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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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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论文范文第1篇

(一)目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要求企业加强法律建设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可能面临7大类法律风险:一是因为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签的合约不执行,违约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因为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在这个整合过程中怎么样搞好尽职调查,怎么样处理好相关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弄不好就很容易留下后遗症。三是在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这方面我们遇到的情况也比较多,这些法律风险也要特别关注。四是有些国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带来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这个不仅在国内,在国外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的劳动合同方面的风险。怎么样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应该讲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我们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有一些情况,合同双方都还比较信任,但是一到危机了,都担心对方挺不过而提前倒下,使自己的债权落空,所以又重新按照相关程序来追讨债务,而这也可能引起新的风险。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如何防范好危机中凸显的这些法律风险,既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更是对企业下一步发展,乃至生死存亡的一次重大考验。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要求。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要求加强法律建设

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是包括外因和内因在内的多种因素组合的结果,但大多数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企业的法律建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软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防控法律风险的紧迫性,基础法律建设投入明显不足。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普华永道(全球公司法律部门调查)、《CorporateLegalTimes》及《全球律师》等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费用的平均投入为企业收入的1%,美国微软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更是达到其收入的1.5%,其投入费用数额是惊人的。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平均分值为42分,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应为企业收入的0.42%,但实际上我国企业的投入仅为0.02%,仅为美国企业平均值的1/50。这说明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将非常迅速,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该风险变化的认识却相对滞后,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薄弱。表现为企业在一些重大投资、经营、管理决策中缺乏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有的甚至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更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有的企业虽设有法务部门,但其作用的发挥仍停留在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事件后的事后救济上,起的是救火队的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只起个摆设作用。在欧美国家,成熟的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公司的首席法务官(CLO)是企业核心高管,一般由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任,首席法务官列席董事会参与企业的所有重大决策,其在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和反思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过程,改革的市场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肯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企业与员工之间,一些具体的改革行为引起的争议很多、纠纷很多,以至于多年之后一些后遗症还难以完全消除。这种情况就给我们一种提示:企业改革发展,必须依法行事,用法保证。国企的改革,在转变经济主体性质的同时,还要完成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从计划经济的行政框架到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转变。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企改革、规范推进国企改制的现实需要,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战略措施。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加强,我国早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融合,我们的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的企业不仅需要在产品、科技、市场营销、成本效益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内外大公司的差距,而且还需要尽快完善企业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尽快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机制还不健全,在适应市场竞争、应对入世挑战中处于劣势并可能因此付出高昂代价。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抓紧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努力提升运用法律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灵活运用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手段及武器,努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并巩固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学会并善于运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发展自己。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的对策思考

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法制经济,法律制度是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和竞争公平的主要手段。当前,在市场竞争中,领导干部必须遵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办事。作为公司,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来完成,在合同的订立上,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使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有些招标书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即使投标人承诺认可,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仍会埋下隐患。作为管理层的领导干部,只有研究市场,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把尊重法律、严格执行法律作为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并组织带领企业职工学法、用法,在企业内部形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良好氛围,真正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利益。

(一)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树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念

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认识到,在企业管理中除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承担起各种决策和行为的法律责任。企业的活动,均是由领导干部决策进行的,领导干部享有决策权和行使权,同时,也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清楚权利和责任的对等关系,才能逐渐形成与依法治企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才能主动地关注市场法律环境的变化,研究法律适用对本企业产生的影响。只有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认真总结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的经验,提高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从而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其执行力,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使企业依法取得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维护权利。在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法律法规越来越细化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依法作为,才能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一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及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学习。领导干部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必须系统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要全面熟悉,而且要做到专业精通。二是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整体法律素质。作为国有企业,在谋求发展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面对的内外部法律事务相对较多而且复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面对市场发展和企业需要,建设自己的专业队伍,从而带动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以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为导向

