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1篇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村种值业的发展,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四至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待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所承包的土地归还甲方并复垦。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地边地界的临时问题的处理和土地应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购置财产的所有权。大棚赔钱归乙方所有。如丧葬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完善、规范土地二轮承包管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和期限

甲方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第 村民组农村集体所有的 亩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二轮承包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及时规范办理好因国家征收、征用、集体占用土地及农户流转土地的相关手续,搞好土地档案管理。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5、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6、负责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和集体道路、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应自觉服从,但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村镇规划区内耕地,因农户建房需要的,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积极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项目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

4、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须经甲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流转合同报甲方备案。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干涉乙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涉及国家征收和征用、集体占用和规划区内农户建房等需要,乙方不服从安排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承包土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去甲方处办理合同、清册、证书等相应变更手续。乙方放弃办理,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拒绝办理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作废。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姓名: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2篇

山林历来都是比较重要的场所,在承包山林以后,需要注意安全防范工作,然后便是根据合同上的条款尽到自己的责任。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林承包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山林承包合同书1发包方: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住址:________村____组(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基本情况

甲方将______亩山林发包给乙方(具体地块见登记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时间__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的权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乙方的义务

①维持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③依法依规自觉上缴税费;

④有责任保护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甲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林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业生产设施的行为;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甲方的义务

①维护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等服务;

④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合同变更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除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动解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山林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要求乡(镇)政府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及林业站各留存___份,申办林权证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山林承包合同书2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______村___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

(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_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_________年共计金额为______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

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合同签订后

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

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______%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

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存档___份,公证机关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加盖公章)乙方: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农村山林承包合同书3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就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一事,甲乙双方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地点、四至及面积

乙方承包甲方林地小地名:_____。四至:东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__;北至_____;面积_____亩。林地详细四至界线见附后的万分之一地形图。

二、承包方式、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荒山造林,乙方拥有承包甲方荒山造林后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承包林木所得收益甲乙双方采取比例分成方式。林地承包期限为_____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分成方式

承包林地上林木的所得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甲方享受林木收益的_____%,乙方享受林木收益的_____%(若林木由乙方自行采伐出售须扣除采伐时的税收、人工费、搬运费及其它杂费)。承包期内,在不损害甲方利益情况下,乙方有权将林木所占份额由子女继承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阻拦。

四、责任和义务

承包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完成造林任务并承担管护责任,并使成林。其生产人员安排及生产方式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无权过问。造林和管护所需资金由乙方金额承担。甲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权属清楚、无山林纠纷,并协助乙方防止山林火灾和人畜破坏。若发现村民耕牛等性畜在造林地放牧或人为毁坏林木,乙方一经查实有权依乡规处罚。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承包林地内从事其它非林业生产活动(如放牧、挖矿、取土等)或出让给第三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好有关林权证书。

五、甲方林权证不能抵押出卖,如果抵押出卖,后果自负。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在林地承包期内发生争议的,尽量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七、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县林权办_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试点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31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对国家的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农民的利益得到长久的保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土地保护政策。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便是其中一项,其可以发现在农村土地管理长期存在的面积不准,责权不分的问题,从而减少问题和纠纷的产生。

1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的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对农村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试点工作是明确土地经营权归属的重要手段,通过确权试点,农民可以更加明确土地的所属权和流转权,从而保障农村经济的稳定性;试点工作给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只有拥有土地才能创造更多的粮食和财富,确权试点工作的开展便有效保障了农民的根本利益;国家通过确权登记工作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从而巩固了农村的土地经营制度。

2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的原则

相关人员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合法的开展登记工作;在开展工作时要根据农民拥有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书》,在不改变原先土地合法所有权的基础上绘制出土地的相邻关系图,明确土地的实际面积和归属;在试点工作中,还要坚持“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原则,工作人员在登记工作中不能改变之前承包合同的合同年限和原先土地的承包关系,禁止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胡乱收费和越权收回农民承包地的情况。对于一些权属矛盾尖锐或归属不清、已经改变土地用途和并没有开展家庭承包工作的土地,工作人员则应该采取不登记的做法。

3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的开展策略

3.1 成立工作小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

成立工作小组是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试点工作的前提,小组成员由农业、林业、国土、水利、畜牧、等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土地确权工作的意义、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使农民对土地确权有基本认识,以方便日后的工作尽快开展。工作小组在开展乡镇土地确权试点工作前,要对成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技术资料准备、收集农户信息、收集整理问题

在开展土地确权试点工作时,工作小组首先要收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料,如当时的分地明细表、土地合同等;工作组成员入户填写农户二轮土地承包的基本信息,收集户籍信息,并要求农户确认信息并签字认可。详细记录农户反映的各种问题,以便帮助有疑问的农户解决问题。

