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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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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加快法治工作建设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按时文件要求,召开有关人员工作会议,制定工作落实措施,广泛宣传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二)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按照上级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并建立长效活动措施。

(四)健全干部学法制度。积极组织参加各项培训,切实保障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的落实,适时进行法制专项讲座。

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街道职能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街道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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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__街道办事处20__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20__年是街道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区服务”三大体系建设的第一年,也是街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提高年。一年来,街道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围绕落实《__街道办事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按照 “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责任,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依法行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街道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__街道办事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及时制定了《20__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召开大会进行部署,并将依法行政工作列入了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和监督作用,坚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坚持半年召开一次依法行政责任部门情况汇报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指导部署下步工作;坚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按要求对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完成了县年度工作任务分解专项工作和相关信息报送。正真做到了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

二、落实依法决策工作

20__年,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依法决策工作上,认真执行《__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建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办事处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了办事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健全了决策公开制度、公众查阅制度、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了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了《密云县政府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实现了行政决策权按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完善制度建设工作

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备案、公布等制度,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符合《密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监督办法》规定。建立了街道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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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总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和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街道大力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街道办事处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基本准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并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街道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对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部署,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纲要》和《五年计划》,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活动。街道范围内确定以社区、作为依法行政示范点,开展了“提高自身保护能力,预防非法侵害”为主题的法制活动,针对辖区小区突出问题,开展了法制讲座活动,加强工作指导,把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此次示范点活动印发了千余份有关资料给辖区居民,提高了居民法制观念,增加了居民防范意识,有效遏制了发案势头。

(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街道将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学法制度落实,有效调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全面推定依法行政活动深入开展,使大家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年对街道机关干部、各村、社区干部及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法制培训,组织学习《行政复议法》等,能更好的在工作中健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沟通机制。

(三)年为了推动《纲要》的贯彻实施,街办制定了《街道贯彻<纲要〉宣传安排意见》,积极利用墙报、专栏、例会、广播、标语、宣传车、禁毒等宣传月等多种形式及通过综治、、法制、计生、国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纲要》和《五年计划》,制作宣传单500张,村、社区办8期《依法行政》专栏,张贴宣传语50幅,将《街道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安排意见》下发到各村、社区。积极引导村民、市民及企事业单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营造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氛围。

(四)街道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向光富为组长,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办事处副主任为副组长,派出所、司法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普法工作。普法工作经费实行实包实销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并在今年组织干部和党员开展2次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建设法治政府为主题的宣传教育,认真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与法制培训教育相结合,把法制培训延伸到村、社区。在“五五”普法宣传月活动期间,街道办宣传小分队组织街道治保巡逻队全体成员,各村、社区治保主任及法制宣传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在各村、社区大力宣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了文明村、社区安全文明户,遵纪守法户活动。街道以多种形式开展的这些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社会氛围创造了基础。

二、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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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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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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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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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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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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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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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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