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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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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司法考试司法改革意见阶段累进公务员考试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渊源及现状

本世纪初之前,我国法律职业化呈多元化发展,法检系统及律师行业各有独立的职业资格考试,且互不认同,若要从事跨行业法律职业必须“从头再来”,此种状况不利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及统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经人大常委会修订颁行,最重要一条修订即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2002年初《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试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举行首届统一司法考试。从此标志我国司法系统人才准入制度的规范化和选拔标准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思维和理念的形成和升华,对司法机关及律师行业的人员素养的提升提供了一个量化的平台。

(一)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法学教育及教师职业的影响

1、我国政法院校及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是从建国初废除国民政法《六法全书》,摒弃民国法统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法学教育几乎照搬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视意识形态和国家,形态色彩浓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较性,法学毕业生毕业直接分派到法检系统从事实务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为政策的执行者而职业的法律人。期间,司法机关权威遭到践踏,使本来步履维艰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学院校开始恢复,但因为前期发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环境的严峻,导致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养出现浮躁的趋向,甚至出现很多速成型的培养模式,功利色彩浓厚,这在当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在此后20多年,法学高等教育不断规范,法检系统准入制度也不断提高并逐渐注重较高的法学素养,逐渐形成了西政、中政几个大的法学阵营格局。但21世纪初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却使高等法学教育逐渐偏离主线,,因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若要在法律职业舞台上有所作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很多院校开始注重功利性和应试性,而忽略了基础理论的学习和法律人格的培养,使得大学法学教育成为应试工具,特别是2008年考试政策规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阶段即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无疑导致大学阶段就是为了司考教材而学习,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无意义。其因缺乏独立的法理思维,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似乎只为司法考试,从而造就很多会考试而不会学习的“高素质人才”,这对今后司法精英化的发展是一个桎枯,也和司法考试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2、教师行业因其职业特点,交际面狭窄,个人的独立面不容易表现,所以教师职业虽然是个稳定的职业,但教师心态并不稳,又因现在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条件比较宽松,所以很多年轻的老师多数抱着“跳跃”的心态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师相当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学生身上和教学、课题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费在司法考试上和公务员考试上,导致教师队伍不稳,阶层脱节,难以培养骨干力量。教师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当大的比例,在国家机关越来越要求社会在职经历的情况下这个现状不失为一个丰厚的资源备选。但是实践中一些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尤其在司法机关,这种缺陷比较明显。因为教师行业的特殊性,在应试上要比应届毕业生有更大的优势,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试“状元”几乎全是教师出身,动辄430分、430分。然后再从事律师行业或者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但在司法实务中,这些高分状元们却显得力不从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试的单纯应试性让他们掌握了答对题的规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个理工科出身背了三个月辅导资料竟也高分通过,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司法考试注重应试性和表现出工具性的一个弊端。

(二)司法考试对法检系统的影响

自新的《法官法》及《检察官法》颁行,法检独立的资格考试被取消,法官、检察官资格晋级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在中国法治建设是个质的飞跃。但也遗留下来一些问题,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检系统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对和新进干警同一起点的问题,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实务经验非常丰富,但因精力和应试能力较弱,始终跨不过司法考试的门槛,给很多法检机关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尴尬局面,而年轻的法官、检察官又缺乏实务经验,造成“业务断层”。这是特殊阶段的局部特写,但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在实务中即可感觉到,年轻检察官有深厚的学理基础和敏锐的逻辑思维,但缺乏实务经验,在实务中难免会现一些失误,但很多没有法律资格的老干警有非常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务经验,如果有老干警的帮教,送上一段路,会少走一些弯路。对年轻干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也有很大的引导作用。

二、对大学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的初步探讨

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法学本科教育来完成。因此,司法考试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产生重大影响,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效应。

1、更新法学本科教育的观念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观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提供的准入标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重点应该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对应法律应用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着力塑造“高级专门人才”,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导致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脱离,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等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法学教育应当采用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素质教育理念,在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培养的同时,要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为应对司法考试的需要,要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并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师角色应从知识的权威向知识的组织者转换、从知识的灌输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变;学生角色从知识的被动学习者向知识的主动探索者转变。据此,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知识交往的主体性的伙伴关系。知识教学从“知识传授”转换为“知识对话”,既可激活教师的教育智慧,又可催声学生的学习热情。必须注重启发式、探讨式等有益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方式,采用“问题研讨”、“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评价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熟悉法

律条文的内容,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掌握适用法律的技巧,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重视对学生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2、因法律职业需要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生,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紧密结合联系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因此,还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高校教师队伍较为封闭,与系统外部交流过少的状况,在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机制,使法学教师定期有机会参加司法实务工作,并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或专职教师,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学理论水平,又深谙法律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以为法学教学内容的优化提供师资队伍保障。

司法考试影响着法学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要应对司法考试,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但不是要把法学本科教育变成“应试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内容与方法等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发展的人才,不仅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所应有的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智识和能力。

三、司法考试与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在职人员的关系

司法考试从一定层面上为大家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其体现兼容并包的准入门槛也为我国法律职业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毕业生就业环境极为严峻的情况下,应当有意识的倾斜于此。社会在职人员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们参加司考和公考为了是更有所作为,而在此情况下高校毕业生与其竞争并不占优势,在公务员考试中此种情况表现的比较突出。从近几年司考报名统计来看,全国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在逐年增加,就业也日益困难。限定考试主体资格,要求报名者须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学教育备选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业稳定,避免行业间频繁“迁徙”,比如教师队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满三年才可参加司法考试,五年才可参加公务员考试。针对招考进法检系统通过司法考试的非法本专业人员司法实务层面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以要求非法本专业通过司法考试后,须到律师事务所见习满两年才有资格报考法检系统。针对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律法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现象,中央也实行了特殊的照顾政策,中西部地区报考条件降为法律专科学历,同时分数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据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见》精神:适当放宽西部司考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线,在新疆、等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考试试点,完善司考通过制度,完善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合并进行。我们应该深刻领会中央《司法改革意见》,针对中西部的法检断层现象有更深刻的认识,并在立法上细化,改变西部法检系统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体执法素养。

