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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国阅〔1990〕76号文《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问题的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为贯彻会议精神,现就财政部门设立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8年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人民银行负责“管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政府债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管理各种信用工具”。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认真履行职责。
二、国务院国发〔1989〕67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所有金融性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等,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未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一律清理撤销,……”。根据这一规定,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发〔1990〕25号文《关于转发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地方政府不得审批设立金融机构的函〉的通知》继续有效。除财政部门在第一、第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六十一个城市(名单见附件二)设立的国库券中介机构可以各保留一家,向人民银行总行补办报批手续外,其余所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各种形式的国库券交易机构)均属非法,一律撤销。
财政部门设置的“国债服务部”、“国债服务中心”,只能从事国库券的推销和兑付等服务性的工作,不得办理证券交易业务(包括国库券交易)。
三、各分行要对辖区内属于可保留范围的财政国库券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对有低价收购、光买不卖、囤积国库券等不良行为的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调整库存。
四、属于保留范围的财政国库券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中国人民银行补办设立财政证券公司的报批手续:
(一)有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资本金(原有的证券库存可按市场价格折算);
(二)有合适的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无不良交易行为;
(五)在1990年7月5日之前设立。
五、财政国库券中介机构持下列文件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审核签注意见后应于九月底前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理批准手续: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地、公司性质和组织形式、经营宗旨、资本金、业务范围、经营管理等。
(二)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
(四)验资证明;
(五)前一时期的业务总结报告、业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六)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六、财政证券公司只能经营国库券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证券市场的需要及公司本身的情况,批准其经营下列业务中的部分或全部:
(一)国库券的发行;
(二)自营和国库券的买卖;
(三)办理国库券的兑付。
七、财政证券公司经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应在自批准之日起二十天之内向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以及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按税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统一纳税规定依法纳税。
八、财政证券公司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其收益照规定纳税以后,一律用于补充公司的资本金,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调用。
九、财政证券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管理规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公司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协调。
附件一 关于研究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问题的会议纪要(1990年7月5日)
七月五日下午,白美清同志主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关于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项怀诚、人民银行陈元同志分别就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说明。经研究,会议对上述问题,作出以下决定:
一、债券市场和国库券的管理,按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三定”方案执行。
二、第一、二批由财政部门进行试点的六十一个国库券中介机构,经过清理整顿,予以保留并补办报批手续。今后如需扩大范围,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审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批准。
三、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收益,按照规定纳税以后,一律用于补充机构的资本金,各级财政部门不要调用。
四、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只能经营国库券业务,不得经营储蓄、拆借、贷款等金融业务。
五、对国库券在证券市场中发生的问题,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协商解决。
附件二 第一、第二批国库券转让试点城市名单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伊春、佳木斯、牡丹江市、哈尔滨市
辽宁省:本溪、大连、丹东、抚顺、鞍山、锦州、营口市、沈阳市
吉林省:长春市
陕西省:西安、宝鸡市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市
福建省:福州、厦门市
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市
湖北省:沙市、宜昌、襄樊市、武汉市
江苏省:南京、无锡、常州、南通、苏州市
山西省:太原市
江西省:南昌市
山东省:青岛、济南、潍坊、烟台市
湖南省:长沙市
甘肃省:兰州市
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
宁夏区:银川市
内蒙区:呼和浩特市
贵州省:贵阳市
安徽省:合肥市
云南省:昆明市
新疆区:乌鲁木齐市
广东省:江门、东莞市、广州市、深圳经济特区
广西区:南宁市
据渤海轮渡的招股书,此次募资用于更新两艘客滚船K-11与K-12、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K-11便是几天前首航的渤海翠珠号,而被命名为“渤海晶珠”的K-12将在12月交付。这两艘船都是由黄海造船有限公司所建造。
10亿融资,对于正在低谷的资本市场影响姑且不论,单艘价值数亿的募资购船项目,前景依然难言乐观。
“我们寄希望于‘渤海翠珠’号的首航能给上市招股带来利好,尤其对即将到来的定价。”渤海轮渡的一名内部人员对时代周报说。
募资购新船
渤海湾呈C字形,山东烟台至大连陆上运输距离为1490公里,海上运输距离则为89海里(约165公里),海上运输的烟连线被称为“黄金航线”。
每天,渤海轮渡的“渤海金珠”、“渤海银珠”号等共6艘大型客滚船都行驶在这条黄金航线上,而这也为其创造了89.5%的主营收入。
渤海轮渡的客滚轮“渤海明珠”号,则行驶在蓬莱至旅顺之间的海域上。
据渤海轮渡所的招股书显示,2009-2011年,其营业收入分别为75248万元、104256.76万元、105115.93万元,除了2011年有60万算作其他收入外,所有均来自于这两条航线上的7艘客滚轮。
而在渤海湾的同业竞争中,渤海轮渡2011年所承运的车辆市场占有率达到53.42%,客运市场占有率达到45.4%。
其竞争对手“中铁轮渡”的一位不愿具名的高层对时代周报说:“关于与渤海轮渡在渤海湾的竞争,我不能说太多,但无可否认,他们在向银行贷款与允许新增运力上受到政府的支持。2010年时,因为之前的股改存在问题,渤海轮渡上市失败。”
2009年5月31日,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签发《交通运输部专题会议纪要》,该纪要规定“渤海湾地区停止审批新的客滚运输企业,除原有客滚船更新外,不再审批新增运力”,以“保持渤海湾客滚运输持续健康发展”。
2009年下半年,渤海轮渡在淘汰了两艘运力更小的旧客滚轮“宝华轮”与“英华轮”后,K-11与K-12被交通部批准立项,并在2010年3月与黄海造船有限公司签订了造船合同,单船建造价款为38948万元。
为筹备造船款,2010年,渤海轮渡首次提出IPO申请上市,但同年11月,被证监会“不予核准”。
蹊跷的股权转让
2010年的上市申请被否,虽然证监会列出的理由为“少计营业收入导致少缴营业税、少缴企业所得税”“ 关联方辽渔港务公司不足额结算代收票款”,但外界认为,其真实原因为2010年之前的三次“蹊跷”的股改,并称其有“国资流失”嫌疑。
1998年,山东蓬莱港务局与长岛港务局各出资500万,成立山东渤海轮渡有限公司。当时其只有一艘船。
2001年4月,在当地主管部门主导下,山东高速、烟台海运等几家国企向渤海轮渡注资,使其注册资本达到12400万元;2004年7月烟台市国资委向其注资12067.59万,每出资额为1元。
直到这时,渤海轮渡各股东均为国企。
2005年5月,烟台市国资委、长岛港务局将合计持有的51.36%股权转让给辽渔集团,山东航运集团、蓬莱港务局、烟台海运将合计持有的36.38%股权转让给海桥国际。(在此,渤海轮渡在招股书中承认未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广泛征集受让方。)
海桥国际是辽渔集团所邀请的“战略合作伙伴”,是一家注册地在大连的民营企业。
而因“辽渔集团没钱”,其所受让的51.36%股权中43.62%由海桥国际代出资,并“约定日后由辽渔集团回购”。
2006年,纠纷即至,辽渔与海桥都将对方至法院。
之后,双方私下达成协议:海桥国际将自持的36.38%股权转让给由本公司及辽渔集团职工出资成立的第三方公司海平投资,另43.62%则让辽渔集团回购,总价款为218483236元。
但蹊跷的是,2006年7月6日,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渤海轮渡决议分配现金股利7728.40万元,其中海桥国际按81%的股权份额分得6260万元。
之后,双方均向法院提出撤诉。
2006年底,渤海轮渡变身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派送红股与管理层增股。此时,原先完全由国有控股的企业变身为42%为私有。
2009年,原本蹊跷进入的海平投资将其所持32.94%股权(2006年底增股后,海平投资的股权由43.62%变为32.94%)转让给绵羊产业基金。股权转让价款为375870000元。短短三年,获利丰厚。
而此绵阳产业基金2008年12月在四川绵阳注册成立,有38名合伙人,管理人为中信产业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完成股改的渤海轮渡遂在2010年提出上市申请,在被否后,2012年初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核准申请。
融资前景存疑
2012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公告: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这对于这家负债压力巨大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负债总额近10.4亿元)企业是一个利好。
但上市融资前景如何,却难言乐观。
华泰证券一名经济分析师陈革对时代周报说:“目前,A股已通过发审会的准上市公司共有115家,共计划募集资金702亿元,募资市场竞争很大。而已上市的航运企业境况并不好,已有6家‘破净’,渤海轮渡能否获得投资者青睐,不得而知。”
