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研究

摘要:集成电路是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础的,由多个元件进行线路连接,设置在基片之上,以达到一定功能的电子产品。可以说,集成电路系统是电子科技产品的核心所在。在现代社会的计算机,电视,电话等电子产品中都有集成电路系统。而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也属于知识产权,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于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知识进行研究并就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保护

前言:

当今世界,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科技迎来了蓬勃的发展机遇,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电子行业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尤其是计算机行业,更是电子行业中的领导者。但是,在这些电子行业中,最离不开的,便是集成电路系统,即集成电路系统行业的发展影响着电子行业的发展。由于集成电路产业的迅速发展,在其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的暴露了出来。本文便着重于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的知识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研究,从而为我国的集成电路事业的健康发展指出一条清晰明确的道路,顺应时展的潮流。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概述

1.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集成电路系统的基础是半导体,即由半导体材料作为集成电路的基本元件,经由多个元件进行合并连接,共同置于由半导体组成的基片上,最终组装好的集成电路在电子器械或电子系统中控制电流,进而发挥其电子功能的部件。在计算机技术并不发达的初级阶段,由于材料学以及电子工程学的发展比较落后,使得计算机内部的电子元件是经由导线进行彼此之间的连接,这种搭设方式不但增加了电流流动的时间,减缓了信息传输的速度,还极大的增加了计算机内部的集成电路所占用的空间,使得计算机的体积极大,且信息处理缓慢,功能缺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材料科学的不断进步,人们找到了良好的电子材料进行集成电路的搭建,因此,在集成电路的布局设计上能否取得进步便成为了计算机事业能否发展的关键所在。所谓的计算机部件设计,是经由软件或者图纸进行电路布局的3D模型规划,其就与土木工程中的建筑设计图纸相似,能够为产品的制造进行技术支持与步骤提供。可以说,集成电路布局设计在集成电路发展事业中所占的位置是最重要的,且在资金的投入上也是最高的。通常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与人才投入才能设计出合理的集成电路布局。

1.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基本特征

全文阅读

浅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摘要】因集成电路制造工艺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规模已发展到超大规模,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为有关各界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比较了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不同,并简单介绍了国际上几个主要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立法。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

引言:随着集成电路制造工艺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规模已发展到超大规模。由此带来的利益促使一些厂商通过各种方式获取他人技术,利用他人的技术成果牟取非法利益。因此,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成为有关各界关注的问题。我国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待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一九五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文本上签字,并于2001年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初步建立了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的特点

布图设计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多共性特征,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无形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的连接与排列,它本身是设计人员智慧的体现,是无形的。只有当这种设计固化到磁介质或掩膜上,才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能够被人们感知、复制,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创造性

全文阅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全文阅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法律分析

[摘 要] 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的界定曾经在国际上存在着不小的争论,文章在介绍了国际社会对此的实践历程的基础上,尝试讨论了各种界定模式的背后社会基础。

[关键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

【中图分类号】 D923.4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8-049-1

国际社会从美国1984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开始,直至作为WTO框架下一揽子协议里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的TRIPS协议里规定各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普遍保护义务,国际社会对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种新事物提供保护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给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何种限度的保护范围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论。