3.3 丈(测)量制图、公示、签订合同、解决问题

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土地实际测量由测绘公司操作,工作小组协助完成。在测绘公司实地测量土地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后,由农民在登记表上确认签字;在实测工作结束后,要将实际测量的土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制作土地的地块平面图,签订合同。工作小组要随时根据调查工作的进度来开展数据整理工作,从而建立土地实测档案。通过以上工作,大量的新老问题将会凸显出来,结合实际情况,一般性问题有乡镇、村工作小组提出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解决方案,并经村民会议通过后解决。特殊问题可逐级上报,在取得上级明确答复后,解决问题。

3.4 颁证、存档

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发放给承包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保存或扣押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土地实测档案来建立土地台账,同时编制土地经营权记录册,对农民土地经营权进行初始登记工作;工作小组要及时将所有土地登记档案录入计算机,并形成土地数据库,以便以后快速查找和登记。

4 结 语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确认是保护农民切实利益,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必要前提。因此,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来保护农民土地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利益。然而在制度实行过程中,依然存在农民土地归属矛盾尖锐、农民土地被占用的情况,因此,国家要开展确权试点工作,清晰明确农民的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和经营权,使农民的实际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参考文献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执行力;调查报告

为了解当前农村土地政策的执行力状况,笔者于2015年7月13日到9月1日在河南省某地进行了历时近两个月的调查。课题组对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结合试调查的反馈结果定稿,最终敲定调查问卷的问题设计与问卷结构的安排。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以求客观、全面的反映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力的现状。笔者需求选取了15个行政村和5个自然村,每个村做25份调查问卷,共计500份。在调查中又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两户村民做深入的访谈。调查和访谈的对象主要是普通村民,也涉及少量的村干部。此外,调查组还要求调查人员对乡镇负责干部进行访谈,以从政策层面了解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执行力背景。通过调查,课题组共回收有效问卷500 份、访谈记录 2份、土地承包合同书2份。课题组在对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后,将有效数据输入专门制作的问卷统计软件中进行数据处理并得出统计结果。

**县为农业大县,农耕收入是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而每户可承包使用的耕地面积直接决定农耕收入的多少。在问及“您家平均每口人有多少亩地”的时候,有232人回答平均有1-2亩,占总调查人数的46.4%,所占比例最大;回答平均有2-3亩的有14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8.2%;回答平均有0-1亩的有83人,所占比例为16.6%;而所占比重最少的为3亩以上,占8.8%。“平均每亩地的年纯收入为多少元”这个问题一共有311人作答,有71.7%的人回答自家耕地每亩的年纯收入为800-1600元,有22.19%的人回答是1600-2400元,有5.14%的人回答是0-800元,还有0.96%的人回答是2400元以上。就所调查的平均情况而言,农耕收入能保证供给一个家庭最基本的消费支出,耕地为农民提供了保障功能。当问到“您对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了解吗”,共有500人回答,回答非常了解的占8.4%,基本了解的人占68.8%,不了解的占22.8%。调查小组在调查的过程中对所占比例最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基本了解的人进行了进一步的问询,这类人回答如是:只知道国家允许农村土地流转,具体怎样流转就不知道了。通过对这二组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农民对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还是比较满意的,同时也认为此政策的执行情况良好,此政策能满足农民对耕地的需求,保障农民基本的生活。

从以上调查数字我们可以看到,河南省某地的土地流转政策执行情况基本还是令人满意的,下面笔者主要从农村耕地流转的方式和程序、流转面积与流转耕地特征、流转后农民的收入与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与合同的签订情况四个方面进一步剖析其执行情况。

一、流转方式与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调查组对农民会选择怎样的流转方式进行调查,结果显示,73.1%的人会选择交由同村人耕种,65.4%的人会选择交给亲友耕种,22.1%的人会选择托管,33.7%的人选择交给种地大户耕种,2.9%选择让从事畜牧业的人使用,仅0.96%选择让从事非农业者使用,还有1.9%选择其他。这充分说明,农民还是比较热衷于期限短、流转面积少、流转对象为熟人的传统流转方式。就流转程序而言,流转方式的不同在极大程度上就决定了流转程序的不同。

二、流转面积与流转耕地特征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指出,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4.03亿亩,比2013年增长18.3%,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0.4%。据河南该省农业厅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河南省流转总面积3393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34.8%。调研组可以通过政府统计的大数据,就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得到具体数据,了解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状况。故而本次调研问卷设计者从政策的客体――农民角度出发,设计了“您家的土地有无流转(包括转入与转出)”这一问题,以探究人数的比例情况。其中回答有流转的有189人,占37.8%,没有流转的有311人,占62.2%。此比例与笔者搜集到的国家与河南省农村耕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比重相差不大。

