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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的工作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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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时限到本级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个月申报一次;

(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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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分包税务管理

一、建筑安装业务

1.与其有关的税收条例内容

(1)扣缴义务与扣缴义务人。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明确指出了,在采取分包或者转包的方式进行建筑安装过程中,作为总包单位其主要工作是代扣代缴分包业务营业税,同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规定的费用,而总承包人就是扣缴义务人。从国家政府部门之前颁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内容中看出,对于采取总承包、分包方式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扣缴义务人应为总承包人。若企业是属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工程需要交纳税务的;纳税人处于劳务过程中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或申办临时证件的;税务机关不必顾及到企业工程是否进行分包,应把建设单位、个人判定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2)划定准确的劳务纳税地点。参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内容,当纳税人需要履行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该将建筑企业的经营地区划定为营业税纳税地点;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将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纳税地点。

(3)其它业务的税务规定。首先,部分税法的规定,总承包人不单单是需要扣缴营业税,还应该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用一同缴纳。当扣缴税款结束后,总承包方可以将分包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完税的证明,其中一部分内容属关系到分包人的,分包人按照此开具发票作为凭证交给给总承包方,分包方、总承包能够把纳税发票作为经营过称中资金收入、支付的证据。其次,总包单位仅仅属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务过程中前往税局机关办理发票时,需要出示《总包单位开具建安发票申请表》,并在申请表里填写属实、有效、详细的信息,主要包括了:转(分)包单位明细,包括转(分)包单位名称,转(分)包工程额。工程项目的办事部门应该对以上资料进行收集,以作为办理税务证件的有效依据,然后再对总承包人开具《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总承包人再将《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出示给向转(分)包人,转(分)包人根据该项目办开具发票,工程项目办事处则可免去相应的税额,并且把《已代扣代收税款证明》收回处理。

2.企业进行跨地区经营时缴纳所得税的地点划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给地区的经济来往给企业业务的扩大创造了有利条件。很多企业不再仅限于本地区的发展,而是逐渐将建筑业务范围延伸到了其他地区,在外地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对于这种跨地区的安装业务,税务部门应该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细则》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作出处理,跨地区经营的企业需要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允许外出经营的相关证件,并且要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地资料登记。若外出经营时间持续6个月,企业就必须道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证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

(1)对于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的建筑安装企业,由于其经营范围已经超出相应的注册界限内,此时企业必须要对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证要求,给企业颁发允许外出经营活动的有效证件,其经营过程中获得的经济利润,需要交由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征收所得税。如果未能缴纳税务,企业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当地收纳所得税。按照这一条例的内容看,企业一旦已经完成了外出经营证的申办工作,其在外地经营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者应当是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若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应该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缴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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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加强资产清查方案

事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质量,重。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认真准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清查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工作安排和省、市政府的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1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政府决定,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年1月至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我区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

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

建立全区行政事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此基础上。

实施动态管理,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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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分析

摘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管理环节尤为重要。作为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包括与业主之间总承包合同管理及与分包商之间分包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环节出现任何问题,都对工程管理与成本控制产生不利影响,本文结合多个工程合同管理实例,就合同管理方面总结一些要点。

关键词:合同管理;成本控制;要约;风险分割

1合同分类

作为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总包合同管理及分包合同管理。总包合同即与建设单位抑或代建单位签订。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对外承担承包合同要约约定的全部风险及责任,全面组织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承担总承包合同要约约定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需要,部分工程需要分包,并由此产生与协作单位即分包商之间分包合同。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分包合同形式分为三种,①专业分包、包工包料;②专业分包、主要材料甲供;③劳务分包;清包人工费或包人工费或包人工费加消耗性材料、小型机具的。就该公司目前管理模式,对大部分公路工程采取的主要分包模式为,为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施工机械的方式,并在分包条款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损耗系数,并约定甲供材料超过约定损耗系数。乙方超出约定损耗,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分包合同主要构架为主要材料及大型机械由总承包方承担,零星材料及小型机具由分包商承担。

2总承包合同管理

2.1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

现行总承包合同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承担材料涨价风险。作为施工单位,因为全球经济环境变化抑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在风险承担上过大,有时候导致工程直接大额度亏损。且材料费占整个工程投资的近75%,材料价格一旦全线大幅涨价,将超出施工单位承受能力。以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06月份中标某工程为例,该工程在2008年金融风暴期间建筑材料市场全线涨价引起的亏损。表中材料预算单价为改工程投标时市场单价,材料实际单价为工程实际采购平均单价。从该表中可看出,由于主材全线大幅涨价,仅材料一项就构成工程近2000万元亏损,亏损金额巨大。所以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应务必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对于业主对材料涨价风险过分转移予以协商,必要时提供地方政府在该方面的文件作为依据。如在2008年金融风暴期间,天津市就了关于建设工程投资单位给予施工单位材料涨价补偿的文件。约定施工方承担风险单位,超出该约定涨价率,材料涨价由建设单位承担。

