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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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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部门意见范文第1篇

第一步,由乙方,即由毕业生填写的自己的相关消息。要如实填写,要与毕业生资格审查时认定的信息资料相一致。其中专业名称必须与学校设置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不能简写。填写后交给甲方。

第二步,由甲方,即由用人单位填写相关信息和签署约定条款。用人单位信息中的单位名称要与用人单位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档案转寄地址,要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入户地址,即户口迁移地址,要明确填写;双方约定的条款细则要写清晰具体;用人单位或人事部门签章,不得缺项。

第三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所属地人力资源部门签章。此项签章主要是为档案寄存和户口迁移之用。公有制单位通常有上级主管部门,但这里所指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享有进人指标和户口指标的省一级单位或政府所在地的中央直属单位,是以下单位的主管部门通常没有进人户口指标。非公有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常是指管理其单位员工人事关系的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此,只要牵涉到毕业生户口档案关系转移的,都要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签章,并办理接收函。

实习部门意见范文第2篇

时值暑假,围绕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新闻不断。浙江江山中学海外游学遭遇意外空难,引发舆论对学生游学(游学也属社会实践的一类)乱象的关注;北京9岁小学女生练摊遭遇城管粗暴执法,这类社会实践活动该鼓励还是该禁止,各方意见很不一致;还有大学生参与暑期社会实践、实习,频频曝出被骗的消息。

在笔者看来,学生社会实践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和争议,与我国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关。为给学生提供良好的社会实践环境,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我国有必要出台有关学生社会实践的法律。

社会实践在学生成长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对于大中小学生的社会实践,也有一些规定,但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部门规定。这些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多为指导性意见,不少条款操作性不强;二、仅对于教育系统内部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社会实践不是教育部门一家的事。

一边是学生社会实践需求旺盛,一边是政府法律法规的滞后,这导致社会实践问题多多。

首先,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学生社会实践的管理处于“灰色地带”,拿暑期游学(夏令营)来说,既有学校组织的游学活动,也有商业机构组织的游学活动。按照主办机构的属性,学校举办的应由教育部门监管;商业机构组织的应由工商部门监管。但由于对此没有明确,结果是教育部门、工商部门都不监管,游学乱象由此而生。其他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有类似情况。

其次,由于学生社会实践被认为是教育部门、学校的事,导致学生社会实践机会很少,空间极为狭窄。每年寒暑假,一些孩子由于父母上班,没人照顾,又无处可去,被称为“假期孤儿”,更多的学生则在各类培训班中度过自己的假期时光。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政府、社区、家庭共同努力,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学生社会实践的政府责任、社区责任。

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城市管理规定,也让学生的社会实践选择少之又少,比如,国外的孩子可以打零工挣钱,英国的法律明确规定13岁的孩子可以当报童,这在我国,就很有可能变为是单位雇用童工。

再次,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要针对成年劳动者,也导致未成年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权利得不到保障,近年来,中职学生被作为廉价劳动力或被学校老师以志愿者的“名义”派往工厂实习、实践,颇为普遍。学生们被要求加班、干很重的体力活,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

已经成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也缺明确的法律法规。哪些机构可以做大学生实习中介?哪些机构具有进行大学生教学实习的资质?大学生的实习报酬该怎样确定?等等,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毕业实习的名义免费使用大学生等等,都需要明确。

实习部门意见范文第3篇

案例:

最近,有媒体报道:广州市劳动执法、总工会、公安、建委等八部门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广州市萝岗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子公司,使用实习生多达1200多名,人数竟超过了正式员工,监管部门勒令其短期内进行整改。据了解,由于劳动力缺口大和行业生产季节性因素,电子制造业超时加班情况普遍,一些企业常常通过大量聘用实习生的做法来保证生产。这家世界500强企业的子公司有正式员工1100多名,劳务派遣工900多名,而聘用的中专、技校的实习生竟多达1200多名,比该企业正式员工的数量还多,远远超过广东省有关法规的上限。这1200多名实习生年龄在17至18周岁之间,主要是来自湖南、四川、甘肃等省的中专、中技学校三年级在校生。该企业和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了集体协议,但没有明确一旦出现工伤和安全责任等情况如何处理。在企业与实习生本人签订的协议上,只写明了每月正常工作的实习补贴为1030元,另有食宿补贴352元。据相关人员透露,这些实习生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36小时。该企业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实习生在一年实习期满后,只要考核合格并本人同意,即转为该厂正式员工。

