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经济法基础

经济法基础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经济法经济学基础思索

现代经济法,是法律与经济在较高层次上的结合,是多学科、多领域的大融合。因此,毋庸置疑,经济法更是与经济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德国学者海德曼曾指出,现代社会的时代精神就是“经济性”,经济法就是渗透着这种经济精神的现代法。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七分经济三分法”、“经济法者,在某种意义上可谓经济为其质,法为其形”,之说法。因此,研究经济学基础,是研究经济法的逻辑起点,研究经济法有必要从经济学角度来考察。本文拟从市场失灵、国家干预以及政府失灵等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阐释经济法的产生与之发展变动轨迹的切合点,发一家之言,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市场失灵理论对经济法产生与存在的影响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200年左右的时间里,世界上几乎只要是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区,都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几乎是站在市场之外的彼岸。在这个阶段占统治地位的西方经济学是“古典”的经济学,也就是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理论。在这些经济学家的眼里,市场是完美的,他们信奉甚至崇拜市场经济,相信所谓“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按照这种“看不见的手”的原理的见解,当个人在实现他自己的利益目标时,他好像在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去引导着实现公共利益。在这种理想化的状态中,政府对于自由竞争的任何干预都是有害的。

所以,出现了“干预的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最好的政策,还是听任事物自然发展,既不给予津贴,也不对货物课税”的信条。萨伊在此基础上,于1803年提出了“供给能够自行创造需求”,即著名的萨伊定律,把“看不见的手”推到了一个极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其最理想效果的发挥,必须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但完全竞争在市场经济的现实中根本就无法实现。因此,西方经济学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并从不同角度客观深入地分析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市场失灵”的种种表现和成因,同时提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途径和方法,为经济法的产生与存在提供了充分的经济学理论准备。

有四种情况会引起经济学家所谓的“市场失灵”: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的不对称。第一,垄断。垄断的市场结构所引起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一方面会导致资源分配无效率,另一方面会产生资源运用无效率。因此,“市场失灵”理论认为,要解决垄断仅靠市场无法完成。因为垄断是由市场所产生的,只有借助市场以外的力量———即靠国家来校正和规制。第二,外部效应。外部效率有两种情况:或者是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即正的外部性;或者当事人经济活动造成外部主体经济损失而受害者得不到赔偿,即负的外部性。

全文阅读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外的反垄断法都同时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可以说,反垄断法中包含着许多经济学的原理,反垄断法是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创设的法律。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反垄断法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以及反垄断法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法经济学;经济学基础

前言

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和法律开始了较为全面的渗透和融合,法经济学逐渐兴起。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用微观经济学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以及未来发展的学科。运用经济学研究、分析、评判法律问题,带给我们更多新的启示。垄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问题,而反垄断又是一个法律势在必行必须规制的问题,法律与经济的融合在反垄断中有很充分的体现。因而,在反垄断法中,处处体现着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的社会损失

市场竞争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边际收益是否接近边际成本。为了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必须高效率的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的利用资源。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这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只有竞争均衡出现时,市场中的资源才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才能达到最大,社会总财富才能达到最大。如果市场中出现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们会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的收益,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减少了社会总财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损失。

(一)生产者剩余的损失

如果仅仅限制产品价格而不限制产量,垄断成员为了增加利润就会竞相扩大生产规模,这样垄断价格就难以维持,所以数量垄断总是与价格垄断联系在一起的,寡头们通常在维持垄断价格的同时减少产量。产量的减少会造成生产者剩余损失,导致社会得到的产品达不到它应当得到的数量;而垄断高价又同时引起互补品的价格上涨,会压低互补品的消费量,导致互补品需求量下降,生产互补品的行业也会萎缩。

全文阅读

浅析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

摘要:在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从而探讨经济法的深层根源。本文是通过分析经济理论来阐释经济法的发展;说明经济学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基础

一、引言

现代经济法是是多学科、多领域的大融合。尤其是较高层次上的法律与经济在结合。德国某学者主为“经济法就是渗透着时代精神的经济现代法”;而在我国经济与法学界都存在着这两种说法,“经济法是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形为法,质为经济” 。毋庸置疑,经济学与经济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法的逻辑起点是研究经济学基础。本从经济学角度来考经济法察,发一家之言,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经济法的内涵

