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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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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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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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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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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情况报告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县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

县高度重视流动人口《条例》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创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示范县的实施意见》,把《条例》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实现流动人口“一盘棋”的基础性工作,纳入我县流动人口“一盘棋”示范县创建活动之中。县人口计生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在全县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清理了与《条例》和《规范》要求不符的规章制度,将近期出台的一系列与《条例》和《规范》相配套的文件分类整理,编印了《县流动人口文件汇编》和《县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手册》、县流动人口宣传四折页、流动人口宣传文件袋等指导性文件手册进行规范。各乡镇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强化宣传,落实责任,对照《条例》和《规范》,认真查找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边查边改,边查边纠,切实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县人口计生局连续下发了宣传贯彻《条例》和《规范》的通知和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整合各种资源,通过宣传图册、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声讯短信等现代化传播方式,群众参与的广场文化、社会文化、企业文化等活动方式,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车站、集市、工地和社区进行广泛宣传,多途径、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掀起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活动的热潮。为提高全县计生干部管理服务水平,县人口计生局于10月和11月对县、乡镇领导和计生干部300余人,利用“百人培训计划”和学习培训分两次对《条例》和《规范》进行了培训讲解,有效纠正和规范了服务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合法权益

县把专项检查工作与县级流动人口“一盘棋”示范县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一是积极落实流动人口《条例》和《规范》要求。截止10月底,全县免费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3人;流动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4675余人;通过PADIS信息平台通报核实避孕节育、现孕、生育等信息1125条,回复函件210份。二是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流入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的原则,建立定期环孕情检查制度,由街道、社区及时将《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送给户籍地计生部门。落实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协商流程、程序、内容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实行个案协调会办制度,对流动人口有关手续的办理、政策外怀孕处理等疑难案件,与户籍所在地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负责,妥善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三是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格禁止要求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严禁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孩生育证过程中乱收费、搭车收费、收取押金保证金、故意刁难等行为;严禁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时重复征收、打白条或不出具任何手续票据、随意更改征收标准等行为;严禁强制流动育龄妇女施行绝育手术、以罚代扎、随意更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和有效时间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

四、落实便民措施,提供均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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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十月一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总理国务院令,公布我国首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下称《条例》)。此条例于2009年4月29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

5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答: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问: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条例》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着重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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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带给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思考

随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文件颁布实施,加快技术服务工作管理模式转变。《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和服务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授权。《条例》颁布和实施,结束了长期以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在国家一直没法律规范的历史,标志着我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始进入依法管理,规范服务、有序发展的新阶段。但真正实现技术服务的依法管理,规范服务和有序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需要时间的过渡。《条例》颁布和实施,给我们边疆少数民放地区带来了很好的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桃战。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和问题很多,这就需要我们理性的去思考,从容的去面对。本文结合我州各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情况逐一阐述,以期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全州计划生育服务站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技术服务人员素质较差是阻碍服务站进一步发展关键因素

全州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577人。其中非专业人员22人,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占12.31,中专占76.43,高中占14.63,取得高级职称占0.17,中级职称占14.73,初级职称占56.85。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占15.60,助理执业医师占26.0,执业护师13.0,而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人员学历层次和学识水平不相符,文凭不等于水平的现象较为普遍;部分服务站无完整病历书书写,病历、处方不规范,抢救记录不完整,这样的技术水平与当前开展、承担的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员素质、知情选择、优质服务等工作是不相适应。

二、外行领导、指导性差、管理滞后

全州计划生育局领导班子中,除州计生局有一位医疗卫生专业副局长外,其余各县市皆是空白。由于外行领导,对基本医疗常规不懂、医学术语不通,工作指导不到位,内部管理滞后,特别是技术服务工作,更是插不上嘴,伸不上手,对重大技术问题,不能理性认识,无法果断做出决策。即便是决定和执行的东西,有的也缺少理论支持和科学依据。尽管这些领导也想把工作做好,把管理搞上去,然而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正是虽然全州各县市服务站都具有一定规模,管理方面也取得一些成绩,但按《条例》要求,再上层次,上水平是不容易的主要原因,这些问题无疑是决策者们应该深思的问题。

三、经费投入不足,装备落后

《条例》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落实基本国策,提供技术服务的非盈利公益性事业机构,其硬件建设,开展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技术人员工资、手术经费、药具经费等理应由国家提供或地方财政予以保证。西部困难地区中央财政给予一定支持。但目前我州各县市财政相当困难,“四术”费用拖欠在各县市屡见不止,甚至有的县市把这部分费用转移在育龄妇女身上,加重农民负担,由于拖欠费较严重,服务站想作滚动式发展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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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即将修正案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7日,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赴金华、义乌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奖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17日,徐志纯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教科文卫委会同省法制办、省人口计生委赴台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5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调节我省人口计划、稳定人口增长率、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适当调整。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抵触情绪,增加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对条例的修改内容满意但不满足,希望对农转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也一并进行适当修改。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应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一致,与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同时,应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研究。

教科文卫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修改,从法理的角度欠准确,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议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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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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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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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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