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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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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合同范文第1篇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托单位(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兑单位(以下称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____年____月。分____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

第一次偿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元。

第二次偿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元。

第三次偿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元。

第四次偿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金额____元。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4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5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  %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划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  ‰的利息及利息金额  %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银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付款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分期付款/失权条款/抵押权/所有权保留

「正文

中图法分类号:D941.8;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1999)03—0184—(3)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大量出现。所谓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种房屋买卖形式。该种买卖的核心内容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担保条款所要承担的任务。实践中,担保方式不同,担保条款内容也因而各异,其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所以,对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典型的债权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房屋买卖中以保证、抵押等最为常见。保证系第三人以其信用为房屋买受人提供担保,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具有债权性,而且买受人寻找保证人也并非总是易事,故以保证作为房屋买卖的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性担保,虽在担保功能上有其优越性,但由于房款数额较大,且一般房屋买受人未必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可资提供,所以其适用范围也颇受限制。质押与抵押有着同样的局限,留置与定金担保或者鲜有适用可能,或者担保功能不足,均很难适应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需要。有鉴于此,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以下几种担保条款(方式),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如买受人一次怠于付款,买卖合同当然失其效力(失权条款),或者买受人因此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全部价款(期限丧失条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于合同成立后即转归买受人享有,但出卖人同时于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条款);或者出卖人在全部价款支付以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诸此等等。上述担保条款效力如何,值得讨论,以下分述之:

(一)失权条款或期限丧失条款。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皆规定买受人之需有一期价款未予支付,则出卖人得终止合同而取回标的物或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基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预测的经济困境发生,出卖人常得借其优越地位,以买受人有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买受人极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规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得扣留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为显然。为保护买受人免受不公平条款的损害,各国法律皆对此设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如瑞士债务法规定须买受人积欠两期以上价款且所欠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10以上,出卖人方得请求全部价款的支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前述价金比例提高到1/5.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64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虽然此法尚未获通过,但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应参照此规定办理,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当然,如当事人有高于上述标准的约定,为出卖人须于买受人连续三期迟延付款且迟延付款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4时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应予允许。因为上述规定意在保护房屋买受人,故当事人有优于法律规定而予买受人更佳保护的约定当属有效。应注意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扣留买受人全部已付价金的,应为无效。出卖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房屋的通常使用费用,如有毁损情形,再加上损害赔偿金额。房屋在交付与返还时减值是否应由买受人予以赔偿,法无明文,我们认为应依过错原则由过错方赔付。但此减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损,对订立合同所支出费用也不予赔偿。

(二)抵押权设定条款。根据该条款,房屋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归买受人享有,为担保价金债权实现,出卖人得同时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当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得依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房屋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此种约定,较好地解决了抵押担保方式的标的问题,即买受人毋需另寻抵押而在买卖标的房屋上直接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如何与传统抵押权理论相调和,学者有不同看法。因为依传统抵押权理论,抵押物应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权设定条款与此显有未合。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依买卖合同移转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了质变,买卖合同变成了借贷合同,双方合同变成了单务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房屋已独立于由买卖合同演变过来的借贷合同,自然可以为此合同作担保(注:参见赵立红:《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与房屋抵押》,《法学》1992年第3期,第24页。)。此说虽然解决了分期付款抵押担保设定与抵押物不应为交易标的物的传统理论的一致性问题,但其论证却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后变为单务借贷合同的,论者并未给出任何法理依据,在买卖合同作另造一个借贷合同,且不说欠缺理论基础,是否合于当事人本意也大可怀疑。照这种认识,如甲将某物卖于乙,并先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内付款时,均应有两个合同存在,一为买卖合同,一为借贷合同,这一看法的错误,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论证不成立,对于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抵押权设定基础就应另寻根据。依笔者之见,不妨更正关于交易标的本身不得为抵押标的传统认识,因为抵押担保核心在于以买受人所有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究竟抵押标的物从何而来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释上自不妨认可交易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后得设定抵押,更何况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须支付首期价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价值可作为未支付房款的担保。故以所买房屋为抵押标的完全可以实现担保目的。至于出卖人在何种条件得实行抵押权,笔者认为应依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办理为妥。

