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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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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1篇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职责:

考评员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责分别负责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审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核评审。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职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在本地区本行业工种(专业)中有较高威信。

3.有本工种工龄十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并必须具备技师、高级技师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经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合格,取得《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合格证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考评员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规程、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知识。

考评员资格培训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实施。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申报和审批

1.申报程序。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名,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审批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送相应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申报材料。本人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的贡献和成果的材料。

3.核准权限。考评员资格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4.资格证书。经批准取得考评员资格的,由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胸卡。资格证书、胸卡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部统一式样印制。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考评员档案。

2.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考场规则。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2篇

管理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技部的管理职能、管理权限、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生技部的管理工作。[文秘站网-]

二、管理职能

1、负责牵头制定公司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有关目标责任的制定与考核。

2、负责本厂生产技术、环保、节能、科技进步、计量、更新改造工作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统计管理。

4、负责仓库日常管理。

5、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

6、负责机组对外检修维护、大修、小修、临修、事故抢修等外包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验收。

7、负责备品备件的申报工作。

三、管理权限

1、有权对公司各部室、单位的相关工作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

2、有权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提出考核及奖励意见。

3、有权对所管理的大修、更改、基建、及科技专项资金进行协调、控制、监督、指导。

4、有权对违反上级法规、条例、文件的行为提出考核意见。

5、有权对违反标准化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规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6、有权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及资料。

7、有权对本部门工作范围所涉及的专业人员的进修、培训提出建议。

8、有权对本部门编制的各类文件进行解释。

9、有权对生产管理体制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10、有权代表本厂审查、鉴定承揽工程项目单位的资质并择优作出选择。

11、有权对公司工程技术、生产管理人员晋级(职)、调动、职称评定提出建议。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以经济效益为龙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管理细则并监督执行。

2、从技术上对安全管理负责,参与调查、分析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异常问题,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3、负责职责范围内各专业例会的筹备和组织,并对会议效果进行监督。

4、负责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

5、技术监督管理

(1)负责金属监督、化学监督、环保监督、高电压监督、热工仪表监督、电气仪表监督、锅炉及压力容器监督等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大小修及日常的金属监督测试工作。

(2)负责各类技术标准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技术标准购置、发放意见。

(4)负责技术标准的宣传工作,并监督执行。

6、设备管理

(1)负责组织落实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

(2)负责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均达到国内同类设备的先进水平。

(3)负责分析设备的物质寿命、经济寿命、技术寿命,并及时提出设备更改、完善的意见,保证在用及备用设备状况完好。

(4)负责设备、材料、备件购置的技术管理。

(5)负责设备维修维护、消缺管理。

(6)负责设备报废、退役、调拨的鉴定及审核。

(7)负责地下管网及隐蔽工程的技术管理。

(8)负责设备异动、设备分工及设备评级管理。

7、检修管理

(1)负责编制设备检修月度、季度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大修资金的管理。

(3)负责大、小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并组织实施。

(4)负责检修质量验收,质量检查监督的管理。

(5)负责综合平衡各单位检修工作进度,协调、指导解决检修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6)负责检修文件的管理,并配合档案部门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7)负责与承修单位签订设备检修承包技术协议,接受厂长委托签订合同,并核实合同或协议执行情况。

(8)负责检修工程的总结,组织进行冷热态验收。

8、设备更新改造管理

(1)负责编制更新改造可行性报告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定期对更改费用情况及预测资金进行平衡。

(3)负责对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控制监督、组织验收、施工中严把质量及进度控制,协调指导解决工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4)负责更改工程的文件管理,并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5)负责与承揽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

(6)负责编制及修订技术改造规划,并组织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

9、节能管理

(1)负责编制节能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对节能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3)负责节能全过程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

(4)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根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5)负责节能技术、成果的推广、研究和应用。

