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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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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金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调节激励作用,依照基金设立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以5%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在经营管理上具有高精尖技术的、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的等人员的津贴性补助或奖励。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共同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1)基金的收支等帐务往来及处理;(2)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的收支情况;(3)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统计。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1)有关基金使用材料的汇总整理、送审、传阅、归档;(2)有关基金收支方面的报告草拟;(3)有关基金使用方面的材料的拟定印发;(4)有关基金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5)董事会对有关基金方面的决议精神的落实贯彻。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津贴部分

津贴分为一等技术津贴(每月2000元)、二等技术津贴(每月1000元)、管理津贴(每月500元)、人才津贴(每月500—2000元)。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一等技术津贴:

(1)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高精尖技术且工作业绩优良,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

(2)对公司产品或技术有着重大革新、发明且能够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

2、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二等技术津贴:

具备与公司现在或未来发展相关的先进技术且工作业绩良好,有着较高的敬业精神。

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管理津贴:

管理业绩十分突出,具有较高的敬业精神,业绩考核全年在95分以上的部门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人才津贴:

(1)具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高精尖技术的高级人才;

(2)具有高级管理技能的高级管理人才;

(3)具有高级市场营销技能的高级市场销售人才。

人才补贴主要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外部人才引进而设立的。

第八条 奖励部分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奖励基金2000—5000元:

1、在公司经营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绩的;

2、对公司有着突出贡献的;

3、公司经营目标超额完成30%以上的,除按责任书给予的应有提成外;

4、公司总经理在任期内工作出色,经营有方或能够连续盈利或扭亏为盈;

5、在任期内表现出色、业绩突出的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6、董事会认为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九条 基金的使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对基金拥有使用处理权。

2、基金的具体使用程序:

(1)对于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应由总经理办公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推荐,报告中必须载明该人员所享受的津贴种类、标准以及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2)对于符合受奖标准的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奖励的建议,并附相关实际材料。

(3)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接到推荐材料,应先以“董事会会议签单”的形式送董事长审阅后送董事会成员会签。

(4)董事会全体成员会签通过后,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

(5)对于基金用于3000以上奖励或超出津贴最高额度以外的特殊津贴补助,应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全体成员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以董事会议纪要形式,报董事长审批后发文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于总经理的奖励,由董事长推荐,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除用于津贴补助和奖励外,如用作其他用途,则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成员共同研究通过,如通过,则以董事会议纪要的形式行文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的发放为封闭式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部分同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不发生任何关联。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津贴补助与奖励可同时获得。

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第2篇

2.恰当的市场定位是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前提。《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为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定位,完善了现行金融体系,承认了信托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办法》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业,是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货币市场上的资金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所有财产经营业务,其经营范围远远大于现有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甚至还可以接受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委托这些企业经营。可以说,《办法》对信托的业务定位为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3.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信托有信任与委托两重含义,有信任才会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只有树立令客户信赖的信誉,有令客户满意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户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来进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才能发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一是要有足够的实力和完善的机制保证能够防范抵御金融风险,使客户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财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能够得到满意的收益。要达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理财专家和金融工程专家。这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人力资本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既是资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业,其基本职能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所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常因此对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约束,突出经营决策活动的高效性。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货币资本(出资人的出资)为基础的、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其中主要涉及董事会与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中的权限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设置问题。在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总经理主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董事会则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这是国内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多变性,因此对经营者的决策活动提出较高要求。为提高经营效率,客观上需要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大的决策权限。为减少决策活动的失误,客观上也需要设置决策咨询机构为经营者提供决策参考。

突出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资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发展、能否有信誉、能否有能力来承担社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关键在于“专家理财”。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识才能、有发展远见、有创新意识并用于实践的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尽管人力资本的提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不尽相同之处,但从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特点的角度考虑,应该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划设计中引入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确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励与约束等内容,尤其是产权构成中的合法地位。

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组织框架

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及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改制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如下:(1)公司设置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受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2)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可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拥有对公司财务上的检查权以及对董事或经理业务执行活动是否得当的监督权。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4)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CEO)及其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CEO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工作岗位,以求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共同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应设置CEO办公室协助CEO工作。(5)根据《办法》中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职能工作部门,在信托新业务定位开创初期,可设立信托业务部、托管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市场营销部、投资部、基金部、研发部等具体业务部门以及总务部、财务部、稽核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及法律事务部等辅助工作部门。信托投资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决策及执行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及运营要求,公司内部设置完善、齐备的工作部门,各部门按其业务关系进行垂直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使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总

体优势。 附图

股东及股东会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战略的机关。股东大会依照“股份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司内部形成公司的决议,并由业务执行机关付诸实施,对外不代表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使职权。

董事及董事会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权利、义务、任职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集体决定公司业务决议的机关。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收集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3)对董事、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p;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CEO及执行委员会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资本密集、智力密集型行业,所面对的又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灵活、高效的经营决策活动就显得至关重要,对经营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划分就应考虑到这种行业特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负责,总经理对日常经营决策负责。究其实质,董事会与总经理实际上履行的是同一职务。同一职务由两个部门负责,往往因职责不清等因素影响而效率低下,有关案例已屡见不鲜。因此在设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时必须考虑到以上因素的影响。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应主要表现为选择、评价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而公司的经营活动则全部交由以CEO为代表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来独立地进行,从而使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实现功能性分工的目的。

CEO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CEO对董事会负责,CEO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委员会是由CEO牵头的公司经营活动领导机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CEO及执行委员会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执行委员会对拟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实施,CEO办公室督办。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分送公司董事、监事。

