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信息网络论文

信息网络论文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信息网络论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信息网络论文范文第1篇

由于电力企业以发电、经营电力为主,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管理方面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问题,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面对上级检查,简单应付,脑子里轻视信息安全,信息安全观念淡薄,这都会增加企业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例如,缺少对企业职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缺少定期对信息运维人员的安全技能的培训等等,都会严重威胁企业信息网络的安全。电力企业在针对信息系统的应用和信息网络安全两个方面时,更加注重的是前者。以此同时,可能部分职工还存在侥幸心理,忽视了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2电力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有效策略

2.1注重建设基础设施和管理运行环境

需要严格的管理配电室、信息、通信机房等关键性的基础设施,对防水、防火、防盗装置进行合理配备;对电力二次设备安全防护要做到,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生产控制大区与信息管理大区要做好物理强隔离;机房需要安装监控报警设备和动环监测系统;对桌面终端和主机等设备要做好补丁更新,控制权限;在网络安全设备上要做好安全策略;做好流量监测和行为监测;此外,建立设备运行日志,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记录,并且建立操作规程,从而保证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2建立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注重安全管理,确保根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做好安全防护记录、制定应急响应预案、系统操作规程、用户应用手册、网络安全规范、管理好口令、落实安全保密要求、人员分工、管理机房建设方案等制度,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由内至外,全面的贯彻,实施动态性地管理,持续提高信息安全、优化网络拓扑结构。

2.3注重信息安全反违章督察工作的开展

建立信息安全督察队伍,明确职责,按照信息安全要求,开展定期的督察,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电力企业要对企业信息系统软硬件设施、容灾系统、桌面终端、防护策略等进行定期督查,实现信息安全设备加固和更新,培养信息安全督查专家队伍,交叉互查、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2.4积极探索电力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指的是,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按照其重要程度及实际安全需求,合理投入,分级进行保护,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保障信息系统安全。针对电力企业信息系统,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机制。技术上分级落实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管理上要建立对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做好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运维管理。

2.5明确员工信息安全责任,实现企业信息安全文化建设

针对企业的所有员工,关键是明确自己需要担负的安全责任、熟悉有关的安全策略,理解一系列的信息安全要求。针对信息运维人员,需要对信息安全的管理策略进行有效地把握,明确安全评估的策略,准确使用维护技术安全操作;针对管理电力企业信息网络安全的管理人员,关键在于对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体系的组成、信息安全目标的把握和熟悉。以上述作为基础,实现企业信息安全文化的建设。

2.6提升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针对电力企业信息安全而言,员工信息安全意识的提高十分关键。企业需要组织一系列有关的信息安全知识培训,培养员工应用电脑的良好习惯,比如不允许在企业的电脑上使用未加密的存储介质,不应当将无关软件或者是游戏软件安装在终端上,对桌面终端进行强口令设置,以及启用安全组策略,备份关键性的文件等,从而使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逐步提高。

3结语

信息网络论文范文第2篇

路径查询功能提供某地到某地的路径规划查询,可查询两点间直线距离和交通距离,其中交通路径可规划出最短距离和最佳行车路线。此外,提供城市交通服务,譬如:公交车、地铁的换程地,换乘车次,距离站点距离等。

2面积测量

面积测量是在给定地图上测量长度和面积,可调用Open-layers接口实现模块功能。调度指挥在地图上可建立坐标点,并标注坐标点名称和简介,通过标准历史记录快速定位到标注所在位置,便于对车队、团队等的指挥。该模块可利用无线网络和GPS实现地理信息、地理位置实时监控。综合查询综合查询模块可根据用户需要进行多想模块共同表达的方式,便于用户调用多种数据表进行关键词筛选,有助于用户快速准确地找到所需。数据库设计系统数据库的数据存储于ArcSDE对应的RDBMS中并且组织和存取使用ArcSDE空间数据引擎来实现。

3地理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基本功能实现

3.1地图浏览

地图浏览功能可根据用户需要放大或者缩小地图显示范围,地图浏览功能实现代码如表1所示。

3.2最短路径查询

最短路径查询功能是确定两点之间的最短距离或者是最佳路径的分析算法,其在交通指挥、GPS导航方面具有良好应用。最短路径查询算法:(1)求出已知两点(X1,Y1)和(X2,Y2)所在的道路节点标识码JID或中心线段标识码EID、用中心线段长度的百分比表示EPOS(中心线段具置)。(2)确定所用权值w,权值类型为距离、行驶时间、速度或组合权值,如选定为组合权值,则值依据情况动态生成。(3)根据中心线段标识码EID或道路节点标识码JID、EPOS(中心线段位置)计算已知两点之间相对应的最短(最佳)路径所需要经过的道路节点标识码JID(i=1,…,L;L为路径经过节点数)和中心线段标识码EID,(j=1,…,D;D为路径经过的中心线段数)。(4)通过EID、JID、JID、EP0S、EID计算各中心线段上的权值也就是指消耗,同时把对应的路口和路段名称在道路几何网络中进行查询。(5)报告反馈和显示分析后的结果。

4结语

信息网络论文范文第3篇

(1)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系统。选择时需重视系统安全程度,尽量选择正版,以减少漏洞,并及时更新补丁;在操作系统管理中,为保证系统安全,应及时更改密码;对于一些关键性操作,需开启审计记录功能,记录下操作步骤。若有失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跟踪并予以较好的处理,还能起到恢复数据的作用。

(2)应用程序。医院部门众多,信息网络系统包含了所有信息,可见其复杂性。与其他行业相比,其对外部的依赖更多,以至于大量的重要数据都暴露在外部不可控的专业人员面前。如果这些人员产生移植木马、设置逻辑炸弹等恶意动机,必将影响到应用程序的安全稳定。这就要求医院在初建系统时选择先进的高质量产品。

