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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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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经济法,教学,体会

 

《经济法基础》(以下简称“经济法”)是中等职业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是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的学科。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从培养既要精经济又要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角度,结合笔者的一些教学经验谈几点体会。

一、合理设置课程

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而目前中职学校所开设的法律基础这一公共基础课,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设,而经济法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却一般在二年级开设,时间上产生间隔,这无形中破坏了这两门课程的继续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前后照应不上。

法律基础的开设对日后学生学习和理解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帮助,但这两门课程应该有一个很好的衔接。经济法课程应开在法律基础课后,但间隔时间不宜太长。要同统计原理、会计原理等课程同步开设,以经济类专业的必修专业课为后续。此外对不同专业和不同的教学对象应开设不同学时数的经济法课程。

二、因材施教

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区分不同的授课对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的教材相同,也应把握好不同的侧重点。而在教学实际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相同的教案轮流适用于不同专业的学生,忽视了不同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这样教师就没有做到将学生最需要的知识传授给他们,收不到好的教学效果。

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在教学中不可能将全部的条文一一介绍清楚,因此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征,有选择、有重点的加以介绍。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各类市场主体、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对于市场营销专业的学生应重点介绍合同法等市场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论文参考网。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教学方法,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布置,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恰当的教学方法

由于中职学校会计、营销等专业的学生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对于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的法律规范往往不易理解和把握,假如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学生会感觉十分枯燥,无法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熟悉,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把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为了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新问题,从四周的实际生活或者书刊报道中选取,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索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充分调动了学生思索新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合格人才具有深远意义。论文参考网。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组织模拟法庭,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锻炼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

五、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电子课件教学,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和现代化教育设施有机结合,在教师的主导功能下,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经济法教材中几乎每一章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浪费大量时间,而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节省黑板上写板书的时间,有利于开展案例教学。此外,法律知识日新月异,发展较快,电子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加大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增长学生的知识,开拓学生的视野。

六、评价考核采用多种方式

经济法课程在许多中职学校属于考查课,一些教师认为考查课就可以马马虎虎,写篇论文或留些作业题就可以结课。其实不然,考核也是一种培养学生个人能力的途径。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论文参考网。

为了督促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教师应该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以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索题或作业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新问题开展讨论,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学生的作业和论文评定平时成绩。这样做可以调动学生查阅资料和思索新问题的积极性,增强对经济法的把握和应用,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索空间。学期末的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以选择题、判定题、案例分析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把握情况,促使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把握和记忆,为日后的专业课学习奠定基础。

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转变观念,破除习惯做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由理论研究型教师向研究型与实务操作结合型的教师转变,以提高教学的时效性。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一、我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主要成效

(一)实践教学形式多样

综观各高校的现状,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实践教学,教学效果也得到一定的改善。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主要模式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实践)、模拟法庭活动、专题辩论、法律咨询(援助)、法院旁听、法律诊所教育等。我校法学专业已经把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社会调查(实践)等的纳入教学计划中也设置了相应的学分,同时各任课教师也在理论教学的过程中积极采用案例教学、专题辩论、模拟法庭活动、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等形式,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取得了一定效果。在这些实践教学形式里,各院校的也根据自己的学科方向侧重点又有所不同,法律诊所仅在部分院校开设,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实验室也不是每个院校都有。2002年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至今已有96个院校设立各种法律诊所,并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鉴于我校法学专业学科发展定位以及经费所限,我校并没有设立法律诊所和刑事侦查和物证技术实验室。我校教师也积极的带领学生深入社区,如曾到广州市瑶台居委会、瑶华居委会进行义务法律宣传和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可见我校虽无法律诊所之名,却也在行法律诊所之实。

(二)“模拟司法院”特色项目的实践教学形式让学生受益

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完善了模拟法庭的设施建设,以此为基础,教师和全体学生的努力,初步建成校内实训基地———“模拟司法院”。模拟司法院包括模拟法院、模拟检察院、模拟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学生在这些部门以不同的角色参与活动能力得到提升。

这个机构以专业教师指导和学生自主管理相结合方式,充分整合我校政法学院现有的各项资源、各种活动形式,创新的开展综合法律实训活动,全面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协作能力、写作能力、分析能力、社交能力等各种诉讼和非诉讼相关的技能。同时模拟司法院已经在“企博网”申请了一个免费的博客页面作为“模拟司法院”网络交流场所,命名为“广师政法学院模拟司法下设若干栏目,可形成博客圈,并支持上传多媒体信息。

该基地的网络交流平台,便于大家及时对“模拟司法院”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也能作为一个案情探讨、观点交锋的重要场所,为指导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远程交流提供条件。

为了保证学生们有序、高效的参与“模拟司法院”活动,激励学生,维持“模拟司法院”的正常运转,也为了能够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有针对性地为“模拟司法院”的工作人员开展系列多元化培训活动。借鉴商业培训的优秀经验以及发展教育领域的相关理念,开展如有效会议管理、时间管理、头脑风暴、演讲技巧、人际关系技巧、SWOT分析(态势分析法)、戏剧教育等多项活动,提高工作效率,改变思维方式,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被访的211名学生中有近54%学生参与了模拟司法院的活动,近50%学生认为收益最大的实践教学形式之一就是参与模拟司法院的活动。54%的受访教师认为模拟司法院的活动效果最好。

(三)师生对实践教学思想认识到位

我们一直十分强调实践教学,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都十分重视,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教师也在想方设法为改进实践教学效果。许多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开展庭审活动,积极耐心细致地解答学生模拟活动中遇到的问题。部分教师把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交给学生,让学生学会如何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找出妥善的解决办法,学生学习的热情提高。部分教师引导学生对社会上的热点案件进行讨论,并且锻炼学生互换角色,试图进行辩论,锻炼学生思维和反映,也让学生从中学会客观面对问题和案件。因此,在案例分析、模拟司法院的活动方面的实践教学上开展得较好,学生反映良好。在问到“你认为对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哪个重要”时,76%的受访教师认为“两者一样重要”;75%受访学生也认为“两者一样重要”。

