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经济现象论文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精选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盗版现象,盗版品的生产价值,盗版品的消费价值,经济福利,盗版成本,反盗版成本,适度的反盗版策略

一、引子

盗版现象由来已久。尽管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反盗版措施,以对盗版进行打击,但时至今日,盗版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根除,反而还有日益漫延之势。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盗版呢?盗版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为什么要打击盗版呢?又是什么原因使得盗版现象累禁不止呢?政府应该采取怎样的反盗版策略呢?笔者拟用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我定义本文讨论的盗版现象为“一切生产、销售和使用包括诸如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书籍等的非法复制品以牟取利益的行为”。[1]这些非法复制品统称为盗版产品,与之对应则为正版产品。

二、盗版存在的市场基础

任何经济现象的存在都有其市场基础,这种市场基础既包括市场需求基础,又包括市场供给基础。盗版现象的存在也具有它深厚的市场基础。

1、盗版存在的需求基础。尽管“盗版”首先给人的感觉就是它绝非一个好东西,应该消灭,但是在一片喊打声的同时,消费者却在行动上给予了实际的支持,这就是盗版现象的市场需求基础。在盗版市场上,存在市场需求是其最根本的基础。

在明知商品真假的条件下,理性或有限理性的消费者之所以更多的选择盗版品而不是正版品,最直接的原因在于盗版产品的消费价值高于正版品的消费价值。什么是商品的消费价值呢?我们知道,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价格,一个是质量。如果某个商品的质量太差,即使价格很低,可能也不会有人问津;反之,如果某件商品的价格太高,即使质量很高,恐怕买主也是寥寥无几;但是,如果某件商品的价格很低,而其质量又比较好,购买者肯定会很多。显然,购买者并不是单独地看待价格的高低和质量的好坏,而是综合的分析价格与质量的关系,即质量—价格比,它可以作为消费者所考虑的商品价值。因此,可以这样说,消费者购买盗版品的直接原因在于盗版品的质量—价格比远高于正版品的质量—价格比。在消费者看来,虽然盗版品的质量比正版品低,但是相差的程度非常有限,比如说,人们一般使用的MicrosoftOffice2000办公软件,除去普通老百姓一般很少使用的一些功能外,盗版品与正版品在质量或使用价值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异。但是,盗版产品的价格远低于正版产品,比如,在成都市场上,正版的MicrosoftOffice2000办公软件的销售价格超过6000元人民币,而它的盗版品只需要不到10元人民币。盗版品与正版品的价格比是1比600,盗版品的价格优势绝对让人心动。

消费者更多的“投票”盗版品,从根本原因上看在于这种选择能够给他带来最大效用。为了简化分析,我在此对正版品与盗版品的质量差异不作考虑,二者的唯一差别在于价格,即正版品的价格高于盗版品的价格。下图说明了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行为。在图中,消费者消费某种商品X,正版的X价格为P1,盗版的X价格为P2.(P2低于P1),除了X之外的其他商品为Y,价格为P。如果买主消费正版X,他只能选择B(X’,Y”)才能达到最大效用,最大效用为U*;如果买主选择盗版的X,他可以购买A(X”,Y”)组合实现最大效用U”。显然,X*小于X**,从而U’也小于U”。[2]也就是说,在消费者的购买预算不变的条件下,对消费者来说,使用盗版品的总效用比使用正版品的总效用大。

2、、盗版存在的市场供给基础。尽管盗版的存在从根本上在于有市场需求基础,但是盗版品毕竟是有厂商生产出来的。对于厂商来说,并不是有市场需要就会有市场供给。就某种产品来说,厂商之所以选择生产盗版品而不是正版品,除了它在生产正版品上的所受的诸多限制之外,可能关键在于盗版品的生产价值大于正版品的生产价值。什么是商品的生产价值呢?对厂商来说,那种商品值得生产,不能只看它的价格高低,也不能只看成本大小,要看产品的价格与成本的差(即利润),或者看价格—成本比。如果一种商品的价格很高,但是生产成本也很高,从而生产无利可图,价格—成本比小于1,没有哪家企业会主动去生产它;反之,即使一种商品的价格很低,但是它的生产成本也很低,以至于生产利润相当可观,价格—成本比大于1,“挡不住的诱惑”,厂商无需政府动员也会趋之若鹜,甚至政府想堵也堵不住。树欲静而风不止嘛!因此,利润或价格—成本比可以用来反映商品的生产价值。下面分三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技术和制度限制使得许多企业不能生产正版品。在盗版或正版中,“版”者版权也!在市场经济中,为了激励人们创新,政府运用专利法或版权法对版权进行保护。政府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对“版”进行保护,这无疑是非常应该的,但是这种保护会形成市场上的行政垄断和法律垄断,从而限制了许多厂商以合法的身份生产正版品。

其次,生产正版品的价格或收益怪圈导致了盗版品的大量产生。在正版品生产的垄断条件下,源于其垄断价格的巨大垄断利润对其他企业是一个巨大的诱惑,这种诱惑使资源有向该产品聚集的趋势。然而,在过高的版权费用和制度硬壁的双重阻拦下,这种趋势就转化为生产盗版品。在盗版品的强烈冲击下,生产正版品的成本因加强防伪等原因而大大提高,而价格却在盗版品的竞争中不断下降,从而正版品的价值大大降低,这又进一步强化了盗版品的生产和供给。

再次,盗版品生产价值还集中的体现在它的生产成本优势上。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生产活动的成本包括直接生产费用和版权费用。与正版品的生产相比,盗版品在直接生产费用上存在一定的优势,这是因为盗版者可以根据市场的实际需要,使用更加便宜的原材料,采用更加简捷的生产工序,使得产品成本大大降低。比如,用光盘刻录长达30集的电视剧,直接的生产费用(包括刻录机的折旧费、白盘费、刻录软件分摊费、人工费等)不会超过50元。不仅如此,盗版活动的低成本还体现在盗版商免费使用了别人的诸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版权费用在专利保护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最后,盗版产品的供给还与厂商从事盗版所面临的风险的大小和对待风险的态度有关。由于盗版的违法性,因此就有被查处并被惩罚的不确定因素存在。盗版在给厂商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的同时,也带来较大的风险。对风险与收益的选择,将影响盗版品供给的多少。假定厂商在投资时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安全资产上的投资即从事正版品生产,一是风险资产上的投资即从事盗版产品的供给,前者的预期收益为无风险的收益R1,R1,较为固定但通常也较小,风险或损失可能为0,后者的预期收益R2,R2的变动较大但在数量上也更大,可能损失为R0,盗版品的供给就取决于厂商对不同投资的效用评价。对于风险偏好型的厂商来说,较高预期收益带给它的效用大于损失时的负效用,他倾向于进行盗版产品的供给,当然,可能损失的大小会改变厂商对待风险的态度等,如此说当被查处的可能性增大,一些本来爱好风险的厂商将变为厌恶风险,从而减少盗版产品的供给。但是,由于现行制度规定的缺陷,市场的人为分割,地方或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以及执法者的寻租和麻木等多种原因,使得从事盗版活动的人非常容易逃避检查或逃避处罚,盗版的实际风险极低。

