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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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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住房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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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户口制度管理思考

为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的要求,沈阳市在部分工商所进行了探索试行,已取得较好的成效,并于20**年在全系统全面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现就在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看法和意见。

一、为什么要建立经济户口

在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过程中,有些同志认为已经有了企业(个体)书式档案,并开始建立机读(电子)档案,还建立经济户口有什么用呢?对这个问题可从三方面来理解。

(一)建立经济户口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多次强调建立经济户口的重要性,在广州视察分局、工商所工作时就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行为动态监管,可参照公安户籍模式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之后又在多次工作会议上部署建立经济户口问题,并确定建立经济户口动态管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内部业务网络系统。

国务院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中第18条提到,要逐步建立企业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李岚清副总理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企业行为档案,使有违法违规及严重违约行为记录的企业和经营者在社会无立足之地。

因此建立经济户口管理制度,与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领导要求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二)建立经济户口是客观需要

建立经济户口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工商行政管理的需要;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同国际市场规则接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是适应高科技网络信息时代,改革监督执法手段,维护国内与国际市场秩序的需要。也是随着国家机关职能转变,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完善市场管理规则,改变重登记轻管理现象,强化行为监管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朱总理在部、省级干部培训班上指出,政府的职能就是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交给企业自主、市场调节、中介服务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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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集体经济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则;预(决)算制度;投资决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结算管理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等,具体材料详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增加财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市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坚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勤俭节约和科学预算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保障成员(股东)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预(决)算制度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量入为出、高度节约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当年的实际,按照全年总体的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在新一会计年度前,科学合理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年的财务收支预算,具体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经营管理运作费用、福利费用、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含装修、水电安装等)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收益分配、筹资或投资等各项财务收支。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财务预算前,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和充分论证,由村两委会制定初步方案,经党员及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成员(股东)公布,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备案后实施,并由监事会监督执行。预算一经通过,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追加、修改或超预算开支。如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规定限额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决策制度,提交给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农办)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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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公路经济论文

1公路经济的概述

公路经济,实质上就是与公路有着密切联系的经济,涵盖了公路与经济具有一定联系的多个方面。将其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可以将公路经济划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公路在修建、改造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带动当地餐饮服务、劳务用工等多个产业的共同发展,有利于公路沿线居民经济收入的提升;第二层含义,公路建设完成,投入使用之后,公路交通处于逐渐完善的发展趋势,交通流量显著上升,当地与外界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频繁,吸引了大量的外界投资者,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各个产业的快速发展,还提升了区域之间的交流,提升了当地在外界中的知名度。

因此,与公路存在一定联系的经济效益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间接性经济效益,主要为公路在投入运营之后加强的社会相关服务能力,另一类是直接性经济效益,主要通过开展多项创新管理活动,对公路系统内部管理进行全面强化,以此促进公路在养护、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协调、统一发展。间接性经济效益与直接性经济效益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公路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临海高等级公路建设中,有14家施工企业中标,新增就业岗位0.6万个,直接带动地方GDP增长0.4个百分点。该公路全线贯通后,可连接连云港、大丰港、南通港三个深水大港,预计日均车流量可达1.5-1.8万辆次,对于拉动江苏沿海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提高公路经济的重要性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建设的发展,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数量逐渐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公路经济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1有利于交通运输压力的缓解现阶段,我国公路交通运输的效率与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公路运输方式、结构呈现不断变化的态势。从侧面来看,公路经济效益的增加,主要在于原料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与改革,增大了就业需求,减轻了就业压力;同时,公路经济效益的提升,有利于公路网络的成熟与完善。一方面,基础设施、工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的制约得到了有效缓解,甚至已经彻底消除;另一方面,提高公路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分布格局,能够吸引大量的投资者,促进市场改革、开放,推动第三产业,提升经济水平。

2.2有利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区域经济差异的缩小公路经济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资源利用存在密切的联系,与我国制定并实行的产业政策有较大关联。由于我国南方地区与北方地区在资源环境、地理位置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经济文化水平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苏南地区为经济相对落后的苏北地区带来了大量的资源;同时,公路经济具备的枢纽作用促进了苏北与苏南地区经济文化的融合,在经济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对于公路经济进行分析与研究较为复杂,与很多领域均有涉及,在信息数据采集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公路经济的提高直接影响着民生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临海高等级公路在建设完成之后,已经成为连接南北地区的一条主要通道,且临海高等级公路上未设置收费站,有利于物流成本的降低与经济效益的提高。

3制约公路经济提升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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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管理制度论文