(6)负责编制节能措施,建立健全各类奖罚制度,并监督实施。

10、科技进步管理

(1)负责编制科技进步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科技专项费用的管理。

(3)负责科技成果的研究、推广、申报、评审、鉴定和奖励工作。

(4)负责科技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利用以及技术交流活动的组织。

(5)负责专利事务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计协活动。

(7)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审理及实施工作。

11、环境保护管理

(1)负责尘、毒、废水、废渣、噪声、工作场所的温、湿度及生产、生活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2)负责污染问题的调查、分析以及污染治理方案的研究与实施。

(3)负责落实完成厂长的“环保责任书”。

(4)负责指导厂环监站技术业务工作。

(5)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6)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环保各类指标。

12、计量管理

(1)负责监督、指导各计量室的技术业务工作。

(2)负责编制审核计量器具的鉴定计划。

13、设备可靠性管理

(1)负责设备可靠性定理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及指标的测算。

(2)负责控制各类影响等效可用系数的因素,保证完成省局核定的指标,力争使等效可用系数达到国家一级企业的水平。

14、计划、统计管理

(1)负责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基建计划及月度计划等,并监督执行。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电力工业统计指标解释》等有关统计法。

(3)负责各项生产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

(4)负责建立各类统计台账。

15、备品配件的管理

(1)负责事故备品定额的修编,并了解事故备品专项流动资金使用情况。

(2)负责备品配件综合技术管理,组织处理备品配件购置、加工、配制保存、调拨及报废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3)负责健全备品配件图纸等技术资料。

(4)负责完善备品配件全过程管理程序,并监督执行。

(5)参加事故备品及其他重要备品配件的验收、鉴定及定期试验。

(6)审核购置、加工、配制事故备品的图纸等技术文件或技术要求,核定调拨及报废的备品配件。

五、检查与考核

1、本标准执行情况接受公司监督部门的检查与考核。

2、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每月进行检查与考核。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3篇

一、鉴定站的性质与管理体制

(1)鉴定站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对需要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

(2)鉴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准政府机构",它既是收费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型中介组织,其性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鉴定站工作需要,定编3~5人。

(3)鉴定站必须接受其管理部门(一般为其上级劳动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及劳动部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

(4)为保证发证部门(水利部委托的劳动部门)对鉴定站鉴定工作的有效监督,鉴定站与发证部门应严格分开,发证部门的同志不能兼任鉴定站站长或在鉴定站作兼职管理人员。

(5)为保证鉴定质量,实行鉴定与培训分开的体制。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鉴定站负责鉴定,鉴定站与培训部门应分设,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也不应在另一个部门兼职。

(6)鉴定站站长的聘任与解聘,须由上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经水利部同意,劳动部批准。

(7)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鉴定站的权利与义务

(1)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常要求。

(2)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评员,在鉴定工种范围内每个工种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并组成考评鉴定小组,对不适合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鉴定站有权解聘。

(3)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对申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4)鉴定站应督促培训部门使用统一的部颁水利行业工人考核培训教材,鉴定站组织考核时应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5)鉴定站须每年对鉴定工种范围内的每一种的不同等级组织一次鉴定,且在鉴定前一个月在鉴定地域内通过各种媒介发出公告,公布鉴定工种、等级、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接受申报者对有关问题的咨询。

(6)鉴定站应建立完整的鉴定技术档案,并将主要内容输入计算机,以满足统计、查询的需要。

(7)鉴定站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重视鉴定场所的建设及仪器设备的添置,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能力。

(8)鉴定站每年须向其管理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考核鉴定计划。

三、鉴定站的纪律与奖惩

(1)鉴定站应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2)鉴定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试题泄密和评判泄密。

(3)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出突出贡献的鉴定站工作人员,水利部将给予奖励。

(4)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

(5)鉴定站应该严格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如有滥发证、降低鉴定标准等现象,水利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撤销鉴定站。

四、鉴定站的收费与使用

(1)职业技能鉴定可收取鉴定费用,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2)鉴定站鉴定收费标准按当地劳动、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支渠道按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文件规定执行。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4篇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 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二)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续,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三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 (六)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 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婴幼儿的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计划免疫;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全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保健合格证书。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 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盈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省妇女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免费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20xx年,全省妇女健康工作稳步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扎实推进妇幼健康优质示范工程,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省妇女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免费。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二条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程序,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考核目的,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章考核目的