(3)病毒防治。病毒是破坏系统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步,病毒种类增多,攻击技术更为先进,隐蔽性更强。其传播速度较快,危害极大,必须禁止。若系统核心设备遭病毒侵入,必会影响网络运行速度,甚至引起网络瘫痪,使得账号被盗、档案信息被窃取篡改。解决方法,如安装杀毒软件,定期对系统进行杀毒;安装防火墙,对外部非法侵入加以拦截;系统终端不得安装软驱或光驱,USB接口也尽量关闭。

2服务器的安全维护

(1)服务器。作为系统的核心部件,服务器的主导作用不容忽视。由于RAID价格逐渐降低,该技术在医院得到了广泛应用,其容量大、速度快、安全性高,值得推荐应用。软件维护是服务器的重点管理工作,及时对磁盘空间、内存等监控处理,做好计算机病毒检查工作。因数据量较多,服务器运行一段时间,速度会有所减慢,所以可将历史数据从系统转移至硬盘加以保管。

(2)数据备份与恢复。在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系统难免不出问题,如病毒、硬件故障等,都会对系统内储存的数据构成威胁。因此必须考虑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可采用两台服务器和一台共享磁盘阵列的方法。一台服务器工作并控制着磁盘柜,成为主机;另一台作为备用,称作备机。当主机不能正常工作时,备机可代替。在更新数据的同时对数据进行备份,两台服务器通过一根“心跳线”连接。

3人为方面

信息网络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权利比较研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新增的一种著作权,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1]这一权利的规定,迎接了网络技术发展给著作权法律关系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弥补了原《著作权法》缺乏专门调整网络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空白,[2]堪称是“与时俱进”之作。但是由于该权利在法律中规定甚为简略,尚有许多问题值得从学理上进一步探讨,其中之一便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相关著作权的关系。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为调整作品的网上传播产生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一般而言,作品的网上传播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传统作品(指非数字化的作品,下同)的数字化;其次,是数字化作品上网即上载进入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的计算机系统;最后,是社会公众成员通过与ISP相连的计算机终端浏览或下载数字化作品。这个过程涉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上载、传输、下载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分别类似于传统作品的翻译、发行或广播、复制。因此,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权利主要有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这些权利进行深入比较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识,而且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相关著作权的理解。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

信息网络传播的第一阶段往往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即将传统作品转换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适合上网的形式。[3]传统作品数字化过程的实质是将以人类常用的语言文字表现的作品转换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以计算机语言记载的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过程。所以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过程表面上看就是一种“翻译”。然而,传统意义上的“语言文字‘,是指特定的人们无须借助任何仪器即理解其含义的文字符号或语言。”翻译“是指这些语言文字间的相互转换。计算机语言不能为人们直接理解,必须通过计算机转换成传统意义上的语言文字方可为人们所理解,所以计算机语言不是传统的语言文字,将传统作品转换为数字化作品,不能算是”翻译“。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翻译产生的作品,会产生新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归翻译人。其原因在于”翻译“并非一个机械的语言转换过程,而是一个需要翻译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在理解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转换的过程,它需要翻译人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再创作“。传统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完全是由计算机运用程序完成的,是一个纯机械化的转换过程,不需要操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是一种”再创作“,因此操作者不会也不应该享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事实上,数字化作品只是适合通过计算机再现的作品,与原作品仅发生了载体的变化。因此,信息网络传播过程涉及的传统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属翻译权的”覆盖“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应为相互独立的权利。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4]修订前的《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发行的含义,而是由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义为“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5]可见“发行”指的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有偿提供(出售或出租)还是无偿提供(赠与),其结果都是使公众获得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但问题是何谓“原件”,何谓“复制件”?修订前和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以为,所谓作品“原件”通常是指首次完整记载作品内容的载体,包括纸张、胶卷、录音磁带、计算机磁盘等等;所谓作品“复制件”是指原件以外的能够传达与原件相同信息的载体,同样包括纸张、书籍胶卷、录音磁带、磁盘、光盘等等。

传统知识产权法理论认为,作品的发行必须包括作品载体(原件或复制件)的转移,即书籍、报刊、磁盘、光盘等记载作品的“物质材料”的转移。[6]仅能为公众感知,而不向他们提供复制件的行为不构成发行。[7]作品经数字化以后,在网络上传播,仅为作品的数字化传输,经计算机终端转换再现作品内容,从而为公众欣赏,并未发生作品载体的转移,因此,有学者认为,要把传输归入发行的概念之中,恐怕很难。[8]然而,在国外也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程序从一台计算机传输到多台计算机,当传输结束时,尽管计算机程序的原件仍然保留在发送该程序的计算机中,但是接收了传输的计算机内存或存储装置中却各形成了一份该程序的复制件。因此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和以其他更传统的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没有区别,最终的结果都是让公众获得了作品的有形(tangible)复制件。[9]这一观点,虽然有对“发行”作扩张性解释之嫌疑,将其解释为“让公众获得作品的有形复制件”。然而这一扩张性解释并没有不可调和的逻辑矛盾。如果对“载体”作这样的理解即载体是指能够记载作品并且无论是否借助仪器均可再现的物质材料,那么就可将计算机内存或其他存储装置视为载体,首次完整记载作品内容的计算机存储装置就是作品的数字化原件,此外的记载装置就是作品的数字化复制件。尽管发送作品的计算机存储装置没有发生位移,但作品信息通过网络发生了位移,以运动的相对性原理可以理解为作品载体发生了转移。因此,数字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发行。