一、国民经济管理的职能理念的创新

国民经济还要能够将创新融入进去,使我们的社会各个方面,体现着健康的创新气息。它还要能够在一些新产业新产品爆发出巨大经济力量的同时,凸显出文化的内涵,甚至于让文化产业成为社会真正的主导产业。另外,我们希望,将传统的一些产业也要赋予其新的内涵,新的时代内涵以及意义。就拿农业来说,我们要以信息化,生态化,知识化,自动化来改造,并且寻找合适的切入口,与主导产业链接,使之在总体上,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这样,才能让它维持作为最基础的产业的地位,让它不衰落下去,还能在这个社会获得好的发展。不过它已经获得了新的面孔,有了新的面貌了。我们认为,现代社会的转型不应该彻底抹杀以往的旧产业,旧产业应该存在,只是它存在的方式较以往已经有了巨大的不同。我们当然也不能以这些传统产业尚存在,尚落后为借口,去否认我国国民经济管理制度职能创新的这个必然趋势。之所以会有人否认,是因为先前的旧观念实在是太过于根深蒂固并且强大了。

二、国民经济管理制度特征理念的创新

我国现行的经济管理有着一种历史的惯性与沿袭。所谓历史的惯性与沿袭指的是和我国以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有一定的继承,与我国传统工业经济粗放式的经营相匹配。仔细看就能发现,行政指令几乎是宏观调控中十分常用和十分好用的手段。缘何?因为我国这一套国民经济管理几乎是上级对下级的行政调控。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向里追溯又能发现,因为我国的经济管理系统是带有很强的封闭性的,类似于行政登记管理系统。现在,我们站在的是现代新经济的高度上来看待这个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重新审视国民经济管理中存在的行政惯性特征。在能够把握这个特征的基础上,还要能够提出切实的解决之道。自从党的十召开以来,我们的政府将服务两个字提出地很多,尤其在与经济层面,政府确定了自己的职能不是管理,而是服务,不是主导,不是上位者,它应该放权,在保留必要的法制管理,契约管理的基础上,将权力大胆地交给市场,交给企业。这样的理念无疑是正确的,它能够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比的优越性。并且,它也和西方以前鼓吹的政府只要当好守夜人,政府无用的论调不同,我们的政府并不是在现代的经济管理中将行政管理彻底放弃,而是要在法治的前提下。这是依法的,合乎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的。因而现在宏观调控的主体该明确了,只能是立法,执法,司法这三者。与之一起改变的,还有一些关系的变化。比如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的关系。它们之间,再也不是类似于行政管理的那种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宏观主体不会再有那种上级的权威,而微观主体将得到充分尊重,它再不是被控制的对象,它有充分的自,有充分的的空间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天地中一展手脚。因而我们能够预料,一个谈判协商程序将被或者正在被建立,这个协商谈判程序,类似于契约的形式。那么现在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十分清楚明白了。宏观主体能够对微观主体产生规范的,唯有法律手段,而不是先前的行政手段——这体现出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法治社会更加健康发展——进而,我们能够以更加深层的角度来看待二者关系。他们之间关系的第一个进步是先前所说——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第二个进步,则是由第一个进步衍生的。因为宏观主体是政府,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微观主体的经营者是来自于人民,那么,现在的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有了那种委托人与人的关系。宏观主体自然要依照法律程序对微观主体进行管理和引导,而微观主体却也自然拥有监督宏观主体的权利了。有了这样一层关系的回归(说回归而不是出现,是之前这种关系本来就存在,只是长期被淹没在旧的体制之下),将会比较有效地促进宏观主体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因为现在这个创新是来自于人民的诉求,是人民为了自身利益的呼声。那么这样的创新则势必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总之,在新的形势下要对经济管理制度做一个创新,进行一个突破,这样才能使得我国国民经济良好发展的新格局。

作者:李闯 单位:黑山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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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济适用房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完善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上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管理需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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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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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济租赁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供应体系,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范经济租赁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改造国有公房等方式归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周转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政策制定、房源计划安排以及申请人资格审查等工作。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房中心”)作为经济租赁房的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全市经济租赁房房源归集、租赁、维护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市、区人事、财政、物价、规划、国土、建设、民政、科技等相关部门以及市土地发展中心、住宅发展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助做好经济租赁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租赁房归集房源所需资金,按照租赁经营管理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补助(含年度专项资金、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社会捐赠为辅的原则进行筹集。租赁经营管理单位应以保证经济租赁房良性运行为原则,建立科学的资金运作模式。

第二章供应对象

第五条经济租赁房的承租对象为:

(一)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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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7号)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制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各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低收入认定审核工作。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区房改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和公示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受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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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循环发展管理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体制障碍;完善对策等进行讲述,包括了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经济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碍、税收制度上、经济核算制度上、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其范式要求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体制、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经济核算制度

论文摘要:本文从分析经济社会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入手,借鉴了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的经验,为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和经济核算制度提供参考。

我国正处于传统产业经济向新型循环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终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与协同进化,才能推进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尽管我国已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为发展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诸多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设置了障碍。

一、体制障碍

1.税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碍。我国现行税制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而且还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1)增值税。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税种过少,征收范围也过小,很多企业均享受不到国家的这些优惠政策。

(2)资源税。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并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资源税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得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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