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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学硕士 法律硕士 同质化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108-03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据统计,在2012年度法学专业排名前十的我国高校中,2013年计划招收了2560名专业硕士,1844名学术硕士(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除了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两所法学专业高校之外,其他高校的专业硕士计划招生人数均远远多于学术硕士,这导致了近几年法律专业硕士的毕业生大幅增加,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相反,法律人才缺乏与过剩的悖论局面却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专业硕士在就业时面临一定的歧视,承受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许多企业、生产部门急需大批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如外事、经管等方面的法律人才缺口尤大。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培养方式同质化导致法律硕士的专业交叉优势和就业优势消减,不被社会认同,就业困难。这一点从复旦大学就业指导中心统计的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职业分布情况(表2)可以看出,专业硕士毕业生中有将近一半人去了待遇相对来说差一点儿的民企,而学术硕士毕业生分布又很分散,没有实现预想中的提供博士生后备力量的要求,毕业后升学的只占了10%,其他人则挤占了专业硕士的就业空间。这反映了当前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模式在适应市场需要、适应不同领域职业的需求方面是有很大欠缺的。在国外,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培养理念和规模则各有侧重与不同,相应的专业划分、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科研和论文要求、法律职业背景、质量评估体系等都有区别(理想的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如表3所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教育背景下,不仅很多用人单位搞不清楚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之间的区别,就连高校法学院的教师也不能很好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往往采取统一的授课模式。事实上,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 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 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有人说过:在教育和道德方面,如果实践是正确的,那么理论就没有意义。为什么要在理论上浪费时间,而不把时间用在探索实用技术上呢@?如何区别培养学术硕士与专业硕士,我们的社会到底需要更多的“法学家”还是“律师”?这可以从《耶鲁报告》得到启示:“有些操作可能由那些掌握很少或没有相关理论知识的人实施。不了解力的分解定律的水手可以起航;没有欧几里得原理相关知识的工匠可以把他的框架弄成直角;没有学过化学理论的染工可以调制色彩。但这样的劳动者注定是要被其他人限制在狭窄的职业道路上的,他需要那些拥有更加广博科学知识的人的持续监管。如果他想冒险超越既定规则,而没有现成理论做指导,就会盲目、胡乱地工作;通过长期实践,他可能已经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但业务计划的安排、机械工程的新组合、技术的发现和改进等却通常来自经过更高级和系统培养的人的思维。”也就是说我们既需要精于实践、掌握熟练技术的操作人员,即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又需要精于理论且以研究为主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就是学术硕士的培养目标。
关键词:项目教学 考核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7.175
考试被认为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具有激励、反馈、调节等诸多作用,但目前法律类高职院校中考核模式死板,考核思想僵化。项目教学面向实践,面向基层,而现有模式却形浮于表面,形式化、书面化严重,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探究符合项目教学需求的考核模式,对现有考核模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1 目前考核所存在的问题