1921年,苏联由于粮食匮乏引出新经济政策。苏联的经济法受到德国经济法思想的很大影响,但是更重要的是与苏联的意识形态和经济体制相联系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和苏联一样,摆脱不了实质上实行的集中的体制的束缚。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在我国: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地三大基本原则来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

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提出 了以下三大原则:

全文阅读

经济法基础教育的思考

1采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鲜活课堂

在教学手段上,基于《经济法基础》是考证课程,许多老师认为,既然是考证课程,学生自然会努力学习的,因此采用的都是“黑板+粉笔”的传统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教师讲,学生听,缺乏课堂互动,课堂气氛不活跃。我认为,针对这种应试课程,一样要注重教学的趣味性,一样可以制作课件,采用声情并茂、图文并茂的多媒体教学方式。如在讲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时,我就制作了丰富多彩、趣味十足的课件,内容涵盖漫画、动漫视频、案例、图表、巩固练习等。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教学内容更为直观形象,信息量加大,教学节奏加快,教学层次也更具系统性。另外,即便不制作课件,也可以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关有声文件,如在讲到营业税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时可以利用多媒体播放与税有关的动漫视频、《今日说法》和《经济与法》电视节目上的相关视频案例;还可以把课堂巩固练习制作幻灯片,直接在课堂上展示并练习,从而节省了打印复印资料的时间和纸张。这样的教学模式大大激发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参与学习,激活学生的思维,使其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在课堂上忙得不亦乐乎,而不是传统教学模式中的除了“听”之外无事可做,从而提高课堂效率。

2在教学方法上也是可以有所作为

2.1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基础》课程知识点多,法理性复杂。这对于广大技校生来讲,要学好并非易事。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丰富且生动。案例教学是将案例讨论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感性认识,加深对所学法律条文的理解把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教师应想方设法地使用案例组织课堂教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质疑并设问,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让学生成为分析辩理的主角,引发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探讨问题的兴趣,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当然,教师所选案例既要来自社会生活,还要具有针对性、知识性和可操作性,并且要适合学生口味。通过案例教学法,把学生讨论与教师讲授相结合,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变被动学习为互动学习.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2.2图示教学法

所谓图示教学就是运用一定的符号、文字、数字等组成图形,以此来揭示或表示教学内容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教学方法,它是使师生课堂信息传递更符合大脑工作规律的一种手段。我在多年的教学中经常使用这种方法,教学效果非常明显,也深受学生的喜爱。比如我在讲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居民纳税人分为居住5年以上的和居住1~5年的,而非居民纳税人又分为连续或累计工作90日(或居住183日)以内的和连续或累计工作90日(或居住183日)至1年的,不同纳税人在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纳税义务是不同的,这些知识如果仅从书上的文字来讲学生会一头雾水,找不到北。可是用图表明示出来,就非常简单明了。图表如表1所示。通过这个图表,再利用多媒体制作成幻灯片展示给学生,不同纳税人在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的纳税情况就一目了然,非常容易理解,知识点也就记住了。《经济法基础》课程中相当多的知识点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让这些知识点之间便于理解和记忆,图示教学法可以是经常的选择。

2.3情景模拟教学法

全文阅读

基于经济法探究法学基础理论

【摘 要】本文基于经济法视角探讨了法学相关基础理论,论述了其创新点与突破点,对明晰经济法内涵,巩固法学基础有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法学基础;理论

1.经济法突破了公私法局限

私法与公法实施二元分化为基础法学的传统理论,基于板块思维进行定论,将整体社会的复杂关系定位在平面系统内进行静态审视,并令两者区分性明显。这一法律基础理论产生于我国传统社会环境模式之下,基于当时社会发展简单形式、关系属性相对清晰,因而二元分化模式看似合理。然而伴随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环境的日益复杂,该类公私法二元划分呈现出了相对属性,并引发了业界人士的广泛讨论。二元化的传统划分模式针对当前社会市场经济的飞速扩充与现代化发展来讲,其绝对合理性产生了动摇。新时期,日益扩充发展的市场经济需要国家由公利视角管控私人活动,促进了公法逐步伸向私法范畴发展。同时,公法渐渐面临了全新层面问题,即需依据私法进行问题处理。这样一来便会形成私法辅助公法现象,令两者呈现出互相交叉发展状况,因而对原有二元划分模式形成了强烈冲击。而经济法相关于政府及市场失灵的管理控制,也就是不仅利用公法,同样借助私法进行调控整治。由此可见经济法真正体现并阐释了该类客观需求,形成了全新的综合法律管控模式,其不会对传统公私法相关合理性规定产生负面作用,而是创新形成了一类分类调控法律手段。基于经济法视角,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的重新定位,可有效突破私法公法固有界限,促进两者的互通融合,体现经济法深层次内涵,令其真正反映经济、政治与法理基础。

