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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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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1篇

1、审计独立性的界定对于审计独立性目前国内外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W.G.Kell等(1986)在研究论文中提到审计师的独立性是指审计师不管在什么条件下依然会保持公正决策的能力;萧英达(2002)认为审计独立性是在执行审计业务、提供审计服务时,完全是由审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进行审计,不会被外界因素所左右。之后,我国将独立性原则写入了相关准则中,并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或者为被审计对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具有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同客户之间不能存在可能对其独立审计产生影响的经济联系。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外界看来应是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对象的,没有为被审计对象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关意见或者是直接参与到最终的经营决策中的行为等。根据审计独立性的经济性质可知,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受到一些外界干扰后,依然能够出具合理、恰当的审计意见,那么可以认定其保持了较高的审计独立性。江伟和李斌(2011)、张茜茜(2013)均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作为事务所是否具有独立性的替代指标,即如果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则认为其具有审计独立性。2、审计任期的界定审计任期是指某个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连续的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累计年份。事务所任期是出于事务所与客户之间而言的,而审计师任期的长短是说明审计师个人和客户之间的和谐与否而言。严格意义上说当被审计的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要与其签订合同,并在审计合同中明确地表示出审计时间来作为审计任期的范围。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提供审计服务的时间并不会列出,而这是由被审计公司的董事会来决议是否继续聘用之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在董事会上宣布。因此,通过审计合同确认审计任期具有一定的困难。本文中所提及的审计任期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任期。3、其他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控制变量(1)事务所的规模。DeAngelo(1981)认为当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足够大时,其人员专业素养与能力都要高于较小规模的事务所人员。因此,可以推断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水平。2007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意见》,也从一定程度上对事务所规模对其独立性影响方面给出了积极的证明。国内研究学者认为,国内优秀的审计师集中于国内“十大”所中,并且排名前十位的事务所具有相对较大的规模。为了控制事务所规模带来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本文将事务所规模列为控制变量。(2)上一年度审计意见。被审计公司如果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那么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本年度审计时会更加注意与严谨,也更易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同时,如果公司曾经被出具过多次非标准审计意见,即使上一年没有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也同样会引起注册会计师在本年度审计中的注意,秉持严谨的态度。但非标准意见获得次数的多少会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注意,并不容易将此指标进行量化,因此,在本文中仅对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加以控制,从而减少其对本年度的审计独立性的影响。(3)公司资产负债率。这一变量显示的是公司的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越低偿债能力越好;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就越差,也就是说公司可能面临财务困难的危险性越高。资产负债率的异常变动,会使公司管理层进行干预,如盈余管理等违法操作,因此这就可能会给事务所审计师带来压力。本文将此作为控制变量,目的是排除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异常变动对审计独立性带来的影响。4、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择沪市A股从1990—2012年7436个数据,剔除ST、金融业及奇异数据,剩余约为6800个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约6370个,非标准审计意见430个,并观察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同时选择2012年沪市A股数据198个,其中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169个,非标准审计意见29个,并运用spss分析工具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统计分析与回归分析的所有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

二、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1990—2012年沪市A股7436个数据,剔除ST、金融业及奇异数据后剩余约6800个数据,其中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约6370个,非标准审计意见数据量较少,仅430个,占总体数据的6.3%,因此进行总体图表分析不够直观,本文选择将图表分析集中于非标准审计意见,表1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任期(部分),其中,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不同事务所审计任期用分号隔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同一事务所的不同审计任期用顿号隔开。图1为2012年沪市A股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的散点图,图2为2012年沪市A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的散点图。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初次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大多在5—7年及以下,其中小部分数据显示,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任期在10年以上,这很可能是因为该公司在这一时期经营存在较大问题,容易被事务所识别,但这一现象并不影响整体趋势。数据还显示出,公司如果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那么很有可能在未来的年度中也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图1表明,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较为均匀地散落在各个时间段内,没有明显的特征,而从图2却可以看出,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事务所审计任期多集中在5—7年及以下,即认为审计任期在5—7年及以下的事务所审计独立性较好,这同1990—2012年沪市A股的整体数据特点也相吻合。2、多元变量回归分析通过上述描述性统计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即认为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存在影响,因此进一步运用spss分析工具对二者进行回归分析,并分析控制事务所规模、上一年度审计意见、公司资产负债率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上述公式中,Y代表审计独立性,非标准审计意见取1,反之取0;X代表审计任期;X1代表控制变量1,即事务所的规模,国内十大所取1,反之取0;X2代表控制变量2,即上一年度审计意见,上一年度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取1,反之取0;X3代表公司资产负债率;β0••••••β4为模型系数。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本模型的多元回归分析采用强制引入法引入自变量和三个控制变量。如表3所示,审计任期X的相关系数为0的概率为0.577>0.05,即认为审计任期与审计独立性没有明显的关系,也就是说,采用spss分析工具下的多元回归分析看出审计任期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并不显著。

三、研究结论及局限性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一、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认识

