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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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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济学变革贴近原有位置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西方管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体系;西方管理经济学存在的缺陷;设计管理经济学的新框架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工商管理院系及相关经济系的本科生和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班都开设管理经济学、管理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应用学科、研究对象、内容、管理经济学是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体系、管理经济学目前在我国依然处于引进吸收阶段、帕帕斯和布里格姆的《管理经济学》则把企业视为一个集中统一的组织、不消除这道宽阔的深沟,就不能弥补管理经济学的第二大缺陷、重新界定了管理经济学、企业是具有明晰产权的现代企业、精炼管理经济学的理论基础部分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管理经济学是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的应用,它利用经济分析的工具和技术去分析和解决企业的各种经营管理问题。战后的管理学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系统论的、决策论的、权变论的、企业文化论的、比较管理论的管理学理论流派相继崛起,各领十余年。但是管理经济学体系于50年代建构之后就没有吸收诸多管理学理论流派的精粹,重铸自己的体系,从而难以为管理学提供经济学理论的直接基石。这无疑是管理经济学两大缺陷产生的根源。中国的MBA教育已将管理经济学列为其学位课程,但其学科体系的构建基本承袭了西方的学术传统。本文在比较西方管理经济学体系、分析其缺陷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需要,对管理经济学体系进行了变革,构建了一个新体系。

目前,在欧、美等西方国家、东方的印度以及以色列等国的大学,工商管理院系及相关经济系的本科生和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班都开设管理经济学。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层次发育,中国的MBA教育也将管理经济学列为必修专业基础课,课程设计基本承袭了西方传统。

然而,中国有中国的独特国情,我们不想完全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现有的《管理经济学》,而是针对传统的管理经济学的缺陷和中国企业的实际需要,对传统管理经济学进行了一些变革,构建了一个新的体系。

1西方管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体系

管理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经济学应用学科,产生于西方,其诞生的标志是1951年美国学者乔尔•迪安教授的著作《管理经济学》的问世。以后出版的较有代表性的著述有:美国学者海因斯的《管理经济学:分析和案例》、帕帕斯和布里格姆的《管理经济学》、特鲁特夫妇的《现代美国管理经济学》等。

管理经济学的历史不长,47年不过是“弹指一挥间”。可这门学科却传播迅速,影响深而远。

1.1研究对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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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交易种类探究论文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经济学;效应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分析。首先用理性经济人假设和“委托—”理论解释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进而分析了关联方交易的性质,然后用交易费用理论和帕累托改进分析关联方交易的正面效应,用寻租理论分析负面效应,最后得出结论。关联方交易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交易行为。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

关联方交易的产生

(一)理性经济人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最初由亚当•斯密提出。斯密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并把这种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利己心”看做是人类的本能要求,是人类的天性,是自然赋予的,承认它具有神圣精神。李嘉图首次对经济人进行了虚构,只考虑人们出于经济方面的自利动机,而对其他动机一概不考虑。西尼尔则进一步运用演绎的方法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每个人都想希望以尽可能少的牺牲取得更多的财富”。

新古典经济学继承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对经济人的人性理解,运用边际分析工具,把“理性经济人”定义为以效用极大化为基本原则的个体,即经济人是会趋利避害地计算,从而获得效用最大化的人。帕累托首次引入经济人的概念,并把经济人定义为具有完全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能选择使自己偏好最大化的个体,并利用数学方法严格证明了经济人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从此,“理性经济人”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并成为经济学理论一个最基本的假设。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交易主体利用关联方交易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是合法合理的。建立在公允价格基础上的关联方交易在实现双方最大利益的同时,还可以减少交易费用。理性经济人假设促进了关联方交易的产生,但仅限于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二)委托-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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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经济学原理交易方式论文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经济学;效应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分析。首先用理性经济人假设和“委托—”理论解释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进而分析了关联方交易的性质,然后用交易费用理论和帕累托改进分析关联方交易的正面效应,用寻租理论分析负面效应,最后得出结论。关联方交易是现代经济运行中普遍存在的一种交易行为。关联方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热点问题。