二.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的课时偏少

我校作为技术师范院校,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位为综合素质较高的实用型专门人才,从法学专业而言,就要求一方面要强调法学本科基础理论的学习,另一方面,也应当让学生接受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基本训练,以保证学生在毕业的时候具备运用法学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但目前的实践教学开展总是受到一定制约。原因之一在于实践教学课时仍然偏少,与系统的成型的理论教学学时相比还有较大的落差。我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校要求设计165-170学分,由于公共基础课和政治理论课等就占了40学分左右,专业课学分只有100左右,实践教学学分大概只占15%。主要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综合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实践)、专业实习(毕业实习),而且社会调查(实践)是利用暑假安排的。

而模拟法庭、专题辩论、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等都只能是各教师结合课堂理论教学的同时随机安排,或者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并没有指令性的课时要求,即使有要求,但有时也因为理论教学任务无法完成最后被挪用了,使得实践教学学时有名无实。

不要说强化实践教学,即便是现有的15%仍无法保障,这也成为实践教学开展的桎梏。在这种情况下,让大多数的学生比较全面的顾及各种法律技能、熟悉庭审程序、掌握庭审技巧中各个角色的内容,显然是不可能的。[2]

(二)实践教学的效果不理想,内涵仍有待突破从我校的实践看,各种不同实践教学形式的开展确实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在对学院211名高年级法学本科学生的进行的实践教学问卷调查中也反映出教师在案例分析、模拟司法院的活动方面实践教学上开展得较好,学生反映良好,效果不错。

66%被访学生认为老师在案例分析的实践教学中做得比较好;42%的被访学生认为模拟司法院活动做得比较好。71%、60%和47%的被访学生分别认为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模拟司法院活动对自己影响最大收效最大。84%的被访教师认为自己在案例分析教学中做得比较好,与学生的看法和收效基本一致。

在毕业论文、学年论文、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法律咨询、法院旁听、看案件实录等方面学生认为开展的不尽如意,效果较差,仍有待改进。当被问到哪些实践教学需要加强时,65%的被访学生选择社会实践;57%的被访学生选择法院旁听;50%的被访学生选择专业实习,43%的被访学生选择法律咨询。过半数的被访教师选择了专业实习、模拟司法院活动、法院旁听和社会实践。被访同学对实践教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大部分集中在加强旁听,取消论文,增加是社会实践等方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学生对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课程的不够重视。二是校外司法资源不足影响部分实践教学的开展。由于法院的工作任务重,法庭条件有限,要接受个一班(50多人)的学生集体旁听也是很困难,导致学校安排旁听活动也不能让学生满意。资源不足也使实习难以统一安排、指导和监督。同时实习单位实际上是承担义务,没有任何报酬的,接收实习生也多半是安排学生干杂活,很少能给予业务指导的,也一定程度影响学生专业实习的积极性。三是部分学生基础较差,实践教学的效果不能如意。实践教学应该是师生互动的教学方式,如果学生的基础不好,很难跟上教学的进度,实践教学的效果就难以凸显。

(三)非诉讼业务的实践教学开展的比较少,不能适应学生日后跨行业就业的需要

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主要内容仍然局限于诉讼技能和律师技能的训练较多,如校内开展的模拟法庭活动,集中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见习活动等。很多学生毕业后不一定到司法部门工作,而是到企业,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就业,因此这些学生如能接受合同审查、劳动法问题、人事制度问题的实务训练对他们就业的竞争力提升就很有意义了,因此其他非讼业务实训开展的较少,与目前学生的就业面向不适应,也为学生的就业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学校薪酬分配制度难以调动教师对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学校对文科实践教学开展的支持力度不够,影响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热情。

目前,法学专业的部分实训活动,如模拟司法院的活动,虽是靠学生自主运作的,既需要活动成本,又需要教师的专业指导,都是教师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没有任何报酬。如果长期如此,很难维系。80%的被访教师认为利益分配政策是影响实践教学开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从时间花费、教学条件准备方面来说,课堂教学相对比实践教学容易开展,同时教师职称晋升主要以课堂教学时数及科研成果为依据的客观现实,导致教师普遍愿意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直接导致实践教学整体质量下滑。[3]

三、实践教学的改革

(一)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改革考核方式

实践教学应该是和理论教学密切相关的,多数情形是教师在课堂上结合理论教学内容开展的,对学生能力的有效训练以提升理论教学的效果,同时使学生能力得到训练和提升。规范理论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教学时数,要求所有理论课程都应结合教学内容进度安排6课时左右用于辩论(讨论)、观看录象或法院旁听等,应用性的主干课程最少旁听或观看录象1-2次,而且要求写进教学进度表,通过教研室的指导和监督将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相联,改进教学效果。在课程授课内容方式变革的同时改变现在单一的书面考试、考查方式,增加口试方式,以使学生重视口头表达能力的训练。再次,改变最后评定成绩的构成。平时成绩只要看学生的实践性课时的成绩。对大部分以理论讲授为主的专业课应以总成绩=实践性课时成绩+理论性课时成绩的方式来进行考核。其中实践性课时成绩应着重从案例结构分析能力,寻求法条支持能力以及在讨论中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方面综合评定。[4]

但理论教学课时的限制,加上实践教学的开展的深度有欠缺,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仍然不能达到使每一位学生都能得到训练的目的,因此有必要针对法学专业的特点设置一些技能训练的课程供学生选修,使实训实践课程学分达到20%以上。

(二)拓展更多校外实习基地的,尤其是非司法部门的实习基地

目前虽然我校法学专业建立了10多个实习基地,但大多数为律师事务所,由于条件所限实际每年接收实习的学生人数极为有限,还不能完全满足实习要求,也不能统一安排学生实习,仍有部分学生要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计划利用教师的社会关系,开拓各种司法机关以外的实习基地,包括事业单位、企业等,训练学生的非讼业务能力,以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拓宽就业面向,让学生日后就业有更多的选择。

(三)克服经济上的困难尝试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

我校模拟司法院的设立,为学生的技能训练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但最终它面对的毕竟不是真实的当事人,不是真实的办案过程,只是模拟场面。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律实践为依托。[5]