(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占有,使用房屋,至交付全部房款后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换言之,在支付全部房款后,买受人虽占有并使用房屋,却不享有所有权,出卖人虽交付房屋但仍保留所有权,以担保房款债权的实现。所有权保留担保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我国目前对此尚付阙如,所以,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般而言,附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所有权并不即时移转,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可成立,无需办理登记。但是,正如前面所已表明的那样,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核心是既要确保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又要让买受人能确定地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完全可能发生出卖人再次出卖房屋而损害买受人的情况。为救此弊,法律上特赋予买受人以房屋所有权期待权,即买受人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即享有在付清全部价款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同时,为使期待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设有预告登记制度(注:参见崔建远等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48页。),将标的房屋已出卖情事登记于有关登记簿上。我国目前虽无预告登记制度,但可借助登记备案制度(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此规定虽针对房屋预售合同,似可适用于所有权保留房屋买卖合同中。当然,这有待于法律的认可。)代替。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将该合同及有关文件交存房产机关登记备案,如出卖人再行重复出卖该房屋,原买受人得主张其出卖行为无效。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194—196页。)。德国学者Blomeyor教授主张所有权保留为质押说,否认买受人为期待权人,认为买受人仍是所有权人,不过出卖人于标的房屋上有质权存在。此说缺陷在于与当事人保留所有权意思不合,且与法律诸多规定相冲突,未获广泛赞同。日本学者铃木教授认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使出卖人与买受人共有所有权,标的物所有权随价金的支付“削梨”似的逐渐转归买受人。德国Raiser教授力主突破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以立法或司法认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待权为物权,从而较好地解决了保留所有权条款上的诸多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买受人期待权是“在现行法之体系上,横跨债权和物权二个领域,兼具债权和物权二种因素的特殊权利,系一种物权,但具有债权上之附从性,系一种债权,仍具有物权之若干特性。”(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第201页。)笔者倾向认为买受人期待权为物权,理由是:物权法所规定物权种类,应依社会需要作出调整,在将来制定物权法时可承认这种特殊物权。而且,买受人期待权借助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而具有公示性,符合物权法关于一般物权的规定。

付款合同范文第3篇

有关分期付款购房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业已对所售房产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沟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产款项后,双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办理房产权证。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78号“辰光金座”小区,房号为 幢 单元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 ),总金额 (大写 )。

2、上述价款不包括交易、权证等所需的其他税金和费用,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协议签定后5日内乙方支付 (大写 ),剩余款项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项全部结清后,双方在1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据以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按照逾期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2、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5%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地址: 地址:

日期:20xx年 月 日

购房分期付款协议书范本

出卖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所认购的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开发位于孝感市火车站胜利街的阳光美苑物业,现房出售。

2、 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甲方开发的 XXXX 栋 单元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价为 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4、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至 年 月 日前,带齐相关资料到XXXX物管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交清购房款,乙方交付的购房首付款无息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将该物业 另行出售,乙方购房首付款不予退还;甲方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时间内,若将乙方所 认购物业另行出售,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

6、乙方保证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否则,因此造成的责任 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即生效。双方签订《商品 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动作废。

甲方: 乙方(签章) :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分期付款购房协议阅读

甲方:

乙方:

鉴于:

1、双方业已对所售房产的全部信息作充分沟通和交流;

2、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房产款项后,双方依照本合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该合同办理房产权证。

为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478号“辰光金座”小区,房号为 幢 单元 号房,面积为 平方米商品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双方同意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 ),总金额 (大写 )。

2、上述价款不包括交易、权证等所需的其他税金和费用,法规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1、协议签定后5日内乙方支付 (大写 ),剩余款项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2、上述款项全部结清后,双方在10日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据以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付款五日内,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应当按照逾期金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1、因乙方逾期付款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将本协议解除,而无需再经法律程序解决。

2、甲方于本协议解除后一个月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款的15%计算)及房屋折旧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给乙方。若乙方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将损失在上述款项中扣除。

3、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立即交付甲方。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在不损毁房屋的情况下能够拆除的,由乙方自行拆除,与房屋附着一体不宜拆除的归甲方无偿所有。

第七条其他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付款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分期付款/失权条款/抵押权/所有权保留

    「 正 文

    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步发育成熟,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大量出现。所谓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于支付首期房款后即可占有使用房屋,余款按月或分期支付的特种房屋买卖形式。该种买卖的核心内容为使买受人确实地获得房屋,而出卖人安全地收回全部房款。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担保条款所要承担的任务。实践中,担保方式不同,担保条款内容也因而各异,其中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所以,对分期付款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条款法律效力或效果予以界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意义。