中信证券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师称:“渤海轮渡在渤海湾客滚轮航运上占据优势地位,但其增长性靠补贴、航线单一,使主营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存疑。”
2009—2011年,渤海轮渡分别实现净利润17900.19万元、21569.72万元和27774.82万元,表面看,近三年的净利润均保持在20%-30%之内。
但同期,其分别收到燃油价格补贴为192万元、2270.04万元和10067.62万元,扣除燃油价格补贴后,三年的净利润为17708.19万元、19299.68万元和17707.20万元, 2011年净利润同比2010年竟下滑近10%。
而其主营业务收入上,2009—2011年分别为75248.02、104256.76、105056.23万元,2011年同比仅增0.77%。
“主营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性是最重要指标之一,这都会被投资者看到眼里。”
上述中信证券的分析师称。
但渤海轮渡一名不愿具名的管理层对此持不同意见:“烟连线是一条黄金航线,渤海轮渡在环渤海湾的客滚轮运输上具有龙头地位,别的航企很难撼动,同时,随着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渤海经济圈的发展与成熟,业务量会只增不减。这一块的营收将是很稳定的。这个,你可以参照海峡股份。”
【关键词】慈善档案;特点;慈善档案管理;现状;建议
20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新时期的慈善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各类慈善机构、公益组织和个人在慈善活动中形成了大量有价值的档案材料。慈善档案管理作为慈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慈善档案管理方面的研究成果甚少。本文就慈善档案与慈善档案的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对慈善档案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慈善档案的特点和种类
慈善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特殊实践形式,慈善档案是这种特殊实践的历史记录【1】。慈善档案是指各类慈善机构在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由于慈善事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事业,这就决定了慈善档案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1 慈善档案的特点
来源广泛,种类繁多。慈善档案作为一类综合性的档案,其内容涉及文书、人事、会计等各方面。慈善机构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往往与社会各方面都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使得其来源非常广泛。包括与党和政府、各派、宗教界及社会团体、企业以及普通公众之间相互联系产生的,涉及慈善捐赠、慈善救助、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各方面的照片、视频、文字等形式的材料。也包括慈善机构在自身的运行中形成的涉及对外交流、内部管理、志愿者等各方面的文书、人事、志愿者管理等材料。
会计档案复杂。慈善机构的财务工作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变化不大的财务运转不同。一是临时性、应急性财务事务多而繁杂,来自国内外社会各界、群众团体、个人的捐款、捐物随时发生,遇到突发事件时财务运转更加紧急、频繁。二是财务账目设置比较复杂,各类性质的款项需要分类,捐助的资金要按捐款者意愿使用,用款方向很多;各类捐物类别较多,价值折算非常复杂,财务统计类别繁杂,工作量很大。三是保管和发放物资工作也比较复杂,要按捐物者的意愿,将各类衣物、生活用品分别保管运至救济人员手中,其中形成的财务手续繁复。这些都给慈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管理等带来了一定的困难【1】。
重大项目档案系统性强。一次重大的慈善活动项目,往往也涉及到社会的各方面,因此总是伴随着产生一系列的慈善档案【1】。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全国各地慈善机构募集善款为灾区援建学校等项目,这些重大捐助活动,需要有报灾报告、捐建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等等。这些工作一环套一环,形成大量文字材料、财务会计资料,这些文字材料和会计资料保存要求完整、全面,随调随用。
连续性强。慈善活动的连续性决定了慈善档案的产生也具有连续性。慈善机构在慈善救助活动中,需要对某些受助对象进行连续不断的跟踪记录,进行长期性的救助,全面掌握他们的情况,从而分析该救助项目的成效。
公开透明化需求度高。公开透明化,是一个慈善机构活动的过程,也是捐赠方和慈善机构之间互动的过程。慈善档案的公开透明,特别是慈善会计档案的公开和透明是慈善机构对捐赠者和社会负责的重要表示,也是社会对慈善机构的重要需求,它是提升慈善机构公信力的重要形式。
电子档案逐渐增多。随着计算机广泛运用于慈善机构,越来越多的传统慈善工作采用电子方式进行【2】。慈善机构的日常事务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社会各界通过网络银行的捐赠行为产生的记录,通过网络联系产生的电子邮件,以数字化格式存在的图像、视频、声音等多媒体文件资料大量产生于慈善机构之中。
1.2 慈善档案的分类
根据慈善档案的性质和特点,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2.1文书档案类
慈善机构的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下发、转发的各类文件、条例、命令等法律、法规性文件,慈善机构与其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以及慈善机构下属部门之间形成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书材料。
慈善机构内部制定的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
慈善机构内部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等形成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声像资料。
慈善机构在处理日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和声像资料。
1.2.2慈善救助支出资料类
主要是慈善救助过程中的记录材料,救助对象的相关材料,慈善机构与救助对象之间形成的各类材料,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材料等。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小类:
赈灾救助类:按地域或灾情类别建立。
扶贫济困类:按扶持或救助项目分类。如扶助弱势群体;培训下岗、残疾职工;扶贫救济;抚恤工作等。
慈善救助类:按救助对象分类。如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等。
公益援助类:按部门或项目分类。如文化、教育、卫生、交通、环保等。
1.2.3会计、统计资料类
包括会计账簿、凭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资料【3】。至于慈善机构财会部门经办的有关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预算、计划、工作总结、汇报、报告以及来往文书都不包括在此类之中。
2.慈善档案的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人物简历
赵英俊 1999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电子工程系。现任清大安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2年加盟创业型公司港湾网络,担任过港湾络续存公司服务与销售部总监,港湾络续存公司副总裁。
在位于清华科技园的新办公室里,当位满脸和善的赵英俊第一次面对媒体时,显得有点不习惯。这位年青人,和记者大谈清大安科的产品与技术,慢条斯理,语调平缓,让人昏昏欲睡。
直到提起港湾那段充满戏剧化的收购史时,赵英俊才兴奋起来。“我为什么出来做清大安科,是因为在港湾受到刺激。” 赵英俊说,“港湾被华为收购,最本质的原因是内部的管理不善,尤其是对企业数据安全的不重视。”
“‘无间道’在港湾和华为间频繁上演”,在电信运营商招标过程中,港湾网络的商务投标方案被对手提前获悉;公司总经理办公例会会议纪要的文档和PPT,当天就会出现在对手总裁的办公桌上……
当2006年10月,赵英俊看到清华学子陈嘉团队演示内网安全技术时,眼前不禁一亮。如果当初港湾网络应用了这些技术,即使邮件、文档被泄露或窃取,对手也只能看到一窜无序的乱码,无从获得有用信息。
港湾旧事
2006年下半年,除了负责回款工作外,赵英俊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为港湾网络寻找项目。
“陈嘉创业团队的一位同学请我去听PPT,内容讲得很差。” 赵英俊说,但那种激情深深地感染了他。“他们和港湾刚刚创业时太像了,有一种强烈的要振兴民族IT产业的责任感。”
从2004年港湾开始陷入泥潭,到2006年6月核心资产被收购,赵英俊多次收到过猎头公司“挖脚”的电话。“但我从未有过看到陈嘉他们时的那种要做事情的冲动,我已经很久没有激情了。” 赵英俊说。
在港湾陷入困境到宣布核心资产被收购的那段日子,赵英俊一直都很郁闷。“我的心很累,很失望,有很多说不清楚的负面情绪。”
赵英俊告诉记者,在那两个月中,他每个月的手机费都有几千块钱,客户的责问电话、朋友的关心电话、同事的询问电话让他无处可逃。
当陈嘉团队热情高涨地想和港湾合作时,赵英俊却有难言之隐,港湾有很多东西是不能跟这群年轻又充满朝气的清华学子直接交流的。由于在核心资产被收购时,港湾和华为签署的协议中包含港湾不得从事华为正在从事、或者将要从事的产品的研发、销售、生产和服务。“华为也有安全产品线,虽然和陈嘉他们的定位不一样。”
赵英俊只能个人承诺陈嘉,“这个项目无论港湾做不做,我都会通过我的资源、我的朋友帮你们推荐这个产品”。赵英俊甚至想离开港湾来做这个项目。但是,在核心资产被收购后,作为港湾公司负责服务的副总裁,赵英俊没有理由不做好尾款回收和善后工作。
一直熬到12月份,收回1.6亿元回款的赵英俊终于熬不住了,港湾总裁刘海鹏跟他深谈一次以后,同意了他的离开。
2007年1月,陈嘉将来自港湾网络的赵英俊等人迎到了清华科技园里装修一新的办公室,他们开始了各自人生中的第一次或第二次创业。
败将之鉴
“我现在跳出圈子来看问题,港湾不错,是一家好公司。华为更是一家值得尊重的公司。” 赵英俊说。
“现在,我们将‘感恩与分享’作为清大安科的立身的理念。” 赵英俊告诉记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是港湾和华为之间的‘无间道’触发了我参与信息安全公司创业的动机。”
谈到自己在港湾创业过程中所学到的经验和所感受到的教训,赵英俊认为主要有3个方面。
首先,一个新的创业型企业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风险意识和控制能力都很弱的情况下,不应该去和强有力的对手在其主战场上发生直接的正面交锋。
港湾刚开始定位在企业数据通信领域,当时除了思科等跨国公司以外,国内在这一领域活跃的IT企业都不具备和港湾竞争的技术实力和市场能力。但港湾却收购了深圳的钧天科技,剑指华为在运营商领域的主战场,并把所有的资源都倾向运营商领域。在彻底激怒了华为的同时,削弱了自己在企业网市场的竞争能力。
其次,管理跟不上发展,信息安全意识严重滞后。从2004年起,港湾内部资料泄密的事件层出不穷。
赵英俊举了一个例子。2004年港湾谋求纳斯达克IPO前,业内同行、合作伙伴、投资方都收到了一封匿名信,针对港湾审计中提到的一些问题,说港湾财务做假。“说实话,港湾不是故意在做假的,而是因为管理不善,合同收入凭据不全,没想到却被人拿来大做文章,导致IPO直接流产。”
再者,公司管理层应该和员工有一个比较好的沟通机制。“李一男在技术的趋势判断和技术的把控上确实是一位天才。但李一男的短板是,不擅长沟通。”赵英俊在港湾的几年创业历程中,李几乎没有跟市场二级部门经理以下级别的员工进行过沟通。“公司的大事情,或许不方便员工知道,但作为企业领导者,应该及时地调整气势和气场。”
【关键词】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再热蒸汽冷段管道;高压给水管道;材料选择
【Abstract】Four pipelin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ower plant systems, piping materials, mechanical properties and high temperature performance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economics of power plant units and future operating reliability. In The article, Yangling power plants, for example, through analysis and demonstration, combined with the four soft drinks pipe materials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roject recommended by the four soft drinks a specification pipe materials and optimizing selection.