三、盗版现象的经济福利效应

在经济学上,对一种经济现象的评价,可以通过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来说明。同样,对盗版也可以从这些方面来分析它的经济效应。

1、从消费者剩余来看,盗版活动在长期和短期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短期,由于盗版品的存在,原来不能购买或没有购买某种商品的消费者能够购买一定数量的盗版品,从而增加消费者福利;原来使用正版品的消费者改为使用盗版品,因盗版品的低价格而给买主带来更大的消费者剩余;即使是对使用正版品痴心不改的消费者,也能够在盗版品的冲击下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正版品,并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

在长期,盗版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依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政府和正品生产企业对盗版不采取任何防范和打击措施,让盗版品的泛滥成灾,正版品的生产完全无利可图,不仅已有的正版品被完全挤出市场,而且不会有新的正版品产生,那么盗版品将会走到无“版”可盗的地步,此时消费者的福利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如果在长期中,通过市场竞争和各种治理措施的实施,正版品的价格不断下降,逐渐逼近盗版品的价格,从而正版品的市场空间日益扩大,最终完全挤占盗版品市场,那么消费者也会从中获得不少好处。

2、盗版活动对生产者剩余的影响是复杂而多面的。详细的分析将另文阐述,本文在此只作简单的分析。就盗版品生产企业而言,由于他把更多的资源用在盗版品的生产上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因此他的经济效率会提高,从而在盗版活动中会增加他的生产者剩余。就正版品生产企业而言,如果盗版厂商的剩余的获得仅仅是正版厂商剩余的一种转移,那么正版品企业必然会损失剩余;如果由于盗版竞争的存在,促使正版企业进一步改进技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扩大销售量,即使其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了,正版企业的剩余也完全可能增加。

3、社会福利来可以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和来表示,因而盗版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就直接取决与买卖双方剩余的综合变化。从上述对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变化分析,我们知道盗版现象存在有利和不利两反面的影响,因而它可能增加社会福利响,也可能减少社会福利。从人们的内心感情和一般认识上看,通常认为盗版活动对社会是没有好处的。盗者偷也!仅仅一个“盗”字就十分清楚的表明了这一点。其实,盗版活动会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是无可置疑的,这是因为市场上盗版产品的多少将影响到正版商下期的研发投入。因为盗版产品的数量是如此之多,以至使正版商的预期收益为零,甚至为负时,正版商将停止对新产品新技术的投入,这将影响到社会技术的进步和发明创造,进而造成对总产出的影响。盗版的存在对社会的损失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对GDP增长的贡献加以粗略估计,如果上期GDP增长100亿美元,技术进步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0.1,本期GDP增长110亿美元,且因盗版而使技术进步的贡献率降为0.08,则盗版导致的社会损失为1.2亿美元(100×0.1亿美元-110×0.08亿美元)。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足够的事实证明盗版活动的负面影响大于其正面影响,也就不能得出盗版一定要损害社会安定福利的结论。看来,在盗版对?缁岣@挠跋焐峡赡艽嬖谌鲜段笄?/P>

四、政府的反盗版策略选择管见

上面的分析已经表明,由于在时期的长短、竞争的最后趋势和反盗版的严厉程度等上的差异,盗版既可能增加经济福利,也可能会损害经济福利。盗版对经济福利的损害为政府的反盗版提供了理由。现在的问题是,政府应该如何选择反盗版策略呢?在政府的反盗版策略上,理论和实践上的论述都不少,在此主要就其中还存在问题的几个问题作简单的说明。

1、政府不能完全杜绝盗版活动,因而彻底解决盗版不应该成为反盗版的实际目标。一方面,只要盗版现象产生的市场基础存在,盗版是不可能人为取消的,另一方面,盗版活动复杂多样的影响,也决定了完全杜绝盗版行为本身也就同时消除了它可能带来的好处。正如人们不能在倒洗澡水时把娃娃一起倒掉一样,我们也不能消除盗版的负效应时把他的正效应也一起消除。因此,政府的反盗版仅仅是为了抑制盗版活动,减少盗版数量,把盗版的负效应控制在最低水平。

2、政府的反盗版行动应该适度,过度严厉和过分宽容都是不理性的。如上所述,盗版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各种负效应,这种负效应就是盗版的使社会付出的代价,简称盗版成本。不仅如此,政府或社会的反盗版行动也会给社会带来成本。政府的反盗版贯穿产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的全过程,从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研究,到相关法规的制定、监督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置,再到对盗版行为的处罚或判罪。政府在反盗版过程中所必然要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全部费用就构成反盗版成本。一般而言,我们可以预期,当政府实施采取比较严格的反盗版措施时,反盗版成本会上升,而盗版成本则会下降,反之,当政府实施采取比较宽松的反盗版措施时,反盗版成本会下降,而盗版成本则会上升。也就是说,反盗版的成本是随着反盗版程度的增加而上升的,而盗版成则随着即反盗版力度的加强而下降。[3]显然,反盗版行动就存在一个度,社会究竟应该对盗版行为采取什么程度的反盗版行动,必须进行相关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一项理性的反盗版行动应该使盗版成本和反盗版成本之和达到最小。可见,政府的反盗版并非愈严格愈好,也不是愈宽松愈好。

3、修改过时规章制度是被政府反盗版行动所遗忘了的重要手段。诚然,执法不力是导致盗版泛滥的重要因素,其实,不适应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保护版权的规章制度也是罪魁祸首之一。这些过时的制度规定,助长了市场垄断,甚至是过度的垄断,高额的垄断利润衍生出大量的盗版。比如说,在信息时代的今天,长达16年的专利保护—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就显得太长,日益严重的盗版不能说与此没有关系。对此,我们很多人尤其政府从感情上是难于接受的,在政府实际的反盗版行动中也是很难见到的。

4、更多的运用市场机制来反盗版,可能会成为政府反盗版的现实取向。如果说垄断产生盗版,那么从这种意义上讲,反盗版就是要反垄断势力。运用市场竞争来反垄断已经是大势所趋,因而用竞争来反盗版也可能成为政府的优选策略。为此,我国政府可以借加入WTO的机会,借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机会,通过改革和开放来引入和加强竞争,有效的防止盗版行为。

主要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美)威廉姆斯《反托拉斯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2篇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期间,我国逐渐成为一个贸易大国而非强国,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仅2013年我国进出口商品的贸易总额高达25.83万亿元人民币,使得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名至实归。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依然不能摆脱“贸易大国、定价小国”的困扰,在全球价值链体系的影响之下,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研发、品牌销售渠道等高端环节,而把一些高密地的劳动产业转移给我国,导致了我国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输出产品,使得国际贸易中的利润转移,由此可见,这种国际贸易中的大国垄断现象恶化了我国贸易条件,不利于我国向贸易强国的迈进。

同样的,从2013年国际贸易规模和份额来看,虽然我国已经稳居世界第一的位置,但这种贸易大国地位不但没有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带来利润分配增长点,更甚者加重了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摩擦。所以,大国垄断的结果为表面上显示的是中国的顺差,实则是国外在享受着丰厚的贸易利润。以资源的进出口为例,我国的稀土出口量占据了市场份额的百分八十以上,具备了大国垄断的明显特征,但在实际贸易过程中,稀土价格随着出口量的增加急剧下降,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石油等产品是我国大量进口的贸易商品之一,价格却非降反升。

