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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上缺少进取创新精神,满足于现状。
2、工作中有急躁情绪。有时因为时间紧任务重,就显得比较急躁,安排工作缺乏耐心。
3、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对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系统性,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潜力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主动担当意识不强,挑大梁的意识也不够强。
5、工作上进心、进取心不够强,缺乏争先创优的工作激情。
6、存在求稳怕乱思想。干事创业激情有所弱化,存在求稳为上的思想。
7、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畏难情绪,组织协调潜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8、在业务学习深度要进一步拓展,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更新,更好地开展林业执法工作。
9、服务意识较强,但服务方式缺乏创新。有时在处理紧急而又纠结的状况时容易急躁,听取他人意见时缺乏耐心。
10、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还不够明显,应多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
11、满足于凭经验办事,按照程式化去工作,存在“习惯”做法,思想保守,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宪法》确定的监督制度。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强化审计整改,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少数部门和领域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屡审屡犯、屡禁不止,与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不力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包括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二是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建议等。三是根据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同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公安、监察、财政、税务、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问题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结果的,应查明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实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在做好审计结果公告的基础上,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在一定范围内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三、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努力树立审计权威。要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单位的处理、处罚力度。审计机关应定期分类汇总和通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凡采伐(包括采挖,下同)林木(包括毛竹,下同),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严格执行限额采伐,但四旁树、有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农田(地)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年度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不细分采伐类型、消耗结构和林分起源。采伐限额不跨年度使用。
三、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抚育采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小于0.5;(二)主伐中的择伐,采伐强度不大于伐前林分蓄积的40%;(三)间伐,一次采伐面积应在5公顷以内;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分,一次采伐面积可扩大到20公顷。
四、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的管理。要依法保护、严格管理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阔叶林禁止商品性采伐,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间伐,一般也不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
公益林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一)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
(二)濒死木超过30%的;
(三)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改造的针叶纯林。
公益林林木的抚育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五、禁止在下列林种或区域内采挖林木:
(一)林地土壤石砾含量大或容易引起泥石流的区域;
(二)坡度大于35度;
(三)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地类;
(四)灌木林地;
(五)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六、松材线虫疫区严禁擅自采伐松木。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含辖区内企业所有的林木,下同)。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伐下来的松木商品材,要在当地森检机构的指导下,经除害处理,开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征得调入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运。疫区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开展检查,严禁木材加工企业和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
七、林木采伐证办证程序:
1.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中统一提交采伐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明林权证,核实本乡镇、街道采伐指标使用数量,注明是否属生态公益林范围,经林业干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做好审批台帐,按权限开展采伐作业设计;
3.按要求进行伐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5.发证。由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发证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6.发证员填写《凭证采伐承诺书》,经承诺人核对、签名或盖印后,由林业窗口保管归档。
7.林业窗口将所发的采伐证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林技人员。
八、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
(二)林权证。林木采伐转让的,还需提交林木采伐转让协议和万分之一地图(复印件),地图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人员提供并签名。林木采伐转让须经林业局审查同意。
(三)伐前公示证明材料。凡是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进行林木采伐公示。由伐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公示,应把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树种、面积等内容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申请采伐时,须提交2人以上签名且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其已经采伐公示的书面材料。
(四)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由采伐单位(个人)委托林业技术人员进行作业设计。四旁树、有防护功能的林带、片林、农田(地)因调整种植结构而营造的林木采伐,以及择伐蓄积20立方米以下的和公益林中的毛竹林采伐可以委托乡镇、街道林技人员简易设计。其他方式的采伐,包括择伐20立方米及以上的由林技推广中心设计,但当地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林业干部应参与设计并签名。采伐作业设计(包括标注采伐区域的万分之一地形图复印件)共4份。如申请报告与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的内容不一致的,以设计书为准。