第七条各类考核目的:

1.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2.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3.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第五章考核时间

第八条公司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核。

第六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公司考核员工的内容见公司员工考评表,共有4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考评表给出了各类指标的权重体系。该权重为参考性的,对不同考核对象,目标应有调整(各公司依据自身企业特点,生成各类权重表)。

第七章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十二条各类考核形式有:

1.上级评议;

2.同级同事评议;

3.自我鉴定;

4.下级评议;

5.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核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三条考核形式简化为三类: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四条各类考核办法有:

1.查询记录法: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书面报告法: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3.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人事部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七条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八条人事部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九条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评语。

第二十条人事部之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员工对考核的意见,并需其签写书写意见,然后请其主管过目签字。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核对象部门。

第二十二条考核之后,还需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4.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条试用考核。

1.对试用期届满的员工均需考核,以决定是否正式录用;

2.对试用优秀者,可推荐提前转正;

3.该项考核主办为试用员工部门经理,并会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条后进员工考核。

1.对认定为后进的员工可因工作表现随时提出考核和改进意见;

2.对留职察看期的后进员工表现,作出考核决定;

3.该项考核主办为后进员工主管,并会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条个案考核。

1.对员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时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励或处罚;

2.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主管和人事部;

3.该项考核可使用专案报告形式。

第二十六条调配考核。

1.人事部门考虑调配人员候选资格时,该部门可提出考评意见;

2.人事部门确认调配事项后,该部门提出当事人在本部门工作评语供新主管参考;

3.该项考核主办为员工部门之经理。

第二十七条离职考核。

1.员工离职时,须对其在本公司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考核;

2.该项考核须在员工离职前完成;

3.公司可为离职员工出具工作履历证明和工作绩效意见;

4.该项考核由人事部主办,并需部门主管协办。

第十章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于员工档案。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2.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3.与福利(住房,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

4.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5.决定对员工的解聘。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6篇

一、职业技能鉴定

1、经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书》。

《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五个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培训结束后可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已经具备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二、技术工人引进

1、市外在沪企业因工作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所需的技术工人,可参照原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1993)18号]办理。

2、从外省市引进的技术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进技术工人的工种与企业所需的工种对口;(2)引进人员在本市必须具有居住条件;(3)引进人员需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若系夫妻双方一同引进,则另一方需具有中级工水平,并均需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4)引进人员的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5)引进工人技师及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技术工人需要引进的,其技术等级水平需先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验证,再由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引进手续,并可为其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城市建设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保险

1、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本市企业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在30日之内,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为单位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外在沪企业中的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参加上海失业保险的,在职期间转换至外省市工作单位或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用失业、协保人员

市外在沪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本市有关鼓励企业招用失业、协保人员的优惠政策。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7篇

根据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4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短期技能培训监督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11〕63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培训促就业功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全县“四轮驱动”的总体部署,着眼市场需求,以促进就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整合阳光工程培训、雨露计划、惠农工程、暖冬工程、岗前培训、提升培训、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农村适用技术培训、中职培训等培训项目,依托企业、县职教中心和部门培训机构,大力实施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统一规划,集中实施。每年初,由县人力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开发办)根据培训需求情况制定培训计划,集中组织实施。市上下达的各项培训项目计划,全部纳入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集中实施的培训计划。在培训过程中,建立各部门统筹协调、上下职能对口、部门相互配合、高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政府投入,市场运作。县财政统筹使用市级下达的培训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投入的培训资金。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实行市场化运作,确保培训信息、培训机构认定、培训补贴拨付等操作过程公开透明运行。

3.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机制,完善各项培训制度。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任务、鉴定结果、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考评机制,按绩效兑现职业培训补贴。明确补贴资金拨付、培训过程监管等重点环节的操作程序,用制度管“事”,按程序做“事”,确保培训效果和资金使用安全。

二、培训重点及目标任务

(一)培训项目

1.企业新吸纳农民工岗前培训、雨露计划培训、惠农工程培训、暖冬工程培训、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2.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3.对农林牧副渔业农民及涉农企业工人开展阳光工程培训;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