(一)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审计起源于受托经济责任,当人类文明的发展出现了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时,财产所有者将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财产管理者就形成了委托和受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财产所有者既有监督和审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财产收支情况和结果的权利,也有解除受托者经济责任者的义务;财产管理者既有要求对其收支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以解除其责任的权利,又有忠实地管理受托财产并报告管理结果的义务。显然对这种受托经济责任,很自然地要求具有独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审查。第三者置身这种受托责任关系之外,只有不偏不倚,即独立地审查,其结果才能为受托关系双方接受。可见,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包含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独立性,不能偏袒任何当事人,尤其不应该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的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与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各自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是毫无价值。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具体是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审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1.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认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就不得不面对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分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向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2.独立性是一种概率: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时,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3.独立性是一种风险: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分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的实际结果。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分析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实践中,存在着由经济利益引起的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各种因素。归纳起来,既有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内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市场竞争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服务的本质是所有者和债权人为了减少经理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种监督成本。有序的、恰当的竞争是维持审计人员独立性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过度的市场竞争将会使审计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过于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客户,在风险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让步,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审计的质量难以提高。另外,由于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确定,市场本身无法淘汰那些独立性低、质量差的审计服务,审计的独立性会被放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审计的质量会大大降低。

2.生存压力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格局呈现多、小、散、乱的局面。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才放开,“裂变”效应就出来了,一夜之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很多新的事务所。许多中、小事务所还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十分小。为了生存,一些事务所常常会屈从于客户的压力,出卖审计原则,出具违心的审计报告。试想,这时审计哪有独立性可谈,审计的质量低下也就成为必然。

3.政府干预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政府干预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事务所在承揽业务时,往往还会寻求其可依赖的行政权力的帮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门或垄断行业,还在以书面文件、口头通知、会议传达、权利制裁等形式指点或变相指定个别事务所承做某行业或某项业务,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预审计意见。第三,一些被审计单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门的某些关系,借助于行政权力,对事务所施加压力,影响审计意见。虽然事务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册会计师也并非“不食人间烟火”。但不可否认,政府部门如果不走出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怪圈,注册会计师审计就不会真正独立。各事务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审计质量也不会真正得到提高。

4.监管体制不到位,被查处的风险较低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由于《注册会计师法》尚未修订完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如何界定没有依据。行政监管从两年的实践来看,似乎也有些力不从心。行业内几乎人人知道的,许多业务是靠给予回扣、信息费等影响独立性的手段获得的,部分项目的意见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图发表的情况,目前基本上未查处过或查处的比例小,与巨大的经济利益相比,其收益和风险还很不对等。也就是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作假或发表不恰当意见后查出的比例较小,使得其为了丰厚的回报会不考虑风险而丧失独立性,做出有损注册会计师形象的违法违纪事件。

(二)内部因素

1.事务所同时进行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存在利益冲突,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常常角色互换,事实上参与客户的管理决策,使独立性受到损害;同时,注册会计师为了争取利润丰厚的非审计服务业务,也可能会压低审计收费或在审计意见方面做出让步,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审计师应该有能力发现问题并在必要时向客户说“不”。然而,在另一方面,审计师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其客户的多少,说“不”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流失。这是审计师常常所面临的两难选择。

2.事务所收益分配与职业责任不匹配以及管理层的商业意识太浓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在事务所中由于控制权高度集中,利益高度集中。对利益如何分配,无制度制约,由负责人说了算,也无人监管。这就使得收益低下者可能不尽心尽职,丧失独立性;而同时权利层在利润高于一切的指导下,会忽视和降低对独立性的关注。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处于发展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迫于生计,为了抢夺市场,扩大规模,会违心服从委托人的意愿,甚至参与造假,使注册会计师虚假信息。

3.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市场混乱局面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同时挂靠好几家事务所,采用“游击队的战术”,这个事务所出了问题跑到另一所照样工作的事情经常发生;一名注册会计师招集一帮临时业务助理人员,承接项目后,主要依靠业务助理人员去完成,出具审计报告,最后由未亲自参加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情况普遍存在。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注册会计师已无必要或无暇考虑审计的独立性,可想而知,审计质量下降也就不足为奇。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灵魂,是客观公正的前提。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诚信产品,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应对的措施:

第一,依法治理行业执业环境,保护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给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提供法律保障。目前行业发展中出现体制不顺、社会失信、市场混乱和权利保障度低等影响独立性的问题,大都与法制环境有关,因此完善行业管理体制,界定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的范围,明确法定执业范围,确立内部的管理机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权利和义务等,给注册会计师一个公正的执业环境。

第二,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单个注册会计师要树立起富有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誉,代价是十分昂贵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仅可以降低这种代价,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执业能力的信息,而且会维持执业信誉。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方法有:其一,负责资格鉴定。为了维护信誉,协会要求其成员在入会前参加入会考试,只有考试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的称号,从事与称号相应的业务。其二,进行执业培训。为了保持和提高执业能力,协会要求其会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续教育,学习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其三,成立执业道德委员会,监督会员的行为。当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表现低于协会标准时,协会可取消其审计资格。协会的会员资格起着一种约束作用,就像注册会计师的信誉一样,失去资格就意味着失去收入。