【Key words】Main steam pipe; Reheat steam heat section of pipeline; Reheat steam cooling section of pipeline; High-pressure water supply pipe; Material selection
1. 前言
近年来, 由于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促使火力发电厂必须大力降低发电成本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越来越多的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 也给发电厂进一步降低发电成本提供了客观条件。为此, 在火力发电厂的设计中,四大汽水管道管材的优化设计,使火力发电厂的经济指标更加先进、完善、可靠, 从而减少工程造价, 有效地降低发电成本, 为电厂竞价上网创造有利条件。
材料的发展水平决定了不同时期火电机组的运行参数。在上一世纪20年代由于使用碳钢,蒸汽压力和温度分别为4MPa和370℃,随后Mo钢的出现使参数提高到了10MPa和480℃,到了50年代,CrMo钢的应用进一步将蒸汽参数提高到了17MPa和566℃的最高水平。直到1965年,主机的主流运行参数保持在17MPa和525℃,到70年代中期发展到超临界参数24MPa/538℃/566℃。可以说,电力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材料技术的发展
本文将针对杨凌发电厂热电联产2X330MW亚临界供热直接空冷机组四大汽水管道设计参数的确定及材料选择进行分析论证。
2. 工程主机设备情况
三大主机设备分别按照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和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设计。锅炉和汽轮机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2.1 锅炉
过热蒸汽:最大连续蒸发量:1155t/h
出口蒸汽压力: 17.5 MPa.g
出口蒸汽温度: 541℃
再热蒸汽:蒸汽流量:2469.16t/h
进/出口蒸汽压力:3.927/3.613 MPa.g
进/出口蒸汽温度:327/541℃
2.2 汽轮机
额定功率(TRL工况): 330MW
最大功率(VWO工况): 370.591MW
VWO工况参数:
主蒸汽压力: 16.7MPa.a
主蒸汽温度: 538℃
主蒸汽流量: 1155t/h
再热蒸汽压力: 3.613MPa.a
再热蒸汽温度: 538℃
3. 四大汽水管道设计参数
4. 四大汽水管道材料选择
4.1 主蒸汽管道材料选择。
原电力部有关部门曾于1994年召开了“九?五”期间火电站管道管件规格化会议,提出了“九?五”期间火电站主要汽水管道规格,其中300 MW机组主蒸汽系统主管推荐采用A335一P22管材。此后国内300 Mw机组工程大多照此选用,有关厂家也按A335一P22钢材管道规格研制开发了配套管件。已投运的300 MW机组,如井冈山华能电厂、丰城电厂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均使用了A335一P22管材。
A335一P91钢属改良型9Cr一1Mo高强度马氏体耐热钢。由于P91钢材具有高温强度高、高的抗氧化性能和抗高温蒸汽腐蚀性能等特点,80年代开始已被英、美、德等国广泛应用在电站设备上。在1994年电力部火电站管道会议上,西安热工所和国电公司电力建设研究所曾对P91钢材性能进行了介绍,会议纪要中也建议有关部门加快进行P91钢材管道和管件的国产化工作,并建议尽快在300 MW~600 MW机组上进行试点,以积累经验。我国从九十年代初开始,逐步使用A335-P91作为电站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的材料,如珞璜电厂、鸭河口电厂、西固热电厂、杨柳青电厂、邯峰电厂、准格尔电厂等。
P91钢材比P22强度高,且其强度随温度升高下降较少,在20℃ 时,P91钢材抗拉强度比P22钢材高41.6% ;在538℃时,P91钢材的许用应力却比P22钢材高83.3% 。正是由于P91钢材在高温下具有比P22钢材高得多的许用应力。使得其用作主蒸汽管道时壁厚比采用P22钢材薄得多。这是P91钢材在大机组上应用越来越广泛的主要原因
主蒸汽管道采用P91与采用P22钢材的初步比较,主蒸汽管道采用P22材质时,主管规格为ID368×82,支管规格为ID273×62.23;采用P91材质时,主管规格为ID368.3×40,支管规格为ID273×30。对比可知,主管道壁厚减薄了42mm,减薄率为51.2% ;支管道壁厚减薄了32.23mm,减薄率为51.8%。管道总重大大减少,管道总重比P91/P22=1/2.18。
目前,随市场价格的波动,两种管材单位重量价格比P91/P22约为1.4~1.95,由于管道总重减少的数量超出了价格增长的影响,因此,主蒸汽管道采用P91是经济的。按照2002年火电工程限额设计中价格,P91钢材单价为49 000元/t,P22钢材单价为3 4808元/t,本工程主蒸汽管道约为180 m,采用P91钢材后钢管总重减少约90 t,费用减少约204.7万元。
另外,因管道壁厚较薄,管道对设备接口的推力和力矩可以减小。同时,由于减轻了管道重量,支吊架荷重相应减小。不但节省支吊架造价,相应的管道安装费用、土建费用也会节省。
4.2 再热蒸汽热段管道管材选择。
再热热段管道属于大管径薄壁管,如果采用P91管材,本就较薄的壁厚就会更薄。由于计算管壁太薄,从安全角度出发,壁厚的实际取值比计算值要大许多,这样一来,与P22进行综合比较,采用P91管材经济性较差。再热热段管道采用P22材质时,主管规格为ID635×31,支管规格为ID508×)24.8;采用P91材质时,主管规格为OD727.96×21.03, 支管规格为OD632.97×17.98。对比可知,主管道壁厚减薄了10 mm,支管道壁厚减薄了6.8 mm,管道总重变化不大,管道总重比P91/P22=1/1.39,远大于价格比,因此仍推荐采用P22管材。
4.3 再热蒸汽冷段管道管材选择。
原电力部有关部门“九?五”期间火电站管道管件规格化会议提出,根据300 MW机组使用的经验,再热蒸汽冷段采用A672B70CL32电熔焊钢管替代A106B无缝钢管,同样可满足技术要求。冷段主管采用A672B70CL32有缝钢替代A106B无缝钢管。有缝焊接钢管比A106B无缝钢管便宜很多,为无缝钢管的1/3左右。有缝焊接钢管的壁厚偏差小于无缝钢管,其质量不亚于无缝钢管。因此,再热器冷段采用A672B70CL32电熔焊钢管是经济的
4.4 高压给水管道管材选择。
高压给水管道通常使用St4518/11I管材,本工程优化为15NiCuMoNb5。主管道规格由406.4×50改为 355.6×25,支管道规格由298.6×36改为244.5×20。15NiCuMoNb5与St4518/ Ⅲ的弹性模数及线膨胀系数十分相近, 但15NiCuMoNb5 的许用应力远大于St4518/Ⅲ, 因此, 高压给水管道采用15NiCuMoNb5时, 管道壁厚可以减薄50 % , 管道本身金属及支吊架材料用量可大为节约, 经济上更合理, 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因此高压给水管道管材采用15NiCuMoNb5。
湖南益阳电厂一期、陕西蒲城电厂一、二期工程均使用了这种钢材。
5. 小结
通过上述技术经济比较,杨凌发电厂工程主蒸汽管道采用P91管材,再热蒸汽管道热段沿用“95”管材A335P22、冷段采用电熔焊钢管A672B70CL32,高压给水管道采用15NiCuMoNb5管材,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又可以降低工程造价。
参考文献
传统方式下,孤立分析数据,单纯依靠经验发现问题,片面反映个别问题的技术方法已经无法适应企业审计发展的要求。企业审计需要全面采集与企业财务活动相关的数据,既包括财务数据,也包括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既包括企业内部的数据,也包括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等的外部数据,既有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结构化的数据,也有会议纪要、政策法规等非结构化的数据;企业审计需要整体把握一个企业的整体情况,能够更科学、全面地评价一个企业,企业审计需要更准确的确定审计重点,能够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审计重点;企业审计需要更善于把握数据的规律和趋势,在发现企业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同时,更要能够揭示企业未来发展存在的风险和隐患。传统审计方式下缺乏采集管理、科学分析海量电子数据的技术,也就无法满足企业审计发展的新要求。
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来临,面对“大数据”所带来的新技术、新思维的变革,企业内部审计需要应时而变来适应商业模式、思维模式及数据处理模式的变化,从而影响了审计方式、审计抽样方法、审计评价模式、审计重点等。而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能了解数据的变化以及数据处理技术的变革,更要能处理数据、分析数据、驾驭数据,要能够充分、及时地从大量复杂的数据中,辨认出对内部审计的意义与价值,并进而协助内部审计人员做出最佳的决策。“大数据”对企业内部审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方式由传统审计的事后审计、周期审计向连续审计转变。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审计方法和模式也在与时俱进。传统审计中,审计人员只是在完成财务报告或经过特定的周期或离职等情况的时候才进行审计,而且审计中并不是检查所有的信息,只是抽样分析。这种有限的检查对复杂的商业系统来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而且传统审计的测试程序主要采用常规的方法关注被审计单位活动,包括数据、授权和执行等。企业如仍然采用这种审计方式,对于确认迅速发展的商务活动的真实价值或合法性显得过于迟缓;另外,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讲,我国目前的内部审计实务多是针对财务、会计事项,对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事项的监督、评价极为有限,审计活动理念也多为“监督导向”型,而非“服务导向”型,公司部门间的不同流程缺乏衔接都使审计工作难以为经济活动提供全面的监控和服务。随着企业经济业务日趋复杂,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企业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建设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连续审计的重要性,而大数据技术及大数据基础使连续审计成为可能。连续审计可以降低传统审计过程中的浪费和时滞问题,降低审计错误和风险,促进企业发展。连续审计是信息技术与审计学科较好交叉融合的产物,是信息化条件下审计科学发展的必然,尤其对内部风险控制“实时性”要求极高的特定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和债务契约等行业中,实施连续审计监督迫在眉睫。某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已经在新开发的审计系统中固化了连续审计模块,该模块可以实现在线的风险预警,并安排专人进行日常数据式连续审计,将发现的风险数据、超预警值指标及问题登记为疑点,并建立审计底稿,按照重要程度进行远程审计、核实或下发给现场审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该模块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审计抽样开始系统化、模块化、智能化,并开始具有预测功能,而样本最终将扩展至数据全体。目前,常规审计工作已广泛采用随机抽查法,其意义用较小的投入来获得审计结论,提高审计效率;但利用抽查法所得出的审计结论存在着发生重大错误的可能性,其可能性的大小就意味着审计风险的大小。