针对上述案例对下列问题进行分析:该企业1200多名实习生与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该实习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分析:

一、该企业实习生与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学者及法律人士对在校实习生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理由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该意见对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做了列举式的规定,但该规定并未将在校实习生包含在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况且,现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也并未明文规定在校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在校实习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理由为:在校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学生,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实习行为只是在校学习的一种延伸,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就业;况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在校实习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仍处于实习期限的,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后的实习期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但笔者认为:在校实习生也可以与实习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首先,《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该条明确赋予包括实习生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享有劳动的权利,即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上赋予了实习生的劳动者资格。

其次,如第一种意见所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及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在校实习生列为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在校实习生与一般公民一样,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具有劳动者资格。另外,从《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分析:只要履行了审批手续,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期间也属于在校学生),即便是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招用(即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从该条也可以得出:现行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者的范围之内。

再次,笔者通观众多案例及反对者(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者)的观点,几乎都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反对者之所以得出反对结论,其核心之处在于将“勤工俭学”与“在校实习”混同。但笔者认为,“勤工俭学”与“在校实习”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侧重点也各不相同。“勤工俭学”是指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参加劳动,而以劳动所得维持生活。其侧重点在于学习,以工养学。如利用晚上或周末时间做家教、促销等兼职。而“在校实习”则不同,“在校实习”实际上是在大、中专等高校即将毕业的学生在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已全部或基本修完的情况下,由学校统一分派或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并经实习考核合格后最终在实习单位正式工作的过程。在校实习的侧重点主要是工作,一般不再继续在校学习,只是准备毕业论文、等待论文答辩及领取毕业证书。据笔者了解,很多职业中专的在校实习生,他们在第三学年实习时根本不再继续上课,几乎所有时间都花在实习单位的工作中,干着与一般劳动者同样负荷的工作,只是等待着领取毕业证书。他们完全具备了进行专职劳动的时间条件及法定年龄条件,与一般劳动者并无实质区别。所以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勤工俭学”并非指“在校实习”的情形,反对者据此认为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显然缺乏法理依据,同时也不符合保护在校实习生合法权益、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以及不符合维护社会公平的目的。

结合本案例来讲,该公司1200多名实习生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立即和正式员工一样每个月高负荷加班上百个小时,干着同样的工作,该实习也并非是学校组织的实践性教学;而且,这些实习生在一年实习期满后,只要考核合格并本人同意,即转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因此,笔者认为,该公司1200多名实习生与正式员工在具体劳动分工上并无异议,人身关系也具备明显的依附性(即劳动力受该公司管理及支配),完全具备一般劳动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不能因为劳动者的学生身份就非法剥夺了其作为劳动者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企业以“招收实习生”为名,实际上是为了规避相关法律规定,达到不缴社保费用、不支付加班工资、使用廉价劳动力从而降低运营成本之不法目的。

二、该实习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在我国,在校实习生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均未作规定。只是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加班及实习报酬问题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以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如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但对出现加班问题时的报酬问题却只字未提。

对于实习生因工受伤后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各级政府部门对此也是规定的各不相同。

北京:

北京市《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七)项“一、工伤认定(七)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之内,从而间接否认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明文剥夺了在校实习生的工伤待遇资格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4]1号)第二条“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若干问题……2、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故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双方发生的工资报酬等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为由,明文规定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明显将“勤工俭学”扩大解释为“勤工助学或实习”,显然损害了在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河南: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该条虽然规定了在校实习生在发生工伤时参照条例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但仍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一般劳动者的范围之内。

中央政府及各部委:

如劳动部,其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该规定显然也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一般劳动者的范围之内。但国务院在2003年制定,及在2010年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在校实习生发生工伤的处理情况只字未提。对此,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国务院事实上是对劳动部有关实习生规定的消极否认或间接否认?