2.经济法对象调整更新

经济法的科学发展令传统法理机构和谐状态分布被更新调整,因此应采用相关基础法学理论进行关系调整的深化研究。当然,基于经济法发展相关理论分析之中,包含混淆概念、理论无法联系实际等矛盾问题,因而存在一定困难性。传统定位经济法基于对象调整相关标准,由于应用单一化思路,无法令经济法明确特定目标,令其功能优势没能良好激发,同时,其针对客观事实而非抽象理论开展,没有依据相关理论标准进行有效实践,因而无法形成良好的说服力。因此,现代经济法应科学转变思路,跳出条框,注重客观主观标注的统一集成,突破仅进行某一社会关系优化的局限性,一对一的片面性。应核查实际,尊重客观,基于混合经济模式,突破部门法的传统划分,采用集成、交叉、渗透观念,动态审视经济社会的更新发展。同时,基于社会关系的多元复杂属性,会对法律调整模式产生影响,令其也朝着多元复杂形势发展,而非单纯的一对一更新优化。另外,基于社会关系的主体影响性,倘若关系到公共利益,则应将其视为法律优化更新范畴。在探索经济法定位实践中,应摒弃传统标准制约,脱离机械、单一、片面的划分体制,有效促进调整对象发展为对象调整,应结合主客观意识、思维,引入经济法功能,进行深入探究,并创设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就当前社会经济呈现出的模糊、复杂关系,应由经济法视角实施立体调整优化,引入经济治理理念,灵活应用公私法方式进行科学调整,进而有效处理各类显著矛盾冲突问题,同时也会促进经济法在合理应用探究中实现进一步的创新发展。

3.经济法拓展了相关法律机制及能效

法律基础核心在于能效激发,倘若无法确保法律法规发挥作用效益于社会活动、关系运作之中,则其便丧失了生命力与价值。基于经济法视角,其相对于法律机制与相关能效,创设了平衡优化、系统规整与综合管控的思想。经济法注重权利救济,应科学击破框架禁锢,杜绝事后救济弊端,提升管理绩效。基于当前社会发展体现的复杂性状况,应科学依据各异的地域、空间、时机,选择灵活适应性方式进行科学优化,全面结合行政、民事与刑事方式,实现经济法的优化规整。同时,还应科学采用公私法结合的新型经济法模式,体现良好的社会性。面对体现一定独立特征的现实关系,例如市场与计划、公立与私立等,应基于社会利益视角,有效平衡关系利益,运用经济法优化平衡理念,体现其核心精髓与优质法律效能,解决实际问题。经济法可有效处理社会化实践发展中的经济矛盾,调节社会经济进程,实现目标整合,实施宏观管理,体现良好的政策功能。其通过应用快捷、高效、多变方式映射经济体制,体现经济功能规范,促进了社会经济建设与法律基础理论发展的有效互动及平衡提升。

全文阅读

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及其表现

摘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是西方经济学发展历程中重要的课题,同时也是经济法这一独立法部门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和基础。本文利用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和概念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说明了经济法在确定权利与义务的同时也实现了经济学提出的效率要求。运用经济学的观点考察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为经济法学的分析和理解提出了一个新的分析思路与理解角度。

关键词:市场调节政府调节 市场失灵经济法经济学

在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中,国家(政府)与市场是一条永恒的主线(郑秉文2001)。政府与市场问题的实质即是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合理界限。确定“合理界限”的过程也即是政府调节(“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调节(“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协调过程,这种协调最终产生了“经济法”这一相对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更新、更具有交叉性的独立法部门。对某个法律规则,法学家侧重公平,经济学家侧重效率。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追求的目标,立法者需要做的就是如何使法律的制订能更好地协调公平与效率,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前提和发展的基础。