形式化、书面化是目前高校考核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项目教学的突出特点是其对实践的重视,以及对基层的深入。现有考核模式已经与项目教学的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在学生向素质化、能力化前进的道路中,再次被拖入死记硬背划重点的泥淖。
1.1 考核形式化
现行考核主要是考察学生对知识的记忆情况,便于准备,有较强的延续性。但任课教师普遍缺乏对考核重要性的认识,导致题目质量低下,缺乏创新,并且年复一年的重复使用。同时,很多教师在考试之前划重点、划范围,导致部分学生缺乏压力、缺乏动力,习惯于考前临时突击,全靠突击甚至作弊来应付考试,对所学知识缺乏理解,容易遗忘。[1]在这种大环境之下,考核成为任务,浮于形式,无法反映学生的真实素质、能力水平。
1.2 考核内容书面化
现有考核多以考试方式进行,往往局限于教材,只能考察基本原理、概念等记忆性内容,只能反映出学生记忆力,以及努力程度,不能反应素质能力水平。即便是主观题目,学生的答题思路也会受到教材局限,难以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考试的弊端由其书面化的本质所决定,若使用考试作为考核的核心,那么考核必定会被书面化。虽然一些课程已经开始使用课程论文作为考核依据,但论文仍然是一个书面化的考核方式。论文质量低下、抄袭现象严重问题严重。特别是论文作为考核方式时,任课教师的评卷压力成倍增大,任课教师对论文难以深入评判,分析、反馈更加无从谈起。
1.3 不适应基层需求
深入基层是法律类高职与政法类高校在教育方向上的本质区别。与精英型法学人才不同,基层法学人才往往从事简单、辅的法律事务。[2]现有考核内容往往高屋建瓴,立足过高,不能引导学生加强素质能力锻炼,不符合基层需求。
2 考核模式改革的探究
2.1 考核形式的改革
考核形式的改革见效快,虽不能解决考核形式化的弊端,却能够有效避免考核书面化。
2.1.1 汇报式考核
汇报式考核是对课程论文考核的进一步改革。虽然与考试相比,课程论文能够避死记硬背,锻炼了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与使用。但论文往往冗长、缺乏内涵,抄袭现象严重。汇报式考核则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研究成果总结、表述,以及接受教师的询问。汇报内容简练精辟,难以舞弊,能够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以及是否得到锻炼、积累经验,并能够锻炼学生对核心问题的提炼、总结能力和现场表达、应变的能力。
2.1.2 互评式考核
项目学习小组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成员之间相处时间长,相互之间更加了解,因此小组互评能够更加准确地反应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动性、贡献度、团结能力。考核宜采取五分制以及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五分制在互评的实际操作中应当对各档次名额加以控制,例如根据各项目组项目单独以及完成情况的不同,每组分配不同数额的优良中差的名额,由小组内部自行分配。项目较难、要求程度较高、完成更好的项目组所能分配到的“优良”的名额要多过项目较简单、要求程度较低、完成度较差的项目组。
2.1.3 五分制及评语结合
百分制容易因为题目难易度而出现整体成绩偏高或者偏低,不能准确反应学生的学习情况,并且不适合难以使用考试考核的项目教学。五分制则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情况,给予优良中差的评分,对学生在项目教学过程中的表现给予直观的评价。同时,结合个性化、具有针对性的评语,更具有激励与引导效果。
2.1.4 适量的书面考核
书面考核应当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分散进行,以避免期末集中考试的弊端。当书面考试作为辅助考核项目时,可以适当偏重客观题目以及基础理论知识,以激励学生加强学生对理论的掌握,避免基础知识掌握不牢靠。
2.2 考核标准的改革
只有考核标准适应了项目教学的需求,考核形式的改革才能发挥其作用。考核标准改革的关键在于弱化答案与结果,强调学习过程与态度。实践过程无法以答案来衡量,而项目本身的难度也会影响学生实践操作的结果。若是考核仍以结果作为评判标准,极有可能打击选择难度较大的项目组,难以激励选择难度较小的项目组,也背离了项目教学注重实践、深入基层的本意。只有注重过程才符合项目教学的需求,避免考核形式化、浮于表面,真正深入地反应学生的学习情况,考核形式的改革才有意义。同时,注重过程的考核标准不会因为项目难度而影响考核对学生的激励,能够鼓励学生迎接挑战,参加难度较大的项目组,获得更加充分的锻炼。
3 项目教育考核改革的效果
对于法律类教育而言,本科阶段应当注重分析与研究能力,高职教育则更应该注重实践,注重在基层工作。故高职教育中,与其帮助学生构筑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不如加强学生在某一法律领域中的实际操作能力,让学生毕业之后能够迅速走上并适应工作岗位。[3]
改革过后的考核模式能够摆脱理论的束缚,走出课堂,深入项目,关注学生在项目中的实际表现,关注学生对法学知识的应用能力,考察学生在项目中的主观能动性、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在遇到困难时所表现出的创新能力与学习能力,符合项目教学的本意,让学生在基层工作中拥有更加优秀的表现。
参考文献:
[1]金朝跃.高职教育课程考核模式改革的认识与思考[J].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5(2).
[2]高丽娜.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视角下的教学改革[J].教改研究,2011,(6).