造成我国经济贸易中的大国垄断问题的原因很多,从外部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还受制于旧的经济秩序,缺乏有效竞争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当中依然具有优势地位;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企业缺乏一定的规则意识、沟通协调和国际贸易运作经验,比如行业混乱、交易缺乏诚信、企业之间互相拆台,这些都成为国际市场逐渐萎缩的重要原因。

二、在国际贸易中提高应对大国垄断现象的思考

我国的对外贸易正植根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当中,不断向前发展的国际贸易已经让中国迈向更大的国际舞台。因此,面对着我国贸易中的“大国”事实,更多的是要进行一种冷静理性的思考,从而为实现贸易强国开辟新的贸易通道,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对大国垄断现象进行清晰准确地认识,这对于充分利用我国“大国”的身份开展国际贸易有着积极影响。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但是我国作为国际贸易市场上的新兴力量,对于已经形成的国际贸易体系,还不具备对抗卖方大国垄断的能力,甚至还要受制于垄断势力的经济压迫,并且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战略商品,还会引发一些政治问题。

其次,要完善我国的贸易体制机制。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国际贸易法律政策的制定与研究,为进行国际贸易营造了良好的国内环境,但依然要重视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问题,通过完善我国国际贸易的机制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从而克服国际贸易中审批难、税收重、成本高的缺陷。只有构建一套既符合中国特色,又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贸易投资体系,才可以为我国的“大国垄断”获得更多的利益分配。

最后,要依靠创新来增加我国进行外贸竞争的砝码。一方面,要运用现代技术,增加我国劳动密集型的商品的科技含量,使得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赢得国际市场的认可,这样在反垄断、反倾销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在对外加工模式方面要加以创新,取消一些对有悖于环保理念的外贸项目的扶持优惠政策,促进对外加工业务的转型升级,保证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拥有自主品牌研发能力和活力。

三、结束语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3篇

(一)农民工的概念

对农民工这个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权威的解释,在中国的现代社会词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雇用从事非农业活动的农村人口”。因此这主要也体现出来农民工主要具有几个特点:一是要有农村户口,并且在城市或者乡镇的单位工作;二是工作地不稳定,具有很大程度的流动性。因此农民工也可以说是农村身份的城市劳动者,这也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标识,是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产物。

(二)农民工对我国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1)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农民工的外出打工创造了很多经济价值,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在我国有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转移一部分人从事二、三产业,不仅不会影响农业大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同时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拉动内需

大量的农民工存在于城市中,拉动了城市的消费,不仅对住房、医疗等基础设施有需求,而且使城市的消费规模得到了扩大。

(3)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

据相关的数据统计,我国从第一次人口普查开始到第四次,我国乡村人口在净增加,然而自从第四次人口普查后,农村人口开始减少,这说明农村人口流向了城市,加剧了我国城市化进程。

二、民工荒的出现及民工荒现象的原因

由于现在经济的发展,对工人的要求不仅仅是有劳动力,不仅仅是只知道用力气干活,蛮干,而是要求工人有一定的能力,因此原来那些“有工就打”的农民工因此就使去了市场竞争力,大部分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因此“民工荒”并不是真的劳动力荒。本文分析了民工荒出现的原因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一)技术能力缺乏

在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过分依靠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忽视了在企业技术和管理上的创新,但是企业改革就需要技术,然而大量的农民工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变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技术工人,他们整体素质不是特别高,没有专业的技能,没有经验难以胜任工作,因此也就出现“民工荒”,然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力荒,而是“技工荒”。

(二)待遇低于社会保障

根据调查显示,农民工短缺和工资过低也有一定的关系,近年来农民工维权意识觉醒,很多农民工对自己现在的工作条件很是不满,很多小企业的工资普遍低于全国新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因此依靠廉价劳动力的许多企业面临短缺工人的现象。

(三)民工教育程度低

在“民工荒”现象中,其实主要缺乏的还是技术型人才,因此也体现出来很多工人的教育程度不足,因此这也是“教育荒”。在知识经济的现代社会,由于企业技术改革,管理革新,引进了先进的技术,很多企业进行技术型生产,也就要求工人拥有相应的技术或者经验,这也就迫切要求工人提高自己的受教育程度,全方面提升自己的素质以应对当今社会的技术职位。

三、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分析

(一)国内经济快速增长拉动农民工需求

正如我们所知,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也越来越好,但是实际上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依靠大量低价的劳动力,低价格的出口。虽然有美国等不断地进行反倾销和贸易制裁,可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很廉价,产品的性价比高,企业的订单甚多,需要大批量的劳动力,产品的成本是由原材料成本、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折扣和劳动力成本几部分构成的,前三者世界范围内都差不多,然而在劳动力成本方面我国则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加大,相应地就会增加劳动力的需求。

(二)外商投资的区域转移

外商投资虽然仍然集中在东部亚海地区,但是投资重点有所转移,由于华东、华北市场的辐射能力比华南地区有较强的优势,外商更改了原来投资福建、广东的局面,开始面向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地区投资,由于外商投资区域的转移,为中西部地区的大量剩余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因此在珠江三角洲等南部沿海地区的劳动力开始外流,农民工短缺严重,受此影响很多南方的企业出现“民工荒”。

四、民工荒的影响和对策

(一)影响

(1)对劳动力

部分企业的工资水平低于平均工资水平,尽管在过去很长时间政府也通过许多手段进行改善,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问题的存在。“民工荒”的出现也使得企业重新审视民工的待遇工作环境的问题,使得企业正视农民工的诉求,通过改善用工环境、增加工资吸引劳动力。这样一来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了保障,那些侵害民工权利的老板也避而远之。这是民工的胜利,使得民工在社会中的地位有了一定的提升,工资待遇有了重新的保障。

(2)对企业

长期以来,企业面对日渐严重的“民工荒”现象,不得不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提高期待遇,同时企业也需要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定期安排他们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从而改造农民工,因此企业虽在工资待遇方面多支出一部分资金,但是保持了一定数量的技术工人,保障其正常生产,形成竞争力。长期以来有助于企业转型,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形成企业文化,全面提升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

(3)对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主要依靠廉价劳动力从事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来获取利益,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廉价劳动力也是我国的一种优势。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廉价劳动力去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是不现实的。因此这也促进了企业的转型,沿海地区应该考虑从低工资、低技术、低劳动生产率向高工资、高福利、高产出的战略转型,从而实现经济稳定发展。但是对于一些内地省份来说,依靠劳动力发展还是不可动摇的。

(二)对策

(1)提高劳动力工资水平

当前情况下很多农民工的工资远远低于他们的劳动力价值,月工资扣除一些基本开销后所剩无几,有时候甚至入不敷出,在这种情况下更别说就医、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能力、抚养小孩、赡养老人了,使得很多农民工离城返乡,谋取生计。作为劳资双方都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特别是资方。出现“民工荒”现象之后,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参加生产,多地政府陆续调整了工资的最低标准,从而保障农民工的最低生活。这一举措不仅能保障缓解“民工荒”现象。而且也能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调动农民工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

