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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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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论文范文第1篇

(一)解释我国教育法学领域现实法律问题的需要

教育法学理论来解释法律教育现实还有待改进。比较1985和2009中国统计年鉴,对教育招生,我们看到,小学教育入学率增加了一倍,高中毛入学率提高了百分之69.2,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增加了百分之20.2,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教育权力。在提供教育更多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快速发展,而且是教育领域,无论是从社会冲突和矛盾交织在一起,集中突出。

例如:各种主体进入教育领域后,说明如何合法;在纵向隶属型转向纵向和横向的会员制的肯定的法律关系类型并存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如何定位政府,社会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和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管理教育的背景下如何定义教育受教育权的侵权行为,侵权救济。宪法司法第一案——齐玉苓案诉讼在教育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最高法院最终作为宪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受教育权的侵权方式的司法解释,因为它提供了法律依据。现有的教育法律的解释力不足,教育法的研究工作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二)改善我们的教育系统需要

法律理论教育法学理论需要进一步改进。1991年,在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教育立法实践法学教育的第一场,采用理论和问题”。论文全面回顾了自19世纪80年代,由于教育法的实践和研究成果,重点对教育法的概念如教育法律体系的核心学科,教育管理的法律形式,受教育权等,成为重要的理论基础教育法的发展。然而,由于学科教育法中国近年来大量的应用特点和集中教育立法,在各国的教育问题,对策的法律研究,事实的理论研究模型是比较大的,而纯粹的理论探讨教育规律的文章比较少。

随着教育的法律事实,对法律问题的教育的复杂性,这一问题后立即决定的多样性和变异性的特点,教育法学研究的事实形成的基本理论是零散的,缺乏系统。实际发生的,对中国的教育理论思维的逻辑系统的实施,可以提高教育的学科意识的法律研究者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维护相关理论的完整性,内在的关联和逻辑的一致性。

(三)现阶段我国教育法学学科自觉的需要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2篇

-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

一、问题:撤销、确认违法和变更是行政法律责任形式吗?

从一般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的角度看, 法律权利、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三者有机地构成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本体要素,它们是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的重要范畴。以控制行政权力为基本功能的现代行政法亦以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为基本结构,由此构成了“行政权力-公民权利”、“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的基本范畴1.自20世纪90年代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以来,行政法律责任一直是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研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概念。其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或应负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其中包括行政主体的责任、公务员或行政人的责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或许是行政法的控制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使然,也可能是受西方行政法学的影响,中国大陆学者大多将研究重点置于行政主体的责任,一般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意义上的行政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式上,它几乎囊括了所有行政违法、行政不当及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行政行为的确认无效、撤销、变更均是重要的责任形式2.然而,在诸多的域外行政法学著述中以及行政立法中,我们几乎无从发现“行政法律责任”这一称谓,与之比较接近的一个概念是“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它在各国立法及公法学说中则具体化为“政府责任”,“政府侵权责任”、“国王责任”、“联邦责任”等,它的涵义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因其公务活动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3.中国大陆行政法中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涵盖的范围显然比西方行政法要大的多,后者大致相当于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为什么对于 “行政法律责任”这一行政法学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中国法学与西方法学会产生如此重大的分歧呢?在当下中国以西方法制为师、大量移植西方法的法治化图景中,人们很容易从西方法学的“成熟”与“稳健”、以及中国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正处于“蹒跚学步期”的对照中,得出中国行政法学的“幼稚”之名。有人认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行政行为)概念滥觞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尽管在长期的演化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涵义和功能,但其基本理论应与民事法律行为相衔接4,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是一个效力要件是否具备的问题,而民事责任则关系到“强制”与“担保”,两者不可混淆,因此,将撤销和无效看作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是不正确的,这反映了中国大陆行政法学的不成熟或幼稚。就某一具体问题简单地指责中国法学“幼稚”,其合理性是不足的,因为就特定问题所形成的观点而言,思想是很难统一的,也不必统一。吉尔茨说:“法律是地方性知识”4 ,以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一特定场域中的地方性知识为研究对象的中国行政法学难道不会形成其特有的“洞见”吗?

问题在于,在法律学的语境下,我们应当怎样诠释和使用责任这一基本概念?申言之,法律学意义上对基本概念的诠释路径甚至关涉到这样一个宏大的理论问题:法学作为一门规范性质的独立科学,其“自治”或“自主”的根基即本体的研究方法是什么?5

二、方法:民法学、刑法学对责任的诠释及法学研究路径

在法律责任的相关研究中,刑法、民法学者们为人们提供了蔚为大观的理论。大陆法系的刑法(学)自近代责任主义原则确立以来,责任论每被认为是犯罪论的核心,无责任则无刑罚,是以犯罪之认定判断,无法缺少责任,否则不能认定犯罪成立,并予以刑罚6,在这种背景下,大陆法系刑法学对刑事责任的认识趋于一致,即将刑事责任进行二元定义,称为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和特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责任是指可使实施行为的行为者承受刑罚的地位之情形或条件,这与英美法系刑法中将刑事责任定位为犯罪构成是一致的,它实际上是将刑事责任的本质归结于法律关系;特定意义上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的有责性7,它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本质上,它是指法律基于特定的价值标准对实施侵害之行为以及支配该行为之主观心理状态所作的“道义非难”和“社会非难”。因此,特定意义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法律上的价值评价。在民法中,民事责任虽不像刑事责任那般“地位显赫”,但却是债法理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大陆法系民法学的通说认为,责任随债务而发生,二者须臾不可分离8.债是指应为一定给付之义务,而所谓责任则是指强制实现此义务之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之担保9.债与责任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债为当为,责任为强制;债是责任之前题,责任是责之结果。债永远存在,但责任超过诉讼时效则不再存在。债与责任之间的转化,可以侵权行为为例来说明,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债,仍属“当为”性质,但是如果侵权人拒绝履行此债,受害人诉之法院,法院判决并强制侵权人赔偿损害,此即由债转化责任。可见,侵权行为的第一结果是债,对债的违反,进入公力救济,才产生第二结果法律责任10.由此可见,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民法中对法律责任的诠释与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较为相似,必须将其置于法律关系中才能得到较为彻底的解读。11