另外,教育部、财政部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的权利义务也做了一些规定,如“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从该办法中也可以看出,教育部及财务部也间接否认了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明确规定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时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处理,从而排除了适用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可能。

因此,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更多的倾向于“在校生实习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若按该观点,自然也就不存在获得加班费及享受工伤待遇一说。不过,也有一部分省份规定在校实习生发生工伤时,实习单位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但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观点。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之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只能制定属于地方性事务以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进行具体性规定的事项。而劳动权属于全体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显然不具有地方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无权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扩大解释,更无权剥夺在校实习生在发生工伤时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资格。本案例中涉及的该1200多名实习生所在的学校及实习单位并未制定所谓的实习计划,也没有按照实习计划为实习生提供指导或教学,而是干着与所学专业几乎不相符的工作,无论是工作时间、工作种类以及劳动程度上与正式职工均无差异。况且,如前所述,在校实习生并未包含在不受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例中的1200多名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当然可以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在因工受伤后享受工伤待遇。

维权建议:

基于在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在校实习生实习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就业,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此笔者对实习生维权提出以下建议:

1、应签署一份比较完善的实习协议。在实习协议中对实习报酬、工作时间、加班报酬、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的处理及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以及未依约支付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发生纠纷后的处理等进行明确约定。

2、对于实习单位在实习过程中严重侵犯实习生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得毕业证后的实习期视为就业,受劳动法保护。

4、熟悉当地劳动法规,了解当地对实习生实习的保护及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或在出现工伤后咨询律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实习部门意见范文第4篇

出台了那么多文件,提了那么多要求,但是这一问题仍难以破解,说明不是实习制度设计有问题,而是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存在问题。职业教育不应由教育部门主导去办,而应由企业主导去办。

企业办职业学校的优势十分明显。一是企业处于生产第一线,最了解和掌握技术的最新进展,能解决“学非所用”的问题。二是有大批技术熟练的老师傅,能解决“双师型”教师缺乏的问题。这两年在“技工荒”的背景下,很多人都不禁怀念起“八级工”、“老中专生”。朱清时院士就回忆说,“我大学毕业在工厂干了四年,特别崇拜那些熟练工人,钳工、电工都有八级工,八级工非常权威,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令人叹服。”那个时代,之所以出了这批人,主要原因是实行学徒制,国有企业办技工学校,为每位学生指定一名师傅,手把手的带,不但要负责技术,还要负责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三是企业一线的生产车间,是学生最好的实习场地。

反观目前教育部门兴办的职业学校,问题成堆,比如双师型教师缺乏,未来十年的缺口达47万人;教材陈旧,很多都是发黄的八十年代的,而美国等国家要求同一本教材使用不能超过3年。但最主要的还是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有限,没有实习实训设备,学生无处实习。为了能实习,学校揽到框里就是菜,连娱乐场所都不拒绝。部分中职学生成沦为廉价劳动力。教育部副部长鲁昕曾批评说,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对学生家庭的不负责任、对职业教育的不负责任”。尽管其中有个别学校领导中饱私囊的行为,但更多的还是学校的无奈之举。

实习部门意见范文第5篇

铸造实习安全:安全是赢得铸造实习质量的重要保证。铸造实习安全包括铸造实习用设施与设备的安全性,学生实习操作的安全性等等。他们除了讲《铸造实习安全技术要求》以外,还在前来实习的每批学生中指定一名安全员用来协助指导教师督察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包括出勤情况、学生思想情绪及身体变化等;每天组长带队对现场设备及场地巡视检查,检查工作包括确保浇注环节,熔炼炉电器控制回路及控制器、石墨坩埚、造型机及空压机、所用浇包、扒渣工具、手套,鞋套等。发现问题,立即报告相关人员或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设施与设备:几年来,随着热加工教学改革的深入,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加大,铸造用设备随之增加。铸造实习环节先后添置了造型机,熔铝炉及备用熔铝炉。实习场地由原来的100多平米增加到350多平米,布局合理;手工造型平台的制作具有瞻前性,即工位设计上留有一定裕度。最多时可满足40个学生同时操作。如何充分调动这些设施和设备,使之合理有效的使用呢?他们的做法是,加大对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力度,有问题作及时处理。目前,一学期内,除保养时间外,设备基本上没有闲置的。

学生实习的主动性和满意度:他们认为实习质量的好坏,不但与教学硬件和软件环境、学生完成的铸件质量有关。还与学生的实习兴趣是否被激发有关。在实习中学生是否变被动模仿为主动思考、主动求索。为此他们利用课堂集中讲解重点,难点或示范讲解的机会,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与指导教师、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讨论。并鼓励学生主动发问,创新思维。在评教层面上,他们要求学生实习结束离岗前在《铸造实习满意度评价表》上对“教学硬件环境”及“授课老师”进行:满意、一般、不满意三个选项进行无记名单选。同时,还增设了铸造实习意见箱。并定期对学生们提出的各类教学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分析。