在市场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和转型发展的复杂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比如,在海外投资时,必须对国际法以及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掌握,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法律盲区而受到不应该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合作人钻法律空子,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国内其他省份进行经营发展时,也存在同样的法律问题。这就迫切需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需要为导向,在加快市场开发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规避各种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权益,关系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只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才能从根本上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运营质量。建立风险内控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适应市场发展的法律要求,从更高层面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为实现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夯实基础。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有效保证企业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现实中,有的企业因劳动纠纷发生仲裁、诉讼,企业败诉的居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不健全;有的企业对于合同的订立、权限、执行、监督、补充等没有完善的管理规定,一旦发生问题,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都是因为企业建章建制不全或者不完善而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加强企业法律建设,要真正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必须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五)积极营造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氛围

企业法论文范文第2篇

首先,与公司法相比,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即是传统意义上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以它不是公司,公司是公司法调整的对象。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这大概是“一元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的当然依据吧?诚然,既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抽象地说,一元钱、一分钱也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事。试想,谁愿意与一个注册资本只有一元钱的企业做生意呢!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则以企业资产清偿;资不抵债时,以个人家庭财产清偿。这就意味着可能有人为此“家破人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的社会意义,绝不仅仅是多几个企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又多了一部市场主体法的问题。

首先,它的实施进一步完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

其次,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中国已经从传统的卖方经济转为买方经济。虽然近几年实行了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扩大出口退税力度、住房货币化、高教扩招等一系列积极的货币、财税和社会改革政策,但居民储蓄仍居高不下。如何调动民间投资,成为全国上下关心的大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为民间资金的利用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把闲散的民间资金和居民储蓄存款引导到投资领域,以投资拉动需求。

再次,放宽市场准入,弘扬创业精神。传统的工商登记原则是“严进宽出”,注册一个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至少需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 1000万元,进入市场的门槛高高垒起。其弊端在于:第一,不符合投资资本的逻辑。资本为什么要进入市场?是为了把货币变为资本,且达到增值的目的。如果你已经有了许多的财富,你还有进入市场的积极性吗?第二,不符合知识经济的特性。如果说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工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资本,那么知识经济的经济基础就是知识。知识分子除了知识(科技成果),一无所有。按照传统的市场准入原则,这种人是很难进入市场的。如此,在中国,怎么发展知识经济。据报道,美国个人独资企业占全美企业总量的 70%,这大概是美国人富于创业精神的法理显现吧。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弘扬的就是个人的创业精神。抽象地说,只要你有创业的激情与愿望,有知识与技能,你就可以开办企业。没有钱?没关系,到市场赚钱去!

企业法论文范文第3篇

严格执行决策管理制度,坚持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重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等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议事规则,严肃决策程序;要求法律部门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建议,防范法律风险。通过对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大大提高了决策质量,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法制化管理框架。结合“三集五大”体系运行后新的机构和岗位变化,组织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甄别,对调整后各部门职责与规章制度进行逐一比对、完善,编制完成《招远市供电公司部门职责与相应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和《招远市供电公司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制度体系对各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职责范围、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考核办法等都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建成了覆盖全面、职责清晰、合法规范、横向协同、纵向贯通、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确保了管理各个流程100%对接。深入推进“依法治企”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法律事务协调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全面巩固和提升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理念和法律意识。公司在落实全员普法学习的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体学习活动,对企业员工实施法律法规宣讲教育,系统地讲授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基础法律和法规,同时辅助以传授法律实践经验和讲解典型案例,使法律知识在企业整体范围内得到全面普及。紧紧围绕国家电网品牌建设和企业中心工作的开展,持续改进与创新宣传工作方式,以电视传播为媒介,以社会公益广告为载体,以动漫为表现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电力法律法规和优质服务举措,切实提高了电力客户的安全用电及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为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法律风险事中控制

近年来,招远市供电公司通过严把合同管理的每道环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管理漏洞的出现,极大地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管理实行“六统一”(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分类、统一文本、统一平台),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合同必须根据其内容涉及的业务范围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时应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要向上级部门备案。为了规范与促进合同管理工作,防范风险,公司要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以及其他部门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开展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采用了“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作为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平台,除了《供用电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所有合同都要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上流转。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法律保障机制。法律人员深度参与招标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并在招标活动中发挥决策参谋、服务保障和风险防范的职能。