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CEO及执行委员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为满足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需要,监事会应具备以下职能:

第一,对内监督权,即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权。具体包括:(1)业务执行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账册、文件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监事在履行业务执行监督权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2)会计审核权。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提供的各种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监事在执行职责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或经理解释有关问题;(3)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示权。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经理停止其违法行为;要求无效时,可以代表公司对董事或经理提讼;(4)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第二,对外代表权。监事会一般没有代表公司的业务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代表公司的权限。具体包括:1)在监事要求董事、经理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无效时,可代表公司向法院对其提讼;2)在监督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和审核公司会计时,有权代表公司向外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限。

三、适合信托业务特点的公司部门的设置

第一,根据资金投向不同,将信托业务分为两类部门,一类部门侧重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另一类部门侧重在非证券市场的应用。

第二,设置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及有关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企业购并及项目融资等中介业务。

第三,设置营销部,负责有关客户开发和金融产品的销售及相关服务事宜。

第四,设置研发部为公司有关决策提供论证依据,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可研报告,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五,设立托管部,保管信托财产,办理信托财产名下资金往来及项目核算工作。

第六,CEO办公室。CEO办公室是执行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向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包括有关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等;2)执行委员会指令的落实和督办;3)根据执行委员会指示组织调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研究报告;4)提交需执行委员会协调的跨部门综合业务事项提案;5)承担对外联络与指定范围内的公关工作;6)对公司CI制作与管理,公司宣传品、印刷品、对外传媒的归口管理;7)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稽核、总务、法律事务等具体职能部门。

四、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操作程序设计

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第3篇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一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经营范围必须写明具体经营的商品名称或具体生产、经营或服务的项目内容。)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1)出资方式(指货币出资或者非货币出资):

(2)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占%。

(3)出资时间:公司在设立登记前注册资金缴足100%。

第六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公司的机构: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公司设立监事一至二名,监事由股东委派。

(二)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中员予以纠正。

(4)向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议事规则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成立日为每年公司股东会议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东会、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章。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七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必要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终止、注销及清算解散等规定。

第八条 财务会计

企业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总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规定办理。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 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条、公司营业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十一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三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第4篇

中国__________公司和__________国_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双方

第一条 合资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如下:

1.1 “中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__________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1.2 “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个按__________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__________注册,持有编号为 __________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1.3 各方均表明自己是按中国法律或__________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 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

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

第五条 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双方分享。

第四章 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目的

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略)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略)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总投资

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十条 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人民币,其中:

甲方__________元,占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元,占__________%。(如乙方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 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11.1 甲方:现金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__元

工地使用费_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_元

11.2 乙方:现金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_元 共_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略)

第十三条 贷款

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

如果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除了第十一条规定的双方投资额和上述贷款外,合资公司的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和其它资金,双方应按各自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上述借款作担保。

如果不能按上述方式获得借款,董事会将按合同双方各自在合资公司中的资本比例向合同双方另外征集资金。除非合同双方另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再增加注册资本成为第三方借贷给合资公司的款项作担保。但是,如果合资公司的经营、利润状况良好,合同双方原则上同意再适当增加注册资本,即按经营发展状况和稳妥的股本筹措原则使用积累的储备基金。

第十四条 资本转让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

如果一方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则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受让的条件不得苛刻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另一方特此表示,如果自己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

第十五条 抵押和担保

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 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6.1 甲方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16.2 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如乙方同时又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资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七条  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

合资公司和____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

第八章 商标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合资公司和____公司就使用____公司的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所有同商标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

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资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的占__________%。由合资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_____%。由合资公司委托乙方销售的占__________%。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资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1.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

2.终止或解散合资公司;

3.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5.采纳、更改或终止集体劳动合同、职工工资制度和集体福利计划等;

6.分红;

7.批准年度财务报表,……(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需全体董事的多数表决方能通过,但第二十四条__________款所列事项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要归合资公司存档。

任何一名董事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以书面委托的形式指定一名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如果董事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应视作弃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_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_______人,由甲方推荐_______人,乙方推荐___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_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一章 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十一条 合资公司生产中所需要的有关设备、仪器等物资,其采购权归合资公司。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所需原材料、燃料、零部件、运输工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十二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聘、处罚、辞退、合同期限、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资公司和合资公司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外籍职工有关的劳动事务详细规定见附件。

第十三章 工会

第三十五条 工会的任务为:(略)

——保护法律规定的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协助合资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基金;

——参加调解职工与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等。

第三十六条 工会代表有权就职工的奖励、处罚、解聘、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同经营管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合资公司应每月依法拨交按公司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________%作为工会经费。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应按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支付各类税款。

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职工应按中国的税法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相同,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或双方同意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帐册应每年一次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合同各方有权各自承担费用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的帐目。

第四十三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

第十五章 保险

第四十四条 合资公司在经营期内为保护公司不因各类灾害而受损失,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险别,投保的价值和期限等应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发生的保险费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十六章 合资公司的期限及正常终止

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的期限为________年。合资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资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应按可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算。

第十七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须经合同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资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的规定,造成合资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

第十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如果任何一方未及时缴纳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则每拖欠一个月该方即应支付相当于出资额________%的违约赔偿金。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支付出资额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二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二十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某一具体问题上如果没有业已颁布的中国法律可适用,则可参考国际惯例办理。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或,应提交____国____地____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或,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二章 合同文字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三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如下附属协议文件,包括: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双方发送通知,如用电报、电传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双方的法定地址为收件地址。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签署。