美国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901条b款规定:就本章而言,出售或进口以半导体芯片产品为元件的产品的,视为出售或进口该半导体芯片产片。该条实质上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利用了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其他产品身上,提供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三个层次的保护: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品,含有集成电路布图作品的芯片,含有采用了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芯片的作品或物品三个层次。美国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扩大于应用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其他产品上似乎是为了阻止相关产品被进口到美国的一种贸易保护主义考虑。作为科技水平世界第一,集成电路路的发明国,美国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应用了集成电路的产品上有其现实的利益考量。“二战”以后,在亚太地区经济强大的日本符合美国的地缘政治利益,日本因此受到美国的扶持,半导体工业就是其中之一。日本半导体工业的半导体技术以及生产管理技术由此得到飞跃式地提高。日本于70年代成立了“日本半导体工业振兴会”,专门从事集成电路的研发工作,使日本一举超过美国,统治了80年代的世界半导体市场。其在80年代占世界半导体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了50%。而美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研发单位和整个集成电路产业却在来自日本的反向工程以及非法复制等行为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有数据表明,在美国开发一个又1200只晶体管这样不太复杂的芯片,大概需要花50万美元和2-3年时间,而复制这样的芯片则只需花3万美元和3-6个月时间。Intel公司推出8088微处理器时每片售价60美元,当复制品上市后就骤跌至每片30美元。在产业界的压力下,为了保护美国在集成电路市场中的市场竞争力和利益,美国制定出了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强保护的1984年《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1986年5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美国华盛顿通过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即《华盛顿公约》中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却不同于《半导体芯片保护法》。

1994年《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议对此在Article 36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规定是:“……许可而从事下来活动视为非法:为商业目的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TRIPS协议对此又回到了将包含有集成电路的物品也纳入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老路上。

由于作为TRIPS协议的签字国,我国有履行该协议的条约义务,并且由于1986年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成功地达到了将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手段挂钩的战略目的,我国不得不制定与TRIPS协议中提出的对知识产权提供强保护模式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我国2001年颁布的《集成电路保护条例》因此也采用了与TRIPS协议相似的将含有集成电路的物品也纳入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模式。

全文阅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

[摘 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同于发明,不同于作品,不同于技术秘密,它是智力劳动的成果,是无形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我国目前还没有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单行法规,只能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一俟条件成熟,便可制定集成电路保护法。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集成电路保护法

集成电路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是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基础。集成电路的应用极为广泛,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几乎所有的电子产品都离不开集成电路。自20 世纪后半叶以来,集成电路工业在许多国家的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也十分重视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

2000 年6 月27 日,国务院颁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视同软件产品,受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①但我国现在还没有类似《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那样的单行法规用来保护集成电路设计产品。而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将集成电路设计产品作为作品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还是将之作为发明用专利法来保护? 这个问题我国尚无明确规定,还需要根据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本文对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工业及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也希望能为我国制订集成电路保护法提供一些立法参考。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特点

集成电路设计产品,指的是集成电路生产过程中的布图设计这一中间产品。布图设计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的开发费用一般要占集成电路产品总投资的一半以上。不法厂商抄袭他人的布图设计,就能仿造出相同的集成电路产品,而其成本却比原开发者的少得多。这种抄袭行为严重损害了产品开发者的利益,而传统的物权法却对之束手无策。这是因为布图设计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特点,必须利用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发达国家的立法部门出于对集成电路工业的关注,于20 世纪70 年代末开始研究对布图设计给予专有权的法律问题。20 世纪80 年代,美国、日本等集成电路工业发达的国家陆续颁布法律,保护布图设计权,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作为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新的部门。20世纪90 年代中期,我国已开始起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颁布。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需要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增加这部法规。布图设计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性质和特点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 布图设计是智力劳动的成果

全文阅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标准研究

摘要:集成电路产业是我国战略新兴产业,保护集成电路工作任重道远,本文结合美国判例和学者研究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反向工程。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Layout Design),是制造集成电路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规定: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器件和部分或全部集成电路互联的三维配置,或者是指为集成电路的制造而准备的这样的三维配置。三维配置可以体现独创性,按照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列》第四条独创性是指“其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满足独创性必须达到两个条件:1是在行为上,要求是其创作者运用自己智力的精心之作,即非抄袭的;2要得到业内人士公认不属于当时他们所认为的常规的设计。这两 个条件同时并存,后者是前者的结果。1