大陆法系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诠释展示了法学研究中两种不同的路径,是对法律责任“复眼”式的认识。这两种方法界分的哲学前提是新康德主义的所谓“方法二元论”,自从英国哲学家休莫提出事实与价值的二元界分命题从而开创人类认识论的新纪元以后,近代法学出现了二者在学说上被分开的趋势(以休莫、韦伯、凯尔森、拉德布鲁赫等的观点或立场为代表,尤其是新康德主义的所谓“方法二元论”)。在事实与价值被相对严格界分的基础上,法律学的核心研究对象被认为是实证的法规范,法律学的基本任务就是为法律家在法律推理、适用的过程中提供基本的认知模式,因此,法学研究的要义首先在于对基本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的逻辑形式构造进行精确的界定。这是一种价值中立、逻辑中心主义的规范分析路径,它以分析实证法学的逻辑分析、语义分析为核心,成为法律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大陆法系法学对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分析,就运用了这种方法。在这种方法中,法律责任(而非道德上的责任、政治上的责任)的意义须从法律的形式意义上得以说明,因此法律责任的本质在于法律关系,这些相互链接的法律关系必须满足某些逻辑的、社会事实的条件方能成为法律责任的标准范式:1、行为违反了义务,即侵犯了权利;2、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3、对被侵犯权利的救济须有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作用12.这为我们展示了法律责任规范的逻辑形式结构,也奠定了法教义学意义上对责任的认知范式,从而将法律责任从道德责任、社会责任中剥离出来,成为法律学的基本概念。

但是,上述研究路径并没有为我们提供一个关于法律责任规范完整的认识。它只是在事实和逻辑层面上解决了法律责任规范的内在机理,但它无法回答“人们应当基于何种理由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具有价值判断性质的根本问题。因此,为了求得对法律责任规范完整的认识,导入某种价值分析的路径是必要的。大陆法系刑法学在一种价值分析的进路上,展开了对“特定意义的刑事责任”的界定。所谓的“行为的有责任”,是指法律上的价值评价,即基于一定的价值标准对行为(最终针对支配该行为的主观心理)实施的道义和社会的非难或谴责,而对这种评价机制中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即刑事责任理论中“责任的根据”,这是对刑事责任价值本原的认识。当然,这种价值分析并不是哲学意义上追本溯源、形而上式的追问,它必须立基于法规范的限制范围,以寻求价值标准的客观化。于是,刑法学导入“罪责”这一规范机制,从而使抽象的道义性、社会性非难转变为对行为人主观过错(故意、过失)的探究。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中,与“罪责”相对应的概念是“归责”,“归责”实际上也是法律责任规范中价值评价的客观化机制,由此产生的是民法、行政法中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

大陆法系刑法学、民法学在上述两个研究路径上对法律责任规范的诸要素作了精微湛密的分析,从而形成了对法律责任规范较为完整的诠释。这种研究路数是在明确界分法规范的诸要素的基础上,对不同研究方法的有机统合。

从法的现象的角度看,法的构成因素由价值、事实和逻辑组成,分别以这三个因素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囊括了法学所有的流派,并构成了完整的法学方法论。法律所包涵的价值因素是自然法学(或其他价值取向的法理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广义的社会法学则以法律的事实因素为研究对象,它包括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历史法学等学科;法律所包涵的逻辑因素构成分析法学赖以成立的基础。对上述法学三大流派的理解,应从本体论(Ontology)和方法论(Methodology)两个层面着手。从方法论的层面上看,分析实证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以及社会实证分析方法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研究方法。

作为法律方法论的分析法学主张,法律研究应注重从逻辑和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并形成了一套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基础的系统而精密的法律分析方法。它通过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通过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如果没有这一点,法学将不成其为法学,因为作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尽可能地将纷繁芜杂的社会现实概括至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系统中,这是他们的天职,也是法治的要求。萨维尼指出:由一门严格的科学的方法所保障的确定性才能根除任意专断。以分析法学为主要方法的法律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出现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其社会功能在于对专制权力的制衡13.在这个层面上可以说,分析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的本体方法论,它使法律学在知识上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成为可能。

如果说分析法这所注重的是法的形式、逻辑意义,那么价值法学所观注的是法的内在价值或实质价值,它将法学视为一种正义与善之术,认为法学的功能不仅在于揭示实在法的共同原则,而且应当具有批判性,这种批判性就来自于自然法思想中所蕴含的价值标准。价值分析法主张运用形而上学的思考方式和追本溯源式的研究去探求法所有的终极价值,从“应然”的哲理出发以探求法的基本的普通的价值规律,其目的是探求人类对法律的价值观。

社会实证法学将法置于宏观的社会视野中,她所观注的法规范的社会意义,它将法律现象放进社会领域联系地加以研究。因此,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实际上是诸多社会学科、人文学科研究方法的统称,如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的方法。这标志着其他学科对法学的全面渗透,由此而形成的是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多种交叉学科,如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历史法学等。严格地说,它们已经不是规范性质的学科,而是事实性质的学科,它们只是经济学、社会学或历史学的分支,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的分支。但是,正是这些交叉学科的存在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外部动力”,并且深刻地揭示法的社会本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14.

上述三种法学方法论均为法学作出了独特的知识贡献,但它们各自只能就法的部分因素作出解答,因而均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正如博登诲默所言: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第一间房间、凹角、拐角是极为困难的15.在一个较为成熟的法学研究体系中,或许“多元的研究立场”乃至“综合的立场”的存在,正是其成熟的标志。现代法律学在历经了法学史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的激烈的争论后16,逐渐出现了方法上的“超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17的倾向,即:主张法律规范是法律学的本体研究对象,法律学应以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为基础,处理规范所内含或指涉的事实,在对待价值的问题上,不仅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而且主张价值是法规范的有机部分,价值可以客观化为法规范,成为指引、评价行为的标准。 前述大陆法系民法、刑法对法律责任的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种研究方法的统合:一般意义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研究体现了分析法学着重于法律的逻辑要素、逻辑关系的路数,其中将公权力的强制因素视为责任规范的构成要素贯彻了社会实证法学关注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勾连的要旨,而价值分析路径上对特定意义刑事责任诠释则表现了现代法律学处理价值的基本立场。