四、完善司法考试改革的探索

1、目前司法考试是有最高法、最高检及司法部共同组织的,以司法部为主。不同部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每年的试题及答案也都引发了大量争议,诟病颇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考的权威性。因此司法考试领导机构的组成应当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应当成立专门的司考组织机构,吸纳学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实务人士参与其中,应当尽量选用通说,避免争议问题的出现,并完善答案复议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鉴于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相脱节,原则上法官、检察官应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中选任,而实践中若要成为法检机关工作人员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律师行业却只需“一卷永逸”,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否定司法考试的权威性,而更多带有工具性。因此应当改善这种状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可以从法规角度细化,针对法检系统,可以分类别招考。对业务类司法人员,比如法官、检察官可以通过合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择优选拔,作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员,并经过两年审判或检察工作以后,通过竞争考核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而非业务类人才招录应当并入统一公务员考试中,按行政机关标准录用。

2、改革司法考试模式,分阶段累进通过

近年来,关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试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证实,个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终身”的考试模式确实存在很多弊端,考试次数越少,结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试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侥幸过关的可能性。而在实务中这种弊端也较突出,有些所谓高分通过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会写状,问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别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检业务中这种不足也有表现。有学者建议引用日韩等国的累进考试制度,避免一次通过的侥幸心理。因各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韩等国多年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践和理念确实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主要是针对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所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者,采用单一选择和论文的方法进行。第二次考试是针对通过第一次考试和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者。第二次考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科目,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第二阶段考试以论文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三阶段考试,第三阶段以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五个科目。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成绩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试前两个阶段的成绩不予保留。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其称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分为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的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实考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第二试。第二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参加第二试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确定具体人数时还应当考虑法院、检察院当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参加第三试。第三试为口试,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和表达能力。考试的总成绩以第二试和第三试的成绩计算,其中第二试成绩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试成绩占百分之十,依总成绩之高低,择优录取。但第三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仍不予录取。

鉴于我国大陆具体国情组织三次以上累进考试不符合实际,但经过7年的司考实践探索,在我国逐步建立起两次累进考试制度。第一次为笔试,以基本法为主,注重“通说”,回避争议问题,主要考察基础法学理论,适当减少政论性试题,并适当设置每卷及格线;第一次考试考试合格者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为笔试加面试,笔试内容以非基本法及实务案例为主;考试合格者有资格进入面试,面试主要考察法律思维能力及个人素养。面试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笔试总分和面试总分,然后从高到底划出及格分数线。针对我国通过司法考试并不能直接从事司法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将司考成绩(合格线以上)与公务员成绩按比例折合,从高到低择优录用。这样要成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就比从事律师行业多了一次法检公务员招录考试,但其又不同于现行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互不交叉的状况。

五、结语

纵观我国法治道路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从建国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就道路曲折,但总体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法治氛围也愈加浓厚。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权概念,这是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因此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要不断完善,与时俱进,通过合理的制度和规范保证司法机关理性执法、文明执法。

参考文献:

[1]石勇冒朋举.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J].当代学术论坛.2009.(5):82

[2]两会特别报道.司法考试如何‘慧眼识英才’[N].检察日报.2008-3-11.(1)

司法考试范文第2篇

在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官特考、律师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统称“国家考试”(简称“国考”)。其中司法官特考既是资格考试也是任职考试,司法官除依法遴任的以外,其任用都必须经过司法官考试录取,然后经司法官训练及格,才能分发和任用。近年来,台湾地区对司法官特考和律师考试有不少检讨的声音,对于司法官特考和律师考试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法律人的专业训练制度停留在威权时代思考模式。另外,律师考试通过率偏低,也受到批评。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惠馨认为:“律师考试录取率偏低,使得目前在参加大学联考以第一志愿进入法律系的优秀学生,往往在法律系毕业后,每天被困在参加国家考试的困境里,有些学生往往毕业后,三五年的光阴就在准备国家考试的日子中度过。”

不过司法官和律师考试,最受诟病的是过度的学术化。廖元豪曾批评台湾地区司法人员国家考试出题阅卷方式太学术化:“无论实务上有没有用。考生不仅要懂许多法律概念,还要学会分辨不同学派或学者心目中的‘基本概念’。” 这一问题引出的思考是:究竟是要培养研究者还是司法官与律师?

杨智杰对于台湾地区的“国家考试”也有着直率的批评,他曾指出:“既然律师考试是个资格考,题目的设计与考试方式上,应该仅在测试出考生有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即可,而不需要故意刁难学生。可是,目前国考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考试方式与题目设计不宜,使许多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为人民服务的考生,却无法通过律师考试。”这里所谓“考试方式与题目设计不宜”包括考试时如果学生把题目涉及的法条一字不漏写出来通常可以得到较高的分数,于是“逼得考生们必须花费很大的精力在背诵法律条文上”。

更致命的是,题目设计上 “是采申论题的方式而不是考选择题或是非题。就以申论题出题方式而言,或许可以接受,可是在出题老师的运作下,律师考试却变成另一个学术的论坛”。出题老师有两个出题取向,一是有争议问题,希望考生能够写出不同的学说和实务见解;二是自己的独门暗器,即出题人自己的一套论证方式甚至一整套自己发明的专业用语,如果没有上过这位出题人的课也没有从其他渠道了解其“独门暗器”,就无往而不败。

台湾地区司法官特考也是考申论题,同样存在高度学术化的问题。台湾地区司法官训练所林辉煌所长指出:“以国家考试作为取得司法官资格之主要管道,其人才的来源无可避免地局限于在长期钻研于考试科目之法学生,管道过于单一、集中。然而,随着社会进步、专业分工愈形细密,医疗、劳动、经济、金融、科技及智慧财产等专业法律领域,急需兼具专门知识与法律素养的科际整合人才,加入司法官的行列,以因应专业法庭之需求。”

司法考试范文第3篇

今天广州阳光明媚,决定动手写一下自己的司考复习过程。之前我本来不太想写的,因为总觉得这是个很的过程,不过就是考了一场试而已,而且我也觉得自己没什么经验可说的。但难得有同学感兴趣,现在把我的复习过程稍微说一下,有些过程,例如司考录音的选择,或许还对大家会有点用处。