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判断

美国发生过两起著名的布图设计侵权案例,Brooktree V Advanced Micro Devices案和Altera v. Clear Logic案。这两起案件对如何判断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基本确立了“书面痕迹”和“实质相似”标准。在Brooktree案中原告Brooktree公司(以下简称B)称Advanced Micro Devices(以下简称AMD)公司剽窃了其布图设计中的核心单元,即带有 10 个晶体管的 SRAM,因此对 AMD公司提起侵权诉讼。AMD公司则认为只复制了上述掩膜作品的80%没有全部复制,并且其掩膜作品是在反向工程的基础上得出不构成侵权。在Alter案件中,Alter公司认为Clear Logic公司复制了其芯片中晶体管集群组件的位置布置。Clear Logic公司则认为芯片中晶体管集群组件的位置布置只是一种方法或概念,不受《芯片保护法》的保护,同时也以反向工程进行抗辩。

(一)实质相似标准。在Brooktree案中,地区法院在给陪审团的指示中写道:《半导体芯片保护法》不仅禁止对整个布图设计进行复制,而且禁止对布图设计的实质部分进行复制。最后陪审团根据地方法院指示的内容以及双方的争论、举证,认定了被告AMD的布图设计与原告Brooktree的布图设计实质相似,因此认定AMD构成侵权。法院还认为,盗用布图设计的实质部分就会构成侵权便会构成侵权,并不需要证明两个布图设计的每一个部分都相似。因此AMD的主张说只复制了80%,没有全部复制而不构成侵权并不成立。在Altera案件中,法院同样认为:“正如一个人抄袭了一本书的一章就能够构成侵权一样,一个人如果复制了一个布图设计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Clear Logic的产品与Altera的三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构成实质相似,因此法院最后宣判Clear logic构成侵权。

(二) 书面痕迹标准。书面痕迹标准也称“辛苦和投入标准”标准,指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向工程中对原设计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付出了大量的辛苦和投入并有自己的独创性智力劳动,那么这样的作品是受到法律保护。在Brooktree案中AMD指出,自己在开发过程中进行了很多投入,同时提供了书面痕迹来证明自己所进行的是反向工程而不是简单的复制,通过书面痕迹可以看出,AMD的却花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分析B的布图设计,但是并没有成功,AMD曾尝试设计过6个晶体管和 8 个晶体管结构的布图设计,但最终并没能正确分析出B布图设计核心单元使用的是10个晶体管的结构,AMD后来只是通过Brooktree另一家竞争公司的职员得知了这个结构。AMD在得知10个晶体管的结构后并没有进一步的实验便很快生产出与B实质相同的SRAM单元,法院最后认定AMD的确在某种程度上进行了独立的创作,但不能完全因此获得独创性,AMD并没有采取其他的可替代的晶体管配置,只是简单复制了B的布图设计,因此不能认定是反向工程不具有独创性。毫无疑问,书面痕迹对于被告来说确实是证明反向工程的最好证据,但是书面痕迹只能证明被告在研究、分析原告布图设计过程中所付出的辛苦和投入,如果过于注重书面痕迹,就会导致仅将反向工程的成立建立在被告所作的投入上。这样很有可能侵权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先前布图设计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产生了大量的书面痕迹,而目的只是为了生成在先布图设计的复制件,这与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目的是相违背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竞争和科技创新,如果只是简单的进行了重复性的工作,没有自己的独创性劳动,这样的作品是不受到保护。因此书面痕迹只能作为分析和评价的证据,但是不能作为第二布图设计就具有独创性的这样一个结论。并且反向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让竞争者提供第二来源的芯片,使与其在先的芯片兼容或者对现有的半导体技术做出改进。

全文阅读

点评3 捍卫独创布图设计的专有权

点评 3

捍卫集成电路独创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保护所有者权益,集成电路设计业才能健康发展。

“钜锐案”的判决是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历史性的重大事件,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的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以及促进集成电路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堪称经典性指导案例。