第三,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业务的监督与指导。事务所通过提供非审计服务既能增加事务所的资本积累,增强其应对风险的能力。又可以吸纳贤才,促进事务所内部的人才结构日趋合理,进而增强事务所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环境的能力,以更独立的姿态立足于审计市场。同时应充分考虑非审计服务业务与审计业务存在的潜在冲突,通过各种措施加强监督与引导,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受损害,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应逐渐取消有限责任的事务所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两种。由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风险低,且责任“有限”,它被业内人士广为接受。但事实证明,这一组织形式不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维护,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从提高注册会计审计独立性的角度来看,合伙制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积极影响就体现在“无限”和“合伙”这两个方面:“无限”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承担无限责任,与以有限责任成立的事务所相比,可用来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的资源增加了,从而也就增加了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分。“合伙”则利于相互促进、相互监督,这种相互作用增强了职业能力,也增强了某一个注册会计师抵制管理层压力的能力。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这个问题一直受到会计学界的关注。到目前为止,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阐述了目前学术界对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关系所持的两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发展和规范我国非审计服务的相关建议。

1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两种观点

目前,理论界对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之间的关系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对于审计服务来说较高,这可能使其对客户产生经济依赖,进而在执行业务时,会丧失独立性。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主要有:Schulte(1965),BarIett(1993),Wines(1994),Frankel,Johnson和Nelson(2002)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不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因为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同时,能深入了解审计客户的实际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进而会产生“知识溢动”效应,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同时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和效率,进而提高审计质量,而对审计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再者,在现行制度安排之下,注册会计师如果失去独立性导致审计失败,会带来较大的成本,这种成本至少包括声誉损失和诉讼损失,只要非审计服务所得利益不会超过其审计失败成本,在成本一效益权衡之下,作为经济人的注册会计师将选择保持独立性。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主要有:Crasweli,Francis(2002),Elizabeth和LZhou(2003)。

2我国非审计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审计人员能提供的非审计服务较为单一,非审计服务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中所占比例也较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大力发展非审计服务,拓宽业务渠道。但前人研究表明,从使用者视角看,审计人员向其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会影响甚至侵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因此我国在鼓励发展非审计服务时应该注意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防止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被侵害。

(1)相对于传统的审计服务,非审计服务会为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更丰厚的利润,注册会计师为了保住非审计业务,会在审计意见方面做出让步,使得其独立性削弱甚至完全丧失。而且,当非审计服务的收费超过审计服务时,便会在非审计服务与审计服务之间形成市场竞争,造成审计服务竞争力下降,注册会计师会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非审计服务,这样就会对审计服务的质量有一定影响。

(2)随着非审计服务提供的比例越来越大,以及越来越多审计诉讼案被曝光,公众不得不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度产生怀疑。而注册会计师在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时,即使其实质上是独立的,但形式上表现出来的可能是不独立。因为形式上的独立与否的标准掌握在公众手中,但由于公众无法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的同时是否存在一个适当的“防火墙”,因而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生怀疑。从这个层面上看,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同时提供非审计服务在公众看来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3)注册会计师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特别是管理咨询时,需要站在管理层的角度提供各种与被审计单位经营决策相关的信息及建议。这些信息和建议在管理层的潜意识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较易影响管理层的决策。当其意见为被审计单位采纳后再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就会产生自我复核威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我国发展和规范非审计服务的相关建议

非审计服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得当的话。可以做到利大于弊,使其有助于做大做强会计师事务所,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大力拓展非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将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对审计行业发展的副作用降到最小。本文对此提出了如下建议:

(1)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

2002年,安然事件发生以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因此而颁发了萨班斯法案,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循严格的独立性标准,禁止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同时提供9种非审计服务;如果非审计服务的收费低于审计客户所支付总费用的5%,在报经SEC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例外情况为审计客户提供,税务服务也只能在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提供。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虽然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的业务,但是并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所以,我国可以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经验,对那些可能影响到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进行具体限制。新晨

(2)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监管以及行业自律。

从外部监管来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新的最终规定中提出:除非审计人员提供的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事先征得了审计委员会的同意,否则审计人员将被认为是不独立的。这说明审计委员会在保持审计独立性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我国,也应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或相当于审计委员会的部门的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在非审计业务承接和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从行业自律监管来看,要建立非审计服务的专业管理机构并加强非审计服务的准则建设。

(3)规范非审计业务的披露。

当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时,被审计单位应该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类型、程度,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支付给非审计服务费用的数据,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披露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收入及审计师轮换的制度。只有这样,公众才能判断提供的审计、非审计服务是否恰当,是否保持了其应有的职业谨慎和独立性,才能确保不提供会引起社会公众怀疑其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项目。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非审计业务;对策

一、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审计是委托关系所引起的受托责任的产物,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委托方托付的受托责任,单凭受托方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有赖介于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的具有足够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者——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所谓形式上独立,是针对于第三者而言的,即审计人员必须以一种独立于委托人的身份呈现在第三者面前;所谓实质上独立,就是要求审计人员与委托单位之间不能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态度。只要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具备了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就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与非审计服务的界定

