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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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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范文第1篇

1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

1、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2、影响因素复杂。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性所决定的,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人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

3、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如笔者实施的嵊州市公安局委托的《嵊州市烟草大楼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其结果就是嵊州市公安局用来判定有关人员责任的依据。

2 工程司法鉴定的依据

1、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实践工作中经常碰到工程的中标价非合同价。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工程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但由于种种操作不规范性的影响,往往两者不一。笔者认为,甲乙双方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属于第一解释顺序的,故合同价的效力高于中标价。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类似工程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件中,首先要吃透合同,合同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

3、工程技术文件及档案,如设计图纸、地质资料、施工日记、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评价表等。

4、有关部分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定额及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鉴定过程中,对需存档、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司法鉴定依据,必须取得原件。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复印件,鉴定人必须把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主要是考虑防止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

3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证据,因此,工程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两者结合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及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第一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鉴定委托。

2、受理委托。

3、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4、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5、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6、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正确性。对一些在案件上无法真实反映的工程事实,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勘探、调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可辅之于拍照、录像等方式。如笔者实施的《温州市华东电脑设备公司综合楼和厂房工程造价审核》的司法鉴定中,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业主要求,变更了很多工作内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时补设计变更图和签证,而业主方在法庭质证中也认可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二赴温州,除了现场实地测量外,又对其变更部分工作内容拍片和录像,给本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审核报告提供事实依据。

7、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8、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

9、出具司法鉴定初稿。

第二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

2、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及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检查修改。

4、出具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造价;鉴定;问题;对策

0引言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其主要工作有:接受法院委托、收集鉴定资料(包括争议双方法庭质证资料、庭审记录、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等)、现场勘验、整理变更签证、工程计量、工程计价、法院组织相关各方召开协调会形成纪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在目前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及人员对造价鉴定本质认识不到位,仅仅作为一项常规的结算审核工作来完成,法律认识不到位,混淆了工程造价审核与造价鉴定的概念;同时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专业技能不强、责任心不够、工作不认真,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质量、没有维护好争议双方利益,使争议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1.1鉴定资料依据不完整,手续不完善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由于存在工程质量、工期、索赔价款等争议问题,往往项目实际已经投入使用,而竣工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都没有履行签字手续,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完善在进行司法鉴定项目中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在鉴定资料不完备的情况下,无法开展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能给出合理的鉴定意见。对策:①组织相关各方补充完善,作为司法鉴定依据。如在某法院委托的某道路司法鉴定的案例中涉及老旧路拆除工作量的签证中,只有申报人的签字而没有现场监理及甲方的签字,鉴定机构仅依据该份签证进行司法鉴定依据就不充分,这就要求甲乙双方就该份签证的完整性进行补充完善,才能作为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的依据,从而也使得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得到体现。②针对隐蔽工程,结合施工图纸组织现场勘验,规范勘验过程及手续。现场勘验是解决当事人意见不统一的较好途径,只要具备现场勘验条件而且有必要现场勘验的,建议征得法院同意,由法院组织现场勘验,勘验记录要详细、准确、必要时应附影像资料,参与勘验方对勘验结果进行签字,作为鉴定依据。现场勘验是弥补资料不足,获取工程第一手资料的重要途径。参与现场勘验的人员根据法院要求确定,有时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现场勘验的方式方法要科学合理,有代表性,能反映真实性,不能以偏概全,有失偏颇。当然,有的工程现场条件不利于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现场勘验,或者现场勘验亦不能完全反映施工的实际建设过程(如新建后又拆除重做,隐蔽工程等),这就要求鉴定人员依据现有资料向法院出具2个或以上鉴定意见,由法院最终确定。

1.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水平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法律法规与专业技术的有机结合,目前承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均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鉴定人员为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专业知识具有局限性,大部分不具备法律、工程、会计、经济等其他方面知识,鉴定意见书所给出的意见、观点、数据等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法官可采信力差。对策:不断提高鉴定人员能力和水平。鉴定机构安排参与鉴定的人员要满足专业要求,而且要具备相关项目经验,在专业能力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较为全面,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及文字撰写能力,鉴定机构要有意识的培养能胜任司法鉴定的人员,提供能力提升的机会和平台,运用激励机制提升鉴定人员的能力,同时为了保证鉴定质量,鉴定机构要有完善的质量内控制度,在解决争议问题和技术难度问题时,可内部专题讨论,或请行业专家、市场调研、主管部门意见等多手段完成鉴定意见,总之要精益求精,慎之又慎。同时建议相关机构和造价协会可针对司法鉴定组织一些专题培训和案例分析,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考核,不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从而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1.3相关法律体系、管理制度不完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发展的时间比较短,相关法律适用性存在缺陷,处置起来不能统一,虽然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但还存在理解的偏颇,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出现不公正现象,审判结论也会多样性。对策:①从源头规范管理,提高工程管理的水平,在签订合同、拟定招投标文件等方面做合理约定和预见,采用合适的标准合同文本和招投标文件文本等。②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让大家有法可依、依法行事,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知道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合法权益。③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多接触一些司法鉴定案例,给司法鉴定提供借鉴,融会贯通,提高司法鉴定的水平。

1.4鉴定过程参与人员多带来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项目涉及人员多,诸如法官、争议双方当事人、双方律师、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项目代表、造价咨询单位,甚至还涉及代建单位等,当事人双方往往所站立场和利益诉求不同,双方互相信任合作关系已经破裂,在举证过程中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自己不利的材料不提供,给司法鉴定过程增加难度,甚至在勘验现场、资料收集过程不予积极配合,另外,项目的监理、现场代表、当事人律师及造价咨询人员各方,所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立场,不同程度地介入和影响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对策:鉴定人员应积极主动,沟通协调。首先司法鉴定人员要与法官充分沟通,将自己理性客观的分析与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做有效沟通,力求达成妥协性意见,减少矛盾点,即使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鉴定人员也应提炼和完善鉴定方案,征求法官意见,做出有效的鉴定意见。其次,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发送各类函件,如要求当事人提交资料、现场踏勘、质证会谈等,都要做好详细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掌握工作的主动性。最后,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一定要独立的判断,注重公平、科学、合理,按照鉴定方案和鉴定规范要求进行鉴定,不受旁人左右,对争议问题与法官及时沟通,在收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认真对待,所持观点和意见要有说服力。