先讲几段废话。

关于态度。所谓“司考虐我千百遍,我待司考如初恋”,其实司考还是很有趣的一件事,特别是在你刚开始复习的时候,你会觉得自己进步神速、一日千里,本来一团浆糊一样的法学知识,这个时候被梳理得清清楚楚(当然,一团浆糊好还是梳理清楚好,见仁见智,因为为了得到分数,你必须按着司考的标准答案来答,就意味着你必须先把从前的不同学说暂时忘却)感觉很有成就感。这个成就感在民法和刑法方面体会最强,在你复习的初期体会最强,所以司考也是一个梳理知识的好过程,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我相信你经过这场考试后,一定有所收获,好好享受这个过程。

关于时间。备考不宜拖沓,否则到了最后你会身心疲惫,感觉不会再爱了。曾经我想过从5月份开始复习,后来韩老师告诉我,复习时间不要太久,要不然你会很累。确实,在我复习了一个半月的时候,我也开始觉得不太耐烦了,特别希望它“引刀成一快”。所以真正高强度的备考时间不要拖得太久,个人觉得最好不要超过三个月。我这次的复习时间从7月18号开始到考前,一共2个多月,不过自我觉得时间有点紧,建议同学们可以留出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来集中复习。而司考最好的备考时间,是在暑假的时候,不用上课,不用过年,安安静静地复习,2013留给研究生的暑假有三个月的时间,好好把握吧骚年。

关于基础。前面所说的备考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是针对真正的备考来说的,之前的打基础、学习的时间不算在内。所以司考,还是需要有点基础的。这个就因人而异了,我自己是之前旁听了本科生的课程。如果你想打下基础,主流的观点是可以买一套众合的“司考**讲”之类的书,我翻了这套书民法的前几章,发现讲得还可以,适合用来打基础。但是我自己是更喜欢“三校名师讲义”那一套,有钟秀勇的民法和刘凤科的刑法,这两个人我后面也会提到。如果你喜欢直接看教材,也可以买套所谓“三大本”,那是司考题目真正的来源。但是这两套书,个人觉得只适合学习,不适合用来“备考”,因为三大本没经过整理,不够系统,而众合的书知识点太杂,废话略多。

关于复习方式。司考的复习方法绝对是因人而异,适合别人的不一定适合你。对自己基础很有自信的人,可能会直接选择做真题,这是牛逼中的牛逼,不建议模仿。次之的,会选择直接看教材,可能是三大本(当然这种人不多),可能是辅导机构(如众合、万国)出的辅导书,这种方法好处是有针对性,能专门针对自己的薄弱点多花精力,坏处是要自己整理知识点。最后是像我这种对基础不是很有信心的,就是踏踏实实的听录音,然后做真题。录音是个好东西,也是见效快的复习方式,相当于有个老师给你上课,给你整理知识点,最适合像我这种之前脑袋一团浆糊的人。然后是真题,不管什么考试,考研也好司考也好,真题都是必须做的。特别是司考,几乎所有人都建议一定要多做真题,甚至有培训机构的老师说真题做三遍都不嫌多,我这次是因为把时间大部分花在听录音上,到最后只做了几个部门法的真题。

关于资料来源。有人报班有人不报班,各有各的好处,我是比较倾向于不报班,因为潘扛恫黄鸨名费。那么,不报班后复习资料(例如录音和附带的讲义)从哪里来呢?有两个网站可以下载,一个是大家网论坛的,一个鲤鱼网论坛,我更喜欢前者,因为它整理得比较好。虽然身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一定要保护知识产权,但是,上帝会原谅我们这群潘肯略氐涟媛家舻摹O衷谥诤稀⑼蚬等机构现在对自己的录音保护更周密,时不时会要求论坛删帖,但是,广大潘客民的智慧是无穷的,在网上能下载到的录音,已经足够你复习了。同时,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基本上比较热门的帖子,都是经过群众验证的好帖,多去看看,相信群众。至于纸质版的图书,除了淘宝等地方外,贝岗的考霸书店和笨牛书店,也有很多司考图书卖。

关于播放器。为什么要讲播放器呢,因为每个老师的录音,都是有快有慢,譬如钟秀勇的语速就很慢,陈少文的语速就很快,所以我们需要一个能调整语速的播放器,推荐PotPlayer,界面简洁,方便控制语速暂停。

好了,前面几段废话讲完了。总觉前面这几段,我的复习过程主要是:录音+真题,时间是两个多月,在听录音的时候,认真看附带的讲义。

现在开始进入重头戏,录音的选择,我会兼评一些比较有名的老师。录音,分成很多阶段,但其实不少阶段是培训机构为了赚更多的钱而划分出来的,真正有用的阶段是所谓“系统精讲阶段”或“强化阶段”,这个阶段一般在6月份开始陆续出现,7、8月份出来得最多。这是阶段的录音是最精华的,也是最适合系统复习的。

法理、法制史、宪法:我听的是淳于闻的,此人东北口音,讲课挺幽默,感觉还不错。这几科分数不高,属于卷一的内容。卷一(包括法理、法制史、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商法、经济法、三国法等)历来有个特点,就是所谓“背多分”,理论性不强,考记忆性的东西多一点,所以背诵就好得分。法制史和宪法,这一点很明显,没什么技术含量,熟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的一科,今年应该还有吧。陈璐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讲得最好的,吃透了就行,这一科也没什么技术含量,更多的像是背政治。但是这几年分数很高,现在不仅在卷一考,更是每一卷都会考,特别是卷四的第一道主观题,往往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陈璐琼每年都会出模板,背一背有好处。除了陈之外,前面的淳于闻也会讲,杜洪波也会讲,这几个人都讲的不错。

民法:重头戏来了,民法很多人都说听李建伟,但是李其实讲的不好,特别是这几年还在讲他多年前就举过的“一把斧头换三只羊”的例子,就被我深深地BS了。李讲得比较零散,废话还挺多,不适合想全面系统复习的人,或许适合想突破重点的人。而他之所以有名,无非因为他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江山代有人才出,不建议听李建伟的系统阶段,我听了他两三个小时的录音后,华丽丽地放弃了他。但是听说李的冲刺阶段(预测考题)很有听的价值,没有验证过。