笔者认为,西方法学与中国法学对法律责任认识的巨大差异在本质上是研究方法的迥异。从总体而言,目前的中国法学对法学方法、法律方法的认识是混沌的18,她还没有自觉地形成方法论意义上的基本研究框架或范式。也就是说,中国的法学研究基本上处于一种“只顾埋头拉车,不管抬头看路”的迷糊状态。在法律责任的研究中,中国大陆学者往往从各自所欲的立场出发阐释论证其观点,由于在方法上缺乏基本的规范,以致于出现了各类五花八门、甚至相互抵牾的观点学说,这是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实际上体现了法学研究中的失范与无序。一门学科(尤其在法律学这样一门号称是规范科学的学科中)研究出发点,首先必须在方法论上取得基本共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观点的差异。学术的发展往往就寄托于这种统一与差异的紧张关系之中。方法论的基本统一为学术交流提供了“比武擂台”,否则,学术争论就可能成为一场无序的“乱仗”或“群殴”。

三、反思:行政法律责任研究中的误区

由于对法学研究方法认识的模糊,中国行政法学在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中,大多采用的是一种缺乏章法的“综合立场”(而非多元研究立场足够成熟,足够深刻基础上的综合)。在国内诸多的研究法律责任的著作的开篇,学者们均借鉴了分析法学的基本方法-语义分析的方法用以剔除法律责任概念在语义上的不确定因素。作为一种学术规范,这似乎已成为不可逾越的教条。但分析法学的方法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坚持。研究者们很快就放弃了谨慎的分析立场,而将法律责任的研究导入了宽泛的社会责任的场域中去。对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也是如此,中国行政法学的主流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均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这实际上是将社会意义上的“角色责任”等同于“法律责任”,英国法学家哈特在他虚构的沉船事件中向我们清楚地阐明了“角色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9.哈特指出,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向别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该组织的目标的实现等义务,总是归于一定的地位或职务,即归于一定角色。无论何时,一个人占据了一个职位,就可以适当地说,他对履行这些义务负有责任,或有责任去做履行这些义务所必须的事情。这种义务就是一个人的角色责任。角色责任既不是法律的责任,也是不是道德的责任,辟如“一个旅店老板使其顾客舒适的责任,一个裁判员控制运动员的责任”。从行政主体“扮演”的社会角色而言,依法行政原则课以行政主体的义务就是其角色责任中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似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就是其角色责任。但是,如果我们就此得出只要行政行为违法就产生法律责任(撤销、无效和变更)的结论,那么,就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泛化(事实上,中国的行政法学已经形成这种局面)。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所涉及的是行政行为效力要件的缺陷,这几种情形实际上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法律行为所意欲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败,如果将其视为法律责任的形式,那么,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也必然产生民事法律责任,从而引起一系列理论规范问题的混乱。这种做法也与将行政法律责任定位为行政主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或“消极性后果”的概念自相矛盾,难道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就一定对行政主体“不利”吗?基于法治的立场,我们可以说撤销或变更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是纠正了行政主体的错误,这无论对于行政主体、相对人或是社会来说都是大有裨益的。一个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件是否具备,这是一个法律逻辑、形式层面的问题,它是“价值无涉”的;而“不利后果”或“消极性后果”则是一种价值评价。将这两者相混同用以阐释行政法律责任,在逻辑上是难以自洽的,研究方法上的混乱与任性毕显无遗。

从严格的规范分析的角度(从法律学所具有的教义性质的角度)言之,行政法律责任仅指行政主体“因其行为被迫向相对人赔偿”的全部要件是否已经具备的问题,行政主体“角色责任”只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或条件之一,它说明了行政主体的“身份”对于法律责任的意义,也就是说“角色责任”是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要件之一(按照哈特的分析,法律责任的完整要件应包括“角色责任”、“因果责任”和“能力责任”)。基于此,笔者赞同大陆法系行政法将行政责任等同于行政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由于受到民法教义学的深厚影响,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中的责任并不具有较多的理论“个性”,它的内在逻辑机理与民事责任趋于一致。

从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现状看,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在总体上尚未自觉地认识到做为法律学分支的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作为一门规范性质的学科,法律学以法规范为其核心研究对象,法律实证主义(分析实证法学)为其提供了基本的研究方法,因而它着重于法规范本身的逻辑及形式层面的阐释,致力于对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精益求精的追求,它为法律生产精致的“零件”,为司法推理提供基本的逻辑方法,乃至为铸造法律人的思维作出了莫大贡献,但它同时又不排斥法律中的价值考量,在实证规范的约束下寻求价值的客观化,从而避免沦为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另外,法律学还应该是一门具有教义性质的学科20,它要求研究者的认知过程必须受到预置规则的限制,而不能流于形而上或本体论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探究。因此,对于法律基本概念的研究不能忽视基本的研究规范和传统理论而任意地自行创设,否则只能导致理论研究中的混乱和无序21.中国大陆行政法学将行政法律责任“泛化”的研究倾向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忽视了这一法律基本概念的“教义”性质,从而将责任的规范研究导向社会学(而非法律学)的歧路。

或许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对法治建设的急迫需要,在当今中国众多的法学研究成果中,社会实证取向的研究尤其引人注目。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的某些研究成果均被人们视为法学研究中的大手笔。但是,对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本体进行精确阐释的研究路数却容易被人们蔑视为概念法学而嗤之以鼻。这或许是缺乏深厚学术积淀的中国法学的一大悲哀。对于根基不深的中国大陆行政法学而言,就其基本概念、基本规范进行精确的分析和界定并不是一项业已完成的任务,研究方法的规范化与多元化的局面亦尚待形成。中国的行政法学不仅需要具有恢弘气势、宏大叙事式的研究(譬如有关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应当倡导一些谨慎、小心求证的分析的路径。

「注释

作者单位: 朱新力,浙江大学法学院 ;余军,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1 参见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七章“控权制度的结构”。

2广义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要求行政主体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它包含了“岗位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方面。(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2页)

3见J.迦纳和布朗德著:《法国行政法》(1983)英文版108页,转引自王成栎著《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4 参见余军:《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处分概念的比较与借鉴》,浙江大学2000年硕士学位论文。