2000年11月2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虽然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但修订前的《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那么,网络传播是其中一种呢,还是与这些使用方式并列的一种呢?如果是其中一种,是哪一种呢?《解释》语焉不详。从本质特征上分析,网络传播更多地类似于发行(关于网络传播与播放的关系,下文将进行分析)。因此,在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前,我国司法实践如果类推适用发行权“覆盖”信息网络传播并未出现法律适用错误。[10]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

《著作权法》修订以前,规范广播作品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被规定为“播放权”,其义为“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的权利。“播放”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特指以无线电波或者有线电视系统传播作品。很明显,“播放”不包括网络传输,因为其仅限于有线电视系统,而网络通常不包括有线电视系统。因此,修订前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播放权”不能“覆盖”网络传播。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规范广播作品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权利规定为“广播权”,其义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11]从该项规定分析,广播的形式包括:(1)以无线即电磁波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公众通过特定的接收装置可以欣赏到作品。这是广播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广播可能通过音频方式,也可能通过视频方式。(2)以有线即电缆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适于广播的作品。[12]这种形式的广播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另外,饭店、商场、公众娱乐场所、某些交通工具等也有这种形式的广播。(3)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适于广播的作品。这是关于广播方式的“口袋”型规定,以备科技发展出现新的广播手段而致法律不敷适用。

从广播的形式分析,在著作权法领域,广播的实质是以能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适于广播的作品。如果作这样的理解,网络传播也应包括在其中,因为网络也是能够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网络传播与传统广播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而后者不能,公众无法控制广播节目的播放时间,一旦错过节目播放时间便无法再接收到。但笔者以为,这种差异,仅仅是技术含量的差异,并无本质区别。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广播不包括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传播形式。因此,将网络归入法律规定的“类似工具”似乎无可非议。

正因为广播与“网络传播”不存在不可协调的本质性的差异,所以某些国家干脆将二者合并规定,构成一种“公众传播”,著作权人享有的控制作品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就是所谓“公众传播权”。如2001年5月22日由欧洲议会通过,同年6月2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信息社会的著作权及有关权指令》就规定了这种权利,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专有权,包括让公众中的成员以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作品的方式获得作品的权利。[13]欧盟的这种规定,是将传统的广播(或播放)与网络传输进行整合,对原广播权内容作了明确的扩充。这种整合并非毫无道理。[14]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进行规定,在外延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

复制是指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复制既包括以与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形式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抄写等(我们可以称为“同形复制”),也包括以与原件完全不同的形式再现作品的行为,如将工程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的工程模型或建造成工程(我们可以称为“异形复制”)。狭义的复制仅指“同形复制”。无论是“同形复制”还是“异形复制”,其作用都在于使人们可以欣赏到原作以外但又不丢失原作所载信息量的“作品”。所以复制的本质功能在于再现原作,能够再现原作的行为均为复制。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作品上载以后,人们通过计算机欣赏作品所获得的信息量不会比欣赏原件获得的信息量少(美术作品可能例外,比如运笔、着色等不如欣赏原件感受真切,但这种信息量的减少,与人们欣赏同形复制件信息量减少的程度应该大致相同)。就数字化作品的上载而言,上载在ISP的计算机系统内产生了作品的备份,并通过计算机可以再现,因此上载是一种复制行为。同理,社会公众通过计算机终端上网浏览(不下载)网上作品,作品在终端机屏幕上为用户所欣赏,同样是一种再现,应属于“复制”,因为此时在计算机内存中产生了作品的复制件,尽管这只是临时复制;下载网上作品,以期通过计算机再现,在本地计算机存储设备中产生了作品复制件并被固定下来,更是将作品制作成“备份”的行为,是一种复制行为。有人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的复制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有区别,因为后者同时伴随了载体的“再现”,而前者不会产生载体的“再生”,关机后该信息不会“再现”。[15]笔者以为,计算机及其存储设备共同构成网络作品的“载体”,如果将信息存在硬盘或其他存储设备中,虽然关机后该信息不会“再现”,但这与一本书只有在打开后方可获取其中作品的信息并无二致。网上浏览的确没有将信息固定于计算机终端的存储设备上,但可以视为终端与远程主机共用存储设备,只要公众愿意,可以再次上网欣赏该作品,因此临时的再现也不失为一种复制。

由此可见,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必然涉及复制过程,网络传播权如果不是单指“传输权”,即数字化作品从一计算机传往另一计算机的权利的话,就必然包含复制权的内容。只是权利人在权利受损时,主张了网络传播权,就没有必要另行主张复制权了。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涉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数字化作品的上载、网络传输、公众浏览或下载数字化作品等过程。与传统的翻译权、发行权、广播权、复制权比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翻译权相互独立,与复制权关系密切,与发行权和广播权的内容非常接近,虽然也存在这样的区别即能否让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这种区别不是本质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通过扩张性解释发行权和广播权解决涉及作品的网络传播纠纷不会出现法律适用错误。我国现行法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规定,显然与发行权和广播权有一定交叉,但还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如果整合现行发行、广播、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传播方式,创立一种能够覆盖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权”,即亲自或许可他人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包括让公众中的成员以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作品的方式获得作品的专有权利,则著作权权利体系设计逻辑将更为周延。[16]

注释;

[1]《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之(十二)。

[2]据统计,仅1998年和1999年两年,我国发生的与网络传播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案提交法院审理的就有几十起,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某些法院是通过扩张解释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判决的。参见薛虹:《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8页。

[3]对于直接通过计算机创作产生的作品,已是数字化作品,不需要另行数字化。

[4]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之(六)。

[5]参见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颁布,已失效)第5条之(五)。

[6]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7]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61页。

[8]参见马克·戴维生:“计算机网络通过与美国版权法的新动向”,王源扩译,载《外国法评译》1996年第5期。

[9]参见薛虹:《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10]典型案例可见1999年北京海滨区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该案一审判决认为,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待传播方式虽然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者是为了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二审法院也认为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的使用仍属《著作权法》规范的使用方式。简单介绍参见胡唯嵘:“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10日第3版;详细介绍参见薛虹:《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96-98页。

