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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审计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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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经费审计探讨

一、科技经费审计的本质

审计按照主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其中,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他公共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运用公共资源的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审计。政府审计是以财政资金为核心的一种审计,其永恒主题是财政审计。因此,财政资金到哪里,政府审计就跟到哪里。政府审计是一种强制审计,只要是使用了财政资金的主体,都必须接受政府审计的监督,列入政府审计监督范围。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社会审计、民间审计或者独立审计,它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或者协议接受委托、独立执业、有偿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内容包括提供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内部审计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实现了组织的目标。因此,按照主体来看,科技经费审计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由审计署从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角度开展的科技经费审计;二是在项目(课题)结题环节有科技经费管理部门或课题承担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三是由科技部组织并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经费及其对应的自筹经费使用部门的在研项目(课题)开展的审计工作。

二、国家科技经费审计本质

科技经费泛指全社会对支持科研、创新活动进行的投入。本研究所指的科技经费特指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财政专项经费及其对应的自筹经费。科技经费的使用主体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现实中,由于人的自利性,科技经费使用过程中难免出现经费支出使用未按照预算执行、经费支出违法违规、等行为。一旦这种行为发生,最终将影响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效益性和效果。科技部作为科技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为此,财政部、科技部在项目(课题)验收环节做了需要审计的制度安排,并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但科技经费审计的本质到底是一种什么类型的审计呢?前面已经谈到,从组织开展科技经费审计的主体来看,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审计毫无疑问属于政府审计的范畴。第二种类型审计,是为满足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在项目(课题)结题财务验收环节由注册会计师对经费使用主体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的一种审计行为,应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1)》和《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中均将财政科技经费专项审计业务划分为鉴证业务,内容界定为针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及其效率予以审计,属性界定为其它审计业务(法定业务),主要法律依据为各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由此也可以看出第二类审计业务应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畴。目前,在结题审计环节,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结题审计由科技部条财司委托事务所进行,1000万元以下的课题结题审计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事务所进行,本文认为,委托人的变化并不影响结题审计的性质。第三种类型,从外在形式上看,审计行为的具体承担主体仍是会计师事务所,但究其实质应该是科技部针对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为促进课题承担单位加强管理,而组织实施的一种评价活动。这种类型的科技经费审计是由于科技部内部审计资源的限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实施具体的财务审计工作,其直接的责任主体仍然是科技部门,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虽然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意见,为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一旦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出现问题,问责的应该是科技部门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来说,站在科技部的视角来看,这是一种内部审计的外包业务,应归为内部审计范畴,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如果站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它确实应归属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见,归属于科技部组织的科技经费审计是一种界限最为模糊,也是容易混淆的审计类型。这也是现实中,针对这一类型审计监管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中的责任划分问题