    典型的债权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在房屋买卖中以保证、抵押等最为常见。保证系第三人以其信用为房屋买受人提供担保,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以人的信用为基础,具有债权性,而且买受人寻找保证人也并非总是易事,故以保证作为房屋买卖的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局限性。抵押系以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或价值较大的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性担保,虽在担保功能上有其优越性,但由于房款数额较大,且一般房屋买受人未必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可资提供,所以其适用范围也颇受限制。质押与抵押有着同样的局限,留置与定金担保或者鲜有适用可能,或者担保功能不足,均很难适应房屋分期付款买卖的特殊需要。有鉴于此,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以下几种担保条款(方式),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如买受人一次怠于付款,买卖合同当然失其效力(失权条款),或者买受人因此丧失期限利益,应立即支付全部价款(期限丧失条款);或者房屋所有权于合同成立后即转归买受人享有,但出卖人同时于房屋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设定条款);或者出卖人在全部价款支付以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条款),诸此等等。上述担保条款效力如何,值得讨论,以下分述之:

    (一)失权条款或期限丧失条款。失权条款和期限丧失条款皆规定买受人之需有一期价款未予支付,则出卖人得终止合同而取回标的物或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基于经济上弱者的地位,常有不能预测的经济困境发生,出卖人常得借其优越地位,以买受人有轻微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对买受人极为不利。尤其是在有的合同中,更规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得扣留买受人已支付房款,其不公平性更为显然。为保护买受人免受不公平条款的损害,各国法律皆对此设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如瑞士债务法规定须买受人积欠两期以上价款且所欠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10以上, 出卖人方得请求全部价款的支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前述价金比例提高到1/5.我国《合同法(草案)》第164 条也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虽然此法尚未获通过,但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通过司法解释途径应参照此规定办理,有不符上述规定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当然,如当事人有高于上述标准的约定,为出卖人须于买受人连续三期迟延付款且迟延付款金额已达全部金额的1/4时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应予允许。因为上述规定意在保护房屋买受人,故当事人有优于法律规定而予买受人更佳保护的约定当属有效。应注意者,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扣留买受人全部已付价金的,应为无效。出卖人得扣留部分,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房屋的通常使用费用,如有毁损情形,再加上损害赔偿金额。房屋在交付与返还时减值是否应由买受人予以赔偿,法无明文,我们认为应依过错原则由过错方赔付。但此减值不包括房屋正常使用下的耗损,对订立合同所支出费用也不予赔偿。

    (二)抵押权设定条款。根据该条款,房屋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归买受人享有,为担保价金债权实现,出卖人得同时对该房屋设定抵押权,当买受人不支付价金时,出卖人得依抵押权拍卖或变卖房屋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此种约定,较好地解决了抵押担保方式的标的问题,即买受人毋需另寻抵押而在买卖标的房屋上直接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种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如何与传统抵押权理论相调和,学者有不同看法。因为依传统抵押权理论,抵押物应为交易物外的物品,抵押权设定条款与此显有未合。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依买卖合同移转给买受人后,出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发生了质变,买卖合同变成了借贷合同,双方合同变成了单务合同,作为买卖合同标的房屋已独立于由买卖合同演变过来的借贷合同,自然可以为此合同作担保(注:参见赵立红:《公房出售地分期付款与房屋抵押》,《法学》1992年第3期,第24页。)。此说虽然解决了分期付款抵押担保设定与抵押物不应为交易标的物的传统理论的一致性问题,但其论证却存在严重缺陷,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怎样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后变为单务借贷合同的,论者并未给出任何法理依据,在买卖合同作另造一个借贷合同,且不说欠缺理论基础,是否合于当事人本意也大可怀疑。照这种认识,如甲将某物卖于乙,并先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于乙,乙在某期限内付款时,均应有两个合同存在,一为买卖合同,一为借贷合同,这一看法的错误,不言自明。如果前述论证不成立,对于分期付款房屋买卖抵押权设定基础就应另寻根据。依笔者之见,不妨更正关于交易标的本身不得为抵押标的传统认识,因为抵押担保核心在于以买受人所有财产担保债权实现,究竟抵押标的物从何而来并非根本。所以在法律解释上自不妨认可交易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后得设定抵押,更何况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买受人须支付首期价款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价值可作为未支付房款的担保。故以所买房屋为抵押标的完全可以实现担保目的。至于出卖人在何种条件得实行抵押权,笔者认为应依前述分期付款买卖的一般规定办理为妥。

付款合同范文第5篇

第一,继续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第二,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办法。