关联方交易的产生

(一)理性经济人假设

理性经济人假设最初由亚当•斯密提出。斯密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并把这种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利己心”看做是人类的本能要求,是人类的天性,是自然赋予的,承认它具有神圣精神。李嘉图首次对经济人进行了虚构,只考虑人们出于经济方面的自利动机,而对其他动机一概不考虑。西尼尔则进一步运用演绎的方法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每个人都想希望以尽可能少的牺牲取得更多的财富”。

新古典经济学继承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对经济人的人性理解,运用边际分析工具,把“理性经济人”定义为以效用极大化为基本原则的个体,即经济人是会趋利避害地计算,从而获得效用最大化的人。帕累托首次引入经济人的概念,并把经济人定义为具有完全充分有序的偏好、完备的信息、能选择使自己偏好最大化的个体,并利用数学方法严格证明了经济人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从此,“理性经济人”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并成为经济学理论一个最基本的假设。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交易主体利用关联方交易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是合法合理的。建立在公允价格基础上的关联方交易在实现双方最大利益的同时,还可以减少交易费用。理性经济人假设促进了关联方交易的产生,但仅限于公允的关联方交易。

(二)委托-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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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构建的经济学原理论文

【关键词】司法审查;民主;效用;无差异曲线;预算线

【摘要】民主最大化是一种理想状态,立法和执法者的“经济人”本性和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民主最大化无法实现,同时也为司法审查的产生提供了现实的基础。本文试以经济学的视角,在分析司法审查设计的供求关系和内部分配偏好的基础上,试图寻找一定民主条件下司法审查设计的最优结合点。

民主是的应有之义,它最终需要达到这样一个境地:任何人都不会被迫去做法律没有要求他做的事情,也不会被禁止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情,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实现整体意义上的人民的利益。要保障民主的实现,就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但“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会把自己权力运用到极限,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从根本上说需要用权力来制约权力。”所以,这种制度框架下的民主的真正实现,就必须依赖于司法审查等制度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美国是司法审查最为完善的国家,其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以及行政饥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及法律而言。也就是说,司法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既有对国会立法是箭台宪的审查,也有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目前学术界对司法审查的研究很多,但一般都研究其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如何构建等等,本文试以经济学的视角对一定民主条件下的司法审查殴计予以分析,试图从中找出司法审查设计的分配组合。

一、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必要性的经济学原因

(一)立法、执法机关的“经济人”假设要求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绝对意义上的民主是一种理想状态。在民主的构建中,设计主体存在这样一种假设:在民主付诸实践后,现实中的运作和预先设想的民主理想状态保恃一致。也就是说需要其实施主体是严格按照民主制度的设计进行规范操作的。

然而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依据自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从立法:自度来说,立法者作为“经济人”在了解和掌握了立法背景和现实环境的基础上,他们并不是以社会民。最大化、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为目的,而是追逐自身,州益的最大化,制定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由此对民主的实现产生一个效用,设为Ul。同样行政执法者也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产生民主效用,设为U2,在Ul、U2不冲突的情况下,Ul+U2是远远小于设计者所设想的理想效用U的。可见,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权利以及权力的规范运用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民主设想的模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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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的伦理审视

[摘 要] 关于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问题,在国内学术界一直是一个存在着各种不同看法的重要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伦理学界对此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 经济活动 互利原则 伦理学

一、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的提出及意义

互利是一个伦理含义及其丰富的概念,是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的伦理基石,它规定和制约着经济活动的伦理范畴,决定和影响着经济活动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具体道德规范,对中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互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互利原则是集体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巨大的作用。大力倡导互利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外学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互利原则伦理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学者从20世纪末才开始关注互利原则这一问题,而且研究的层面也比较浅。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互利原则是指在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经营主体从交易中获得好处。伦理互利原则是指各经营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正当手段去追求自己合理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使之均能受惠获益达到公正和谐,互促共进的目的。既如此,互利原则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原则是符合时展要求的,是解决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理论,无疑,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研究互利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管理理论水平;从互利原则这一视角把握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揭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丰富、发展、完善经济理论;在继承、超越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经济理论,实现经济理论的创新,从而指导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现实意义:经济的巨大发展是互利原则产生的决定因素;互利原则的发展是与当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步发展的,经济活动主体对互利原则认识的趋同过程,也是互利原则潜在的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理性杠杆作用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高;互利原则将最终成为经济活动主体自觉遵循的伦理原则。