三、法律风险事后控制

企业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事组织法;商事行为法;商事通则

一、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的现状

1.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我国商事组织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和其他企业法律制度。表现为具体的单行法规为:《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2.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我国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包含以下方面: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和其他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与之相对应的商事单行法规有:《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信托法》、《担保法》和《合同法》。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疑也是对我国商事法律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需求。然,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二、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

1.立法分散,缺乏“形式商法”。首先,虽然我国现行的商事单行法可以分为商事组织法与商事行为法,但各单行法之间处于分散的状态,缺乏协调性。

其次,每个单行法调整的是商法中某个具体领域的商事关系,至于商主体、商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商主体与商行为所具有的一般性特点都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定。

自清末变律以来,我国只是颁布了一个未及实施的《大清商律草案》,从未制定过一部商法典或类似的立法文件。这并不意味着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法相较民法而言是特殊法,然,相较具体的商事单行法而言为一般法。商事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商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商法的价值目标也有异于民法的价值目标。商法应该效仿《民法通则》,制定一部总则性的商事规定,对现存的商事单行法规起统率作用,也对商法的一般性问题予以规定。

2.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混乱。商事组织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行民法规定与商法规定的重要区别之一。商事登记法在商事组织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系统的《商事登记法》,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与规章。其中既有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立法,也有关于企业法人的登记立法;既对登记中出现的专项问题予以规定,又根据不同企业形式予以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相互之间并没有协调性,整体处于混乱的状态,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现象。

三、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1.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我国学者对商法的立法模式早就进行了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定论,而是以多种学说告终。这些学说分为:一,主张制定商法典,实行民商分离,以徐学鹿教授为代表;二,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民法学者或部分商事部门法学者主张民商合一;三,超越民商分离与民商合一,主张制定《商事通则》,以江平、王保树教授为代表。主张民商分离,在民法典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的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反对。因为我国已经有了多部商事单行法规,如果另外单独制定一部商事法典含括所有的商事法律制度,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及法典编纂的可行性角度来说,可能性不大,而且也没有那个必要。主张民商合一的观点抹煞了商法与民法调整对象的区别,由于商事关系的特殊性致使再宏大的民法典都不可能对商事法包容无遗。

基于我国商事立法分散的现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是最明智的选择。它既尊重我国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的规定,对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又针对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所具有的营利性特征予以规定;在弥补商事法律制度空白的同时,对现有的商事单行法规起到统率作用。

2.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前置审批程序因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泛滥;对商事登记的具体规定立法层次不高,多为行政法规与规章,且相互之间存在重复、冲突的现象,并没有形成一个协调的体系。

在市场经济目标已经厘定,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的今天,现存商事登记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化改革方向之间的冲突愈发明显,并已沦为经济发展的桎梏。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规范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已经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针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一部《商事登记法》。同时,我国制定的该部《商事登记法》应采用系统化的立法体例,摒弃过去单纯以所有制的性质、投资主体的国籍、企业规模、地域等为标准,对商事登记的要求、内容、程序作出分门别类规定的作法,改用统一的标准规定商事登记制度所调整的范围。

参考文献:

[1]王保树.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国人大,1999年第10期.

[2]司粲.商事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3]折喜芳.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河北法学,2005年,第2期.

[4]郑曙光.论“商法通则”创制的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

企业法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 为满足电力企业的发展的不同需求,其法律风险的预防工作越来越重要,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社会市场竞争中,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实施成本竞争手段下产生的。尽管我国电力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取得很大进步并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在实际情况中,还是存在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方向和对策两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论文关键词 电力企业 法律风险 预防

法律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也是企业能够发展壮大的关键。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无不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行为,所以也带来了各种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中客观存在的,能够导致电力企业费用损害等,所以法律风险实际上存在于电力企业的风险防范领域和法律事务领域,是电力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其他或者经济损失的风险。