质量控制依据

教学组指导教师结合砂型铸造实习中的备课、讲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等环节,制定了各类相关实施细则,这些细则涵盖上述质量控制观测点。包括《铸造实习安全技术要求》、《造型工艺规范》、《熔铝炉操作注意事项》、《浇注工艺规范》、《电炉操作规范》、《课堂讲解与现场示范指南》、《教师现场巡视指南》、《任课教师的分工与合作》、《教学质量自查互查例会制度》、《接受上级检查与信息反馈制度》、《课堂教与学互动指南》、《实习现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铸造实习中机类和非机类的评分标准》等。

具体组织实施

为充分保证砂型铸造教学实习不偏不倚,始终与教学大纲要求一致,他们在质量控制的具体操作上做了如下工作:第一,建立自查制度,定期做好教学质量控制的内部自查工作。他们查看上述各个观测点是否始终满足相关细则的要求,并查看是否还在正常运行。之后教学组形成《铸造实习教学质量检查表》,为下一步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供信息,并为教学督导组及相关部门的检查做准备。包括检查上述所编写的铸造实习质量控制依据的合理性问题;检查备课、讲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等环节的联接上是否有疏漏。检查各主要质量观测点是否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教学质量等等。第二,建立铸造实习质量外部巡检制度。铸造教学组长会同中心督导组成员定期对铸造教学各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听课及随机现场抽检。第三,实行例会制度。教学组长主持召开周会和月会,通过自查分析总结铸造实习教学中各教师分管的工作及学生实习和评教情况,及时纠正教学工器具及教学方法、学生管理等诸方面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实习部门意见范文第6篇

一、总则

1、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之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制度。

2、范围:

l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依本规章办理。

l本规章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雇用之从业人员而言。

二、聘用

1、全公司员工录用以宁缺勿滥,行业精英为原则,在核定编制内,录用能胜任岗位工作,素质较高的人员,公司正式员工一律签署聘用劳动合同。

2、本着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选录用的原则,采用社会招聘、人才交流机构介绍、本公司员工推荐、个人自荐等形式进行招聘。

3、应聘人员经面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填写录用手续并签《试用员工协议》,进入试用期。

4、试用人员试用期均为1-3个月,试用期间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期满后由人事部门填写《员工转正档案表》,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经理提出鉴定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享受转正后工资待遇,但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的房贴及保险,员工签,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订聘用劳动合同后,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公司视员工表现,最长可延迟至员工工作满半年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5、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业绩欠佳或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公司有权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1周者,不发工资。

6、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人事部缴验下列证件:

l个人身份证明

l人事资料卡(个人简历)

l本人免冠登记照片二张

l其他如要之文件(如专业资格合格证或学历证件等)

三、辞职、辞退、解聘

1、公司员工因故提出辞职,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员工个人辞职应写《辞职申请》,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送人事部门报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人事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者,人事部门将不予受理。

2、申请辞职者,未经总经理审批之前,须坚守工作岗位、经批准后,不再安排具体工作,该员工应按公司要求交接工作和办理财物移交手续,其间只发基本工资,免除其他一切福利待遇,从员工正式离开公司之日起停发薪金。

3、公司辞退员工,由人事部门在征得部门经理和总经理意见后,向被辞退员工提交解聘通知,并要求限期办理手续,因特殊情况经人事部经理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公司辞退之员工在办理所有移交离职手续期间,公司只发给基本工资,免除其它一切待遇,从员工正式离开公司之日起停发薪金。

5、公司辞退员工有特殊原因时(严重违法、违纪、严重失职等),经总经理审批同意之日起立即停发所有薪金。

6、离职者佣金结算自离职之日起1月内支付60%,预留40%在3个月内结算。

7、完备离职手续:

1)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必须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公司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1)到人事行政部领取《离职通知书》;

(2)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3)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清算与公司有关的来往帐目;

(5)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2、员工违约或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按合同规定,归还其在劳动合同期内产生的有关费用。

3、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协议)、此合同(协议)与合同书,共同生效,具有同等效应。

四、劳动合同

1、新员工6个月试用考察期满,即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

2、合同期限: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成绩签定的合同年限为以下2种:

1)公司与主任、经理级员工签定2—3年的个人劳动合同。

2)公司与其他级别员工签定1年的个人劳动合同。

3、签定合同程序:

1)由人事行政部指导新聘员工《劳动合同书》;

2)由人事行政部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

3)《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签定后,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人事行政部备案,一份交本人);

4)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4、签定合同后双方权益:

1)员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公司规定的各项薪金及福利待遇;

2)员工应严格遵守合同内各项规定,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3)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制度或犯有严重过失的员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如对合同内容存有异议,应在领取合同后1月内向人事行政部提出质询,双方协商解决;

5)协商无法解决者,可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

5、合同的解除: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制度;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总经理同意后,公司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7)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因未及时通知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合同法规处理。

五、兼职聘用人员管理

1、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与兼职人员签定合约,合约期限为一年,可以续签。

2、兼职人员不需经过试用期限,不定级,每月一次性发薪,不享有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公司活动及春节例外);

3、离职不给予任何补偿。

六、实习人员的管理

1、公司录用的实习人员可分为两类:1)有薪实习2)无薪实习

2、实习人员不与公司签定合约,但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3、实习人员须在人事行政部办理登记手续。

实习部门意见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制度供给;制度设计;农村职业教育

农村职业教育构成了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随着农村职业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张,伴随着农村职业教育的整体跨越式发展,带来了投入、师资、学生就业等众多问题,而制度供给方式与制度设计的落后,也是制约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因。如,何设计一个恰当的农村职业教育制度,是关系到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下面从制度供给与制度设计两个方面,分析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农村职业教育制度设计的思路。

一、农村职业教育制度供给与制度设计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上看,我国农村职业教育制度供给与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制度供给主体:利益相关者缺位。农村职业教育是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的事业,它的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与智慧。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制度的生命力绝不仅仅来自于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政府,还来自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与合作,这就要求制度及其变革必须考虑每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目前,农村职业教育的制度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而作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学校、用人单位以及学生、学生家长在职业教育制度供给上长期以来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这尤其明显地体现在农村职业教育的微观制度上,在培养计划、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实习管理等方面,在制定相关制度时,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参与。

对于农村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就业问题往往是学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有效、规范的实习制度对于学生顺利就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学生表示,与实习相关的《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实习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制定,他们都没有参与。这往往导致这些制度的适切性不强,容易流于形式而无法发挥应有的规范、引导作用。

近年来,许多用人单位反映,职业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满足他们的需要,学生在专业技能、社会交往等方面存在很大不足。当然,这个问题的产生原因众多,但是,学校缺乏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在制定学校的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实习管理、实习计划等方面的制度时,用人单位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缺位也是重要原因。这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将自己的需求反映到学校的培养与管理制度中去,学校也无法很好地了解用人单位的需要。

2.制度供给方式:自下而上与内生型供给方式缺乏。制度供给方式可以按照层级分为自上而下的方式与自下而上的方式;可以按照供给主体的不同分为外生型的方式与内生型的方式。对于农村职业学校来说,他们所遵循的制度,大部分属于自上而下与外生型的制度,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等。而对于农村职业学校的学生来说,他们所遵循的制度主要是由学校自上而下制定的。自上而下与外生型的制度往往适切性不强。例如,政府为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职业学校的学生进行顶岗实习,制定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但用人单位普遍反映这个制度虽然有良好的初衷,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经费报销条件与程序方面作了不少限制,从而导致他们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

3.制度设计:分散而缺乏相互支持与配合。农村职业教育事业是一项涉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企业、行业、学校、学生等众多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综合系统的工程。由于涉及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非常多,又缺乏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致使各个部门和单位在制定涉及农村职业教育的制度时,往往缺乏相互沟通与联系,加上部门之间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上的权利、责任与利益不相等,所以往往容易导致政出多门,制度分散,相互之间缺乏支持与配合。这不但导致作为制度执行主体的农村职业学校往往难以适从,而且阻碍了制度体系的整体功能的发挥。更严重是,缺乏支持与配合的各个制度不但会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而且往往还容易阻碍某些制度自身功能的发挥。

二、农村职业教育制度供给方式的变革

1.制度供给主体从单中心到多中心,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农村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任何一个利益相关者的缺位都不利于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的用人单位是农村职业教育的直接受惠者,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质量都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受教育者属于处于劣势选择地位的利益相关者,在制度的博弈过程中话语力量微弱,常常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接受职业教育所获得的职业技能,他们接受职业教育后的就业和发展前景,将直接影响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规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也是为什么“如何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成为当前“影响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20个重大问题”之一的原因。学生家长的认可是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因为,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决定着自己孩子是否接受职业教育以及接受何种职业教育。