2做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体会

①司法鉴定行为活动公开。鉴定机构及人员不能与任何一方单独接触,所有的资料接收及相关沟通都要通过法院进行,避免另一方对鉴定结果提出不必要的质疑。②鉴定人员要客观、公正。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依据鉴定资料,客观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不妄加评论,要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勘验现场,充分运用证据,出具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为法院审判提供有力的依据。③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要区分。进入司法鉴定的工程项目往往都会涉及工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属于质量司法鉴定部分,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应仅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鉴定的造价是建立在合格的工程质量前提下的,也就是说是合格工程质量的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范文第3篇

一、什么是法务会计

目前,国内对法务会计这一概念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有侧重。理论界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的相关技能,对未决事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判断,为法庭提供证据(美国会计学家G.杰克.贝罗格尼和罗贝特.林德奎斯特于1995年提出)。实务界认为,法务会计是一种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及对未决事项的调查,与证据规则结合的会计学科,它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将结果运用于法律鉴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于1998年在舞弊与法务会计的研讨会上提出)。后一种说法更符合司法会计这一称呼。究其实质,法务会计的核心内容是“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务会计的认识有相当的共性:

(一)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的交集学科

首先,法务会计涉及到会计知识和技能,必须依靠会计工作来了解客户企业的经济事项、经营管理和市场运作。其次,法务会计涉及到法律知识,只有熟悉相关的法律条例才可能充分利用专业人员的发现协助司法工作,保障客户利益。最后,法务会计必须拥有辨别舞弊的能力和相当的调查技术,缺乏这些技术,就无法发现企业经济事项中的潜在问题,挖掘出问题的根源。

(二)法务会计的关注点是经济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会计一直是为经济服务的。无论是对外提供信息的财务会计,还是对内服务的管理会计,抑或是对会计成果进行监督的审计,和为经济矛盾提供解决方案的法务会计,会计至始至终都致力于经济的发展。法务会计对经济纠纷中存在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调查经济问题发生原因,确定经济事件的责任人,必要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以提供专业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为目的

一般来说,法务会计工作的最后成果是提供专业报告,对涉及经济事项进行描述,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并提供专业性的法务判断。法庭可以依据法务会计调查报告及专家意见对经济事项做出判决,确定嫌疑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近几年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的开展

我国法务会计实务工作已在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逐步展开,业务范围日益拓宽,不仅涉及诉讼支持、仲裁、财务犯罪调查、欺诈管理等传统项目,还包括背景尽职调查、电子数据取证、反洗钱等内容。以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例,法务会计相关业务(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称之为法证业务)主要包括:

(一)企业及个人背景尽职调查

背景尽职调查包括企业和个人诚信背景调查。事务所提供的针对个人的诚信调查包括关联公司查询;个人财产来源查询;诉讼、监管、处罚、破产等历史查询;犯罪记录查询;职业声誉查询;政党或政府关系查询;任何利益冲突相关的查询如关联交易等。事务所提供的针对公司的诚信审慎调查主要包括:公司的所有权或股东结构查询;公司资金资助来源查询;监管机构如环境法规部门等的查询;其它相关方面的查询等。

(二)企业舞弊调查

提供舞弊相关问题的全方面调查,主要包括:员工渎职;管理层舞弊;非法或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资产;盗窃知识产权;采购舞弊;非法收取销售回扣等。调查及取证过程可以通过与审计小组合作进行暗地调查,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帮助恢复电子数据,寻找目标公司背景资料,寻找资产及追踪全球资产资金流向等。

(三)诉讼支持及仲裁

各类诉讼支持及仲裁服务包括:评估具争议性的交易及其影响;评估对手风险;协助准备诉讼需要的文件及证据;在申请赔偿担保的法律程序中提供协助;协助律师进行法庭问询的准备工作;评估专家报告及一般性的诉讼战略咨询;保险索赔、专家鉴定和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协助法庭了解会计、审计和税务等问题;对索赔提供证据或对损失进行评估和测算;在业务中断、收入或利润损失、专业失职、人身伤害、诽谤和知识产权、以及股东、婚姻、合伙关系和遗产争议案件中提供专业服务。

(四)欺诈风险管理

事务所运用科技手段,协助客户公司对欺诈活动进行连续的监控和识别,预防并阻止欺诈及违法行为。相关业务包括:反洗钱合规审核及客户尽职调查;建立案件揭发机制和防止欺诈培训计划;欺诈或不法行为风险查询;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专项合规审核;网上商业道德问卷调查;供货商诚信查询。其中,专门针对反海外腐败法案(FCPA)提供咨询及培训,如提供FCPA尽职调查、FCPA合规审核、非经常性专项调查及评估(不包括涉及由SEC监管引起的诉讼)、提供FCPA培训等。

(五)反洗钱咨询

对制定、审核及评估反洗钱政策的相关部门及系统、机制提供指引及支持,以便在法务、财务及声誉危害方面保护客户。主要业务包括:犯罪风险评估;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报告;账户的持续监控及定期审阅;员工反洗钱意识培训;监督、合规、内部审计;为制裁合规需要保存记录;评估后协助等。

(六)电子取证及数据分析服务

电子取证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方法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帮助客户采集和获取用于司法鉴证的电子数据;保存取证过程中相应的证据链;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电子法证分析;数据解密还原以及删除恢复等。除了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其余各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均提供了相应的法务会计业务,如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舞弊和不当行为调查、舞弊风险管理、法证会计技术、企业资讯、争议处理咨询、知识产权和履约咨询、反洗钱咨询等服务。相对而言,国内排名居前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业务范围相对较窄。如2014年国内综合排名第三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其网站上可以看到有司法协助服务项目,具体业务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等);公司破产清算评估;少数股权利益损害评估。再如2014年浙江省综合排名第一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其提供的司法会计鉴定服务,主要业务内容包括票据专案审计、经济贪污案件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司法鉴定业务等。

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行业规范体系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来,鼓励中介机构和符合专业条件的自然人参与司法鉴定业务,并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统一登记入册,为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专业人员进入法务会计服务市场提供了机会。2005年10月1日起,《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统一的司法鉴定体制逐步形成,更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司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使会计师事务所规范法务会计业务,专业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遵从技术规范,否则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问责。但是,法务会计行业规范及监管还远远不够。