然而,数据量的爆炸式增长使审计人员意识到现行的抽样审计方法只是凭借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实际经验对财务报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而忽视了大量的业务活动,无法发现和揭示企业内部发生的、对财务报表真实性有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和技术性错误,难以对企业财务报表及经营管理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但是,庞大的企业规模和繁多的业务活动,致使审计工作难以回到详细审计方式,只能在抽样审计方法本身寻求改进。审计抽样开始向以下几个方向发展:一是审计抽样系统化。通过抽样系统增加审计抽样的实用性和效率性,为审计人员从大量的审计数据中抽取有用信息,为审计的预测分析提供依据,这样的抽样采用人工方式在海量数据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的;二是审计抽样模块化。通过模块化设计,审计抽样系统将得到最大的灵活性,以便抽样时采用各种模型组合便抽样更有效率;三是审计抽样的智能化。审计抽样系统将积极吸收审计、统计、计算机、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抽样模型及时得到更新,抽样经验在知识库中得到积累,审计抽样系统开始“学习”、“推理”,不断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将海量的数据经分析、预测等“加工”后,以知识的形式呈现给审计人员,为审计人员发现审计问题提供深度支持;四是审计抽样系统开始具有预测功 能。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运算能力和处理速度不断提高。审计抽样系统会强大到处理复杂的运算,并利用大数据技术改进后的审计抽样算法来对这些审计数据进行分析并进行数据挖掘,找出特征数据,缩小抽取样本的数量,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利用关联规则,预测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高低,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通过审计信息系统所提供的庞大数据库可以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和综合分析,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分析,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决策依据。目前,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审计系统,应用了大数据技术进行风险数据的提取,并应用PPS抽样、随机抽样、系统抽样、模型抽样、组合抽样等进一步提高审计效率。而在抽样模型中应用了汽修厂与驾驶员、报案人、定损员、收款人等的关联程度模型,伤者、驾驶员、报案人、联系人、领款人等的出险频繁度模型,人伤重复出险伤者、标的车多次与同一三者车碰撞出险等高风险模型,承保、理赔、财务系统非同一档案中上传相同照片等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模型,收到良好的效果。
然而,在不久的将来,伴随着以真实性、服务性为基础的各项企业内部审计的深化,随着数据信息化的深入以用大数据技术发展应用的深入,企业内部审计逐渐开始能够从大量的、杂乱无章的海量数据中发现潜在的有用的信息,能够从这些大量的数据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运作的基本规律及特征;预测出被审计单位发展的趋势,从宏观上把握被审计单位科学地发展。审计也不仅仅局限于抽样审计,而是对企业所有财务、业务等经营数据的数字式连续审计。
(三)促进审计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目前,内部审计成果应用主要是针对屡查屡犯的问题重点进行检查、督促整改,部分企业已经将审计成果应用闭环管理的手段对整改过程进行管理以达到良好的审计成果运用效果。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促进了审计成果的进一步应用。一是促进对以往审计中获取的大量信息资料和相关情况资料的汇总、归纳,从中找出财务、业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在规律、共性问题和发展趋向,通过汇总归纳宏观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审计信息,以及运用审计成果,为各级领导提供数据证明、关联分析和决策建议,从而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决策和执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二是促进问题的全面发现,即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将同一问题归入不同的类型使用,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整合提炼以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同时,通过对带有共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挖掘,提炼出问题与数据中的关联性,可以将所有问题通过IT手段检查出来;三是应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连续式审计有利于问题的整改监督;四是将审计成果进行知识化留存,通过大数据技术,将问题规则化并固化到系统中,以便于计算或判断问题发展趋势、对问题进行预警等;五是将审计人员与审计成果、被审计单位与审计问题进行关联,并进行信息化备案,在进行下次检查时,可以根据审计方案中的重点,有侧重地选取有相应检查经验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按审计目标抽取相应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审计检查等。
总之,大数据并非被过度渲染的产业题材,大数据对企业内部审计的影响,既是应对企业数据集中模式、数据爆炸式增长趋势而进行的实时处理超量数据的技术升级,又是将方方面面的数据进行电子化、信息化,并将信息规则化、知识化,最终使各种应用网络化、智能化的过程;大数据更是一次从分散到集成、从共享到协同、从封闭到开放、从离线孤立到持久在线云服务、从专享到普适的挑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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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上公布的涉外案件来看,中国法院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和推定管辖,其次为排除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当然,没有说明管辖理由的也不少。本部分主要分析各种涉外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的情形将在第二部分探讨。
(一)普通管辖
所谓普通管辖,即以被告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一般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行使管辖的基础。③这是国家考虑相应的管辖权依据时最传统的标准。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也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涉外案件普通管辖的依据。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2条的规定,凡被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这主要适用于外国原告在中国有住所的被告的场合,也适用于两个在中国有住所的中国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涉外案件的管辖。实践中涉外案件的普通管辖基本上为前一种情形,如芬兰—邦萨默国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④后一种情形的较少,如湖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纠纷案。⑤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3条还规定了以原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补充,即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的人或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涉外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是身份能力方面的诉讼特殊性使然,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莫不承认此种补充性管辖权。⑥
但问题在于:对原告而言,确定被告的住所就成为进入诉讼程序的关键前提,被告住所地不明或难以确定时,原告诉讼无门的情况就显而易见了。那么究竟应由谁——法院抑或原告——来确定住所呢?英美法系国家可以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确定。而1986年《民法通则》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的定义和标准显然太过于单一,这项规定也显然不能完全适用于涉外案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不强调主观状态的居所或惯常居所取代住所的趋势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国籍与住所的矛盾中日益突出,居所或惯常居所也被当前许多有影响的国际公约用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⑦因此,中国法院在以住所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时,应扩大对“住所”的解释,只要被告在中国有(惯常)居住的处所即可行使管辖权。这不仅对于原告而言,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被告所在地,而且对于法院来说,便于对人和物的实际控制和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特别管辖
所谓特别管辖,即以诉讼标的与法院的关系来确定管辖。⑧在被告不在中国境内的情况下,中国还根据有关涉外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别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如果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者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设有代表机构的;或侵权行为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有关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也可以作为中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特别管辖的依据。实践中涉外案件的特别管辖主要是以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作为管辖根据,例如黑龙江省东宁县华埠经贸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⑨但是问题在于:第一,只要合同签订地等6种因素中的任一种位于境内,中国法院即可当然地、绝对地行使管辖权,这种以僵化的地域因素作为管辖基础的做法容易给本国判决的域外执行带来困难。第二,这6种因素是否已经穷尽了中国法院行使特别管辖的根据?中国法官可否自由裁量行使其他因素的特别管辖?