当前,作为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利益相关者的用人单位、学生、学生家长,在关系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供给上的缺位,直接影响到农村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将用人单位、学生、学生家长纳入到制度供给主体中来,改变当前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单中心的制度供给方式,充分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与建议,形成多中心的制度供给方式,才能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更具适切性的制度。

2.制度供给方式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内外沟通,增强职业教育制度的执行力度。当前,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相关的宏观制度,例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其供给方式往往都是自上而下产生的。一些微观的制度,例如,培养计划、学生日常管理、实习管理等制度,也是自上而下的——尤其是对于学生来说。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方式容易产生僵化、一刀切的弊病,也容易产生对制度的认同问题,从而导致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

对于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来说,制度供给方式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内外沟通,因为,外生型制度一般都是宏观的、原则性的,无法对所在地域、办学条件、发展历史各不相同的农村职业学校进行具体的具有适切性的指导。而自下而上的内生型制度往往更具适切性,而且更容易得到积极、认真的执行。这需要不同农村职业学校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自身的办学积极性,充分重视内生型制度的建设,从而发挥内生型制度的自我规范作用。

三、农村职业教育制度设计的思路

制度往往是作为制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发挥作用的,只有当制度系统的各个制度能够相互配合、支持时,系统的整体功能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而其中具有独立功能的制度也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1.发挥规范制度的功能,引导农村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制度主要发挥规范与引导作用。它应该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方向和办学的宏观要求;二是农村职业学校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的基础上,基于自身办学实际情况对自身的发展方向与办学过程的自我规范。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农村职业教育的规范制度的供给,要改变当前这种由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包办的做法,要使用人单位和农村职业学校也成为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供给主体。宏观的规范制度主要是提供方向和基本要求,而不作具体的指导和规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章程、决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是这种类型的制度的代表。

农村职业学校需要对自身的办学进行自我规范与引导。建立学校层面的规范制度,需要将学生家长、学生、用人单位纳入到制度供给主体中来,利用他们的智慧,听取他们的意见,尤其是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培养方式等方面。学校层面的自我规范制度,是内生型制度,它的产生应该以自下而上为主。

2.加强支持制度建设,保障农村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支持制度从制度供给方式来看,是以自上而下、外生型为主,其制度供给主体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这主要是由职业教育的公共性属性所决定的。从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现状来看,支持性制度的保障力度在逐步加大。在投入方面,政府近年来大幅度提高了生均投入标准,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系统。此外,政府还规定企业必须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具体的比例。在就业准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加强实践环节是当前农村职业教育改革的重点,但目前缺乏针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保障制度,因为学生顶岗实习具有教育和用工的双重属性,加上很多学生实习时未满18岁,导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学生实习的保障力度不够。另外,针对职业教育学生的安全、医疗等方面的支持制度亟待改进完善,因为职业教育学生需要进行顶岗实习,这期间的安全和医疗问题需要制度性保障。当前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的获取、交流是制度构建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以制度的形式为其提供可靠的信息获取、交流的平台和渠道。尤其是针对农村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学生实习与就业方面的信息,将直接关系到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与可持续性。

3.发挥激励制度的作用,为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为农村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一般性、普遍性的支撑条件不同,激励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荣誉、奖励、税收优惠等方式调动用人单位、学校、社会力量等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多元办学格局的关系,既要强调政府在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又要强调办学主体的多元化。激励制度的供给主体,随激励对象的不同而不同:针对用人单位的激励制度的供给主体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时,也应该将用人单位纳入到制度制定过程中来,才能制定出更具适切性的制度。当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由于规定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实习报酬需要企业与学校签订固定期限实习合作协议,需要企业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审核经过多道程序后才能扣除,这导致制度执行的费用过高,使众多接收实习生少的中小企业难以真正得到优惠。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在制度供给上,作为主要利益相关者的用人单位没有发挥作用。