1.审计服务的界定

审计服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者必须具有执业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主要包括: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离、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非审计服务的界定

非审计服务,是相对于审计服务而言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除审计服务以外的多种服务的总称。我国传统的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即指管理咨询、税务服务、会计服务等业务。根据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框架来看,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鉴证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鉴证服务又分为审计业务和其他非审计鉴证服务,非审计鉴证服务有财务报表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管理咨询等。

三、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分析

对非审计服务是否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争论始终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不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任何实质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审计服务有损审计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向同一客户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可能淡化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从而使会计师偏离超然独立的立场,甚至因此导致失败。

理论上,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客户同时提供审计与非审计服务,其实质上的独立性可能会受到经济利益威胁、亲密关系威胁和胁迫威胁的影响。

1.非审计服务的高额收费可能产生经济利益威胁

一方面,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收入比较可观,而审计服务的收入相对较低。事务所由于害怕失去非审计服务这部分收入,作为妥协只好在财务审计方面网开一面。这就导致了与客户之间有一定的交易成分,在收取高额非审计服务费的情况下,事务所很难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提供非审计服务,其工作质量可以通过考察客户的经营成果加以衡量,同时,管理当局也是根据评估管理者的标准来评估接受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客户与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之间就有可能由于共同利益的驱使达成某种威胁审计独立性的协议,或者以或有收费的方式提供服务,使得事务所没能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2.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可能产生关联关系威胁

有不少会计公司通过较低的初始审计定价,甚至在审计收费低于其审计成本的情况下,吸引大型客户接受其为该客户的财务报表审计师。当与客户建立经常性业务关系后,通过收取更高的咨询服务费用来弥补审计费用的不足。这时,由于高额咨询服务收入与低廉审计服务收费间存在极大的关联性,此时的非审计服务往往会影响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业务时的独立性。

3.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形式可能产生外界压力威胁

提供非审计服务可能会降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评价主要是关注形式上的独立,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则审计结果即使再正确也是徒劳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也可能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恰当的干预。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就丧失了形式上的独立性,从而贬低注册会计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四、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的政策性建议

1.进一步规范审计费用和非审计费用的披露

一方面,审计客户的年报中应分别披露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提供主要服务的内容、明细费用及其比重等情况。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时,也应该披露其向审计客户提供的非审计服务的种类、因提供非审计服务而增加的明细收入以及其占从该客户获得的总收入的比重。这样将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判断同时提供两项服务是否恰当并选择投资,也有助于相关方面及时关注、加以研究,并提供防范建议。

2.完善风险机制,强化对丧失独立性的惩罚力度

我国当前法律对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和审计失败所承担的责任并不清晰,举证责任仍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法律制度环境的低风险难以约束审计师。为此,加强法律约束及惩罚力度,从整体上提高事务所的法律风险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特别是在同时从事咨询服务时更为谨慎,以避免承担各种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避免事务所惨遭社会淘汰。

3.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操守

目前,我国会计师队伍日益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但仍有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比较淡薄,所以要大力加强审计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修养,同时,要求大家提高职业道德准则内涵的认识和理解,建设相应的社会机制来维护发展审计伦理道德,使注册会计师想达到精神状态上的“超然独立”,获得社会的信赖。

4.加强对非审计服务的研究

实务的发展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指导,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关系的理论研究,尤其要加强对影响我国审计独立性的非审计服务的种类及比重的研究。具体可以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门研究调查小组展开调查研究,针对各个事务所开展的非审计服务进行研究,对比例超过50%的非审计服务,进行重点的监督和规范。

参考文献

[1]陈建明.独立审计规范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5.

[2]邓蕾.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国外文献研究及政策建议[D].中央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5.04.

[3]王爱国,史维.论审计的独立性[J].审计研究,2004.04.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机构设置 

 

1 国外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1.1 国外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内部审计的职能也从以查找错误为导向,单纯的监督、控制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警察”角色,发展至今日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 

1.1.1 以“控制”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20世纪40至60年代,在内审制度产生的初期,企业只在总公司一级设立内审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巡回式审计,一般由会计部门领导,实质上履行的是会计监督职能。 

1.1.2 以“流程”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内审职能到了20世纪70至80年代,变成以业务流程为关注点,对组织内关键业务流程的设计、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 

1.1.3 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演进至20世纪80到90年代,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进程加快,以“风险基础”为导向的内审应时而出,主要关注对企业关键业务流程以及关键控制的风险的辨识,从而采取措施,降低组织面临的风险。 

1.1.4 以“企业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审阶段 

到了上世纪90年代后期,企业对风险的认识产生了较大的转变——认为企业所面临的是包含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流程管理以及战略管理等多方面的风险,是企业的整体风险,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部分、某一功能或某一区域。 