(一)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行业监管机构

一个有效的法务会计行业监管机构应该包括以下部门:第一,资格认证机构。任何从事法务会计服务的个人必须取得法务会计特许资格证书,资格认证机构对法务会计师的资格进行管理,包括考试资格认定、组织考试的进行、资格证书的发放等。第二,技术标准机构。负责建立一套权威的技术标准,作为执业人员的操作规范,控制和提高执业质量。第三,培训机构。研究、分析法务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提供执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定期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四,科研机构。该机构负责总结实践中的问题,丰富法务会计理论,为处于发展阶段的我国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工作提供帮助,促进法务会计的有效、协调发展。目前国内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颁发(2015年5月起),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岗位培训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政法大学法务会计研究中心共同负责。培训及考试内容包括法务会计概念、法务会计基本理论、财务舞弊问题研究、舞弊调查方法、舞弊审计准则、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法务会计的损失计量研究、会计证据研究、计算机法证学、欺诈调查会计、案例分析等模块。实际上,该证书的认知度和规范性远未达到执业资格证书本身应有的标准。

(二)逐步形成法务会计技术规范和执业质量规范

法务会计师的技术规范应包括专业技术规范和精神素质要求两类。法务会计人员被要求通过分析、解释并概括复杂的财务和商业数据,撰写并向法庭呈递分析报告,提供核实后的会计分析资料,所以应具备的技术要求有:会计和审计知识;舞弊知识;调查技术;法律和证据规则知识;计算机知识。此外,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精神及心理素质要求:耐心、恒心和审慎的职业态度;了解个人的犯罪心理活动及舞弊行为动机;预测舞弊可能行为;通过与他们沟通获得信息、分析信息并提炼证据;在法庭上对事实的陈述能力、清晰表达能力等。执业质量规范应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程序控制两块。全面质量控制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每一环节都有相对的指导:在业务规模和范围上符合事务所权限;在组织和部门设置上满足法务会计工作需求;服务的提供必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法务会计报告的撰写内容、描述精准性、意见及结论的得出都应加以规范。程序控制主要是指与诉讼支持有关的程序,应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的相关规定,对每一程序的实施步骤、实施时间都做相应规范:如何接受鉴定委托;如何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如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答复;如何提供初次鉴定、补充鉴定、复核鉴定、到最终出具司法鉴定的过程等。在条件成熟后,可考虑建立法务会计准则,置于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内,制定法务会计基本规范、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质量规范、资格认证和后续教育规范等,使我国的法务会计工作真正规范发展起来。

作者:张英 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审查; 证明力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与方法,通过检验分析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研究并解决司法机关提请鉴定的财务会计问题,为司法机关办理各类诉讼案件提供科学真实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而不是判决,因此对鉴定结论同样需要审查判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虽有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规定,但是对审查的方式、审查的方向等具体问题没有规定,在司法会计实践操作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会受到技术、经验、心理状态、职业道德素养、外界环境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赖华平、张如曦,2009;李领臣,2011)。另一方面,人类的认识无限接近真理,但永远达不到绝对真理的程度(王素芳,2011)。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虽然是建立在一定的科学基础知识之上,但其准确性必定受制于主观认识。为了减少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定要经过严格的审查。

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是我们凭空想象的,如下问题的存在印证了我们的假设,也证明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

(一)鉴定结论的形式不严谨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的模式主要包括序言、检验、论证和结论四部分。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仅仅是一种格式,但实质上是一种严谨的逻辑结构。在众多的鉴定结论文书中,往往只重视某一部分,而简化对其他部分的陈述,或者在陈述的过程中,没有逻辑、没有层次,这些情况的出现都会使鉴定结论缺乏说服力。

(二)鉴定结论不能满足鉴定要求

送检材料不完整,或者鉴定人员偷工减料、投机取巧等消极行为,都会造成鉴定结论不充分、不完整,不能满足送检单位的要求,但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案件复杂,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归纳不出证明涉案会计事实的要点,无法概括出明确的鉴定要求。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又缺乏相应的诉讼经验,也只能按照传统的查账思路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往往不能满足办案人员的实际需求,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对诉讼活动的帮助不大。

另外,部分司法会计鉴定人往往由于缺乏经验,其鉴定结论中出现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情况,例如对某案件作出定性意见,或者出现个人评价观点。司法会计鉴定必须限定在有关的特定司法会计方面的问题,不包括诉讼上的法律定性的问题,即鉴定结论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三)鉴定文书论证简单或者逻辑性差

通常情况下,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会被直接采用的部分是文书的第四部分,即结论部分。这会使得很多鉴定人员认为只有这一部分有用,从而在简单地检验之后,得出结论,将司法会计鉴定认同为查账。其实这是完全错误的。司法会计鉴定与其他证明手段的区别就在于论证,如果放弃了论证,鉴定结论就等同于勘验报告、一般证人证言等感知陈述材料。通过论证,可以发现和删减那些不能自圆其说的部分,能够尽最大可能作出理性的分析判断,是结论部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证。论证,会使整个鉴定文书饱满而有说服力。

司法会计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在理论知识、体系制度等方面还有欠缺,存在以上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必然成为其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方式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审查的方式有四种:

一是鉴定人员复核审查。司法会计鉴定完毕并不等于此次任务结束,一定要谨慎地复查,尽最大可能减少错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很多鉴定人员不重视最后的复核审查,导致出现很多低级的错误。

二是委托方审查。这需要委托方人员具备一定的证据审查素质,例如经常涉及的一般财务会计知识、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等。

三是专家询问审查。委托方针对鉴定结论中比较重要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咨询该领域的专家。这种咨询不仅可以减少鉴定结论中的错误,还能够增加委托方人员的经验、知识。

四是开庭审查。即通过法庭质证、论证和辩证来核实鉴定结论,这是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关键,相对来说更加严格,不仅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出示、审查鉴定结论,还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提问,以及对专业知识作出解释等。

三、司法会计鉴定审查的内容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用来证明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事实,但其证明力如何,应当经过法庭严格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关联性,指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客观联系,对案件具有证明作用。合法性,指证据是法律所允许的,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获取的证据以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均不属于合法证据。真实性,又称客观性,是指证据反映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存在。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条件的若干规定,一般认为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也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审查证据是否有证据力,二是要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一)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有无证据力的审查