一是缺乏学术思维的培养。在以传授课本知识为目的的教学理念和一切为考试服务的教学目标的作用下,课堂教学中自觉不自觉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硬性知识的传授上,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和学术素养的培养,学生成了“硬性记忆的机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大多数学生迷茫于众多法律条文的表面知识,无法探索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刻法理,更不能在理解法理的基础上抽象概括出众多法条的规律。在此作用下,一方面,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和考试成了学生们学习的唯一目的;另一方面,死记硬背成了学生们学习经济法的唯一方法。由于缺少学术思维的培养,学生学习吃力、效率低下、学习兴趣索然,教学效果一般,无法实现培养学术型人才的教学目标。二是教学方式陈旧。未来的经济世界中,以高超的专业知识为基础、辅之以娴熟的外语技能才是在人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王道。国与国之间在宏观层面的博弈与角逐、跨国私权主体之间在微观交易中的摩擦与较量,都离不开对他国及国际法律规则的准确判断与选用,而这需要过硬的法律和英语实力做后盾。然而,就我院现阶段的经济法教学来说,教学手段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化的加剧而有所改变,教学方式呈现出“格局小,模式老”的特点。直言之,单纯的全中文讲授已无法满足国际化对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一方面制约了经济法学科的建设和教资的培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学生国际化素质的提高。
2、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优化策略
2.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应当遵循“目的性与趣味性兼有”和“客观性与启发性并重”两大原则。案例教学法的核心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运用经济法处理具体实务的本领,进而使学生在未来生活中面对相关问题时能够表现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从容。经济法教学现状表明,“许多学生尚不能充分认识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对于学习纯理论问题的兴趣并不高,因此,在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选择具有趣味性和新颖性的案例。”通过生动有趣的案例强化学生对经济法原理的理解和关注。此外,“所选取的案例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样才能反映社会生活实际,突出法律的实践性,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避免走入误区,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同时,客观的案例还应当包含着带有启发性的问题,使得学生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判断、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学素养与法律技能。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课前准备和课上施用两个环节上。案例库的建设是课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工作。学校可通过鼓励师生踊跃参加、开展校际教学资源共享活动、成立教学案例库编纂小组等手段做好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作。具体经济法教学案例的选取可借鉴现行出版案例资料、符合案例模式要求的社会热点问题、理论界的经典案例等。规范操作流程是课上有效施用案例的重中之重。具体来说,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其一,案例选取。授课教师课前从案例库中精心择取与特定专题关联度较高的教学案例。其二,案例导入。授课教师在明确本课时的教学目标后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展示教学案例。其三,案例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就特定的问题对教学案例展开讨论并汇报讨论结果。其四,案例总结。授课教师对学生的发言予以点评,阐释特定案例反映的理论教学内容,以案说法、依案论理。
2.2论文教学法
论文教学法应当紧紧围绕“提升思维能力”这一原则而展开。思维能力对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能独立思考、会独立表达是一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而论文教学则是达至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论文教学力争实现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量的积累和质的突变两者相统一的结果,因此,期末论文考核和毕业论文考核是论文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传统的授课模式,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期末考核中一般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的方式。并且,考试成绩一律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答案进行评判。应试教育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使多数学生形成机械的思维和划一的行动,显然,这不利于个性化创新能力的培养。鉴于此,我校鼓励教师改善期末评估标准,采用更富实效的考核方式给学生期末评分。目前,已有少数教师将结课论文作为期末考核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这门课,一个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学学科,应采用结课论文与闭卷考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结课论文、闭卷考试各占期末总成绩的50%。当然,授课之初,应专门拿出一次课给学生讲授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和评分标准问题。“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的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对大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能力的培养、锻炼,又是对大学生学习成果的全面总结,是对大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经过之前的阶段性论文写作训练,学生已初步具备学术研究的基本技能。在毕业论文考核环节,应进一步加强论文规范性的指导,使学生在选题、资料、结构、注释、见解、相似度等标准上有更加准确的认识和把握,为创新性思维能力的养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2.3双语教学法经济法
一、什么是问题意识
北京学者陈瑞华认为,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中的“问题”应该是“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制度和法制层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经由这一问题的研究提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所谓理论问题就是现有理论解释不了的问题。①这个概念把问题意识等同于:寻找“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了,而且这应该是对博士生或者硕士生的问题意识的要求,对本科生的要求理当把制度和法制层面的问题作为“问题意识”核心内容,本科学生更应侧重于关注司法实践中制度的完善等这些问题。
北京学者李婧、张琪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问题意识”的概念,他们认为:在人们的认识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并由此产生一种怀疑、困惑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促使人们积极思维,认真探究,不断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于思维的这种心理品质,心理学上称之为“问题意识”。②持有此观点的学者为数不少,早在1995年安徽师范大学姚本先先生就已经提出过这样的概念。③这个概念的核心其实就是:人们在认识活动中,对现实和理论问题提出问题或质疑,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实质上将问题意识等同于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了。
