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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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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范文第1篇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计显示,截止到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达到8128家,注册会计师人数达到99085人,在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中,更有部分事务所具有证券资格,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的统计,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达到40家,这些事务所在财务审计独立性方面采取了积极举措,但也还存在不少的问题。2014年2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通告第九号》显示,2013年共检查事务所1486家,各地方注协对159家事务所实施了行业惩戒,受到处分的注册会计师数量达到299名,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保持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独立性保持的影响因素

1.个人因素

首先,个人业务水平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实践经验不足,审计过程中无法独立客观的做出判断,则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而导致独立性难以保持。其次,个人职业道德不高影响审计独立性,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个人利益所驱动,审计过程中为了获取利益而对财务报表中的问题视而不见也容易导致独立性难以得到保持。

2.事务所因素

首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范,财务审计流程清晰,责任明确,则能够有效提高审计的独立性,相反,如果事务所管理不规范,则可能使注册会计师产生侥幸心理,并进而违反财务审计独立性等原则。其次,事务所的行为方式会影响审计独立性,由于我国事务所的审计大多由企业委托,由企业支付审计经费,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业务等采取损害独立性的行动。

3.外部因素

首先,被审计对象会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如果被审计对象在审计过程中采取干预性的措施,如进行公关等,则可能对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独立性产生影响。其次,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力度及其处罚措施会对审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如果政府监管体系完备,财务审计活动中违规发现的概率大,且处罚力度大,则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活动独立性的可能性更大。

三、提高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能力和水平,必须注重审计的独立性,这就可以从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努力营造有利于审计独立性的环境等方面予以强化。

1.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培训与管理

首先,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培训与管理,要创新培训模式,针对财务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录制相关视频、撰写专门的文章发表在行业网站、杂志上,拓宽培训的面,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通过业务素质的提高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自信心,保障审计的独立性。其次,要注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培训,要根据网络化条件下思想理念、价值追求多元化的现实,加强注册会计师思想动态等的监督,分析负面情绪出现的根源,并积极加以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保障财务审计的独立性。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

首先,要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构建完善的治理结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多重监督的管理体系,引入质量控制部门,通过组织结构的完善提高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其次,要重构审计流程,建立并完善注册会计师首审问责制,即一个项目主要由一名注册会计师负总责,审计小组既需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更需要对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章为整个项目财务审计的独立性做出保证,通过明确责任提高财务审计独立性。

3.努力营造有利于独立审计的环境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范文第2篇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修订和实施,对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发挥了重要作用,也给会计、审计实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从债务重组的审计特征分析入手,探究其合理可行的审计对策,旨在对审计实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债务重组审计的特征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条件,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等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的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因此,对债务重组的审计有别于对其他会计要素的审计。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债务重组审计目标具有交叉性

债务重组审计目标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审查债务重组的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审查债务重组的确认是否符合真实;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否正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3、审查债务重组所涉及的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情况在财务报告中的分类列示的合规性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恰当性等。

(二)债务重组审计风险具有特殊性

一般来说,客户经营业务越复杂,其固有风险越高,因而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出的要求也越高。修订后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所涉及定义的不同、债务重组方式的整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的变化还有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等新规定,对我国广大会计审计工作者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同时增加了会计责任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债务重组审计的各种测试程序中,应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谨慎态度,努力提高风险意识,以便对客户相关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正确性做出结论,并就其对客户整体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发表审计意见。

二、对债务重组审计的几点思考

针对债务重组审计的以上特征,注册会计师在具体操作时,应在熟悉各种法规、准则的基础上,善于思考,并合理应用各种审计技巧,顺利完成审计目标。

(一)适当引入审计风险模型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一种风险高、责任重的职业,针对债务重组的特殊性,面对复杂多变的审计环境,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合理规避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应评估债务重组交易的固有风险是否为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应评估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合理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该水平不令人满意,或债务重组业务在客户全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概率很小,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详查法对债务重组业务进行审计。