第三,卖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付款合同范文第6篇

关键词:预付款;支付;使用;计算;监督

中图分类号:X799.1 文献标识码:A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建设项目一般分为土建和路面两个阶段,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均采用这种两阶段投标方式建设。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建设由于机械化程度高,中标单位施工里程长,合同金额大。比如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承包人绝大多数的中标工程超过一个亿。根据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作为承包人前期的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供组织人员、完成临时设施工程等准备工作之用,保障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工期建设计划按时开工建设。

1 工程预付款支付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它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工程施工前期资金紧张的困难而提前给付的一笔款项。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路建设项目均实行预付款制度。

1.1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开工预付款带有“动员费”的内容,预付款相当于建设单位给施工企业的无息贷款。

所谓预付款保函就是具备合法资质的银行单位向发包人出具的承包人违约担保证明,即在保函有效期内,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7天内无条件的支付给发包人。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

1.2 材料、设备预付款为用于或安装在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及经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设备,材料一般为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碎石、沥青、柴油等,材料的价格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材料的价格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实际情况为发包人支付材料总价的70%。

预付材料款应具备下列条件: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2 预付款的计算及使用范围

2.1 根据连霍高速公路郑洛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情况,若土建标段的承包人中标价为1.8亿,那么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动员预付款总额为1800万元(合同金额的10%)。承包人收到动员预付款后,一是应将该款用于承包人拌和站的征建、承包人的驻地建设、高压管线的架设、中心试验室的建设、机械设备进场等费用支出。其二是作为承包人开工的流动资金,保证前期实体工程建设的连续性。

2.2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金额计算

备料款的额度,由合同双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确预付备料款计算的理论公式: 预付备料款=合同价款×预付备料款额度。

备料款数额=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占比重÷年施工日历天×材料储备天数。

备料款的数额,要根据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方式等不同条件而定。

设备预付款在合同协议中按照双方约定支付。

3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工程计量是按照合同规定对已符合规范及计量规则要求及认可的合格工程进行的计量并进行支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结构物材料的计量一般要在水泥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8天且符合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时间长,占用承包人的部分建设资金。采用材料、设备预付款就可以解决此问题,材料、设备预付款是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凭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在当月进度付款中支付或单独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是承包商工程建设的缓冲借用资金。预付材料设备款是指主要材料和约定设备(不包括土工材料、钢木模板等),材料一般是指用于项目建设中的永久性工程材料(柴油除外)。

一般情况,预付款与建筑材料供应方式相关联。

3.1 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预付备料款数额确定后,发包人把备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给施工企业。

3.2 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确定供料范围和备料比重,拨付适量备料款,双方及时结算。

3.3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发包人不需预付备料款。

预付款的有关事项,如数量、支付时间和方式、支付条件、偿还(扣还)方式等,应在双方施工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规定。

4 预付款的扣回

4.1 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一般采用两种方法:即平均法和固定比例法。

4.1.1 平均法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至80%之间,按扣回金额中从每月进度付款中均匀扣除,并在最后一个月中把剩余金额全部扣完。在这里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承包人当月没有发生进度计量支付,二是每月的进度支付扣除动员预付款时出现负数,对于前者要采取在下月累计计量中扣除动员预付款;对于后者,若当月计量扣除动员预付款,达不到双方签订合同的最小支付金额,也需要在下期计量中进行扣除,这种方法虽然计算简单,但不能保证承包人每月均计量一次,平均扣除金额仅是个估计值,且容易出现负数,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4.1.2 固定比例法

与平均法一样,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是扣完。

假如某合同段的签约合同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10个月,开工后各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人确认合格的工程量如下表(假定各月计量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完全一致)

4.2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

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一般情况下若承包人每月均有计量,监理人可每月可扣除材料预付款的三分之一,也可在3个月中的一期计量中一次扣回上期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发包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扣回方法,比如:

4.2.1 按公式计算起扣点和抵扣额

原则:当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每次结算工程价款时,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未完工程需主材总值=未完工程价值×主要材料比重=预付备料款。

未完工程价值=预付备料款÷主要材料比重。

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施工合同总值-未完工程价值。

应扣还的预付备料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一次扣抵额= (累计已完工程价值-起扣时已完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以后每次扣抵额=每次完成工程价值×主材比重。

4.2.2 按合同规定办法扣还备料款

例如:规定工程进度达到60%,开始抵扣备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进度,扣预付备料款总额的25%。