二、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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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计量经济学论文

一、研究框架:教学的次优原理

(一)次优原理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原理

构成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框架的经济哲学基础。经过数代人的努力,西方微观经济学理论给出了“看不见的手”原理的形式化证明:以利己行为动机的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将会导致(帕累托意义下的)最优———第一福利经济学定理。然而,现实经济中更普遍的情况是,经济环境与完全竞争的经济模型完全不一样。此时,结果还会是帕累托最优吗?1950年代之前,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执行微观经济政策尽可能弥补现实经济和完全竞争模型的假设条件之间的差距,因而能使经济达到或接近于帕累托最优状态。1950年代在西方出现的“次优理论”(TheoryofSecondBest)证明,在不能全部满足完全竞争模型所要求的假设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微观经济政策成功地弥补了现实和假设条件之间的差异,政策的执行也不能保证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实现。1956年,经济学家李普西(R.G.Lipsey)和兰卡斯特(K.Lancaster)总结前人的理论分析,创立了次优理论。简单地说,次优理论包含的内容是:“如果在一般均衡体系中存在着某些情况,使得帕累托最优的某个条件遭到破坏,那么即使其它所有帕累托最优条件得到满足,结果也未见得是令人满意的,换句话说,假设帕累托最优所要求的一系列条件中有某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那么,帕累托最优状态只有在清除了所有这些得不到满足的条件之后才能达到。”次优理论的基本思想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形来说明。曲线PP表示社会生产可能性曲线,曲线Ⅰ、Ⅱ表示社会无差异曲线。如果经济是完全经济市场,则福利最大化均衡点在E点。假定经济系统中存在一个约束条件(由直线AB表示),使得经济难以达到直线AB右上方的商品组合,最优点E也无法取得。因此,社会最优化问题是在AB线的约束下争取(由无差异曲线表示的)福利最大化。显然,约束条件下最优点在F点,即无差异曲线Ⅰ代表的效用水平。从最初均衡点E点满足的条件程度来看,A、B两点都优于F———前两点位于生产可能性曲线上,生产是有效的。但是,点F明显地比技术上有效的点A与B更优。这显然否定了这样的论点,即如果帕累托最优的所有条件不能全部满足,则满足某一部分就是最好的政策。次优理论的一般意义可以用英国经济学家米德(J.E.Meade)所讲的一个比喻来说明。设想一个人,他想登上群山的最高点。在朝着最高点行进的途中,他将不得不先爬上一些较低的山峰,然后再下山。因此,下面的说法并不正确,即为了达到最高点,这个人应该始终向山上爬。再者,由于最高的那座山被不同高度的群山环绕着,因此,当他爬到一座山后,很可能要攀登的是另一座较低的山。所以,任何朝着最高点移动,一定都会把这个人带到更高的位置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最优均衡结果的条件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那么结果和最优之间的差距并非与条件满足的程度成反比关系。因此,如果最优条件得不到满足,那么最优化问题将是不同于原来的另一个问题,需要重新求解,而不是原来问题的“简化”。

(二)计量经济学教学次优理论分析

本研究的目标定位为:以现有的多媒体教学手段为背景,研究针对非计量经济学理论专业学生的教学目的及其规律,最终在教学内容比重和方法上提出相应的建议。研究的思路遵循经济理论中的“次优理论”,主要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对计量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从方法论上进行整理,重点在于区分计量经济学逻辑框架中的原理部分和应用部分,并主要以例证的方式论证理论应用和理论原理的发展采取专业化与分工形式更具有效率;第二部分将采用实证方法分析非计量经济理论专业研究人员应用计量经济学进行分析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方法论知识,调查具备计量分析能力学生和研究人员相关知识获得的方式;第三部分在前面两部分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基于“次优”思路,对现行计量经济学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进行调整,提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教学思路。研究的主要观点是:当“最优”的某些条件不具备时,其他条件同样必须按照“次优”标准取值,而不能继续采取“最优”结果所要求的标准,否则效率会更差。计量经济学教学中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三)计量经济学教学次优原理