笔者认为,法律人的问题意识不能简单如以上学者所述——把它简单等同于去追寻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或去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法律人的问题意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抽象思维活动的形式,即我们在面对社会问题时,应该如何运用我们的法律思维去思考它。比如,有这样的一道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有人说“75岁免死,君子报仇,75岁不晚”,老年人犯罪将会因此有恃无恐?你对该观点有什么看法。如果我们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首先会下意识地想:这个题目到底涉及什么法律问题呢?——这就是笔者所谓的“法律人的问题意识”。经过进一步思考,就可以发现这个题目涉及到罪责刑相适用问题、刑罚的正义目的以及刑罚的预防犯罪和教育目的等问题。如果能够找出这些问题,就能较好地解决这道题目了。其次,我认为,法律人的问题意识应当不仅仅局限于追寻“具有理论意义的问题”,对于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这可能是他们的问题意识的核心内容;但对于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来讲,我想他们的问题意识更应该倾向于制度和法制层面的法律问题。最后,完整的问题意识应当包括这样的思维过程,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早就指出:我们要学会“应用的方法去观察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的逻辑进路。
二、问题意识的功用
在辩论中,问题意识强的人往往较容易处于主动地位,能紧紧围绕辩论主题展开论述。比如,在日常学习、研讨过程中的辩论、法庭辩论甚至于日常生活中的吵架,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住争议焦点、不能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讨论,就说明这个人问题意识不强、法律思维能力较差,一般来讲语言表达能力也不行。
当官从政更需要有问题意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的领导干部具备强烈的问题意识或者说忧患意识,善于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以说,有没有敏锐的问题意识,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了敏锐的、前瞻的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才能算是合格的领导干部,才能将社会问题防患于未然。没有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往往看不到存在的问题,意识不到潜在的矛盾和危机,其所谓的“施政”都是盲目的,实际存在的问题未能发现、更未能解决,使小问题淤积成了大问题、使新旧问题混杂成综合性问题,最后积重难返、最终走上不归路。从这个角度来讲,没有问题意识的领导干部简直就是党的事业的掘墓人。
问题意识在论文写作中有重大的意义。论文的写作往往起源于问题意识,它是论文写作的源头、是迈出论文写作的和第一步。没有问题意识的论文写作是盲目的、没头绪的,最后写成的东西最多只能象教科书一样,最多只是一大堆常识性的文字的堆积,未能揭示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读者阅读这样的论文或者著作,除了能积累一些常识之外,并不能得到任何启发。
三、如何获得问题意识
首先,要养成对社会事件、法律现象进行追问的习惯,即面对种种社会事件和法律现象,我们总要追问:它到底涉及什么法律问题?该问题的核心和本质是什么?当然,要想能够洞察各种社会事件、法律现象的本质和问题的核心,就必须有扎实的法理功底、较强的法律思维,而这两样基本功,必须通过长时间的学习和积累才能达成。
其次,我们可以从以下各种途径来获得单个的具体的问题意识:⑴从法学的基础理论中寻找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研读经典、体会经典,然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阅读时要以批判的眼光看待经典,发现前人理论的不足,从中找到突破口,对其进行超越、补正和发展。⑵在法律学科前沿中去寻找问题。法律前沿问题往往与现实中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有关。⑶在法律实践中找到问题。法律实践包括古今中外的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每个领域都有可能存在很多依然没能解决的问题。⑷从老师的课堂教学中找到问题。对于在校生来讲,把更多的精力放到老师的课堂教学中,从老师的讲课过程中寻找问题是最便捷的。因为老师的课堂教学一般都会提出很多学问供学生思考。
①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50页。
② 李婧、张琪:“经济类本科生问题意识培养与毕业论文写作”,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年8月第23卷第4期。
近日爆出北大法学院绩效工资争议、众学者炮轰cssci等事件,使得高校管理激励体制改革的老问题又浮出水面,引起舆论的极大关注。以往的争论,其核心是教师和行政人员的待遇差别问题,目前已达成“教师不低于同级行政人员待遇”的原则,并建立了高校人事分类管理制度。当下的争论,则集中于学校是不是该用科研考核教师,这种考核的标准设立是否合理等问题。
笔者曾就读于大江南北三个高校,也已在西部两个高校工作过十年。据我所知,有三类学校的老师不要求发论文:一是如清华大学等,老师待遇很不错,研究环境很宽松,清华法学院虽然鼓励,但并不强制教师发表科研成果。二是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这类干部培训性质学校。三是教学型的地方高校。一些地方高校中80%的科研成果一般是由20%的学者完成的。有些高校科研要求较低,主要是因为教师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比较大,也有部分老师因为学校待遇偏低不得不在外面兼职,精力并未完全投入本职工作。
反观北大教授批评院方要求发论文的政策,牵扯到他们对于自己和学院、学校的定位问题。师资的参差不齐,是国内高校普遍现象,北大法学院也不例外。北大法学院老师中有国际、国内知名学者,但也有学问和教学在业内评价一般者。如果主要精力在校外为自己创收者与校内专注科研教学者收入不拉开档次,甚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不拉开档次,这种大锅饭恐怕会挫伤名师们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过分急功近利,用科层制来管理高校,形成领导和老学者对中青年学者的不合理打压、剥削甚至精神和身体的支配,也有悖于思想自由,不利于中青年学者的成长和创造力的发挥。
发不发论文,对高校管理者和教师是个问题,要经过多方博弈与争论,也考验我们的制度创新能力,应该区分高校院系专业的差异,进行动态的调整。这方面,笔者赞同浙大校长杨卫院士前几年曾说过的观点:一所学校的教师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研究习惯时,学校从管理上要求教师,并且是在国际同行认同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这样可以形成一个整体的驱动力,从统计学的角度上看,得多就意味着教师花在做研究上的时间更多。因此,三流大学要提升,就得要求师生多。二流大学要求教师发表的论文,是在该领域里最好的、影响因子最高的杂志上。如果某人一年能在这样杂志上发一两篇论文,他会被认为是国际知名的学者。再发展,这位教师能几年磨一剑,做一些引导、引领这个学科发展,更带有原创性的工作,带领学科往前走,那他就是国际一流学者了。
1.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诞生与成长
2.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
3.开启民商法学的钥匙——民商法学文献检索举要
4.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5.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学研究评述
7.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9.浅谈民商法学
10.2000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12.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
13.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4.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16.民商法教学中的情境创设与理念超越
17.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8.民商法学
19.世纪之交民商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
2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点简介
21.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22.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
23.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简介
24.2004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25.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
26.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