2000年高校开始的的法律诊所教育,经过9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和教学经验,2003年还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网站。截止至2009年5月已有96个院校设立各种法律诊所,开展了诊所式的法律教育。说明在高校的普遍推行是有必要也有可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法治发达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其主要内容为学生在掌握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在教师的指导下,学会与当事人沟通的方法,向社会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意见、个案等法律援助。法律诊所实践最大的优点就是真实性,案件事实真实,人物真实,办案过程真实。学生身临其境,能够学到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重要办案技巧。[6]

各高校设置的诊所教育课程主要为:谈判的技巧与练习、民事诉讼程序和技巧、律师与客户、法律文书写作、调查与取证等。诊所课程强调职业道德、注重实践操作和人际关系协调、训练学生灵活性和应变能力,有助于克服传统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学生实践能力较弱的缺陷,使学生学习如何像法律从业者一样工作和思考,培养全面的法律素养、优良的职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因此我们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和教师律师的资源,尝试校内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向社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同时和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挂钩,让学生成为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尽可能的真实参与办案,或者定期分批派学生参与当地援助中心的工作。

(四)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培养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

俗话说;师高弟子强。要培养高质量的法学人才,必须要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而我国目前高师法学专业教师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对法律的认知大都来自于书本,知识结构一般为纯理论知识,缺乏法律实践工作经验。[7]我校的情况也大体如此。

虽然大多数的法学专业教师具有律师执业证或者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但由于自身条件或工作等原因,部分老师并没有真正执业,因此接触实践的机会就较少。为提高教师参与实践的能力,应该采取各种鼓励措施分期分批送教师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企业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半年到一年,增强教师的实训能力,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师资的基础。同时利用实际部门的人力资源,积极和校外单位联系,聘请校外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的法律工作者等作为客座教授,定期到校进行主题讲座。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而且前期差错更正不仅说明上市公司财报存在虚假信息,也说明了相关的审计工作没有发现会计差错,上市公司前期差错更正行为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也说明了审计不尽责的现象日益增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独立审计质量还达不到公正公允的地步,发现前期差错上力度不够,而且上市公司往往以临时公告形式来向外界披露前期差错更正的内容,而且往往以尚不明确等理由拒绝及时公布前期差错更正的详细情况,而且放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这导致投资者无法根据前期差错更正的情况及时做投资决定。

所以研究上市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动因及表现形式,还有调节会计利润的方式、特征,以及如何遏制并杜绝前期差错更正的滥用,并提早察觉并防范,如何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达到监管的成熟、完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前期差错及其更正来操纵利润,使会计信息失真,投资者利益受损,研究上市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动因及手段,并提出改正措施,有益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所以,研究重大前期差错更有重要的意义。前期差错更正的相关研究,在理论领域有助于改善财务处理方法,有助于扩展盈余管理内容,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内容,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和治理结构改革。

研究内容:论文首先概述了会计差错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规定,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内容规定,从会计制度框架下,对会计差错及其更正的理论进行解释和分析,然后结合盈余管理的理论,对会计差错及其更正的不正当动机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会计差错及其更正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最后用案例分析法,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主观故意会计差错的表现形式,在综合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差错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防范对策及建议。研究方法:论文在论述会计差错更正的概念和会计制度规定、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内容上,主要采用了文献阅读法,通过对会计制度文献和已有研究的深入阅读分析基础上,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247-02

0 引言

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作为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的一种,虽然是隶属于英语的一个分支,却又有着其特殊性。在英美法学界,法律英语通常被称为法律语言(Legal Language, Language of Law 或Legalese),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或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和专业语言。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英语就是法律工作者们在特定语境下所使用的一种工作语言。在目前全球化的世界中,我国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涉外法务活动空前频繁,对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法律英语这一特殊工作语言的法律从业者之需求亦越来越大。因此,重视法律英语的教学、探索法律英语教学创新模式就更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 法律英语教学研究现状及问题

其实,在法律英语或者法律语言的研究和教学领域,一些眼光独到的专家和教学工作者已经开始了积极地探讨和发展。例如,作为在中国法律语言学界具有领先位置的广州外语外贸大学主办的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年会已经召开了五届。全国法律英语大赛第二届赛事正在受到更多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关注。2010年3月13日,首届“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讨会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召开。这一系列的教学研讨和竞赛活动都充分说明了法律英语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该学科也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目前我国法律英语教学实践存在诸多的问题,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很大程度上同现实需要相脱节。国内相关领域的学者大多认为法律英语教学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问题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韩满玲指出的,目前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仍然较为模糊。虽然各高校法律英语教学目的明确,即提高学生法律英语水平与实际应用能力。但在如何考核教学目标实现与否、如何衡量学生的法律英语学习效果等方面,尚未建立起规范化的标准与测试方法。因此,能否确保法律教学质量成为一个难题。

1.2 师资和教学方法问题

目前,从事法律英语的教师主要有两类来源。一类是英语专业教师经进修法律而来,另一类来源是法学教师中英语较好者,但是总体来讲以英语专业教师为主。在教学实践中,英语专业教师比较侧重使用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往往注重词汇、语法以及文章的翻译,而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术语以及专业的法律理论不能充分地理解,这是法律英语教学较大的障碍。而法学教师虽然法律功底比较强,但是口语表达和听力能力相对薄弱,且对于英语教学的特点和方法不能熟练应用,往往去用法律教学的方法去组织教学,无法很好完成法律语言教学的任务。

2 改进法律英语教学的思索

2.1 确定明确的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加强法律英语教学的体系化

法律英语课程属于复合能力培养类课程,因此应该具备一套系统科学的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在此方面,笔者认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于法律英语课程目标的设置比较值得我们借鉴。该校对于法英教学所确立的基本目标是:能够掌握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术语和法律英语的特定表达方式、读懂较难的法律原著、进行法律翻译和案例分析、具备在国际环境中运用专业英语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的能力。相应考核标准也非常多样化,比如在保留传统的小测验和闭卷考试的前提下,加大自主阅读、论文写作、案例分析报告和课堂参与等评分因素的比例,在奠定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其法律语言的应用和分析能力。