[11]《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之(十一)。

[12]法律规定中“广播的作品”一语令人费解,不知是“已被广播的作品”,还是“适于广播的作品”,如果是前者,则“有线广播”不能直接使用作品,而必须使用已经广播的作品。这似乎是说,“广播”只有一种,即无线广播,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是后者,则直接用“作品‘,岂不更简洁?本文作后一种理解。

[13]参见薛虹:《数字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14]相反意见认为网络传输问题不能简单地通过对传统版权法的扩大解释予以解决。参见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信息网络论文范文第5篇

1.1交通运输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开发的方法对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开发方法,主要包括结构化方法、原型法、面向对象法等。下面就以结构化方法为例,对系统开发进行详细的介绍。结构化系统的开发是现阶段发展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方式,是将工程化系统开发技术、自上而下结构化方式、生命周期方法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开发方法。具体的系统开发步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系统的规划阶段。在交通运输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开发项目确定前,根据开发具体的要求,对其进行初步的调查,制定明确的开发设计任务,并系统研究进行可行性评价。(2)系统分析阶段。在系统规划的基础上,需要对现行的交通运输管理系统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的逻辑方案。在整个系统分析阶段,具体的工作包括系统调查、数据功能分析、开发系统定义等。(3)系统设计阶段。需要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将制定的可行性的逻辑方案转变为实际的物理模型。具体就是根据系统功能,结合开发资金、规模、系统开发的复杂程度等,进行具体的设计。这一阶段,主要的设计内容包括模块、代码、输入输出、数据库、可靠性等方面的设计。(4)系统实现阶段。这一阶段是系统实践的阶段,就是将转换成功的物理模型用专用的硬件设备进行相关功能的测试。这一阶段,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程序设计、硬件设备转杯、数据收集、开发人员培训、系统开发升级。(5)系统维护阶段。在系统开发完成后,就需要投入具体的运行,从而也就进入了系统的维护阶段。在这一个阶段,系统维护根本目的就是保证系统能够始终保持在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同时也需要就是的对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与修改,或者是添加数据,满足系统更新的需求。

1.2交通运输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开发的工具在交通运输管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开发过程中,应用的开发工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语言编程工具。常见的语言编程工具包括BASIC语言、C语言、C++语言、Prolog语言、PL/I语言、COBOL语言等。这类编程语言针对性很强,能够提供程序设计中相关命令的集合,并且适用范围也很广,在系统功能模块编写中具有很强的应用能力。(2)数据库工具。数据库是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开发中必要的工具,承担着整个系统数据交换、传输的重任,是数据交换与传输的枢纽。现阶段,提供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数据库工具主要有XBase系统以及大型数据库系统。(3)程序生成工具;(4)面向对象工具。这类工具主要是与OOP开发对应的编程工具,主要包括smalltalk、C++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与OOP方式相互配合使用。

2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在交通运输管理中的应用

该系统主要包括长途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出租汽车管理信息系统、货运管理信息系统、汽车维修管理信息系统及违章处理系统。它们是交通运输管理中的基石和核心。基本功能如下:(1)车辆户籍管理功能。户籍管理数据包括:客运、货运和汽车维修业户的户籍。从业户的户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通讯方式、经济性质、许可证号、主管单位、经营范围、车辆数、工商执照号、法人代表、车牌号、缴费情况、发动机号等系数字段信息建库,建立起业户基本情况登记台账,完成对业户开业、户籍变更、歇业、业户经营许可证、户籍信息查询、营运证打印等功能。还有营运线路、总客座数、各运输企业的详细资料等。(2)税费改革管理功能。可以动态地记录税费征收情况,应缴税费,应罚金额,实缴税费,实罚金额,交费时间,滞纳金的收取,顺延情况,票据打印,以及用IC卡减免。实现监控交费情况,随时调整市场管理力度。(3)稽查管理功能。随时将违章信息记录入库,计算机可以迅速做出分类、处理。它能反映出结案率,违章处理力度,以及市场秩序等。(4)报表业务功能。通过日报表、月报表和年终报表,及时准确地把握各个环节的信息,及时调整行业发展中的薄弱点。既规范了市场,又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且数据非常可靠。(5)系统的优点。为合理利用资源,本系统可采用电话定点拨号来传输数据的方式。另外它的安全性能优越,服务器装有两块硬盘,一块有故障马上跳到另一块硬盘上,人们通过主机就能明白硬盘的运行状态,及时纠正硬件故障。

3结束语

信息网络论文范文第6篇

通过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现状的分析,不能看出,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中依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这不仅仅会威胁到人们和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威胁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因此,掌握印象计算机安全的各种因素,从而针对这些因素制定各种管理措施,是目前我国网络技术人员的首要任务,具体分析如下。

1)计算机病毒。我们常说的计算机病毒,实际上就是一种对计算机各种数据进行份复制的程度代码,它是利用按照程序的手段,对计算机系统系统进行破坏的,进而导致计算机出现问题,并无法使用。例如,蠕虫病毒,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计算机病毒之一,它就是计算机本身为载体,如果计算机系统出现漏洞,它就会利用这些漏洞进行传播,其传播速度快,一旦潜入计算机内部,并不容易被发现,同时还具强大的破坏力,如果它与黑客技术相结合,那么对于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威胁会更大。