(二)重视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使用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审阅债务重组业务有关的协议、合同、票据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以判断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正确性。特别地,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债务重组,注册会计师应尤为重视,因为关联方交易中交易价格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弹性。因此,注册会计师对关联双方的债务重组的审计应采取详查的方式,以降低审计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对关联方之间债务重组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予以披露,有效防止公允价值被滥用而产生严重的利润操纵问题,以保证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有效使用。

(三)审查债务重组损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范文第3篇

在本世纪中叶,西方各国发生了大量注册会计师被控告违约、过失或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诉讼爆炸。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信誉。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迅猛发展,行业队伍急剧壮大,特别是相关的法律颁布以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越来越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风险也日益增大,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进行深刻分析,进一步规范和降低其法律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具体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愈演愈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较多,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治理失衡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产生委托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不一致,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该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查出来。但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尽审查,只能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这样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必须分清其结果是由经营失败还是由审计失败引起,关键在于看未能查出错误的漏报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与道德风险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其工作过程中由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出现道德风险。许多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薄弱,事实上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相关业务时都考虑过了其收益和风险的因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很难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目标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营管理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极不稳定,双方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再次,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词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使得现行各种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标准不一,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四)相关制度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我国财政部只是对审计准则做了些和修订,并未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加以实施。 从法律角度上讲,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草率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院判决尤为重要,这些法律责任,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分清,也十分明确。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不易划清。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注册会计师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措施

(一)调整补充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明确界定范围,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使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甚少,因此要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管理

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同业复核制度,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 要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条件尚不理想,面临很大的审计风险。本文分析目前造成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较高的各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我国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的问题 

1.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有可能导致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出现目标定位偏差。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虽然变革了审计方法及其传统的审计理念,但同 时也给部分执业审计师形成了审计观念的紊乱,使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全力规避风险进而唯利是图。这是因为,按照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判断逻辑,如果被审计单位经 营失败的风险较低,即使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卷入诉讼的机率也不会太高,审计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大规模费时费力、代价高昂的实质性测试显然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这就必然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将大量的精力用于研究客户的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而对审计意见进行直接支持的实质性测试越来越少。世界各国的风险导向审计中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施乐公司按虚构的毛利率调节各子公司的销售成本,莱得艾德公司通过编造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支持的会计分录调节利润等等。这些会计舞弊手法手段并不十分高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实施完 整的实质性测试,可能很多的财务舞弊案件都可以被及时发现或者得到有效制止。舞弊审计中的风险评估目标要定位于何处易存在舞弊,而不是仅仅节约成本和降低民事赔偿风险。 

2.电算化审计的研究开发相时滞后。目前审计电算化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相对滞后于会计电算化。另外,由于审计工作本身的不规范,或者规范性的要求因未能得到重视而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也为开发研究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带来了难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经济业务的企业进行审计时缺少计算机辅助审计环节,将为他们的审计结论意见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 

3.现代审计对象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现代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在于不稳定性增强,公司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谋生存求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所进行的交易也日趋复杂化,经济业务的种类和性质也在不断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会计核算业务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内容,也为审计带来了更多的困难。现代审计不仅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也包括对一些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既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又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与运作效果进行评价,这些都会增加注册会计师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的难度,审计风险也就随之增加。 

4.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的扩大。审计范围是一个渐大过程。早期的审计重点一般都放在处理现金的职员的诚实性上,没有对资产负债表的质量进行任何分析(staub,1942)。后来,公司资金的周转主要依靠银行货款,银行要求申请货款者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对资产负债表加以证明,成为注册会计师20世 纪早期业务的主要部分。资产负债表审计扩大了审计范围,也扩大了审计责任(查特菲尔德,1988)。再后来,由于美国市场的萧条和崩溃,促使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产生,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已审查过的年度财务报表,人们开始意识到审计责任的存在。此后,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通常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观念也扩展到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全部,以及管理政策的诸问题,社会公众对审计的业务和责任的意识也急速增强。社会公众要求审计人员揭示出所有重大的差错和舞弊,并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价,对企业在财务方面是否健康作出报告。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不确定性很大,信息的风险很高,审计人员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难度增加,风险在所难免。 