科技经费审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关系人:科技部、会计师事务所与课题承担单位。它是由科技部委托具备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承担单位实施的一种内部审计。为什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从当前来看,对于科技经费的审计主要定位为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长期担负着我国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重要职责,为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出于其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等特质的考虑,利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协助科技部进行财务审计,对科技经费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是一种最好的选择。加之,目前我国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本身内部审计资源有限,不能完全满足这一审计的要求,而利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可以缓解这种不足,是一种最好的选择。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利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不能因此免除科技部本来应该承担的对于科技经费使用的管理责任。因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该项业务属于会计服务业务,其所遵循的准则不是鉴证业务准则,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证责任,这个保证责任是在科技部,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我们通常会认为,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后,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会计师事务所所遵循的独立审计准则早就针对此项业务出台过相应的指南,而这个指南主要是为提醒会计师事务所规避相应的风险而设定的。严格来说,当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受托执行的科技经费审计属于服务业务中的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业务,其职责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进行审计。该准则指出,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报告使用者应自行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并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结论。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是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涉及的范围很广,通常包括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特定财务数据通常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特定财务数据可能直接出现在财务报表或其附注中,也可能是通过分析、累计、汇总等计算间接得出的,还可能直接取自会计记录。由于商定程序业务与一般审计业务相比,有许多特殊之处,其委托目的、执行的程序及其时间、范围等,需要在业务约定书中详细加以约定。在执行此类业务时,注册会计师除遵循本准则的要求外,还必须执行与特定主体约定的程序。为了控制和减少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程序、确定结果、编制报告的过程进行适当的计划、监督,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为区别于审计、审阅业务,注册会计师在业务约定书中,应当说明执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发表审计或审阅意见。从以上分析来看,可以这样界定课题组、会计师事务所与科技部之间的关系。科技部由于不是直接科技经费的使用者,但却是科技经费使用责任的承担者,由于科技经费使用者的课题组存在“自利性”的可能,科技部本身与课题组之间又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科技部完全无法掌握课题组关于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真实性,为此,出于自身资源的限制,科技部就聘请了具有一定资格和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但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该项业务属于会计服务业务,不是一般的鉴证业务,该报告的使用对外不具有证明力,其使用与否完全取决于科技部本身,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承担由于使用报告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科技部的责任不会因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而得以免除,管理责任仍然属于科技部。当然,课题组承担单位应该加强对于经费使用的管理,但是,毕竟支配权在课题组,课题承担单位一般仅承担核算记录,不承担监督职责。课题组在科技经费审计中应该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提供相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记录,以保证审计的有效进行,并及时支付审计费用。总之,从管理责任与风险的角度来看,科技部都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商定程序业务的委托目的取决于委托人的需要。不同的委托人会有不同的需求,因而不同委托项目的委托目的可能千差万别。由于委托目的不同,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执行的程序、报告的内容等均会有所不同。注册会计师在签约前必须弄清委托人的要求和委托目的,并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最为重要的是要与特定主体协商需要执行哪些程序,并确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不同特定主体的需求可能差别很大,所商定的程序在性质、时间和范围等方面差异也会很大。业务约定书中必须详细列明拟执行的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时间和范围。在描述程序时,不应使用含糊的词语。为此,科技部的职责在于思考如何保证科技经费审计的有效性,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指导,注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科技经费审计的主要目的、主要职责,以保证审计后的信息为科技部所真正使用,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总之,针对科技经费审计的责任划分问题,笔者认为,科技部是最终科技经费使用的责任承担者,其风险极大,因为它并不是经费的具体使用者和具体课题的实施者,为了缓解这种信息不对称,针对其中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科技部有权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为了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科技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但作为科技经费审计的委托方,科技部是报告的最终使用者,为了保证报告的有效性,应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指导。为此,科技部应具体组织实施委托审计工作,注意合同签订的有效性,明确审计目的、要求,并对其结果进行审验。在审计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必须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要的内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这是课题组的职责。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承担审计的受托方,应注意明确审计目的,考虑自身的胜任能力,考虑审计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与委托方达成一致。在审计过程中,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但不发表任何保证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不能减轻甚至免科技部的责任,为此,如何保证审计的有效性,科技部应制定相关文件,在考虑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特征、现实问题、审计目的的前提下,专门针对审计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科技经费审计工作。在这方面,科技部不能指定或者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台相应的审计指南,因为,执行对财务信息的商定程序不属于鉴证业务内容,其具体的规定和实施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商定执行,受托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胜任能力和成本效益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委托,这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甚至可以由其他中介机构来实施审计,而不一定是会计师事务所。当然,从专业特征与职业特征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应是最佳的选择。