社会力量是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构建激励制度,通过给予荣誉、奖励、税收优惠等,使社会力量、社会资金投入到农村职业教育事业中来,是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农村职业教育是准公共物品,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改变国家包办农民职业教育的局面,实行市场化运作是可行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旦其他利益群体进入农村职业教育市场,目前投入不足和需求脱节的困境将会有大的改观。目前,我国针对社会力量办学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制度,总体上,对激励社会力量对农村职业教育进行投入的作用不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激励制度的适切性不强。改变这种状况不但需要政府加大政策支持、优惠力度,更需要将社会上对教育事业热心的人士纳入到制度制定过程中来。

4.健全协调制度,调动集体力量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涉及学校、家庭、行业、企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它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统筹规划、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建立农村职业教育的协调制度,目的在于使利益相关者能相互配合、协调,能够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与智慧,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协调制度的制度供给主体应该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

制度关联理论认为,只有各项制度相互适应、相互配合,才能使整个制度系统和谐、有效地运行。农村职业教育协调制度的主要形式是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它的主要功能:一是在制定关于农村职业教育的规范制度、支持制度、监督制度、激励制度时,充分发挥民主的力量,听取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与建议;二是促使农村职业教育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促使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财税和发展规划等部门,合理统筹和分配职业教育资源,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利益,对职业教育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避免各相关单位各自为阵所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相互掣肘现象。

实习部门意见范文第8篇

关键词: 高校 教育实践基地 实习生

古人云:“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近几年来,教育实践得到广泛关注,教育部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明确国家、学校和实习生职责,提出建设合格的师资队伍,加强对师范生综合实践的改革,加强教育实践的管理和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完善各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但是在解决师范生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过程中,依然存在问题亟待解决。

一、教育实习基地建设存在的问题

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属于综合性的实践工程,只有注入新的力量才能保证它长期稳定地实施。随着新课改的深入推进,必须高度重视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通过“案例研究”对教育实践基地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实现教育实践基地的良性发展。宝鸡文理学院是陕西宝鸡唯一的一所高校,围绕周边建立起100余所教育实践基地为师范生打造从理论到实践转化的平台,检验师范生教学实践能力能否在以后的从教生活中独当一面[1]。宝鸡文理学院的实习分为学校统一安排和自主实习,学校统一将师范生分配到各个中小学,再由实践基地学校根据自身教学需要安排实习生的工作,还有少部分师范生通过自己联系实习学校进行实习。在教育实习基地多年的建设过程中,宝鸡文理学院同样面临问题需要引起国家、高校与实践基地学校和师范生的重视。

(一)国家政策的缺失

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实践基地规范实施的外在推动力,但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出现法律概念的模糊和实践基地评价体系的随意化问题,很难把握教育实践基地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第一,对高校和教育实践基地学校责权没有以法律条文规范,造成高校和中小学职责不明。第二,教育实践基地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规范化,未能得到全省中小W教育实践基地在建设的过程中的鼓励和支持,也就是说,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缺乏法律程序的保障。第三,教育经费投入过少,导致教育实践基地在建设过程处于一种架空的间断状态。教育评价体系不健全造成教育实践基地实施困难。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未规定高校在选择教育教育实践基地的标准,导致所选的教育实践基地涵盖范围过广和参差不齐,不利于高校管理和组织[2],另一方面就是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规范指导教师的评价体系,指导教师流于形式,未给实习生进行相关的实践与理论的指导。

(二)高校和中小学观念的偏离

首先是两者在教育观念上的失误。第一是高校办学理念落后,高校一味地坚持培养“听话”的师范生,导致师范生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和很难适应新的环境。这些师范生的身上找不到创新的思维,看不到与时俱进的时代气息,更缺乏研究者的严谨态度。第二是中小学对高校所建设的教育实践基地的错误认识,认为高校才是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主力军,他们只是辅助达到教育实践任务的附属者,这就说明中小学没有充分认识到教师实践对自身带来的反思。其次是高校所进行的扩招已严重超出实践基地的承受能力,毕业生和教育实践基地数目的悬殊给教育实践工作的开展带来麻烦,所谓的供不应求破坏了原本的秩序。最后是高校与实践基地在实践形式上比较单一,功能不显著,不能满足实习生实际需求和丰富实习生的教育实践体验,最终达不到预期的实践效果,从而影响整体的实践质量,师范生没有开阔的视野是很难成为优秀的教师的[3]。