4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第74-171页。

5从哲学的角度看,任何一门学科的自治程度或成熟程度取决于它是否具有独特的、稳定的研究对象或特有的研究方法。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并不仅限于法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均在“法”的研究中作出了独特的知识贡献,于是,法学是否具有本体方法论就成为一个关系到法学能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宏大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取决于对法的理解,它决定了特定的研究范式或研究进路,乃至法学流派的形成,波斯纳看到了哲学中的阐释学和语言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以及其它学科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全面渗透,因此他得出了法学不是一个自治的学科的结论。(见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8-540页“法律作为自主学科的式微”)德国学者卡尔。拉仑兹对法学方法论作了精微湛密的阐释(当然,他所指的法学方法论是一个不能与法学研究方法相等同但又与之相关的概念),他的观点自然与波斯纳大相径庭,他指出:法学的本质是法学方法论。(参见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

6张智辉著《刑事责任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初版一刷第1页。

7参见洪福增著:《刑事责任之理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第3页,转引自陈兴良著《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98页。

8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9参见王泽鉴著:《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26页。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3篇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几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 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法律事务,依法治校,专业化

 

一条小狗咬住斑马的鼻子,不论斑马怎么撞都死死不放;另一个小狗咬住斑马的尾巴不论斑马怎么甩都不放;其他几条小狗开始咬斑马的腿。过了数分钟后,斑马开始踉跄,最终站立不住,猛地倒下了。论文格式。接下来,几条小狗开始享用一匹大斑马。

这是中央电视台《动物世界》栏目的一组画面。它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小狗们分工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合力,办成了几条狗单独做绝对不可能完成的事:吃掉大斑马。

这就是分工的力量。其实,分工是当今社会各行各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分工分化出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学术界的学科门类也在不断的分化,派生出越来越多的分支学科。分工促进了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而分工的结果则必将导致各种行业各种事务的专业化。专业化不仅仅意味着更高的生产办事效率,同时专业化还是满足特殊事务需要,提高某些工作信度的重要手段。

一.高等教育发展大环境

中国近几年高等学校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多所高等学校合并组建新学校,学校规模迅速变大,很多学校经过合并后,动辄变成在校生人数2,3万的大型学校,4,5万的在中国也不罕见,甚至最多的达到7,8万。学校规模的扩大,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管理事务的增多,尤其是并校初期,由于合并前的各个学校很多都是专业类别差别比较大的学校(如艺术院校,医学院校,财经院校),因此各个学校之间的校园文化,治校理念等差异就会比较大。由此给高校的各项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种“合并后遗症”相继涌现,有些学校甚至长期深陷这种“后遗症”中。不少学校为此错过了大好的发展时机。

另外,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许多学校的办学规格不断提升,兄弟院校和对外合作交往日益密切,与之相生的势必就是各项新鲜陌生事务的接踵而来,许多高校都是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摸索着前进的。

扩招10年来,中国高等教育迅猛发展,在自身规模急剧膨胀的同时,有关高等学校的法律纠纷日渐增多,这些纠纷不仅有常见的诸如学生招生入学、日常管理、学业证书,教师招聘录用,职称晋升等内部法律纠纷,而且还大量的包括与社会在校办产业,基础建设,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外部法律纠纷。这些纠纷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等学校已不再是以前那种单纯的学术圣地,它在其中扮演着很多种的角色。角色的复杂和多样让最近几年迅猛发展的中国高等教育显得有点疲于奔命,屡屡地被推上被告席,更是让人觉得高校不再是那么高高在上,神圣不可侵犯。

作为治学育人的地方,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有序运转始终是高校管理工作的基本,然而种种的纠纷势必将扰乱学校的正常运转。可以想象的是,如果一个学校总是被推上被告席,并且总是败诉,这对一个学校的负面影响会有多大?因此,处理好高校的内外部法律纠纷已经成为高校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另外,高校领导如果每件事情都要亲自参与管理或者决策,不但不可能做到,即便做到了也是效率低下,而且对于某些事务而言,还有外行管内行之嫌。因此高校管理中适当的放权或者分工就显得很迫切了。而作为高校诸多管理事项中的重要一项——法律事务被放权或者分工显得一样迫切。而要处理好这些纠纷和其他法律事务,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机构和运转机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二.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所谓依法治校是指依靠广大师生员工、特别是教师和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整合管理资源,处理学校各种公共事务和对外关系,维护学校秩序,保障师生员工权益,整体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由此可见,依法治校强调的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欲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就必须将法律事务当作专业化的事务来做!可以想象的是,在管理学校的过程中,如果管理者没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学校也没有完备的规章制度,那么依法治校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法律事务多样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所面对的事情也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高等学校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只要管理好日常教学,处理好自己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关系就好了,今天的高校它要面对的有学校内部的纠纷:如:1999年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就后者不颁发学业证书的诉讼,2004年福州大学研究生诉其“私定”及格线案,2004年闵笛与苏州大学的不录取纠纷等,同样还要面对的是教师不服职称晋升的安排而上诉,不服无端的解聘而上诉。如:2001年大学教师林某诉西北工业大学职称评审案,刘景江教授诉上海大学强制教授退休案。

不仅如此,高校在校企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物品采购招标等与外部环境打交道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纠纷:如2004年终审的中国人民大学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的版权纠纷。

由上可见,高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它要处理的事情已不仅仅局限于教育相关领域,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其他领域,如:上面提到所述的版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显然,众多的事务如果没有专人去办理,而仅是从相关部门临时指派人员去办理的话,容易出现互相推脱责任,扯皮的现象。直接的结果就是导致办事效率的低下。低下的效率势必导致高校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准备不充足,陷自己于不利的境地。

四.法律事务复杂化呼唤专业化

高等学校要面对的法律纠纷,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教育事业,仅凭对教育事业熟悉的专教育管理家即可,而是变得复杂化了。近几年来,高等学校面临的这些纠纷,其复杂性已经不仅体现在宽度上,而且还有向深度发展的趋势。如:2003年区先生诉广东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案,就是一种典型的因为案件涉及很多种问题而让案件在宽度上显现出复杂性。该案件宽度上的复杂之处在于,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纯粹的学业证书诉讼案件,而是还包含有经济损失赔偿,名誉恢复等诉求,在整个案件过程中集中有3个焦点:发放毕业证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一种就是深度上的复杂。如:中国农大与深圳绿鹏公司的纠纷即属此例。此案的焦点涉及到专业技术的认定标准问题,一般的外行人士无法深入到这种纠纷的实质性层面。面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内行的人参与其中,将会使自己一方变得十分被动。