一、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内容

(一)保护电力设施

电力企业不管在电力设备建设过程中,还是在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纠纷问题。比如审批环节和环保部门的审批工作环节都比较复杂,组要对电力设备产生的各种污染项目进行逐项审核。我们都知道在电网建设或维护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电磁污染,目前我国对电磁污染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所以就造成了电网建设过程的拖延。由于电网建设不同于其他住房占地或者商业用地,所以在征地面积和补偿方面的计算项目比较复杂,不同区域上的征地损失相差会比较大。违章建筑是电力设施建设过程总最大的障碍物,电力设备通常不会选择建立在新建建筑中,但是老街坊中杆线建设又不方便,难度较大。还有一些建筑是私自建造的,居民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宽加高建筑面积,也不利于赔偿核算。

(二)管理经济活动

电力企业对外进行一些列经济活动时,签订完善的合同是经济活动的有效保障,但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的经济活动中,由于个别负责人在活动中没有依靠相关法律,所以合同的签订存在的很多问题造成电力企业不必要的额外支出。较低的利用法律维权意识,给电力企业带来很多经济损失,严重制约电力企业的发展。电力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合同签订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因为电力企业合同签订环节不完整,所以施工合同和承包租赁等合同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三)触电事故

电力企业风险问题上人们首先会想到其造成的出点事故,触电事故在所有的电力企业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但近几年其事故发生率只增不减,企业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这给企业的工作环境和企业形象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触电事故只能在事前加以预防,但其预防措施对于经济活动或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来说都是比较困难的。触电事故预防方面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事故一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后果不可挽回。我国目前法律条文在触电损失方面规定,设备出现故障造成的触电损失,产权人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使得电力企业在触电损失方面预防工作开展缓慢,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

(四)人员管理

目前我国电力企业日常工作中没有引进先进的自动化和智能化设备,很多工作还是需要聘用人员来进行建设和维护。虽然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电力企业在人员选用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还是存在一些劳动合同签订或劳动制度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企业在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将明确说明和写明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合同签订形式也应该合理化,应保障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在合同条款上,应明确保险条款,并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对保险种类进行合理配置。对已经入职的职工加强日常管理,对临时工或者新员工要进行重点培训,员工必须严格规范作业,并且企业应注重安全宣传工作,保证所有员工都能将安全作业放在第一位。

二、电力企业法律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现代电力企业应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企业内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法律知识,能够提高社会公民的安全用电、合理用电意识,自觉避免风险发生。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偷电、违反合同用电等情况发生时,电力企业应和国家普法部门一齐开展案例宣传,严厉打击犯罪,维护企业的法律利益。在进行宣传过程中,应积极鼓励学校、社区居委会、司法机关等参与其中,实现综合治理。

上述是对企业外部进行的法律宣传工作,企业内部法制宣传教育是为了促进企业法治化管理,使得电力企业员工能够依法经营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应定期对电力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并结合电力企业案例组织法治讲座,在对人员进行岗位和技能培训时,将所涉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纳入到培训计划和日常的业务学习计划中,要求员工在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企业领导者也应具有较强的法律风险意识,否则这些潜在的风险将变成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因此,企业管理这也应学习法律知识来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

当然,电力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离不开一支优秀的法律风险防范推广队伍,法律风险防范推广队伍是电力企业引导的具有不可替代性的主力军。加强法律风险推广队伍的建设,能够做到真正有效和快速的强化电力企业法律风险推广人员的责任意识,将其工作认真落实到基层中。电力企业应建立法律风险防范部门,任用高素质的防范人员和管理人才,来从事相关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二)完善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企业应积极推动电力法律和法规的完善进度,消除电力法体系内部的相互矛盾,电力行业立法为人大立法,保证其权威性。电力企业应推动落实政企分开的电力行业法律、法规,我国现阶段很多电力行业对电力行业民事、行政两种性质的管理并不明确,电力管理很难在有序的法律框架下有效进行工作。还应专门完善触电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相同案件不同的处理结果,在判决结果上具有很大差异。也许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触电事故的宣判结果一般倾向于电力企业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违背了法律的科学严谨性。所以应完善电力方面触电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明确事故人员责任和电力企业责任,这是电力企业法律防范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需要。