2)木马程序和后门。“木马程序”以及“后门”是近些年来逐渐兴起的计算机病毒,“后门”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计算机被感染之后,管理人员无法对其加阻止,它会随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且种植者能够很快潜入系统中,也不容易被发现,计算机技术的升级换代过程中,“木马程序”也随之更新,例如特洛伊木马病毒,这种病毒还能够黑客活动提供便利,同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3)外在环境影响和安全意识。除了影响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因素之外,一些外部环境因素也会对其产生影响,例如,自然灾害,计算机所在环境等等,另外,有大一部分的计算机使用者的安全防护意识弱,这就为恶意程序的入侵以及病毒攻击提供了条件。

2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策略

1)漏洞扫描和加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安全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进行系统漏洞扫描并采取加密的措施。漏洞扫描需要借助相关的工具,在找到系统漏洞被发现之后,对其进行修复和优化,从而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提供保障,而机密技术则是对文件进行加密处理的一种技术,简单的说,就是对源文件加密之后,其会形成很多不可读代码,这些代码必须要输入特定的密码之后,才能够显示出来,并进行使用。

2)防火墙的应用和入侵检测。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中,防火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最为关键的一道防线,它不仅仅能够保障内部系统顺利进入外部系统,还能够有效阻止外部可以程序入侵内部网络。为计算机病毒以及各种恶意程序的入侵,都会对计算机系统造成影响和破坏,从而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带来威胁。因此做好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了保障这样的管理效果,管理人员首先就应该做好数据包的控制工作。然后对所有能够进入防火墙的信息给与通过,入侵检测技术是指通过检测违反计算机网络安全信息的技术。当系统被入侵时,及时记录和检测,并对不能进行的活动加以限制,从而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有效防护。

3)网络病毒防范和反病毒系统。反病毒系统是指禁止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计算机相关技术人员根据对计算机病毒的了解进行与之相应的反病毒设计,从而促进计算机安全运行。近年来,互联网病毒传播途径越来越多,扩散速度也日益增快,传统的单机防止病毒技术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络的要求。因此,有效利用局域网全面进行病毒防治工作势在必行。

3结束语

信息网络论文范文第7篇

个人培养方案的科学制定,对提高工程硕士培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工程硕士多学科综合、较宽口径培养的特点,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学科背景、工作实际确定研究方向,指导其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其间,既要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水平,又要考虑本学科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以及课程性质、学分、学时、开课学期等因素。假设以学科为单位,每学科年均招收20名工程硕士,该培养单位培养方案要求每个工程硕士修满30学分,每门课程1~3学分不等,那么每名工程硕士要选大约15门课程,20名学生就要选择约300门次课程,去掉每个学生相同的20%的公共必修课,还要因人选择高达240门次课程,扩展到全培养单位,工作量将成几何级数增加,传统手工选课方式几乎无法承担。

利用信息网络化工具,跨平台选择课程就成为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的必然选择。所谓跨平台是指研究生课程体系根据学位级别、培养方式等建立的三大平台,即博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平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平台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平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平台根据培养目标和学制的不同,建立科学学位硕士课程体系平台和专业学位课程体系平台。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体系平台下,根据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特点建立工程硕士课程体系平台、农业推广硕士课程体系平台、风景园林硕士课程体系平台,及MBA课程体系平台等(见图2)。课程体系平台的特点是大平台之间相互独立,子平台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每个课程体系平台是相应层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平台中包含上千门不同课程,工程硕士原则上可以打通平台,在不同平台中选课,从而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结合工程硕士的特点,指导工程硕士跨平台选课时,既要遵循适度引导、适量选课的大原则,又要体现以人为本、兼顾公平的小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因此带来的课程组织安排等问题。

对于工作单位在学校驻地且导师要求具备较深层次理论知识的学生,选课自由度相对较大,鼓励其尽可能多地选择全日制研究生课程体系平台中的课程,与全日制研究生同堂听课。时间充足的学生按照全日制硕士的课堂秩序要求,时间较为紧张的学生则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来校听课,保证一定的课堂学习时间,其余时间利用平台提供的网络学习功能进行自学。学习方式可灵活选择,但考试方式和标准要与全日制硕士的要求一致,做到“宽进严出”。为维护全日制硕士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在管理制度上要限制工程硕士与工学硕士的同质化趋势,并对工程硕士做出限制,如每学期选课不应超过2门,选课的学分不超过总学分的20%,同堂听课的课程不少于50%,等等。这样的培养方案对于在企业从事科研工作的学生而言,是严格而必要的。

对于校企合作培养(有别于“异地办班”,仅限于部分课程教学的合作,而不是全面合作)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部门可根据企业科研、生产任务需要单独建班,指导其共同选择针对性较强的专业课,灵活安排授课时间和地点,单独安排考试,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内容灵活选择。这种合作培养模式实现了课程共享,但教学过程无法共享。一方面,同一门课程在不同时间、地点多次开展,致使教学成本上升。另一方面,培养单位中较缺乏具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和能力开设此类课程的教师,限制合作培养规模。但无论从招生角度还是从保证培养质量角度看,合作培养方式对工程硕士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必须科学选择在合作培养单位开设的课程,既要考虑教学单位课程资源有效利用,又要兼顾企业生产实践需要。合作单位中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可参与课程建设,合作完成课程讲授。这样的课程一旦选定并开设,经过几轮教学实践,待条件成熟后延展到校内供其他层次研究生选择,将成为案例教学的典范,丰富课程体系平台。

对于大部分工程硕士而言,跨大平台选择全日制硕士的课程,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是很大的负担。但跨子平台选课,打破专业领域的界限进行差异化管理、个性化培养是建设课程共享平台的初衷和任务。工程硕士根据自身知识结构,结合工作实际和论文要求,兼顾个性化需求,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各子平台上选课,在同一子平台的不同专业领域选择更适合自己的课程,可使学习更有针对性。跨平台的选课模式打破依专业建立的班级,增进不同专业领域以及不同性质研究生之间的交流,使跨专业领域、多学科综合的培养过程变得更加丰富多彩,更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对提高工程硕士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作用明显,符合工程硕士宽口径、厚基础的培养要求。