民法我听的是钟秀勇的,此人时而文艺时而二逼,看得出来民法学知识还是很行的,有个特别的嗜好就是美女,范冰冰、莎朗斯通统统都被他给过了。钟秀勇是个讲得很全面很系统的人,踏踏实实、知识点特全面,特别是他2012年出的“史上最长民法”,讲义有200多页,连续讲了6天,简直是疯了,而我竟然也听完了,还是花了8-9天的时间听完的,听完还没疯,是个成就。老钟会让你觉得,听他的民法是个享受,如果你有耐心听完,绝对很有收获。

但是老钟的民法有个缺点,就是实在是太详细了,让你抓不住重点,所以我后来加听了段波的合同法,段波虽然没有那么详细,但是讲得也不错,重点突出是其最大的特点。鉴于合同法分值很多,大家要重视。

商经:听完了老钟“6天史上最长”的民法,我得缓一缓,于是听了商法经济法,这个就没什么选择了,基本上都是张海峡的天下,听他一个的也就差不多了。老张也是很会调侃的,这一点在枯燥的商经复习中是多么可贵。

刑法:重头戏又来了。跟李建伟一样,韩友谊之前也是司考刑法的首选老师,但去年很多人说他不好,我4月份的时候听了6小时他的“刑法先修班”,其实还可以,但是逻辑稍微有点乱,特别是他在讲“抢劫犯A想杀死被害人,结果把共犯B杀死了,算不算抢劫致人死亡”这个问题时,逻辑混乱,我是不太认同他的“抢劫犯的人身法益暂时不受法律保护”的观点。于是后来听刑法录音的时候,我选择了刘凤科,人称“凤科大帝”。

凤科大帝的口音如果你能忍受的话,他现在绝对是讲刑法的第一人选了,但是2012年的刑法考得比较简单,体现不出凤科大帝的优势,相信13年的刑法难度会增加,推荐凤科大帝的录音和他三四百页的讲义。刑法是所有部门法中,最讲逻辑性的,特别是在现在各家有各家学说的情况下,出题人张明楷又特别喜欢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司法考试,所以复习思考就得按照张的观点来复习了。凤科大帝是张的弟子,讲的观点跟张的《刑法学》基本上一样,而且思路清晰、逻辑很周密,不论是复习司考甚至是学习刑法,都挺不错的。凤科大帝相比钟秀勇,是个更加二逼的人物,老钟举的例子不是范冰冰就是莎朗斯通,显得高端上档次啊,而凤科大帝举的总是“我啊——张二娃啊——”,潘勘局时┞段抟牛但是充满了欢乐,除了口音实在让人难以忍受外,听凤科大帝的刑法也是一个享受。

刑法还有一个据说很不错的,就是柏浪涛的刑法讲义,这本书我买了,确实不错,虽然这本书我还没看完,就去看了凤科大帝的讲义了,但是柏浪涛的讲义,相比其他人,重点突出,逻辑清晰,也是很不错的。而凤科大帝的讲义,三四百页,确实会让人发疯。

凤科大帝还会出一个刑法192题之类的,在“系统精讲阶段”后出来,是他自己总结的比较好的刑法题目,也讲得不错,通过讲题的方式,来串讲知识点。

三国法:终于到了我最喜欢的杨帆女王。女王声音甜美,在枯燥的司考复习中实在是有如一泓清泉啊。三国法没有第二人选了,一定是杨帆女王,“在女王面前,一切都是浮云啊,神马李曰龙、王斌,只配做女王皮鞭下的奴隶的份,在女王的蜡烛皮鞭下,痛苦而快乐的着。”此乃复制粘贴,但我觉得很有道理。杨帆阿姨的三国法讲得确实很好,无可争议的。

行政法:去年我本来想找林鸿潮的,据说是行政法的首选,但是去年没有他的录音,只有他在政法大学讲的一个8小时的录音,不系统,所以我后来才没有选他,看了魏建新的一个录音挺热门的,很多人下载,我也就下了。讲得倒是很清晰,不过到了做真题的时候,才发现之前很多知识点都没复习到,也不能怪人家小新,只能怪行政法实在是太繁杂了。如果今年有林鸿潮的,建议还是找林鸿潮的来听。

刑诉:司考两大诉讼法,包括刑诉和民诉,都有一个特点,法条非常重要,所以更应该侧重于法条的记忆,讲课老师的任务只是帮你梳理。刑诉去年因为刑诉法修改所以是重点,今年刑诉法的众多司法解释出来,依旧还是重点,而且一般新法出来,考得都比较简单,所以今年的刑诉依旧是很好拿分的,性价比高,可以多花点时间来记忆、复习。刑诉我听了汪海燕的,讲课很好。而刑诉还有一个杨雄,讲课不太行,但是讲义做得好。建议看杨雄的讲义,辅以法条,如果要听录音,可以听汪海燕的。

民诉:民诉今年修改了,所以也可算一个重点,但应该还是没有刑诉那么重要。民诉推荐郑其斌,是我认为民诉唯一讲得不错的人了。不过2012年的录音也没出来,我听了他2011年的,没有什么变化。但今年就一定要听最新的了。同样的,诉讼法要注重法条。民诉还有一个李秀清,在找不到郑其斌的录音时,我想试一下李秀清的,但听了两个小时后,极度想睡觉的我打开了大家网论坛,输入“郑其斌 2011”,然后点击了搜索。

卷四主观题:个人觉得,卷四的主观题才是真正能考察出水平的题目,也是略难的。大部分都要靠部门法的复习成果,但也可以再稍微加强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荐前面提到的陈璐琼,至于答题技巧,可以听邹建章或者杜洪波的,两个都讲得不错。尤其是邹建章,虽然我今年没有听到他的录音,但是他的论述题考点总结得很好,特别是在第一天考试结束的时候,预测第二天的论述题会出“保障人权”的主题,结果第二天真的出了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题目,预测相当成功。考前几天可以关注邹建章的微博,有题目预测。