一、经济法概念的来源和本质

当代法学家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杨紫煊2001)。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很多时候,市场调节不能达到公平目标,或者市场调节之下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可能具有效率,但在政治或道义上却有失公平,难于接受。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政府来调节,一方面配合市场实现效率,另一方面在经济主体之间进行收入或商品服务的再分配,以实现公平。政府的干预行为往往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依靠法律来保障其实施,这也就形成了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学解释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和理解经济法的产生,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该原理指出,当个体自私地追求个人利益时,他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而去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其结论是:政府对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的任何干预都必然是有害无益的,对经济生活应当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这种理念到19世纪末仍然在西方社会占支配地位。

在经济学理论中,所谓“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就是指所有的物品和劳务都能按照市场价格自由地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换,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一般说来,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没有一种经济能完全依照“看不见的手”进行,每个市场经济都会遭受不自由、不完备之苦,从而导致过度的污染、失业、贫富分化等。也就是说,市场不是万能的,总有失灵的情况,因而不得不依靠政府的调节作为一种补救,从而导致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全文阅读

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

一、有关增值税的背景知识

《经济法基础》教材的第4章至第7章为税收板块,其中第4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涉猎的背景知识就十分丰富。如: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问题,与民生相关的是食用盐和鲜奶,目前的规定是食用盐可划归低税率征收产品,盐包括工业盐和其他盐,我国目前的食用盐主要是矿盐,原因是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海盐的食用有风险。2011年3月,日本福岛地震造成核污染后,曾造成浙江省的部分居民在商场排队抢购食盐,原因是有传言:我国的东海与日本周边的水域是相连的,核污染会造成食用盐污染。其实,青海的茶卡盐场能保证目前我国人口数的70年用盐量。通过时事介绍,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鲜奶的情况同样精彩,上世纪80年代,百姓喝牛奶很难,联合国曾对我国进行援助,提供了脱脂奶粉来帮助我国企业生产奶制品,缓解居民的需求。而当下的情况是奶制品应有尽有。从不够用到供过于求,鲜奶的税率就从13%的低税率上调到17%的基本税率,不再有优惠。

二、有关消费税的背景知识

近年来,消费税的情况变化快,背景知识的讲解能使学生理解消费税的税目。14年版教材中,消费税税目是14大类,其中:“酒与酒精”是消费税的第2个税目,子目有5个,对于白酒、黄酒、啤酒、酒精,学生都有直观的、具体的“影像”,“子目4”是“其他酒”,由于范围宽大,不易直接认识。教师可用杭州市的建德五加皮酒为例,“严东关”、“致中和”都是著名品牌,杭科院的一部分教师来自位于建德的严州师范,说起五加皮酒,爱如珍宝。五加皮酒不是白酒,是药酒,与果酒等一起归入“子目4—其他酒”。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不再征收消费税,2015年版的教材中,消费税的第2大类名称是“酒”。将近2年的教材进行对比,学生更容易理解当下的税迁。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的学生里,女生的比例相当高,2013级、2014级的12个班级,一般女生的比例是80%以上,她们对消费税“税目3—化妆品”、“税目4—贵重首饰珠宝玉石”,有直接的体会,可举2-3个实例,如:珠宝、玉石是包括钻石、珍珠、琥珀、珊瑚四个常见品种。其余的青金石、欧泊石、尖晶石、绿柱石等品名略讲。随着社会进步,青年人渴望掌握车驾,2014年版教材里,消费税“税目6—成品油”、“税目7—汽车轮胎”、“税目8—摩托车”、“税目9—小汽车”都与车驾有关。学生们对于汽油、柴油,有明确的概念,而其余油品则陌生,如:航空煤油,与普通煤油不一样,以前的煤油炉所用的煤油,是含杂质较多的油,航空煤油极为清纯,过去,杭州的丝织厂在织造绸缎时,因织造机器保养不善,生产中难免有污渍染上产成品,只要用航空煤油在污染区擦拭,污渍会踪影全无,且油气会很快挥发,产品却毫发无损。学生们听到这些知识,很新奇,会记入笔记里。2015年版的教材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取消第7子目“汽车轮胎”,最新教材的消费税是13税目。同时,“税目6—成品油”的第1子目汽油中,取消含铅汽油、无铅汽油的分类。“税目8—摩托车”中,子目1—气缸容量(排气量)在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取消征收。2014年,国际油价波动大,国内油品价格随之不断调价,消费税则多次调整,这时,可发挥学生的能动性,用网络查找成品油的消费税,自己来获得第1手资料,而不是教师的讲授渠道来获得。小汽车是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品种多。杭州市是旅游城市,出租车司机分为白班夜班的两班制,一般在下午4时许要进行交班,在此之前还要把油箱加满,造成下午3时左右就难以打车了,只有纯电动小汽车不在此列。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这是国家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从税收的减免税政策上加以体现。学生们听讲后,在工作和生活中会关注。

