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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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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关系新论

[摘要]本文以利益阵营为切入点,以经济法法权结构为核心,将经济法法律关系定义为经济法法律规范在平衡社会强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权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关系 法权结构 强势市场主体 弱势市场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029-01

经济法凭借法权结构恢复社会强弱势群体利益均衡状态。经济法以社会正义为价值目标追求,对社会强弱势群体利益的调节就是在践行社会正义。就经济法而言,它践行社会正义就是针对社会强弱势群体的分化,建立利益分配的协调和平衡机制,以实现社会强弱势群体间的利益均衡。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主要就是对社会强势群体的抑制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持。

一、市场内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竞争关系

市场内的经济法法律关系研究对象,是市场主体间的权利竞争关系及权利与私权力的竞争关系,政府和行业协会行使公权力和自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市场主体间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一)微观市场经济中经济法法律关系

特定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转化成经济私权力(支配力、控制力),使得经济私权滥用的危害性成倍增加。因此,对市场私权的规制成了这一时期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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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略论

【内容提要】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十分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但是,经济法学界对此探讨并不多。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只能使我们抽象、模糊地认识经济法,要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律关系则使我们更具体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关 键 词】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种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思想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本文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观点均来自王保树主编《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正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它是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最直接地表现了生产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就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象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把经济关系的要求直接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也许正是如此,我国有学者曾提出民法属于经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这种观点虽然有些过激,但它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民事法律关系思想性的弱度。

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不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互补性,更反映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参与、促进、监管,以及对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纠正。

但是,我们应同时注意到,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应物质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无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政府其主观性多大,都必须尊重和遵循相应的经济客观规律要求。如由反垄断法产生的反垄断法律关系,反垄断执法部门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垄断法的规定,更不能意气用事,而应服从相应的经济形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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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探究论文

【内容提要】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十分重要的基础理论之一,但是,经济法学界对此探讨并不多。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只能使我们抽象、模糊地认识经济法,要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律关系则使我们更具体地把握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有助于认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关键词】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种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国家思想性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之一,它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共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本文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观点均来自王保树主编《经济学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这种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正是通过经济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它是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相对于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民法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思想性更强。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其能力而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其处处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如反垄断法,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关系密切,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所以,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财政金融法、外贸法等,它们均体现着国家的某种意图。所以,经济法确认和调整而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思想性,这种思想性是民事法律关系所达不到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也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它最直接地表现了生产关系,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契约就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象地说,民事法律关系是把经济关系的要求直接翻译成法律上的语言。也许正是如此,我国有学者曾提出民法属于经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这种观点虽然有些过激,但它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民事法律关系思想性的弱度。

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不仅反映了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的互补性,更反映了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参与、促进、监管,以及对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被扭曲的民事生活的纠正。

但是,我们应同时注意到,经济法律关系强烈的思想性仍是以相应物质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无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政府其主观性多大,都必须尊重和遵循相应的经济客观规律要求。如由反垄断法产生的反垄断法律关系,反垄断执法部门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照搬和理解反垄断法的规定,更不能意气用事,而应服从相应的经济形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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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与主体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结论,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权力)和经济义务、基于对我国经济法领域内相关概念的认识和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浅显探析,笔者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经济法主体体系,应该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有机组合所形成的一种非对称的“三角”型的关系模式,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1]经济法主体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暨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构建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基础。结合相关的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是在一国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有不少学者对经济法主体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例如,王全兴教授提出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其中市场主体又具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四种。[2]又如,单飞越教授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为标准归纳出了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国家,其中市场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和消费者两大类。[3]学者们的这些观点较之已往的“政府—市场”的二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据此,结合相关概念,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略作一番探析。

一、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⑴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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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四大关系

摘要:本文通过对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进行阐述,并简单论述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四大关系,主要包括:前后关系、保护关系、间联关系与反作用关系,希望对促进未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并完善法律法规提供可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经济发展;法律法规;四大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

我国的改革开放提出了两条主线:一条是法律建设,另一条是经济发展,近年来,社会的经济逐渐向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法律的建设也逐渐应用法治的内容,在此基础之上,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被更多人重视。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的相互作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经济发展是法律法规得以完善的基础。在20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对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甚至没有可以满足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保障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也处在飞速发展的过程。

