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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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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会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一、2015年工作总结

现将2015年主要完成的工作总结如下:

文秘相关工作:

1.讲话稿的起草和整理:

⑴起草完成了分公司2015年上半年综合改革情况汇报、分公司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⑵起草了省领导、集团领导、金牌用户、社会监督员在用户节开幕式上的讲话初稿。⑶协助完成了历下分公司综合改革情况汇报。⑷整理了总经理在2015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⑸按照领导要求,配合起草了和平路营业厅致营业员的倡议书初稿。⑹起草了省公司党群部主任在分公司第一次工会会员大会上的讲话。⑺正在起草分公司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打算。

⒉会议资料的整理:

⑴完成了分公司一季度、三季度经营分析会会议纪要整理⑵完成了刘总、吴总、六位班子成员、五个讨论小组在分公司半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并配合完成了《半年总结汇编》印发工作。⑶完成了6月12日至今分公司周办公例会会议纪要的整理,配合完成了5月15日至6月5日分公司周办公例会会议纪要整理,并配合完成了《5—9月会议纪要汇编》印发工作,共计19期。⑷完成了基层员工答复意见的整理。⑸配合完成了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整理排版工作。⑹按照丁书记要求,完成了2014年至今双向网改相关会议资料整理。

⒊各部门(单位)资料的汇总及整理:

⑴分公司各部门(单位)年初工作打算、一季度工作总结和二季度工作打算、前三季度工作总结和四季度工作打算、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打算、县区分公司综合改革工作汇报的汇总与整理排版。⑵完成了综合部四月至今周工作总结及下周计划的汇总整理工作。⑶完成了综合部7月至今测评打分的汇总。⑷完成了综合部厉行节约活动进展情况的材料整理。⑸完成了岗位练兵考试资料的搜集和整理。⑹汇总了各业务部门需增加的经营项目。

⒋公文起草和收发:配合完成公司日常公文(通知、请示、批复、函等)以及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的起草、套红、收发工作。

⒌文件的整理和存档:除做好日常公文的存档外,还按照领导要求,完成了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周办公例会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的排版,以及文字、影音存档工作。

⒍材料的报送:完成了长清分公司平安有线电视工作站“村村通”工作事迹材料的上报;配合完成了山东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申报;修改了关于“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实施和回访情况的汇报发文广新。

⒎配合完成了公司内部OA系统的测试并进行试用。

⒏陪同领导到平阴分公司八个工作站调研,了解一线员工工作情况。

研究室相关工作:

⒈整理了综合部规章制度中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⒉汇总整理了综合部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说明书。

⒊配合完成了分公司各部门(单位)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的汇总整理,并按照领导要求统一排版。

⒋完成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员工守则》及《部门工作职责》的反馈意见。

会务保障相关工作:

⒈协助完成了分公司网络器材招标采购会、分公司2015年度工作会议、一季度经营分析会、三季度经营分析会、周办公例会的服务保障工作。

⒉协助完成了历城分公司竞争上岗的计分工作。

⒊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了省公司招聘面试考务工作。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⒈对于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响应速度,主动性、积极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⒉专业素质还需进一步提升,对公司重点工作了解不够全面,例如重要材料的撰写速度较慢、理解不够透彻,拍照水平还不能达到领导要求等。

⒊工作方法有待进一步调整,工作效率需进一步提高。

三、2016年工作打算

2016年主要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几点:

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各部门(单位)的沟通,争取多深入一线,更全面的了解公司重点工作。

⒉按照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公文管理。

办公会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有效,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核销原则

第七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遵循谨慎性原则,制定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建立规范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定期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逐项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十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确凿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认真执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核销依据

第十二条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三条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涉及政策性损失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决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七)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五条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核销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和权限,并根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对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核准和备案制度。对大额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实行核准,未经省国资委核准,企业不得进行财务核销。大额以下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由企业按内部核准权限进行核销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派驻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的企业,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应当请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签署意见;

(五)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按照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七)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二条企业下列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一)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资产原价(固定资产以扣除折旧后的净额为准,以下同)或资金总额超过2000万元;

(二)企业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价或资金超过100万元的。

第二十三条省国资委于每年9至10月份集中受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核准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请核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的申请报告,包括:申请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表;

(三)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对外部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由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应按内部核批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并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备案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等;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

(三)集团内部关于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批复文件、董事会会议纪要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说明中对以下相关内容进行单独披露: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批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六章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企业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对向中介机构和省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省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对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或经济鉴证意见)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鉴证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情节较轻的,省国资委予以警示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省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同时,今后不再聘用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派驻企业的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循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除企业正常经营中存货进销差价损失、固定资产技改或正常报废损失外)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核销的债权性、股权性资产,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办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国资字〔2002〕66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国资发〔2005〕30号)等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移交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公司。