(2)加强农民工能力的培养

“民工荒”现象中主要短缺的还是技术型工人,这也凸显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滞后,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人的质量和能力,这也是解决“民工荒”现象的一条重要的途径。我国现状是人口多,劳动力多,特别是农民多,就业就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要解决就业问题,就必须让更多的农民具有工作能力,需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能力和素质,这样不仅可以促进更多的农民能够参加工作,缓解“民工荒”,实际上也是缓解“技工荒”,更加能促进企业的转型发展。

(3)更改发展模式,引进设备调节对劳动力的需求

我国在国际分工中,主要依靠廉价的劳动力获取国际优势,这种优势其实所包含的技术含量很低,要靠大量廉价的劳动力才能支撑生产,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这种模式早已被西方发达国家所抛弃,这也迫切的促成了我国企业的技术更新,企业改革。这样可以调节企业对大量廉价劳动力的需求,缓解“民工荒”,企业也必须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才能吸引更多的工人就业,促使企业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提高了产品的价值,这样也可以弥补农民工工资提高带来的多投入。

五、结语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4篇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 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 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 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 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关于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史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关于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产生 静态性 动态性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早在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现代民法的渊源——罗马法即产生;而直到20世纪初德国出台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才徐徐拉开经济法发展的序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生成晚于其他法律部门,原因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出现晚于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在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尚未成熟,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作是一种“变法”式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集中控制,对市场中生产、经营者行为的管理,均需要以经济法为依据。为适应社会现实,我国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移植了大陆法系经济法,结合国情进行修改,形成了最初的经济法律体系。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之静态性

鉴于上文提及的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及社会需求,此处不再论述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仅以肯定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为前提对其调整对象进行分析。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老诸论和新诸论两个时期。老诸论存在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1992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前。这些观点主要包括学科经济法论、大经济法论或称大纵横统一论、纵横统一论、纵向经济法论、行政经济法论、宏观经济法论、计划经济法论等。新诸论始于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这些观点分别是新学科经济法论、新纵横统一论、新密切联系论、经济运行协调论、需要干预论、行政隶属论、国家经济管理论、国家干预经济论等。

以上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所谓老诸论和新诸论,实际上很多观点在本质上具有相同之处。我们大致可以将它们分成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学科经济法论,即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在学科上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本文不做讨论);第二是纵横统一经济法论(包括管理协作论、密切联系论、经济运行论、需要干预论等),即认为经济法不仅要调整所有的纵向经济关系,而且还要调整一部分横向经济协作关系;第三是行政经济法论(包括纵向经济法论、行政隶属论、国家干预经济论、国家经济管理论等),认为经济法只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只调整宏观的纵向经济关系,不同时调整经济组织内部的纵向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动态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静”表现在与政策、制度相比,法律具有更为明显的稳定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执行并非统治者随心所欲的活动,它是在一种稳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国家重要活动。

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静止是相对的,运动才是绝对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不例外。本文认为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空间因素。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实行不同的经济体制,其对本国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范围、力度也不同,调控和监管的效果也将不同。即便在相同的经济体制下,各国、各地区不同的国民经济状况也会导致不同的宏观调控及监管措施的出台,经济结构产生变化,经济法调整或重点调整的对象必将不同。

(二)时间因素。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会体现不同的国民经济状况,不断提出新的经济制度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相对应的,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控和监管方式将不断调整,由此引起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变化时时都在发生。当一国或一地区面临重大社会变革(如战争、动乱、瘟疫)时,其经济市场往往受到巨大冲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心也会发生转移。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的经济法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发展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变化的。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中国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中国经济在短短30年间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应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重心也处在动态的变化中。

笔者预测依据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动态性,近年我国经济法将继续着力于宏观调控关系,同时增强对市场监管关系的调整,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为核心的调整对象体系。

四、总结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时间较晚,发展较不完善,有许多地方值得商榷。其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认尤为关键。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三种,笔者更赞同行政经济法论;同时认为结合中国经济市场和经济转型时期,其调整对象可分为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不是永恒静止的,而是暂时静止、不断变化的。任何微小的空间、时间变化都将引起经济法律制度的变化,从而导致经济法调整对象或调整对象重点的变化。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应当动静结合看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文预测近年经济法调整对象重点将向市场监管转移,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为核心的调整对象体系。

参考文献

[1]彭杰.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J].法律与社会杂志,2008(02).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张国轩.中国大陆经济法调整对象探讨[J].澳门理工大学学报,2005(01).

[4]张国轩.经济法原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5]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7篇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 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 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 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 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关于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8篇

“经济文化”一词,最近二三十年才在国内出现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后,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经济活动中所蕴含的文化价值,更多注重利用文化学得张力,促使经济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扩大化。但“经济文化”理论提出,西方比我们早了几百年。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就曾指出利己主义是推动市场竞争的精神动力,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也指出新教伦理中所提倡“天职论”“禁欲主义”等宗教文化观念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二战之后,全球经济有了新的发展,而“经济文化”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经济文化的界定

我国对于经济文化的定义是:经济文化是指经济行为主体或群体的经济利益关系和经济行为规律在人们思想观念中的反映,并指导该经济行为主体或群体的经济行为的价值观念体系及其表现形式。简言之,经济文化是从文化学的角度去分析人类的经济活动,其研究视角为文化,研究对象为经济,研究目的是规范、指导、促进人类的经济活动。

在经济文化这一概念基础上,人们在大文化的背景下,将经济文化细化为广义、狭义的两种观念文化体系,或者说成是宏观经济文化和微观经济文化。

宏观经济文化是指导经济活动的理论依据、战略决策等文化内涵,也就是以社会总体发展为立足点,在鼓励经济增长、优化配置、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制度、道德、观念等文化方面的建设,最终使经济发展走向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

微观经济文化是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所表现的文化现象。诸如生产文化、消费文化、分配文化、企业文化、商业金融文化、科学技术文化、人际交往文化等等具体的文化范畴。

经济文化的性质

“经济文化”概念提出后,人们对经济文化的性质却有不同看法,人们争论的焦点更多的是经济文化与经济学、文化学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学科间的简单整合和有机的结合,经济文化到底是一个交叉学科还是新型学科?目前,经济学术界对此有三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经济文化是经济、文化基础理论内涵的有机结合,更多体现的是经济与文化的融合。过去几年中,有不少学者认为经济文化,就是经济与文化范畴的总和,并孤立地去研究其中所蕴涵的经济现象或文化现象。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们对“经济文化”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种简单的将文化学与经济学相加的理论,基本上得以颠覆。经济文化不是单一的文化问题或是经济问题,它更多体现的是经济活动中的文化现象、文化内涵,或是在经济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的文化因素。

第二种观点:经济文化并非涵盖了整个经济活动和文化现象,它所涉及的仅是经济范畴与文化范畴的部分内容。也就是说包括在经济活动中能体现文化现象的一部分内容或是说文化内涵中有经济价值的那一部分内容。经济文化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创造利润,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而人类创造出的文化只有一部分具有经济价值,而这一部分价值,在强化“文化”的作用后,使其赋予了更鲜活的生命力,从而创造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此种观点较前者来说,进一步细化了经济文化的研究范畴,阐明了经济文化的性质,同时也提出了经济文化研究对象等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文化是一门新兴学科,并非是简单的学科交叉。经济文化更多强调的是将经济学原理、经济规律、经济现象与文化学相结合形成一套新的理论体系,用于解释社会经济问题。其内涵就是利用经济理论、现象等手段,研究历史文化、制度文化、习俗文化、宗教文化等文化现象对经济发展及政策的制定的影响;以及从文化学的角度分析和探讨经济问题,强化文化在经济活动的“张力”作用,从而进一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模式。