这方面,可适当地借鉴美国的做法。按照美国法律的正当程序分析,特殊管辖权允许法院就由于被告在法院地的活动引起或与之相关的诉讼请求对其行使管辖权。例如,在产品侵权等诉讼中,通常采取“商业流通环节”原则;在合同诉讼中,采取“有目的利用”标准;在公司诉讼中,采取“揭穿公司面纱”标准;在诉讼中,采取“有效控制”原则等。⑩当然,美国的司法造法虽可以弥补立法之不足,但也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美国还奉行所谓“最低联系”标准,行使所谓的“长臂管辖权”,这是很多国家所反对的。(11)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上述6种管辖因素具体化,给予法官在不同案件中判断联系性或合理性的指导,如被告所承受的负担,原告的利益,法院地的利益,财产价值与诉额的均衡等;另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行使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如关系,同时确定一个可让法官自由裁量的原则,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特别管辖权的行使与否,从而使中国法院在行使特别管辖权方面有更多的主动权。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由当事人双方以共同同意决定的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体现。(1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仅限于明示协议管辖,且要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达成,如在源诚国际货物运输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13)中,涉案提单正面载明:“任何由合同引发的争议和索赔终审权在中国法院而非其他法院。”强调协议选择的书面明示性,固然有利于管辖法院的及时确定,但是,选择法院的书面要求与日益宽松、扩大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相背,重要的应该是选择意愿的明确性,而非选择形式的明确性。在实践中,当事人口头协议选择中国法院,中国法院不能管辖,这无疑是不合理的。1999年《合同法》第10条和第11条对此作了宽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3条也只强调必须是可断定的或有文件认证的:书面的,或者通过其他任何通讯方式表现为可理解的信息以便用于其后参考。因此,协议选择法院不应有形式上的限制,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扩大协议选择的“书面”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采用协议管辖还要受以下三方面的限制:一是这种选择管辖的范围仅限于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至于婚姻家庭、继承关系等方面的纠纷,当事人则不得选择管辖法院;二是这种选择管辖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只限于第一审法院;三是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中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此,需作以下几点说明:第一,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根据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同时,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的,中国法院即可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第二,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中国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国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一般而言,法院选择协议应具有排他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相反表示。(14)但是,当事人协议约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非排他性管辖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且该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则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有关案件,而且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不得违背中国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第四,以欺诈或不正当方法取得的管辖协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向他方施压而缔结的附合契约约定的管辖条款,应不承认其效力。(15)
(四)推定管辖
在实践中,大部分涉外案件当事人事先并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发生争议后又很难再达成协议。因此,在审理中,法院往往是采用推定管辖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所谓推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选择管辖法院的书面协议,只是当一方当事人在某一国法院提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表示异议,或者在该国法院提起反诉,均表示当事人已同意受该国法院的管辖。(16)这种管辖制度在英美国家比较流行。在这些国家,把诉讼分为对人之诉(actioinpersonam)和对物之诉(actioinrem),其中对人之诉则规定,作为被告出庭包括本人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任何部分,即表明被告承认法院的管辖权。(17)《民事诉讼法》第245条也接受了这一制度:“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在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租金纠纷案(18)中,法院认为:“被告既不依法应诉,也不提出有关管辖权或其他方面的任何异议,因而应认定被告接受了本院对案件的管辖。”该案被告既未应诉也未答辩,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推定管辖的条件。
应当说,推定管辖在事实上属于双方当事人彼此心照不宣,这已经是他们之间纠纷开始“冰消雪融”的起点。因此,法院应接受这种管辖,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但是,这种管辖必须是被告对中国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自愿出庭应诉,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答辩或者提起反诉。如果被告的出庭只是就案件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而不进行其他任何实质性程序,那么就不能视为出庭应诉,也就不能视为被告自愿接受法院的管辖,这种方式在美国称为“特别出庭”(specialappearance)。(19)这可以看作是推定管辖的一个例外,也是对推定管辖的一种限制。如果仅有推定管辖,将会给对管辖有异议的被告造成许多麻烦,如使他放弃对管辖权的抗辩,那么司法程序就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不出庭,而以其对管辖的异议来反对判决,则他将不能提出任何抗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特别出庭”制度,能够有效地维护被告的利益。
(五)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有关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无条件地保留其受理诉讼和作出裁决的权利,从而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类民事案件的管辖。(20)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争议与一国的重要经济利益或国家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例如对于不动产的管辖,如果不规定内国享有独占的管辖权,该国就有失去保护有关权益的可能,其也有可能受到挑战。有些案件是出于诉讼方便的需要,例如,对于港口作业纠纷,有关的问题需要就地解决,因而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实际上,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了专属管辖,中国也是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34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1)因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2)因在中国境内的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3)因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但继承纠纷列入专属管辖,值得商榷。特别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国外,且他死亡时住所地在国内而提起的诉讼,仍然硬行由中国法院行使管辖,可能会发生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因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这三类合同属于国际投资,均涉及到国家,且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例如,在乌拉尔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21)中,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乌拉尔公司选择向中国法院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么,因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外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在隆泰贸易株式会社欠款纠纷案(22)中,被告是在中国境内由外商合资设立的法人,在履行合资协议过程中与原告发生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但原告选择向合资协议履行地的中国法院,因此中国法院有特别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纠纷尤其是跨国公司成立的有效性、解散、清算或者因其内部事务发生的纠纷往往关系到国家的重大经济利益,在中国境内需要履行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很多国家因此都将其规定为专属管辖。(23)入世后,这两类纠纷已与日俱增,为保护中国国家利益、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释扩充对公司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的专属管辖。
二、涉外管辖权的冲突与避免
中国法院在按照上述管辖依据确定和行使涉外管辖权时,还会面临并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本国管辖权与外国管辖权的关系,二是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
(一)本国管辖权与外国管辖权的冲突
本国管辖权与外国管辖权的冲突既有积极冲突,即对同一争议,本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竞争管辖权,也有消极冲突,即对同一争议,本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均不行使管辖权。目前,各国在不断扩大本国管辖权的同时,也在不断加强与外国管辖权的协调。在这种背景下,中国法院如何处理好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以及必要管辖等问题,无疑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1.平行诉讼的处理
平行诉讼(parallelproceedings),又称“一事两诉”,它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24)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情形:一种称为“重复诉讼”(repetiuivelitigation),是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就同一争议向同一被告提讼,例如旅美华侨张雪芬重复离婚案;(25)另一种称为“对抗诉讼”(reactivelitigation),是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讼,而对方当事人又在乙国作为原告以该当事人为被告提讼,例如中国公民忻清菊与美国公民曹信宝互诉离婚案。(26)《民事诉讼法》对平行诉讼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肯定了“对抗诉讼”的存在。(27)而《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在商事领域肯定了“对抗诉讼”和“重复诉讼”,且措辞较为灵活,“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且被受理后又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讼,或者对方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讼的,外国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案件或者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否受理,由我国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外国法院判决已经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目前,国外大多是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来解决平行诉讼。英国的实践在“重复诉讼”中,一般中止本国诉讼或命令原告中止外国诉讼,或令原告在内、外国诉讼中择一而行之;而在“对抗诉讼”中,则很少中止本国诉讼。(28)在美国,在外州或外国的平行诉讼一般不能阻止一州法院的诉讼,只有以前的终局判决才具有这种效力。德国的做法通常以一定的条件,即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在内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则可中止本国的诉讼。(29)因此,笔者认为,中国法院在强调国家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判决的有利于执行等因素。(30)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中国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已在境外法院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中国法院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法院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到执行,再就同案向中国法院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
2.不方便法院原则
所谓不方便法院原则(doctrineofforumnonconveniens),即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其本身就审理这一案件而言很不方便,因而可拒绝行使管辖权,促使被告在另一个更为方便的法院进行诉讼。(31)不方便法院原则是19世纪末为保护被告人免受过分的属人管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原则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现在美国绝大部分州的立法已承认了这一原则,而成为一项有关司法抑制的普通法原则或成文法规定。(32)当然,美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时,往往要求存在一个对被告更为方便的法院,在那里原告可以获得足够的救济,而是否更为方便又取决于本国法院的判断,既要考虑诉讼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又要考虑法院地的公共利益,还要考虑取证的难易,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中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33)但是,司法实践中已有这方面的案例,如赵碧琰确认产权案。(34)笔者认为,为了正确处理管辖权冲突,恰当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并设置一些适用该项原则的条件。这方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已有反应:中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当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案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案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在中国且不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在江都造船厂信用证纠纷案(35)中,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该案诉讼标的物不在中国内地境内,被告在境内没有代表机构,在境内亦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及信用证项下汇票承兑和支付的地点都在香港,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院经审查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受益人原告所在地应是该案所涉信用证合同的履行地之一,故该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尽管从本案的诉讼标的和法律事实等因素来看,由香港地区法院管辖似乎更为方便,但是,由于此案涉及中国内地当事人的利益,中国内地法院不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3.必要管辖权的行使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出现管辖权的消极冲突不可避免,这在实践中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不公,使遭损害的一方投诉无门,合法利益得不到司法保护。为了消除这种现象,一国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与内国的某种联系而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受理并审理有关的诉讼,必要管辖正是鉴于此而产生的一种管辖制度,即某一案件如果不可能在外国进行或不能合理地要求在外国提讼时,与该案有足够联系的内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例如,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改革法》第4条第2款虽然规定,一项选择法院或仲裁的协议可以限制任何意大利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该案件在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法审理或被拒绝给予管辖时,这种限制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当然,必要管辖权的行使同样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必须某一案件在外国被拒绝管辖或无法审理;第二,该案件与本国有足够的联系。(36)