(三)实习生自身的问题

实习生主观活动是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成功的内因和关键要素,作为个体的人在发展的过程中总有或多或少的疑虑困扰着自身的发展。首先,实习生的理论功底并不是所想的“厚积薄发”。一些师范生在大学没有利用关键的学习期学习理论知识以武装自己,实习生缺乏相关的教育学和心理学理论的支撑,实习基地又怎会让实习生独当一面呢?加之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实习生不能胜任实习工作。同时高校多方面考虑学生在实践基地安全问题,缩减或者取消师范生的实践机会,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实践教学经验,很难做到从学生到教师角色的转换。部分实习生存在唯我独尊、唯我至上的错误观念,在实习基地不服从安排,妄自尊大,以自我为中心,完全不顾自己作为一名实习生应有的谦虚求知的态度,没有全身心地投入实习工作,导致实习效果不佳,自身素质没有得到提高。

二、探索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对策

教育实践是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是高校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期稳定的教育实践基地是促进教育质量达标的重要途径。教育强调理论必须落实在教育实践教学中[4],只有在教育实践基地里摸滚打爬的教育者才能适应教育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实践基地、实习生三方都是制约教育实践基地长期稳定发展的因素

(一)寻求教育行政部门政策上的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一种权威,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过程中起着领头羊的作用,在发展的大方向上是指路的明灯,同时是教育实践基地规范实施的外在推动力,促进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法律条文以明确的条文呈现给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避免搞教育的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其负有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应该完善教育评价体系,对教育实践基地的筛选标准在教育法中明确制定出来,防止高校为了完成任务选取不符合标准的中小学滥竽充数。高校认准某一中小学为实践基地,中小学应全力以赴地配合高校搞好实践基地建设任务。再者组织开展规范化的教育实习,使“双导师制”在法律上得到落实,开设实践基地的高校和中小学要安排熟悉中小学实际教学实践的指导教师驻校指导,不断加强指导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还有在法律层面切实保障教育实践基地经费的投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师范生教育实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满足完成实践任务的经济需要[5]。

(二)转变高校和中小学的观念

教育实践基地是“院校与院校地理位置所处区域或相关区域内的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合作”[6]。我们可以理解成是以高校的地理位置向周边的中小学辐射建立的教育实践基地。针对高校在办学理念上的落后,从本质上改变现状,积极吸收先进的国内外教育思想,丰富高校师生的思想,办出有特色的高校。同时考虑实习学校的质量和类型,优先考虑重点学校和有代表的学校,以此优化实践过程,取得良好的实践效果。而对于中小学学校错误的观念,应当积极宣扬建设教育实践基地的重要性,是双方共同进步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实践基地明确的责任,定位好自己的角色,为办好教育实践基地表明自己坚定的决心和满腔的热血。高校在招生时考虑实践基地数量与师范生的比例要求,不求数量上的庞大,只求质量上的优越[7]。最后是丰富创新教育实践的形式,积极开展实习支教和置换培训,开发优质教育实践资源,拓宽教育是实践的渠道,积极探索遴选师范生到海外开展教育实践等多种实践形式,培养具有开阔视野的优秀的实习生。

(三)实习生对自身的反思

加里宁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一个优秀的习生,就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首先是从心底里热爱这份工作,其次是外界提供给自己的优越条件。师范生的学科专业素质达到一定的程度,教书育人的基本功会更扎实。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日渐深入,部分教师已经体会到理论对提升自己教育的积极作用。作为实习生更应该以丰富的理论基础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用理论支撑自己的实习[8]。实习生在校期间就要多方面的涉猎教育学、心理学和计算机方面的相关知识,为自己实习工作或以后从事教学工作打下深厚的理论基础。同时,实习生应端正态度,充分利用机会跟着指导教师学习。在实习过程中,要明确自己是一个正在成长的实习生,需要更多的实践促进理论的转化;同时自己是一个学生,对于生活中、实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扰,要及时地寻找指导教师的帮助,让自己始终保持最好的态度实习。

参考文献:

[1]左光霞.论小学教师科研能力的职前培养[J].教育与职业,2010(7):44.

[2]马会婷.西安地区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本科教育实习现状及对策研究[D].西安:西安体育学院,2011.

[3]黄蓉.基于学校的教师专业发展[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4]邱艳萍.教师教育实习基地建设:政府的视角[J].教育评论,2013(4):45-47.

[5]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EB/OL].http:///.

[6]周春燕.校地合作――师范院校教育实习基地建设模式探索[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3(5):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