二、前后关系与保护关系

前后关系指的是在经济先行的基础上法律实施跟上,这体现出的是一种很明显的前后关系,这种前后关系应该是步步为营,不能离得很远,前后关系的实质是经济的发展与法律法规两者各自处的位置,属于时间与理论关系的一种。前后关系中一定是经济发展在前,法律法规在后,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践性强,法律法规的特点是理论性强。因此,也可以将法律法规看成是经济发展的总结。经济的发展至少具备三个特性:(1)经济发展具有阶段性,主要有低级阶段、中级阶段以及高阶阶段,还会有一定的平稳期以及动荡阶段等。所以,在经济的低级阶段只适用于低级阶段的法律实施,不能将高级阶段的法律应用于低级阶段发展的经济;(2)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经济的周期性发展需要有弹性的法律实施;(3)经济的发展具有特殊性,需要法律适应经济的变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法规最主要的实施手段就是立法与执法,两者的对象都是经济,立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总结,规范相应的经济行为,主要的目的是维护经济的发展,执法是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具体实施的经济发展管理,实现立法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发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的。保护关系又称为服务关系,保护主要是指服务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为经济行为画出来框架。法律的实施是保证经济发展的核心功能,对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保护关系体现的是主次关系,这里的主角是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属于配角,这也证明法律法规的实施应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服务于经济发展。保护关系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律法规设立了经济发展的底线,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底线不可越过,但经济政策可以随时更改和突破,法律的实施保证了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利益,设置了一定的利益边界,保证了自身的权力和利益不会随意被他方占借,保障了基本的权力和利益;二是经济发展中的规范是靠法律法规完成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依靠法律来济你想那个调节、规范以及维护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建设经济秩序;三是法律法规可以纠正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并及时处理矛盾和纠纷,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

三、间联关系与反作用关系

间联关系是指经济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是通过间接地关系产生相应的联系,可以看成是间接关系,过于重视两者的直接关系而忽视间接关系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更谈不上经济法制。因此,认清经济发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间接关系,并处理好这一间接关系,是衡量法律法规实施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从经济政策方面来看,我国的经济正处在改革的过程,经济政策对于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和调节作用,除此之外,经济政策还有一定的约束力。因此,经济政策也可以看成是在履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内容。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看,中国的行政法规是法律实施的基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法律法规的实施是经济政策与行政法规的最高阶段,具有使用周期长的特点,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反作用关系就是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负面作用,就是阻碍经济发展的作用,当负面作用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对正作用造成很大的伤害,严重者会抵消正作用。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于滞后的法律法规。不及时立法就会造成经济野蛮增长的状态,致使经济混乱无序;(2)没有及时的修改或者更新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过于之后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新变化以及新事物的出现会导致原有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新的经济形式,没有对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经济的发展;(3)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执行力度不够。对于违法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应有的惩戒,就会导致在某种程度上的法律失效,逐渐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经济产生的正向作用。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法律法规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才能保证法治经济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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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析

摘要:经济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如何发展经济成为有待探讨的问题,若要发展经济,首先必须了解经济,了解经济法,而经济法中最为重要的理论之一便是经济法律关系。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便于进一步理解经济法律的内容。

关键词: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经济法

经济保障着国家军事建设和国民生活水平,经济法则是国家对市场调控和宏观调控中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从作用上体现国家意图,保证经济稳步发展,在法律的规范下,避免出现市场动荡、不当竞争等混乱的现象。经济法律关系即对经济法延伸解释的一部分,是法律关系之一,具有更鲜明的灵活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导特性。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从定义上来说,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协调或调整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在经济主体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经济法律关系满足在经济法的基本要求,其前提就是以经济法作为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且经济法律关系受经济法的调整;(2)经济法律关系必须符合国家调控规范的社会活动要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政府及相关的经济管理机关具有主导性,即在大多数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一方为政府组织,另一方为公民或经济组织;(3)经济法律关系只存在于国家管理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国家利用其职能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4)经济法律关系所包含的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各个领域间可以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的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也分为三部分,分别是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者相互联系,若其中之一发生变化,则相应的法律关系也出现改变。