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第5篇

“三年大变样”政策后,2011年石家庄继而提出“三年上水平”,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大。

相距不过百米的南、北高营在“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命运”迥异。站在两村地界,记者看见北高营回迁楼整齐排列,新居光鲜;而南高营却安静萧条,唯有六栋未建成的水泥“回迁楼”突兀伫立。

北高营村民侯立强告诉记者,原先南、北高营差距巨大、贫富悬殊。作为河北知名的“全国经济百强村”,南高营拥有国家级企业集团,龙头企业在国内甚至世界都有不小影响。但自2010年南高营全村拆迁并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8000多村民至今无法回村,集团企业也与日俱下。

“每天向对面望去,感觉现在的南高营很是凄凉”,侯立强对记者说。

“透明”改制之疑

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农村(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这使得改制无章可循,同时也增大了借改制之名谋取私利的可能。

2012年3月5日,南高营村委在其主办的《高营报》上,刊登了村党委副书记何立亚关于《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和运行情况》(下文简称《情况》)的长文,介绍南高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改制前的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南高营集体经济组织河北高营企业集团,是首批农业部批准和命名的全国乡镇企业集团,实力雄厚。据了解,其下辖的石家庄华曙制药集团,“土霉素碱”年产量占世界总量的50%,是世界最大的土霉素原料生产厂家。

集体经济改制事关每个南高营村民利益。原华曙制药厂六车间主任何雪松告诉《新商务周刊》,南高营大部分村民都在村企业集团工作,“这么说吧,四口人的一家子,就有三人在村里上班。”

而村两委关于高营企业集团的改制说明,华曙制药集团建厂元老,原华曙制药集团供应部部长李文端认为是“看上去公开透明,背地里玩尽花样”。

2011年4月19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政府对南高营村股份制改制做出批复,注明高营企业企业集团改制后拟发股份总数为17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李文端告诉本刊,何立亚在集团改制的说明中也明确到:截至2009年12月31日,完成改制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8845人,共配股778266股。

“二者相差169221734股,这些相差股的去向在哪?”李文端质疑:“于村民而言,每股面值1元,每人平均股为88股(778266股/8845人),也就是88元,每人这样少的一点股钱也叫股份制?”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未加大现金出资额度提高持股比例的情况下,改制后村“两委”领导每人平均持股却达17000元。

2011年11月5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研讨会”,确立了“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1988年便进入华曙制药集团工作的老职工焦胜利对记者表示,同于李文端的质疑,高营企业集团的股份制改革,很多村民并不同意,改制以后村民及在厂职工也并未享受到利益。

记者查阅华曙集团年报发现,2011年7月,华曙集团合并资产总额为9.1亿元;2012年2月,华曙集团合并资产总额为8.8亿元。而改制后的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效益直线下滑。南高营村委副主任何立亚向本刊承认:至2012年6月,华曙制药集团贷款、集资、入股、借集团款、自身借款及外欠款等约6亿元,“证实了企业资不抵债的事实”。

记者调查发现,2009年4月,南高营第八届村委上台后,村委主任及村党委书记何春禄随之接手河北高营企业集团任董事长。此后,华曙制药集团从原董事长何金锁、集团副经理何傧德,到办公室主任、技术管理顾问、项目洽谈人、质量保证部部长、外贸部主管、质量技术顾问、车间主任等,共27人连续“出走”。

“全民公决”之疑

南高营村两委对外公开表示,其股份制改制方案是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并“圆满完成”。2011年3月20日,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原高营企业集团所辖东兴搪瓷厂厂长田贵福告诉记者,2010年9月17日,南高营曾通过村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表决(在何立亚的《情况》中并未提及),结果为全村2736总户数中2707户同意。其后因改制工作导致村民的不信任,至2011年3月20日,村两委让村民领取股权证、股金并要求签字时,很多村民便不同意签名。

“但领取股权证就必须在这几张表上签名。当时准备了4张表,包括改制文件及选举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签字,这样大部分股民便签了。”田贵福回忆说。

据南高营村两委关于其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制的公示,记者发现,2011年3月19日一天内,四个重要文件:《南高营村社区股份制改革股权配置办法》、《南高营集体经济组织暨河北高营企业集团公司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结果和资产评估结果》、《南高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暨河北高营企业集团公司改制资产处置方案》、《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方案》被表决通过,通过结果与田贵福所说的2010年9月17日通过的南高营村改制领导小组表决结果完全相同。

对于这个疑问,李文端及原高营企业集团下辖的曙光制药厂职工何彦红表示“很好理解”,并又向记者出示了几份文件。

记者对这几份文件进行对比发现,2011年3月20日的股东签名,与田贵副提及的2010年9月17日的表决签名,及2011年3月19日通过的几份关于股份制改造征求意见稿及改制实施方案的签名,也完全相同。

此外,在华曙制药集团下辖的华曙善和药业2011年7月28日章程修正案中,法人股东由河北高营企业集团公司变更为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但在2011年7月27日的股东大会上,记录在案的出席会议股东便已是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章程修正案与股东会议纪要中股东签名必须是参会股东亲笔签名。“巧合”的是,华曙善和药业的章程修正案与股东会议纪要中,所有股东签名位置及笔体字迹均分毫不差。

另据记录,此次华曙药业股东会议,与只有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后方可召开的监事会会议时间,却均为2011年7月27日上午10点。

对这些疑点,南高营村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何立亚告诉《新商务周刊》,高营企业集团的改制过程“每一步都是合法”的,同时也承认改制以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主要原因是目前“市场不景气”和“领导班子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