好了,至此终于把几科的录音都讲完了。接下来再讲一下真题集的选择。一般的做法都是听完一个部门法就做真题,有利于巩固前面的复习成果。但是我没有这么做,而是全部都复习了一遍才开始做真题,这只是个人的喜好,源于我那让人抓狂的过分谨慎以及带点拖延症的性格特点,不喜欢草草动手。

真题集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按部门法内容来分的,一种是按年份来分的,适合复习的是前一种。

张能宝的真题集是比较早成名的,但其实质量不高,这也不能怪他,因为司考的答案每年都有不少是有争议的,而张的习题集有些解析也很不靠谱。但好处就是分类还可以,重点的题目大部分都有了。

为了看官方的解析,我还买了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2006-2011》了,是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的出题人对答案的解析,可谓司考真题的官方解析版本。确实,此书的解析较之张能宝等书,要清晰得多,也权威得多,虽然略显嗦。但有一个不好的地方是,此书是按照年份+大类编的,例如民法的归入民法,没有细分成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内容,分类过于粗糙。

建议以张能宝之类的按部门法分类的真题集为主,辅以法律出版社的这本官方解析,在你觉得张能宝的解析不太靠谱的时候,翻一翻法律出版社这本,看看官方给出的解释是什么。

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人都说至少要做两三遍,所谓真题虐我千百遍,我待真题如初恋。但是,做真题绝对是个虐心的过程,特别是在你信心满满地以为复习得很好的时候,拿出真题发现错了一大堆。而最虐的,莫过于商经和行政法,特别是万恶的行政法,几乎摧毁了我信心,总是冒出来我根本复都没复到的题目。但是,骚年,所谓现在错总比上了考场才错好,真题不是为了让你检验自己的复习成果怎么样的(那是正式司考的事情),而是让你查漏补缺的。所以不管多么惨不忍睹,都要坚强地活下去。

司法考试范文第4篇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专门考试,与法学教育、特别是本科法学教育有着很密切的联系。特别是从2009年开始,司法考试在参考人员的资格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这一点更是对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结构性的影响。有相当多的关注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在法学界展开。在经历了这种参考资格上的调整之后,本科法学教育如何应对相关的变化,是一个需要引起相当重视的问题。

从自身定位来说,司法考试的目标就是提供实践型的法律职业人才。从2002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首先,就内容的覆盖范围而言,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6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其次,在考查的重点方面,司法考试侧重考查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考查理论的分析运用能力、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甚至还注重思辨、推理、创新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的考查,特别是近年来题干部分有“客观题主观化”趋势,单纯的死记硬背已经难以考出好的成绩了。可以说,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使法学教育的目标更加明确,也使作为应用性学科的法学真正走向社会实践。再次,就命题的严格性和科学性而言,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严格的命题程序保证了司法考试的试题更加科学、更加公平公正,更能真实地反映考生的水平,也能够较为全面地衡量法学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1]简而言之,相比于原来的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能够更加全面地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统一资格准入门槛,从而为法律职业的实践部门提供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

与司法考试定位相似,本科的法学教育也是为司法实践部门提供法律职业人才而运行的。不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做何种概括,为司法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始终是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首先,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转离不开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承担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就是大学法学教育。近代以来随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复杂,法律技术越来越娴熟,使得法律制定、实施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受到良好的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律人才的参与。在今天,承担此类法律人才培养使命的基本机构乃是由一批职业法学教育家主持、常年招收并培养年轻学子的现代大学。反过来,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乃是大学法学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和既定目标。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治国家的建立需要统一的法学教育。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成为我们党、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治的诉求是最强烈,他们是推动一国法治进程的主力军、主导者和号召者,并且为法治最终确立和法治微观运行提供智力支持。而法律职业共同体有赖于一个底线式的对法律人的教育背景要求,这势必建立在一个统一法律教育的基础上,这是合乎逻辑的;可以说,法律职业人才是法治大厦的根基。显然,惟有统一的大学法学教育才能承担其培养重任。[2]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到,就自身定位而言,本科法学教育目标与司法考试制度功能是内在契合的,目标都是输送和提供实践型法律职业人才。

如果把司法考试和本科法学教育的这种内在契合在理论上进行扩展和延伸,可以看到,二者都是为了构建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展开运作的。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呼唤已经成为司法改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存在着公认的、约定俗成的标准。这些标准告诉共同体成员,哪种法律证据具有说服力,哪种证据处理的方式可以接受、何种思维方法能够赢得其他共同体成员的支持。”[3]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保证法律从业人员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知识、技能、思维和伦理,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同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的过程,实质上是法学教育的过程,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过程。因此若没有法学本科同质化培养目标,就不可能有法律职业共同体。游离于司法考试制度之外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显然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同质化的要求。法律人才的培养正如产品的生产,若没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要求,很难想象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化要求,不仅仅是对从事法律职业工作人员的要求,同样也是法律人才的要求。在同法制国家中,法律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应是同一的,法律语言应是同一的,法律技术应是同一的,法律思维应是同一的。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法制的统一。[4]

总之,统一司法考试最为深远的意义就在于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并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来重塑职业,以便从根本上提高司法者与法律人才的职业素质。而法学教育,最大的历史使命与社会任务就在于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此为法律职业输送源源不断的、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可以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都是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的人才品质与专业水准都是检验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5]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有着共同的直接目标,二者是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本科法学教育特别应当重视司法考试对自身的影响。

