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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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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期限计算思考

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生效以后,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期限归属于诉讼时效,而明确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不可改变的除斥期间的性质。而在行政法方面却未有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仍然将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案件的期限规定为除斥期间性质,此规定有待于立法部门的修订。

而在实践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虽然有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期限的计算,但仍然在实际申请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争议。

针对申请执行期限的开始计算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期限应从申请执行人一方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执行人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就是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诉讼程序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为开始计算的日期,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大多数案件法律文书的送达都不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同时送达,而是有先后之分的,有的之间甚至相关很长时间,这样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应以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而申请执行的期限也应以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开始起算。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些欠缺,《民事诉讼法》第215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以法律文书生效为前提,以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依据,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中起算时间的前二项,即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和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应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都很明确,但就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而无法确切判断,就样就应对法律文书生效的标准作出具体分析。在义务人不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给付时,结合申请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日期,具体确定申请执行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

1、申请执行生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起算时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有提出上诉的权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此而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那么当然地不存在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问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对一审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那么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则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就可依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而开始计算期限应分为二种:(1)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已收到民事判决并表示不上诉或已丧失上诉权,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应以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并明确表示不上诉或逾期未上诉时起算。

2、申请执行二审民事判决的起算时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民事判决书在送达一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另一方当事人在未收到二审判决之前并不受其约束。这样对申请执行人二审民事判决书的起算时间也要分情况而对待:(1)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先于或同时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则申请执行期限以二审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2)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原告未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则申请执行期限应以申请执行人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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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费的支付与管理

摘要: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费的支付是重要的一环。严格、规范的支付与管理是降低工程费用、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之一。本文从合同支付管理和支付程序与非合同支付管理和支付程序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工程费;支付;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工程费用是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其支付方式按合同费用付款和非合同费用付款两种方式办理。对签订了合同发生的工程费用,按合同费用付款方式办理付款,对不需签订合同发生的特殊工程费用和日常行政管理费用的付款按非合同费用付款方式办理付款。

一、合同付款管理及付款程序

1、合同中期(预付款)付款程序

(1)对需按合同进行中期支付的工程费用,业务经办部门应办理期中支付申请书和填报《付款凭单》(见财表7)。期中支付申请书中应包括完成的工程量,以及依据合同计算的相应费用等内容。付款凭单填报内容主要应包括:

①、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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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票据行为会计核算关键点研究

【摘 要】当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不断发生改变,银行汇票成为了现在中小企业进行支付的主要工具,具有很高的使用范围和安全性。本文将通过对单位之间的汇票业务进行模拟,围绕银行汇票不同阶段的不同行为,详细的分析会计核算的要点。

【关键词】银行汇票;票据行为;会计核算

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取得了长久的发展,企业异地的经济业务往来变得越来越频繁。银行票据自身具备了不少的优点,比如使用范围比较广,而且也具有很高的安全性。银行汇票已经成为现在很多中小企业支付的主要工具。但具体来说,每个企业在处理银行汇票时所采用的制度又是不同的,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银行汇票票据行为,本文对其会计核算的关键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银行汇票账户设置的会计核算

申请人需要向银行交纳足额的款项,然互银行在收到了这笔款项之后就会给申请人开具银行出票。银行需要对持票人的票据进行无条件的支付,当然支付的金额是按照实际的结算金额。良好的信誉是银行汇票最明显的特征。一般情况下银行见到汇票是需要腹宽的。持票人如果持有了银行的票据就可以安全的到银行收取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银行汇票会计核算账户的名称。

申请出票银行出具相关的银行票据的主体必须是具备认识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的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如果票据的申请方和收款方都是单独的个体,他们可以申请采用现金形式的银行汇票。通常情况下却只能够申请转账形式的银行汇票。汇票的账户设置、背书转让和出票、付款等都是银行汇票的主要业务。

二、银行汇票票据出票的核算

1.具体的出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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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细节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中标率

[摘要]从依托单位科研项目管理者的角度,对基金项目申报落选的原因进行分析,挖掘申报中存在的关键问题,通过对申报过程的细化管理,减少由于细节问题而导致的失败,提高项目的中标率

[关键词]科研项目; 落选原因; 细节管理

[中图分类号] R197.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0)-11-241-01

医学科研是医院发展的基石,科技创新是医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化医院发展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和层次是衡量其科技实力和学科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1]。由此可见,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中标率,是提升医院科研水平行之有效的方法。

1落选的原因分析

1.1前期研究工作基础薄弱前期研究工作基础是课题立项的基石,是体现立项所提出理论和设想的前提条件。部分落选项目中未能体现出申请人有与该申请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有关的预实验及前期工作基础,特别是相关的SCI论文,导致专家对所提出的设想产生怀疑。

1.2缺乏对国际医学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全面了解,立题创新性不强创新性是一个科研项目的灵魂,是其能否中标的关键[2]。很多项目申请人没有针对所申报的研究进行创新性和前瞻性调研,题目总是跟着前人走,虽然在技术、方法上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缺乏原始创新性,在研究内容上有一定重复。

1.3立论依据不够充分、研究目标不明确其主要表现在申请者对国内外该研究现状缺乏全面、系统的了解,对当前该研究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难题没有很好地把握,研究重点不突出,内容空泛,存在概念不清、思路不畅、分析混乱、表达含糊等状况,无法令专家信服所立项目为目前研究之所需,研究意义也无法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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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复议期间的界定

一、行政复议期间的概念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都应该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这种时间期限即为行政复议期间。

二、期间的种类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

(一)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二)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审查、受理复议申请的期间。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除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

(三)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 “7日”的转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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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廉租住房管理发展意见

*、*、*区住房保障部门:

为规范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8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申请规定

(一)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果房源条件允许,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住房,也可申请租金补贴。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应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收入及家庭财产核定按市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1月1日前因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或*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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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申请书范文

破产清算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 万元。投资总额港币 万元,经营期限 年。现有职工 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 年月 日申请人应付货款 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 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 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 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 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  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 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 元,严重资不抵债。自 年 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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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水利水务建设操作制度

为加强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定(试行)》,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市级水利水务建设项目评审范围

1.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实事工程以及市级政府资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具体包括:参与初步设计论证,对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评审,委托编制标底,施工合同评审,设计变更(签证)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评审。

2.对其他的市级政府资金投资的水利水务项目,重点对影响工程投资额的环节进行评审,具体包括:参与初步设计论证(如果有),对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评审、委托编制标底,施工合同评审,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评审。

3.防洪保安资金安排的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园区实施的水利水务建设项目,仅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作为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批复项目、下达资金计划的依据。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操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批复阶段

1.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安排的资金计划,委托设计部门逐步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项目总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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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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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法与一般文书大体相同。

(3)申请事由。主要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书标题、制作日期和编号,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2.正文。正文主要应当写明事实与理由以及请求事项。在事实部分,应当概括叙述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或公证机关以何种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被申请人应尽的义务,以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书中规定义务的事实情况。在理由部分,应从事实上、法律上阐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定义务是错误的,积极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是应尽的职责。说理要有理有据,合理合法。在请求事项部分,应具体明确地提出申请执行的事项。

3.尾部。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应当写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年月日。律师代书的,可写明代书律师的姓名和职务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生效文书的份数、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I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则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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