集体企业被“私有”之疑

何立亚关于集体经济改制“合法”的说法,南高营村民并不认同。在多次要求村两委做出合理解释无果后,以何建国(高营企业集团所辖曙光制药厂职工)、何彦红为代表,开始寻求法律途径,并不断向上级有关部门上访、投诉。

2010年9月,2820名南高营村民签字,启动了对第八届村委的罢免程序。此时正值南高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南高营大规模“城中村”改造的“火热”时期。

对村两委的罢免并不顺利,上访投诉的村民也不断受到威胁,2011年7月23日,何建国被殴打至双腿7处粉碎性骨折。问及原因,曾担任15年南高营村党委书记、现任高营镇副镇长的何胜国对记者表示:“原因很复杂,上级监管不力,也和个别人的素质有关。”

虽如此,南高营村民却在法律咨询中意外发现,自2010年开始的大规模“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开发商,竟然不是其拆迁协议书中的开放商—“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子公司石家庄地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是南高营村自己的“集团企业”—河北高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春禄一人占了52%的股权,这还是我们自己的企业?”问及这家“集体企业”,曾担任过村委书记的何甲戌反问记者道。

记者多方了解到,河北高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南高营集体经济组织河北高营企业集团的下辖公司—石家庄高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南高营村民委员会通过决议成立,南高营村出资700万元,占70%股份。

成立短短六个月后,石家庄高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注销,2011年7月18日,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河北高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股东16名,全为村两委成员。

通过何雪松提供的“河北高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文件(2011年8月8日),记者获悉,公司董事长(同时为南高营村委主任、党委书记、河北高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春禄持有公司52%的股权,并“聘任”何立亚(南高营村党委副书记)为总经理。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河北高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见其对外招聘公告的公司介绍中,赫然一行:“目前运作‘北城山水’项目及南高营村旧村改造,东垣文化产业园等项目。”

对于这些事实,南高营村民直到2012年2月2日石家庄市长安区规划局召开的听证会上才得知。在河北高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发下,除却对外销售的“北城山水”等项目建成,村民最关心的回迁工程,仍在六栋未建成的水泥楼中显得格外被冷落。

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第6篇

建议扩张公司自治空间,废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允许公司选择法定代表人的  一元化或多元化。

主张引入授 由于我国公司实践起步晚、公司法理论研究薄弱、起草时间仓促,颁布于1993年的现  行《公司法》虽经1999年细微修改,仍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的不  足,全面修正《公司法》势在必行。

现行《公司法》缺乏公司的精确定义。建议将公司界定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  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以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

废除社团性

(一)明确公司所有权、股东权概念,坚持公司的法人性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财产独立性表述不清,致使公司与股东间产权关系模糊。

建议立法者使用“公司所有权”或“法人所有权”的概念,确认公司对股东投资和经  营利润形成的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而非财产所有权。

股东权是公司所有权的孪生姐妹。现行《公司法》第4条第1款将股东权界定为“公司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颇值推敲。建议将该款改为“公司股东依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利分  取请求权、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公司信  息知情权等股东权”。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无责任原则)是公司制度长盛不衰的奥秘所在。鉴于一些股东  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立法者应在诚实信用  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大胆导入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例外  :“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  、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在该特定案件中否定公  司的法人资格,责令有过错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股东权保护,坚持公司的营利性

为确保公司经营者谋求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新《公司法》除建立经营者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外,应详细规定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  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转换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或质  押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等自益权;还应确认其表决权、股东大会  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  认诉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  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知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  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重整请求权等共益权  。为最大限度增进自身利益,股东有权在投资之时用钞票投票,在投资之后用手投票、  用脚投票、用诉状投票。为保护小股东,《公司法》应就小股东股利分取权被无理剥夺  的行为提供救济之道。还应早日建立股东协会制度,发挥投资指导与股东维权的职责。

承认一人公司

在现代公司法纷纷确认一人公司的历史背景下,公司社团性已摇摇欲坠,新《公司法  》只能与时俱进。将公司纳入财团法人的范畴,比纳入社团法人的范畴更科学。新《公  司法》既应承认设立意义与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也应承认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上的  一人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无权强行干预股东的股权(出资比例)比例,更不得随意将夫妻  公司、兄弟公司、父子公司断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进而否定该类公司的效力。

扩大公司自治

公司的旺盛生命力源于公司与股东自治。新《公司法》应大幅减少国家行政权和国家  意志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从内容上看,亟待进行如下制度重新。

(一)放松对经营范围的管制

从国际公司立法的演变趋势看,放松对经营范围的法律管制乃大势所趋。建议废除在  我国行之多年的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结束公司营业执照中必须一一写明经营范围的历史  。建议规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开展各种商事  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效力

为鼓励公司自治,应允许公司章程通过任意条款在不违反强行法、诚实信用原则、公  序良俗原则和公司本质的前提下,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

为尊重股东自由,还应允许股东之间就公司内部关系作出约定。如,两股东可约定不  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  现行《公司法》第177条第4项硬性要求按股东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分配股利,无变通余  地。该强制规范宜转变为任意规范。

(三)对各类公司一律采行登记制为主、审批制为辅的设立原则

为保护投资自由,建议对各类公司(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乃至上市公司、外商投资  公司)的设立以登记制为原则,以审批制为例外,进一步取消不合理的登记前置审批程  序,扩大登记制适用范围。对公司上市申请也应从核准制过渡到登记制。公司重组程序  应予简化。对于包括外国投资者在内的股权转让行为原则上不应以政府部门的审批为生  效条件。鉴于现行立法未规定公司登记期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将该期限规  定为30天,建议进一步缩短。