5.新生代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6.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

7.农村45岁至65岁为重点的农村适用技术培训。

8.中职在册在校学生中职教育。

(二)培训重点

大力开展重点产业用工订单培训、就业困难群体定向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农村45岁至65岁人员的农村适用技术培训,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一是积极探索县职教中心为市信息产业和县园区企业服务的合作模式,对输送学生到市内信息产业企业正式就业的给予定向就业补贴。从2011年起,县职教中心的二、三年级学生原则上只能在市信息产业企业或县园区企业开展教学实践或顶岗实习,努力把县职教中心建设成为市重点产业预备制培训基地、信息产业培训基地和培训鉴定公共实训基地。二是根据不同就业困难群体,结合重点产业用工需求,免费对其进行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就业率。重点开展对高校毕业生、登记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移民、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定向就业培训。三是根据不同企业需求,开展岗前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四是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积极开展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五是重点围绕微型企业和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六是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建立农村适用技术专家库,各乡镇组织农村45岁至65岁有劳动能力人员,依托12个片区学校和38个乡镇小学,重点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助推农户增收致富。

(三)培训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县每年完成各类培训2.5万人次以上,力争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代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目标。

2011年完成岗前培训、提升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雨露计划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惠农工程培训、暖冬工程培训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1.5万人,农村适用技术培训1.5万人,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1400人,劳动预备制培训1000人,中职教育5000人。

(四)培训方式

采取县人力资源开发办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各相关部门对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全程监督指导的培训模式,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以实用技能培训为主,灵活运用集中授课与现场指导、系统培训与技能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需求,以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为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加强鉴定,确保质量

(一)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切实加强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改进鉴定方式,创新鉴定手段,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学校和企业各工种职工、各技能等级的技能鉴定工作体系。全面推动县职教中心落实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核发的规范化管理,加强考评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二)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

将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培训成果的主要方式,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培训者,在培训结业时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积极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积极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企业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三)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加快建立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市乃至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打造“酉州师傅”和“酉州技工”劳务品牌,推动职业培训质量稳步提高。

四、加快培训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一)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

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职业培训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信息平台功能涵盖职业培训工作各个方面,包括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管理、学员信息管理、教学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管理、在线培训和远程培训等多个功能模块,以及已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和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与职业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培训机构信息和培训项目查询,完善信息录入、资料保管、数据统计、管理分析等功能。

(二)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职业培训教师每年在职培训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专业教师每年必须有1个月到企业或生产一线实践,积极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建设

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各乡镇要及时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就业。

五、强化资金保障,落实补贴政策

(一)资金保障

整合市级下达的培训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投入资金,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大职业培训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要安排资金,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鉴定题库开发、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将按照“统一征收、专户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依法征收培训费用,统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每年初,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共同拟定培训项目资金整合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各培训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培训项目资金整合方案加大向上争资力度。从2011年起,县财政每年筹集不低于4000万元培训资金,专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确保完成培训目标。

(二)补贴标准

阳光工程培训按照100元/人—3200元/人给予补贴,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岗前培训、提升培训按照600元/人给予补贴,雨露计划按照400元/月·人给予补贴,惠民工程按照430元/人给予补贴,暖冬工程培训按照300元/人给予补贴,就业再就业培训按照600元/人给予补贴(就业前360元/人给予培训,在6个月内就业的再按照240元/人给予补贴),农村适用技术培训按照100元/人给予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1100元/人—1400元/人给予补贴,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按照创业成功的1000元/人给予补贴、未创业成功的按照600元/人给予补贴。中职教育的补助标准按照中职教育的具体政策执行。

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职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8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参加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经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鉴定补贴。每年相关部门培训项目补贴资金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执行。

(三)补贴资金拨付办法及资金渠道

实行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相结合的补贴方式。

培训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一是为期3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县职教中心和企业联合在企业开展的培训,按照培训对象10元/人·天给予生活费补助,培训期间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水、电、耗材补助,按照30元/人·天(时间3—5天)的标准补助培训机构用于教师报酬、教学资料、鉴定费用等相关支出。对县职教中心单独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培训对象按照10元/人·天给予生活费补助,对培训结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并经企业录用上岗的,按照500元/人补助给培训机构(含住宿费、教师报酬、教学资料、水、电、培训耗材、鉴定费用等),对未就业的按照300元/人补助给培训机构。