证据力,也称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是解决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否被采信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据力的审查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鉴定主体的审查

我国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确认采取预先审定的方式 。鉴定人资格的确立,包括鉴定人资格的申请、审查、考核、授予都应规范化,具体表现在:(1)凡是专职司法鉴定机构都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审核确认、登记造册。其他可以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也应由司法行政机关预先统一审定,并登记造册。确保鉴定人必须有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能由预先审定注册的法定机构及其法定人员进行鉴定。(2)鉴定人在案件中的中立性,主要是指当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应当回避,如果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则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备合法性,没有证据力。

鉴定人资格合法性是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前提条件,鉴定人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的法定资格和鉴定人的中立性,是鉴定主体审查的主要方面。

2.送检资料的审查

司法会计鉴定中送检的材料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的材料,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进行鉴别、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送检材料的来源、内容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系,是审查的重点。

不真实的依据必将导致不真实的结论,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是保证鉴定结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的前提条件。另外,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任务,决定了其在鉴定过程中无权自行收集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发现缺少必需的司法会计鉴定材料时,也不应该自行补充,应当向委托机关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由委托机关负责补充收集。否则,鉴定结论无证据力。

3.鉴定程序的审查

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过程的审查,首先是审查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在接受与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时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

其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必须依法告知案件当事人,这是保证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重要途径。另外,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也保证了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最后,还要审查当事人对鉴定人是否有回避的请求。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必然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的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的鉴定结论,且应当有两名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委托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内容:1.鉴定的内容;2.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的过程;5.明确的鉴定结论;6.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7.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9条第4款规定: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字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司法鉴定文书复查的鉴定人也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同法第42条规定: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字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在鉴定主体、检材、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形式上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具备证据力最基本的保证。

(二)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明力大小的质证

证明力的大小属于事实认定的范围,法律一般不作规定,而交由法官、陪审团判断。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以鉴定文书的内容为基础,分析内容的准确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以确定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1.审查鉴定结论的论证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不是主观臆断的结果,是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对检验结果充分分析后得出的结果。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审查,事实上就是对分析、鉴别、推理、判断过程的审查,主要包括鉴别方法是否科学、推理过程是否严谨、判断结论是否准确。具体来说,就是要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原理是否科学,是否经过了实践的反复证实,在科学上、法律上是否得到认同,审查技术标准的权威性、认可性和适用范围。另外,还要审查鉴定结论语言上是否准确、严谨。

论证过程是现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普遍简化的一点,很多鉴定结论流于形式,缺乏完整、严谨的论证过程。任何依据模糊或者推导过程不科学的鉴定结论,都不可用作定案的依据,这也是诉讼活动公平、公正的体现。

2.审查鉴定结论内容与案件的相关性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的审查判断,但是具备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要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件的关联程度、鉴定结论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结论,这是鉴定结论审查的重要步骤。

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原告、被告因公司收益发生争议,申请启动司法会计鉴定,鉴定结论是对该公司截至期末的资产负债状况的确定。那么,虽然鉴定结论能够通过以上方面审查,但就本案而言,该鉴定结论并没有多大的意义,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审查鉴定结论的内容是否超出法律规定

鉴定结论在内容上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所证明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通过分析财务资料来证明会计事实,但法律定性问题不属于司法会计的范围。例如,鉴定人员可以通过盘查账簿证明资金短缺,但是由当事人“贪污”还是“侵占”,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这些问题都不可以由鉴定人员回答。(2)该事实问题只有借助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对于一般经验层面的事实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举证、司法者判断来处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针对的是要借助财务会计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认定的事实问题。

4.鉴定结论全面审查与判断

全面审查就是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类型的证据进行对比、判断,审查不同类型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它们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对于每个单一的证据,有时很难辨别其真伪,难以确定其对案件的证明力度。但是如果与其他证据对照,进行全面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来审查,将很容易发现其中的问题,辨别各证据的真伪。

因此,即使上述方面都已经通过审查,也要综合整个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全方位的判断,以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的现象。

全面审查鉴定结论,还包括对鉴定人的法庭询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经过鉴定人员复核、委托方审查、专家询问、法院开庭四种方式在是否存在证据力以及证明力大小方面的严格审查后,可以作为严谨的定案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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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车献琨. 浅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J]. 中国司法鉴定,2005(2):52-53.

[4] 汪来喜. 浅谈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采信问题[J]. 中国司法鉴定,2004(3):52-54.

[5] 杨为忠. 律师如何质疑司法会计鉴定结论[J]. 犯罪研究,2006(5):76-80.

[6] 沈红,陆勇伟.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关系及运用[J]. 中国司法鉴定,2003(1).

[7] 郑谊英. 质疑司法会计鉴定“参考证据”一说[J].中国司法鉴定,2010(2):78-79.

[8] 于朝. 司法会计学[M].第三版.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8:430.

[9] 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学[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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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石彦方. 怎样查账与调账[M].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28.

[13] 王世凡.论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判断[J].中国司法鉴定,2007(3):17-18.

[14] 赖华平,张如曦. 试论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J].福建法学,2009(3):79-83.

[15] 李领臣.论鉴定结论的审查[J].法制与经济,2011(12):14-15.

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医学;本科专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56-02

温州医学院法医学专业本科教育是在我国高等法医学教育形成的前提下,在中国特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的形势下,在国内高校逐年扩大招生的背景下,经过调查研究于2002年开始招收法医学专业本科生,经过10年建设,我院的法医学本科专业已经建成,到2011年已有5届法医学专业225名本科生毕业,就业率100%,是立足温州、遍布浙江、面向全国的浙江省唯一培养法医学专业人才的本科专业。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1法医学专业本科生招生背景

我国颁布《刑法》《刑法诉讼法》以来,随着法制的建立和加强,我国法医学专业教育学生迅速发展起来。早在1979年,中国医科大学、华西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开始招收了法医学专业本科生。1983年,教育部、卫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山西太原晋祠召开了法医学专业教育座谈会。此后,我国法医学教育事业开始了大规模的发展。目前,已有华西医科大学、西安医科大学、同济医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等法医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形成了我国法医学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培养教育体系。这些是我国高等法医学教育形成的主要标志。[1,2]