此外,将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基础英语教学和专业(法律)英语教学两者有机结合,加强法律英语教学的体系化。 对于大学低年级阶段(比如大二阶段),在进行基础英语教学的同时应当有意识地引导学生积累法律专业词汇,英语教师可以尽量以一些简单的法律题材文章作为阅读资料等等,为后继的法律英语教学打下基础。在大学高年级阶段(比如大三或者大四阶段),教师应当注重法律英语教学的应用型转变,重点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案例分析能力以及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等,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快速适应英语的法律工作环境。

2.2 要重视师资的遴选,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

结合目前国内法律英语师资现状,笔者建议采取三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首先,重点选用精通英语的法学专业人员来承担法律英语教学工作。一方面,目前从英美国家研读法律归国的法律人士越来越多,这些人士通常既具备中国法律的基础,同时又接受过英美法学院法律训练,语言上也具有优势,能够比较好地将法律教学方法和英语教学方法相结合。另一方面,高校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途径,将现有的法学专业教师派送出国进修,以学习法律英语或者法律语言为主,提高他们的英语语言运用能力。总之,法学专业教师可以成为法律英语教学的中坚力量。其次,挑选英语专业的教师来承担,但是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进修法学专业的一些课程或获取法律方面的相关学位来获取法律英语教学的资格。再次,直接聘请外国法律专业教师或专家参与法律英语教学工作。即使没有条件完全开设外教课程,也可以经常聘请一些外国法律从业人士开办一些相关讲座,让学生既可以适应英语语言环境,又能够对外国相关法律领域有较直观的了解。

2.3 改革和创新法律英语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英语属于法律学科和英语语言学间的交叉学科,因此其教学方法也需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一方面,在教学中要把握“法律是中心”的原则,按照法律教学所遵循的逻辑性、分析性来研究英语语境下的法律素材;另一方面,教学时还要注重运用英语教学的基本方法来帮助学生理解并且应用这一专业英语。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所强调的,在法律英语的教学和学习中,要注意将“用专业学外语”和“用外语学专业”这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收到“一石二鸟”的效果。 下面笔者将结合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和法律的教学方法来具体分析法律英语教学的新思路。

2.3.1 听

听力是英语教学的一项基本技能。而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应该强调让学生从日常生活英语转向熟悉并适应法律英语这一特殊语境。比如说, 同一般英语场景相比,法律英语语境更加的正式(formal)、严谨(meticulous)、专业(professional)、甚至枯燥(boring),例如合同谈判或者法庭审判语境。具体来讲,教师可以向学生提供一些相关法律新闻或者法庭审判的听力资料,在课堂上或以课外作业的方式作听力练习,让学生渐渐适应相关法律语言和法律场景,能够在此语境下快速抓住听力要点。另外,教师可以通过推荐一些关于英美法律的电影或者电视,让学生课外观看,从而来提高学生学习法律英语和英美法的兴趣。

2.3.2 说

说是英语教学最根本的目的和最具有实践性的环节。既然法律英语是法律从业者的工作语言, 那就要求法律英语的教学根本目的之一是让学生――未来的法律从业者们能够自如地应用这一工作语言。而能够达到该目的的一个很重要的理念是遵循“以学生为中心”这一原则。因此,在教学中教师应该结合不同的教学资料和方式,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而教师则起到协调和组织的作用。比如教师针对多样化的教学内容,可以让学生来做总结或者提出问题,发表各自不同观点,进行小组讨论,建立起来交谈式的、交际型的课堂模式。根据笔者的教学经验,这种模式不但能鼓励了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形成较好的互动型的课堂氛围,而且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用英语表达自己思想,尤其是法律观点的能力。

2.3.3 读

阅读是英语教学一个重要的目标。在法律英语领域要想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关于法律英语教材的选用。目前国内外关于法律英语的教材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没有哪一本教材可以全方位满足法律英语多样化教学方法的需要,因此教师应该多种教材相结合,尽量选用原版的英美法律资料,让学生阅读法律英语原著、英文的法律规章制度、真实的法律文本。而教师则可以通过阅读分析和讨论分析等教学方法,讲授以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条文、法庭审理与辩护、司法文书以及案例等为表现形式和内容的知识,同时也包括传统英语教学内容的篇章、句法、语法、词汇的分析和练习内容,二者有机统一。以此,学生通过充分的分析与练习过程建立起法律知识和语言的基本体系。

2.3.4 写

写作是英语的一项基本技巧。在法律领域,用英语

进行法律写作是对外法律事务中非常重要的能力和技巧。在该方面法律英语教师可以很好地借鉴英美法学院对于法律写作(legal writing)的训练。比如通过学习分析案例,从而学会书写案例、分析摘要(briefingacase);引导学生熟悉并学习起草一些基本的法律文书,比如状、答辩状、法律备忘以及合同文书。另外,在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法律英语词汇和专业术语,了解了基本的英美法理论基础之后,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学习用英语来完成法律主题的文章或者论文,做到能够用英语去思维,去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

以上是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结合法律的特定性对传统英语教学法的具体运用。除此之外,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来进一步实施。在教学实践中,笔者结合英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总结出两种比较适合中国学生的结合案例教学方法。一种形式是结合案例,让学生通过角色扮演来熟悉并学会律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在课堂上由教师引导进行。具体来讲,教师指定一个相对简单但具有可辩性的案例信息(真实或者虚拟均可),将学生分成相对立的两组(代表控方律师和辩方律师),要求双方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讨论分析,准备意见,然后教师引导双方律师代表发表意见以及进行法庭辩论,最后教师作为法官进行宣判,总结评论各方表现。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模式对于一直以来接受“法官式思维”教育的中国法学院学生来讲崭新而具有挑战性,可以非常好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教学模式适合30人以下的小班教学,另外教师指定的案例不能太过复杂冗长,否则学生在课堂指定时间内很难完成对案例的理解、分析以及准备意见,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另外一种形式类似于英美法学院的案例分析,重点是要求学生通过阅读分析真实的经典案例来了解重要的法律原则、学习法官的思维模式,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在实际操作上,这种形式的教学要求课前准备十分充分。教师提前将相关案例资料发给学生,要求学生分组或者各自认真阅读,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各方诉讼请求和争论焦点以及法官最终判决意见,并完成一份案例分析摘要(Case Brief)。在课堂上,教师按照案例分析摘要的逻辑来分析案例的法律问题,讲解相关重要法律术语或者法律原则,引导学生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帮助学生理解该经典案例涉及的重要法律原则。通过案例教学法,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内容形成积极的互动,充分开展协商和讨论,提高了学生的交际能力和分析能力,克服了单纯讲解等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3 结语