二是岗前培训参照县职教中心和企业联合在企业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分配方式执行。

三是为期1个月的企业在岗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按照400元/人补助企业(主要用于水、电、教师报酬、场地、学员生活补助)、200元/人补助培训机构(主要用于培训资料印刷、资料录入归档等)。对企业在岗工人是城镇居民的,其技能提升培训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参照在岗农民工提升培训执行。

四是为期2天的农村适用技术培训,给12个片区学校和38个小学按照每开展一期培训给予500元的场地、水电费补助,其他资金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用于专家报酬、资料费、误工补贴等。

五是微小型企业创业培训资金分配方式按照培训项目的政策规定执行。

六是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由部门牵头开展的单项培训,按照该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是中职教育的资金分配按照中职教育的具体政策执行。

培训资金拨付程序及资金渠道:一是上级安排的专项培训经费、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中职教育补助资金,由培训机构(部门)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二是本级安排的培训资金,由培训机构(部门)申请,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审查并签署意见,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于提升培训中培训对象是城镇居民的,培训资金从本级安排的资金中解决);三是职业培训单位组织的非税收入,由职业培训单位申请,县财政按程序拨付,报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备案。

六、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培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既是阶段性的攻坚任务,又是动态发展的长期性工作。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培训对于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助推农户万元增收的重要作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成立县人力资源开发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力资源开发办主任任组长,县扶贫办、教委、城乡建委、农委、畜牧局、民宗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宣传部、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开发办)。县人力资源开发办牵头,会同县人力社保局、扶贫办、农委、教委、城乡建委、民宗委、畜牧局、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职业培训政策,下达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落实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全程监管培训。县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要将职业培训分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人才发展专项规划,抓紧开展对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相关工作。县地税局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工作。县委宣传部要加大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以及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好的做法和显著成效进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县人力社保局、扶贫办、农委、畜牧局、教委、城乡建委、民宗委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对口搞好培训项目的争资立项、统计上报和评估审计工作。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文第8篇

一、工作环节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六个基本工作环节:信息收集建库、编制下达计划、组织培训鉴定、提供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核拨、考核验收。各工作环节均必须通过“*省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二、信息收集建库

信息收集主要包括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的收集评估建库两项内容,这是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基础。

(一)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

这项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统一组织,*年12月底前完成,今后每年下半年完成抽查更新一次。工作步骤:

1.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申报,并组织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发放、回收“外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状况登记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1),指定专人审核、汇总上报;

2.市、县组成劳动保障监察、就业服务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抽样检查,通过查验企业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凭证和与企业农民工座谈了解等方式,核实修正用人单位自报情况;

3.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用工申报和抽样检查情况开展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核发《*省就业失业手册》;

4.将经审核的登记表和就业登记情况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和“*省就业失业管理系统”(两系统可切换操作),建立农民工信息库;

5.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台帐,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技能、培训意愿(培训工种、等级、培训机构选择等)、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变化情况;

6.运用省厅确定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定点企业资料,及时跟踪分析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情况。

(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收集建库。

这项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牵头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参与,定期不定期收集评估培训需求信息。工作步骤:

1.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派发“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反馈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2)并负责回收汇总审核上报,用人单位定期自报,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2.向定点培训机构发放“农民工重点培训工种信息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3),并由其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3.公开征集,动员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广泛收集上报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

4.将培训需求信息表录入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

5.评估归类,对培训需求信息进行归类,评估确定每期重点资助培训鉴定的工种和用人单位。

三、编制下达计划

这项工作由各级‘百万工程’与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步骤:

(一)各市领导小组根据省的总体计划要求,综合评估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订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规划(*2010年),于*年8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编报年度计划,每年2月底前各市将当年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下达计划任务,省厅会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全省农民工培训任务,各市于4月底前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和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及定点培训机构;