四、结语

当前来看,科技部门还是存在对科技经费审计本质的错误认识,没有认识到科技经费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职责所带来的风险归属于科技部门而不是会计师事务所。一直以来,我们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外部独立审计,可以代替科技部对于承担科技课题使用经费的管理,而忽视了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加之,考虑到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的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已经出台了多相关的制度、准则、规章,科技部没有必要针对此再制定过多的制度,而造成多头监管的问题。事实上,通过前面的分析发现,归口科技部监管的科技经费审计是科技部组织的一种内部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用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科技部的管理责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该业务属于会计服务业务,而非鉴证业务,其执行的准则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这种业务并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仅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协议所提到的服务内容即可,仅对科技部负责,但并不承担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用此报告引发的风险问题。科技部门作为最大的风险承担者,应该加强对于科技经费审计的管理,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者管理办法,并与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出台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模板和程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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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经费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警部队、各党派、社会团体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机构的行政经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经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行政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行政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提高行政经费的管理水平,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职能的行使和机关、团体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拨款是否及时记入有关经费帐户,并如数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应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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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经费审计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经费,是指用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播影视、地震、海洋、体育、民政、外交及农业、工业、交通、邮电通讯、商业贸易、工商行政、商品检验等各项事业发展的经费,包括财政预算拨款、财政预算外安排的各项资金、事业周转金、专项基金和事业性收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事业经费的筹集、管理、分配和使用等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事业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促进有关事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业经费管理,保障各项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事业经费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管理级次和实际用款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事业经费,有无拖欠、截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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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收费的经济学思考

国外关于审计收费问题的研究已有20多年的历史。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运用多元线形回归模型考察了有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各种因素,发现客户的资产规模、行业类型、资产负债率、审计年度的审计意见是决定审计收费的重要因素。国内对审计收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如刘斌等(2003)经过实证研究得出与国外类似的结论:上市公司的规模和经济业务的复杂程度是影响审计收费的主要因素。但是,公司规模等因素并不是影响审计收费的直接因素,而是影响审计成本的直接因素。它是通过审计成本对审计收费产生作用。根据经济学投入产出理论,审计成本才是影响审计收费的直接因素。而审计成本并不仅仅受审计规模等因素影响,它还受对审计质量的要求、审计风险的大小等因素影响。因此,审计成本与审计收费更具有相关性且更值得研究。同时,有研究表明,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着低价揽客的恶性竞争行为,导致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产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有损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使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如喻小明(2000)认为审计收费低是社会压价竞争的产物,而导致压价竞争的根源在于企业对注册会计师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不足,同时指出规范治理恶性竞争行为的措施是要制定注册会计师收费的最低限价。但是,制定最低限价属于制度经济学中所谓的正式制度,而正式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取决于制度的合理性以及与非正式制度和市场环境的融合程度。为此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对审计收费问题作一探讨。

审计成本与审计收费的相互影响

审计成本指审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及预计要发生的潜在成本,包括两部分:(1)直接成本,即“审计产品”费用。包括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费用等。“审计产品”费用的多少随委托人的特征而定,一般取决于委托人规模的大小、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总体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的强弱。(2)风险成本,即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预期损失费用随被诉讼风险的增加而增加。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所耗费的社会资源,是决定该种产品或劳务价值的客观基础。一项审计业务所花费的审计成本也是决定其审计收费的客观基础。投入审计资源越多,越容易形成优质的审计服务,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以高审计收费作回报,同时,合理的审计收费又为审计资源的投入提供了保证。因为合理的审计收费有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而雄厚的人力资本正是保证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根本所在。在专业胜任能力既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发现客户违约行为的概率显然取决于其实际投入的资源。这样,成本、质量、收费相互影响形成良性循环。

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投入的审计资源(即以货币计量的审计成本)则要受审计收费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在收费过低的状态下持续经营下去,绝不是薄利多销的经营方针,一方面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偷工减料,降低直接成本。审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计证据的搜集和分析的过程,审计证据的搜集需要成本。在审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有通过降低审计证据的质量和减少审计证据的搜集数量来降低直接成本。但审计证据的不足可能严重降低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存在错误和舞弊的概率,审计质量下降,审计风险增加,从而会使风险成本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目前制度环境下,审计风险成本履行的概率极低。我们经常听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很少听到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只重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一般不需考虑民事赔偿责任。尽管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但风险支出几乎没有。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审计收费时往往只考虑直接成本,这也是造成审计收费过低的主要原因。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履行风险成本的话,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成本并不随审计收费的降低而降低,这样审计收费过低就会使总成本得不到补偿,低质量低效率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被挤出市场,审计收费便会提高,使高质量的会计师事务所得以发展壮大。