经济文化与文化经济的关系

经济文化与文化经济,一直以来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在表述上有一定差异,在实际含义上也不尽相同。搞清这两个概念的差别,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的理解经济文化的内涵。

经济文化,是指在经济中所表现出的文化现象。而文化经济则强调以文化资源为轴心,在文化学中蕴含着经济现象。“经济文化”、“文化经济”从概念上看,虽然都体现了经济学与文化学的相互交叉与有机融合,但二者所强调的内容不同,因此研究的对象、研究范围及研究角度也有所不同。经济文化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及研究文化的价值;文化经济是从文化学的角度研究经济价值。

经济文化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活动中所体现出的文化现象、价值观等内容。其研究目的就是发挥文化学的内在的特有的潜力,并反作用于经济,使经济活动能创造更多价值。其研究范围更多的是那些蕴含文化价值、价值观等的经济活动。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民族性;内生性

民族经济学自1979年创立以来,在学科归属、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上一直存在不少争议,一些学者对民族经济学学科发展持批判态度,另一些学者持拥护态度,但无论批判基础上的否定还是批判基础上的支持,民族经济学这一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确实面临着“两难困境”,其原因主要在于民族经济学发展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明确的和独特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逻辑理论体系,甚至没有独立的核心概念即逻辑起点。尽管学者们提出了上述问题,但仅有少数学者提出了民族经济学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要厘清民族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和目前出现的概念上和理论逻辑上的模糊性,首先应该确定民族经济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通过比较和分析相关研究成果,对确立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方向、理论体系的构建都是非常必要的。基于此,文中提出以民族内生因素产出的矛盾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以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关于民族经济学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在学术界已有不同认识。黄云、王文长、黄建英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各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具体的各民族人民的经济问题。施正一先生、施琳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民族经济问题,它是民族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李忠斌 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邓艾等认为民族经济学的对象是从微观角度研究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状况和家庭经济生活特点等。以上几种认识都集中讨论民族经济学究竟是经济学科还是民族学科。而刘永佶认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

通过以上几种表述可见,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尚未达成统一。要么以民族人本身的经济活动作为研究对象,要么以要么以民族地区的经济特征作为研究对象;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狭窄,规定为中国各个民族经的经济问题研究;要么研究的范围过于宽泛,从全世界、全人类的共同体去研究。即便是刘永佶教授为民族经济学进行的创新性逻辑论证,但他是站在全人类鸟瞰的民族经济学,让学者们感到概念过度膨胀,似乎世界主流的经济学都应被囊括在民族经济学的理论之中,并且只要仔细阅读由其主编的《中国经济矛盾论》就会发现,《民族经济学》和《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体系都似乎是对《中国经济矛盾论―― 中国政治经济学大纲》和《政治经济学大纲》体系的一种演绎,而内容则是对中国政治经济学与其他民族学理论的归纳(当然创新的智慧在其内容中无处不在, 但从其构建的理论体系来说仍是不足的)。《民族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与《中国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本质是一致的,因为都是以劳动者主体而展开的对象、主义、方法、主题、内容、范畴、体系的规定,这样一定会让学者们质疑这样一个问题,即究竟什么是民族经济学,它与中国政治经济学的区别何在?鉴于此种原因,本文更倾向于将刘永佶教授规定的民族经济学看成是“中华民族经济学”或者“中国政治经济”(尽管这么看待也不尽合理)。

尽管如上所述,民族经济学自创立以来存在诸多分歧,但是多数学者认同的是民族经济学是具有二重性的:“民族性”和“经济性”。因此在理论研究中应该从这两点去寻找学科的研究起点、研究对象,只有规定了对象才能明确研究的方法和学科性质,进而获得广泛认同。

二、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是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只要“民族与经济的辩证结合在理论形态上尚未溶于一体”,就永远无法解决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的分歧。各民族经济活动的特征以及经济矛盾都体现着本民族特征,民族因素与经济因素在”理论形态上溶于一体”,要求研究对象应该是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即考察民族人口经济和民族地区经济规律的民族性根源。

将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规定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具有合理性。民族的含义决定民族经济应突出民族性,也便于将民族因素内生于经济理论和经济模型研究。根据斯大林的定义,民族有四个因素,其中,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经济研究的重要内容,共同经济生活表现在共同文化上。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民族文化,这必定是因不同民族的经济生活特点不同决定的。尽管随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斯大林定义中的四个因素在当今看来也许并不完备,但只要是存在着的人,一定有其社会属性、阶级属性、民族属性,在经济活动中一定会表现出具体的属性。譬如,像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特征、心理特征、文化特征。回族、藏族、蒙古族、壮族、苗族、赫哲族等55个少数民族以及汉族,他们有自己的语言、心理特征、文化特征等民族性特征,这些特征对其表现出来的经济活动也不尽相同。譬如,回族信仰伊斯兰教,由其饮食特征发展了清真餐饮业;藏族信仰佛教,农业生产中不愿意使用农药成为产量低的影响因素之一;毛南族的“红筵”、“搭红桥”、“肥套”、“套三朝”①等迷信思想对本民族经济活动有影响。这意味着各民族的经济活动因内生的民族因素而呈现出不同特征,民族经济问题研究也应突出民族性,民族经济的研究对象应从各民族内在的特征去寻找经济特征和经济活动的主要矛盾,探寻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规律。

三、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更加明确其研究内容,也更能反映研究的任务是要揭示民族因素对经济影响的规律。首先,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表明不是简单地用民族学的眼光去研究经济问题;其次,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触及到了民族经济特征的源头性因素;最后,民族内生因素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规定了主体的民族属性。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其他相关规定的区别表现在:1.与“民族经济是研究各民族经济问题”相比,内涵更加明确。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比较模糊,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是各个民族的经济问题研究,比如,藏族经济、蒙古族经济、回族经济等。同时,各民族经济问题研究的是从宽泛的层面,诸如各民族的产业结构、就业结构、贫困问题、经济增长问题等都属于其研究的范畴,无法体现明确地体现经济的民族性,也很容易致使学者用一般的经济原理去分析经济问题,这样也必将陷入学术界关于民族经济缺乏特殊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的质疑中。2.与民族经济学是“是以研究民族经济问题为对象的学科,它具有民族学和经济学的综合性质”相比,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性因素的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明确了民族经济学是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的,这无疑对民族经济学的长远发展是有益的。3.与“民族经济学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及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和规律”相比,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这一规定除了在外延上更广。除了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经济还可以研究世界民族经济,不仅研究少数民族人口经济还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是民族性因素与经济性因素融为一体的研究。4.与规定为“在明确经济的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的经济发展与关系的矛盾”相比,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研究,不仅明确要在民族性前提下研究民族经济矛盾,还表明要将民族因素作为民族经济矛盾的内生变量,并由此能区分民族经济学与中国政治经济学,从而要求构建的理论体系也有所不同。