从立法政策上考虑,一国确立必要管辖旨在保护位于境外的本国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本国人在外国无法诉诸司法救济的情形发生。(37)中国立法中不曾明确规定必要管辖问题,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规定如下:“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必要管辖原则,既保护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管辖权的消极冲突。但是,这种做法的适用对象过窄,目前仅限于涉外离婚诉讼,且没有将适用条件明确化。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作一般性的规定: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在其明显没有其他的法院可以提供司法救济时,若该诉讼与中国有充分的联系,中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二)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冲突
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冲突一般都是积极冲突,即对同一争议,特定法院和仲裁机构竞争管辖权,这种事例时有发生。中国法院如何处理这两种管辖权的竞争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大量答复、解释、通知中可见一斑。
1.说理欠妥:大连华农集团案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旦订立有效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法院就应当拒绝管辖。(38)在大连华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上货运合同纠纷案(39)中,提单背面条款规定:“因本提单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在伦敦进行临时仲裁,且由英国法调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何种法律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中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中国参加了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即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约定的时候,根据作出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该案双方既然选择适用英国法,即应依据英国法来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依据英国法律,英国承认临时仲裁,因而该案提单中关于临时仲裁的约定有效,排除法院对该案的管辖,驳回原告的。笔者认为,法院的最终裁定无疑是正确的,但这种推理论证尚值得商榷。一方面,《纽约公约》规范的是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或条件,上述规定本身并没有直接涉及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即使要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也应说明根据,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实际上,虽然中国目前尚无临时仲裁机构,也不承认临时仲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135号批复精神,(40)应当承认涉外案件中约定由国外的临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条款的效力。据此,该案提单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有效,而无须援引《纽约公约》的规定。
2.一波两折:安徽发电公司案
在安徽合肥联合发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41)中,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SaveasexpresslyotherwiseprovidedbytheContract,alldisputearisingfromthisContractshallinthefirstinstancebesettledthroughfriendlynegotiation.Ifnosettlementisachievedthroughsuchnegotiationin14days,anypartytothedisputemayreferthedisputeforarbitrationbythe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naccordancewiththeUNICITRALArbitrationRules."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方式除选择仲裁外,并没有排斥诉讼,因而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拟受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答复如下:“从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来看,其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亦有明确的仲裁事项,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且选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故该条款是明确有效可以执行的。英文仲裁条款中的‘may’主要作用于主语,其含义是指‘任何一方(anyparty)’都可以提起仲裁,而不应理解为‘既可以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讼’。你院请示报告中认为当事人未排除诉讼,缺乏充分的依据,也与本院对此前类似案件请示的批复精神不一致。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就本案而言,合同约定可以(may)通过仲裁解决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方式,并没有排斥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否定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见,果断地做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答复,体现了司法支持仲裁的倾向。
3.硬行管辖:宁夏电力公司案
考虑到涉外案件多涉及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践,相对而言,案情复杂,影响面广,而中国法院特别是地方法院普遍对涉外仲裁缺乏正确认识,为避免法院随意否定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而与仲裁机构竞争管辖权、随意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而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了法发[1995]18号和法发[1998]40号文件,对涉外仲裁建立了“报告制度”。(42)但实践中不少法院硬行管辖。在宁夏河滨明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43)中,联营合同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原联营合同一方在改制中,以母公司的身份和其他公司合并成立了新的法人。原审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履约仲裁的一方主体不存在,丧失履约仲裁条款的条件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44)上诉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新的法人可以承担原联营合同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履行原联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权利和义务,遂判决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在本案中,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裁定错误,而且在受理前没有报请其辖区内所属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导致后来判决被撤销。如果遵守了“报告制度”,那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开始就可能不同意受理该案,也就不会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涉外仲裁案件最终的司法审查者,应加强各地法院对“报告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
自20世纪中叶以来,世界范围内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的冲突总体上已得到协调,即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排除法院的管辖权。(45)特别是《纽约公约》的缔结,缔约国承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有时司法者因缺乏仲裁理念会造成两种管辖权的人为冲突,少数法院不顾法律规定、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反对,强行受案并作出判决。实际上,一国法院狭隘地拒绝执行仲裁协议,不仅使协议目的落空,还会引起当事人之间利用不体面的相互欺诈的方式,捞取通过巧妙设计的诉讼上的好处。(46)
三、结语:司法效率和公正的统一
经济全球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以及因对华投资呈现的主体多元化、交易集约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等特点,不仅会大大增加涉外案件数量,而且还会产生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增加办案难度。(47)因此,中国法院应当通过自身的司法实践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着实规范涉外管辖权尺度,谋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统一。
首先,及时司法解释,完善涉外管辖制度。涉外管辖制度的规制,既要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又要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争议的及时解决。就特别管辖而言,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管辖因素具体化,并适当增加行使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就协议管辖而言,应扩大对“书面”形式的解释,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就专属管辖而言,应严格区分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与国内案件的专属管辖,扩充对公司纠纷和知识产权等纠纷的专属管辖。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好平行诉讼问题,明确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及其行使的条件,采用必要管辖原则以避免管辖权的消极冲突,积极处理好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等。
其次,有效行使司法管辖,切实发挥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了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于2004年又发出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新指定一批中级人民法院实施集中管辖,同时授权部分高级法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及时扩大集中管辖的范围。在已有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完善管辖权体系建设,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例如,将集中管辖限定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的某些方面不适应入世后涉外民商事关系蓬勃发展的需要,应增加弹性条款,使其能与时俱进地适用于新型案件,为中外投资者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最后,着实规范司法尺度,真正实现司法统一。司法统一是入世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要规范案件审理制度,完善司法标准。例如,《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审判中亟待解决的153个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了全面规范就是典型例子。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加强有关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提升司法管辖的说理性,增强司法管辖的合理性。“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固然有利于法院在处理与仲裁的关系中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但它治标不治本,且增加司法负担,关键在于法院自身要树立支持仲裁的理念。
注释:
①本文中“涉外管辖权”是指“直接管辖权”,即中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无管辖权,并据以决定是否应受理该案件,而区别于“间接管辖权”,即中国法院对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有无管辖权,并据以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该判决。参见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
②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至2001年10月,中国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23340件;2001年1月至2005年6月,中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63765件。分别参见刘晓林:《履行“入世”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2月26日,第4版;杜福海:《法院涉外审判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载《法制早报》2006年3月20日,第16版。
③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9页。
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01764号一审判决。
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民四终字第11号二审判决。
⑥参见刘铁铮:《国际私法论丛》,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60页。
⑦参见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271—274页。
⑧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9页。
⑨最高人民法院(2000)交提字第3号再审裁定。
⑩参见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71页。
(11)参见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5页。
(12)参见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8—64页。
(1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四终字第22号二审判决。
(14)例如,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3条第2款。
(15)参见刘铁铮:《国际私法论丛》,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270页。
(16)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63页。
(17)参见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1页。
(18)北海海事法院(2001)海商初字第119号一审判决。