办公会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关键词】南水北调;建设管理;文书工作

文书工作的历史源远流长,自秦汉开始,封建文书制度就逐渐建立和完备,后来经过多次文书工作改革,直至演变成今天大家都知道的文书。虽然有不少关于文书和文书工作的论著,但是个人认为,文书工作是一份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从事文书工作的人需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在实践中慢慢探索、慢慢积累经验之后才能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使文书工作更好地为大家服务,尤其是工程建设管理文书工作,更需要对工程的全面了解及建立创新模式管理。

根据我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文书的工作经验,浅谈一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文书工作。

1.工程建设管理文书工作的基本要求

工程建设管理文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事求是、规范统一、安全保密、准确及时。

实事求是是文书工作的根本前提,规范统一是文书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安全保密是文书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准确及时是对文书工作提出的准确、严密、高效率的全面质量要求。

2.工程建设管理文书的主要对象是工程建设管理文件,包括文件的制发、收办和管理

2.1文件的制发包括拟稿、核稿、审签、印制等程序

拟稿即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就某一问题起草文件,一般坚持一事一文的原则。要正确表述所要解决的问题、简洁明了、开门见山,选择正确的公文形式。公文起草完毕之后需要领导审核然后签发,如果公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则需要其他部门会签完毕之后再签发,签发后的公文需要编号印发,然后分发。

2.2文件的收办顾名思义就是公文的收取和办理

收取公文之后应先进行登记,然后进行分流筛选,将需要办理的文件根据内容和领导同志的分工分送领导同志进行批示;然后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直接注请有关部门办理。

2.3文件的管理

要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文书工作,首先要对南水北调工程了解,我对文件的分类整理分为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文件的年度。

每一年度的的文件都单独存放,这样查找的时候先查年度,再有年度查到盒子,最后查到文件这样由大到小非常方便。

第二根据编号、内容进行分类。

每一年的文件进一步细化分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公司发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发文、建设管理处办理文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来文文件、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纪要、会议通知等几大类,根据需要另行增加。

干线公司发文主要内容为本年度工程部印发的文件及收到的部分其他部门文件。2004年9月,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发文《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发文文号的通知》(鲁调水局办字【2004】17号)规范了省指挥部、省南水北调局、干线责任公司筹备领导小组及干线责任公司的发文文号,其中干线责任公司的文号格式为“鲁调水企字【20××】×号”。2008年4月,南水北调山东干线公司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南水北调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下发了《关于规范各部(办、直属机构)发文文号的通知》(鲁调水企字【2008】40号),进一步规范并细化了干线公司的发文文号。

文号格式主要为鲁调水企×字【20××】×号。

比如2012年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公司工程部发的20号文件,文号即为鲁调水企工字【2012】20号。

建管局发文主要内容为本年度建管处印发的文件及收到的部分其他处室文件。文号格式为“鲁调水×字【20××】×号,意义基本与公司发文文号相同。举个例子,2012年山东段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建管处发的20号文件,文号即为鲁调水建字【2012】20号。

干线公司发文和建管局发文两种都是按照文件命名顺序进行存档,这样命名和整理之后的文件会变得非常整齐,也方便归档、查找及微机检索。

建设管理处办理文件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处收办的除国调办以外的文件。其中上级单位发来的文件都统一编号为甲字××号,其他单位来文都统一编号为乙字××号。统一的编号使文件科学规范,井井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来文文件是建管处办理文件中单独拿出来的一部分,因为国调办是我们的直管单位,有关工程建设的批复、整改、命令等等文件都由他们直接发文,所以将国调办来的文件单独整理非常方便查询。

安全生产是每个工程建设都要注重的,尤其像南水北调这样史无前例的浩大工程,安全生产更应该是重中之重。各级领导部门,从国务院到水利厅都非常重视,所以将这一块也单独收集整理,以便查阅方便。

会议纪要卷即是收集了一些会议的纪要,包括局党委会议纪要,局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工程建设中需要研究的专题会议纪要等等。

会议通知则是分发和收到的各种会议的通知。

第三根据单项工程进行分类。

目前各个设计单元工程逐渐的完工,根据验收的需要,分别建立了韩庄运河段、济南至引黄济青段、东平湖至南四湖段、鲁北段工程完工验收资料。并按照验收申请、验收通知、验收鉴定书的顺序收纳归档,方便以后档案整理。