(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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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发展与法律的关系

【摘 要】经济发展与法律之间关系密切,良好的法律制度将会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经济方面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协调、不匹配现象也在不断的凸显,此次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调整以及变革来实现其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经济发展 法律制度 完善措施

1 经济发展与法律关系阐述

经济发展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经济生活从落后朝着现代不断发展的一个过程,经济发展设计到三个层面的要素,即经济规模的增长,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经济质量的提升,这三个方面是判断经济发展主要依据。法律是指国家颁布实施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保障人们权利享有以及义务承担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经济发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密切,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阐述,经济行为受到制度的深刻影响,影响经济发展的制度可以被分为两类,正式与非正式,而法律就属于正式制度的范畴,相对于非正式制度而言,法律此类正式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加深刻。

2 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分析

2.1引导作用

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首先体现在引导层面,经济发展本身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对经济发展的规律进行准确的把握,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法律的制定,可以有效的引导经济发展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市场经济本身有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如果任由市场经济发展很容易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这客观上要求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引导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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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律制度变迁关系的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行政关系;WTO;法律解释;司法

论文摘要:加强WTO的研究是我们成功应对挑战的前提,也是我们深化改革的一个必要条件。WTO规则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国际性法则,而是要与国内法结合起来一起考察。从法律解释的性质出发能更好地阐释WTO与国内法律制度变革的关系。成功应对WTO需要国内法与之相配。

我国在2001年正式成为了WTO成员,这意味着一系列的制度变革更具有透明性和开放性,特别是管理市场的行政方法和法律手段要及时地作相应的配套改革。这既是履行加入WTO时所作的承诺,也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要求。从行政关系本身所固有的性质、特征和职能出发来阐释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可以更好地领会加入WTO的精神实质,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为什么市场化改革需要对行政管理进行改革,以及它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这是我们的立足点和方法论,是“源头活水”。从这个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出发,才能找到有力的手段和有效的措施去积极应对WTO的挑战,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使改革开放事业能够顺利进行下去,而不是被动地去应付,敷衍塞责或是不切实际地做些法律条文修改之类的官样文章。

一、WTO与行政关系

加入WTO是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有人甚至将它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相提并论。它所产生的影响或许是我们今天还不能完全看到的,但无疑是巨大而深远的。加入WTO之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各项进程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WTO的前身是GATF,GATF最初设立时并不是什么正式的国际组织,它是一系列规则的集合。对于这些规则,我们不能按照传统的国际公法来解释,将它看做纯粹以国家为义务单位而不涉及到个人的法律,而事实上,WTO规则的许多用语是直接涉及到个人的,甚至是针对个人行为的。它强调对私人权利的保障,只不过实现的方式不同而已,它对私人权利的保障是通过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方式实现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将它理解成为国内法,认为将WTO的文字转换成国内法就具有了法律适用的所有条件。而事实上,WTO规则中的许多用语需要在WTO体系内作进一步解释,并且它与国内法的解释方法尚有相当大的差别。例如,WTO的解释受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约束,其解释方法要远比国内法来得复杂。为此,需要加紧研究WTO规则的内容和特点。

因此,在我们加入WTO之前,就应该很好地研究这种规则的特点,加入WTO之后更应该熟练地操作这些规则。对于为什么要设立这些规则而不是那些规则,以及如何设立这些规则首先要领悟透彻,把握根本的原则和方法。

WTO的指导思想,就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基调,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保障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有一个相对开放、自由发展的环境。它要求政府规则的透明化并逐步减少政府的管制,限制行政关系在市场中的存在,或者讲,行政关系在市场经济中应当是有限的。因此,加入WTO之后首先受到冲击的还不是我们的经济组织和经济部门,而是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从2001年开始,废、改、立的相关法律、法规多达几百项(尚不包括地方行政法规),这些都是为了符合WTO规则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它提出一个实质性问题,即在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性而大量修改行政法律法规的同时,如何能使得我们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改革有一个长期的、完整的思路,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连续性,也是非常关键的,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前者。我们当然是希望二者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但是,法律关系的这种调整、变动方式,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二者不相一致,甚至内在地产生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这种情形是不利于改革开放的,严重时还会发生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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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西部大开发中经济关系的法律保障