(19)参见韩德培、韩健:《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0页。
(20)参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642页。
(2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四终字第2号二审判决。
(2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鲁民四终字第4号二审判决。
(23)例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52条第7项,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8条第3项等。
(24)参见张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问题探讨》,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25)参见林准主编:《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页。
(26)参见林准主编:《国际私法案例选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2页。
(27)例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
(28)参见[英]莫里斯:《法律冲突法》,李东来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95页。
(29)参见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338页。
(30)参见:《试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
(31)参见张茂《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32)参见李双元、熊育辉:《关于几种管辖权的立法建议》,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6年年会论文。
(33)例外的是,198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颁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
(34)参见黎学玲等主编:《涉外民事经济法律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5—439页。
(3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经初字第3号一审裁定。
(36)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条规定:“本法在瑞士没有指定法院并且在外国无法进行诉讼或在外国提讼不合理的,与诉由有充分联系的地方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有管辖权。”
(37)参见李双元、熊育辉:《关于几种管辖权的立法建议》,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6年年会论文。
(38)SeeJ.J.Fawcett,DecliningJurisdictioninPrivateInternationalLaw58(1995).
(39)大连海事法院(2001)大海法商初字第252号一审裁定。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鸽航运有限公司国际海运纠纷一案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复函》:“……涉外案件,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争议发生后约定由国外的临时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原则上应当承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
(41)主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9页。
一、背景调查
2018年11月28日,由中车唐山公司牵头研制的时速160公里动力集中电动车组,获得了由国家铁路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和制造许可证,产品编号为0301,型号为KZ25TA,标志着时速160公里动力集中电动车组具备了批量生产条件和商业运营资格。
根据会议纪要(2018)62号《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动力集中型动车组维修方案及施工设计方案协调会纪要》及上铁运函〔2018〕1751号《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布2019年(1.5)调整列车运行图的通知》内容,按照2019 年“1.5”运行图,集团公司将配属动力集中型动车组,担当上海、**、南京至北京的运用任务。根据动力集中型动车组编组情况,综合比选后,动力集中型动车组运用维修在上海南、**、南京客整所进行,故需要对上述客整所进行挂网等改造。会议中明确指出**机务段将担任**至北京间运用任务动力车的检修保养任务,并将动力集中型动车组运用维修场所选为**客整所内的6,7,8,道。2020年1月,往返于**至青岛集中动力型动车组,动力车由**机务段负责检修保养。
由于动力集中型动车组的运输效率较既有机车及车辆存在明显优势,集团公司在全国大面积开行,正式标志着其成为旅客运输的主力军。
二、运行检修保养难点分析
1.动力车特殊性
时速160公里动力集中型动车组长编组由动力车及拖车组成,短编组由动力车、拖车及控制车组成。动力车为HXD1G或HXD3G型机车的“一般改进型”产品;拖车为25T客车的“一般改进型”产品,控制车为25T型客车的“重大改进型”产品。与我段现有的HXD1D、HXD1B、HXD3C型机车构造存在极大的区别,我段目前修订的动力车检修范围、工艺、检修作业指导书等制度资料需进一步建立及完善。
2.对于我段而言,运行检修保养动力集中型动车组没有任何成熟的参考模板和经验,动力车的质量趋势及故障规律有待进一步摸索,质量卡控措施需进一步提高完善。
3.职工业务能力
参与集动车整备、检修的作业人员来自望江门整备车间,之中以往接触的机型主要为HXD1D型电力机车,段内缺乏成熟的师资力量及系统的培训教材资料来对职工开展培训教育,职工对动力车的检修保养业务知识掌握不充分。
4.作业方式
由于动力集中型动车组在**客整所集中开展整备、检修作业,且采取不解编的方式进行。我段作业人员需前往**客整所开展动力车整备、检修作业,且作业过程与车辆、电务、客运等部门结合部较多,在制定作业流程及作业指导书时需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现场安全质量盯控也是较大的难题,工作效率需进一步提高。
5.动力车质量
集中动力型动车组动力车在运用过程中虽已发现一些惯性的质量问题并落实了整治措施,但仍有较多惯性故障还在持续暴露处理,动力车的质量控制对我段来说仍是巨大的挑战,需进一步研究并制定改进改造方案。
6.工装设备有待改进
**客整所以前是作为车辆整备作业场所的,缺乏动力车整备的硬件条件。接触网、三层作业平台、隔离开关操作设施、登高作业台等均为新造设备设施,使用过程中频繁发生故障。在夏季及雨季等特殊时期,由于没有雨棚,车顶及走行职工作业环境恶劣,有待进一步改善。
三、安全质量控制对策措施
1.上线筹备
建立**机务段动力集中型动车组维修、运用准备工作推进表,将各项具体工作进行列项分工,段分管领导每周组织技术科、运用科、安全科、物资设备科、验收室、劳人科、职教科、段办(后勤)、望江门整备车间、望江门运用车间开展对接会议,汇报工作推进情况,并互相组织协调需要相互配合完成的工作。其中一阶段2018年11月列推进工作102项,二阶段2019年2月列推进工作10项,三阶段2019年7月列短编组维修、运用准备工作36项。
2.整理完善技术资料
一是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主要是收集厂家提供的动力车构造原理图、技术参数、检修工艺范围及培训教材等资料,梳理编制适用于我段的学习培训资料,突出与既有HXD型电力机车的变化点、作业关键知识点等。二是积极联系前期运行试验的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收集运行试验期间的关键质量信息、惯性故障、作业安全关键以及故障应急处置等资料,明确我段前期职工业务培训及安全质量卡控重点。
在动力车到段前期,技术科主动联系株机公司和连车公司,收集动力车构造原理图、电气原理图、机车零部件参数、逻辑控制说明、数据分析软件、维保手册、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对收集的株洲厂技术资料51项、大连厂技术资料10项进行逐项分析,梳理出10项符合我段实际情况的技术资料,以确保160公里动力集中型动车组运用操纵安全稳定、故障应急处置高效彻底。
3.职工业务培训
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合理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兼顾,确保上线人员业务素质达标。
(1)编制培训教材。以动力集中动车组总体介绍、操作办法、走行部、故障处理、电机电器、制动机、关键部件使用、换端作业等为重点,组织技术人员梳理归纳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以及外局运行试验资料,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段简编教材,并交付现场使用。
(2)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一是针对动力集中动车组与既有旅客列车操纵、调车作业的主要变化,在动力集中动车组开行前,组织望运车间指导司机、机车乘务员在宁波—余姚间市域列车进行跟车学习,促进机车乘务员掌握了解动车组操纵模式、集中开关门、动车组调车及出入所作业。二是对望整车间隔离开关操作人员进行了针对性培训,完成跟车学习36人,隔离开关操作人员培训8人。
(3)强化技术、生产骨干业务能力。按照集团公司机务部统一组织安排,段分别挑选运用科、技术科、验收室、职教科以及望运车间、望整车间的技术、生产骨干多次赴厂家培训,积极与厂家做好技术对接,拍摄图片、收集资料,为段后续自主培训做好资料完善补充。
(4)对接集动车厂家安排专家到段培训。段技术科、职教科积极与大连厂及株洲厂进行协调沟通,邀请理论知识扎实的培训教师及现场经验丰富的高级技师到段授课,以提升我段动车组运用检修人员的业务素质,期间共培训管理、作业人员238人次。
4.设备设施建设
根据集团公司协调会要求,积极与上海车辆段及铁四院联系协调,研究审核应急项目施工图、作业平台和安全联锁、生产生活房屋整修等方案。一是在上海车辆段统一安排下推进房屋设施整修。工具发放间、材料间、一体化合署办公场所(包括机房)、技术人员办公室、会议室、综合班组休息室等设施全部按期投入使用。二是调配、增配充电机、机车电器除尘吸尘器、办公电脑、自助出退勤一体机等检修、整备、运用工装设备,以满足现场生产实际需要。三是协调做好K6、K7、K8股道接触网、隔离开关操作设备、三层作业平台及联锁标志灯的增设工作;同时结合现场实际,对现有检修坑增设了照明系统及简易雨棚,并于2020年扩建为遮阳棚。四是强化后勤保障,结合动车组检修、整备及运用作业实施计划,做好生产办公场所的电话、家具用品以及生活电器的配置,并协调安排职工在**客整所就餐、进出大门等生活事项。
5.文件制度修订
动力车检修整备方面:一是明确检修整备范围。全面梳理厂家提供的动力车D1修、D2修检查标准及范围等资料,技术科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比对段既有HXD1D型机车检修范围,细致梳理动力车变化点,制订下发动力车D1修、D2修检修范围,调拨及厂出整车范围,同时分别明确高低压试验、制动机试验程序及整备作业视频手电摄录标准。二是梳理规范整备作业流程。结合动力车在**客整所检修实际,编制下发了**客整所整备作业流程方案;同时编制了**客整所动力车检修、整备、临修作业等流程图。在列车供电装置负载试验设备配备之前,由技术科明确整车试验流程和范围。三是根据检修范围及工艺要求,编制相关检修作业指导书48项,确保作业人员有据可依。
动力车运用方面:一是动态修订运用文件制度。由运用科牵头,积极联系对接,动态修订《运行图管理办法》、《机车管理办法》等专业文件及动力集中动车组调车作业、试运行、回送等管理办法,并及时公布实施。二是编制机车乘务员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标准、文件编制《动力集中动车组司机作业指导书》、《动力集中动车组所内作业指导书》,并于2020年9月年根据集动单司机计划编制了《时速160公里动力集中型动车组单司机乘务作业指导书》。
动力车运用维修安全卡控方面,安全科牵头动态修订《**机务段集中动力动车组运用维修安全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了出入所转线调车作业安全措施,动力车和控制车的检修、整备作业安全措施,动车组重联解编及回送作业安全措施,区间救援安全措施,防错开关门、误操作安全措施,隔离开关作业安全措施,防动车组溜逸安全措施七条安全卡控措施,全方面覆盖集动车运用、维护过程关键流程。
6.动力车质量控制
一是做好全路故障问题库的收集。针对动力车质量波动较大问题,我段要求动力车厂家对全路发生的动力车质量问题进行汇总,建立质量问题库,共享质量信息。
二是由技术科牵头动态梳理我段配属动力车惯性重复以及重点故障。自集中动力型动车组运行以来,通过机统-6分析、现场查证、信息汇总、问题库对比等方式我段梳理形成了动力车惯性质量问题库。
三是对动力车重点质量信息及惯性故障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一方面督促厂家做好源头质量的整治,另一方面做好故障未彻底整改完毕前的盯控。
四是技术科牵头,按集动车运行里程、时间周期、季节性等组织检修队伍开展动力车季检、半年检、年检、年度鉴定、春整、秋整、防暑防寒等整治工作。
五是做好整备作业质量盯控。集动车运行初期,我段要求技术科及验收室每日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把关,遇到动力车故障信息时做好牵头把关,组织厂家及作业人员及时处置故障,确保集动车无故障准时出库。为确保整备作业范围全部落实,对作业流程逐项分解,制作提示卡,工作者携带提示卡,对完成的每一项工作进行逐个标注,交车前,再对每项工作标注情况进行核对,确保作业范围全部落实。
六是关注集动车途中运行质量。明确乘务员、随车机械师及添乘人员重点检查事项,以确保途中质量信息及时发现并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制定有效的处置措施,缩短入库后故障处理所需的时间,确保集中动力动车组无故障准点出库。
七是质量信息分析总结。我段由检修分管副段长牵头,每月结合月度质量例会对集中动力型动车组质量状态进行探讨,制定阶段的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及惯性故障整治措施;另外,结合集动车质量状态,段每2个月召开一次质量专题分析会,由各专业科室及作业车间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难题难点,会上各部门协调制定相关质量控制措施及难题解决方案,统筹推进集中动力型动车组顺利开行。
八是做好集动车备品质量管理,技术科按照动力车专业管理分工,对配置在**客整所的动力车配件做好动态抽查确认,每月与主机厂进行对接,一方面确保配件保有量,便于应急抢修所需;另一方面做好配件质量、软件型号、软件版本的核对确认,以确保装车配件满足动力车运行性能要求。
7.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针对新机型上线,我段安排运用科、技术科、安全科等相关部门系统思考并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应急措施,确保应急有备。一是比照我段既有机车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并动态完善《动力车及控制车机务设备途中常见故障应急处理办法》,并进一步完善应急看板。二是针对动力集中动车组动力车设备检修作业实际,编写了动力集中动车组解编、复编及试验作业流程和预案。三是针对动力集中动车组结构和原理,研究制定了动车组有动力救援有列供、有动力无列供、无动力救援及走行部故障等救援方案及办法。四是开展动车组有动力、无动力及走行部故障等救援应急演练,验证救援预案的可行性。
8.研判安全风险
针对集中动力型动车组运行涉及到的安全管控新难题,我段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做好风险研判,提前预想,确保各项安全卡控措施到位。一是针对动力车及控制车解编、回送、调车等作业,加强与车务、车辆部门协调,明确调机或自走行作业方式及牵出线长度,按库内取送车办法,由车站组织取送车的调车作业。二是明确机务、车辆专业的故障查找判断分界点,对涉及防溜、防护及解编时过渡车钩安装等内容及时与车辆部门对接,确保途中故障处置及救援作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三是强化动力车及控制车检修、整备作业安全控制措施,加强升弓、机能试验等关键环节风险研判。四是加强结合部劳动安全风险控制,明确固定走行线路,同时围绕隔离开关操作、高低压试验、动车作业及上下机车等重点,细致梳理作业流程,规范防护联控方式,确保结合部劳动安全风险可控。
9.形成一体化作业总体格局
****客整所一体化作业队伍由车辆、机务、电务、客运、厂家售后等相关部门作业人员组成,每天中午10:00由车辆检修组长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生产碰头会,提报并协调当天生产任务,明确当天日的一体化作业内容和流程。每天下午作业结束后,召开生产总结会,提出当日整备作业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同时布置第二天的生产作业计划。每月25日前由车辆段按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月度会议,分析通报当月运用、整备或检修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各部门提报的需求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10.优化集动车整备作业流程
**客整所动车组的整备作业方式采用无电—有电作业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单组集动车作业流程
(1)动车组在**K6或K7道停妥后,机务检修作业人员(地勤司机)与乘务员对接途中质量信息、数据下载人员下载相关数据后,联系检修组长办理停放车组临近股道(停K6道断K6、K7道,停K7道断K6、K7、K8道)隔离开关断电。
(2)无电作业。隔离开关断电完毕后,由检修组长通知可以开始无电作业后,车辆、机务、电务、保洁、吸污等相关作业人员同步开始无电作业,各作业部门统一悬挂小红牌。相关部门无电作业完毕后,摘除小红牌。
(3)有电作业。无电作业完毕后,检修组长布置对隔离开关进行合闸作业,合闸作业完毕后,一体化作业各部门悬挂小红牌,地勤司机配合车辆部门依次开始高压试验、电务放风试验、防滑试验、安定和感度试验、制动机试验、塞拉门试验。作业完毕后,分别拆除小红牌。
两组集动车作业流程
(1)两列动车组分别在**K6、K7道停妥后,机务检修作业人员(地勤司机)与乘务员对接途中质量信息、数据下载人员下载相关数据后,联系检修组长办理K6、K7、K8道隔离开关断电。
(2)无电作业。隔离开关断电完毕后,由检修组长通知可以开始无电作业后,车辆、机务、电务、保洁、吸污等相关作业人员同步依次开始对两列车组开展无电作业,各作业部门统一悬挂小红牌。相关部门无电作业完毕后,摘除小红牌。
(3)有电作业。无电作业完毕后,检修组长组织对隔离开关进行合闸作业,合闸作业完毕后,一体化作业各部门分别对两列车组悬挂小红牌。地勤司机配合车辆部门以先入库先作业的原则,依次对两列车组开展有电试验,隔离开关操作及监护员分别在非操纵端进行看守。依次开始高压试验、电务放风试验、防滑试验、安定和感度试验、制动机试验、塞拉门试验。第一组集动车实验完毕后地勤司机对集动车进行断电锁门,换另一组集动车开展实验,两组集动车均作业完毕后,分别拆除小红牌。
段会同一体化作业相关部门,通过改善洗车方案、优化隔离开关作业流程等措施,提高了集动车整备作业效率。另外作业期间发现的动车组故障信息,相关部门提报检修组长,由检修组长根据生产进度安排处置时间,确保动车组总体交车进度不受影响。
四、安全质量控制成效
1.检修任务完成
自1月23日集动车开行后以来,截止8月9日,我段共组织开展了动力车D1修整备作业436台次,D2修作业10台次,年鉴*台次,防暑整治*台次,防寒整治*台次.