不恰当的制度安排对审计收费的影响不容忽视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约束特定行为和关系的一套规则,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执行制度三部分组成。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是人们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价值观念、伦理观念、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执行制度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得到执行的制度安排。三者需相互兼容、相互匹配。

(一)正式制度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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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审计思考

[提要] 随着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深入,高校科研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出现的频率及其危害程度都将降低,合规性审计的价值变小,今天的高校已经进入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内涵发展的新阶段,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让高校审计部门面临着转型与发展的压力。本文结合新情况,对科研经费审计转型及之后的内部控制审计和绩效审计进行思考,提出完善科研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库、审计专家库和实行科研项目全成本核算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5月2日

科研是高校三大职能之一,它在高校乃至国家创新事业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科研经费为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财力支持,资金的投入、管理及使用情况影响着科研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效的监管是科研经费正确使用的保障,其中审计担当着独特的角色。

一、高校科研经费审计面临的新问题

当前国家反腐败工作正在走向深入,可以预期,不久的将来违纪违规问题出现的频率及其危害程度都会进一步降低,合规性审查的价值随之变小,单一的财务收支审计将不可持续,但早期财务收支审计暴露出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案件多发本身就说明以往的内部控制并不奏效,对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形式审查虽容易取得成效,但实质性审查却难以实施,科研业务相关性不好判断、效益情况尚未触及等等,下一步科研经费怎么审、审什么、审计胜任能力问题该如何解决等都将摆上桌面。

二、高校科研经费审计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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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费用审计综述

一、管理费用审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了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工资、福利、差旅、折旧、办公摊销、工会经费、职工培训费、招待费、税、技术转让费用、劳保费、管理费等等。审计管理费用的目的是审查企业的费用开始范围是否正常、列支标准是否真实、符合规定。审计时要结合该企业近几年的审计报告,分析管理费用是否存在较大增长或较大波动,如果存在较大波动应警惕并查明原委。管理费用由于有些项目是可以免交或少交税款,因此管理费用中常被有意的计入不该记的项目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下面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介绍一些管理费用的审计经验:

1、注重业务招待费用

工作中时常发现有的企业规模大、业务广泛、生产销售活动旺盛,但是其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却并不大,审计后得知这种相悖往往是企业规避所得税造成的。在实际审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由于差旅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很多企业将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因此在审计中要注意辨别差旅费中的餐费的发生地点、注意餐费和出差伙食补助是否并存等矛盾;其次,还有企业利用会议费中的餐费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将招待费计入会议餐费。所以在审计中应注意会议的真实性、及地点、出席人数、费用标准等,如证明材料不全,应将其计入业务招待费用;最后注意区分福利费中的餐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之外的福利费,其税收准予扣除的规定将招待费用计入福利费以达到避税目的。

2、留意技术开发费用

由于国家鼓励创新,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相关设备相关研发费用等存在很多税务优惠,因此此处也是企业常钻的空子之一。常见的偷税手段包括,通过伪造技改文件将普通的技术和产品列为新产品、新技术。将普通设备列为技改用设备。将不适当的支出列为技术开发费等,目的是使企业技术创新达到一定比例后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在审计时对相关技术开发费的认定要严格核实。

3、注重固定资产租赁费用

相关税法规定,因生产经营产生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可列入成本、管理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对融资性租赁支出则不适用(此部分应提折旧计入成本)。审计时应注意区分,所以如果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中包括了融资性租赁支出,那么此行为属于企业扩大当期期间费用,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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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行政经费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警部队、各党派、社会团体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机构的行政经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经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行政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行政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提高行政经费的管理水平,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职能的行使和机关、团体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拨款是否及时记入有关经费帐户,并如数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应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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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审计经费来源对审计发展的阻碍