1.2 国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早在1947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就将内部审计界定为一种“独立评价活动”,此后,内部审计的定义虽几经变迁,但“独立”作为内部审计的显著特征一直被包含在有关定义中。根据iia2001年提出的内部审计最新定义,认为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iia(2003)也指出,恰当的报告关系对实现独立性、客观性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内部审计有效履行其义务的必要因素。iia进而提出“双报告模型”。iia建议:cae在职能上应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其他适当的治理机构报告并负责;cae的行政性报告应当面向ceo或另一位具有充分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使日常审计工作得到适当的支持。 

2 我国关于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成果 

2.1 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1994年)为我国内部审计初步建立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后,就一直依靠行政力量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1983年国务院批转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首次提到了内部审计监督问题;198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年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这一阶段通过行政法规确立了内部审计的基本制度,促使我国内部审计走上了依法审计的轨道。 

第二阶段(1994年-2002年)为我国内部审计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阶段。1994年8月颁布了《审计法》;1995年7月审计署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998年经审计署批准,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使其成为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他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2001年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开始实行国际上通行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我国内部审级逐步走向职业化。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为我国内部审计法规体系全面建立健全的阶段。2003年3月审计署颁发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这一新规定的颁布,是我国内部审计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2.2 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行为越加国际化,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目前已具备了一定数量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它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企业内部审计在认识、地位、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3 影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主要因素分析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形式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是先天不足。 

3.1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难以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等方面,这就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职能的发挥。 

3.2 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不完善 

目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报告关系呈现多元化状态。尽管一些企业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但是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对财会部门负责,多数的内部审计机构则对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这样的机构设置,就严重的影响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其职能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 

3.3 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单位的一名成员,他们的工作、工资、其它福利等受本公司有关负责人的支配。这就使得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其监督和评价职能时有很多的顾虑。另外,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内部审计被不切实际的精简,人员队伍不稳定,从而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部门的前途缺乏信心,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3.4 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多是在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直接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其人员配置、职务升迁、工作地位及工资福利待遇等都由本单位负责人决定。这也就引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内部审计机构在经济上不够独立;其次内部审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公司负责人的影响,缺乏独立性。所以,我们从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机构设置的现状发现,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这就使得该机构的整体职能难以发挥。 

4 提高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4.1 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一个最主要标志,就是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是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制衡关系等因素,最终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程度。 

4.2 实行统管统派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为了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可由内部审计部门统一委派,内部审计部门向委派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用以支付派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内部审计人员实行统管统派制,从行政上和经济上解除了内部审计人员对委派单位(或称服务单位)的依存关系,消除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后顾之忧,增强了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扩大了内部审计人员的自主权。内部审计部门为了监控审计质量,考核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绩,要求他们定期制订审计计划,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另一方面要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试用期(如一年或二年),如果在试用期间不合格或不能取得相应的职称者,除进行必要的教育外,必要时可以撤换。制定内部审计轮岗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定期轮换,内部审计人员长期负责对某一部门或单位的审计工作,人情因素不可避免,影响其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计职责。 

4.3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除了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独立性,还要求内审人员在精神上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遵守职业操守。我国《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在任用内审人员时,仅仅考察其是否具备财务知识。因此,我国大多数内部审计人员是从企业财务部门分离出来的。而财务收支审计是内部审计的基础性内容,这种状况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较差。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必须对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专职化的人员配备。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在实行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和决定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不受外界的干扰,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 

4.4 内部审计的外部化 

除了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之外,内部审计外部化也是提高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一种有效途径。它主要有外包与合作两种形式,前者指企业将其内部审计工作全部或大部分外包给外部审计组织,后者指企业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根据需要借助外部审计力量,共同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形式上的独立有助于提高实质上的独立。内部审计外部化后,内部审计工作全部或部分地由外部审计人员行使,他们既独立于所有者,又独立于经营者,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因此,适当的条件下,内部审计外部化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应当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优势互补,促进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从而推动内部审计的发展。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6篇

1、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隶属关系不清。传统模式下的内部审计不适应新形式的发展,而新的内部审计准则、标准、工作流程等规范尚未建立或不完善,这些都导致了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缺乏评价标准。我国企业的内审机构独立性差,甚至有的企业的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内审部门的领导,其监督制度形同虚设,导致隶属关系不清,监督不力。

2、内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限制。从我国现状来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大多设置于管理层之下,在高层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为管理经营者服务,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强,从而影响到企业内部审计的作用。

3、内审的工作范围过于狭窄。直到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还仅限于财务领域,重点在检查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查错防弊上,很少触及经营管理的其他领域。

4、内审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合理。我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大都是财会人员出身,其中不少没有接受系统的专业训练,缺乏足够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与经验,因此使内审的重要作用无法充分发挥。

5、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展推动作用的有限性。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审计、管理和约束的是那些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属于法定审计范围的各级政府及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不属于国家审计法定范围的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而言,内部审计工作要不要开展以及如何开展则取决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内部管理需要。

二、内部审计的本质与职能

1、内部审计的本质。新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定义中包含了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能、内容、本质等要素,而这几项要素是构建审计理论结构不可或缺的部分。