二、完善我国会计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审计存在问题的对策 

1.国家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规范。财政部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 法律是《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2.注册会计师要坚持独立性,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其承担的是对整个社会公众的责任,这就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和外部组织之间保持超然的独立关系,同时始终保持谨慎的职业怀疑态度,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那么其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3.分清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与客户签仃约定书时,须写明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等内容,并对全部审计业务均要求管理当局提交一份声明书,以防止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在委托方提供虚假证据,而由于其舞弊技术的高明并加以精心的掩饰,审计人员即便采取了标准的审计程序也没能查出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方应承担会计责任的依据。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关健在于怎样才能使其内容严密,不致于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从保护注册会计师利益出发,不断地完善有关权利义务的法规,不断地与法律界沟通,使法律界能够认同审计责任的界定标准,帮助注册会计师反击那些毫无根据地扩大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诉讼,进而影响公众时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和认同。 

4.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规章和程序,指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后果,并据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个人及时进行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处理结果。 

 

参考文献: 

[1]陈毓圭.风险导向审计的由来与发展.会计研究.2004(4).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的完善也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文章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奋司治理的关系为基础,利用博弈论的观点分析会司治理完善程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指出公司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的关系。并以商业银行为例,探讨当公司具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时,如何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完善公司治理。

一、引与文献综述

    1720年的南海泡沫导致的英国商法革命;2001年安然事件暴露的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重大缺陷;2008年金融危机中金融巨头倒闭引发金融监管的思考。这些都使得理论界和业界意识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产生的委托关系,是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根源。注册会计师审计也产生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帮助其作出合理的决策,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治理研究一直都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在国外,jensen和meckling( 1976)认为由于委托人和人追求的目标不一致,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与人之间存在较大的成本。这种成本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审计通过鉴证可以降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外部审计构成公司治理机制的一部分( deangelo,1981 )。在国内,韩东京(2008)的研究成果表明:上市公司是愿意聘请高质量的审计师作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但整个审计市场质量还不高,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而针对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影响,余宇莹基于系统论的视角,研究公司治理系统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发现公司治理系统越好,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越小,审计质量越高。

    上述研究成果是从审计与公司治理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两者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一个角度分析不能体现其相互作用的机理;二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大型商业银行及集团公司的出现,审计对公司治理在作用机理上出现了新的变化。基于以上两点,本文利用博弈论的观点分析公司治理完善程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会促进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提高也会促使公司治理日趋完善;公司治理程度低,公司没有动力聘请高质量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不利于激励公司完善治理。文章最后以商业银行为例,分析当公司具有众多的分支机构时,如何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完善公司治理。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公司治理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将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与审计程序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商业银行治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了解商业银行的性质以及内部控制成为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也将公司治理环境作为风险应对的考虑因素。这不仅是公司完善治理的内在动力,同时公司治理层同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相关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再设计,以完善内部控制。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时,会将交易的内部控制目标与关键内部控制联系起来,这将有助于公司相关交易所涉及人员在业务流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比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户设置不合理,入账时间不合理,未按规定更正入账错误等,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使公司治理趋于完善。

    (二)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影响

    公司治理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完善的公司治理会导致审计委托关系的异化,从而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而非上市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审计委托关系上就表现为企业的经营者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审计委托人,这样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产生的审计委托关系将会降低审计质量。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来影响审计质量。公司治理是会计信息的第一层过滤器,完善的公司治理能有效地防止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可能存在公司组织结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监事会失效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者就可能进行盈余管理和财务舞弊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使会计信息质量低下。而对其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自身能力的有限性及审计要求的“合理保证”,不可能发现公司所有失真的会计信息,而作为审计需求者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只关注审计报告的结果,二者之间的“期望差距”使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满足这些审计需求者的程度不高,即审计质量不高。