对于法律英语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法律和语言方面的学者和教学工作者已经开始进行着探讨与改进,笔者在此提出一些拙见,只是在自身的教学实践中所总结的一些个人看法。在此迫切希望法律英语在教学方面能有更多的改革思路,真正让学生通过法律英语的学习而获益匪浅,从而满足实际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莫世健.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模式思考[J].中国司法,2007,(6).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跨学科;案例研讨;职业技能;社会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0-0033-04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规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该规定所谓“应用型”,指的是法律人才所具有的法律实务技能;所谓“复合型”指的是法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的结合。“应用型”与“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过程,涉及到建立“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机制”、“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教师实务知识更新、课程与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环节设置、教学管理改革等一系列工作。笔者认为,“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是以上诸项工作之核心。因为“课程和教学内容”直接决定了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也决定了教学管理制度的配套。而前两个培养机制的建立并非高校自身能解决的问题。所以,当前高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必须把“课程和教学内容改革”置于重中之重,用最大的力量来抓出成效。

一、跨学科课程设置是“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

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复合型”知识指的法科知识与非法科知识的结合。对于法科学生进行“复合型”知识的培养和教育,是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法学教育的潮流。在美国,法学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其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之一是已经完成大学本科学业,已取得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这种模式把一般意义上的人文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从入学环节保证法律教育的跨学科性。美国法学院的这种“本科”被称为J.D。在美国,要想从事律师等法律事务工作,只能读法学院的J.D,而且大部分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只对有J.D学位的人开放。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法律部门在招聘时更看重的是J.D教育[1]。英国法学本科教育大致与我国相同,是高中升大学后的本科起点教育。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in Higher Education)是独立于政府的非营利性教育质量保证机构,每6年对全英的高等院校进行审计和质量评估。其颁布的学科基准声明(Subject enchmark Statement)是对学科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维护的标准。其于2007年颁布的法律《学科基准声明》之附录A把法学专业分为四种:纯法律专业、法律与其他学科混合学位专业、兼/辅修法律学位专业、法律适用技能型专业[2]。由此可见,英国把法律学科与其他学科结合的两种教育方式——混合学位、兼/辅修学位视为法学的两种学位模式。澳大利亚法学院提供三种本科教育模式:一种是三年制的法学学士,这是对已经获得非法学专业的学士学位的人员提供的一种法学教育,其需要专职学习三年(兼职6年),各科成绩合格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Laws,LLB);第二种是四年制法学学士学位,与我国的基本相同。第三种是五年制法学学士学位,即双学位教育(双LLB),学生获得法学与另外一专业混合的学士学位,这种教育模式是绝大多数学生所选择的。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显著特征就是这种双学位模式[3]。在混合法律课程要求的背后,其基本思想是为法律学生提供一个广泛的文科教育,以扩展他们的知识范围和技能。因此,大多数提供法律课程的澳大利亚大学作出规定,要求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将法律学位与另一个学士学位综合起来,除非已经完成了先前的大学学业。最受欢迎的传统混合课程包括艺术、科学、商业或经济。而在几所大学里,学习法律同时攻读的学位有:社会科学、媒体研究、金融实务、亚洲研究、新闻学、旅游、通讯和信息技术。商业方向的学位并非是唯一的可与法律混合的职业性学位,然而他们在混合法律学位课程中是最受欢迎的[4]。日本法学本科教育既是职业教育,又是法律知识和素养的教育。据此,日本形成了“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两大法学教育机构为载体的法学教育格局。“法学部”属于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以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学生法律素养为目的;“法科大学院”属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学生由“法学部”毕业生和“非法学部”大学毕业生组成,其比例为7∶3。学制分别为2年和3年。“法科大学院”以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教育为主,现行司法考试内容是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而设计,只有法科大学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法学部”注重基础和素质教育,学制为四年,前两年很少学习专业课程,基本上是通识教育,后两年才进行专业教育。[5]。其法学职业教育的任务留给“法科大学院”完成。法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特别强调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渐进式的专业教育,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力求使受教育者经过3至5年逐步细化的法学学习,成为能够胜任某一法律领域工作的人员。其学生在法学本科3年修业过程中,前2年的教育基本上属于通识教育。所有学生学习内容相同,从第3年开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偏好选择不同的专业方向,规划个人未来职业发展道路。法国法传统上实行公、私法分立。法学教育也因此划分为公法类学位与私法类学位。但从全国看,法国法学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及邻近学科的基础理论与方法、主要部门法学、外语和计算机等应用知识与技能三大类。为了增强法学教育的跨学科性,法国最近几年加大了基础理论课程的多样性。目前,这类课程主要包括法学导论、法学方法论、法制史、法哲学、比较法、经济学与经济史、会计学、货币与金融问题、政治思想史、比较政治体制、政治社会学、政治史、国际关系史等综合性基础课程。目前,法律就业市场不仅特别需要“术业有专攻”的学生,而且格外青睐“复合型人才”,如要成为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商事律师,除了要具有律师资格外,通常还要具有在工商管理学校、政治学院等大学学习的经历,最好是取得工商管理硕士文凭[7]。法就是社会生活的事理、道理,或者说,法是用专业文字表达出来的生活道理。广泛掌握和理解社会生活的知识,深入体悟生活道理,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所以,法学人才必须是掌握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根据以上世界各主要法律教育发达国家的做法,我国必须把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法学人才,作为当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与培养的重要任务。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的高度行政统一化体制,高校的教学自较小,各高校的法学院目前在学生入学条件(例如是否要求学生已经具有一个非法学学位等)和学制方面(在校学习期限)不能进行太大改动,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于法科学生进行“复合型”知识培养之途径就只有两条:一是在16门主干课之外增加非法学课程,将非法学课程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之中。但是,这方面的可操作幅度很小。二是引导、鼓励法学本科生辅/兼修二专业学位。这方面的可操作性较大。学生可利用周六周日和寒暑假时间来再修一个非法学专业的学位。如果在校四年修不完另一专业的学位,可以在法学本科毕业后的1年时间里继续攻读该非法学专业学位,同时准备司法考试。法科学生攻读另一个非法科学士学位,是以上所列国家法学本科培养的潮流。现在,中国有些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开始了跨学科的学位教育,其模式各有不同。