2.2施工总承包合同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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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计划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年人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人事计划工作的意见》下发以来,各地人事部门结合各自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级调控的人事计划管理体系,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管理体制"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按照新的人事计划管理方式,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量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进一步健全分级调控体系。新的人事计划管理体系突出了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弱化了对地方人事计划指标的审批管理,较好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人事部门的分级调控关系。下一步完善分级调控,重点是解决好省级以下的分级调控问题,要制定具体办法,明确调控方式、目标和责任等。遵循分级调控的原则,省、地(市)、县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都要立足于做好本级人事计划工作,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编制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工资统一发放、工资基金管理及人员计划管理等计划手段的作用,确保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的实现。

为从总体上加强人事宏观调控,在推进分级调控的同时,要加快研究建立上下协调的人事计划管理机制,确保分级调控责任明确,措施到位。要结合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研究建立相应的总量控制和自主用人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上级对下级人事计划部门,既可采取下达年度指导性计划,也可采取下达专项计划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二、继续完善人员和工资总量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重点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和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机关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要严格管理。对事业单位,要根据经费来源及其发展要求等情况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其中: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数量和工资总额要从严控制;对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可适度满足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性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可以继续实行工效挂钩,逐步以人事宏观管理替代具体指标管理。

三、认真实施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实行人事计划备案制和报告制,是加强和改进人事宏观调控的新举措,也是一项新的人事计划管理任务。各地人事计划部门要按照人发[*]8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人事计划备案和报告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抓紧上报人事计划备案制、报告制有关材料。人事部将通报有关情况。

四、增强大局和服务意识,做好人员和工资总量管理工作。*年是实行新的人事计划管理方式的第一年,各地人事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为实现中央提出的扩大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做好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增长继续实行从紧政策,增人计划指标和自然减员指标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先选用高校毕业生和干部,提高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执检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要根据经济增长合理安排工资总额增长,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规范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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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如何发挥总稽核的监督作用

[摘 要] 本文介绍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征,分析了其稽核监督体制的目标与框架,并探讨了发挥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发挥总稽核的监督作用需要主要的问题。

[关键词]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 稽核 监督作用

一、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特征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与一般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相比具有独特的背景,因此其财务管理上也具有与其他企业及事业单位不同的特征。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担负着整个单位的筹资、投资,同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一样,其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主要由资金管理、投资管理、预算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分析等几个方面组成。但事实上,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一般是一个多层次、多法人的联合体,其主要由许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通过资本的相互参与与渗透形成的,在这一联合体中,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总部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因此,对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而言,其财务管理的对象已经超过了传统财务管理目标下的自身范畴,而扩展为一个集下属单位投融资、资本经营以及总部自身传统财务管理内容为一体的综合体系。所以,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就具备了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财务管理的特征。

(1)财务管理目标的二重性质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首先自身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要最大限度地去创造和实现本身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但同时,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通常也是其下属法人及其他非法人单位的投资者和资本经营者,还要指导下属的各单位实现其价值最大化,监督其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产权关系与组织结构较为复杂军工科研事业单位通常是行政组织与产权组织的混合体。其不同于单纯市场经济层面的企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总部与下属各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只是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而且具备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其主要是通过行政组织,以控股的方式组建而成的集团型经济组织。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内部各单位之间或者总部和下属单位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持股方式,既有垂直持股方式,也有环状的相互持股(或交换股份)方式,还有环状持股与垂直式持股混合的方式,因此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的产权关系十分复杂。

(3)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职能多样化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作为一个在以产权关系和行政关系为纽带的集团型经济组织,军工事业单位总部是整个集团组织发展目标与战略的制定者,也是实施这些目标与战略的组织者,其职能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其自身简单的科研经营,而也要注重对下属单位的资本进行经营与运作管理,推动并监督下属各单位的日常科研经营与财务管理,使整个组织凝聚为一个整体,并能够有序高效地运行,实现整体的总价值最大化目标。

(4)财务管理内容决策化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主要从发展战略、财务指标、审计监督以及人事管理等方面去影响和控制各成员单位的科研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使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总部在制定发展战略、调整结构、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投资、筹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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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建设活动考核方案

全市作风效能建设整改阶段自今年4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经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共同努力,各项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合山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工作方案》(合作风效能发〔20*〕1号),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从20*年12月至20*年2月为考核总结阶段。

一、考核总结的主要任务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认真组织对整个活动进行考核,搞好总结提高,进一步深化整改,健全和完善作风效能建设长效机制,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制度化、规范化。考核工作以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主要从转变作风、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作风效能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力求全面客观反映各级机关开展作风效能建设活动的情况。结合开展考核工作,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作风效能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好的做法和经验,并上升为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作风效能建设长效机制。要适时开展一次“回头看”,重点检查突出问题的整治、整改措施的落实、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情况,切实做好查缺补漏工作,巩固和扩大整改成果,进一步推动作风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一)考核的对象。

按照市作风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的参加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单位范围,乡镇以上机关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所有机关、部分直线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均属考核对象。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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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管理考评奖惩办法通知

一、考核对象

居委会,镇直机关单位,镇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居委会目标考核

镇下达各居委会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二)镇直机关单位目标考核

镇下达镇直各单位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三)镇直机关工作人员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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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全文)

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将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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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一、能力验证范围

(一)承担2016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书面说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附件8所列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说明。

(三)各省(区、市)通过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下同)和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各省(区、市)要求参加。

二、能力验证内容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二)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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