一、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芯片核心技术的表现形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表面上看是一种图形设计,实质上布图设计凝聚了集成电路设计思想的精华,图形是最后呈现的形式。布图设计是指实现某一电子功能,集成在某一半导体材料的基片上的集成电路全部元件与部分或全部连线的三维配置;布图设计不仅准确映射了设计者所设计电路的逻辑关系和输入输出关系,而且事关集成电路芯片的参数和指标。判定集成电路是否构成侵权,可以根据争议芯片两者的元件、元件空间布局、元件连接关系、连接线路排布与走向、元件及线路的尺寸规格等是否相同,即两集成电路全部元件与连线的三维配置是否相同。布图设计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予以保护。

二、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易于复制和抄袭,必须依法保护

布图设计是以某种信息状态存在的。布图设计在集成电路芯片中表现为一定的图形,在掩模版上,布图设计也是以图形方式存在的;借助于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布图设计以数字化代码的方式存在于各种存储介质中;在计算机控制的电子束曝光装置或离子注入机中,布图设计同样以代码的方式存在。通过相关设备,人们可以感知这些数字化代码信息。在不同的载体上,布图设计以不同的信息状态存在,同样,可以不同的方式被复制。因此,要保护设计者的知识产权,就要依法对独创的布图设计进行保护。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依法取得专有权是知识产权所有者保障权益的有效途径。集成电路设计的从业人员是最有条件接触、复制、传播布图设计的,权益所有人应与设计人员明确产权关系并签署保密协议,设计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所有者权益。

三、完善产权交易机制,发挥布图设计成果的再利用价值

全文阅读

浅谈集成电路的国际法律保护

摘 要:集成电路作为一种工业产品应当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均难以给予其适当的保护。本文论述《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集成电路的保护,并且分析了传统知识产权法不能对集成电路进行有效保护的原因。

关键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现代信息技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分为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在硬件技术中,集成电路技术则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技术。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就曾有人断言:"像现在OPEC(石油输出国组织)左右世界一样,将来掌握了半导体技术的国家将左右整个世界。"正因为如此,各国对于集成电路的开发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厂商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技术秘密或者仿制他人产品,以牟取暴利。我国政府曾积极参与起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并努力促成了该条约通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就对中国有了约束力,其中也包括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条约的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

保护对象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备原创性。条约中所规定的原创性不同于著作权法中的原创性,条约就此作了专门解释。具有原创性的布图设计,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的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规设计"。

2、布图设计权利人的有关权利

(1)复制权

全文阅读

企业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摘要】本文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厘清,并在对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力为企业提供保护自己集成电路的方法和应对之策,以期裨益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关键词】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 知识产权

现代信息技术以微电子技术的发展为基础,而集成电路无疑是微电子技术中重要的一部分。但目前针对企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这给蒸蒸日上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业带来了不小的阴影。企业该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一)集成电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又称芯片,在电子学中是一种把电路小型化的方式,就是指将晶体管等元器件及其相互的连线固化在半导体晶圆表面上,从而使其可以具备某项电子功能的成品或半成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一种体现了集成电路各电子元件三维配置的方式的图形,布图设计是区别各种集成电路的基础,不同功能的集成电路其布图设计也不同,对集成电路的保护主要通过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来实现。

(二)集成电路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特点

全文阅读

点评1 1%的相似性能构成侵权么?

点评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专业人士如何既能充分研制创新集成电路,又不会轻易踩到侵犯知识产权的“红线”,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本案中这近于1%的相似性能构成侵权么?二审法院将会如何判定?本律师根据二审判决就以下要点简单分析如下:

其一,鉴定机构的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二审法院除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合法、鉴定程序合法外,重点说明了鉴定方法的合理性,即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确定的保护标准,比对是在双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部分之间进行,而不是去比较两个完整的布图设计。

其二,双方的涉案芯片是否相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当采用较为严格标准。法院在明确“工艺不是布图”、“互联线路虽然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考量时的参考因素之一,但布图设计的侧重点更在于有源元件和元件与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等原则后,依据本案证据认定,即使按 照严格的认定标准,双方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仍有极小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

其三,钜泉公司的“2个点”是否具有独创性?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