2、内部审计的职能。具体来说,现代内部审计具有监督、管理控制、评价鉴证、服务等四项职能。

(1)监督职能。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有两层含义:一是代表企业股东及董事会等决策层对本企业的会计机构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看其是否正确执行企业的经营方针政策,是否完成任务,不仅在于查错防弊,重要的是检查评价;二是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审计厅局的业务领导,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2)管理控制职能。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审计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等各部门进行彻底的检查、取证、分析和评价,客观公正地做出结论,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领导进行科学的决策,强化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3)评价鉴证职能。内部审计的评价是内部审计人员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对经营活动及其绩效进行合理的分析和判断。评价过程的实质是针对审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评议,从而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过程。评价是内部审计的核心职能。鉴证是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及其经济活动的鉴证和证明,据以做出审计结论。

(4)服务职能。企业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有两层含义:一是要为本企业服务,对最高层负责,完成其指派的任务;二是为国家审计机关及企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服务,完成他们交办的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内部审计制度的对策

1、应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建设。从目前看,虽然《审计法》提出“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但《审计法》中的内部审计侧重于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如何健全内部审计则“无法可依”。我们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有中国特色的内部审计法规和条例,从法律层面上增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

2、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企业在设置内审组织机构时,应坚持独立性和权威性两条原则。独立性原则是内部审计区别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重要标志。无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离开独立性,审计结果将毫无意义。内审机构应由企业第一负责人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应独立于各职能部门,并对其进行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监督对象无利益关系。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才能有效发挥审计作用。权威性原则体现在内部审计机构在地位和设置层次上的高低,地位和设置层次越高,权威性就越大,内部审计的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

3、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企业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竞争的更加激烈,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需要精通财务会计,还需要适当了解其他业务领域,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以便更好地实施审计并为企业管理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忠智.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J].改革与战略,2008.9.

[2]毛敏.美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1.

[3]董美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内涵及对我国的启示[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8.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7篇

【摘要】本文从审计独立性含义入手,阐述了我国目前独立审计的现状,分析了经济利益对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与我国独立审计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经济利益审计独立性影响对策

近年来,国内外相继出现的一系列因缺乏审计独立性造成的审计失败案件,导致人们对审计的“独立性”提出了质疑。造成审计缺乏独立性的因素众多。审计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审计被誉为最超脱、独立性最强的审计,因为职业规范要求它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但在现实中却难以做到完全独立于这两方。

审计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执业中追求利益最大化,按照成本收益原则所表现出来的信用程度是权衡得失的结果。审计人员除了自身的道德修养外,很大程度上还受到所处的执业环境及监督机制的制约。对于经济利益这一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本文将分析它对审计独立性产生的影响,以及审计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应对策略,从而使审计业的独立性得到提高。

1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审计独立性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61年罗伯特.K.莫茨和侯赛因.A.夏拉夫出版的《审计哲学》,其对独立性的讨论包含了两个方面:执业者的独立性和职业的独立性。前者包括审计计划的独立性、审计过程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后者则是指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种印象。曾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的托马斯·G·希金斯对此概念作了进一步的提升与概括:“注册会计师必须拥有的独立性,实际上有两种,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1]。”

审计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两个方面。

(1)实质上的独立:也称为“精神”或“事实上”的独立性,是要求审计机构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

(2)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审计机构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审计人员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审计机构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

2我国审计独立性现状

我国独立审计制度于1980年恢复,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独立审计真正发展只经历了十多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不仅在实务上业务经验积累较少,而且理论也处于正在完善之中,面对国际独立审计受创,世界各国急待提高审计独立性的大环境,我国独立审计也受此影响。

20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着经济转轨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199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发展速度急剧加快,这些法规、制度很多地方明显落后于所需,不能有效地解决违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3经济利益因素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3.1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

根据“委托理论”,独立审计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委托人需要了解人对其委托的财产经营状况的需要而产生的。审计业务包括三方关系人:委托方、被审计方、审计机构。

如图1所示,委托方是审计信息的使用者,一方面获得审计方提供的反映会计信息的审计报告,另一方面需向审计方支付审计费用。被审计方与委托方之间存在经济关系,而独立审计起到维护双方利益的作用;审计方从委托方收取审计费用,为委托方提供公允审计报告,与被审计方不存在利益关系。由此看来,审计独立性是能够保持的。

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审计信息使用者的多元化,审计机构不知有多少人是审计信息的使用者,无法向其收取审计费用。因此,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层就代行委托人的职责,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同时支付审计费用,这就使得审计方与被审计方建立起密切的经济联系。原审计中存在的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实质上就简化为二者关系。

从被审计方来看,由于支付了审计费用成为审计委托人,对审计方形成了经济约束力。如果审计方的工作不符合被审计方的利益时,被审计方就会减少审计费用或撤换审计方,这就对审计方的独立性构成了威胁。从审计信息使用者来看,不再向审计方支付审计费用,二者之间切断了经济联系,对审计方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的公允性不再有严格的制约力。从审计方来看,一方面对审计信息使用者的审计资料独立性不再有经济约束,另一方面对于审查的被审计方产生了强烈的经济依附。