如果说复杂化多样性是呼唤高等教育法律事务专业化的客观要求的话,那么法律现象本身的专业性主观上也要求高等学校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论文格式。

我们知道,当今社会是一个讲求专业化的社会。各行各业其专业化程度越高,其工作的不可替代性就越强,也就往往意味着社会会给其更强的职业声望和更高的职业收入,像:医生,工程技术人员等就是典型的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而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也是专业化程度相当高的职业。之所以专业化程度高,不仅仅是因为法律学科本身对人的分析,逻辑推理等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在法律事务中涉及的往往是人身自由,经济利益甚至生命这些对人而言几乎最重要的东西。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人们没有理由不让高度专业化的人去做。

由此可见,法律这门学问本身就是一门很专业化的学问,如果没有系统的专业学习或者训练,全面掌握法律学科的知识和形成一套法律学科独有的思维模式,一般的人是很难胜任法律工作的。

综上所述,无论主观客观,无论内部外部,都要求高校将法律事务的处理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五.法律事务处理专业化的实现形式

那么,高校法律事务该怎样进行专业化的处理呢?首先应该明确高校法律事务专业化处理的内涵。笔者认为,高校法律事务处理专门化是指高等学校在日常运转中用法律法规的精神作为基本的行事准则,运用专门的法律人员办理与法律相关的事务。

实际中如何贯彻呢?

笔者认为,首先要保证法律事务的组织机构专业化。

可行的做法是在校内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机构,名称可以叫做诸如“法律事务办公室”之类的。这个办公室应该是全校法律事务的总体负责机构,它应该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对内应该承担起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等工作和处理学生教师法律问题咨询,学生教师与学校纠纷调解,申诉等事宜,并且还应该负责全校平时的普法宣传工作;对外还应起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应对学校跟社会其他部门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如:纠纷调解的谈判参与者,作为学校法人的代表出席相关的诉讼庭审等。关键的一点是对学校各部门对学生,教师做出的各种处理意见进行“合法审查”,避免学校因为对学生做出不当的处理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官司,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纠纷,构造更加和谐的校园。

人员构成方面,如果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其实现在有法律院系的学校占相当大的比例)可以由该院系的专家学者领衔这个法律事务办公室,没有的则可以聘请社会的专职人员来学校主要负责这个工作。论文格式。

人员知识结构方面,他们应该是熟悉宪法,行政法,教育法,民法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这样才能够足以应对各种类型的诉讼。

另外,这个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员抽调权力,即:当处理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事务时,允许该机构抽调该领域的校内学者协同他们工作。所以,应该指定校内各个领域的学者各若干名作为该组织的学术顾问。

其次要保证组织运转的专业化。

我们知道,在一个市辖区,区人民法院尽管跟区政府有经费,人员升迁等方面的关联,但是基本上还是自成一体,它有一套有别于其他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运转规律。使它在执行法律事务时,不受到其他部门的过多干涉。如果说把整个高校看作是一个市辖区的话,那么法律事务办公室就类似于区人民法院,它就是这么一种职能机构:它不受学校中诸如教务处,财务处,宣传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制约,是一种与他们平行的机构,但又可以撤销他们对教师和学生做出的不符合依法治校精神的决定。

总之,基本目标就是:通过专业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和运转机制,处理好学校的普法用法等法律事务,为高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钟朋荣,“斑马经济”与“小狗经济”,读者[J],2003(4):50-51.

[2]何琳,廖东声等.分工与专业化和市场、企业的功能边界——斑马经济与小狗经济的理论背景[J],改革与战略,2004(1):29.

[3]张文峰.高校依法治校刍议[J],高教探索,2004(1):35.

[4]北大法意:lawyee.net[EB/OL] .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制教育 工科大学生 解决对策

一、我国工科大学生高校学习的特点

根据毕梦林在《工科大学生能力手册》中所述,工科学生在大学毕业后“将主要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他们将是科学物化的实际承担者,是从事设计、施工、工艺、生产、规划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工程技术人才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技术工作,不断提高产品和工程质量,进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造福社会的目的”。换言之,工科大学生是未来高级工程师的储备力量。

工科大学生的高校学习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选读工科的学生在高中阶段多为理科生,理科基础扎实,在数理化等基础性学科的学习上没有多少压力;二是求职准备的需要使他们对专业性课程的学习欲望更强烈;三是工科的学习侧重于理解性和实践性,区别于文科学习,因此工科学生对文科课程的学习感觉像是听“天书”,无法对文科知识进行快速记忆和理解;四是工科的专业课程强调实践操作,常常一个实验要花费一周以上的时间,导致他们没有过多时间、精力学习人文社科类课程和阅读相关书籍。

工科大学生是民族文化素质的较高代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应具备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强烈的法律意识,以及良好的法制素养。因此,工科院校的法制教育是工科大学生成长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他们只有通过学法,才能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才能在经济建设的大浪潮中施展才华,适应社会的发展,建功立业。

二、我国工科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高校的法律教育基础课程设置少、师资力量薄弱。

高校尤其是工科院校的专业设置,过于狭窄和受“重理工、轻人文”的传统文化影响,绝大多数工科院校的教育侧重于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等专业性教育,而忽视或者放弃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品格教育,导致学生人文价值较为模糊,社会适应能力不强。工科院校的法律课一般都是作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其中一部分进行简单阐述和教学的,课时相对较少,且任课老师多为兼职辅导员或其他思政课老师,专业性不强,授课多以简单阐述理论性法律知识为主,缺少实践案例教学环节,以致学生难以真正领悟法律的精髓,形成良好的法律逻辑思维,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二)工科大学生缺乏学习法律氛围,法律意识淡薄。