(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治理相互作用关系

    公司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互作用是公司经营者与注册会计师博弈的过程,其收益矩阵如表1、表2所示。m代表公司经营者;a代表注册会计师。

    1.不存在审计合谋,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健全

    由于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健全,因此当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质量低时,注册会计师将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诉讼的风险。则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是(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

2.存在审计合谋,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不健全

    由于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不健全,因此公司治理不完善时,注册会计师将综合考虑或有收费、可能失去审计客户以及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诉讼的风险,选择低质量的审计,出具不实的审计意见。则该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分别是(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

    商业银行治理越不完善,越会对注册会计师施加更大的压力,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可能屈从于客户的压力而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从而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出现“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的“恶性循环”状态。如果商业银行将审计视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弥补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那么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有助于公司完善治理,出现“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的“双赢”状态。

    注册会计师也不是完全被动的接受:在公司治理不完善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不与公司进行审计合谋,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展开审计工作,促使公司必须完善公司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不高也会给管理层舞弊、粉饰财务报表提供机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没能起到很好监督的作用,这将不利于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三、商业银行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商业银行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规范化治理和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可靠性方面考虑,商业银行需要重视内部控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受内部审计模式、内部控制受经营者观念的影响,效力有一定的局限,必须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这些分支机构财务报表开展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将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治理层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商业银行综合利用内部控制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达到完善公司治理的目的。

    商业银行审计与一般公司审计有所不同,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商业银行审计本身就具有较大风险。由于商业银行机构庞大、分支行众多,注册会计师不能对其进行全面审计,只能选择部分分支机构进行抽查,又由于审计抽样的局限性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及定性的审计评价,使得商业银行审计具有特殊性。二是商业银行业务复杂,由于不断扩展和创新,每个业务都包括大量的信息资料,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审计人员很难全面掌握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情况,而且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现有审计人员专业素质、知识结构不能完全适应审计发展的需要,审计技术方法滞后于金融业信息化的步伐。

    四、结束语

    商业银行审计对于商业银行治理的重要性和商业银行审计又存在上述的问题,这两者的矛盾如何解决,商业银行如何更好地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如何提高审计质量,达到商业银行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双赢”的结果?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提高审计质量,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笔者认为应该逐步改善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引导审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增强独立性和执业能力,提高审计质量,建立声誉和品牌,逐渐发挥出较强的外部监督能力,减少公司中的问题,改变实际的审计委托模式,提高治理效用。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原因 对策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含义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一)社会因素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社会因素,近几年来,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越来越关注,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许多不合理要求,各方报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希望注册会计师能查m被审单位报表中存在的所有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事实上这是混淆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别,一旦审计报告结论与被审单位实际情况不符.投资者或债权人遭受了损失,他们总是希望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而不管是谁的错误。另一方面由于受审计时间,审计方法及成本的制约,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舞弊及违法行为是不可能的。

(二)经济因素

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事务所为了提高业务量、争夺客户、追求经济效益,在选择被审计单位时丧失了应有的慎重,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评价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数注册会计师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不顾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无理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报表中的虚假错弊听之任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造假。同时由于我国的审计费用比国际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门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为了生存和发展注册会计师不得不降低审计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可想而知。

(三)环境因素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运行的不规范性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从公司内部环境来看,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国有法人股缺位,股权过度集中,董事会、监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而给公司管理当作盈利管理,粉饰报表、操纵利润提供了可乘之机。公司内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内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级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对会计政策随意选择和变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把持或垄断财务决策,内部审计人员缺少独立性和号业训练,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只具象征意义。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默许上市公司造假,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行为必然受到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影响,没有好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很难独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这方面的规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对策