(五)其他有关材料:
1.林木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协议书。申请皆伐的,提交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订立的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
2.采伐插花山的林木,提交山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
3.属森林火灾受害林木的,提交市防火办出具的火灾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的,提交批准的建设规划文件。
4.属森林病虫害林木的,提交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修建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提交批准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综合治理总体方案》。
5.征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因特殊情况需采伐珍贵树木、名木古树的,应提交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复的《林木采伐审批书》。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不齐全或不实的;
(二)上年度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的;
(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其它林种的幼林内进行非抚育或非更新性质林木采伐的。
(四)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山林权属不清或者其权属有争议的;
(五)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六)火灾、病虫害等受损的林木没有证明材料的;
(七)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八)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或者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已用完的;
以上1至8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审核把关。
(九)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采伐的。
十、采伐单位和个人在领到采伐许可证后,应认真详细阅读采伐许可证内容,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组织采伐。
十一、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边采伐、边检尺,自觉接受监督人员的检查,并填写“林木采伐检尺登记表”,在采伐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采伐:
(一)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材积)的;
(二)虽未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的。
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已采伐林木数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采伐量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同一年度内数块相邻伐区的采伐,可视作“一次采伐”。
实行择伐、抚育采伐作业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对人工林也可以采伐株数控制,由采伐蓄积量换算成采伐株数。对实际采伐量超过采伐许可证核定数量的,采伐申请者应聘请除原设计人员外的林业设计资质单位(人员)对其采伐地点、林种、面积、方式、强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鉴定,并提供书面鉴定意见;对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内,符合伐后林木保留株数或伐后林分郁闭度设计要求,林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的,采伐申请者可在原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增加采伐数量的申请,经市林业局审核,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指标,并办理相应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二、应当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员参加伐中现场监督检查。采伐单位或个人应在伐后3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伐后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采伐蓄积在50立方米及以上的,市林业局将组织抽查。
验收人员应对采伐情况逐项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填写《林木采伐验收表》,在验收后7日内将《林木采伐验收表》交市林业局林政科。
发现有违法采伐情况的,应立即向市森林公安局报告。
十三、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不得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创建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月日~月日
组织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对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进行自查、自检,找出存在问题,制定创建工作计划,并上报市环保局。
2、创建阶段:月日~月日
组织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创建计划逐项落实,确保年内完成创建任务。
3、验收阶段:月日前
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创建项目进行验收,最终确定达到创建标准的10个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政府。实施循环经济企业将在今后的环保资金等其它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创建标准
1、基本条件
①项目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②项目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健全,适应环境保护与绿色经济发展的要求。
③项目单位有持续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循环经济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在废物利用、节能降耗、企业责任延伸方面有明确规定。
④污染防治设施健全,严格按照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实现“零排放”。
2、项目要求
①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②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示范作用。
③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具有“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模式产业链。
④项目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原料为各行业产生的废弃物或初级产品。
⑤项目在组织过程中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具有明显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功效。
⑥能耗水平以及废物利用率、废物产生量等循环经济指标达到或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创建要求
环境污染风险评价结论表明,各相关企业原辅材料、产品在贮运或生产过程中如发生突发性事故,将直接影响市区饮用水源水质,尤其在新洋港河水流量较小等不利的环境条件下,将对水源产生严重威胁,即使达标排放的水污染物相互叠加,也会影响水源水质。
二、对相关企业的环境保护整改意见
为保证市区饮用水源的绝对安全,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我局对各相关企业的环保工作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并于3月下旬分别与都、城区政府作了对接:
(一)对位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的电镀厂、电镀厂等11家距水源较近、生产规模小、治理不到位、污染隐患大、又无治理价值的小企业,实行关闭、搬迁或转产。按照年2月26日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水源保护区外拟实行关闭搬迁措施的企业或项目作了核实,多数还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价。按照评价结论及企业生产现状,对这些企业应当实行关闭搬迁。同时在关闭搬迁企业名单中增补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城区电镀厂。此外,鉴于市香料化工厂已对市区饮用水源造成较大影响,拟对该厂实行搬迁措施。