随着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众法制意识的唤醒,案件当事人迫切需要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结论,因此法医专业人才的市场需求不断扩增。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教育事业也相应在发展,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发展,高等院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正值此时,中国法医学会副会长、著名法医学家陈世贤教授访问温州医学院,学校领导对国内法医学教育情况进行了咨询调查。2002年3月学校又派教师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院(系)学习取经法医学专业本科培养教育模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招收法医学专业本科生,2002年温州医学院法医学专业招收首届本科学生,省内28名,省外2名,到目前已招收9届学生,2004年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开始招收法医学专业本科生,到目前已招收8届学生。温州医学院现有在校法医专业本科学生262名,省内207名,省外55名,生源良好,录取分高,分别来自天津、重庆、陕西、云南、海南、湖北、湖南、安徽、河北、福建、山东、甘肃等省市。

2学校领导重视

温州医学院法医专业建设得到学校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在2001年,温州医学院前任院长就布置任务,准备创办法医专业,卸任后,自始至终关心着法医专业的建设,提出许多宝贵意见。现任院长高度重视,多次表示要把法医专业建设好,希望成立法医学研究所,加强法医学科学研究。原温州医学院副院长,病理学老教授,已有88岁高龄,自始至终关心法医学专业建设,手把手培养法医专业师资,无数次电话联络、面对面交谈工作,在年终茶话会、教代会上为法医专业建设呼吁呐喊,助威助力。学校领导重视是法医专业建设的前提。

我国当代著名法医病理学家和法医学教育家,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黄光照教授,无数次来电、来信,从专业建设、教材编写、师资推荐、制度管理、尸体解剖室建设、尸检个人防护等方面作全面系统指导。

我国当代著名法医学家、中国公安部陈世贤教授先后五次来温州医学院,为我院领导提供咨询,为法医专业教师和法医专业学生提供帮助和开设讲座,赠送《中国首法医――陈世贤》[4]和《法医学手册》等书。

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医学家,全国高等法医学教育研究会理事长,四川大学吴家教授,吴梅筠教授多次电话指导、写信鼓励、新年祝贺,指明创业艰难,要用毅力和智慧逐个解决出现的问题。赠送吴梅筠教授主编的《法庭生物学》、《吴家、吴梅筠教授从教五十年》[5]等书籍,祝我院法医学事业兴旺发达蒸蒸日上。

2007年8月,全国高等法医学教育研究会第九次会议暨教育部法医学教指委第二次会议在温州医学院召开。来自教育部和全国23所高等院校的40多名常务理事、理事和教指委委员以及顾问吴梅筠教授出席会议。医学院云集全国法医学教育界知名专家教授,来指导我校法医学专业建设,法医学界专家学者围绕我国高校法医学教育改革发展进行了交流,推动我校的法医学专业建设更快发展,决心再创现代法医学专业教育新局面。

3法医学专业课程开设

法医学专业有专任教师8名,包括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1名,教授、硕士生导师1名,副高级职称教师3名,中级职称教师4名,具有博士学位教师1名,在读博士2名,硕士学位教师6名。教材统一使用国家规划教材,自编实验指导,开设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理学、法医学概论、法医人类学、刑事科学技术等法医专业课。专业实验室有法医物证实验室、法医病理实验室、尸体解剖室、硅藻实验室等,法医法学、法医毒物分析和法医精神病聘外院或外校师资,师资基本是正高级职称。

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进行教学改革,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基本技能训练,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实施实际案例引导的CBL、PBL方式教学,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和综合分析能力,学生考试成绩优良。2010年法医病理学评为校级精品课程。

4法医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

2002年10月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正式挂牌成立,依法独立进行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精神病等鉴定活动。中心拥有一大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掌握坚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家队伍,并与基础医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院、分子生物示范中心等共享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司法鉴定技术及设备。司法鉴定中心的成立和鉴定工作为校外法医学专业实习基地打下基础,并成为校内法医学专业实习基地。

2006年和2007年,基础医学院院长、书记、法医学系主任到杭州、嘉兴、宁波、台州、金华、绍兴、温州、丽水、衢州等地联系校外法医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根据1994年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的有关通知《关于加强全国公安机关法医教育培训的意见》,强调建立法医教学实习基地的重要性,保证学生放到公安机关实习,温州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和上述各公安局签订实习协议,创立校外法医专业实习基地。

2007年和2008年,基础医学院对实习基地进行教学检查,新增湖州、舟山等地专业实习基地,实习基地领导亲自指导实习工作,协调解决实习中遇到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带教老师们尽职尽责,帮助学生结合理论专业知识,用专业知识指导实践,逐字逐句地修改学生的检验鉴定报告。实习过程中,同学们积极骨干,虚心好学,工作认真负责,理论知识扎实而丰富,运用知识灵活而实际。反馈情况表明,我院法医学专业学生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普遍受到各实习单位的欢迎和好评。

5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

2002年10月,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浙江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正式挂牌成立,依法独立进行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法医精神病等鉴定活动,是浙江省最早建立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中心。中心拥有一大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掌握坚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家队伍,并与基础医学院、附属医院、药学院、分子生物示范中心等共享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司法鉴定技术及设备,每年鉴定案件近两千件,是目前我省鉴定技术力量最雄厚,鉴定公信力最强的鉴定机构之一,为温州及浙东南地区的司法诉讼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法医学教师作为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工作,提高法医鉴定实际水平。受理2003年SARS疑似案、2008年奥运会上访案、2010年五姐弟集体失踪案等重大、复杂案件的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提高了社会公信度。接受2007年至2011年5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能力验证,获满意、合格评定。2009年,司法部首次组织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评选活动,共表彰100个先进集体,我校司法鉴定中心获司法部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11年,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国家级CNAS认证认可,成为我省率先通过国家级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这不仅表明中心质量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也是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今后,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法医临床、法医毒物分析鉴定/检测报告将得到51个国家的认可。

6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方向

法医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有五条道路可以选择。1.传统法医之路,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检法系统,从事法医专业工作,成为传统意义上的法医工作者。2.新兴之路,根据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号召,进入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3.深造之路,通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出国深造,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学历层次。4.从政之路,到医院医务科、保险公司、行政机关等单位从事行政工作。5.从医之路,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中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是医学的分支学科。其教学计划参照临床医学专业,再加法医学专业课程,法医学专业毕业生胜任临床医学工作。