三、流转后农民的收入与流转土地的用途

农村土地流转是为了创新土地经营方式,便利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节省人力资本的投入,整合社会人力资源,以达到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流转后有17.44%的农民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有69.77%的农民生活质量有所提高,只有9.3%的农民认为土地流转后生活基本不变,另有3.49%的农民认为生活质量下降。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实施后的效果还是非常好的,农村土地流转后绝大部分农民的收入得到提高,生活质量得以改善。那么,农村土地流转后其用途是什么呢?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有81.4%的人会使用流转后的土地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有13.95%的人会发展畜牧业,还有4.65%的人会建厂等发展非农产业。

四、流转期限与合同的签订情况

流转期限的长短直接决定了种植流转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流转土地的使用规划与投入情况。根据调查我们发现,流转合同的签订情况与流转期限的长短呈正相关关系,流转期限越长,流转合同的签订也就越多。流转合同签订情况更与土地流转接受对象有直接关系,据我们调查,只要是单位接受流转土地,都签订有流转合同,而农户个人承接流转土地,绝大部分只是口头协议。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村土地流转中,只有36.54%的农户签有流转合同,占63.46%的农户是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的。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管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含山林地和河、海滩涂)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审批机构,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出租实行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及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投入的土地开发(即“七通一平”:道路、洪水、排水(洪)、排污、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及全局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的成本金(以下简称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逐步走向循环的道路。

第六条  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计划、城建、环保、水利、农业、海洋与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围垦造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统一规划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规划,是指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滩涂开发利用、沙石土资源开发和山体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和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体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互相协调,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法定程序修订各项土地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依法审批并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中长期用地计划及年度用地计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一条  编制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本着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征求民政、航道、环保、水利、海洋与水产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为城市发展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用地保障。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沙、石、土资源开发利用和整治规划。除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部门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严格审查批准外,本市内严禁开山、炸山取土或者采石。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河流各大口门海域的抽沙、抽泥规划,为市政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所需沙土源提供明确的规划许可区域。

第三章  土地的统一征用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征用,是指市政府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原属国有的从事农、林、牧、渔等种养业的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并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四条  征地合同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已经签订的征用或者征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征用(征收、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国有的从事农、林、牧、渔等种养业的土地;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五条  被统一征用(征收)的土地,在市政府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地单位按征地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和保护,不得丢荒。

第十六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滩涂和山地,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全市公共利益的需要予以征收,被征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

属于集体所有的滩涂和山地,市政府可以依法按照征用土地的办法实行统一征用。

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被统一征用(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市政府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统一征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从市政府建立的成本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确需使用已落实征地和规划控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土地统一征用的过程中建立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生活留用地制度,对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切实安排生产和安置生活。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费管理和监督制度。被征地单位应当成立征地补偿费使用监督小组,在使用上实行集体决策。被征地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单位补偿费使用监督的责任机构。

除按照规定标准将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交由土地承包经营者支配外,土地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和补偿给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开发费等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并在银行建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单位兴办工业、第三产业和三高农业,形成新的集体资产,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经济来源。

第四章  土地的统一开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开发,是指由市政府按城市规划功能、竖向标高和市政地下基础设施配套指标要求,统一基础设施建设、平整土地和社会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过程。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土地开发年度计划,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综合配套,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四条  土地统一开发回收的成本金主要用于“七通一平”,把低值土地变为高值土地,方可出让,回收基本的成本金,走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循环的道路,争取回收投入中的60%-70%再投入市政建设成本金,以保证必要的投入,回收必要的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成本。

第二十五条  山林地和滩涂资源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开发。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滩涂统一开发的资金,从市政府建立的成本金中列支。

第五章  土地的统一出让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出让,是指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统一批准出让、划拨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出让地价款,以回收土地开发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划拨地价款(含土地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的部分成本)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并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准地价体系,据此制定分区明确、等级清楚、功能体系完整的年度公布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定价的基本依据。

地价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当建筑容积率小于1时,按统一出让的土地总面积计算。

经批准取得使用期为2年以内的经营性临时用地的年租金标准,按同类地区市政府公布商业用地出让地价年平均数的3倍计算。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企业过去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用地者的申请,用出让或者政府作价入股方式处置。

行政事业性单位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市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需划拨的,经用地者申请,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可以批准:

(一)国家机关办公用地;

(二)军事设施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四)公益事业用地;