在新的二者委托关系中,审计方原本正常委托关系中的角色完全倒置。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产生压力或造成威胁时,审计人员迫于压力,往往会造成审计独立性的缺乏或丧失。

3.2直接经济利益的影响

通过对审计委托关系的分析,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出审计方与被审计方存在经济利益联系,经济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首先来分析直接经济利益对审计独立性产生的影响。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从委托人那里获取的审计公费。现行的收费制度可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收费管制或市场自有定价;不依成果收取或有公费;直接向被审计客户收费或者向第三者收费。由于缺乏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高低不同的审计费用也会对审计独立性的程度造成不同影响,以下三种审计收费情况就可能影响独立性。

(1)未支付的审计费用

当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连续几年提供审计服务,若开始新一期的审计业务时,以前年度的审计费用长期未支付,该年度的审计结果就可能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绩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审计的独立性也可能受到影响,至少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受到质疑。

(2)过低的审计费用

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不计成本地降低审计收费,期望以此吸引客户进行长期合作,从而使审计成本得以弥补。与审计成本不相匹配的审计费用,很可能影响审计的取证范围和证据质量,由于缺乏费用,审计人员就可能为节省审计成本,直接利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得出最终审计结果,这样,审计的独立性自然会受到影响。

(3)相机收费

相机收费是指审计人员报酬不是按其投入的工作时数而定,而是根据他们提供服务以后是否让客户得到了特定的结果而定。这种收费方式很明显地表现出审计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将严重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3.3间接经济利益的影响

间接经济利益中最显著的表现是审计机构所提供的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之间的矛盾冲突。从20世纪90年代展开的庞大的“专家”咨询业务,从信息技术系统到法律援助,从纳税计划到人力资源招聘方案,拓展咨询业务越来越广。《国际会计简报》统计发现,对比1993年整个会计业有31%的收入来自非审计的咨询业务,1999年普华永道只有40%的业务收入来自审计业务,到了2001年安然事件之前,审计业务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只占33%,“五大”的平均占有份额仅为46.2%,尚不足总业务量的一半,其余收入大多源自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咨询业务。由此可见,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日益依赖非审计业务收入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值得一提的是,部分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时采取了一种隐性补贴方式,即所支付的审计费用金额较少,而在其他审计费用上予以补偿,这部分隐藏的审计费用在监管部门调查时就不易被查出。越来越复杂的非审计服务项目的高额费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计独立性。

4改善审计独立性的相应措施

4.1提高审计机构经济独立性

经济利益因素是影响审计缺乏独立性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寻求解决措施首先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将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相分离,切断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之间不正常的经济联系,使审计方在经济上完全独立于被审计方,重新建立起审计委托双方有效的经济约束。

4.2规范审计方与被审计方的关系

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既是审计与被审计,又是客户与商家的双重关系,这就直接导致了经济联系,极大地约束着审计的独立性。解除二者之间不正常的经济关系是根本所在。

4.3规范审计费用

现阶段存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不一,业务量不等,这种不均衡分布的格局可能导致业内价格垄断或开展价格战,造成收费降低或乱收费现象。规范审计收费标准,需要社会各机构的共同努力。

从监管部门来讲,为了防止审计收费混乱的问题,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或费用明细表)中单独列示审计收费,可以明确规定以压低收费争取客户给予的经济处罚,并严格限定审计人的收费标准,防止审计收费之外被审计人给予注册会计师其他利益的现象发生。

从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个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或近似)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事务所不能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带来的收益,长此以往,二者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复杂的利害关系,审计人员若出于感情或利益考虑满足一些客户不正当的需求,将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

从被审计单位的上市公司来讲,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中分别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除了审计业务,更多的是为客户提供战略咨询服务,这也是其收入中最大的一块。为了拉到咨询等业务,有些事务所不惜降低审计收费甚至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掩饰,从而影响了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因此,分别披露两项费用能够有效保证审计报告的独立性和真实性。

4.4限制非审计业务

监管部门应做出明确规定以限制非审计业务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影响,如我国证监会规定为上市公司担任财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同时提供了其他收费服务(如咨询服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后,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其他服务收费是否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意见。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凭借扩大业务规模、开展增值,以期形成业务多元化格局。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审计与咨询导致的独立性冲突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当咨询业务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超过50%时,就要及时考虑将咨询机构分立[4]。

4.5完善审计执业环境

为提高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执业质量,更有效地发挥其鉴证作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针对我国审计机构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分别从审计方、被审计单位、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提出以下改善对策。

(1)完善审计制度

审计独立性的丧失,责任重在自身,审计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丧失的重要原因。个人行为是由制度所决定的,注册会计师失信的行为,其本身也反映出制度的不健全。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显得越来越迫切。以国有性质为主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要真正起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面,要明确由监事会负责审计人员的聘任、协调与解聘,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保证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职责,避免所有者缺位而形成的“内部人控制”,保证审计人员客观、公正执业,提高审计质量。