4.2.3 工程最后一次抵扣备料款

适合于造价低、工期短的简单工程。

备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拨付,施工过程中不分次抵扣。当备料款加已付工程款达到95%合同价款(即留5%尾款)之时,停止支付工程款。

总之,对于预付款监理人要秉公办事,当好服务员和监督员,一方面保障承包人的工程流动资金的需求,另一方面要保护发包人的借出资金的按时回收。

已经支付的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5 预付款支付、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5.1 存在的问题

一个建设项目的能否按照合同工期按时完成,建设资金的持续保障是关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工程建设,开工预付款一般均达到上千万元,在工程建设前几个月,承包人不可能将上千万的开工预付款一次用完。一般情况是,承包人进场后,路基征地范围内的拆迁问题还没彻底解决,地下管网线、地上网管线还没拆移,大面积开工还不具备条件。开工预付款的作为一种前期的动员资金,实际运用到前期工程建设的约占60%,剩余的部分可认为是承包人的流动资金。

材料设备预付款是凭单据支付,现实中有下列情况,比如承包人虚开单据,认为是该款是发包人的无息贷款,迟早要返还,故出现票据数量虚开,实际进场材料少而票据开的数量大,向发包人虚报进场材料设备,其目的是向发包人多借款。

5.2 预付款的管理措施

预付款因对公路工程建设的积极重要作用,承包人求款若渴,发包人作为无息贷款方,要建立一支稳定的监督检查管理队伍。

5.2.1 当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开工预付款后,不能已付了之,要对承包人的开工预付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包人应成立一支以财务、合同及监理人员队伍,定期的对承包人的预付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掌握其预付款资金使用情况,若发现承包人挤占、挪用开工预付款,应严格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必须专款专用,对给工程建设及工期计划造成严重影响的,可采取更换项目经理及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等管理措施。

5.2.2 对于材料、设备预付款的监督检查,主要是驻地监理和监理代表处(或总监办)合同人员在承包人申报材料设备预付款时,要现场核实材料的实际进场数量,调查了解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对申报材料的使用范围、部位进行核实(比如路面基层用碎石、面层用沥青、桥涵下部结构用钢筋水泥等),防止承包人提供的票据与实际不符,即材料实际进少而票据开多的情况,对不切实际的申报,监理不予签字认可,对发现承包人提供的虚假票据的,要采取罚款、整改等经济管理措施。

付款合同范文第7篇

一、即期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这种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付款银行或开证行在受益人相符交单时即行兑付。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需要汇票,多是开证国家对金融票据有征印花税,进口方为减少税赋而选择的开证类型。

例1:要求汇票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payment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beneficiary’s draft remain valid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seller’s counrty.”(支付条款:凭受益人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保持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例2:大多数即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汇票,则合同的支付条款应该表达为:“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 bank remain valid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seller’s counrty.” (支付条款: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保持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例1与例2条款的区别在于前者开出的信用证MT700报文中有42C与42a场的汇票条款,后者则42各场栏位都没有,也就少了票据法的独立保护。这是受益人要注意的区别。另外,因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在付款后无追索权,一般的银行都不是太愿意接受开证行指定,因此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多是开证行。受益人单据要直接交到开证行,信用证的截止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不利受益人交单,这是出口商在接受这种付款方式时要考虑的风险问题。

(二)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议付是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做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时购买信用证项下单据及或汇票的行为。议付信用证中的议付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受益人选择的银行,方便受益人交单,议付可让受益人在相符交单时即可从议付行处获得款项,有利资金周转,但一般的议付都具有可追索性,因此受益人存在单据被开证行拒付时被议付行追索议付款的风险。

例3:即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any bank) by beneficiary’s sight draft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支付条款:凭受益人即期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三)假远期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有时候出口商与进口商明明签订的是即期信用证结算的合同,但收到的信用证却规定提交远期汇票,却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利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这就是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采用假远期信用证结算,在相符交单时可即期获得汇票的票款,与即期信用证的回款时间无异,但对进口商来讲,意义大不一样。贸易实践中,常有出口商希望尽早收回货款,进口商却因资金周转原因或国家外汇管理制度限制对外即期付汇,为了不失去贸易机会而采取的一种由银行提供短期流动资金的贸易融资方式,仅需按约定的利率给开证行支付占款利息及贴现费即可。对出口商而言,存在远期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开证行破产而受追索的风险。