(一)补充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要.不应坐等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而应积极主动地设法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财政部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以保护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由于该法颁布时间较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相对薄弱,缺少关键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与随后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部分失调;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该法目前在有关方面的推动下正在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在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

(二)确定《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独立审计准则》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由财政部颁布实施,因此它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专业标准,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验资)业务时,必须遵照执行。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成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特别是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性、合理保证等概念的阐述.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合理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在此情况下,基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必须提升《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否则它根本不能起到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三)倡导建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从1998年开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脱钩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据统计.脱钩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务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赢得主动,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弃了独立审计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应当前注册会计师内忧外患的环境和国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组织细则和运作程序,积极引导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伙制改制,以强化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信用风险的认识,树立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的公众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

现在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还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均面临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从表面上看这场危机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引起的.而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财务信息的披露标准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所在,也是致使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从根本处着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而一味地加大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让注册会计师承担与其职业或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不相称的风险,会大大挫伤整个行业的信心,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审计风险 风险防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呼唤着人的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注册会计师受到的惩罚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公众的注意力越来越多的注意到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越来越多的注册会计师深刻体会到审计风险压力。注册会计师执业本身具有的特点和面临的审计风险,决定了我们需要对这一风险进行研究,仔细分析其原因,然后探讨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和办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问题的存在,影响会计师审计的声誉,阻碍了国家发展和审计行业的崛起。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道德风险

在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程中,不仅要履行经济监督职责,也要服务被审计单位,以获得经济报酬。追求利益和职责履行本身就是矛盾,必然会导致一些欺诈行为,也是一些造假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注册会计师由于利益的驱使而失去了独立。企业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属性,追求经济利益是它必然的要求。由此说来,在生存和追求利益的双重压力下,很可能会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失去独立,为了吸引客户,取得不当利益,和被审计单位合伙弄虚作假。

(二)被审计单位本身存在风险

首先,现代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不断增加,而风险高的企业审计的审计风险必然增加。虽然经营失败不等于审计失败,但往往难以逃脱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其次,信息系统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从财务领域朝电子数据处理部门发展,交易时会计直接监督减少,未授权的访问、存取、修改数据可能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减少手工劳动的工作会导致发现错误和舞弊低,但可以修改应用程序或系统软件可能使已发生的错误和舞弊不被发现而长期存在。再次,财务舞弊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已成为风险的首要原因。

(三)注册会计师缺乏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水平

技术性很强的审计活动,要求参与人员有较深厚的会计、审计、税务和法律知识基础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强有力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否则,就很难对会计信息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准确的判断,风险将不可避免。我国的审计事业从建立到现在不过一、二十年时间,取得资格考试门槛不高,许多审计人员缺乏经济理论、基础设施项目、现代信息技术的专业知识,这些和对审计人员的要求高不相适应,从而产生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质量控制体系

首先,加强审计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从思想上认识到审计风险可能产生的危害;其次对审计风险进行预测,注重审计风险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制定有效的方案,以控制风险。进行审计风险评估,并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控制手段。最后,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审计条件不具备,可以拒绝接受委托,让它完成完整建账以后,开展审计工作。

(二) 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

行业协会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法律讲座,让审计人员明白和遵守法律,在法律的框架内使用法律,排除审计工作面临的所有主、客观因素,使审计活动符合法定程序,审计评价合乎依据和规章,审计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常常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制度规范,从行为上约束审计人员,以有效防止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

(三)谨慎选择客户,保持良好沟通

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只是一味接单。我们必须了解客户,对他们进行综合行业分析,对他们的经营特色,管理人员过去的信用记录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来决定是否承接审计邀约。优质的客户舞弊的可能性不太大,造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相应的低,反之亦然。

良好的沟通是对已经接受邀约的客户一个重要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及时的消化和解决财务和经营风险,既解决了客户的实际困难,也在事实上控制了审计的风险。