(五)国家和市政府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六)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划拔的其他用地。

除前款第(五)、(六)项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变功能用于经营用途(包含部分经营用途)。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市政府的规定,每年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土地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管理,是指市政府依据国家法律关于实行城乡土地、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代表国家在本市范围内行使城乡土地的国家管理权,并在土地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上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垂直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用地合同书约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途、动工开发期限、用地期限及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使用,办理用地报建手续。

市政府确因城市规划调整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已经批准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并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直接损失给予相应补偿。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第三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征地的管理,对市政府已经实行统一征用(征收)和规划控制的土地,负责登记、统计造册和管理,对统征地的使用情况应当加强动态监测。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对已实行统一征用(征收)和规划控制的土地,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发展的计划,明确划分各区按照不同时期许可继续耕种的期限,并向被征地单位公布。被征地单位应当按公布的耕种期限组织耕种。对外发包耕种的合同期限,应当控制在公布的耕种期限内。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需对已经统一征用(征收)和规划控制并许可农民继续耕种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开发建设前6个月发出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耕种单位和个人。征地时已支付青苗补偿的,青苗和附着物由耕种人依期自行搬迁和处理,市政府不予补偿,但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特别批准的农业公共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耕种单位和个人在市政府公告后仍然抢种、新种生长期或者收获期超过6个月的作物的,市政府不予补偿。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府已统一征用(征收)和实行规划控制土地的原有使用功能和地貌。许可当地农民继续耕种的,不得抢种,不得新种生长期或者收获期3年以上的多年生经济作物,也不得种植经济林木或者其他多年生水果作物;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挖沙、取土、挖鱼塘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但经市政府批准,为该区域内的农田排灌服务所必需的水利设施的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中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投资预算,必须先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市政府统征地和规划控制用地内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被征地农民不得在统征地和规划控制用地内建设住宅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留用地、旧村庄(镇)和旧农场场址用地的监督管理,对留用地、旧村庄(镇)和旧农场场址用地应当竖桩立界。其界桩由市政府统一制作和设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或者损毁。如因建设需要填土覆盖、移动时,须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地移动,并重新测绘核定界桩位置。

第四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留用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时,应当依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报建程序报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其报建收费标准实行优惠。本市留用地的报建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留用地作为本单位长期的固定资产,应当予以珍惜,用于发展三高农业,不得丢荒。经济达到较高水平时,留用地可以用于发展村镇工业和第三产业,使农业资产转变为工业和第三产业资产,并且滚动发展,确保农民的根本利益。留用地的使用必须公开,便于群众监督。未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售留用地;被征地单位确需转让留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经本单位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讨论多数通过,形成决议,报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需由市政府征为国有的,应当将属于国家土地收益部分以补交出让地价款(含市政配套成本金)形式上交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的土地成本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对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以不影响城市规划功能和城市环境为原则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报建和用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款项。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用地项目使用过程的监管。项目使用期满,一律拆除。

属于建筑红线范围内为该工程服务的临时建筑用地,应当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临时用地,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临时用地上,只准申请报建临时建筑,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不确权发证,不得出租或者抵押。市政府在租赁期间因建设需要收回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未落实统征、规划控制的土地和等高线25米以上山体山坡地的控制和管理,依法实行封山育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或者毁坏山体植被。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山林地、滩涂和海岸带资源的控制和管理。所有山林地和滩涂形成的土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利用山林地、滩涂和海岸带资源从事种养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其经营期限不得超过5年。已利用但未经批准的,应当按本条例规定补办手续。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审批管理监督制度和成本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土地产权产籍登记发证制度,加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登记发证确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二条  土地权属纠纷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统一调解处理。对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察队伍和土地监察执法制度,对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

第五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改为经营性用途时,应当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补交地价款,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向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依法必须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履行转让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五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市规划国土管理机构。县政府设立规划国土管理机构;各区范围内的规划国土管理机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实行垂直管理。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由市政府确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与被征地(征收)单位签订征地(征收)合同的,一律无效。已非法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被征地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上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并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追回、退出已私分的款项。

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征地补偿费非法占为己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拒不按规定期限交纳城镇土地使用费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兴建,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催告后在宽限期内仍未动工兴建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用地单位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擅自改变土地功能或者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建设的,依照《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耕种承包合同或者耕地租种合同超过规定的期限部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各自责任承担,市政府和用地单位不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市政府开发使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重新竖桩必要的测绘和界桩的制作设置费用。

第六十五条  拒绝、阻碍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市政府应当责令其退赔,并可按非法占用款数额3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克扣、截留彼征地单位补偿费的,视作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地建设或者使用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按占地面积或者违法用地上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