2.整备作业效率提升
针对集动车开行后出现的所内停留时间短、整备作业时间长的情况,通过与车辆、电务、客运等一体化作业部门积极协调沟通,提高了作隔离开关操作、登顶作业、保洁吸污、电务试验等环节工作效率。在无异常情况下,作业时间从1月23日首台CRH200-J6004动车组整备作业共用时6小时45分钟,到目前单组2小时30分钟、两组3小时30分钟以内,确保了集动车准时出库。
3.关键质量信息及惯性问题库
(1)为确保动车组运行平稳有序,收集全路动车组动力车质量信息,结合整备作业、修程进行排查。截止9月中旬,FXD3-J型动力车共收集全路质量信息333件,其中北京局82件、兰州局109件、上海局142件,针对外局发生的质量信息,排查发现了0020车司机室左边柜插座后侧布线结磨、空调出风管通风堵塞、转向架工艺堵松、动力车过分相感应器安装螺栓松动、站台感应器进水、列供插座进水、列车管碰磨、充电机大线接头过热、主接触器触头松动等较大动力车质量隐患,均及时安排有效处置到位,确保了动力车质量稳定。
(2)通过机统-6分析、现场查证、信息汇总、问题库对比等方式我段梳理形成了动力车惯性质量问题*件,其中已完成整治*件,仍在整治盯控的为*件。
4.机破情况
自集动车开行以来,共发生机破7件,其中FXD1-J发生4件,FXD3-J发生3件。
(1)1月25日CR200-J6004动车组(FXD1-0011/0012)/D711次旅客1:09分从控车FXD1-0012车被发现走行部四个车轮报冒火星,在十二里河站被拦停,区间停车29分钟。
故障原因:踏面清扫手动按钮28-S188卡滞在闭合位,导致踏面清扫一直处于动作位。
措施:将踏面清扫手动按钮28-S188至踏面清扫电磁阀线路拆除,踏面清扫塞门关闭。
(2)2月20日, CR200J-5008动车组(主控车FXD3J-0021、从控车FXD3J-0020)/D712 23:04运行至常州进站前,列车总线网关2以太网通信故障,动力车无牵引力,司机请求常州站停车检查,断电大复位,临停10分钟。
故障原因:从控车FXD3-J0020车GW1、GW2上WTB板运行过程中发生死机引起两动力车之间通信故障,导致列车总线通信故障,从而出现了动力车无牵引力。
措施:连车公司对GW模块软件升级,提高GW的抗干扰性,发生问题时进行自复位处置。
(3)3月7日CR200-J6008动车组(主控动力车FXD1-J0019、从控车FXD1-J0020),7:47:41列车运行至丹阳站, FXD1-J0020车报“辅变2逆变器输出过压”、“受电弓1ADD装置动作”,停车19分。
原因分析:动力车FXD1-J0019受电弓2受异物打击严重变形,动力车FXD1-J0020受电弓1受异物打击严重变形,风管断裂漏风,引起动力车自动降弓。
(4)3月8日,CR200-J6003动车组(主控动力车FXD1-J0009、从控车FXD1-J0010)/D711。8:57司机动力车走行部有异响,临时停车,司机下车检查未发现异常。
原因分析:FXD1-J0009动力车走行部受异物打击,引起第一位轮对左右轮缘有明显硬物硌伤痕迹,左侧踏面上有一条轴向划痕。
(5)5月21日, CR200-J5008动车组(FXD3-J 0020/0021)/D6635,10时54分,司机无法关闭车门,北京站开车晚点17分。
原因分析:电钥匙接触器KE10接触不良引起关门按钮电源无控制电。
(6)6月28日, CR200- J 5009动车组(FXD3-J0023、0022)/D712列车通过丹阳至镇江东站间电分相后,机车突然无电流,微机屏显示“列供四象限故障、列供1、2输出故障、冷却塔风机1、2断路器断开、牵引四象限1、2、4瞬间过流”等故障,列车于23时38分镇江站内4道停车。
原因分析:接触网网压频率和幅值存在畸变,导致牵引四象限输入电流畸变,畸变输入电流大于设定的过流保护值,机车报出牵引四象限输入瞬时过流故障。
(7)8月31日,CR200-J6002动车组(FXD1- J0006/0007号动力车)列车运行至万德站进站前,1时44分微机显示受电弓故障、水冷系统水压异常、辅助滤波柜风机接触器故障、辅助变压器2接触器故障、辅助变压器1接触器故障、滤波电容接触器故障、辅变逆变器2接触器故障等故障信息, 1时46分列车停车,司机降弓大复位后正常。
原因分析:MIO1机箱DI05之后的DI数字量输入信号采集板和DO数字量信号输出板因某种共性原因导致输入信号和输出信号异常,最终造成受电弓无法降下、主断无法分断等故障,更换MIO机箱后,运行正常。
5.临修情况
根据动力车运行质量,我段还积极组织做好了动力车临修故障的抢修工作。如1月24日CR200- J6004动车组因0012号动力车踏面清扫装置不良,导致该车1-4D轮对踏面异常磨损,结合**客整所内无镟轮设备的现状,通过安排动力车解编后回送到我段乔司作业区进行镟轮作业,并在复编后按要求做好相关试验。如3月7日CR200- J6008动车组0019动力车的2弓和0020动力车的1弓因弓网不良,导致受电弓打击损坏后无法及时恢复运行,同时因**客整所内3条动车组整备作业线均无天车设备对故障受电弓进行更换,我段积极与上海车辆段联系,利用**客整所内既有车列存放股道的移动作业平台,对动力车两只故障受电弓进行了更换。同时,我段严格执行总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属地抢修的原则,对北京局配属的动力车在因控制线路接地短路,导致跳空开后使用客运机车救援回所的情况,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厂家积极组织做好故障的抢修工作,并在该趟动车组出所点前及时完成了故障的抢修工作,确保了正常的运输秩序。
6.碎修情况
自1月23日以来共FXD1-J共预报61件、FXD3-J共预报90件,合计共预报151件,误报警66件,处理故障89件,其中FXD1-J发生13件,FXD3-J发生76件。
部件
车型
高压电器
低压电器
列供系统
牵引变流系统
网控系统
车体走行部
制动系统
6A、CMD
合计
FXD1-J
3
4
2
1
3
13
FXD3-J
3
39
2
14
9
1
7
1
76
合计
6
43
4
14
9
2
7
4
89
处理的主要故障有:
1、FXD1-J型:
⑴FXD1-J010受电弓2阻尼器不良更换;
⑵FXD1-J020列供短接接触器无法释放,更换接触器和微机控制箱;
⑶FXD1列供插座进水,进行打孔排水作业等
2、FXD3-J型:
⑴FXD3-J021变流柜2冷却法兰漏液,更换水冷基板;⑵FXD3-J020电钥匙辅助触头未闭合到位,更换司控器3次; ⑶FXD3-J021主断2卡分,更换主断;
⑷FXD3-J020、 021、022、023站台检测感应器进水接地烧损,更换感应器。
⑸FXD3-J023变流柜2内复合母排三的螺栓有灼烧,更换更换复合母排二、三;
⑹FXD3-J020辅变2负载接地,更换充电柜内防雷器; ⑺FXD3-J023制动机自检BCCM模块异常,更换列车管控制模块;
⑻FXD3-J020 1D齿轮箱漏油落驱动。
⑼FXD3-J020、021、022、023辅变元件,更换ACU主机箱。
⑽FXD3-J020、021、022、023自动过分相装置故障,全部进行了更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