对于我国工科院校的大学生而言,迫于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和严峻的就业形势,他们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了专业基础课程、英语、计算机等学科的学习和研究上,而忽视了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升。再者,我国工科学生受“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传统思想的影响,普遍认为只要将专业课程学好,法制教育与自己关系不大。法律课程不过是自己取得学分的一个小小考试而已。加上学校整体法制教育氛围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工科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养偏低、过于功利性等,导致一些学生明知故犯,做一些触犯法律、违反校规校纪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工科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一方面,工科大学生在进行一些科学研究后,会形成很多科技成果,而这些科技成果若不能及时得到保护,就很容易被人剽窃,被剽窃后只能自认倒霉,悻悻作罢,无法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另一方面,工科生毕业求职签约时,由于不懂求职相关法律,很容易忽略对自身权利和所签订合同是否公平的关注。这为以后的实际操作埋下隐患,比如技术工程师在签署合同时未注意保密条款的设置,离职跳槽时很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和服务年限罚款纠纷,等等。

(四)工科院校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据相关数据显示,近些年,整个社会犯罪的百分之七十五左右是青少年犯罪,而在这百分之七十五中又有将近百分之十八的人是大学生。“大学生犯罪人数的不断增加,犯罪的形式手段多样、犯罪涉及领域之广等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关于工科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工科高校应该转变“重理工、轻人文”的教育观念。

对于工科的院校或院系而言,应当首先转变传统的重理轻文的思想。在尊重学生的自主学习权利上,应该避免刻板、教条、机械的专业教学,应为工科学生开设人文和法律类课程,给予工科大学生更多的人文关怀,提高工科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鼓励工科大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或社会的各项活动,而非局限在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内小范围的活动中。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高校应增加工科大学生的法律课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高校应当增加大学生的法律学习课时,甚至还可以考虑将法律课程作为工科学生的必修课程,督促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工科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激励其开展创新思维,促进对其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意识导向,完善学生在进入社会所需要的各项技能,提高其核心就业竞争力。

(三)加强工科院校法律学科的师资队伍建设。

教学工作的主体是教师,教师教学水平直接影响到一所高校的教学建设。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高校的法律教学水平,形成极具特色的高校学科,就必须建立一支法律专业素质过硬、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一方面应该加大对教师队伍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的法律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为了使教师的法律知识与时代同步,高校必须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制度、政策的更新培训。另一方面工科院校需要引进与工科学科相关的法律教师,开设专门的法律课程,如《知识产权法》、《民法》、《劳动合同法》、《商标法》等。

(四)经常举办法律讲座和在公共场所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宣传。

高校尤其是工科类院校,更需要经常性地邀请校内、外法律学者、律师或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开展法律讲座,该类讲座面向的受众不应该仅仅针对教学或行政人员,还应该向广大学生开放,鼓励工科大学生聆听法律讲座,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遇到困难时,能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此外,高校还可以充分利用学校大礼堂、各主要教学楼、社区等公共场所,滚动播放法律知识普及宣传片和警示教育纪录片,如此不仅可以让学生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一点一滴地积累和学习法律知识,还可以让学生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读和罪犯的自我内心剖析汲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真正懂得什么是自己该做的,什么是绝对不能做的。

综上所述,我国工科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它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引起广大高校的重视和全社会的关注,需要国家政策、高校教育、家庭理解的共同努力,使得广大工科学子真正认识和深刻理解法律的精髓和作用,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魏胜强.论新形势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创新.行政与法,2013(02):38-43.

[2]陶秋香,邓满兰.工科学生特点与管理对策研究.科教文汇,2007(06):95.

[3]周明涛,杨平,胡欢.工科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育.科教文汇,2013(1):79.

[4]黄瑞春.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及途径.固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124.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6篇

一、香港律师制度概况香港的法律几乎全部承袭了英国法,律师制度也不例外,尤其是在律师的分类上,至今仍保留着英国的做法,将律师分为大律师(Barrister)和律师(Solicitor),这在英联邦国家已鲜为可见。大律师又称为讼务律师,专门从事法庭的诉讼辩护,在法庭上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律师又称为事务律师,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部分诉讼业务,但在诉讼中,其出庭时的发言权受到限制。香港律师制度的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自1844年香港建立第一间最高法院开始,香港便有了执业律师。1858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律师执业条例》(Legal practitioners Ordinance)是最早规范律师行为的法例。该法例先后修订了十数次,现行的《律师执业条例》是1981年的修订本,共有条文70余条,主要规定各种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执业的限制以及律师的收费等。此外,依法成立的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还规定了律师从业规则和操守,专门行使对执业律师的管理职责,包括安排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注册登记,维持律师的专业及道德标准,查处市民对律师的投诉,对违纪律师进行惩处等。近年来,随着香港经济的飞速发展,律师队伍也不断在扩大。至1992年,香港共有执业大律师400多人,执业事务律师2000多人,另外还有300多名律师受雇于港英政府各部门,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香港律师虽有大律师和律师之分,但实际上两者并无高低之别,只是执业范围不同而已。不过,要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却须经过不同的途径。一般来说,无论要成为大律师或律师,首先要取得法律学士学位(LLB)。目前,香港大学(Universi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城市理工学院(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8)都开设了法律学士学位课程,学制均为3年,课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宪法、行政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法、信托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税法、证据法、家事法等。学生修完上述课程后,还须在模拟法庭实习,完成毕业论文后方可毕业,取得法律学士学位。除此之外,学生还可以通过学习英国伦敦大学为海外学生开设的校外法律学位课程而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有志成为律师者,还必须申请攻读为期一年的法律深造文凭课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简称PCLL)。在PCLL期间,拟成为大律师的学生,会侧重于判例、辩护以及诉讼法方面的学习;拟成为事务律师的学生,则侧重于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的学习。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后,即进入实习阶段。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实习方式不同。要成为大律师,须以学生的身份跟随一位“师傅”实习l年,“师傅”必须是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大律师,实习期内,学生要协助师傅准备各种上庭文件,陪同师傅上法庭,出席聆讯,从而取得实际经验。实习期的后半年,学生可以在师傅的指导下独立处理法律事务。一般来说,前6个月的实习期内,实习律师是无任何收入的,只是在后6个月处理一些简单案件时才有一些酬金。实习期满后,经大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取得大律师资格。要成为事务律师,学生要跟随一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事务律师实习2年,学生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以掌握成为律师应具备的实务技能。学生在实习期内,可由律师事务所发给固定薪金。实习期满后,经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由律师公会颁发的执业证书。除上述途径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外,已在英国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的。也可在香港申请执业。另外,曾在香港政府法律部门工作或在香港高等学校法学院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以此为理由申请律师执业资格。