二、案例研讨课是学生真正掌握法学理论的唯一途径

卓越法律人才除了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以外,还必须扎实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学生扎实地掌握法学专业知识是其具有法律应用技能的前提。没有专门知识,何谈专业技能。所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地特别重视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教学,都是采用“案例研讨”的方式来阐释法学理论,来进行法学基本知识的教学。这些国家都是采取“先总括、后具体”,“先理论讲授、后案例讨论”的配套教学模式。仔细分析可知,用案例研讨的方法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教学活动,是完全符合法律知识发生规律的。法学理论来源于对生活案例的总结,或者说是对生活案例的类型化。法律调整就是从具体案例上升为类型指导的过程。自然的、具体的、不定型的生活案例,只有经过立法者的定型后,才能上升为法律规定。立法者将生活案例上升为法律规定的过程,实际就是一种抽象和概括的过程。立法的抽象和概括过程具有如下特点:(1)它舍掉生活行为个案的某些外部环节、非本质特点、差异,而抽取出其共同的东西。(2)它在思维中将生活行为个案的不同方面隔离开来、剥离开来,将所要着重研究的那一方面抽取出来,而将其他方面暂时地舍弃掉。(3)它将生活行为个案的现实复杂关系“简化”为逻辑上的关系,着重研究这种简化了的关系的变动情况及其制约条件。根据立法的这一本质,人们对于抽象、概括的法律规定讲授、学习,只有将它(该法律规定)还原到生活案例的情境中,才能真正地理解它,才能清楚地解释它,才能学习到它的本来面目和实质内涵。既然立法是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那么学习法律就必须是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展现过程,必须将一条条抽象的法律规定,展现为它所原本来自的生活案例。法律的教学活动必须遵循这一规律。美国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训练学生识别争议的精确要点及顺利解决争议的能力。这种方式首先要求学生面对争论时,能够通过筛选判例找出切合案例的法律规则,然后以此为切入点,为有利于己方的解决方案据理力争。美国的判例教学法是与学徒制、讲授制教学法进行了长时间的竞争并最终取得胜利的,是与从个案中寻找法律规则这一普通法体制取得优势地位分不开的。普通法的唯一特性就是实践性需要[8]。在英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每一门课教学的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形式,可以分为主讲课(Lecture)、讨论(Seminar)、案例分析课(Workshop)等形式。主讲课一般为每周1次,每次55分钟,多数情况下,大班上课(30~60人),在教师主讲课上,学生会获得复印的书面材料或者视听材料内容的学纲,在学纲中列有每章推荐的参考书、文章等。课程内容一般是介绍该课程的基本概念、课程结构、重难点等。主讲课的教学难度不大,是为学生深入学习和研究而指导学生的导修性课程。讨论课一般为每两周1次,每次55分钟。小班上课,通常每个班12名学生左右,并配有一名指导教师,有时指导教师也是该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教师指挥和控制讨论课的内容以及进度。教师对每位学生的发言进行评论和记分,有时甚至点名让学生发言,通过分数的杠杆调整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案例分析课,一般每两周或者三周一次,每次55分钟,小班上课(不超过20人)。5人一组围成圈,一般分为4小组。每小组选出本组代表进行小组总结性的发言,教师在黑板上记录每组分析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有无责任、理由、辩护结论和依据等。教师针对每组结论进行分析和评价。[9]在澳洲大学的法学院,案例研讨也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之一。例如在西悉尼大学麦卡瑟分校法学院,法律学士学位为全日制学习,包含有24门持续一学期的课程。其中16门核心课。核心课每周4学时,原则上是这样分配的:1学时讲授,2学时讨论,1学时技能指导[10]。讨论课内容基本上是案例研讨。在德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学生所修课程类型包括课堂讲授、练习课、专题研讨课三部分。(1)课堂讲授。承担课堂讲授工作的教授注重授课的理论性和系统性,旨在向学生全面传授法学基础知识。教学时比较注重抽象。法学教材也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进行解释和分类。学生听完教授的某门课程后,期末时并不需要考试。(2)练习课。该课是必须通过考试拿学分的课。练习课主要是案例分析,考试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和拟定论文两个方面。闭卷考试进行3次,拟定论文进行2次。闭卷考试的时间通常为3小时,内容为案例分析。论文则可拿回家去写,为期3周时间。学生只要通过一次闭卷考试和一次论文,即可取得这门课程的学分。通常情况下,闭卷考试的及格率为1/3。(3)研讨课。一般选择某个专题进行讨论,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开设。专题时宽时专,无一般规律可循,但总的来说比较专。学生须在参加研讨课之前的较长时间内择定题目并撰写论文。然后在研讨课开始之前提交论文,并向参加研讨课的同学分发。上研讨课时,由学生宣讲论文,介绍自己的观点和论证思路,并进行论证,,然后在教授的主持下由其他同学发表意见,进行评论和批评,展开讨论。教授实际扮演主持人的角色。这种研讨课经常到外地甚至国外举行[11]。

在法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讲授课和辅导课、讨论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讲授课一般在几百人的阶梯教室进行,以教师讲授为主,无指定课本,但开学之初教师会列出参考书目,学生如有疑问,可以在课堂上随时举手或以便条形式提出,也可以在课间或课后与老师单独交流、讨论。讲授课的教师一般由具有一定年资、威望的教授担任。授课内容以概念、原理、理论为主。但多穿插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辅导课则采用小班制,一般在20人左右,任课教师通常为年轻教师,在读的博士生或校外聘请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如律师、公证人、法官等,辅导课以案例教学为主,夹杂实例分析。如果说讲授课侧重法学理论、法律原则的讲解,那么辅导课则重在原理的应用和发现原则的例外。在辅导课上,教师不仅通过具体案例向学生解释相关法律原理、原则,而且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原则对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评判。辅导课的学生则必须课前认真准备,课堂上积极发言,辅导课课堂表现通常占期末成绩的30%,因此单纯从取得学分、完成学业的角度看,学生也要在课前认真做好准备[12]。通过上述举例可知,案例研讨课是各主要法学教育发达国家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讲授法学基本知识的主要形式。在上述国家的法学教育中,讲授课在一门课的教学中所占用的学时并不多,一般占1/3左右,也不需要考试。学生要想拿到该门课的学分,必须花大力气参加该门课的案例研讨课或辅导课。案例研讨课或辅导课要考试,是该门课学习任务的最核心部分。这种教学方式是符合法律知识发生规律的。