应对控制客户管理当局权力进行有效控制。在我国,已有限制管理当局权利的规定: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这种规定可以防止管理当局任意更换审计人员,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3)强化政府机构监管

在审计监管过程中,要明确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监管机构各自的职责,并加强沟通与协调机制,形成监督的合力,以增强监管的力度,提高发现问题的概率。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而不能超越权限,严厉打击滥用执法权力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4)加强法律处罚力度

基于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补充相关内容,使其对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增强对违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法律责任,使限制性条款与责任性条款对等,以利于法规的贯彻执行,增强法规的约束力。

(5)建立岗位轮换制度

审计独立性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当今社会,审计已不再是一项私人服务,审计意见具有明显的经济后果,社会资源的配置、资本的流动和使用,乃至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计人员对企业会计信息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独立性。审计的独立性作为审计的灵魂,它随审计的产生而产生,随审计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它又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面临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挑战。

一、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涵义。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灵魂,现在一般认为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对独立性的定义是“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签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形式上的独立,事实上是指在注册会计师及被审计单位之外的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形式上的独立是从第三者的感觉而言的,是独立性的外在表现。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接受了被审计单位的馈赠,那么第三者就会怀疑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出具不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就会产生不信任感,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就会失去签证作用。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因此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判断,编制出具审计报告。

二、我国审计市场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审计市场不健全———劣币驱逐良币。

目前,我国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太多,整体上处于僧多粥少的状态,价格战成为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争取客户最常见的手段。另外,投资者对财务报告信息的漠视,使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提高审计质量的压力和动力不足,也导致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独立审计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

(二)独立审计的瓶颈———有效政府行为缺失。

我国独立审计市场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各级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这使得无论是在信息公开呈报的股票市场,还是信息不公开披露的其他各类市场,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各级政府部门的旨意。长期的挂靠制度也导致了审计业的致命弱点—————自我服务,利用管制机构的权利优势将权利直接转化为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这种行政干预模式下,那些通过行政权利获得市场服务份额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市场份额与服务质量无关,他们不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也是理性经济人的必然选择。

(三)审计主体自身缺陷———规模偏小。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仍处于“小、散、乱”状态,绝大多数不具备独立承担大中型企业审计的能力。有资格审计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数极少,国家要求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年报、季报必须经过法定审计才能向公众公布。解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的问题较为急迫,民间审计迫切要求发展有一定规模的、规范的、高素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论文格式]

三、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原因。

(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存在历史缺陷。

过去,我国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政府部门、科研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出资设立的。这些法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单位”。他们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挂靠体制极易干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执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样也是依附于各级财政部门的官方机构,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干预,影响审计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恶性竞争无法保证“高独立性”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需要自己寻找客户、开发市场。在审计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在佣金、回扣、手续费、收益分成等手段禁而不止的执业环境下,作为注册会计师也常常难以独善其身。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问题。过低的收费和审计时间的限制影响到审计程序执行的完整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使注册会计师无法搜集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在这样的生存压力下,独立、客观、公正都显得很苍白,势必导致低质量审计报告的问世与蔓延。

(三)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机制。

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看作是财政部门下属的行政部门,由于其行政事务繁多且专职人员不足,因而很难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我国已颁布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但从目前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构成及总体的执业环境看,仅通过行业自律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四)审计人员执业水平低下。

审计人员能力不足,缺乏高尚的职业道德,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迁就客户的非法要求,编制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素质偏低,只凭借出资取得相应的资格,缺少相关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从事多年会计或审计工作的工作者虽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我国会计制度近几年的改革力度大,新的会计准则陆续颂布,这些人员对新准则、新制度有一个适应过程。而另一部分通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取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又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专业技术能力和审计经验比较欠缺,面对特殊问题可能丧失审计工作警觉性,轻易接受客户解释,可能存在错漏问题。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措施。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经理人员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禁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严禁执行董事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目前“一股独大”条件下可以增设限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权力的条款,并考虑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为了使审计委员会能够发挥作用,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应有严格的要求,如必须由什么样的人构成,等等。此外,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开展活动,还应对审计委员会赋予一定的权力,其中包括允许企业员工直接反映情况。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委托和批准解聘审计机构、审查审计工作的职权,以减少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施加压力,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的可能性。

(二)治理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

注册会计师只是专业人士,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是有偿审计服务。要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事务所就要考虑成本与效益,也要有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这正是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该为注册会计师创造的条件。而且,社会各界都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特别是在会计师调查取证等方面提供方便。

(三)加强独立审计法制化建设,改善独立审计的执业环境。

独立审计作为对经济行为的审计鉴证,其自身的规范化亟待提高。鉴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有关cpa 民事责任规定比较薄弱的状况,当务之急应是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独立审计的法律法规与《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完善。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外部监管和加大惩戒力度。只有加大惩戒力度才能对违规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对于大多数的审计项目而言,审计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预防等大量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因此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要求,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和现代信息技术培训,培养年轻注册会计师成为骨干,努力提高这些人员的各项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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