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与一般经济学存在着必然联系。民族因素内生的民族经济矛盾的规定是把民族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来构建的,其理论必定是在一般经济理论基础之上的改造,它将与一般经济学的联系具体表现在:1.与政治经济学相比,政治经济的研究对象规定为“生产关系”,社会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去民族的经济研究,抽象了民族因素的、具有普适性的经济研究。而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则正是“穿上民族服装”的经济矛盾和关系研究。2.与发展经济学相比,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研究,是抽象了各民族经济特征的一般经济理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研究经济的发展问题,而且还必须从民族性去探究其经济发展规律。3.与区域经济学相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某一地理区域的经济问题,是具有某种经济特征和经济发展任务的“经济地理区域”。在民族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硕士和博士的学位论文大多研究的是中国某一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问题,这恰恰也是学术界争议或批判民族经济学实际上是区域经济学的“致命伤”。是少数民族地区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故而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缘故。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研究作为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探索由民族的典型特征所引起的经济特征的变化规律,比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更加符合民族的发展特性。因为地理区域在研究过程中对于有的民族而不能成为其根本的影响因素。譬如,生活在中国的朝鲜族和生活在朝鲜的朝鲜族相比,中国的朝鲜族虽然保留有朝鲜半岛母体民族的部分文化,但也融合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且中国与朝鲜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经历的社会变革不同,于是二者表现出不同的民族意识和不同的经济特征,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所在的区域不同,而是由民族性因素共同影响所致。因此,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民族经济学有别于其他学科不同的独特的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无论从已有的规定看,还是从与其他学科的区别看,将民族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规定为民族因素内生的经济矛盾更能体现民族经济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存在着的独特的研究对象,更能反映民族经济的根本矛盾,也能更能明确民族经济学的研究任务。

注释:①源自毛南族的一个传说,旨意是人能生儿育女,全家团圆幸福,都是万岁娘娘的恩赐,到生下孩子后,选择良辰还愿,杀十几头甚至几十头牲畜祭祀、还愿,这种风俗有时会把一些家庭弄得倾家荡产,反过来,为了不因还愿而致贫,毛南族农民饲养牲口数量多,也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参考文献:

[1]周兴维.“‘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难题二则[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05).

[2]王晓君.论“ 民族经济学” 主要问题及解决思路[J].甘肃科技,2013(01).

[3]黄磊,李皓.民族经济学发展中的 “ 二重困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6).

[4]庄万禄,陈敏,马秀琴.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建设的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文社科版,2005(05).

[5]黄云.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学的逻辑起点与学理价值――以壮民族早期发展史为例[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2).

[6]王文长.论民族视角的经济研究[J].民族研究,2004(05).

[7]黄健英.论少数民族经济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J].学术探索,2009(01).

[8]施正一.施正一文集(下)[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9] 施琳.论中国民族经济学之路――发展轨迹与理论创新[J].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2006(01).

[10]李忠斌.关于民族经济学学科体系建构的宏观思考[J].思想战线,2004(03).

[11]邓艾,李辉.民族经济学研究思路的转变[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2).

[12]刘永佶.民族经济学的主体、对象、主义、方法、主题、内容、范畴、体系[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5).

[13]王建红.论民族经济学体系构建方法.世界民族,2010(03).

经济现象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中国经济学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 现代主流经济学 范式 儒家文化

[中图分类号]F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5)04-0062-10

一、引论:问题意识与中国经济学

一个好的社会科学理论必须来自经验事实又高于经验事实,能够透过纷繁芜杂的现象揭示其本质,这就是冯友兰所谓的“极高明而道中庸”。为此,经济理论研究必须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这包括现实问题意识和理论问题意识两大方面。其中,前者对现实经济问题的挖掘,注重理论的解释力;后者是对经济理论问题的反省,涉及理论的逻辑性。显然,问题意识要求研究者具有广博的知识结构和高超的知性力,同时又具有包容性的学术态度和多元化的学术思维,从而能够跳出常规范式的桎梏,从熟视无睹的现象中反思既有理论。不幸的是,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却具有强烈的方法导向特性,主要是在凯恩斯一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作细枝末节的数理建模和计量实证,并形成了提出问题、文献综述、建立模型、理论推导或经验检验的八股格式。同时,方法导向式研究所提出的问题往往不是源于理论本身的逻辑或者见微知著的现实,而主要来自其他文献,这种基于单一思维体系所自我繁衍出来的问题往往只是个伪问题。正因如此,尽管经济学在当前中国学术界貌似取得了空前的繁荣,但对中国经济的实质帮助却微乎其微,大量的现实问题都无法根据现代主流经济学理论和思维加以解决。

林毅夫指出,“发生在中国的现象,表面上看起来和西方一样,可是背后的原因可能不一样。”因此,要真正解释中国社会的具体经济现象以及解决具体的现实问题,就不能简单地模仿“西方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必须突破西方主流理论的分析框架和观念,必须契合中国人的心理意识和行为特征,并由此构建本土化的中国经济学范式。当然,这种本土化研究范式在短期内往往很难被主流杂志所接受.这就需要敢坐冷板凳的学术精神。林毅夫强调,“经济学家最重要职责不在于在主流杂志上发表文章,最重要的是提出的理论能否解释我们关注的现象,能否对经济学科的理论发展做出贡献。只要理论能解释现象,慢慢就会被接受。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外国经济学界对中国的问题越来越关注,他们发现现有的理论在解释中国问题上处处显得苍白无力,就会更多地接受根据中国现象提出的理论解释,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来改变现状。机会总是和困难并存的,中国经济现象是一个金矿,要挖金矿必须有心理准备付出比挖煤矿更大的代价。所以,关键的问题还不是提出新理论、新概念时能否被国内、国外学术界接受,而在于我们能否摆脱现有理论和概念话语霸权的束缚,根据中国的现象提出新的理论、新的概念。本文就构建中国经济学范式的逻辑基础和基本思路作一剖析。

二、经济学的基本特性与本土化要求

一般地,以增进社会福利为根本目的的经济学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面对物时如何行为、如何最大化地使用自然物;二是面对人或社会时如何行为、如何充分运用理性以实现社会需求的最大化。同时,经济学必须关注内在于经济现象中“人”这一因素,其原因在于:(1)任何人类行动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都必然涉及后一方面内容;(2)随着社会性资源在生产中日益重要,后一方面内容的研究日益重要。事实上,就本体论而言,经济学研究的本身就是人类行为及由此衍生出的社会经济现象。显然,这一研究对象具有这样两大基本特点:(1)浓郁的人文性,人类行为内含了文化的、心理的意识,对经济现象的改造也往往内涵了人的主观认知和社会理想;(2)强烈的本土性,不同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的人类行为动机和行为机理是不同的,从而不同时空下产生了千姿百态的社会现象。这意味着,经济学科本身就具有浓郁的人文性和强烈的本土性,其理论构建必须嵌入于特定时空下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机理之中,理论发展也必须与社会现实同步演化;不同社会关系和文化心理下的经济学理论是有差异的,经济学理论根本无法实现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化、客观化和通用化。