2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

司法考试制度的正式运行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多个方面的影响,虽然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在定位上内在契合,但是,这种宏观上的契合不能替代对微观运行的分析。可以说,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多样而复杂的,其中利弊相间、良莠共存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相对于法治先进国家而言,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还具有相当的距离,而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践时间更是不足十年。这样,两种并不成熟的制度设计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必然有不少不成熟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细致的分析。我们可以从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积极影响入手,在肯定基本价值的基础上再对其消极影响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全面分析而改进二者的目的。具体而言,司法考试的积极影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考试制度的出现进一步确定了本科法学教育的直接目标。传统法学教育,无论是大陆法系直接讲授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教学,都追求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学术性与系统性。可以说,法学教育的开端便是建立在这种学术性与系统性乃至真理性追求之上。至今为止,整个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传统依旧是延续这种系统的概念、原理、原则的讲授。这种试图从繁杂的法律现象中寻求规律性的原理、原则,用以统率因时变迁的各种法律规范,甚至试图以一系列基本概念繁衍形成的一个封闭的体系来涵盖整个法律生活的理念,不但是大陆法系学者的不懈追求,甚至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也是基于这种认识。这种追求法学的逻辑性与系统性、真理性奠定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基础。但此种由基本概念、原理衍生出一套可以独自存在的理论体系的思维,形成了传统法学教育与生俱来的学术性、理论性。[6]正是由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深入影响,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才会出现关于自身定位的争议,例如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等等。特别是理论性定位与实践性定位,更是直接涉及到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而司法考试制度,特别是参加考试人员资格上的变化,使得实践性法学教育的定位更加突出,这种定位上的明确也有助于本科法学教育相关环节的展开和深入。

2)司法考试可以作为检测本科法学教育的重要衡量标准。由于二者定位上的一致性,司法考试能够对通过本科法学教育的学生进行考核,至少在知识层面上进行比较完整的考核,以便对本科法学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价。司法考试这样的质检体系可以检测法学教育这个生产流程的各个管理环节还存在诸多的问题:第一,教育观念落后,缺乏精英化教育目标的意识,教育质量参差不齐,不能适应司法考试这种遴选法律精英的制度;第二,师资力量不足,教师多长于理论,拙于实践,对法律的实际运行知之甚少;第三,注重学生理性和思辨能力的培养,教学模式单一,多为泛泛而谈的解释概念、注释法条、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的理论课,案例教学、讨论课、实习等教学方法很少运用;第四,法学教材落后,编排版式、章节结构、行文风格等大同小异,内容一般是抽象理论加法律条文解说的教条说教,或者说是知识点的堆砌,缺乏说理和思辨性:似乎在告诉读者唯一的“正确答案”,同时也缺乏对国外立法和制度的介绍以及对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的吸取和总结等等。[7]正是基于司法考试的视角,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本科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从而为改进本科法学教育提供准确的参考。

3)司法考试可以直接推动本科法学教育的完善。例如,司法考试为法学教学的结构性调整提供新的契机: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资格准入考试,将形成更为统一的法律职业人员素质标准。统一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和命题方式,是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设置的标准和要求,以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相结合为原则确定下来的。这样,目前的法学教学中从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授课方法到社会实践模式,乃至教学理念等诸多方面,都有必要根据司法考试的要求进行调整适应。[8]比如,可以在目前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确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司法考试学科的建设,以选修课的形式增加相关学科的学时,既丰富了学生的选课项目,又为学生备考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司法考试对于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都有所涉及,因此,在相关学科的教学内容中,可适当加入法律法规讲授,强化学生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这其实对于法学理论与现行法律体系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只不过在教学实践中常常被忽略;改革课程考核方式,传统的考核方式过于单一,无法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水平,可以借鉴司法考试的形式,通过案例分析、案例论述、法条理解与司法写作等方式重点考核学生的综合法律能力。[9]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考试不仅可以推动法学本科学生全面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其法律思维的形成。归结以上几点可以看到,司法考试对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有着一定的积极影响。经过司法考试的检验,本科法学教育的调整也有利于法科学生提升自身的素质,更好地适应将来的实践岗位和工作。

3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

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也是我们所不可忽视的。司法考试自身也在不断完善之中,而并不完善的司法考试必然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完善有着一定的偏差。只有明确这些消极影响,才能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完善有促进作用。根据相关的研究成果,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考试自身考察的范围比较有限,在本科法学教育的整体目标上有所偏差。司法考试一般只能局限于考察信息型知识和有限程度的法律方法、文书技术的掌握情况,而完全无法考察考生的言辞技术和伦理信仰的素养,不能全面而有效地考察考生对法律方法的掌握程度。而这恰恰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10]在法学本科教育中,教师们正是通过对问题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通过对教学内容科学合理的安排和设计,通过对课后练习的批阅和指导,通过对实践环节的辅导和帮助,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实现了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可以说,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一项特色功能。这一特色功能是司法考试所不具备的。如果以司法考试为指导将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指向司法考试,那么未来的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会逐渐走向应试教育,上述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功能将被大大削弱,而这将不利于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11]从这个意义上说,针对司法考试在考察范围上的有限性,细致的本科法学教育是对其弊端的弥补,但是,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要教学内容,那么,将会重复、甚至扩大司法考试的这种弊端。在现实的本科法学教育中,已经初现了这种端倪,教师在课堂上仅仅以司法考试为主要的指挥棒,将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作为主要的教学内容。甚至学生也以参加各种司法考试的辅导班和培训班为主要学习内容,忽视了正规的课题教学内容。这些情况正是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冲击所造成的消极后果。

当然,以上情况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归结于司法考试,本科法学教育自身的弊端也是重要原因。从我国实施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存在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无法满足司法考试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务需要的问题。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很多考生依赖于司法考试补习班。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对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进行再定位,以适应司法考试制度。在大学的法律教育中,很多教师也将授课方式进行改变,以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使法学高等教育面临成为应试教育的危险。应该认识到,法律本科教育是为了培养国家所必需的法律通识人才,而非仅仅为了培养法律专业人员而进行的单纯的职业教育。其实,我国在研究生阶段开设的法律硕士学位课程就是一种很好的思路。但是,由于缺少司法部和教育部的统一制度规划和与司法考试的有机结合,造成现在法律硕士课程并没有达到培养复合型司法实务人才的目的。可以通过对法律硕士学位课程与司法考试的有机衔接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法律硕士阶段,法学教育都有很大程度上并不适应司法考试要求的方面。尽管二者必然存在着不同,但是,从定位上的一致性考量,我们还是强调本科法学教育中要增加适合司法考试的内容,如优化课程设置,增加实务性课程。法学专业应改变传统的法学课程开设方式,适当增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司法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课程,使法科学生既得到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能在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思维逻辑能力等方面得到培养和提高。但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又不能以司法考试为唯一内容。