企业内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时首先应遵循全方位原则,法律风险存在与电力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全方位管理过程中,应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渗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细节中,并运用综合法律风险防范手段筑起一道坚固的法律风险长城。规范化运作原则中要求各电力行业应通过本企业规章制度来规范各部门、各岗位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角色,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应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色,根据国家电力法律的不断完善而进行更新。所以,电力企业内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不断进行动态更新,并定期进行评估,完善更新机制。

(三)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

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形势下,电力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建设,是解决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现阶段我国很多电力企业对合同管理只是例行公事,并没有充分发挥合同的效力,不能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以合同为有效证明的需要,所以,合同管理工作是否有效进行关系着电力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建立健全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委派专人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电力企业内合同管理水平,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电力企业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出合同规管制度、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合同管理工作,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逐渐趋于规范化,规范和监督电力企业的合同签约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减少合同漏洞,能够极大地降低电力企业法律风险。

(四)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电力法律方面专业知识,能够为电力企业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包括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电力企业聘用并在相关注册机关注册后专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和企业聘用的社会律师。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具有很强的特殊性,所以需要既懂得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又熟悉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的人才。电力企业在实施这一制度中,应注重自身职工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共同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二者相互联系但工作内容又不相同。电力企业在实行法律顾问机制中,企业应注重培养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思想积极健康的企业法律人才,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整体水平。

企业法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合同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 控制

企业法律风险伴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一个企业只要保持运营,法律风险就难以避免。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企业法律工作的实质就是控制和解决法律风险,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不仅仅是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而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的目标,因为它贯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并且随着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企业业务范围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具有整体性和持续性,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具有不同的特征,采取单一的办法势必降低风险控制的效率,因而要考虑不同部门的特点,业务性质,人员素质等,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并且不断进行调整完善,才能使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切合企业自身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加强合同管理是使企业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一条必然途径。

一、合同管理中业务单位的前期法律审查与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审核相结合是企业法律风险事前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对合同签约主体资质进行识别性审查,做到法律风险的事前控制

对签约相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是为了排除不适格的交易主体,确保合同合法和避免产生法律风险,也是确保合同有效履行的第一道防线。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各市场主体的动态变化极为频繁,特别是目前的内外经济环境,国际市场持续的低迷,必然会使很多公司的履约能力受到影响甚至引起变化。所以对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并及时跟踪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主办合同的管理人员认真开展签约单位的资质调查,及时掌握交易客户的现状,做好建档及动态维护,严把合同资信审查关。确认对方单位有相应的履约资质和履约能力后,再与其签订合同,对资质档案要及时更新维护,否则无法从源头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对、签约主体资质审查,以识别合同订立的合法合规性、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做到法律风险的事前控制。

(二)采用格式文本,加强条款的审查力度,可以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书面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准确的理解合同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争执,便于管理。同时也为将来万一发生纠纷时提供了原始的文字证据,为及时解决提供方便。企业的合同主办部门在订立书面合同时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格式合同文本,因为此类合同示范文本是经过专业法律人员和有关部门业务骨干集中集体智慧偏订而成,其内容严谨、完备,不仅防范合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也大大减轻了企业法务人员审查合同的繁重度。为此,企业一方面要扩大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使用范围,另外一方面企业专业法务人员也要指导业务人员正确使用,严格各选填项的填写,对个别内容确需修改的,须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完成双方确认,避免留下纷争。使用非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由专职法务人员审核。努力实现法律工作从服务型向管理型,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的根本转变。

二、合同管理有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

搞好合同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和问题,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应该发生纠纷和损失,从而做到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签订的合同往往数量巨大、类别多样,那么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合同履行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较大。要做好这一项工作,必须做到以下的几点:

首先,要求合同承办人员切实负责,积极主动地督促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求对方按时按质量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如果合同履行中发生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主动和对方协商解决,并依法及时采取补救和应对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些合同承办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往往会疏忽往来单据的确认,如对方的专项委托授权书的确认、货物出厂票上对方单位的签字确认。这些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会出现履行义务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从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因此,我们一贯强调合同管理和承办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一丝不苟,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己任,牢牢记住自己的责任。