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逐利视为人类的本能,是不言而喻的,并依此来解释人类行为以及分析所衍生的社会经济现象。但实际上,人类的偏好以及偏好实现的方式都具有强烈的社会性,都受社会心理和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影响。韦伯就写道:“利益(物质的和理念的),而不是理念,直接控制着人的行动。但是,‘理念’创造的‘世界观’常常以扳道工的身份规定着轨道,在这些轨道上,利益的动力驱动着行动。”相应地,作为一门研究具体社会经济问题的社会科学,构成经济学理论的前提条件和行为机理就应该体现出某种本土特性。经济学学说史就表明,经济学的本土化一直是经济学发展过程中非常突出的现象:英国和法国就因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学风格,德国也因历史、文化的独特性而产生了影响深远的官房学派、历史学派和社会市场主义,更不要说更具特色的奥地利学派、瑞典学派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些基于不同本土特质所形成的经济学流派,相互竞争和相互补充,共同推动了经济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即使在形成了统一新古典分析范式的现代经济学界,随着研究领域不断拓宽.制度、文化、心理等社会性因素也重新被引入其中,从而导致了行为经济学、女性主义经济学等新学科的勃兴,并再次引发了对经济学本土化的重新探讨。_

当然,尽管各种经济学流派的存在表明了西方各国在文化和语言上所存在的差异,但它们的文明特质大体上却是相通的,其思维意识和行为机理也大致相似。究其原因,西方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文明而言,它发源于希腊理性和希伯来信仰,并经历了基督教文明和自然主义思维的长期洗炼。事实上,正是由于有相通的社会认知和思维方式,英、法两大经济学传统才可以统一于现代主流经济学下,德国学派的很多思想才会不断地被吸收进主流经济学中,从而最终为现代西方经济学夯实了文化心理这一微观基础。从这个角度上讲,现代经济学尤其是现代主流经济学是“西方”的,不仅是因为它发源于西方社会,而且,迄今还植根于西方社会的文化和心理,其理论假设和分析框架都是基于西方自然主义思维。现代主流经济学所基于的文化心理和认知思维与儒家社会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尽管当今中国社会因受到西方文明的冲击而在很多领域的面貌都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文化和心理结构却很难短期内被更换,儒家的传统文化和思维至今仍然深深地根植于中国土壤中。

然而,迄今为止,经济学的本土化发展在中国还没有真正起步。事实上,中国经济学界存在的两大分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它们无论在分析框架、研究思维、行为机理乃是研究内容上都体现了“西方”特征,从而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就研究思维而言,它们都继承李嘉图的抽象分析而拓展了西方的自然主义思维,从而都在不同程度上难以剖析真实世界中人们的互动行为。正是基于这种倾向,由此所构建出的也只能是“西方”经济学,而不会是真正的中国经济学;同时,由于两者都将研究对象局限在物质领域而忽视了人类福利的变化,这已滞后于当今社会,而无法对当今实践起到真正的理论指导作用。这也意味着,无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还是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都面临着一个中国化的过程,需要与中国的现实国情和文化思维结合起来。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现代经济学本质上仅仅是“西方”经济学,因而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基本上也都是由西方学者或者完全西方化的学者所推动,而中国经济学人在现代主流经济学领域则很难做出实质性贡献。林毅夫曾指出:“社会科学理论贡献的大小决定于被解释现象的重要性。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各国的经济关联十分密切,发生在大国的经济活动不仅影响大国本身,而且会对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发生重大影响。因此,研究世界上最大、最强国家的经济现象,并将之总结成理论的经济学家,他们也就容易被认为是世界级经济学家。”这也意味着,中国经济学人对经济学的贡献并不在于对源于西方社会的“纯理论”的阐释和发展,而是在于是否能够将国内日常生活中的经济现象上升到理论层面.从而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正因为儒家人性观、社会观等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政府决策,因此,如果不搞清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制度结构,就解决不了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问题,也形成不了真正根植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学理论和思维。

三、西方经济理论与中国现实的脱节

当前,大部分经济学人热衷于用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基本思维和标准理论来分析中国社会的经济现象,解决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但总体上,他们所推出的经济政策并无建树。究其原因,当前中西方社会所面临的现实国情和文化思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经济学人所接受的思维和理论往往注重普遍性而拒绝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些特殊性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经济现象,并规定了不同的政策需求。为说明这一点,这里以公共交通的定价原则为例作一比较分析。

第一,就现实国情而言。当前中西方社会对公共交通的投资方式是不同的,从而产生不同的定价机制。一般地,在西方社会,公共交通基本上都是由私人投资的,其定价以公司效益为原则,从而往往根据消费者的个人效用而作差别定价,早半个月或者10天前订票所付价格往往只有临时买票的几分之一甚至是1/10。相反,在中国社会,公共交通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的,其定价是以社会福利为原则,从而往往根据生产者的投资成本而作统一定价,无论是半个月或者10天前订票还是临时买票上车所付的价格几乎都是相同的。

第二,就文化思维而言。即使都是私人投资,文化上的差异也会产生不同的定价原则,并表现为不同的促销形态。由于西方社会的定价基础主要是基于社会需求和个人效用,因此,定票日期越早,能够获得的价格往往也就越低。究其原因,提前订票的消费者往往有更多的选择,从而价格需求弹性高。相反,由于中国社会的定价基础主要是基于成本分担和总收益,因此,最后时刻临时买票的消费者往往可能得到意想不到的低价优惠。究其原因,供给者考虑的是如何尽可能地使已经投入的沉淀成本发挥最大效益,而在票价高于可变成本的情况下新增一个顾客都是有利的。

上述差异的表现和认知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不同社会经济现象,还可以从不同巴士路线的票价差异来获得更进一步理解。一般地,在中国社会,乘客稀少的那些路线往往票价较高,这是因为分摊到单人的运输成本较高;而在西方社会,乘客有固定需求的那些路线往往票价较高,这是因为此类乘客的选择机会较少。相应地,在西方社会,人越多、车越拥挤,票价相应地往往也会越高。这符合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弹性定价原则,也与二级定价的价格歧视原则相一致。然而,为西方社会广泛接受甚至被视为理所当然的定价机制,在儒家思维里却并不必然是合理的。究其原因,在繁忙路线上,公司所付出的成本并没有增加,甚至分摊的人均成本反而更少了。因此,此时需要做的应该是增加班车的数量而不是涨价。事实上,中国各城市开往机场的单位里程价与其他长途巴士乃至城市公交的价格大致都差不多,很多城市都开设有机场的城市公交路线。而且,中国政府每每在节日要求加开车辆并坚持查处涨价行为,在“十一”长假还实施所有的高速公路对7人以下轿车免费通行的政策。

正是由于中国社会的思维和认知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差异,从而也就与根植于西方文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逻辑不符合,与最大化个人效用这一基本原则相背。为此,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回答这样两大问题。