2)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素质的培养,是司法考试所忽视的内容。这一点与司法考试在考察范围上的有限性是一致的。司法考试仅仅是对法律的知识方面进行考察,而如何运用和遵守这些规定是被忽略的。从目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实践来看,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情况是相当无法令人满意的。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内在联系现在被人为地阻隔起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使学生产生职业体验,才能够对法律职业认知认同,如果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学生就会产生“说的是一套,做的是一套”的感觉,也就不可能看到法律执业实践中反映的道德状况。法学教育不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实际上就是不重视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这样的法学教育是不完整的。[12]在现实中也多次出现了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情况,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将逐渐受到更多的强调。而司法考试在考察范围上的局限却将扩大本科法学教育中的这一缺陷。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在真正的执业过程中轻易地突破法律职业伦理的底线,放弃了自身的职业责任甚至社会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就是单纯强调司法考试的知识考察而忽视法律职业伦理造成的后果。

司法考试范文第5篇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国家司法考试自2002年起至今,刑法学一直占有很大比重,每年刑法学试题有80分左右。自2008年起,大四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使得教师们开始关注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寻求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提高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水平。

一、刑法学教学的目标定位

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以通才教育为主,兼顾专才教育,“厚基础、宽口径”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刑法学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合部分,当然要坚守这一教学目标。高校既要为社会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也要为立志于从事科学研究的学生提供继续发展、深入培养的可能性。基于此,刑法学教育既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要关注理论问题的探讨。

刑法学“教学承载着引导学生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并合理地构建理论与实践之间桥梁的功能”。讲授为主通常是刑法学的传统教学模式,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问答式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也是教师们经常采用的。由于刑法学理论性很强,对于初涉法学殿堂的学生而言,刑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及现代刑事法治理念的培养,仍然需要通过教师讲授来完成。当然,在教学过程中也要根据教学要求与学生实际,重视对于法律诊所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问答式教学法的探索与完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引导学生树立提倡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准确理解刑法学的学科性质与特点。刑法学教学、研究模式应该摒弃单项、静止和片面的观点,转为多角度、立体化、全方位的理念,不拘泥于“刑法之中”,要从“刑法之外、刑法之上”进行学习研究。

二、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积极影响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试题具备三个特征:一,运用各种案例,考察考生通过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情的能力。二,关注知识点、重视刑法法条及司法解释。三,重视知识点之间的横向联系。因此,将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适当地引入刑法学教学,能够对高等院校的刑法学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重视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在教学方法上,任课教师将更加重视案例教学法的准确适用。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多采取“讲授”手段,重视对刑法理论、学术观点的纷争进行阐释,关注抽象思维能力,缺乏对具体案例的详细分析。司法考试案例化的考核方式将促使任课教师改变长期以来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更多结合司法考题、以案说法,理论实践紧密结合。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在国外案例与国内案例选用上要注意协调。当然,也可以在教学中引用司法考试的真题案例,分析利弊,增强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案例教学法既充实了课堂教学内容,也通过探讨案例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对刑法理论争议问题的讲解有所取舍,引导学生准确记忆法条

在教学内容上,使任课教师在授课时对各种刑法理论争议有所取舍,同时注意引导学生精确记忆法律规定。刑法理论特别是刑法分论的具体犯罪多存在着不同的理论解释,解释的方法与立场不同,针对同一问题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目前,许多罪名在刑法学界存在着学说争议,这有助于促进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但是刑法学理论上的不同见解应尽量保持在学理范畴,司法实践中应以主流观点为主,避免因学说差异导致相同案件定性相异的局面。司法考试命题有其权威性,多代表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识性观点。这对于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论纷争而难以处理的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对于刑法学教学有借鉴意义。

课堂教学在论及某项具体制度和理论时多采用历史方法与比较方法,从历史与国际范畴探讨一种制度的来源、现状及发展趋势,而对于制度的法律意义关注程度不够,刑法理论与刑法法条的横向联系及衔接问题往往也不够重视。司法考试重在考核司法职业者的实务水平,尤其强调对法条及司法解释的精准记忆,因为准确理解法律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这就促使教师引导学生准确记忆法条,有助于学生树立有法必依、公正司法的法律理念。

三、司法考试与刑法学教学的冲突

(一)司法考试目标与刑法学教学目标存在冲突

司法考试的目标与高校刑法学教学目标存在着冲突,刑法基础理论的教育有可能面临司法考试的冲击与抑制。司法考试与所有考试一样具有弊端,即选拔人才功能有限。这种有限性无法全面衡量刑法学教学的水平,即使在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上也难以得到完全可靠。因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不仅仅是具有掌握法律实务的能力,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还包括人文素养、法治理念、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而刑法学教学的目标不单纯是刑法学知识的传授,更需要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素养和刑事法治精神。司法考试对于刑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有一定阻碍,难以承载刑法学教育的理论传承功能。

(二)司考考试重实务考查,难以涵盖刑法学教育内容

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员,重视对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务问题的考察,无法涵盖刑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刑法学本身涵盖三个基本分支学科,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司法考试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在刑法规范及其解释这一方面,例如刑法真题中的许多案例,不仅描述客观方面行为特征,还出现大量心理描述性用语,如“暗藏杀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知甲”、“背着乙向丙谎称”、“谎称此卡是在街上捡的”等,均已经准确说明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其实只是规范层面的考察。这与司法实务中的真实案例有很大差异,司法考试检验实践能力的初衷其实并未实现。

(三)司法考试重法条,限制学生的思维广度和理论深度

司法考试以注释、实际适用现有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为准,容易造成学生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盲目崇拜,限制学生的思维广度和理论深度。“司法考试选用的一些案例形成的概括化认识,其实不能说明事物的整体,这就出现了一种“‘过度概括化’的现象。”探究隐于刑法规范之后的,犯罪与刑罚互动之客观规律,发挥刑法学的引导作用,以此为基础制定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这是刑法学应当承载的功能。司法考试的功利性、实用性与刑法学教育的理论性相脱节,使得立志于司法考试的学生仅关注于司法考试的应试技巧训练,终日埋头于法条与司法解释,却忽视了刑法基本理论的探究。这种做法不仅使高校刑法学教育的理论特色难以发挥,也会导致这部分学生知识结论欠缺,理论基础薄弱,法律专业素养不高。