(四)公司有权选择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

受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企业立法思路的影响,现行《公司法》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视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元化容易导致公司经营活动僵化和代表权限过分  集中,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多元化利于公司把握商业机会,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公司法定  代表人一元化弊端也可通过公司人多元化予以补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  元化的抉择应由公司自主决定,立法者不宜干预。

此外,还有必要承认一人公司等多种公司组织形式;允许公司发行无表决权股、优先  股、无面额股等多种股份;允许有限公司与小型股份公司自由确定其内部公司治理关系  ;允许公司担任合伙人(含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废除现行《公司法》第12条对转  投资的不当限制,鼓励各类公司尤其是风险投资公司和公司型投资基金拓展投资业务。

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传统公司法创设了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我国《公司法》还  确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但资本四原则值得改革。

(一)大胆引入授权资本制

建议立法者追随现代公司立法潮流,引进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设立时不必募足全部  股份,而是允许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事先授权、斟酌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和资本市  场的具体情况而适时适度发行适量股份。

(二)资本维持原则有待具体化

根据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或资本拘束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  与抽象的公司资本额相当的公司现实资产,该原则有待从以下方面创新。

(1)放宽对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现行《公司法》列举五种出资形式,限制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最高比例,不尊重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的自由意志,缺乏合理性,应改采对货币出资设定下限(如25%)的  立法思路,以确保公司资本的流动性,并为技术出资提供灵活的生存空间。

(2)现行《公司法》第28条规定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  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  任。但未说明该责任是否适用于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时出资不足的情形。新《公司法》  应持肯定态度。

(3)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有待明确。现行《公司法》第97条规定了股份公司发起人的  三种民事责任,而未规定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现行《公司法》第97条应作为有限公  司与股份公司共同适用的条款。当然,立法者可允许全体出资人自由约定公司设立不成  时的设立债务和费用的分摊比例。

(4)明确股东违反《公司法》第34和第93条抽回出资或股本的民事侵权责任,公司有权  向抽回出资或股本的股东提起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之诉;若公司机关怠于提起诉讼,股  东可提起代表诉讼。

(5)明确规定验资机构对债权人和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新《公司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公司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  在其证明金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资本不变原则有待进一步弹性化

在采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和地区,董事会有权决定新股发行,致使资本增加具有较大  灵活性;加之公司增资惠及公司债权人,资本不变原则已演变为限制资本减少原则,即  :当公司将其资本减至合理金额时,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现行《公司法》第30条第  8项和第103条第8项规定,公司减资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第186条又规定了严格的减资  本条件和程序。

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应根据公司实践中的新情况作出必要调整。例如,开放式公司型投  资基金的投资者有权随时要求基金赎回其持有的基金股份,这就使基金资本经常处于变  动状态。倘若苛求公司型投资基金在投资者每次赎回之前都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  ,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又如,立法者应允许持有可赎回股份的股东按其发行条件请求  公司赎回其股份,应允许公司为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购回本公司股份,由此涉及的减资问  题均应在新《公司法》中得到解决。

(四)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

建议立法者借鉴《美国模范公司法》等先进立法例,大胆废止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  ,仅在立法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场合例外保留;改由投资者根据所设公司经营活动的性质  和规模投入公司所需资本,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司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公司  股东是否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公司是否属于资本不足的公司。这不仅可消除立法者闭  门造车的苦恼,也可赋予法院和仲裁机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自由裁量权,更可斩断股  东滥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门槛为其投资不足行为进行恶意抗辩的后路。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国际公认的诚实性、透明性、负责性原则在公司治理实  践中难以得到落实。《公司法》有必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

(一)妥善处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相互关系,授权公司章程选择单层制或双层制

我国《公司法》确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结构。看似双层制,实  则不同:监事会与董事会为平行机关,同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既无重大决策权,  也无董事任免权和薪酬决定权,仅负责监督。那么,新《公司法》究应选择单层制抑或  双层制?

我国新《公司法》更应授权公司章程自由选择。在“双层制”下,监事会作为董事会  的上位机关享有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监督权与重大决策权。在“单层制”下  ,应全面导入英美法系的独董制度。还应进一步完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并将其  推向达到特定资本与雇工规模的全部公司。

(二)激活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会是否是公司的万能最高权力机构,是否有权推翻董事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  法作出的有效决议?该问题大多发生在控制股东已发生变化、而董事会尚未重新组阁的  情况下,而现行立法尚无答案。新《公司法》应持否定态度。董事会权限与其说源于股  东大会的授予,不如说来自立法者的授予;股东大会有权任免董事,并不意味着董事会  权限由股东大会一一授予。故立法者应划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限边界。

股东大会的召集频率逊于董事会。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应顺乎董事会中心主义  的立法趋势,进一步扩张董事会经营权限,将部分经营权限(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转给董事会。

鉴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立法应对有限公司股东会设计一  些特殊规则。如,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职权作出灵活规定,或将股东会的某些职权授予  董事会、监事会,或将董事会、监事会的某些职权授予股东会。

现行《公司法》将股东会视为公司权力机构,但不少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存在着形式  化、“大股东会化”现象;由于《公司法》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不明,与股东会有关  的纠纷也连绵不断。为确保股东大会运转的民主化、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有必要  完善相关游戏规则:

(1)强化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或召集权。建议降低行使股东召集请求权的持股比  例;股东若遭董事会无理拒绝,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