我院法医学专业5届225名毕业生,就业率100%。到2011年12月为止的不完全统计,(1)传统法医之路,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陕西、湖北等省市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医)68名。(2)新兴之路,进入浙江、上海、云南、海南等省市司法鉴定机构105名。(3)深造之路,考上硕士研究生12名,1名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名是外科专业,2名是妇产科专业,1名是心理专业,2名基础医学。(4)从政之路,保险公司35名,工商局1名。(5)从医之路,4名。

7思考与对策

温州医学院法医学专业本科教育从2002年开始[6],经历2003年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浙江省高等学校新专业检查评估,2004年通过教育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5年全国高等法医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单位, 2007年首届法医专业实习完成并顺利毕业,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医学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2009年司法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转岗培训单位(法医学系),2011年基础医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法医学)获批硕士学位授权点,2011年通过国家级实验室/检查机构(CNAS)认证认可,法医学专业已经成为立足温州、遍布浙江、面向全国的浙江省唯一培养法医学专业人才的本科专业。但是,法医学专业进一步提高和发展,赶上国内重点高校法医学院(系)水平,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1)师资问题:法医学专业教师年资较轻,缺乏实际工作锻炼。要积极引进法医学大师和法医学博士,充实法医学专业师资队伍。此外,聘请校内司法鉴定中心有关专家和校外实习基地(公安局)有关法医专家参与法医学专业教学。同时,鼓励年轻教师积极参加实际检案工作,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医学院和实习基地联合办学,加强教学、科研、检案全方位合作,以“互利互惠”为原则,组建优秀的专业教学师资队伍。

(2)体制问题:法医学专业隶属于基础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挂靠在医院管理处,两个部门分离管理不利于法医学科发展,应跟国内其他院校法医学院(系)管理体制模式一致,实行统一管理,与国内接轨。鉴于目前的体制现状,应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原则,充分利用双方资源,共同发展法医学科。

(3)就业问题:法医专业招生纳入临床医学专业大类招生,高年级时分流为法医专业方向,并且与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允许法医专业毕业生参加临床执业医师考试,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同时鼓励法医专业学生辅修第二学士学位(临床医学专业),争取临床医师执业考试资格,拓宽就业途径,从而形成招生和就业的良性循环。

(4)国际化:21世纪需要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的法医专业人才,法制建设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涉外案件日益增多,教育国际化的趋势日显突出,国内、外司法实践对法医学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要加强国外刑警组织和法医局的交流和合作,实现法医专业教育的国际化。

参考文献

[1]侯一平.我国法医学高等教育的特色[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1999

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总体要求,以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为重点,加强司法公信制度建设和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深入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树立执法人员新形象,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主要任务

从2015年至2017年,全面启动司法公信制度建设。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书网络公开平台,全面推行“阳光办案”、“阳光执法”,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到2020年,基本完成司法从业人员的信用制度建设,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一)加强机关诚信建设

1、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全局和重大事项实行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确保决策的公正合法、科学有效。

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各类政务信息均应依法予以公开。

3、落实政务承诺制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制定的措施和承诺事项如期兑现,取信于民。对不能兑现的承诺事项,认真进行梳理,说明情况,征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对暂时没有条件落实的,作出兑现计划,并明确落实时限和办法。

(二)大力推动信用制度建设

1、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为开展信用公示、信用评估和信用咨询提供制度保障。

2、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活动。把法律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归集、、使用管理和信用评级、信用评估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

1、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信息数据库、服务收费查询、诚信档案管理、投诉查处情况披露等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

2、整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信用数据库,不断扩大数据采集和覆盖范围,确保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深化信用信息资源的应用。

3、完善信息网络公开平台。争取在2016年底建成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公开平台。

(四)规范法律服务的诚信行为

1、整顿法律服务市场。严格资格认定与市场准入,强化对注册、法定年检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法律服务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的运行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完善执业诚信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披露;加强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机构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及其人员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行业信用守则,引导行业自觉形成维护信用的良好风气,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和公信度。建立诚信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因失信对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五)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

1、结合普法教育,广泛开展全社会的诚信宣传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2、利用多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

三、当前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落实办事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全面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运行。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中心必须将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承诺等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制度和规定,全部上墙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法律援助中心要建立健全经费困难证明操作规程、异地办案协作制度,简化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援助。

(二)建立诚信档案。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信用档案。公证、律师行业工作人员由综合股采集诚信信息,建立档案,要在2016年元月底前完成;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分别由县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管理股和基层股负责采集诚信信息,建立档案,要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诚信信息公开。目前依托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依法、规范、适时披露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信息。

(四)建立诚信监督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年检注册和执法检查,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工作要求

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范文第7篇

一、狠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放松,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专项攻坚活动,加强“两会”、“两节”及省、市党代会召开期间矛盾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矛盾纠纷42479件,已调处矛盾纠纷40102件,调处成功38117件,调解成功率95%,无出现民事纠纷转刑事案件和矛盾纠纷引发的。全市“12348”电话共接受电话咨询、接待来访群众1.4万人次。二是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行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全面建成12个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打造衔接大调解的重要平台。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351名,壮大了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基本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在卫生、国土资源等矛盾多发行业中的全覆盖。三是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贯彻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意见》,在仓山区、闽清县先行先试检调对接机制的基础上,11月11日,联合市检察院召开了全市检调对接推进会,在全省九个地市中第一家启动检调对接工作,尝试刑事和解制度,拓宽人民调解的深度和广度。四是健全完善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去年全市共接访医患纠纷投诉296件,其中市医调中心接访医患纠纷投诉172件(涉及患者死亡的重大纠纷68件),立案81件,结案75件,结案率92.6%。市医调中心在现场应急处置、疏导患者情绪上始终保持中立第三方角色,为我市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了有益的实践。32字工作方法(迅速反应,冷静介入;引导调解,预防激化;坚持原则,灵活处置;案结事了,不留尾巴),受到省委书记、省委副书记陈文清等领导及中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督导组的充分肯定。