四、司法考试与刑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一)刑法学教学应坚持教学目标,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

法学教育的目标要远高于司法考试的目标,刑法学教学应主动适应司法考试带来的挑战,但不能使司法考试成为自己的指挥棒。加强刑法基本原则、制度等理论性学习、探讨应该是刑法学教学必须坚持的方向。

在教学目标上,不惟司法考试是从。传统教学模式中对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学理论教育,是目前法学教学的一大特点与优势,这方面应该继续保持并完善。因为,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原理是法律从业人员理解刑法、运用刑法以及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前提。教师只有以坚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勇于思考的思辨能力为基础,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适应刑法学教学的要求。对于刑法学中理论性很强的教学内容.刑法学教师应该摒弃功利主义的思想,详细讲解该部分内容,给学生推荐经典的刑法学书目,培养学生的理论研究素养,为学生的后续学习夯实基础。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与司法考试注重实务能力相适应,本科刑法学教学应在实践教学环节多下功夫,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通过综合教学法培养的学生才能更符合现代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

(二)刑法学教学应重视司法考试积极因素,抑制其消极影响

在刑法学教学中,不应忽视司法考试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日本法学教育中,司法考试采用的理论观点往往作为刑法理论中的重点学说被详细探讨,二者有效衔接,这对于我国刑法学教学有借鉴意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需要兼顾学生的不同需求,在教学中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法学本科的刑法学教学多是阐释基本理论问题,而司法考试通过案例考核知识点。司法考试以客观题为主,教师可以选用多媒体工具进行辅助,引导学生仔细审题,找准题干信息,分析命题者意图、掌握答题思路。通过分析试题,将二者紧密结合,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刑法理论,教学相长。当然,这个度一定要把握好,避免刑法学教学仅仅成为司法考试的培训基地。

法学教育不能因为司法考试的出现而变成应试教育,因为教学与考试的立足点不同。

司法考试范文第6篇

(一)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在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引导学生掌握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家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具体问题;在国际法律责任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要引导学生理解“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并切实掌握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制度;在国际争端解决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现代方法,尤其是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即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在国际法主体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的管辖权、国家领土的变更、领土的限制、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及选举程序等问题;在关于国际法上的个人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等问题,尤其是掌握外交保护的条件,引渡的主体、条件、对象、原则,庇护的地点、条件等具体问题;在海洋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对领海与毗连区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各水域的航行制度等问题;在空间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空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含登记制度、营救制度和赔偿制度)等;在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了解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概念、外交人员的哪些行为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在驻在国的义务,尤其要掌握外交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管辖豁免的例外,外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作证、执行、反诉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权与豁免等具体问题;在条约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条约的效力问题,包括条约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效力冲突的解决、条约保留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在战争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日内瓦四公约﹑战俘待遇﹑战争犯罪的国际审判等问题。

(二)把握学科间的联系,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国际法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国际法是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三国法的法理和宪法,所以国际法与法理、宪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国际法的各分支部门与国内法的相应部门也是关联密切。即便在国际法与民法之间,也不乏连结点。如我们所知,领土法与物权法、土地法之间有很多相通之处,条约法与合同法之间也是如此。所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对照,注意知识点之间的比较,注意知识点之间的交叉,注意知识点之间的统合,对于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水平,都有着莫大的帮助。比如,在讲授国际法律责任(含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时,我们结合法理,用法理的理论框架来“套牢”国际法的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那么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又有哪些呢?[1]通过融会贯通的教学,既引导学生掌握了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又了解了国际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又如,在讲授国际争端解决法时,系统介绍了现代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类方法,包括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和法律方法(仲裁、国际司法),尔后便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实践之中。我们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探求它们运用了哪些争端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在争端解决方法体系中所处的序列和地位﹑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动因、各争端解决方法运用的优劣等。对于这种融会贯通的教学,广大学生至表认同。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所变有所不变,但多元化的态势相当明朗。讲授法依然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通过讲授法的运用,为学生勾画了国际法的知识体系。在国际法总论方面,讲授了国际法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解决;在国际法主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法客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国际法上的环境保护、国际法上的犯罪与刑罚;在国际交往行为规制方面,讲授了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战争法等。[3]案例分析法也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在案例的选择上,既要求案例具有真实性与针对性,又要求案例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从而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大胆探索,找出答案,得出结论,真正学到东西。如在学习“国家豁免”的内容时,重点探讨限制豁免理论。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我们在课堂上全面剖析了美国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和新加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破产重组案”,使学生们深刻认识到,判断国家行为的“性质标准”较之“目的标准”更具合理性,有助于严格限制国家豁免适用的范围。讨论法作为国际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展现了互动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的魅力。教师适当结合时政,科学设定议题,以成绩相对先进的学生为讨论的主力,引导广大学生参与,灵活掌握讨论进程,引导讨论走向深入,最后作总结发言,并为学生解惑。结合我国外空事业近年的进展及远大的前景,笔者提出了“外空活动商业化与私营化实践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的议题,广大学生兴趣很大,讨论热烈,经过引导,先后得出法律关系主体增多、民事性质增强、责任制度须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须建构等结论。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

与刑法、民法相比,平实而论,国际法学科的实践性不是太强,所以长期以来,国际法实践教学可谓相当薄弱,甚至显现空白。依笔者看来,这方面其实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国际法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等。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面,我们由国际法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庭审前的准备、组织学生开庭,由我们学院国际法学科带头人来作点评。庭审完毕,还须组织学生进行庭审总结。至于选题,我们侧重于在国际刑法领域选题,主要模拟国际刑法的间接实施模式,演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是如何依照其国内法来对国际犯罪主体进行审判和处罚的。在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方面,目前还在探索和开拓当中。在人员到位、设施到位、机制到位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法原理和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问题,如外国人在华的入境、居留、打工、出境问题。在辩论赛方面,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可以挑选一些有争点的国际法问题来作为辩题,如国家承认的宣告说与构成说到底是谁对谁错、领土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究竟谁优谁劣等。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

司法考试范文第7篇

除了达到地方人员的条件以外,经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批准。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

(来源:文章屋网 )

司法考试范文第8篇

二、一般报名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