(四)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

用风险评估来选择客户,更好地降低审计风险的第一道关卡。签署约定的质量可以决定是否审核到会计差错和更正假账,签署风险直接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整体风险有影响。签订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一些了解,进行风险评估,选择客户慎之又慎;并通过风险评估经验的积累,完善风险评估体系,逐步完善合同签订、签订规范风险评估的行为,以确保签约风险制度上最小化。

通过注册会计师对重要项目的标准化的专业判断,以尽量减少由于个人喜好所产生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不同情况下选择标准的专业判断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使单位内专业判断的趋同,形成自己的执业风格,减少由于个人喜好产生的审计风险。

严格推行复核的三级制的实施,加强执业质量控制(针对现行的三级审查形式和一些专业判断屈从于其他现象的压力,有必要重申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消除人为因素对审计结果干扰,并确保三级复核实现目标。

审计风险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因此,审计风险控制措施既包括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也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审计风险因素的评估,审计证据和收集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的数量,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审计风险研究,分析审计风险模型,对审计工作的指导意义指导极大。

参考文献:

注册会计师审计论文范文第8篇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初探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是一种特珠险种。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对象是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其保险责任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在其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能履行其业务上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可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鉴定由“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全体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5名、政府代表1名、律师1名、保险公司理赔专家2名。

二、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具有现实意义。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委托者和事务所的利益,有效解除委托者与事务所的后顾之忧,意义十分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事务所脱钩改制后,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面临的风险很大。通过这项举措可实现与保险公司互助互保、共担风险的机制,大大提高事务所的抗风险能力。在一些发达国家,投保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如果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不投保责任保险,在加入WTO后将难以同国外同行竞争。

2、有利于落实《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多年来保险领域一直是一片空白,事务所脱钩后,仍沿袭原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方法,潜在风险很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填补了保险领域的空白,使《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得以落实。

3、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设立合伙制事务所,但由于合伙人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大部分事务所仍为有限责任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在经济上提供了保障,可坚定事务所向合伙制过渡的决心。

4、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事务所投保后,一方面,其执业风险由保险公司和事务所共同承担,保险公司为确保自身利益,会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以防止那些执业水平低、职业道德差的注册会计师故意转嫁风险;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成为被保险人后,在某种程度上会对其审计行为起约束作用,加强其规范执业的意识,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5、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公信力。由于公众对审计责任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导致事务所放松了对执业质量的控制,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也受到了广大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质疑。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使用者应负的民事及经济责任,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

6、有利于确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目前,由于相关的法律约束尚不健全,在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司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判罚不当的现象,“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建立可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进行鉴定,能使判决结果更合理、更科学。

7、有利于资本经营。资本经营是会计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无法与国际会计公司竞争。通过资本经营,可使一些有实力的事务所以执业责任保险为依托,迅速成长,能早日出现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推广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虽然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出现具有广泛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还处在试点阶段,有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1、“过失行为”的概念模糊,不利于明确保险责任。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规和《独立审计准则》尚未对“过失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许多场合在涉及该问题时,多引用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教材中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这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作为一本教材,虽在理论界有一定的权威性,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它只对“过失行为”进行了一般性描述,缺乏案例解释,可信度和说服力差,将其作为评判标准不够合理。此外,它未明确“推定欺诈”与“重大过失”的关系。“过失行为”相关规定的不够完备,无疑为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设置了障碍。

2、民事责任确定原则不统一,增加了责任鉴定的难度。目前,职业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判定的分歧主要在“过错”和“因果关系”两方面。就过错而言,职业界主张“主观过错说”,提倡程序真实;而法律界主张“客观过错说”,只要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就因果关系而言,理论界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客户在经营中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可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法院则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与第三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这些不一致,为鉴定审计责任增加了难度,不利于该险种的推广。

3、民事赔偿的相关立法亟待健全。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除《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证券法》、《公司法》等均未涉及。这不利于形成一个保护第三者的有效环境。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1994的《证券交易法》,日本的《证券交易法》都有相关规定。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者的起诉案件会日益增加,健全相关法规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