二、狠抓基层基础建设不放松,进一步增强司法行政发展后劲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是司法部、省司法厅一项长期性的战略部署,是夯实司法行政发展后劲的有力举措。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坚持抓基层、打基础的思路,扎实推动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有新成效。去年推进48个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其中新建合建的26个,已完工10个,已动工15个,未动工1个;购置、调整和改扩建的22个,已完工16个,已动工5个,未动工1个。实行领导干部挂钩联系点制度,包干督导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市局领导带队深入基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帮助基层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司法局加大了与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国土资源和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抢抓工期、抢抓进度,把司法所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二是司法所队伍建设有新成效。严把人才“进口关”和“质量关”,采取公务员招录、接收干部和调任等方式,配备司法助理员342名,编制使用率94.2%,专项编制使用率得到大幅度提高。全力推动副科级司法所长配备工作,市局多次向市委组织部作专题汇报,在市、县两级组织部门的全力支持下,已配备副科级所长128名,配备率74%,比2010年提高了30多个百分比。

三、狠抓社会管理创新不放松,进一步消除不稳定因素

创新对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两类特殊社会群体的监督、管理及帮教工作。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刑法修正案(八)》使社区矫正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169人,解除矫正2994人,重新犯罪13人,重新犯罪率0.18%。市局增设社区矫正处,鼓楼等6个县(市)区司法局成立了社区矫正科。招录社区矫正工作者317人,社区矫正专项经费按照社区矫正人员人均1500元标准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认真开展日常矫治、监管及公益性劳动,应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定位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会同公、检、法等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5件,进一步规范、统一社区矫正制度。其中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来,63名服刑人员受到治安拘留处罚,41名缓刑罪犯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在全省率先实行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各县(市)区司法局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1138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实施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评估报告采信率99%,实现社区矫正向审前延伸。二是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我市共有安置帮教对象20138人,其中刑满释放16335人、解除矫正2313人、解除劳教1490人。在市委、市政府全力支持下,市局在全省率先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实体“市曙光中途之家”,解决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问题。各县(市)区全部建立了刑释解教人员从监所接回机制,推动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建设,已建安置帮教就业基地28个,安置就业157人。各县(市)区还出台了对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的鼓励性措施。

四、狠抓法制宣传工作不放松,进一步增进法治城市氛围

探索法制宣传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拓宽宣传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和感染力。一是做好“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成立了市法制宣传机构,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市“六五”普法规划》,并被市委、市政府批转。8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0月10日,组织召开“五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六五”普法动员部署大会,启动了新一轮普法工作。二是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开展了领导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者、农民工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活动,推动法治社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法治文化载体建设。不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组织以“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保障”为主题的“法治”论坛,提高了我市法治化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宣传。制定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报道考评办法》,深入开展主题、典型、成果宣传,扩大了司法行政知名度,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加大与党委宣传部门、中央驻榕和省市级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重点围绕创先争优活动,深度挖掘司法行政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集中开展专题性、连续性的宣传报道。去年全系统共在各级新闻媒体上刊发新闻报道1560篇,其中《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中央媒体27篇,《日报》、《法治今报》省级媒体285篇,日报》、电视台等市级媒体1248篇。

五、狠抓律师工作不放松,进一步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

市领导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徐凡新出席了市律师协会换届选举大会并作重要讲话。去年全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1186家,办理各类案件13000多件,收费10136万元,比增25%。一是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检注册工作,共对98家律师事务所751名律师进行年检、注册登记。规范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加强对申请执业人员实习的管理、考核工作。举办了第二届律师论坛、资本市场与法律服务沙龙等培训班,邀请了著名法学家游劝荣等专家授课,圆满完成了律师业务轮训工作任务。二是开展涉法法律咨询工作。律师坚持每周参与涉法接访工作,共接待2300多起,接待法律咨询2.8万人次,依法疏导和帮助上访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受到群众和部门的好评。三是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为全市律师建立“律师职业责任险”,防范化解律师执业风险。市局、市律协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协调,着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市律协联合市法官协会、市检察官协会举办了羽毛球比赛等联谊活动,促进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良性互动。

六、狠抓公证业务不放松,进一步拓展公证工作领域

去年,全市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19.8万件,占全省一半以上,收费5032万元。其中办理国内民事公证3万多件,涉外民事公证12万多件,涉港澳公证近1000件,涉台公证1.5万多件。一是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围绕南台新城、王庄旧城改造、马尾新城建设等城市重点建设项目,指派公证员深入现场,受理证据保全、继承等公证事务,促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罗源、闽清、永泰等公证处积极为农民、渔民办理承包合同、小额贷款合同、山林、滩涂承包招投标现场监督等经济公证,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加大业务建设。受世界经济复苏乏力、欧美国家金融危机等国外形势的影响,我市传统涉外公证业务滑坡。组织优秀公证员到厦门学习经济公证业务,奋力开拓经济、民事等公证类型。全市经济公证收费661万元,占总收费13%;鼓楼等8家公证处实现了经济公证零的突破;市公证处毛维旺副主任办理的经济公证,单笔收费达150万元。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针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法律、法规的出台,调整业务规程,规范公证程序。三是认真开展公证质量建设。年全市公证质量检查共抽检1479个卷宗2688件公证文书,检查结果优秀率为66.4%,良好率31.7%,合格率1.9%,没有发现错证、假证及不合格证。9家公证处与当地效能办进行监控联网,促进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七、狠抓法律援助工作不放松,进一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全市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685件,比增7%,接待群众法律咨询8292人次。一是开展为民服务便民窗口建设。投入资金74.5万元,改建、扩建法律援助便民窗口,80%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在一层、临街地点。设置LED显示屏、智能排队叫号机及无障碍等配套设施,提升法律援助窗口服务水准。二是扩大工作覆盖面。将医疗纠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等62类案件纳入法律援助受理范围。扩大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受案范围,对月收入950元以下以及农民工或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使在榕务工的农民工享受到更大范围的法律援助。三是开展专项创建活动。精心准备省级青年文明号、青少年维权岗迎检工作,受到考评组的好评。同时,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专项经费使用到位。

八、狠抓司法鉴定、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不放松,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

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各类鉴定25799件,业务收费共2278万元,比增10%。其中法医类15746件占61%、交通车辆事故类6326件占24.5%,其他占14.5%。开展了13次专项检查活动,组织了181名司法鉴定人参加全省司法鉴定人法律知识考试,新申报的12名鉴定人已通过省司法厅培训。