其次,企业的法务人员要定期检查各主办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合同主办部门按合同规定履行各项义务的同时为公司取得各项利益。目前,比较常见的督促手段主要有:定期的合同管理专项检查、不定期的督促检查、主办单位合同履行终结表的报送及台帐的管理,这些手段的运用能够让企业法务人员了解到整个企业经济合同履行的大体状况。

再次,完善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制约机制。各部门之间要密切的配合,互相制约,做到联系制度完备,传递手续齐全,及时的反馈信息,而不能搞“本位主义”、“官僚主义”,如销售部门要及时反馈信息,把合同的订立情况与发货情况向财务部门通报,财务部门发现合同履行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相关管理者报告。

三、及时履行合同管理的闭环手续,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后控制

合同的关闭,就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企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没有特殊情况,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验收,及时关闭合同,在关闭合同时,要求主办方要对相对人资质及合同中的关健要素再次认真审查。合同的闭环管理在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阶段,但它在企业法律风险事后控制中确又是非常之重要,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关闭管理与企业内部财务监管制度相衔接,突出了风险控制点的管控措施。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出血点可能会逐渐放大,最终伤害到整个企业正常运营。

2.合同关闭管理是法律风险事后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在付款审查的视角不同,前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关注结算时的法律风险,排除合同关闭的隐患;而后者更关心量、价的变化以及书面形式真实性。以前,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合法关闭,合同管理部门均不得而知,法律风险难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后,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与合同签订前会签互相呼应,把住了“入口关”与“出口关”,堵住了“出血点”。另一方面,风险不仅来自对方,也要确保我方不违约,例如付款要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否则会招致对方的索赔。特别是我方较为强势的情况下很容易忽视合同条款而自行其事,这为今后可能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3.合同关闭管理不仅是一个履行程序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制宣贯的过程。企业法务人员的强力介入,在合同关闭前法律审查中揭示出一些问题,说明了“一个条款完备的合同要强于事后补救”的道理。同时也有助于改变一些企业员工中头脑中固有东西,从而认真对待合同关闭前的法律审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流失。

4.对合同关闭前法律审查的不断研究,可以反过来促进企业更加注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对个案的总结梳理与提炼,可以将经验教训化作最佳实践,指导未来的各项合同业务。同时,通过研究对方单位在合同关闭时的行为,促使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拾遗补缺,更好地运用合同化解法律风险。而且通过合同关闭的管理与后评估可以及时对企业工作流程、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总结好的经验,保证今后法律风险识别的准确性,能更好的完成法律风险的事后控制。

四、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巩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光靠法务人员是无法完成的,它需要企业的全体员工共同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并建立起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包括企业管理层和各管理风险点岗位在内的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事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精通本部门业务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合同履行和合同管理。企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主办方业务的特点,总结以住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有针对性的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其专业化水平,从而巩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只有使人员配置适应工作性质要求,才能使得工作职责得到充分的履行,从而保证合同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真正发挥它的法律风险防控作用。

五、注重合同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完善法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企业法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 中小企业 法律风险

一、企业法律风险内涵与类型

探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首先需要明确企业法律风险的含义。一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未遵守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未尽法定义务或未用法定权利,而使企业遭受不利法律后果或商业损失的可能,强调企业行为的不合法性。

从风险的内涵来看,这一认识不够准确。管理学上认为,风险指的是未来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就是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产生的距离。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指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或对法律理解的不确定性或企业能力的局限导致其经营行为与法律规范相抵触,而引起的企业的经营损失,强调的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企业利益的损害。从此定义可以看出企业的法律风险与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同一个范畴,对于确定的合法行为当然不存在法律风险,对于确定的违法行为,因未来结果的确定性也不属于企业法律风险。