二、以信息网络化管理为桥梁,创新教学方式,在线“全日制”学习

在教学组织方式上,工程硕士的办学模式是“进校不离岗”。大部分学生是生产一线的技术骨干,不能采取完全脱产的全日制教学方式,因此各培养单位多采取在校内分阶段集中上课、到学生较为集中的异地办班、校企合作办班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这样虽然解决了学生上课与工作的冲突,但“单科独进”教学方式难以保证教学质量。学生普遍感觉集中学习时间短、任务重,课堂上学到的知识不能很好地同生产实践结合,没时间消化吸收,学习效果不理想。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结合网络教育上应用广泛的Blackboard在线教学管理平台,实行校内外结合的开放式教学,专门针对“进校不离岗”的教学特点发挥网络优势,通过采用混合课程,将面授学习与在线学习结合。

Blackboard在线教学管理平台以课程为中心,集成网络“教”“学”环境。教师可在平台上开设网络课程,学生自主选择并学习课程内容。学生之间以及教师和学生间可根据“教”“学”需要进行讨论和交流。工程硕士登录平台,在Blackboard上学习课程,查阅与课程相关的资料。学习资料依托Black-board数据库实时更新,包含任课教师制作的案例,以及其他科研单位制作的PPT、动画等,使课程内容丰富、生动,从而提高学生在线学习积极性。学习中不拘泥于现有教程,紧跟学术前沿和生产实际,时效性更强。在线学习结束后进行在线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平时成绩。

尽管在线学习有形式生动、时间灵活、内容时效性强等特点,但学生出勤率不高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线学习目前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学生到校集中学习时还需再次学习该课程。集中面授时,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一些主要原理与方法,回答同学在网络学习后,结合生产实践时遇到的问题,课后考试依然采用传统考试方式,学生的最终成绩为在线考试成绩与面授考试成绩的加权平均。在线学习与集中学习结合,规避了在线考试的身份认定问题,解决了集中学习时间短造成的“消化不良”。在线学习成为集中学习的有益补充,使宝贵的集中学习时间更多地用来完成实验、实践等需教学资源支持的教学环节。

课程考试结束后,管理人员可通过信息网络化管理平台,在成绩查询前安排匿名课程检查问卷调查表,学生填写问卷后可查询成绩。管理人员通过问卷掌握学生对课程、任课教师的主观评价。利用Blackboard平台,对课程的学习人数、成绩分布等数据进行客观分析。综合主观教学效果评价和客观数据分析的课程检查报告单,能比较准确地对该门课程做出科学结论,使两个阶段的课程学习得到科学监测,有效保证学习质量。

工程硕士多数来自生产一线,学习过程中干扰因素较多,错过课程或考试未达标准而重修情况的出现频率远高于全日制硕士,管理者和学生本人需实时掌握信息并及时处理。信息网络化平台为管理员提供课程表、发放调查问卷、统计学习情况等功能;对研究生秘书提供学生成绩查询、成绩单打印、成绩不合格提醒等功能;对任课教师提供作业、在线答疑、在线上报成绩、查看课程评价等功能;对学生提供在线查询成绩和课程表、自助打印成绩单、在线申请重修等功能。这些信息及时在各模块间流动,极大缓解了各级管理者的工作强度,改变以班级为单位的粗放型管理方式。以人为本的集约化管理不仅给培养单位和工程硕士提供高效服务,还体现出管理者的人性化和服务意识。

三、以信息网络化管理为工具,强调过程管理,提高论文质量

工程硕士在校集中学习时间约6个月,主要完成课程学习、论文开题和答辩等关键环节。师生互选、论文选题、中期考核、论文撰写等环节,学生只能在各自工作单位独立完成或由校外导师协助完成。这种过程管理方式是影响工程硕士培养质量的关键所在。

工程硕士实行师生双向选择,校内外双导师制度。首先,师生相互了解是双向选择中需关注和重点解决的问题;其次,双导师制度意味着,师生互选工作量至少是工学硕士的一倍以上,要求实施更精确的管理方式和更高效的管理手段。信息网络化管理平台凭借多信息综合管理、信息实时更新的优势,对师生互选起到重要作用。导师通过入学考试面试环节了解学生,可在平台查询学生基本信息;学生通过平台可查询本学科所有校内外导师信息,及其对所带学生的具体要求。信息对称双向流动,最大可能地避免师生互选中的人为干扰,提高双向选择的一次成功率。另外,通过设置平台中师生互选功能模块的相应参数,管理部门可避免师生互选过程中出现导师“贫富不均”现象,在管理层面上为各级管理者实时监控师生互选提供手段,预先规避师生互选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师生互选高质、高效。

论文选题和撰写是工程硕士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关键环节。传统的管理模式在这一重要环节是失控的:学生往返于学校和工作单位之间,与校内外两个导师反复协商论文选题,效率极低;学生转述导师意见时,还可能出现理解误差。采用信息网络化管理平台的选题功能模块,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平台为校内外导师开辟具有即时通讯功能的讨论区,不但可进行多方会议,还可视频通话、传输文件,并保存通话记录和所传输的文件资料。校内外导师和学生约定时间进入讨论区,对选题进行充分协商与研究,最终形成高质量的选题报告,经校内外导师同意后,汇总给研究生秘书交学科带头人审核。学科带头人通过网络平台查看导师对学生选题的指导过程和意见,对本学科所有工程硕士的选题进行审核。网络平台审核结束后,研究生秘书整理并打印本学科所有申请开题的工程硕士的开题报告,交导师和学科带头人会签,利用集中学习时间安排开题论证工作。