(二)完善各企业相应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对江动齿轮有限公司、升华生物化学公司、利民化工厂等有治理设施的企业,继续完善废水处理工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加强管理,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尚无可靠的废水治理设施的企业,必须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限期建成。对污染影响较大的部分企业,要将清洁生产、综合利用和末端治理相结合,所产生的各类废水经治理达
标后作为间接冷却水等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重点污染企业安装等比例采样流量计等在线监控装置。
(三)改造各企业现有排水管网,规范化整治排污口,做到冷却水、生产排水与事故性排水与天落水和生活污水“三分开”,实行清污分流,并设立事故性排放收集系统,严禁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体。
(四)出售废酸、废碱等废物,必须执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法律规定,并建立相关台帐。
(五)所用化工原料及产品一律禁止水路运输。
(六)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重视职工培训,不断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应急预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落实环境保护整改意见的几点措施
(一)关于相关企业和项目关闭、搬迁或转产工作的实施。对位于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的电镀厂、城区电镀厂等13家实行关闭、搬迁或转产的企业和项目,建议由相关县(区)政府下达关闭、搬迁等决定,并由相关县(区)环保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以确保措施到位。我局定期对关闭、搬迁或转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
(二)关于市区水源上游相关企业的环保整改工作。本着保证市区饮用水源万无一失的原则,相关企业的污染治理方案必须经我局核准后实施,污水治理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进行。各相关企业必须在4月份内将各项整改意见落实到位。此后由企业向县(区)和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试产2个月。试产期间,相关县(区)必须加强监督管理。试产结束前,经我局验收。如果相关企业达不到整改意见的要求,必须限期搬迁。凡尚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停产企业,复产前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准复产。对第一批环境风险评价的5个重点规模企业的环保整改意见,按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要求执行。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将继续实行关闭或搬迁等措施。
一、审计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我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低保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低保办公经费进入专户;二是动态管理执行不力,超标的低保对象未能按季度及时取消;三是与社保、交通、公安、房管、金融等部门沟通协调不及时,信息资源共享做的不好,未能切实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拥有固定资产和人口变化情况;四是部分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辖区居民情况了解掌握不清,公开公示工作做的不够。在审计中发现我区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共有95人,占当年低保对象的1.29%,具体违规行为有以下六类。
(一)已死亡人员仍领取低保金。我区共有5名低保人员已死亡,但仍领取低保金,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1863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3人,违规发出低保金11178元;拉僧庙镇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726元;拉僧仲办事处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726元。
(二)拥有投资性住房或商业用房的情况下享受低保待遇。我区公乌素镇共有4名低保人员在拥有自住房的情况下,还拥有投资性住房或商业用房,违规领取低保金12960元。
(三)拥有私家轿车及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况下享受低保待遇。我区低保人员中有12人名下拥有私家轿车及各类型大、中、小型客货车,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3888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240元;公乌素镇4人,违规领取低保金12960元;拉僧庙镇3人,违规领取低保金9720元;拉僧仲办事处4人,违规领取低保金12960元。
(四)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享受低保待遇。我区共有61人(不含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劳社养字[2009]号文件中政策性转入社保的零参保低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还在享受低保,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19764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14人,违规领取低保金45360元;公乌素镇27人,违规领取低保金87480元;拉僧庙镇15人,违规领取低保金48600元;拉僧仲办事处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办事处3人,违规领取低保金9720元。
(五)已与企业签订长期用工合同仍享受低保待遇。我区共有8人领取低保金的同时与君正实业、蓝星集团、宜化集团、公乌素煤业等单位签订3—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部分人员还是企业部门主管,依照目前各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标准,上述家庭收入均已超标,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2592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240元;公乌素镇3人,违规领取低保金9720元;拉僧庙镇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办事处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
(六)户籍已迁出我市仍在我区享受低保待遇。我区共有5人户籍已迁出我市仍享受低保待遇,此类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16200元,其中巴音陶亥镇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拉僧仲办事处2人,违规领取低保金6480元;西卓子山办事处1人,违规领取低保金3240元。
二、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所提处理意见的整改措施
市审计局对我区度低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区民政局和各镇、办事处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并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区政府已责成区民政局和各镇、办事处在12月份予以纠正,该取消低保待遇的坚决予以取消。
(二)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各镇、办事处立即全面开展低保自查工作,深入各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入户进行抽查,并对自查和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立即予以纠正。
(三)对专项审计中违规较为严重的巴音陶亥镇、公乌素镇、拉僧庙镇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上述三镇对违规较为严重的村(社区)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责任。
(四)对不具备享受低保条件的违规低保户已领取低保金由所属镇、办事处予以追回,上缴区财政专户;追不回低保金的,由各镇、办事处自行承担,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五)低保办公经费可计入地方低保匹配资金总额中,但应与专户分离管理。建议区财政局将和低保办公经费进行调帐,与专户分离管理。
三、对审计发现违规问题的整改措施
(一)加强低保规范化建设,严格实施个人申报制。进一步规范低保申报、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强化低保动态管理。区民政局和各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根据低保家庭人口或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提出调整低保补助水平意见,严格实施按标施保,超出保障标准的要及时清退,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加强低保公开公示力度,各村和社区要按季度在居民较为集中场所公示低保人员情况,并及时将低保户信息输入电子触摸屏接受居民监督。