三、其他税种的背景知识

教材的第六章是其他税收法律制度,2014年版教材里的第8节资源税里,原来是原油、天然气两个税目进行从价计征,其余从量计征。2015年版的教材中,“税目3—煤炭”中,第1子目“焦煤”从2014年12月1日起,改为从价计征,税率是2%—10%,其他煤炭仍是从量计征。这反映了煤炭的价格在波动,从价计征更合理。第10节是介绍4个税种的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第4个税名是烟叶税,我国实行的是烟草专卖制度,纳税人一定是单位,不是个人。

四、结语

上述的八个背景知识,生动地从食用盐、鲜奶、五加皮酒、珠宝、航空煤油、电动汽车、烟草、焦煤等入手,有力地嵌入了教学过程中,把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烟叶税等教学单元放在一个厚实的铺垫上,把经济法的法条用生动的故事进行表述,起到了好的效果。

全文阅读

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研究

摘 要:本文重点就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展开了相关的研究工作,首先分析民商法的历史演变历程及缺陷,并就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做了详细的说明,还原了其本质。进而重点探讨了民商法同经济法的价值互补性,以及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制度演变进程中的整合问题。最终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工作能够引起更为广泛的讨论与交流,并为相关的民商法基础研究工作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内容。

关键词:现代经济法;民商法基础;价值;变迁;整合

当前针对经济法的独立性地位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然而在民商法的界线问题上依然存在一些较为含混的情况。对此,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本身便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而也有学者认为应当由具体的概念、调整方式、历史渊源以及价值取向来着手就针对经济法及民商法其自身的有关特点及差异性因素展开具体的分析与探讨,分别就此两者的独立性予以论证。然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界线之所以含混不清,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这两者间存在有密不可分的关联性。对此本文将基于这一点就展开具体的分析与阐述,就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联性做以详细的说明,以期能够论证这两者各自的法律地位。

1 民商法的历史演变历程及缺陷分析

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初期,民法即为公民自治的基础思想理念,并逐渐演变成为了社会基础法,而商法则正是民法当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类基于历史演变过程当中所逐渐产生出的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认可的规则,其的出现及演变是基于约定俗成的共同认同基础之上,在商品经济的发展初期有力的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商法主要是将群体性的利益作为核心指导,此即表明了商法是经由人为性的设计,然而个人自身的认知能力是极为有限的,此种特性也决定了商法原本的限制性情况是无法回避的。

基于整体社会市场的巨大繁荣,大规模的劳动生产以及垄断行为的出现均使得原本市场经济体制便存在的矛盾问题被激化。经济体制基于宏观视角之下运行的盲目性愈发凸显,市场竞争也面临失控的危险,并由此也就到时市场经济体制向着越来越严重的恶性循环方向发展。在发展到这一阶段之时仅凭市场本身的力量已经难以达到预期调控的目的,因此民商法也便应运而生。民商法是基于诚实守信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基础之上针对私有法律制度做出适当的限制性约束,从而逐渐的促使私法向公法的演变。这一演变过程本身便表明了商法本身便具有重大的优势特性,这也便是其自身的自主更新与创造能力的体现,为了不被其它法律体系所超越,此种优势以及特点边促使整体私法秩序取得了多元化的跨越式发展。但是一项法律其根本性的内涵是无法转变的,商法的根本性内涵即为私法,是借助于个人利益的获取与缺失来进行发展指导的。仅凭此一点也便表明了其具有极强的应变能力,然而却难以打破私法的底层框架。即就是人们不可能在民商法的原有框架体系之下来探寻解决市场缺陷问题的策略。