为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有必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不同方面予以分类。按照法律风险因素形成可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因外部原因而形成于企业外部的法律风险,如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和修订、市场竞争对手的诉讼行为等。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内部风险因素而形成于企业内部的风险,如企业员工不尽职、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等。从企业可控程度可分为可控风险和不可控风险。可控风险指的是主要或全部基于企业内部因素的风险,企业通过自身努力采取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降低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如由于合同签订不完善而形成的风险。而不可控风险指主要基于企业外部因素特别是宏观政策变动而形成的风险,企业没有能力改变,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从风险发生的不确定程度可分为概率风险和无概率风险。概率风险指的是虽然未来结果不确定,但其不确定程度可以通过历史统计分析出来,可以予以定量描述,反之则为无概率风险。对于概率风险可以根据其概率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而无概率风险则很难预先采取定量化应对措施。按发生领域可分为交易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指企业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时可能产生的风险,这一类风险不确定性程度和可控程度相对较高,风险责任人难以明确。管理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内部管理中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不确定程度和不可控程度相对较低,容易确定风险责任人。

虽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上述类型的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均存在,但是企业的经营特点各不相同,其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的类型和采取的防范与应对措施也各不相同。

二、中小企业经营特点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有着重要作用,其也曾有过辉煌历史。但是,从20世纪初开始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总体来说可用“艰难”二字形容,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更是如此。从外部来说,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税收负担重、招工难、生产成本高等不利因素,从内部来说存在人才缺乏、管理落后、技术创新能力差、设备技术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等局限。在这一内外不利环境下,中下企业经营具体来说,表现出如下主要特点:

(一)数量多、规模小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约有4600 万户(含个体工商户),但其产值只占我国总产值的58%。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11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约为3756万户,除掉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为1844万户,以2011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471564亿元的58%计算,则平均每一中小微企业产值约为148万元。

(二)成本高、利润低

在人均资产方面中小企业远低于大型企业,在生产技术、生产设备方面远落后于大型企业,从业人员的技术知识水平远低于大型企业,实际上中下企业主要的资源为人力资本,而且依赖的主要是低端人力资本。这样一方面因缺乏可抵押资产,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其发展所需的资金,融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主要建立在廉价的人力资本上,随着工资水平提高,中小企业的利润逐年走低,经营出现困难。

(三)经营灵活,抗风险能力差

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过多的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在经济形势趋好时,能够迅速抓住市场机会,赢得竞争制高点,经济形势恶化时也能最先捕捉到市场危险信号,先人一步撤出。但是因为其规模小、资产少、技术水平低,在竞争时缺乏后劲,缺乏实力,经济繁荣时虽然获利较早但难以持久,经济衰退时则首当其冲,最先倒下的、倒下最多的往往是中小企业。

由于上述经营特点,使得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具有如下特点:风险的发生具有可能性,风险后果具有不利性, 风险成因具有复杂性,风险的发生具有可控性,风险多为内部风险和无概率风险。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一方面应遵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般原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必须基于中小企业经营特点和法律风险等特点采取相应对策。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从世界范围看各类企业都在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应对水平,但是,不同类型的企业,其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不同,防范的具体要求也不同。中小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策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将法律风险防范费用当作企业经营的正常开支

美国企业一般将企业总收入的1%的作为平均法律风险费用,我国企业在编制经费预算时将法律风险费用作为经常性开支很少,即便有其比例也很低,资料表明在我国法律风险费用实际上只占企业总收入的0.02%,中小企业情况更加严重。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利润率较低,资金紧张,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普遍对法律信心不足,将法律风险的规避寄希望于与政府官员建立私人关系。这导致中小企业管理者不愿意在法律事务上投入资金,甚至连企业业务合规性都不愿做,就更谈不上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费用了。但是,作为企业管理者必须认识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企业的外部环境正在变化,一旦风险发生,能够发挥作用的只有法律。因此,中小企业应当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将企业的法律事务开支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支,在做预算时即应将其纳入到成本当中予以考虑。