27.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28.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民商法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目录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
30.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法学职业教育改革
3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杨震教授
32.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33.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
3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35.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民商事模拟审判实践研究
37.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38.法学方法论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探析
39.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及应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42.论法学二级学科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对278篇CSSCI核心期刊体育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3.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4.无效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浅述
45.物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方式
46.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的专业团队——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系简介
47.多元视角的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以国际法为主线
48.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49.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50.论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51.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52.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
5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4.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
55.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56.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
57.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研究
59.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讨
60.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
61.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62.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63.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64.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65.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6.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67.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69.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
70.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
71.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7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7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75.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76.探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77.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78.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
7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80.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81.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83.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
84.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
85.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86.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
87.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90.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91.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汉语法律文本“的”字结构英译研究——以20世纪90年代民商法为例
9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93.谈民商法的信用原则
94.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95.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96.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97.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98.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
99.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
100.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102.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0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研究
104.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05.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6.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107.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
108.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109.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110.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
111.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
112.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11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11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浅析
11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
117.论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18.民商法信用原则的体现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1]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2]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3)教材内容比较陈旧。虽然,目前的宪法学教材在内容上较之于前些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是,部分宪法学教材或者相关教材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还存在着内容陈旧,理论性不强,脱离实际,不能回答现实问题等问题。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3]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2)考核方式单一。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一般都采用传统的闭卷考试,这种考核方式是标准化命题,偏重于对宪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考核,但是忽视了对学生能力的测试。从性质上来说,宪法学虽然是一门理论法学,但从宪法学的教学目标来看,宪法学更注重能力的培养。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能力的培养越发显得重要。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不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
3.学生学习宪法学的兴趣不高
由于宪法学的基础理论课性质,在目前的高校中,宪法学课程普遍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但是其内容的相当一部分和大一新生在高中所学的“政治常识”相同,对于缺乏新意的内容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他们希望学习一些他们以前没有学习过的内容,再加上宪法学教材的内容过于抽象空洞,实际应用性不强,所以学生很容易对宪法学产生乏味、枯燥的印象,甚至产生厌学心理。
二、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措施
由于宪法学教与学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宪法学实际的教学效果很不理想,因此,应尽快采取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为此,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课程教学学习目标,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的相当一部分内容和大一新生在高三学习“政治常识”的内容相同,这部分内容对他们而言,缺乏新意,很难引起学生足够的兴趣和重视。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法学本科生的培养要求,一是应明确宪法学课程的学习目标。首先,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发展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制度和原则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虽然宪法学的内容主要是反映和阐明宪法典的内容,在表面上宪法学课程大部分内容与高三的政治常识有所雷同,但是政治常识和宪法学也存在很大不同,首先两者所体现出的理论深度和系统性不同,政治常识只是对国家制度常识性的介绍,而宪法学则是对宪法典内容的系统分析和理论概括,其理论深度远高于高中阶段的政治常识。其次,两者的内容也有些许不同,宪法学中有“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宪法基本理论”等内容,而这些政治常识则没有。再次,宪法学课程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使学生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重在能力的培养。而政治常识则注重对国家一些基本制度的知识性掌握,重在知识的学习。[4]二是应提高学生对宪法学重要性的认识。要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学科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使其认识到学好宪法对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和改革开放的进行所起的重要作用,从而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重任,增强其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和宪法学理论研究
(1)加强宪法学教材管理。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宪法学教材的选用上,应杜绝盲目使用由本校任课教师自行编写的教材,尽量选取在国内影响力比较大、权威性比较高的教材,要改变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一个人决定的做法,整个教研室应对选用的教材进行集体研究,每学期对主讲教师申报的教材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培养目标、授课对象、专业特色等情况统筹考虑,共同选出最优教材。
(2)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从目前的宪法理论和实践来看,造成我国宪法学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教材内容陈旧落后,抽象空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宪法学理论研究的落后是其重要原因。比如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的性质和范畴界定不清,用政治学理论来解释和分析宪法学内容,用政治眼光来看待宪法学问题,从而使整个宪法学体系政治色彩浓厚,而该课程的法学性质则明显显得不足。还比如对宪法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的争论还没有停止,这一切都影响宪法学教材的内容,只有加强宪法学理论研究,才能不断促使其完善,使宪法学教材的内容更具有科学性。
3.提高教师素质,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1)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是改进宪法学教与学的关键。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宪法学专业人才的引进,改变过去那种宪法学教师由政治学教师兼任的状况;其次,对现有的教师应加强培训,应定期派这些教师去一些名校的专业学习,学习其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促进自身的提高;再次,应加强宪法学教师队伍的梯队建设,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改变过去那种由一位教师从头讲到尾的现状。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展开教学。在宪法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还应不断研究探讨讨论式、研究式及案例等教学方法在宪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使课堂教学形式多样化,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完全由教师讲授的弊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教学手段现代化方面,可采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
(3)考核方式多样化。在宪法学的考核方式上,除了采取传统的闭卷测试外,还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例如,宪法学教师每学期给学生布置2~3次小论文写作作业,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发言,“将学生的每一次论文成绩与在此之前一段时间内主动发言的次数相结合打一个相应的分数,作为一次平时考查成绩,并规定课堂发言及论文写作有自己的创见观点的给高分,以充分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课前多读书,课堂多发言,课外多写作,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自觉训练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5]
1.内涵要求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良好的法律修养是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前提性条件。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是践行法律的基础性条件,缺乏法学理论知识的指导,学生终将“蜕变”为程序性的工具。因此,缺少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学生无法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无法领悟法条背后蕴含的法律精神,其得到的知识只能停留在非常肤浅的表面。因此,卓越法律人才的首要性条件和必要性条件是掌握系统、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良好的法律修养是践行法律的“灵魂”,是避免学生丧失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防腐剂”。良好的法律修养也是实践教学的内涵要求之一。例如,可以成立“国学社”、“博•雅辩论社”学生社团,组织学生有选择的“读、抄、论”《论语》、《弟子规》、《中庸》等书籍内容,倡导学生做“博学多才、行为优雅”的法律人,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总之,欠缺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良好的法律修养是无法实现通过开展实践教学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