2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被人们所广泛认同的是社会关系不但是形成法律条款、拓展法律体系的根本因素,并且社会关系在法律的调整方面同样具有着决定性的价值与意义。在历经了上百年的发展与演变,目前的经济法概念已经由逻辑层面上的虚拟性转变为了更具真实价值,同时被人们所广泛接受以及应用。美国是全球最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其商法体系最为完备。同时现代经济法也源于此地。在现代经济法当中,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策略被人所广泛认同,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市场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之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价值。这主语是由于市场经济除了日常的经济发展与建设外,有时还会因为战争与政治的需要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据此也就表明法律体系并不完全是整体社会经济改变的结果体现,而更加准确的描述应当是整体经济改变的一项构成内容。

全文阅读

反垄断法构造经济法基础及发展

反垄断法结构主义一般指只要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比例,就构成垄断。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对于垄断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我国的反垄断立法蹒跚而行,在采取行为主义还是结构主义的问题上,通说是行为主义。但无论从基础理论,还是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结构主义对我国反垄断立法仍具有重要价值。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能力理论

笔者认为,结构主义的合理性在于国家干预,其基础支持是经济法主体行为能力理论。

(一)传统民法的行为能力理论基础

自萨维尼明确区分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二者便成为民法中精准的基础性概念,对构建逻辑严谨的民法体系贡献甚大。自萨维尼之后,法学家进一步将责任能力从行为能力中抽象出来。后来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例在表述上虽有些许不同,但均不脱离权利能力为“由法律赋予可得的效果”、行为能力为“依行为人行为取得法律上的效果”之意。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都可看作是法律干预的产物,只不过行为能力联结欲发生效果之私人意思表示,同时由法律意志对需求的一般性能否问题进行确认;权利能力则联结可发生的效果之法律意志,与行为能力解决一般性能否的问题不同,用来解决法律可以有哪些范围的权利的供给问题。当然,就权利、义务而言,从整体上行为能力是划了范围的(尤为明显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与之年龄、心智等因素相应之法律行为);而从个体上权利能力也能表现其能否的问题,从而构成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共同作用机制。这也是两能力的辨证关系。各国(地区)民法典则从立法例上对行为能力作了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了成年且有判断能力、且非禁治产人的人有行为能力。由此可以得出,首先,在行为能力中存在“意思”和“资格”两项,即“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所含之主观能动性以及“法律”进行确认所含的法意志表现。这也是为何行为能力总与意思受限相联系的原因。在罗马法中虽无行为能力一词,却有“明显基于自然的是:精神病人,不管他是作为债务人还是作为债权人,不能有效地为任何行为”的规定。其次,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由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之法律基础,除意思与资格两项之外,不含其他东西。再次,在意思之下,只存在年龄和心智两项要素。

(二)经济法理念对民事行为能力理论的扩充

近年来,为解决一些新的理论问题,一些学者试图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泛化,扩展到全部的法律关系主体上,但此举便遭严厉批评。笔者认为,这样的尝试有着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经济法理念对民事行为能力理论的扩充体现在将实力要素引入行为能力。实力要素不是凭空产生的。首先要明确的是,行为能力概念中的能力是指资格而并非实力。采“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定义进行分析:资格由法律确认,含有法律进行规范之意(法意志性),是形式上的;而行为由主体自己决定,是实质上的,表现为可观察到的实力有所差异的现实基础。考察一下各自的产生背景,便不难发现,民法由于其存在平等性和互换性的基础,要求形式公平的本质,刺激效率的目的等,实力差异被有意忽略掉了;经济法则相反,由于丧失了平等性和互换性的基础,要求实质公平的本质,保障公平的目的等,实力问题不能忽视。民法对于实际不平等者,只作为量的不同,认为尚未质变,便无大碍。事实上,如果强弱之势有天壤之别时,则实力要素不得忽视。也正是实力要素使得法人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法理基础不同,造成了学界纷纭论战。有学者似也意识到此点,为解决两难,提出“法人只须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够了”,但此举实际上掩盖了矛盾。