(二)建立以预防和预警为主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一般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处理和风险预警五个部分,其中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方案为风险预防阶段,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外部法律顾问的活动一般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毫无疑问,中小企业也应该建立自己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但由于中小企业实力较弱,难以承受法律诉讼带来的损害,因此中小企业应将重点放在预防和预警上。首先,企业内部法务人员或外部法律顾问应当参与到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一是因为如果不了解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就不可能真正对企业的法律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二是,企业的法律风险可能来自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GE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其次在识别和评估企业法律风险时应该按可控程度、发生概率将其分类,设计不同的应对方案。最后,应当跟踪公司业务的进展情况,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并拟定应对措施。

(三)以兼职法务人员为主防范内部风险

就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法律风险特点而言,处理公司内部法律风险时以公司内部专职法务人员为主对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最优选择。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均为专职律师,时间精力有限不可能常驻公司,只有公司有重大法律事务才会参与进来。如果聘请一般律师,应对重大法律事务会捉襟见肘,而应对一般法律事务又缺乏时间,对企业也不太熟悉。如果聘请精英律师则要价不菲,中小企业无法承受。这一问题上中小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内部专职法务岗位。目前,高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在市场上供过于求,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公布的研究报告,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三年排在倒数十位,这为公司设立专职法务人员提供良好机会,公司可以较少的代价招聘到法律专业人士。

(四)借助协会建立合作机制,防范外部风险

企业法论文范文第8篇

产权资本运营的意义

(1)产权资本运营是进行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方式和手段。企业的主要目标是使资本不断增值,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当企业的目标受到市场、资金、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制约,所有者无法获得预期的利益,反而要承担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时,企业所有者就会将企业的产权出售,获取另一种产权形式——货币产权,以重新选择投资方向,满足获利动机。产权资本运营应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资源重组方式和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大财团公司经常进行企业产权的交易,以追求更高的效益。企业的产权交易,促进了企业的新陈代谢,使企业充满了生机和竞争活力。

(2)产权资本运营可以实现企业的资本运营战略。企业的资本运营战略是在企业对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分析的基础上,为实现企业的资本运营目标而做出的长远的谋划。企业的产权资本运营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必须以企业的战略作指导。

(3)产权资本运营可以增强企业实力。企业通过产权资本运营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的实力。企业通过控制股权,可以使分散的资金聚合,使生产形成规模,实现规模经济;通过产权资本运营还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科学技术上的优势,有效地占领市场。

(4)通过对闲置资产的产权转让,可以盘活闲置资产,使凝固的资产向市场流动,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有助于压缩长线产品,使资金流向短线产品,提高资本运营效率。

(5)产权资本运营可以打破行业进入壁垒,实现部门和行业转移。企业要实现跨部门、跨行业投资或要素转移,首先要打破进入壁垒,如规模、资金、技术等壁垒。与直接投资和转产相比,通过产权交易方式突破进入壁垒更为迅速和有效。

产权资本运营的主要形式

产权资本运营的基本方式是产权交易,即在不同法定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体系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的全部或部分的转移,以完成资本转移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从我国目前企业产权交易的内容看,产权资本运营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产权转让按照交易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企业产权整体交易、企业产权分割交易和企业产权分期交易。

1.企业产权整体交易

企业产权整体交易是指企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生产要素整体流动,产权价格一次性付费的企业产权交易形式。企业产权整体交易的主要形式有兼并、合并、拍卖等。

2.企业产权分割交易

企业产权分割交易,是指把企业产权分割为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分别进行交易,从而实现产权转移的一种产权交易形式。其特点是:

(1)企业产权的分割性。产权的分割不是指产权实体的分割,而是产权权能的分割;

(2)企业产权的分离性。以企业财产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前提,并且,企业产权的各种权能能够单独转移;

(3)企业产权分割交易的主要形式有参股和控股等。

3.企业产权分期交易

企业产权分期交易,是指企业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有偿转让的一种产权交易形式。其特点是:

(1)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是分离的,承包者和承租者获得的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权,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则在发包者和出租者手中;

(2)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权是分期转让,而非一次性转让,转让的期限有交易双方签约决定;

(3)企业经营权的交易采用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产权分期交易的主要形式有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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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资本运营是什么

3.资本运营的目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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