当学生不可能在一定的学时内完全掌握基本原理并熟练应用时,应该以应用能力为基本目标,对以数学推导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原理做语言介绍。换个角度讲就是将计量分析能力获取的真正方式(即模仿实际案例)引入到教学中,使其更有效率。

二、实证分析:本科计量经济学教学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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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互利原则伦理论文

[摘要]关于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问题,在国内学术界一直是一个存在着各种不同看法的重要问题。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伦理学界对此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经济活动互利原则伦理学

一、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的提出及意义

互利是一个伦理含义及其丰富的概念,是构建市场经济伦理的伦理基石,它规定和制约着经济活动的伦理范畴,决定和影响着经济活动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具体道德规范,对中国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互利是经济活动的本质要求,互利原则是集体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表现形式,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着巨大的作用。大力倡导互利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外学者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研究互利原则伦理理论,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学者从20世纪末才开始关注互利原则这一问题,而且研究的层面也比较浅。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互利原则是指在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过程中,经营主体从交易中获得好处。伦理互利原则是指各经营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以正当手段去追求自己合理的同时,兼顾对方的利益,使之均能受惠获益达到公正和谐,互促共进的目的。既如此,互利原则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原则是符合时展要求的,是解决经济活动中利益关系的理论,无疑,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研究互利原则有助于提高经济管理理论水平;从互利原则这一视角把握经济活动的本质特征,揭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丰富、发展、完善经济理论;在继承、超越传统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经济理论,实现经济理论的创新,从而指导中国市场经济的实践与发展。

现实意义:经济的巨大发展是互利原则产生的决定因素;互利原则的发展是与当代经济活动的发展同步发展的,经济活动主体对互利原则认识的趋同过程,也是互利原则潜在的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互利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理性杠杆作用将越来越大,地位将越来越高;互利原则将最终成为经济活动主体自觉遵循的伦理原则。

二、经济活动中互利原则国内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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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教学中的选择困境及其解决原则

摘要:经济法学是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专业基础课之一。然而,经济法学存在理论基础不成熟、内容体系零散以及法律规则变动性强等问题,给经济法教学带来教材选择、教学内容选择和教学方式选择等困境。解决这些困境的基本原则是:在教材选择上遵循差别原则和适用性原则;在教学内容选择上遵循必要性原则;在教学方式上遵循案例辅原则。

关键词:经济法学;教学;选择困境;解决原则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263-02

一、问题背景:我国经济法学与经济法教学基本情况

我国经济法学经过30年的发展,仍然不能说已经成熟。这主要是因为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学说,许多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有欠缺。尽管如此,经济法学课程作为一门法学核心课程的地位已经得到确立。2000年,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经济法定位为法学本科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并且,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许多高等院校设立了经济法硕士、博士学位。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我国经济法学在发展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不成熟。在作为经济法独立性标志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经济法学迄今未给出公认的答案[1]。还有学者指出,30年来中国经济法学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概念、术语使用混乱,学术认同感不强。二是简单照搬国外的概念和方法,不顾国内经济生活的内在要求和规律,对中国的经济法不能产生贴切的解释。三是热衷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对现实中重大问题视而不见,理论体系严重脱离实践,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很有限,不能为经济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制度手段[2]。其次,经济法学自身框架体系不确定。作为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交叉部分的不确定性,例如,规范经济法主体的公司法与民商法交叉;作为涉外经济法部分的对外贸易法与国际经济法交叉[1]。再次,经济法内容专业性强。金融法、证券法的了解和运用需要有金融学知识,而会计法、审计法的认识和理解需要有财务知识。经济、技术类等学科知识本身就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经济法则是更加专业的学科。最后,经济法律变动性强。虽然法律向来是以其稳定性来建构社会秩序的,然而经济法在具有一定稳定性的前提下,往往又蕴涵着比较显著的变动性。作为国家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干预措施,经济法必须及时应对社会经济的不时之变,否则便难以承担调节经济供求的制度功能。因此,一定的变动性也就成为经济法的题中之义。这些特性决定了现行经济法律法规在总体上呈现为数量庞大、变动性比较强的状况。