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确立了政府引导+市场机制+企业主体的开发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从对区域经济的调整特点看,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某些优势,努力开展同发达地区或邻国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尽快提高本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同时,我认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主要应涉及以下方面。

(一)从西部经济开发法律关系参与的主体来看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而各个主体在西部开发中的作用又是不同的。首先政府对西部开发要有调控和引导,特别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从各自职能出发,对西部开发战略予以支持和实施。在国务院《通知》中,分别要求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开发支持力度。因此,在西部开发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将作为一重要主体出现,发挥其不可替代的管理调控职能。

其次,企业将作为一积极的市场主体出现。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典型的主体,在接受经济管理机关管理的同时,应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及时有效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选择合适的市场经济领域进退自如,使其资源配置得到最优的实现。其中,在西部开发中,外商投资企业将以更活跃的身份发挥其作用。在国家计委对西部地区支持的政策措施中规定,1.凡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属于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领域;2.有些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如资源开发、基础设施、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项目,经过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3.在“九五”利用外资计划安排中,政府将优先安排中西部地区的项目;4.将省、市、自治区政府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和审批权限由1000万美元以下扩大到3000万美元以下以及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可见,以上的措施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基础上更为宽松和灵活,极利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西部开发中。

(二)土地、自然资源和环境将作为重要的客体出现在西部开发关系中。

据统计,西部十省、市土地总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57%,西部地区矿产资源优势较突出,已探明储量矿产有130种,可见,此种优势是实现西部地区经济起飞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西部开发中,对土地、自然资源及环境资源的利用将成为一大事实,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经济规律、法规对它们都有相关的规定,但在西部开发中,国土资源部仍然强调,继续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在我国初步拟定的“西部地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西部资源开发利用将遵守五个原则,即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在政府调控下市场配置国土资源的原则;全方位对外开放原则;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原则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而改善生态环境,是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首先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土地退化、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枯竭、山地灾害频繁、环境资源严重是目前西部地区存在的问题,国家林业局为支持西部林业发展,规定了对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农牧民,落实补偿政策和扶持政策,并给予农民粮食补助,将下岗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发给基本生活费等。同时解决西部造林绿化,建立一批自然保护区等问题。

(三)西部开发应是对原有经济关系的扩展和要素的优化,因此,在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应具有丰富性和突出重点的特点,由于西部大开发更大程度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因此,更应强调经济管理机关应进一步转换管理职能,真正做到“政企分开”,割裂与企业的直接利害关系,搞好经济调控,加强经济监督和执法,规范市场,为企业提供服务。推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对企业则应强调其享有的经济权利应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而且,它同政府机构转变经济管理职能在内容上是相辅相称的。同时应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担起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在参与到市场中时,履行税收、金融、计划、财政、反不正当竞争、合理利用土地、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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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之间非正常关系的经济分析

【内容摘要】法官与律师之间非正常关系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现有的研究成果在解读材料以及分析方面缺乏洞见。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视角,采取适当的分析工具,才能够深刻地解读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因素的真正原因,以及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通过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建立非正常关系运作的模型,可以清晰地看出非正常关系的内在运作机制,从而能够有效控制非正常关系的形成。

【关键词】非正常关系 法官与律师 经济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12)02-0072-03

一、问题缘起:正常与非正常关系的标准

近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关系因素在法律适用中发生影响的原因为:法官因素、司法体制因素、法律因素及社会因素;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为:分配功能、交换功能、表达功能、补充功能;减少或消除关系因素对法律适用的影响的方法为:辩证地认清法律与关系的矛盾关系,法官要做到:独立审判、理性分析关系背后的目的、提高业务能力以及严于律己。

此报告提供了一些宝贵的经验材料和数据,可惜地是,在解读材料以及分析方面仍然缺乏洞见。因此,必须寻找一种合适的视角,采取适当的分析工具,才能够深刻地解读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因素的真正原因,以及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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