【摘要】审计机构作为市场经济利益的主体,对市场经济的监督起着重要作用。而审计报告类型的不同直接与审计收费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前民间审计经费的来源主要来自被审计单位,所以也直接影响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民间审计的发展也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经费;独立性;审计发展

审计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迫于生存的压力而不得不尽量多的接受审计业务而忽略审计风险的存在,从而使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严重的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而被审计单位是审计经费的承担者,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审计服务,因而选择能帮助其舞弊的审计机构。但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并没有有效方法和监督机制来提高审计的质量。所以在民间审计的工作中,审计机构、被审单位、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之间没有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从而影响审计信息的质量。

一、民间审计的经费来源

审计机构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审计业务和咨询服务收费。在现行的审计服务市场上,上市公司为了满足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保证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要求;公司管理当局往往通过财务造假来虚增企业利润,从而导致“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非上市公司为了实现所有者和债权人、投资者对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也希望注册会计师出具有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行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主要是分阶段付费,即:首先预付部分费用,再按照业务进行的阶段予以支付,然后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在支付余款。这样的收费方式为被审计单位采取或有收费提供了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构从自身利益考虑,为了取得稳定的经济来源,、尽可能扩大客户群体,保证与被审计单位合约的长期性;往往接受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合谋造假的要求,从而忽略审计风险的存在,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尽管上市公司需要对审计收费和咨询服务费用分开披露,但是我国的相关准则只对报表审计、验资进行了规范性要求;而对于咨询服务的收费,因其范围广,没有相关的准则、规范,所以上司公司往往会利用咨询费来调节审计费;甚至有些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协议除了基本的审计费用以外,按照审计后的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来支付额外的报酬。

二、现行审计收费方式对审计发展的阻碍

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往往需要在职业道德和经济利益之间选择:一方面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应该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的审计意见,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又要从被审计单位获得审计业务和经济报酬,所以大大的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阻碍了审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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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审计浅议

【摘要】高校是孕育科研项目的摇篮,科研经费是科研项目得以实施的保障。如何让科研经费在科研项目上科学,经济,效益,效果地得以体现,是国家有关部门及相关院校值得关注的一大问题。本文从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出现的问题为出发点,提出高校科研经费的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两手抓,切实将科研经费用到实务,用到好处。

【关键词】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财务审计;绩效审计

一、引言

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对科科研项目的关注越来越注重,已经成为科研项目提出的主力军。伴随着科研项目的提出,科研经费成为高校科研项目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高校科研经费数额庞大,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使用科研经费不仅值得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相应的项目所在院校也应该对此问题加以重视。对于科研经费的审计不仅仅从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支配,报销上,更应该注重科研经费的绩效审计。科研项目的提出不单是学术的大讨论,更应该注重科研项目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上的实用性。所以本文作者认为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应该秉承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两手抓。

二、高校科研经费审计存在的问题

(1)科研项目申报动机缺少学术性

目前,不少高校把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作为考核科研工作的重要指标,将科研项目与教师竞聘重要岗位、职称评定直接挂钩。很多高校的教师申报国家社科项目等是为了评职称或评奖。一项目在手,高枕无忧。在最初阶段,课题申报人员通常会非常仔细,谨慎,至课题申报审核通过及申请到科研经费之后便松懈了课题的研究。更有课题申报者在申报时添加了很多没有参加课题的人员名额,严重缺乏团队合作精神。这种搭顺风车的行为亵渎了课题研究的原始初衷。至于科研经费的管理重视程度更是另当别论了。

(2)科研经费管理缺少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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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经费审计实施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务院《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警部队、各党派、社会团体及其在境外的派出机构的行政经费、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经费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经费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行政经费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行政经费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提高行政经费的管理水平,节减开支;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国家职能的行使和机关、团体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行政经费收入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拨款是否及时记入有关经费帐户,并如数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备案,收据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三)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中应上缴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是否及时、足额上交,有无拖欠、隐瞒、坐支、截留问题,有无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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