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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个人工作意见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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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厅网站公众交流栏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做好湖北省交通厅网站“公众交流”栏目的回复工作,依据《湖北省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理范围:社会公众对湖北交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有关交通工作的重要情况;社会公众反映的湖北交通工作部门在管理、执法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与交通工作有关的事项;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在办事过程中对有关交通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等方面问题的咨询。

第三条依法应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和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宜;需要向来信人求证而又无法与来信人取得联系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推销广告;各种恶意攻击性信息;内容暂不能公开的事宜,不予受理。

第四条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集中受理、分送办理,限时回复、规范公示、统一考评、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运行。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众交流栏目回复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服务质量,厅通信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专人负责该栏目的管理、值班和技术支持、培训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保质保量保时地做好各自的回复工作。

第五条值班人员应及时查看“公众交流”栏目信件内容,对信件进行过滤处理,剔除无用信件,按照“公众交流”栏目受理的范围、信件反映的内容、性质将信件进行归类处理;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交通工作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对于不属于交通工作范围内的信件,尽力为咨询者提供指导;对于自己能回复的信件直接回复,对于自己无法回复的信件分发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提供回复意见;对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信件的回复工作进行督导;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回复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向公众进行回复。

第六条厅机关处室和厅直单位主要负责转办信件的回复意见。在接到信件后,要抓紧时间提出回复意见。对于重要事项要报分管厅领导;对于提供有真实联系方式的信件要直接将处理意见告知来信者;厅机关处室在信件回复过程中若需厅直有关单位协办,可将信件转发给相关厅直单位处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信件,应在接到信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值班员反映,由值班人员将信件收回再作处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接到信件后,对投诉举报类的信件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值班员。具体办理时限为:“厅长信箱”类信件10个工作日,“投诉举报”类信件30个工作日,“留言咨询”类信件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单位应明确人员负责信件的回复工作,并将名单报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相关单位每个工作日都必须上网,及时发现通过网络反映的问题并妥善处置。对于重要问题,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汇报,迅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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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众意见收集制度

为了规范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工作,促进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一般性公众意见是指公众针对特定的行政活动领域内,与行政机关职权有关的问题与情况,通过一定渠道向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本办法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一般性公众意见的收集处理具有回应社会公众的功能,应当遵循客观真实、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一般性公众意见收集的范围主要是:公众对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包括:

(1)公众对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等的意见和建议;

(2)公众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我县范围内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公众对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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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聘用管理意见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促进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维护我局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顾问的聘用原则

1.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实行“统分结合、资源共享、加强监管、提高绩效”的原则。

2.局宣传和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的统筹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等工作;局属单位在法规处指导下,负责各自聘用的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监督工作。

3.建立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由法规处选择2—3家有代表性的律师事务所纳入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聘用法律顾问原则上在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中选择。局法律顾问资源信息库名单另行确定,并根据工作实际调整。

二、法律顾问的聘用程序

4.局机关聘用法律顾问,由法规处提出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代表局与所聘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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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经贸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乐人字[20*]17号)精神,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现结合我市开展该项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以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破解专业人才短缺难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要求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毕业生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实操、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为期3~6个月左右的职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见习毕业生提供免费人事服务和失业登记管理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费用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见习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具体运作并承担完成相关具体工作任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附件)可通过*人才网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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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现场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五日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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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编办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线,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积极开展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专项督查,不断加强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一是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办会同法制办,对全市16个乡镇,7个街道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拉网式专项督查。重点围绕规范执法、执法公开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等方面,采取座谈讨论、随机抽查、资料核查、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了全面督查。针对查找出的执法培训滞后、执法行为不规范、委托双方协调配合不畅等问题,制定了人员集中培训、公布执法流程、加强业务指导和相关部门季度抽查等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乡镇街道、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二是按照区、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针对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存在的问题,我办召集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及6个县市、区编办等部门进行座谈、调研,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相关建议,并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乡镇、街道等部门在统一规范工作流程,科学界定工作职责;综合设置专干岗位,明确规范岗位职责;整合归并办事窗口,提高工作效率;改善人员素质和结构层次等方面提出具体规范要求,联合市人社局、民政局共同发文,对规范和完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建设提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2、探索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研究提出我市数字化城管有关机构设置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市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组织相关人员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前期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涉及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相关建议,确保我市数字化城管工作稳步推进。二是根据市委、市政府2013年工作要点,不断加强“大城管”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今年以来,我办在学习借鉴外地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市实际,探索创新提出了“大城管”的管理思路、组建方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注重理论和实践结合,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进行论证,就“大城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性、可行性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以开展事业单位模拟分类为基础,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1、深入调查,全面摸清事业单位底数。

结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对现有的事业单位逐行业、逐层次进行认真核查,重点掌握各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经费来源、人员类别、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和履行职责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通过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做到“十清”,即““审批文件清、历史沿革清、机构级别清、隶属关系清、经费形式清、编制员额清、实有人数清、职责任务清、履责依据清、单位类别清”的“十清”目标,切实做到职能清、定位准,为初步模拟分类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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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借用人员管理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借用期限;借用人员手续;临时借用人员的待遇,对税务局借用人员管理制度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临时借用人员的工作关系不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发放、借用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借用期间每人每天补助30元、临时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单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学习、培训、考察)的,按市局机关在职人员的标准在市局机关财务室报销差旅费、人事处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发出临时借用通知、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材料请详见:

因工作需要,市局机关经常要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税务干部协助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临时借用人员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借用期限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借用人员手续

市局机关从基层单位临时借用人员,要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一)由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部门提出请示,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以及被借用单位的意见和借用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

(二)将临时借用人员的请示呈送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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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员养老保险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事服务工作。根据锡劳薪(2000)55号、锡人薪(2000)151号《关于委托劳动人事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并结合宜发(2003)46号《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委托我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的人员(以下简称人事人员)的档案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凡列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人事人员,其档案工资按所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市人事局作资格审核后,按委托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投保。

2、凡企业单位人事人员,档案工资均参照企业工资标准核定,并仍按宜政发(1999)9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宜政发(2002)228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原企业单位人事人员中,凡以前已参照事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其原参照事业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入个人帐户。

3、在原参照事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人事人员中,对至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至本意见下发时工作年限满20年;或至本意见下发时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继续参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投保。对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按宜政发(2002)2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本意见下发前已按事业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支付个人的现行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不变。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省和无锡市调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办法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整和支付。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有关奖金、福利、地方津贴等政策中不列入社会保障机构支付的部分不再享受。

4、已改制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宜政发(2001)218号文件精神,在实行全员人事后,仍按事业单位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5、实行个人人事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确定。缴费比例按城镇自由职业者标准执行。

6、非本市单位委托人事的人员,可按本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也可参照本意见第5条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7、对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前,本人申请自谋职业并实行人事的军队转业干部,委托人事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投保经费均由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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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数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二)二级乙等以上的医院和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卫生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权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四)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大、中专院校;

(五)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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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文明机关文明处科室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单位:

*—*年度文明机关和*年文明处(科)室、青年文明号评比工作即将展开。为了做好评比工作,现将申报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文明机关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

文明处(科)室为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内设2人(含2人)以上的处(科)室。

青年文明号为市级机关各单位(包括下属单位)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成员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的青年集体(处、科、室、分局、所、站、班、组、队等)、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

同时具备文明处(科)室和青年文明号范围条件的限报一项。

二、申报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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