(四)各市县每季度要根据收集的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制季度分期培训的实施计划,确定每期重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承担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编发培训目录(包括培训工种、等级要求、承担机构和用人单位等);

(五)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各市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培训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六)各市县要留存上述分期实施计划和评估报告供省检查。

四、组织培训鉴定

这项工作由各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参与实施。工作步骤:

(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1.由各市根据省厅《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响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和申请办法。

2.各县区接受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考察复审、认定公示、发认定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认定结果录入“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市按省规定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挡案,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记录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和监管情况,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培训实施。

1.确定培训方式。有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选择自主培训、校企合作培训或委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如与定点培训机构合作要共同制定),明确推荐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培训工种、培训目标、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课时安排、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和个人负担费用等,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培训的定点机构出具同意培训函;

3.用人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

4.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承担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缴交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和培训工种,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推荐;

5.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和同意培训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报名参加培训。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农民工重复参加同一技能等级培训;对已安排培训的农民工不报到的,两年内不得再安排其参加培训。

(三)培训管理和监督。

1.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培训鉴定就业工作台帐,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详细地登记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2.加强学员考勤登记,对缺勤l/3培训课时以上的,给予除名,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补助培训(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每期开班的第一课,农民工培训办要派出工作人员讲授《*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并检查开班情况;

4.培训验收。每期培训班结业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向农民工培训办上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不少于全年培训班次30%的比例抽查现场验收,填写“农民工技能提升资助培训验收表”收表,并将考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年培训后农民工考取证书比率低于90%、缺勤课时超过所有学员应出勤总课时10%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鉴定发证。

1.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学员申报技能鉴定,备齐申报材料报技能鉴定机构;

2.开展初级职业技能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将材料报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中级及以上的,将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省定点培训机构的技能鉴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报批;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时间,鉴定时间一般应在结考试后15天内;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考核后,为通过鉴定的农民工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定点培训机构,并将鉴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五)续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推荐农民工参加培训前,应与该农民工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就业协议(可与拟接收的同一班次的农民工集体签约),明确农民工参加培训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2.农民工参加培训并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所在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应按已签的培训就业协议在1个月内与其变更并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为接收的农民工办理就业登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跟踪督办。

五、提供就业服务

从*年起,全省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参与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步骤:

(一)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或指定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

(二)求职登记的农民工按要求填写求职登记表(全省统一样式,见附件4),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三)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提供指导,开具推荐介绍信(一式三联,农民工、招聘单位和服务机构各存一联),招聘单位见工后,填写同意或不同意接收的回执,由农民工个人交服务机构留存,对未按规定交回回执的,应说明理由并经服务机构核实后,确定是否再提供推荐服务;

(四)就业服务机构定期举办招聘会或开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的,应向农民工发放入场卷,由农民工在入场卷上填写个人简况,凭票入场求职,服务机构留存入场卷;

(五)加快推进输出、输入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接和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工组织培训就业比例;

(六)社会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全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先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免费服务计划,经批准后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免费服务承诺,按计划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六、补贴资金申请核拨

这项工作按《*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具体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组织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会财政部门核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编制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资金预算方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考核验收

这项工作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组织,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步骤:

(一)建立培训质量验收考核体系。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考核指标包括:1.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情况;2.地方财政按省下达任务安排预算资金情况;3.培训效果指标: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4.职业介绍指标:农民工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30%;5.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情况。

(二)考核验收。

1.日常考核: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省农民工培训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查阅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正,受指正的市在7天内回复意见并整改;

2.每年3月份,省厅农民工培训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验收,之前各市组织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3.省可根据情况随时组织实地检查;

4.省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各市要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上季度情况。

(三)奖惩办法。

1.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按年初省下达的计划划拨省补贴资金;超额完成任务且工作效果好的,适当增加当年和下年度省补贴培训指标;工作突出的,给予全省通报表扬(抄送同级政府)。

2.对考核验收未完成省下达任务,或未达到培训、鉴定、职业介绍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减当年补助资金,同时减少下年度省补贴指标安排;并在全省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