在论文撰写和实验期间,导师要求学生通过平台定期汇报论文进展、提交研究报告和实验数据,并根据进展情况对学生进行中期考核。学生可在讨论区留言,就某一问题请教导师。校内外导师之间可就学生论文进行交流,遇到难题还可通过平台邀请本学科其他导师参与讨论,以保证学生论文撰写方向正确。学校各级管理者通过对导师、学生上线讨论次数及有效性进行统计,评估导师的指导工作量,起到督促和监督作用。学生通过平台将论文传给导师,导师签署意见后转给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汇总转给研究生管理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对论文进行和送审等操作。这期间涉及的意见反馈和反复修改等,全部通过平成。学生完成论文后可在平台上申请答辩。研究生管理部门在平台上设置财务控制点、答辩资格审查控制点和论文递交时间控制点等关键节点,控制申请答辩资格和递交论文时间,杜绝人为干扰,保证论文有充足的送审时间,最终保障论文答辩时间。

信息网络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分析了网络信息的含义及特征;剖析了我国目前信息网络法制化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加强其法制化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对策。

信息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对信息的高速流通、共享和利用产生了强烈的社会需求,在这种需求的驱动下,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政务的推广,方便了政府与民众的信息沟通,提高了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和科学管理及决策水平;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市场信息的广泛迅速传递、商业运作成本的降低、信息市场的繁荣,而且逐步改变了人们的购买习惯和生活方式;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的实现打破了人们利用信息资源、享受医疗服务的时空界限,将科研合作、医疗会诊推向了一个新的台阶。毋庸置疑,信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当人们感慨信息的无穷魅力时,也尴尬地发现信息环境中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信息侵权、网络犯罪、信息市场不正当竞争等等不良现象屡有发生。为此,作为信息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信息法受到了政府、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广泛关注。迄今为止,已有不少学者认为由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和互交性等特征,单一的信息政策、法律调控已无法满足现代信息社会的需求,无法完成对一个极为复杂的具有高度组织性与有序性的信息系统整体,从横向结构到纵向结构,从单一层次到多位层次的管理和覆盖。因此,建构一个新型的国家信息政策法律体系显然是十分重要的。

1 网络信息资源的含义及特点

1.1 网络信息资源的含义 网络信息资源(Network Information Resource)作为现代互联网带来的一个全新的名词,是一种和传统信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网络信息资源,是指在信息内涵的基础上,采取电子数据形式纪录,多媒体形式(图像、文字、声音、动画等)表达储存在光磁等非印刷质载体中,并通过网络通信、计算机或终端等方式再现信息资源的总和。随着因特网的迅速普及与发展,网络信息资源主要指在因特网中的信息集合,但并非包括所有的因特网信息,而是指能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那一部分。

1.2 网络信息资源的特点 网络信息资源具有信息资源的一般特征,即可共享、可再生、可有效减少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等特点。但是网络信息资源的依撑平台是建立在网络通信、计算机终端上这就决定了它又具有优于其它信息资源的五大新特点数字性。网络环境下模拟信息转化为数字信息,信息以计算机可识别的方式(0或1)储存于网络的某一节点上,并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候通过四通八达的全球网络传向任一合法的网络终端用户。b.动态性。因特网上的信息地址、链结、内容处于经常性的变化当中,任何网站资源短时间内都有建立、更新、更换地址或消失的可能,这就使得网络信息资源瞬息万变。c.丰富性。内容上,网络信息资源包罗万象,覆盖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不同语言的信息资源;形式上,是多媒体、多语种、多类型信息的混合体,信息组织非线性化,超文本、超媒体信息逐渐成为主要方式。d.交互性。网络信息资源自由度和随意性大,操作性强,信息交流是双向的、互动的,网站之间可以通过相应链结,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用户可以主动到网上检索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互联网输送信息,或通过电子信箱交流信息,真正实现了网上信息的“推—拉”过程。e.低费用性。和非网络信息相比,绝大部分网络信息资源可以免费获得,大大地节约了人力和财力,在满足用户同样需求的情况下,成本费用低,是网络信息资源得天独厚的优势。

1.3 警惕网络信息资源的劣势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信息泛滥与信息污染造成“信息匮乏”和“信息过剩”的局面,劣质信息、有害信息比重加大。因特网是无人管辖的“网中之网”,信息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和随意性,缺乏必要的过滤、质量控制和管理机制,造成网络信息资源良莠不齐;同时,网络信息新陈代谢加快,导致信息过剩、贬值,使得大量网上信息成为信息垃圾,对信息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影响了人们对网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 我国信息网络秩序法制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信息网络秩序法制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的基本立法方面,除了2001年新修改的版权法涉及了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问题外,其他领域的基本立法都不到位,只有少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其中,行政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主要有邮电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的《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公众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上述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市场准入、网络监督、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网络著作权等方面。为了整顿目前比较混乱的上网经营场所(如网吧等),2002年信息产业部门等几家机构共同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据悉作为基本法律的《电信法》也正在紧张的制定之中,不日即将正式颁布。

2.2 我国信息网络秩序法制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表现在五个方面:a.重网络技术等硬件的发展,轻网络法治化的观念比较严重。目前仍有很多人认为,只要大力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就可以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b.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明确,存在错误认识。一方面,认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的普遍性,因此,简单移植他国或国际立法就可以了;另一方面,认为我国现在信息网络还不够发达,立法条件还不够成熟,应等待时机成熟后进行立法。c.立法的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在立法体系上,着重从传统的行政法规的角度保护网络安全,但缺乏管理性和技术性内容。必须建立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其它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法律体系。d.立法缺乏系统性,立法冲突或不协调的现象严重。部门立法的立足点多限于某一特定问题,视野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法律法规的内容重复或者缺空,内容重复表现在相同规定在两个法律法规中出现,而内容缺空则表现为若干主要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显规定,这使得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困难。e.立法缺位现象严重。目前,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工商管理、信息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网络中的纠纷管辖与法律适用、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等等都存在立法缺位。总的来看,我国目前关于信息网络立法的理论严重滞后,在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还存在认识不足,立法状况远远不能适应信息网络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