(2)明确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的义务。

(3)确认股东为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必需的知情权,使其高效行使表决权。每位股东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都有权在公司登记住所和股东大会举行所在地查阅年度财务报表、年度  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书,有权请求免费获得这些文件的复印件。

(4)确认股东提案权,允许符合法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送达提案。公司  应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会议议程。

(5)明确股东质询权。任何股东均有权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质询董监。除质询与会议议  题和议案无关、质询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监应现场予以答复  或说明;董监需另作调查,延期答复的除外。

(6)确保议题的确定性。股东大会不得就会议议程中没有载明的议题作出决议。但是,  所有股东均出席股东大会,且无股东提出异议要求股东大会不得讨论某一问题、并记录  于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的除外。

(7)规范授权委托书的公开征集程序,方便股东寻求人以及人寻求被人股  东。自然人、法人、股东所在公司均可依法公开邀请股东向其发送授权委托书、并担任  人。

(8)建立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立法者应禁止股东及其人就股东大会审议  的下列利害冲突事项行使表决权:该股东责任的解除;公司可以对该股东行使的权利;  免除该股东对公司所负的义务;批准公司与该股东或其关系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利害关  系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或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也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9)明确表决权拘束合同的效力,原则允许股东间约定表决权行使方式。但含有下列内  容之一的表决权拘束合同无效:股东永远按照公司或其机关的指示行使表决权;股东永  远批准公司或其机关提出的议案;股东永远以特别方式行使表决权,或以取得特别利益  为对价而放弃表决权行使。

(10)建立董监选举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都  拥有与当选董监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  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监。

(11)建立种类股东大会制度,保护种类股东权益。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决议害及  优先股等种类股东利益时,该决议要生效不仅须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要件,且应由该种类  股东组成的种类股东大会通过。

(12)允许股东就瑕疵较轻的股东大会决议,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  程序性规定,侵犯股东在参与股东大会方面的程序性权利的决议提起撤销之诉;就瑕疵  较重的股东大会决议,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实体性规定,侵犯股东  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的实体性权利的决议提起无效确认之诉。

(13)赋予新闻媒体旁听采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上市公司是开放型公司、社会  化公司、全国性公司。散居全国各地、持股比例较低的中小股东很难亲临股东大会现场  。新闻媒体旁听采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利于激活股东大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维  护中小股东权益。

(14)确认股东在不同意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特别是营业转业,公司合并,修改章程限  制股份转让等内容)时,享有股份买取请求权。

(15)允许与鼓励公司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推动股东大会的电子化,鼓励公司在召开现  场股东大会时启动虚拟股东大会,允许无法或很难亲临现场的股东网上投票,或行使其  他相关权利。

(三)完善董事会和独董制度

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借鉴《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  表见代表制度,新《公司法》可规定,董事长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  同的,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对公司具有拘束力。董事长作为业务执行机构的职权之一是,  依董事会授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新《公司法》应将“部分职  权”界定为董事会明确授予董事长的、就一般业务事项所作的决策权,但不包括重要财  产的处理、转让、受让、巨额借款、经理的聘任和解聘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权,以免董事  长权力过份膨胀。董事会决策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非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董事会  表决时,每位董事都平等地行使一票表决权。但董事会表决出现僵局时,应允许董事长  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独董制度。独董资格保障机制应予建立。独董既应具备普通董  事的任职资格,也应具备其他特殊资格。后者既包括利害关系上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也  包括过硬业务能力。立法上应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原则,严格界定独董的消极  资格。在一定年限内受雇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和姊妹公司)人员,  为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公司大股东,以及上述人员  的近亲属(不限于直系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合伙人),均应被排斥于独董范围之外  。

(四)完善监事会制度

新《公司法》应重新设计监事会制度。就其功能而言,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下位机  关、董事会的上位机关,享有董事任免权、董事报酬决定权、监督权与重大决策权。就  其构成而言,除了股东监事,应鼓励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参加监督。应转变目前由公司  章程确定职工监事比例的立法态度,由立法直接规定该比例。监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诉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监督既含会计监督,又含业务监督;既含合法性监督,又含妥当性监督;既含  事先监督,又含事后监督。要使监事会监督收到实效,必须扩充监督职权,强化监督手  段。

监事会与独董都对公司利益负责。只要独董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运作,不侵入监事会  的权限范围,就不存在相互撞车问题。

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第7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省实行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有关组织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四)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考核和组织收缴,按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六)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七)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八)依法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九)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

(一)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选任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兑现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

(五)国有股权转让;

(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部分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者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

(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九)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

(十)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自接到所出资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

第二十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超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限额的资产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

(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四)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五)捐赠企业资产;

(六)涉及企业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七)产品被外国或者地区列入反倾销调查目录;

(八)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九)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在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附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下列资产应当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

(一)国家和本省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

(三)国有企业用于投资的减免税金;

(四)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借入资金投资开办的企业所积累的资产;

(五)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资产所形成的产权;

(六)应当依法界定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二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必须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依法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的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对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工作方式、行为规范等,参照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监事会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和研究企业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四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因、或者等违法行为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的;

(二)侵犯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未按照派出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者未按时提交履行职责有关情况的报告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

(二)对应当报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报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

第四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类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董事会会议纪要范文第8篇

