止;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接受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规划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拆改房屋结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房屋的承重墙、梁、板、柱;

    (二)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蓄水池;

    (三)新设阳台,扩展原有阳台;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实施前违反规定设置、扩展阳台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拆改房屋结构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结构安全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章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工作,由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结构安全状况的合法依据。

    第十六条  拆改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  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代管(托管)协议;需要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房屋技术资料。

    申请人无法提交前款规定资料的,由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

    第十九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应当经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收取鉴定费;收取鉴定费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因责任人引起的房屋结构安全鉴定,鉴定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及其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及房屋结构安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行勘查、测试,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做出说明,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监察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和妨碍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房屋结构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经营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制止、报告违反本办法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有经营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屋结构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结构安全,是指组成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板、柱等基本结构构件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房屋技术资料,是指被鉴定房屋的设计资料、地质勘探资料、施工技术资料。

房屋鉴定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模糊综合评判

1 引言

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以下简称《危标》)是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的,经国家建设部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于 2000 年 3 月 1日起开始施行。其前身是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危标》的制定是为了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

2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危标》适用于现存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修订了原标准按房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限划分适用范围的不合理作法。扩大了原标准只针对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其不适用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限制。《危标》规定对于危险房屋鉴定及对各类有特殊要求(如高温、高湿、强震、腐蚀等特殊环境)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地震、泥石流、洪水、风暴等不可抗拒的天灾和火灾、爆炸、车辆碰击等人祸)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危标》的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是根据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的实践,并参考了日本、美国和前苏联的有关资料制定的。其鉴定程序依次如下:1 受理委托:依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3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出具报告:通过检测、鉴定并出具的数据和结论在报告中都要准确表达。

3.2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层次等级划分

在总结大量鉴定实践的基础上,为求更加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危标》的综合评定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为应按三层次四等级进行。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应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的危险性鉴定,这一层次是《危标》新增的,并根据一般房屋结构的共性规定了这一层次的三个分部,即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其等级评定如下应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 级: 无危险点;b级:有危险点;c 级:局部危险;d级:整体危险。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其划分应如下列条款所述:A 级: 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 级: 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 级: 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上述四个等级中的 B、C、D 级与原标准的危险构件、局部危房和整幢危房的概念基本对应,并增加了 A 级,即未发现危险点这一等级。

3.3 综合评定原则

《危标》规定了房屋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原标准中提出的“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提法,以求在按照《危标》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其具体规定如下: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5)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6)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4.简易结构房屋可按上述原则直接评定。

4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应用探讨

4.1 危险点和非危险点

《危标》对于构件危险性鉴定仅仅区分为危险构件 Td(有危险点)和非危险构件Fd(无危险点),对具体构件的划分仅仅区分为危险点和非危险点,其目的在于区分出安全性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构件,相当于《民标》和《工标》中属于d级的构件。而将d级以上 a、b、c 级都归属于非危险点。但据后者,c级构件虽然不至于立即倒塌,但是其承载力也已经显著受到影响了且需要采取措施的。如此不加以区分,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设想当某一座房屋不存在或存在很少d级构件但存在大量处于 c 级构件时而被评为 B 级甚至 A 级非危险房屋,我们可能会掉以轻心,即使要加固,我们也只会注意到危险点,而对于没有记录的处于 c 级构件的非危险点却无从下手以至忽视不管。大量工程鉴定经验表明,当结构中全部或大部分构件为 Cu级时,其整体承载状态将明显恶化,以致超出Cu级结构所能包容的程度。究其原因,虽较为复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Cu级与Du级,在本质上并无显著差别,均属需要采取措施的等级,只是在处理的缓急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若结构中的 Cu级增大到一定比例,便有可能产生某些组合效应,而在意外因素干扰与促进下,导致结构的整体承载能力急剧下降。为此,国外有些标准规定:对按一般规则评为Cu级的结构,若发现其Cu级构件的含量(不分种类统计)超出一定比例危险点和非危险点。《危标》对于构件危险性鉴定仅仅区分为危险构件 T d(有危险点)和非危险构件Fd(无危险点),对具体构件的划分仅仅区分为危险点和非危险点,其目的在于区分出安全性严重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构件,相当于《民标》和《工标》中属于 d 级的构件。而将 d 级以上 a、b、c 级都归属于非危险点。但据后者,c 级构件虽然不至于立即倒塌,但是其承载力也已经显著受到影响了且需要采取措施的。如此不加以区分,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设想当某一座房屋不存在或存在很少d 级构件但存在大量处于 c 级构件时而被评为 B 级甚至 A 级非危险房屋,我们可能会掉以轻心,即使要加固,我们也只会注意到危险点,而对于没有记录的处于 c 级构件的非危险点却无从下手以至忽视不管。大量工程鉴定经验表明,当结构中全部或大部分构件为 C u级时,其整体承载状态将明显恶化,以致超出 C u级结构所能包容的程度。为此,国外有些标准规定:对按一般规则评为 C u级的结构,若发现其 Cu 级构件的含量(不分种类统计)超出一定比例或在一些关键部位普遍存在时,应将所评的 C u降为 Du 级。

5 结语

在对房屋建筑这一复杂系统进行鉴定评级时,要同时综合考虑的相关因素很多,并且带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运用模糊数学去对房屋的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判应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但对于其完善还有很多路要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