对工程建设管理文件进行分类的原则主要是方便查阅。在对文件进行立卷分类的同时,建立了电子档案,如果需要查阅文件的时候,先查电子档案再根据文号查阅纸板文件。

3.工程建设管理文书工作的OA系统

2011年下半年,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OA办公系统正式启用,OA系统由系统管理员控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系统登陆后设置首页、公文办理、日常办公、动态信息、会议管理、沟通协调、个人事务、帮助等菜单。下面简单说一下每个菜单的内容。

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内部签报、会议纪要、跟踪监控、公文综合查询、传阅记录。个人认为公文办理是整个OA系统的核心。

日常办公包括内部通知、印章管理、计划总结、材料交流、在岗状况维护。

动态信息包括内部情况通报、每周要情、征迁工作情况通报、工程动态、建设管理月报、稽查报告。

会议管理则为会议议题的起草与办理。

协调沟通包括留言条、手机短信、自写短信、私人通讯录、私人短信。个人可以通过此功能发送短信或留言条以催办相关文件。

个人事务包括请假和出差、网上报修、个人常用意见。

帮助为在线帮助等。

4.心得体会

4.1要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

从事工程建设文书管理人员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忠于职守、忠实肯干、干出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将文件管的井井有条,文书科室是一个部门的窗户、眼睛,如果一个部门的文书科室乱七八糟,很容易让人质疑这个部门的办事能力及效率,而相反,如果文书科室干净利落、井井有条会给整个部门加分,让人相信这个部门,相信这个部门是个能办事、办实事的部门。

4.2要加强宣传,增加与部门其他同志的沟通

文件是一些很散的东西,有时候将他交给承办人,承办人办完了或者因为事情太多搁置了,这就需要我们文书人员积极的与其沟通以便将文件及时收回存档。要经常提醒大家文件办完后请及时归还,告诉大家文件存档的重要性及其价值意义。

4.3要实施文书管理的现代化

办公会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现有的研究对政府采购研究较多,如龚泽等通过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建议措施;许文一等对高校政府采购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自行组织采购的品目杂多,量大,行的法律法规相对政府采购而言相对较少,研究也相对较少,随着时代的发展,加强高校自行组织采购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自行组织采购的理解关键点

自行组织采购不是自行采购,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采购人容易犯的错误主要有:

(1)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目录内的货物划归部门集中采购,让社会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如A090101复印纸,根据目录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2万元以上复印纸需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且该单项是以采购人作为最小单位,即在高校里,采购人即是高校整体,如文学院买复印纸1万元,外国语买复印纸1.5万元,累计到一起就超过2万元,需由集中采购机构来采购;

(2)将货物拆分为限额标准以下,规避政府采购:如B08修缮工程,某些采购人将一个实验室里的修缮工程拆分为几个项目,将该实验室的防水、墙面维修作为一个项目,而将同时进行的抗震加固,下水管道改造作为另一个项目来规避政府采购;

(3)耗材、维修等货物高校二级单位购买未超过限额标准,但多个二级单位累计在一起超过5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为高校,不是高校下的二级单位,故常用货物、年金额数额巨大的项目应收集统计整理,按照分散采购模式进行管理。

二、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

本文所指的自行组织采购指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之外的采购组织形式,此类采购根据川财采〔2015〕37号、目录规定,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是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单位:这里需强调是“独立”二字。比如有的公司,在四川开了一个分公司,这个在四川的分公司就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是子公司就可以。

(2)具有开评标等系列配套设施及相应管理人员:自行组织采购的单位需具有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供应商、组建评审委员会、开标、唱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结果公告等组织招评标的能力,具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当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及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如开评标场所、监控设施、档案保管场所等。

(3)具有经相关部门培训的采购人员:自行组织采购的单位的采购人员需经省级以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如四川省财政厅。省采购厅每年都会不定期组织采购机构专职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闭卷测试,合格者才能继续从事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三、自行组织采购的基本流程

采购人具备了自行组织采购的条件后,可按以下流程开展采购工作:

(1)项目立项: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复核是否为目录内的货物,获得校领导的立项批准文件(建立采购管理相关文件,以金额为标准,划分不同金额审批流程:如8万以上需有学校校长办公会立项的会议纪要,80万以上需有学校常委会会议立项的会议纪要等)。

(2)项目编制:确定采购需求,编制和形成采购招标文件终稿(明确采购文件中是否有趋向性和歧视性)。

(3)项目采购公告:在正规采购网站采购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如若有质疑及投诉及时解答,有遗漏和错误及时采购变更公告。