严格按照海南民政发〔2010〕14号文件中低保家庭收入申报制的有关规定,享受低保的居民,要定期向所在村(居)委会提供家庭收入和人口变化申报材料,A类人员一年申报一次,B类人员半年申报一次,C类人员分别在每年的3、6、9、12月份申报一次。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审查,审查申报情况是否真实,人口和收入变化情况是否属实。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取消其低保待遇。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低保户的抽查核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低保操作规程,加大低保户的监管力度,各镇、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经常深入低保对象家中开展摸底工作,及时掌握每户低保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申请低保的人员,在入户调查中,凡疑似具有商品房、车辆、就业能力、养老保险等情况的,积极与房管、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安、交通等部门协调沟通,获取真实信息不符合保障规定的坚决不予申报审批,严把审核审批关。各镇、办事处每半年要对辖区低保对象全面核查一次,区民政局每半年要对全区低保对象抽查一次,抽查面不少于10%。通过申报审查、核查和抽查,准确了解和掌握低保家庭情况,确保低保标准能升能降,能进能出,不错保、不漏保。
一、召开各种形式会议
我局将督导组对农机局班子收集的意见内容,进行公布。要求班子成员高度重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意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每个阶段,做到边学习,边改正,边提高,虚心接受干部职工和督导组同志的监督和帮助。保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农机局班子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逐条疏理收集的意见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1、关于学习存在流于形式,应付的现象整改意见:
制订印发《县农机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宣
传工作方案》和《县农机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果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做表率,带头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带头宣讲示范,带头参加讨论,带头做学习笔记,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写好调研文章。为全局党员干部学习教育活动作表率做榜样。
2、关于缺乏上进心,有工作积极性不高的现象和对困难的现状有畏难情绪的整改意见:
组织局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全文学习《中国共产程》,重温入党誓词,对照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要求党员干部做到“活到老、学到老、生命不息、奋斗不息”珍惜事业平台,热爱工作岗位,激发爱岗敬业,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和努力振兴我县农机化事业作贡献的豪情壮志。
3、关于下基层研究少,对基层群众的农机需求缺乏了解的整改意见:
结合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安排,各班子成员按每人负责挂点联系5个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重点调查了解征求各乡(镇)对农机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各乡(镇)对农机工作的需求,分工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和制约我县农机化发展等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进一步理清2014年度农机化工作思路,推进我县农机化工作进程。结合“三送”挂点工作进村入户调查了解一般基层群众对农机化的需求和愿望,进一步落实好农机化方面的惠民政策。
4、关于对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关心不够,交流不够的整改意见: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阶段,开展好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一对一谈心沟通活动,要求干部职工帮助班子成员寻找“”和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交流与沟通,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增强班子成员与一般党员干部信任度和满意度,凝心聚力,团结协作,发挥好农机团队精神的正能量。如实向县委政府反映当前农机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对我县农机化工作的关心支持。逐步理顺农机化工作体制和保障机制障碍,争取将农机安全监理站人员经费全额列入财政保障范围。解决在编在岗人员经费和农机化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问题。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资福利按时足额发放。解决好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激发农机局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和为民服务情怀。
2、保安部在人员编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保安员,保安人员由原来的十三人增加到现在的十五人,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两个保安员在岗。对保安人员进行了岗位业务培训,明确各岗位的岗位职责,加强了保安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责任感,对办酒店内各楼层和周边所辖区加大了巡查力度,严格了陌生人员进出酒店的盘查登记制度,确保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
3、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人员,发挥自身的硬件优势,为侦破物业所辖区内发生的盗窃案件提供有利的线索,为公安部门能够早日破案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
二、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未发生一起消防安全事故。
消防部门对酒店的消防安全也极为重视,此文来源于kt250.com 把酒店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期对酒店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上半年消防部门对大厦进行了一次全方面的消防检查,针对酒店内存在的问题和消防安全隐患提出了消防整改意见,并下发了整改意见书。
部门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针对意见书上所提出的如消防防火门未按要求长期处于关闭状态、部分消防指示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灯不亮、有个别消防安全通道堆有杂物问题,组织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维修、清理,清理了消防安全通道上堆放的杂物,更换了一批闭门器和指示灯的灯管,按照消防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并在之后的消防安全整改复查中一次性通过了复查,受到了消防部门的好评。
同时,部门以这次消防安全检查为契机,吸取教训经验,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使消防设施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关键时刻不卡壳,确保酒店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机械设备运行正常,上半年无重大机械事故。
上半年,酒店内各种消防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之下。酒店内消防设备种类多,技术难度大,操作复杂,这就要求操作人员自身要有全面过硬的技术本领,对此,部门从人员招聘开始把关,严格挑选,要求应聘人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对酒店内消防设备必须能够熟练的进行操作。
同时,部门要求设备操作人员每天对酒店内消防设备至少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查,每周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检查保养,对长期不使用的设备每周要试运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让设备恢复运行,确保所有设备设施时刻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