2.3 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法制化是保障信息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网络技术为人类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信息交流环境,但是,网络的特征也使得网络行为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因此,基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进行调整,否则,信息网络就不会和谐有序地发展。因此,信息网络法制化是保障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全球信息交流范围的扩大,国内信息活动、信息产业的蓬勃兴起和知识经济迅猛发展使我国信息化进程加快,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的工具和空间,主要表现为网络盗窃、侵犯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数字故意破坏、损害公序良俗、网络洗钱、非法垄断技术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信息网络法制化建设,依法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当今社会网络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网络需要有效的法律规范以防止各种纠纷发生,并为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网络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行为作恰当界定,各种网络纠纷不断发生,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各种网络纠纷,使其健康发展,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规范。信息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种全球的资源共享系统,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网络已成为全球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竞争最激烈的领域。然而,信息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会被用作危害社会的工具。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西方国家开始凭借其经济上技术上的优势在信息网络中极力推行政治标准与价值观。因此,依法对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已成为体现国家主权的重要方式。尽管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发展网络先后不同,但在实现信息网络秩序法制化,依法规范网络秩序,维护本国的主权和社会价值,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方面却是一致的。因此,建立理想的网络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已迫在眉睫。由于网络的互交性、世界性,网络立法必须与国际网络立法互通、互融,达到国际化。

3 实现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原则及对策

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要实现我国的跨世纪战略目标,就必须抓住机遇,迅速发展我国信息网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网络法制体系。因此,就必须把信息网络立法提高到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把信息网络法制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扫除我国信息网络发展的现行法律障碍。

3.1 实现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进行信息网络立法,必须遵循如下四项基本原则:

3.1.1 安全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应充分考虑信息网络安全的问题。安全原则要求信息在网络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性使得网络中的信息和信息系统极易受到攻击,信息安全是社会公众选择利用网络的重要因素。因此,信息网络立法应坚持安全原则。

转贴于

3.1.2 鼓励与引导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活动,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信息网络是个新生事物,还很不成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鼓励引导,通过立法鼓励引导和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是各国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

3.1.3 开放中立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对所涉及的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立场。因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日新月异,那些建立在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上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数据电文、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密钥加密等范畴很快就会过时。如果立法的基础范畴依附于某一特定的技术形态,那么建立在先前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法律范畴就不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网络发展的需要。如果不断修改法律适应新形势的话,就必将失去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要求立法必须适应信息网络的技术性和快速发展的特点,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便使信息网络立法能适应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

3.1.4 协调性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既要与现行的国内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要协调好信息网络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虽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但并没有改变现行法律所依赖的基础。因此,网络立法要与现行的法律相协调。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说明信息网络立法有一定的客观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要求各国信息网络立法尽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避免过分强调立法国家的权利性和所谓的国情而阻碍信息网络的发展。

3.2 实现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对策

3.2.1 坚持正确的立法思想。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和技术特征,使得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的普遍性特点。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立法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抗衡。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自1978年在佛罗里达州通过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以来,1998年11月克林顿又签署了经国会通过的《数字著作权法》,1999年4月弗吉尼亚州政府签署了第一个有关互联网的法律。瑞典在1973年颁布了《数据法》,英国在1985年颁布了《版权(计算机软件)修改法》。1998年新加坡通过了《滥用电脑(修正)法案》,增加了3项新罪名(未经授权进入系统,干扰阻碍合法使用,擅自透漏密码非法使用)规定对信息犯罪可判长达20年徒刑和20万新元的罚款。澳大利亚、匈牙利、菲律宾、韩国等30多个国家也都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信息网络健康发展要求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

3.2.2 在立法体系上,避免多头立法,减少部门立法。要采用听证会制度,扩大信息网络立法信息的交流,不但使政策探讨设计阶段充分民主化,让利益相关的人员充分地参与政策设计和讨论,充分咨询专家意见,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的国内外信息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整理,并通过实际数据分析比较,找出规律和结论。建立“中国信息法规数据库”,其结构可分为如下七种:a.法律法规标题。按信息法律法规的全程录入,此字段可确定数据库记录的唯一性。b.机关。特定的信息法规制定机构有其关注的特定领域,同一个机构的信息法规总存在一些共性和规律,这正是信息法规学术研究及具体法规制定时所要讨论的。c.法律法规类型。不同类型的信息法律法规,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其法律效力和地位有较大差别。设立此字段,就是便于解释信息法规的这一特性以及不同类型新型法规之间的比较分析。d.时间。我国信息法规的生效时间往往在时间之后,我们以信息法规时间为准。e.适用范围。设置此字段,是为了便于使用者区分国家法规和不同省市的地方法规并对他们进行比较研究。f.关键词。为了全面标示信息法规的内容,便于基于信息法规内容的检索和数据分析,必须设置三个关键词段,分别用“关键词1”、“关键词2”、“关键词3”指示。g.摘要。为了更深入的解释信息法律法规,帮助使用者了解法规内容,必须设置此字段。这就使立法机关可以避开制度等级直接接触信息源。只有这样,才符合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总之,必须严格遵循信息网络法制建设的原则,制定一系列的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过程中注意我国信息网络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确保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毛天媛.网络信息交流的法律调控.情报杂志,2004;(2)

2 朱 芒.行政处罚听政制度的功能.法学研究,2003;(5)

3 孙 潮.立法过程中的信息问题初探.政治与法律,2003;(4)

4 付长友.信息的“爆炸”与“收敛”.现代情报,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