正是通过基于上述两个维度的梳理和剖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一些基本结论。(1)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首先具有规范性,需对事物本质进行探究,并把本质视为改革方向的理想状态,这是以马克思经济学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的根本思维;相反,现代主流经济学蜕化为解释性学说,其所设立的假设主要是作为解释的参照系。(2)古典经济学关注公共领域的建设,关注财富的创造和制度变革,而新古典经济学侧重于私人领域,关注财富的配置和个体行为,因而古典经济学更适用于当前中国社会。(3)经济学必须把基于实证的“是什么”和基于规范的“应该是什么”结合起来,并由此形成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从而有助于对现实的改造。显然,古典经济学不仅把应得权利和财富增长结合起来研究社会发展,并且努力把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学结合起来,这更值得为中国经济学所借鉴。(4)经济学具有极强的人文性和本土性,根基于西方的自然主义思维的主流经济学范式难以解释中国的社会行为及经济现象,因此,中国经济学必须关注传统文化伦理,经济理论要以中国人的行为机理为基础。(5)基于中国社会的“为己利他”行为机理不仅可以把马克思经济学中的“道德人”假定和西方主流经济学的“经济人”假定结合起来,而且可以把经验的人与超验的人类理想结合起来。这种行为机理可以为中国经济学的范式构建奠定坚实的微观行为基础,使中国经济学具有“极高明而道中庸”的特点,并与以建设和谐社会为诉求的当今社会理念相一致。

可见,基于上述两大基本维度来探索中国经济学范式,我们不仅将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基本理论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表达工具和检验手段结合起来,夯实了中国经济学范式的内在逻辑一致性,而且将现代西方经济学基于工具理性的一般分析框架和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心理学、法学等基于价值理性的具体分析思维结合起来,夯实中国经济学范式的理论与现实一致性。其实,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借鉴数学工具在表达上越来越精确了,但也因抛弃了伦理学内容而越来越与现实相脱节。因此,部分经济学家已经开始强调通过借鉴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等方面的知识来充实经济学。事实上,迄今为止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相互排斥的二元结构在我国经济学界还依旧存在,而数理经济学的大肆深入又使得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分支之间日益相分离。特别是,将现代经济理论嵌入中国人行为机理中的研究迄今还非常之少,西方经济理论与中国人思维及行为方式之间也存在严重脱节。

六、构建中国经济学范式的重要意义

肖特曾指出,社会科学家的工作具有两类实用性需求:(1)对现实世界的直接理论化,他的工作可以直接应用于富有意义的经验性问题,这是外行人通常认为的“实用性”社会科学研究;(2)对描述现实世界的现有理论的理论化,他的工作不是致力于直接改变现实世界,而是通过改变学者中主流的理论范式来改变我们看待现实世界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那些热衷于计量实证和政策应用的绝大多数经济学人都在从事第一类的实用性工作,那些现代主流经济学也呈现明显的“工具性”。加尔布雷斯写道:“经济学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每年都会通过学者和舆论之口,将实用性的经济理念灌输给千百万学生。尽管这种灌输过程效率低下,然而,它仍然可以把一整套似然具有严重缺点却便于应用的理念灌输到许多人的头脑中。绝大多数人很容易受到这些观念的影响。他们会不知不觉地接受那些他们原本应当予以批判的思想:那种对于经济生活可能采取的质疑和挑战的态度,会被一种更加缓和的、不温不火的立场所取代。对于那些本应就经济问题发表意见或提供指导的人来说,这种灌输立刻就会对他们产生显著的影响。虽然这种被普遍接受的关于经济社会的意象并不是真正的现实,却成为人们可以信手拈来而且津津乐道的权威性结论。”问题是,经济学的工具作用并不总是一成不变的,正是由于环境和问题的变化,“那种曾被称为经济学而如今被认为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事物及其相关术语,总是带有强烈的过时的意味。”

与流行的做法不同,本文更接近于后一类理论性工作,它通过对经济学研究对象之特性的剖析来对主流理论范式进行反思,并由此寻找与当前中国问题相适应的研究思维。在很大程度上,这类工作更为重要.也更为紧迫。加尔布雷斯就写道,“在许多人看来,我目前所做的工作可能缺少实用性。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它远离了经济学的‘工具的作用’,回归到更古老、更传统、更科学、旨在探索和诠释经济现象的本源这一崇高的目标之上。”事实上,经济学本身是有关“人”的学科,人类行为具有强烈的意向性和目的性。例如,斯密就强调,人类行为不能像棋子一样任人摆布。正因为人类行为与自然事件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因而两者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有很大差异。相应地,如何剖析人类社会中真实行为以及衍生社会经济现象的基本特性,并由此形成一套有效的研究思维和分析框架,也就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要工作。不幸的是,当前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尤其是中国经济学人都热衷于照搬主流范式、仓促地使用复杂的数学工具来“医治”那些具体的“病症”,而很少愿意花时间和精力来仔细梳理和辨析经济逻辑的基本特征,往往还把那种对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的思辨和澄清视为无关于具体应用。

事实上,自新古典经济学将其研究对象集中在市场和政府领域的经济活动并打造成一门有关自然资源之配置的学说以来.主流经济学就日益撇开了影响个体具体行为的心理和文化等因素。同时,在“客观主义”和“科学至上主义”的旗帜感召下,现代主流经济学努力打造一种没有“人为因素”的客观而抽象的理论体系。正是由于深受自然主义思维的影响,现代主流经济学热衷于模仿自然科学的研究思维和分析工具,日益偏重于形式化、技术化和数学化的分析。布罗姆利曾指出,“经济学作为一个学科存在的时间相对较短,然而在它获得年轻的科学称号之后的短短几十年间,它已经显露出一种与它的认识方法所不相称的、无法支持的过分信心和自我肯定性。经济学之所以变得如此自信,部分原因是它把自己局限在有趣的经济问题中的一小部分――在这一部分中它似乎有提供答案的工具。而对那些它没有清晰意见的经济问题,主流经济学的标准回答是:他们是‘非经济学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随着这种自信心的膨胀,经济学开始认为自己拥有比其他社会科学更为优越的研究方法,从而导致20世纪70年代以后经济学研究范围的急速扩张,并由此产生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发展困境: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与现实越来越相脱节,越来越难以解决现实问题。

以企业组织的治理为例,现代主流经济学发展出的委托一理论把人视为具有不同偏好且理性地追求这些偏好的最大化个体,由此衍生的机制设计理论就强调,委托人应该预测人的这种理性反应并设计出一套机理使得人采取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行为也符合委托人利益。在这种思维下,管理就被等同于通过正确的奖惩制度来对下属进行规制,管理者的目标也就等同于一台组织“机器”,其作川仅在于制定恰当的激励制度,而不需要发挥“领导”作用,因为下属们会发现正确地行事恰好符合自身的利益。问题是,正如米勒指出的,“下属和上级的自利行为的内在逻辑不可能使科层像一部运行平稳、有效率的机器那样持久……人们不可能涉及一种机理――控制体系同时规约上级与下属的自利。对于具有其他良好特征的各种激励制度而言,总有一些人有‘卸责’的机理――追求更狭隘的利益,从而导致在组织中每个人看来都觉得是无效率的那种均衡结果”,因此,“狭隘的、新古典的组织经济学的观点是不能自我成立的”。实际上,20世纪初巴纳德在《经理人员的职能》中就强调,管理者的主要职责在于领导,体现为激发大家合作、冒险、创新的愿望,从而超越那种狭隘的、利己主义的激励分析所导向的努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