如前文所述,案例分析或案例研讨是掌握某一抽象法律规定或法学理论的唯一方法。没有相对应的案例分析,根本无法理解或掌握相应法学原理。所以,我国应当确立以案例教学为核心的多元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在对案件事实的讨论中感悟、领会法学知识,培养自身对法律事实的认识和处理能力,与单纯的经院说教相比往往会事半功倍。因此,在把握传统讲授式教学方式的基础上,探究案例的实现方式,并以案例教学为中心,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将对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13]。

然而,我国法学院当前的做法与此背道而驰,一门课全部是讲授课,没有与之配套的案例研讨课。这种情况必须改革。改革的最佳方案是: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必须为每一门主干课程配套《案例辅导教材》。我国法学本科的16门主干课往往都是统编教材,各高校法学院各自编教材往往也很难突破统编教材的框架和内容。但是,各高校法学院自编为主干课配套的《案例辅导教材》,将其作为案例研讨课的参考教材,是切实可行的。为了进行此项教学内容的改革,必须对于本科教学方式进行改革。改革讲授课独打天下的局面。每一门课的讲授课所占课时不能超过该课时的一半,另一半课时必须进行案例研讨。老师通过学生在案例研讨课上的表现和考试成绩来评定其本门课的成绩。这是世界法学教育的通行做法。所以,当前各高校法学院的每门主干课的教师组,必须收集典型、疑难案例,根据法学基础课的知识点加以分类,并根据对应的知识点提出问题,并汇编成书,作为每一门法学基础课的强制性的配套教学内容。

三、强化法律思维与方法、法律应用技能和社会能力的教学内容

法律思维与方法课,主要指《法学理论》、《法制史》、《法律思想史》、《法律逻辑》、《法律方法论》等课程。现在,世界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强化法律思维与方法课的教学。法律应用技能包括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协商和争端解决能力、法律调查方法的能力、辩论和说服能力等。社会能力包括学生将来融入社会的能力,包括职业道德、沟通与交流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现在,法律教育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学教育都大幅度地增加了教养学生上述能力的课程。美国法律教育属于典型的职业教育,学生侧重于实用课程的学习,对理论性课程关注较少。除选修课和必修课之外,各法学院均要求学生在三年的学习期间每年都要学习法律写作和职业道德课程。法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十大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协商和争端解决能力、法律调查方法的能力、法律通讯和信息利用的能力、沟通和谈判的能力、组织开展法律工作的能力等。为了保证未来律师的素质,有的法学院还非常重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和学习,如俄亥俄州在1975年要求各法学院院长宣誓学生已经接受了10个小时的《职业责任法典》的教育。印第安纳州要求学生必修“法律伦理学”之类的课程[14]。在英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第一学年学生要学习的四个模块均是必修课:职业技能、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公法、合同法、刑法;第二学年,学生要学习四个模块:三个是必修课,包括土地法、侵权法、欧盟法,选修一门;第三学年,学生要学习四个模块:只有一门必修课是衡平和信托法,其他三门均为选修课,而选修课内容各个法学院各不相同。[15]这些课程都要注意培养学生的如下能力:一是专业知识;二是专业知识应用/问题处理;三是专业资料收集和研究;四是分析、评价批评性判断和综合分析;五是自主学习;六是与人交流和文字表达;七是其他技巧。澳大利亚的法学院现在也日益将重心放在所谓的“技术”课程上。在法律学士学位教育中学院教授给学生的技能主要包括:(1)多领域的一般技能,如会见顾客、洽谈和纠纷调处、分析和解决问题、书面和语言交流。(2)特殊技能,包括辩护、起草文件、法律研究(特别是集中在有关计算机化研究方面)、伦理学和职业责任。(3)学生实习计划,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广泛的法律工作环境,如私人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公司法律部门、法庭、社区法律机构等。(4)目前法学院正在力图推出法律实践训练计划(PLT),将其并入法律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16]。总之,上述所列国家的法学院不断地增加了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类的课程。这些课程被称为社会能力培养课。这些社会能力包括:会见顾客能力、洽谈和纠纷调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书面写作能力、辩护技巧、起草文件、出具法律意见能力、团队能力等。这些国家的法学课程不断向培养这些能力的方向拓展,甚至专门为培养上述某一项能力而专门开设课程。为了顺应法学职业教育的趋势,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的课程必须向培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方向拓展。其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在一些部门法、专项法的教学中,把法律职业技能培养贯穿其中,针对某一专门法,讲授一项专门技能;二是开发培养某一种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课程,并将其纳入课程体系之中,引导学生选修。另外,我国的法学院还要开发一批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课程。这一课程群主要承担改变学生的传统思维方式的任务。要使学生的思维方式与方法发生如下变化:变“传承性思维”为“创新性思维”;变“过度抽象思维”为“经验、例证型思维”;变“过度逻辑思维”为“发散、跳跃、非逻辑思维”;变“寻找必然性思维”为“破除标准答案思维”。教师也要改变教育思维,变“培养学术大师目标定位”为“培养能工巧匠的目标定位”。承担上述法律思维与方法教育的课程群包括《法哲学》、《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法律解释学》、《律师办案技巧》、《法律知识应用技能》、《思维观念和方法论哲学》、《知识发生学》、《法律逻辑》《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在这些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应当注意培养学生对于前一阶段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的综合归纳能力,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是怎样产生的、应当如何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加深其对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制度和规则的认识,提高其法律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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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律师实务课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警察学院教改研究项目“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9-0236-02