我国有关经济法的教学具有对象复杂、内容差别大、教学课时少等特点。首先,在经济法教学对象上,虽然主要是在本科层次学习和教授经济法,但在专科层次和硕士、博士研究生阶段都涉及经济法的教学。其次,经济法也是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包括工商、信息管理、统计、国际贸易、会计等)的专业基础课,在教材编排上与法学教材存在明显差异。前者不仅包括经济法的一些内容,还将民商法的许多内容,如物权法、担保法等纳入其中。最后,在经济法学教学课时安排上,一般不超过80课时,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段经济法教学课时是60课时;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段经济法教学课时只有51课时。

二、经济法教学中的选择困境

经济法是法学类、经济类和管理类的核心课程之一,然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学在发展上还存在自身理论体系不成熟、经济法内容体系零散和经济法律变动性强等问题,给经济法教学带来诸多问题和困境。本文将之归纳为三个选择困境:教材选择困境、教学内容选择困境、教学方法选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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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可持续性经济科学的若干理论思考

摘要:现展是整个现代社会的生态、社会、经济等诸多方便面的共同发展。因此我国建设发展可持续经济科学不但要将经济、生态、社会等各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发展,更要根据中国国情使其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并不断赋予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可持续性经济科学。可持续性经济科学理论的前提是地球有限论;从传统经济学走向可持续性经济科学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生态环境;从传统经济学走向可持续经济科学的核心思想是经济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相统一;从传统经济科学走向可持续科学的关键是市场原则,技术原则和生态原则紧密联合。

关键词:可持续性;生态文明;经济科学;生产活动文明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01\

一、发展可持续性经济科学应将生态、社会、经济等几方面有机结合

经济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以及生态资源的持久稳定的供给为基础,生态经济学理论认为,自然生态系统是整体经济社会系统的基础,人类社会的各种生产生活都离不开自然界的物质资源,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也正是建立在整体自然资源有限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有限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生产生活提供了各种物质和能量基础,因此,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必然对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着重要的和决定性的作用。要实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必然要求生态系统的整体良性循环以及物质能源等生态资源的稳定、持久的供给。这样才能为健康和稳定的经济发展提供可持续的生态基础。只有积极地保护这种基础,使其能够长久的,稳定的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是在现展中,不以人的意志而改变的客观规律。

经济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有必须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所谓的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社会的发展产物不仅可以保证人们目前的生产生活,还可以长久的保证以后所需,至少不削弱这种发展能力。这种发展本身即是以促进社会的整体政治经济文明程度,提高人民生产效率和生活水平,进而达到整体社会的全面进步以根本目的的。由此可见,经济科学的可持续发展也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的,经济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有必须以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经济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途径和手段。经济科学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在满足当代人的需求的同时,不能够以牺牲或是伤害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会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误解,可能有人会认为可持续发展只是着眼于未来人类发展的长期利益,并不考虑现代人的现实利益。但是在事实上,我们不但要对后代的发展负责,同时也要面临着当代人民经济发展这一问题。所以,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未来人们的经济发展,同时也要注意当前的经济发展。不仅要注重后代长远利益的问题,同时也要把当前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现实问题放在重要的地位上。只有对未来利益和当前利益进行有效地平衡,才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在维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样才可以使经济发展成为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手段,从而更好地适应与符合发展可持续性经济科学的整体理论体系的要求。

二、发展可持续性经济科学要基于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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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论文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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