例4:假远期信用证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with xxx bank (any bank) draft at 120 days after sight remain valid negotiation at seller’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Usance Drafts to be negotiated at sight basis, discount charges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buyer.” (支付条款:凭受益人见票120天的远期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卖方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贴现费用与承兑手续费由买方负担)

实务中还可以出现非完全的假远期条款,即进出口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远期利息。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各自承担比例或期限。

二、远期付款信用证结算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延期付款信用证与上述即期付款信用证相对应,受益人在相符交单后不能立即得到支付,而是要延期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才能得到付款,它的特点是不需要汇票。实务中,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是有征收金融票据印花税的国家,进口商一方面出于减少税赋负担,一方面不愿意在货到前支付造成资金占用,因此延付期限一般是载货船只的在途时间。当然延期时间也可以很长,但其与托收中的远期付款交单不一样,进口商无须向银行借单提货或要等到期才能向银行付款赎单,受益人也不用担心到期收不到货款。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比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

例5: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with ×××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place of A country(交单地点)。”(支付条款:凭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A国家交单均有效的提单日后30天延期付款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银行兑用)。

(二)承兑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承兑信用证是由指定银行承兑由其作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的信用证。一般是卖方不愿意接受买方提出的承兑交单的托收结算方案的一种选择。

例6:承兑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with ××× bank by acceptance draft at 30 days after sight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t place of A country(交单地点)。”(支付条款:凭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A国家交单均有效的见票后30天的汇票承兑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银行兑用)

(三)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约定

远期议付信用证与上述即期议付信用证相对应,是付款期限在将来确定时间的议付信用证,一般会要求随附远期汇票。这种信用证受益人议付也能即期得到款项,但与假远期信用证不同的是相关费用得由受益人承担。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的定义以及第12条b款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可以说是特殊的远期议付信用证。

例7:远期议付信用证的合同条款:“payment term:100% of irrevocable L/C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any bank) by beneficiary’s draft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支付条款:凭受益人提单日后30天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受益人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通知行兑用)

三、混合付款信用证合同的支付条款

(一)部分金额电汇预付,余款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

这是最常见的混合支付方式,是卖方要求全额预付而买方希望全额信用证结算的折衷方式。预付部分的金额是进口商通过银行直接电汇给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部分的金额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支付,理论上这部分的金额可以用上述各种类型的信用证结算,进出口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好,为节省篇幅,这里仅列一种合同条款。

例8:电汇预付部分金额,余款即期议付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30% of contract amount pay advance shipment by T/T, balance amount pay by L/C draft at sight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30%的合同金额在装运电汇预付,余额凭即期汇票在装运后直到第15天在受益人所在国家议付均有效的全额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兑用)

这是余款凭即期议付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电汇与信用证支付的比例与具体金额要约定好。

(二)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

这种混合的结算方式实务中多用于进口商资金不雄厚,出口商坚持要求部分预付款又不可能,全部信用证支付进口商又拿不出银行抵押物或得不到足额银行授信的一种折衷的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风险偏大,接受须谨慎。操作时合同条款有两种,一是在合同中约定分两批出运,一批托收结算,一批信用证结算;如果出口货物是整箱(FCL)装运,订货量超过一个集装箱时,买方欲采用“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卖方应该优先考虑这种分批装运,分批不同方式结算的结算方式。另外一种合同条款是不允许分批装运,或每次装运都要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条款。

例9: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光票议付信用证结算的合同条款:“50% of contract amount negotiation by L/C at clean sight draft, 50% of contract amount pay by D/P at sight, full set of documents listed hereunder delivery against collection.”(50% 合同金额凭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光票议付,50%的合同金额凭全套单据即期付款交单托收)

实务中,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开证行充当托收部分货款的代收行,这样受益人可在信用证的兑用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结算手续与信用证结算手续一并办理,收款的安全系数可提高。

例10:部分金额托收,部分金额光票议付信用证结算项下指定开证行为代收行的合同条款:“50% of contract amount negotiation by L/C at clean sight draft, 50% of contract amount pay by D/P at sight, full set of documents listed hereunder delivery against collection by issuing bank.” (50% 合同金额凭即期汇票的信用证光票议付,50%的合同金额凭全套单据即期付款交单托收,由开证行代收款)

(三)预支信用证结算的合同约定

付款合同范文第8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您正浏览的文章由(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用途_____,建筑结构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____元(币种:___),价款为_______元,计_____(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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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

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下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4、燃气(气源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 .

5、暖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扑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_____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产权登记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乙方:

委托人:

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