转型期财产保险业存在的风险

(一)诚信风险

一是个别保险机构和部分从业人员只讲保险责任和范围,不讲责任免除投保时对客户欺瞒哄骗,出险后推诿和扯皮,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个别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操守,肆意贬低和诋毁同行,从而导致两败俱伤并自食其果的囚徒困境。三是个别保险公司条款晦涩或模糊不清,甚至暗藏陷阱,而从业人员在推荐和介绍保险条款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引起保险消费者的不满。四是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招投标时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五是个别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客观存在的风险,投保后人为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二)承保风险

一是部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选择部分风险大的财产不足额投保,财务管理混乱,各类账册不全,出险后很难判断出险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二是部分保险机构不顾风险,不计成本地接受违背价值规律的极低费率和承担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严重的定价风险。三是由于国内财产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多数大项目大工程和特殊风险标的费率仅仅只有国际市场的1/2到1/3,导致无法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存在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四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存在重业务规模扩张轻管理和效益的倾向,个别负责人为保“位子和票子”追求任期内业务实绩,部分业务外勤始终受以保费论英雄的习惯思维和以保费提费用和利益驱动,承保的业务质量差、风险大。五是部分保险公司往往靠博弈和运气经营,对承保业务缺乏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精确的风险分析水平以及量化的风险评估标准。六是部分保险公司最高决策层对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发展生命线的理念认识不足,经营目标、考核机制和对策措施摇摆不定,业务发展慢时强调加快发展,亏损时强调提高效益,致使基层无所适从。七是部分保险公司缺乏以效益为核心指标的核保机制和实务操作规程,长期形成的群体效应和习惯势力严重影响承保质量。八是保险有价单证风险,个别保险分支机构钻出险大数法则的空子,采用出险后再将该单证人账的做法,通过吃单埋单,达到侵吞保费移作他用的目的,甚至还有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和业务外勤私自印刷有价单证进行销售。

(三)理赔风险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核保形同虚设,严重不匹配的过低费率与过宽责任会造成理赔风险,许多不该赔的责任也不得不赔。二是随着财产私有化进程的加快,个别被保险人夸大、虚构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进行骗赔,甚至还有极个别的理赔人员参与和教唆被保险人骗赔,骗赔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三是理赔定损人员力量薄弱,素质不高,查勘定损不准确、不合理,既存在惜赔,更存在滥赔。四是理赔管理不到位,“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较大,甚至为完成保费任务一面进保费,一面编造假赔案或签订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大额返还协议,从而造成虚假保费和赔款。五是个别保额大和所缴纳保费多的大保户以要有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要挟保险公司。六是经保监会审批开业的社会化定损理赔机构保险公估公司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收费昂贵、权威性不强。七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和被保险人防灾防损意识均较淡薄。八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内部的理赔管理不规范,有时为逃避上级机构的理赔审批,大案化小、一案多做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为能在再保险上摊回赔款,人为地把发生在没有再保险安排的较大损失保险事故移到有再保险分保的保险标的上,或者把平时的许多小赔案集中在大灾上一并处理等。九是极个别基层分支机构通过编造虚假赔案的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其方法和手段愈来愈隐蔽。

(四)财务风险

一是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特别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严重不足,现金流周转困难。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年底时为完成利润指标人为扣压大量赔款,并按照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进行纳税,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导致经营上的恶性循环和偿付危机。二是应收保费风险,没有按照规定对账龄较长的应收保费提足坏账准备金。应收保费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客户违背诚信原则投保后不出险不缴费;其次控制应收保费的规定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再次是为应付恶性竞争,人为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支付高额费用。三是财务管理风险。部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不严,费用严重超支,手续费和费用使用不规范,人为调节和篡改财务核算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还有极个别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搞账外经营和做假账,严重影响经营稳定。

(五)法律风险

一是由于保险业发展迅速,致使《保险法》内容和条款处于滞后状态,与现实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业务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迟迟不出台,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出台以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形式的所谓地方“司法解释”,任意曲解和扩展《保险法》等法律,造成事实上的司法混乱和地方割据,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协调不统一,政出多门。如财政部规定的8%手续费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关于营销员营业执照问题、税务部门关于营销员纳税基数问题、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对保险市场和保险条款干预问题等。四是财产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面临法律不支持的严峻后果,法院往往以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缺乏权威性为依据,判保险公司败诉,致使部分地方的保险公司已陷人大量诉讼的泥潭。五是部分法院往往以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保险法》规定在有争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依据,判保险人败诉和部分败诉,形成事实上的被保险人谁起诉谁得益的状况。

(六)内控机制风险

部分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职责界定不清,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执行不力,各类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流程管控不严,精算技术滞后,风险管控能力和手段不强。内部审计稽核体系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稽核力度不大,处罚不严,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健全,风险管控体制存在严重的薄弱环节。

(七)监管风险

保险监管的机构和体系尚不完善,力量薄弱,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目标缺乏应有的实施手段和完备的监控能力,在费率和条款市场化后缺乏强有力的跟进措施,特别是缺乏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目前保险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特别是混业经营显得有些滞后和不相适也保险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还不够,造成政府各部门对保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尚不配套和衔挠监管机构在服务水平和为保险业创造和谐环境的工作上尚有差距,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许多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支持和引导不力。

(八)人才风险

在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快速增长和市场主体急剧增加的情况下,行业内部人才匮乏的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缺乏有保险实践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保险精算、工程技术、计算机、医疗、法律和外语专业人才奇缺,岗位供需失衡加剧了业内较高频率的人才流动。新成立的保险分支机构用高职位或高收人为条件挖角现象频繁发生,个别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领整个团队集体跳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原有保险公司利益。