按照全国“四最”“四严”的要求,认真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去年考区共有4142人报名,参考3455人,成绩合格的有741人,合格率17.9%。

九、狠抓队伍建设不放松,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和形象

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范文第8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分析;对策

工程造价审计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重视程度不断得到加大,运用日益广泛,在现实中也取得不少成绩。就我国当前形势而言,国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扩大内需,各大工程建设项目纷纷上马,这正是工程造价审计充分发挥作用的时机,此时研究工程造审计现实意义更为强烈。

一、研究概述

工程造价审计是独立于建设单位,从工程技术的角度,对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和公证的一种监督活动。具体指由独立的审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及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实施的审核与监督;并通过审计监督,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编制方法的合法合规性。

工程造价审计的意义重大。

第一,具有“合法”意义。工程造价审计可以审查工程造价方案是否真实可靠,审查建设资金使用以及招投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具有“提高”意义。工程造价审计可以客观的评价建设效益,促进建设单位总结建设经验,反思问题进而预防解决问题,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具有“趋同”意义。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是拓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范围和丰富审计内涵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趋势,在国外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的对象广泛。从形式上来看,工程造价审计对象是指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及其相关资料。作为崭新审计领域,工程造价审计需要提供的审计资料与以往的财务审计有所不同。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概预算、投标资料等;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材料、联系单、摄影摄像资料等。从本质上看,指的是相关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活动。与活动相关的是各种人财物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也是工程造价审计之中要面对且捋顺的工作内容。

二、工程造价审计存在风险

正是因为工程造价审计对象广泛,内容复杂,与其它审计项目相比敏感性更强、审计环境更为复杂、更加注重沟通技巧、更需要专业判断等业务特点,加之建筑经济本身固有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工程造价审计更容易产生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工程造价审计容易引起失误

工程建设项目的复杂性使它从策划到决算环节众多,变数较大。既要经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等基建程序,同时又要经过计划、概预算、实施过程中追加投资以及最后决算。环节多且易生变故,人材物条件、自然条件、建设者主管认识等众多因素都会导致变化。如人材物的因素变化,导致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因素就很多,市场可以调节价格,政策法规也可以影响原料价格。价格一旦发生变化,成本就会变化,进而导致整个工程活动发生变化如变更设计、扩大规模、增设项目等等。再如建设者的主观认识发生偏差,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也会对工程项目的开展带来变化。等等。这些情况的存在,给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和难度,各个环节、各个要素稍有把握不准就容易引起审计误差甚至是失误,审计结果就会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能给审计人员带来审计责任。

2.工程造价审计不可避免失误

工程造价审计不仅因工程建设的环节多变数大而可能产生风险,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工程审计造价审计滞后性的实际工作特点,也难免会产生风险。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审计单位对工程造价审计的介人,在时间上大都是滞后的。往往是工程已经进入施工阶段甚至是结算阶段,审计部门才接到审计指令。工程造价审计与一般财务审计不同,实践性更强,一些审计证据必须从社工现场才能获得,一旦错过时机,要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分析,困难程度就很大,有的现场已经面目皆非,根本无从考究;隐蔽工程已经覆盖,其“真实面目”无法看清,获取不到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又怎能发表准确的审计意见?由此可见,由于审计滞后的现状,风险不可避免。

三、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分析

造成工程造价审计的风险有根本原因,也有直接原因。若果说制度上的和管理方式上的是导致风险的根本原因,那么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的人员素质和操作问题就是直接原因。

1.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认识存在分歧

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项目的建设是分不开的,然而就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工程项目建设的认识还是有分歧的,这种分歧会导致工程造价审计出现方向的偏差。分歧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性质划分上,有人认为工程项目建设是市场行为,工程建设的双方属平等市场主体,应该用合同法来约束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国家建设的工程项目大部分多为财政性资金,其目的是为了公用基础、公益性事业的建设,认为行政参与的成分多,应该用审计法来约束。由于对工程建设本质的认识不同,工程建设认定的文书也有多种形式,不光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还有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等等。不同工程采用不同的报告文书,甚至同一工程的不同环节也有不同的报告。不光会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混乱,也会给造价审计的工作带来影响,造价审计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这些文书的认定会存在审计风险。特别是当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报告意见相左时,风险更大,这类事例在现实中屡见不鲜。

2.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存在漏洞

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存在漏洞,主要是建设方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工程项目建设在工程项目管理的成本上一般比较重视,千方百计控制成本,然而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往往不重视,导致管理上存在漏洞。有些工程项目建设甚至都没有内控制度,有的单位即使有内控制度也纯粹就是为了应付外部检查,根本未执行等等。就已经制定完整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得到执行的情况来看,执行效果也不如人意。或因管理人员敷衍塞责而失效,或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互勾结而失效,或因建设环境和项目规模的改变而失效。笔者审计过的项目中,甚至出现了较多的行政干预和个人色彩,行政领导任意更改工程设计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极为常见,某些项目打上了深深的个人烙印,经常会听到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相关参建人说这是“某某的工程”。

3.工程造价审计活动的实施存在问题

这种问题来自工程造价审计部门自身的在审计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比如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等。首先,从人员素质来看,审计人员的素质还不够专业。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常常是一个人充当多面手,边干边学,遇到审计难题时,不能有正确、合理的判断,这些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表现都会产生审计风险。此外,由于某些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欠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是知情不报,也给工程造价审计带来风险。其次,就审计活动的组织管理来看,也存在管理组织不力的情况。

(1)人员紧张而组织管理出问题。工程造价审计需要既懂专业又懂工程的综合素质人才,偶尔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紧急且合适人选暂时没有找到的的情况下,审计活动的组织上就会产生随意性。转贴于

(2)时间紧张而组织管理出问题。出于造价审计活动时间紧张的原因,有些审计组为了赶进度,简化审计操作规程,导致审计风险产生。工程造价审计活动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

(3)力量有限而组织管理出问题。造价审计活动中审计机关限于工程技术力量,往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来协助完成工作,没有考虑所聘机构和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还有回避关系等问题。虽然缓解了力量有限的矛盾,但带来了一些导致审计风险的因素。

四、突破工程造价审计风险

1.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基础

(1)明确对工程造价审计文书的认定。当前特别是明确审计部门的工程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在合同法中的法律地位,在现阶段显得尤其重要。这一认定实际上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性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