2.师资保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是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保障性条件。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要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高校教师往往具有“出了校门进校园”的特点,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不足。而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恰恰强调实务性,如何解决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可以采取双向交流的模式。一是挂职锻炼,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要坚持到基层挂职锻炼,熟悉、学习实务部门的办案流程和办案技巧。二是开展“法官、检察官进课堂”、“律师进校园”活动,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客座教授,由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结合具体案例,通过讲课、讲座、座谈等多种互动方式向学生展示法律职业人的优良品质、让学生感受法律魅力、使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养成忠于法律和恪尽职守的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
3.合作培养社会职业需求是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现实性条件。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不是不需要“精英法律人才”,而是很难引进、留住。这些地区急需的是“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且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律人才,尤其侧重对法律实务能力的需求。在调研中,山西大同南郊区人民法院、山西岢岚县人民检察院谈到基层司法部门“很难引进和留得住精英法律人才,迫切需要能‘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大学生”。因此,地方高校有必要联合当地的公检法司、律所、工商、税务、海关、保险、证券、金融等部门开展合作指导、培养学生活动,根据地方区域需求、社会职业需求,有针对性的培养法律人才,实行“按需培养”。
4.学时要求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核心课程以及借鉴国内外著名大学的成功经验,制定一套包含有案例、研讨、实务技能、法律诊所、毕业论文设计在内的课程体系,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时(学分)不少于总数的15%。
5.实践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制定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据此制定实践教学大纲,基本涵盖法学专业开设的所有课程,即每门课程都由理论讲授和实践练习组成。以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为指导,编写实践教学类教材,突出服务区域特色性和法律实务性。
6.考核标准实践教学体系的考核标准应坚持学生有效参与社会的职业能力效果为考核的指导原则,同时考核学生参与社会活动的效果和老师创新实践项目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体系的微观要求
1.课堂教学基本目标是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熟悉法律的具体运用环境;基本途径是通过专业核心课、专业基础课、法律实务课的教学环节,初步掌握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实践环节,采用模拟法庭、模拟调解、模拟仲裁、旁听案件、普法宣传、课堂案例讨论、“广角论坛”进课堂等多种形式,通过认知实习达到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的教学效果。
2.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掌握司法实践工作的方法和程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实践教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不可缺少的职业训练环节。通过压缩课时,延长实习时间,拓宽实习基地类型、组织“暑期实践”等形式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学生毕业就业零适应。
3.模拟法庭模拟法庭包括模拟法庭实验室、“模拟法庭进社区”、“模拟法庭进校园”、“模拟法庭训练营”。模拟法庭作为一种辅助教学的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增强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提高法律职业技能。它的基本途径是由学生模拟司法工作者的身份参加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的审理活动。“‘模拟法庭实验’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它以其较强的真实性、直观性和实践性而深受学生欢迎。”⑤在模拟法庭实践中,坚持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指导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司法实践,增强学生务实创新能力。在案件来源上,选取典型案例或社会热点案件;通过角色分工、分组讨论、准备文书、正式开庭、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训练,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教师主要起到引导作用,针对个案进行点评,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交叉、渗透,逐步实现以教师为指导,以学生为主导的实践教育教学方式。模拟法庭作为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方式,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方面,应有所创新。在模拟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要创新模拟法庭的教学方式,避免审判模式的单一化,对同一案例,可以分别采用大陆法系程序、英美法系程序甚至马锡五程序,有利于学生在直观上加强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认知和理解,这种方法比单纯的理论比较要更有实效性和趣味性。“模拟法庭训练营”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使营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专业素养,训练营员的论辩技巧、临场应变能力。同时,“模拟法庭训练营”为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等活动储备了人才。
4.综合实训综合实训设12355工作站、模拟仲裁、模拟调解和民商事务谈判四个实验室。各实验室根据具体需要引导学生进行相关实训,模拟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案件或纠纷,并设置相应的情景,使实践教学活动具体化、生动化,具备了较强的针对性,力争实现多角度、立体化的实践教学活动,为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的培养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5.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作为检验大学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拓宽毕业实习单位的类型。在法院、检察院作为毕业实习单位的基础上,加强与工商、税务、保险、证券、金融、海关、企业的毕业实习联系,实现毕业实习单位类型的多元化。此外,为保证毕业实习的质量,防止毕业实习“放羊式管理”从而使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应提高集中实习的比例,适当缩小分散实习的数量,实行毕业实习答辩考核机制。
6.毕业答辩毕业答辩应避免学术论文的单一形式,要丰富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性和增强内容的创新性,有选择的采用学术论文、案例评析、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