(4)项目开评标:邀请供应商,组建评审委员会,在有监控的场所开展:开标,唱标及评审工作。确定中标供应商。

(5)项目结果公告:在评标及时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正规采购网站中标结果公告,通知中标供应商并发放中标通知书。若如有质疑及投诉及时解答,组织开评标时专家复核,确有遗漏和错误时及时结果变更公告。

(6)项目履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需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送货调试,采购人开展履约验收。

(7)项目收尾:整理项目资料,形成项目档案并存档备查。

办公会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1.1995年12月至1997年5月任福清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股长,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主审8次,主要有:

(1)负责编制1995年度、1996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总方案,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可增加财政收入3031万元。福清市委宋书记作了重要批示,市人大常委会高度评价,市政府做出审计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各部门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2)1995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审计报告被福州市审计局专报福州市委,福清市委宋书记对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信息专报》作出批示,督促各部门落实整改,市政府下发了《加强财政周转金回收工作的意见》文件。

(3)1995年度乡镇财政决算审计调查报告在福州市审计局和审计学会会议上交流,获“优秀论文”二等奖。市委、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加强奖金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

(4)1996年预算外资金管理审计调查报告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出台了《福清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三份文件。

(5)1995年农行、中行、人民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查出违纪金额356万元,受到福州市审计局表扬。

2.除担任主审大中型审计项目外,还组织实施并参加乡镇财政决算和镇长、书记任期经济责任等大中型审计项目17次,查出违纪金额1068万元,处理上缴市财政470万元。

3.1997年5月至年12月任福清市审计局副局长,分管福清审计师事务所,1997—1999年组织承办委托业务3534项,实现业务收782万元,跃进全省20大审计事务所行列。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和经贸社保审计科,主持并组织实施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28次,审计发现管理中存在问题153个,提出审计建议107条,均得到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对全市经济和财政工作起到指导作用,取得显著成效。其中:

(1)组织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1次,主要有:

1999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成果发表在《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和《福建审计》,获福州市审计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市政府下发了《调整机关事业养老统筹金比例的通知》。

年度、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市政府十三届第4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计意见,作出提取代管业务费的决定。

年农网改造项目审计在福州市农网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市供电公司书面反馈整改审计意见13条。

1998—1999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务收支、年度普教经费、年三峡库区移民安置资金、年度世行贷款—沿海资源可持续开发项目和公安系统财务收支、年度世行贷款—结核病项目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促进了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为宏观决策提供了服务,得到福州市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

(2)组织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9次,主要有:

1997年清展花园工程竣工决算、1998年度排污费收支、1999年度机关社保基金、农村社保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1999—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年度环保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得到福州市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为加强内部控制、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

(3)组织实施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9次,主要有:

1997年度环保行业审计、1998年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及开工前审计,被福州市审计局基建投资审计处评为优秀奖。

1997年海城公路工程竣工决算、1999年融侨管委会道路工程竣工决算、1999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年度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土地出让金、年度农村教育附加费、年度机关社保基金审计和调查所提出切实可行建设性建议和意见,得到福州审计局、福清市有关部门采用和被审计单位采纳。

4.承担重大专案审计11次,主要有:

1996年海口镇财政所会计贪污案,1999年市绿化队会计撕毁“小金库”凭证案,年市城镇开发公司私设“小金库”案,年市林业公安分局滥发“红贴”,私设“小金库”案,年市进修学校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案,市华侨中学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案,年市外贸公司私设“小金库”案,年市体委违规担保案,年渔溪粮站国有资产流失案,年市进修学校违规支付工程款造成市园林绿化队干部贪污案。上述案件审计定性准确,结论正确,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后,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被立案审查8起,追究刑事责任1人,党政纪处分4人。

5.审计方法创新与经验总结主要有:

(1)年,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审计“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细则20条。该项审计创新办法和经验总结材料被《中国审计报》采用。

(2)1997—年,组织投资审计科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155个,审核造价11.22亿元,核减造价1.01亿元,核减率为9.01%。该项采取深入施工现场审计和强化交叉审核等新方法和经验材料在年全省投资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市政府年发出了《关于对我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实施意见》,年省政府《今日要讯》和年省电视台《昂首阔步一路歌》专题片中也有报道。

(3)年6月,为适应福清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由分散改为集中统一核算的需要,组织行政事业审计科采取改变审计方向和改进审计操作方法等新办法。该项审计经验材料在年全省行政事业审计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办公会会议纪要范文第6篇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 ,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 ,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 ,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 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 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