一、我国案例教学的探索和困境

在我国,实践性教学薄弱是法学教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和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我们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在主管机关和学界既是一种共识,也是多年来我国不断探索一直想解决的问题,而案例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在案例教学方面,上述三种案例教学模式对我国大陆影响不尽相同。单从介绍和研究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德国的“实例研习”两者的中文论文的数量比较,前者数量众多,而后者则甚为罕见。由此来看,我国学界对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关注度远超德国的“实例研习”。但是,美国的“个案教学法”是与美国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密切相联的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法律的规则和理念都体现在各式各样的判例之中,因此,判例教学法就成为美国相对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非判例法国家引进该制度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尽管这方面论文数量较多,关注度很高,但关于如何借鉴的论文较少,在实践中具体尝试借鉴该教学法的教师就更少。

尽管如此,“实例研习”的方法在中国大陆推广的效果并不是特别好。即便是目前在我国推广效果最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经费紧张、师资紧张、学生办案时身份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许多学校能够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数量十分有限,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也因学校和教师重视程度和投入水平的不同而收获差别很大。从整体上看,这种案例教学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案例教学因教师而异,有些教师重视案例教学,也有不少教师并未将案例教学放在重要位置。

二、确立“个案实例教学法”的意义

1.“个案实例教学法”提供了案例教学的新思路,符合当今世界案例教学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国情,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其理由主要在于一借鉴了国际上三种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个案实例教学法”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比较。美国的“个案教学法”至今已有多年历史,其间经过了几代法律人的实践和改革,积累了大量的高水平的案例,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都有重要地位。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个实例教学法”根本没有资格与其相提并论。但另一方面,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从其诞生时起,围绕其产生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批评的意见很多。

而“个案实例教学法”选择案例范围扩大至法院所如知识产权出版社组织编写的“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系列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组织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织编写的“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等等。每个案例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案件应当包含较多的有价值的问题点。由于上述差别,使模拟法律诊所的学生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律师实务技能训练和更多的理论上的收获。

2.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的案例教学习惯

我们借鉴美国和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均涉及到制度、传统文化与当前中国司法现状适应等系列问题。而“个案实例教学法”则完全植根于中国自身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不存在上述障碍。“个案实例教学法”解决了我国判决书达不到案例教学要求的问题。我国案例教学涉及到的瓶颈是判决书问题。我国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离美国、德国等国家案例教学对判决书的要求之间有很大的距离,而这又非短期内能够予以解决的问题。“个案实例教学法”则不同,它主要针对从事律师实务课和法律诊所课教学的少数教师。对于做兼职律师的这部分教师来说正常情况下这部分教师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和从业经历,这些就是自己常做的事情,内容自然非常熟悉,容易上手。案例教学模式的推广基本上会涉及到所有专业课教师。但“个案实例教学法”则不同,由于这种案例教学与真实案例涉及的问题是相同的,完全打破了学科界限,需要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为基础。因此,此种跨学科的案例教学只能在主要实体法、程序法课程基本学习结束的情况下才能开设。如果部门法案例教学开展得好,学生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个案全过程的训练也会更顺畅。在学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上述基础理论和知识之前,“个案实例教学法”的教学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个案实例教学法”推广的建议和构想

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职业技能训练自然比较扎实。德国法科学生专门有两年的实务训练,自然也能解决学生的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实际上,由于德国的“实例研习”在法学本科的五年制法律素质教育中居于重要位置,德国学生在两年实务培训前的法律思维和实务能力也是远超我们法科学生的。要改变上述状况,在目前条件下,我们的建议和构想是:

其一,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融合。美国的法律诊所,大致可以分为内设式真实客户法律诊所、校外实习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三种形式。模拟法律诊所是在法律诊所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教学方式,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模拟律师角色从事一些律师业务。由于三种诊所各有利弊,现在美国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根据自己的情况,将上述形式和方法结合使用。有些法学院逐渐将重心放在模拟法律诊所教学上,仅提供给学生有限的机会真实案件。三种诊所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不清。这种发展趋势的背后,既有师资、财力等原因,也有认识上的原因。比如有些法学院认为,在有组织的模拟环境中学生能够学得更好。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采取以模拟法律诊所教学为主,以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为辅的方式。各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其二,律师实务课有些学校叫法律实务课可以考虑融人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该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对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已有教科书和笔者了解的教学情况来看,律师的概念及性质、律师资格、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职业道德,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法律顾问等侧重于理论教学的内容占了较大的篇幅和教学比重。另外,近年来法律诊所课程开设后,有些在法律诊所上课的律师实务课教师,已经开始将法律诊所在校内的先进教学方法应用到律师实务课教学中,使律师实务课逐步向法律诊所校内教学转化。而我们的法律诊所校内教学,由于不接触真正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模拟法律诊所课。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律师实务课融人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的可行性。

最后,法律文书课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以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法律文书课在本科生和法律硕士学生中已开设多年。之所以我们建议其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是因为“个案实例教学法”教学中会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书训练内容,给学生布置的作业主要就是撰写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与人的诉讼策略是密切相关的,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人对案件的意见和诉讼策略也主要是通过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比如起诉状的撰写,哪些内容需要写,哪些内容不需要写或暂时不写,如何写,这里面就有很多技巧,需要放在整个案件中来考量。人不能在起诉状或某一个法律文书中将所有的“炮弹”都打出去。所以,“个案实例教学法”中的法律文书教学“实战性”更强,这在单纯的法律文书教学中是不可能做到的。

四、民法学个案实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民法课的基本教学内容,因为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教学法也不是研究民法的唯一方法,因此教师应该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案例并不能代替民法基础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应注意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中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因此不能为了案例而讲案例,不能把民法的课堂教学变成“故事会”。运用案例教学法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从而达到法学教育的目的。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却不甚了解或忘记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3.应注意时间的掌控

民法内容的庞杂使得教师必须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从现实中寻找、累积案例,设计、编写案例,做案例分析。对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对学生的引导都要事先经过充分的推敲,力争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充分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4.应注意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的统一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中等职业教学校《法律基础知识》课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要注意恰当使用案例。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要注意案例应用于系统讲授相结合,案例教学要与法规相统一,并精心设计案例的教学模式。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础。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