三、香港的律师业务香港法律对大律师和律师的执业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大律师和律师执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受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公会的纪律约束。

大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诉讼,大律师可以出席任何法庭的诉讼,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但大律师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的案件,不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必须由从事诉讼的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除非时间不许可或对某种案件不熟悉外,大律师不得拒绝接受律师的聘请。大律师不得直接与当事人接触,也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只能向事务律师收取。另外,法律规定大律师必须单独执业,不得与其他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合伙开业。但通常,三、五名甚至更多的大律师会共同租用一个写字楼作为大律师事务所开业。我在香港学习期间,受香港一著名大律师Michael Thomas Q.C.[1]之邀,曾到他的Chambers实习近一个月,这是一家香港较大的大律师事务所,共有大律师21人,其中有5人是御用大律师(Q.C.)[2].在大律师事务所里,每个大律师都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和秘书,有的则是二人共用一个秘书,每人的法律业务、财务、专业职责都是独立的,与同一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毫不相干,一大律师毋须为另一大律师的行为负任何责任。因此,经常会出现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分庭抗礼的情形。在同一事务所里,大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是按办公室的大小比例分担房租,共同雇用若干名职员来负责接电话、接待、清洁等日常事务。另外,每个律师的图书资料都是敞开的,相互之间可以借阅。

在法庭诉讼中,律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香港法律属普通法体系,法庭审讯采取辩论(adversary)方式,诉讼双方在很大程度上自行决定审讯的进行,因此,法庭上的表现往往能决定其能否胜诉,加之香港法律庞大而复杂,许多当事人不熟谙法律和诉讼程序,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聘请律师。在正式的庭审中,大律师依照惯例必须头戴假发,身穿法袍出庭,通常从大律师身上的法袍能辩认出该律师的地位,身穿丝质法袍的是御用大律师,身穿布质法袍的是普通大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控方由律政署代表政府担任,一般案件均由该署律师出庭负责检控,但凡涉及律政署官员的案件,则委托私人执业大律师作为控方律师出庭。审讯的程序是:先由法庭书记宣读被告控罪,由法官讯问被告是否认罪,如果被告认罪,则辩方律师只需力其求情,例如可向法官提出被告没有案底,引致犯罪的特殊背景令人同情,被告的家庭负担等,以求法官减轻或免除被告刑罚。如果被告否认控罪,控辩双方律师就须就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辩护。按规定,控方负有举证责任。控辩双方律师要以质询和盘问的方式讯问双方证人,在讯问中,法官主要充当公证人的角色,保证控辩双方律师遵守证据法的规则,只有在某些情节不明时才询问证人,当控方律师陈词和举证后,如果连被告可能有罪都难使人相信的话,辩方律师可以向法官提出“无案需办”(No case to answer)或提出案情有合理的疑点,使被告当庭获释,否则,继续由辩方律师陈词和举证,双方讯问证人。最后,如果案件是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则由陪审团根据控辩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案件较轻微,没有陪审团参加审理,则由法官独自判决。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律师首先要经过提供证据程序(Discovery)和书面咨询程序。即在开庭前由原被告律师互相提供有关的审讯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书、证据等,以便双方在审讯前作好充分准备,交换文件后,双方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提出在诉讼中所列事项的有关问题,但不得问及证人的名字和对方如何诉讼。在法庭上,如果在诉状中未列的事实,一律不得再被提出。案件的审讯主要由原被告律师就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双方都要找出过去相关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官则要研究各方提出的证据,决定哪一方提出的证据的可信度较大,从而决定哪一方胜诉。一般来说,法庭的判决很少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败诉的一方除了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必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Costs)。在香港,法庭的诉讼费很少,法庭仅就一些需要做技术性处理的项目收费,但律师费却非常昂贵,一些资深律师以每小时3干至4干港币的标准收费,有些官司打下来,律师费往往比索赔数额还高,一旦败诉,非但承担本方律师费,还需赔偿对方的律师费,这使得一些索赔数额不大,又没胜诉把握的案件,当事人只好望洋兴叹了。那么是否穷人就打不了官司了,也并非如此。为了使经济状况不好的市民能得到法律帮助,香港政府实施了法律援助(Legal Aid)计划,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该项计划的律师费由政府支付。

两大律师个人开业不同,事务律师(Solicitor)可以个人开业,也可以与其他律师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受雇于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合伙组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里,一般可分为合伙人、助理律师和职员。合伙人是较有威望的律师,也是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他们按合伙比例分红。助理律师称为Assistant solicitor,是被律师事务所雇佣的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一般是按月支取固定报酬。另外,还有大量的行政人员和职员,负责处理律师事务所繁杂的日常事务,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里,律师、职员多达几百人。

事务律师的业务比大律师要广泛得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房地产业务。近年来随着香港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务成为香港许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房地产业务包括房地产的租赁、买卖和花(Project),其中以房地产买卖为主。律师在房地产买卖中起了重要作用。通常,某一房屋或物业买卖、按揭(mortgage)时,当事人都委托律师办理一切手续。以一房屋买卖流程为例,。买方选择好房屋后,可到律师楼委托律师,由律师查看田土厅记录,审查卖方草拟的买卖合约草稿;买卖合约正式签署后,由买方律师负责将合同在田土厅注册,并就地权问题向卖方提出质询;然后,买方律师草拟产权转户合同,由买卖双方签署,至买方付首期款,卖方交钥匙并楼契,楼房即成交。最后,买方签署抵押合同,由买方律师将产权转户合同和抵押合同在田土厅注册,并将注册契据交贷款银行直至买方还清贷款。第二,诉讼业务。事务律师虽然不能代表当事人在高等法院出庭辩护,但可以代表当事人在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出庭辩护。因此,大量的裁判司法庭和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是由事务律师。由于香港法律规定,大律师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的聘请,只能由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因此,凡是大律师办理的案件,都须有事务律师协助,事务律师主要负责诉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会见当事人、证人、收集证据、草拟答辩书并陪同大律师出庭。第三,商业业务。商业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公司成立,公司转让、合营,公司上市、股票交易、合伙、银行贷款、税务、信托基金;商标注册、草拟遗嘱、处理遗产托管和继承、离婚及赡养费等。第四,咨询。向当事人提供各种口头和书面的法律咨询;担任银行、公司或个人的法律顾问。第五,公证业务。公证业务只能由公证律师负责。香港没有专门的公证机关,所有公证活动均由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担任。事务律师要申请公证人资格,首先必须执业lo年以上,并获得30名社会人士的共同推荐,经港英政府审查、英皇室批准,在香港法院注册登记后,取得公证律师资格。公证律师的业务就是为当事人认证有关的法律文件,公证律师只需证明某个法律文件上的签名盖章是真实的,即该文件上的签名、盖章是在律师面前签署的,而无须证明文件的内容是否真实。因此,公证律师只须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而不必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 教育模式 技能训练