实力要素处于和年龄、心智相并列的位置。意思的缺陷来自何方?对民法而言,自然力作用于生理,令意思不能形成、不能表达,割断了内心与行为相联系的完整链条,以致不能如愿。在经济法中,则存在一类来自他人(主要指团体)的力量作用于心理(无论外部何种手段,仍须通过内心之恐惧实现目的)的情形,即便生理不成问题者能够形成意思,也苦于不能表达、不能如愿。这与实力不足、受制于人大有关系,或显或隐的胁迫便为典型。故而法律干预的要素不能仅限于年龄和心智,还应直指实力。

全文阅读

经济法的本质:协调主义及其经济学基础

「内容提要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当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质的观点主要有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两种,作者认为二者谁也无法取代谁。作为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互动作用产物的经济法的本质只能是协调主义。经济法应当以协调社会利益和个体整体利益为立足点,和民商法、行政法携起手来,共同调整经济生活。

「关键词经济法、凯恩斯主义、干预主义、协调主义

经济法的本质和法的本质一样也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种就是经济法和其他所有的法律部门一样,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另一种含义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质的规定性,也就是经济法的法律属性。传统法律部门是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来划分的。这种划分方式,受到了来自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挑战。因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许多法律部门都可以调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本文是在第二种含义上讨论经济法的本质,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采用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客观方面是由社会环境造就出的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领域,主观方面要由法学家来解释和总结。 对于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相区别的角度来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干预主义和协调主义。

一、干预主义

1.干预主义的内涵。持干预主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际上,国家干预和政府干预是没有本质的区别的。因为国家干预是通过政府或者说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的。 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1926年,现代经济学最有影响的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一文,开始否定传统经济学的基本命理。1936年凯恩斯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以下简称《通论》)。在《通论》中,凯恩斯否定传统经济学中建立在萨伊定理上的充分就业观点,论证一国短期的均衡收入和就业水平是由有效需求决定的。所谓有效需求是指商品总供给与总需求价格达到均衡时的总需求,而总供给在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动,因而就业水平实际上取决于总需求或有效需求。他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存在萧条和失业,是因为“消费倾向”、“对资本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以及对货币的“灵活性偏好”这三个基本心理因素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资本主义不存在自动达到充分就业均衡的机制,因此,他主张国家干预经济,通过政府的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来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以实现充分就业。

凯恩斯主义从产生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一直以其为理论基础,制定了大量的以国家干预主义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并且将许多政策都上升为法律。1946年英国制定了《就业法》,首次把凯恩斯的“充分就业”思想应用于立法实践。二战之后,英、法、德、日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在经济法思想比较发达的日本制定了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大量的经济法。这一时期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受到凯恩斯主义的影响,把经济法定为国家干预之法。人们将凯恩斯称作战后“繁荣之父”。

2.干预主义的破产。70年代初,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经济现象:滞涨,即高失业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并存。滞胀的现实对占统治地位的凯恩斯主义给予了有力地批判。因为,按照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失业率高时,通货膨胀率下降;失业率低时,通货膨胀率上升。于是,西方学者开始怀疑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向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制度“复归”;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新货币主义、以拉夫尔为代表的供给学派、以华莱士为代表的产权学派、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等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在西方经济学中逐渐代替了凯恩斯主义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主张是: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仍然是正确的;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能由市场来执行,任何市场以外的力量都不能代替市场的作用,而只会起破坏作用;即使市场本身具有难以克服的缺点,但克服与纠正市场缺点的唯一办法在于通过产权明晰等措施来予以完善,决不能依赖市场以外的政府干预。以往之所以会出现市场失灵,正是由于政府干预的结果,而不是市场本身的原因,政府本身也有不可克服的致命缺陷。因此,7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取代凯恩斯主义在西方国家取得了主流地位。多数西方国家都加速私有化,减少政府的干预,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80年代,由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解释现实问题上依然乏力,一批主张“国家干预”的经济学家在继承原凯恩斯主义基本信条的基础上,引入一些新的经济分析方法对原凯恩斯主义进一步修正,提出国家的经济政策还是有积极作用的,这批经济学家的主张被称为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在西方不停地论战,以建立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主流地位。但从经济生活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这两种经济学的主张将长期并存,任何一方都不能绝对地取代另一方。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现代社会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是综合运用“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的结果,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