(九)产品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雷同,结构单一,同构率高达90%以上。各家保险公司的新老产品在业界和学界看来仅仅是取名不同而已,差异化程度很小。目前,没有形成保护新产品开发和推广的机制,因而保险公司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没有兼顾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保障功能的产品少,有个性和针对性的产品少,分红和储蓄性质的产品多,保险得到的保障却不全面。为农业服务的涉农产品和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产品开发推广严重滞后,保障程度不高,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对保险的需求。

(十)展业方式和费用风险

一是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为了招揽业务,往往采用违规退费和挂应收保费等方式争抢份额,支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自身承受能力的高额佣金和手续费。在占整个财产险保险业务60%左右的车险处于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个别分支机构不得不通过支付给新车销售商高达30%左右的手续费来争抢越做越亏的新车保险业务。二是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三轨制”。第一轨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直接展业(直销业务),给予5%左右的工资和费用(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工资等展业成本远超过此数);第二轨是接受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个人人(营销员)业务(营销业务),给予15%左右的收入和费用;第三轨是接受兼业机构、专业保险公司和经纪保险公司业务(业务),大约支付20—40%左右的费用和佣金,有的甚至更高。这一奇特现象日趋严重,展业人员买单卖单现象比较普遍,并在各公司之间讨价还价,在搞乱展业人员思想和行为的同时,迫使展业费用水平居高不下,严重冲击了保险公司经营基础。三是极个别的保险分支机构甚至正在向破坏保险资源和违法的第四轨(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确定承保业务的最低基准费率后,计算出投保人应缴纳的最低保费,超过最低保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握有该保险业务或资源掌控权的有关人员和经办该业务的从业人员私分)展来方向发展,动摇了保险经营的基础。

(十一)资金运用风险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在不断拓宽,也可以限比例地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和境外运用,但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和保险人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无法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从而形成投资风险。

(十二)数据失真风险

受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和计算机管理覆盖面不宽的制约,大量基础数据的积累不全面、不系统、不规范。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条件下的违规退费等现象存在和考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人为调节和篡改经营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导致数据和数据分析失真,严重影响精算定价、风险评估和经营决策。

化解财产保险业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外聘一定比例的非执行董事,并在董事会内部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i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战略决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风险管控机制

要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直属董事会的风险管控委员会,必要时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否决权。同时要健全并发挥风险管控机制和体系的作用,广泛运用风险管理量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落实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明晰界定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责权利,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极个别基层负责人和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的巨大风险。要在保险公司内部加快推进科学化、扁平化、专业化和垂直化的风险管控体系,全面实施垂直独立和具有权威性的“两核”(核保和核赔)机制和体系,防范化解“两核”风险。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和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建立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科学且保持相对稳定的激励机制。同时还要建立择优任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疏通人员的进出口关。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异地交流或换岗前,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对发现问题的人除取消交流换岗资格外,必须给予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要建立总公司垂直领导的内部审计稽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通过内部严格审计稽核起到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监督约束。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迅速解决财产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五率”(极低的费率、高赔付率、高手续费率、高成本费用率、高应收保费率)问题,把“五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总部一定要强化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管理,尽快堵塞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从机制上防范化解新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年扩张、第二年微亏、第三年巨亏的所谓“三年现象”。

(三)转变监管职能

在目前保险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已初步建立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建议保险监管实现五个转变。一是要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等为核心指标的偿付能力监管,尽快公布全面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用科学和精算的监管手段,遏制财产保险恶性竞争。二是要从监管人员到现场监管转变为通过运用计算机非现场监管。三是要从查处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事件逐步转变到建立保险市场规范的监管处罚机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保险市场的整体进行监管,防止保险市场的大起大落。四是要从内部操作式监管转变为公开透明的方法手段监管。通过定期召开新闻会和在政府白皮书等媒体上公开披露监管指标的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提出公开警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权威性。五是要从单纯狭隘监管保险市场转变为服务和监管并举,充分发挥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监管的枢纽和桥梁作用,强化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推进,为建立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以长远的眼光谋划保险业的发展。

(四)建立诚实可信的文化理念

守信文化理念和道德准则的形成能够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场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保险人、保险中介和被保险人三方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特别是保险人的经营活动一定要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规章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为承诺的保障,把培养和增加社会的诚信意识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任务,带头规范保险市场,带动与保险有关的三方人共同构建和维护好诚信的和谐社会。

(五)理性对待,正确引导

保险行业的人才流动应提倡遵循“有效、有序、有值”的原则进行。一是保险公司要制定人才发展的全面规划,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人员和外部引进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机制,营造奋发学习和和谐向上的环境,使干部能在其位、谋其政、成其事,员工能尽其力、负其责、得其所,用具有品德和技术等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和员工确保保险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正确引导业内人员的流动,要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出发,防止和化解因人员盲目流动造成的对原从业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保持保险行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考试机构,全面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分层次岗位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力求做到各类人员均持证上岗。

(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

创新产品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必须把产品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责任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民营企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等方面实现产品的创新和转型换代,同时实施对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新产品开发者的正当权益。

客户买保险的实质是买保险公司的承诺和服务,因此必须把承诺和服务作为保险公司立业之本和诚信之源。一是要全面落实自己制定的确服务承诺,并由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不遵守服务承诺的处罚细则,让失信者既损失业务更损失形象。二是要在地市级分支机构建立由当地知名技术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承保后指导防灾防损,出险后作技术鉴定,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全流程提供高层次的技术指导和支撑,达到防范风险,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三是要建立与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和水文部门、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门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研讨和探索防灾工作的新途径,整合资源,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