1我国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缺乏法律技能的训练

我国法学教育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教育与训练。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中的课堂教学足以对现行法的注释为特征的,讲解现有的法律条文的含义,学习一些有关这些条文的实际案例,成为课堂教学的核心。事实上,法律技能的形成离不开深厚的学术功底,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以极强的学术为背景的,即它的实用目标是以学术文化为基础的。换言之,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的积累。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明显地缺乏严格的理论和方法训练,因此学生不精通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精深的法律原理,不懂得法律规则创造性运用的方法,不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最终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进而也就失去了法律技能得以形成的根基。

其次,缺失了注重法律技能训练的教育理念与机制,忽视对法律技能的有效训练。美国法律教授摩根曾说: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如果给技能下的定义不是过于狭小,技能应该伴随学生渡过他们的整个工作生涯。甚至那些从未实习过的教师,也能够帮助培养学生写出清晰的、有说服力的作品的技能。尽管有些技能如谈判和协商等实用技能既不必然是表面的,也不是仅仅对那些离开法律学校后的学生,在最初几年工作是很好的技能。一个谈判能手很少单纯产生于法律学校,但是,在学校可以培养一些基本的技能,然后让他们去终身学习体会。

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状况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期脱节,造成了法律人培养模式设计上有关技能训练环节的缺漏。尽管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环节,但实践证明几个月的实习对于法律技能的形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的实习对于技能的训练来说,普遍有流于形式的特点。学生在实习期间,或者作为配角为法官和律师提供辅的服务,或者忙于求职,学生没有作为真正实践主体,去实现通过学习实践经验、通过实践行动、分析行动的结果进行学习的目的。通过这种教学形式培养的学生,法律技能严重缺乏,加之我国又没有专门的上岗前的职业训练制度,缺乏法律技能的毕业生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律职业,很难想像确保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目标能够实现,即便是实现也必然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是造成我国法律职业应然与实然目标分裂的原因之一。

2全面改革我国法律人养成教育模式,弥补法律技能训练的缺漏

2.1引进与整合诊所法律教育

正确认识诊所法律教育的作用。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出现是基于弥补传统法学教育对技能训练的欠缺而从域外引入的一种教学模式,它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不是排斥的替代的关系,而应当是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尝试。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对法律人素养的培养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国外的经验显示这种教学方式在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在法律人其他素养教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在法律诊所教育的发源地美国也不断地对这种教学模式进行批判和反思,并尝试着加强学术性教育而对这种教学模式予以完善和平衡。

推广诊所法律教育经验,扩大发展规模。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只有几年的历史,推广的规模还很有限。有些院校对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还比较陌生,因而可能产生望而却步的心理。为了使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各法学院校中得到普遍推广,加强对这种教育模式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就显得十分必要。

充分开掘法律诊所建设所需的各种资源。目前,法律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法律实务界的接触较多,学生的实践经验和基本技能也有赖于法律实务界的传授。然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政规定并不会给法律诊所课程留有适当的空间。法律实务界面对繁重的职务工作,要抽出时间和精力来支持法律诊所的教学,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在这情况下,充分发掘各种有利资源就是一项重要任务。

不断完善法律诊所教学课程评估体系和管理体系。法律诊所教学是一个有着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特点和运行规律的教学方式。在法律诊所教学中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不言而喻,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法律诊所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它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发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在规律,从而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诊所教学管理体系和课程评估体系。这是推进诊所法律教学成熟与发展的不容忽视的内在力量。

加强诊所法律教学模式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整合。法律诊所教学引进和推广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改革,实现中国法学教育与国际法学教育的接轨。因此,成功移植这一教学模式的关键就在于将其融入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之中,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本土化。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在继承和发扬传统法学教育精华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满足我国法学教育需要和我国社会法律服务需要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

2.2建立高素质法律家的培训制度

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对职业技能训练的缺漏,但就法律家的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技能来说,接受法学教育仅仅是一个方面。特别是我国法学教育主要以体系性、学理性教育为主,不可能全部承担职业技能训练的任务。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法律职业技能还必须经过一个专门的司法培训阶段的历练。因此,设立专门的司法培训机构作为法学教育后的衔接性制度。对于高素质法律家的培养来说是必要的。

法律学论文范文第8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这封自荐信!

我现在是XXX大学XX级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怀着一颗真诚的、热切的、朝气蓬勃的心向您毛遂自荐!

大学四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校期间,由于各门功课成绩优良,曾多次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

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我不满足于自己主修的经济法专业,又辅修了二年本科经贸英语专业。第二专业使我获得了丰富的经管、国贸、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此外,在企业管理、应用写作、市场营销方面有所擅长。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

理论与实践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我是一个正直忠诚、勤奋求实的人,不断追求人格的自我完善,我的性格乐观自信、温和开朗、稳重宽厚,因此,我人际关系和谐,适应环境能力较强。我的兴趣爱好广泛,音乐和美术启发了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排球和体育舞蹈培养了我的团队精神和协作感。

总之,充实的头脑、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永远的财富。请相信您的眼光和我的实力,给我一个施展才华、贡献力量的机会!

祝事业发达、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