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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理模式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社会治理模式是政府对社会系统各领域的一种调节方式,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调节原则、途径、程序和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我国自计划经济阶段开始,一直实施行政全能主义的管理模式,而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的今天,这种管理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于基层社会管理而言,行政全能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基层社会生活管理的需求,为此,要对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进行根本性改革,而社区自治是较为合理的管理模式。为此,本文从社区自治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旨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效果。
论文关键词 基层社会治理 社区自治 公共问题 民主
在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来,我国政府不断简政放权,在社会公共管理方面,逐渐改变为服务性政府,进一步减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在社会治疗模式方面,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寻求一种多元管理模式,强调公民与政府互动,双方共同管理,而对于社会基层——社区的治理则更多的放弃于民众,并提出了社区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区自治模式,是解决中国社会和经济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机构和民众的策略,明确了治理主体,强调公共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公众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重构启示
对于基层社会治理而言,其在解决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也要积极维护社会的和谐关系,而这种和谐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会现实,调整社会治理模式。现阶段,我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还权给民众。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我国政府大动作“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累积超过700项。在国务院的号召下,各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幅度,社会活力空前迸发。简政放权不仅是过去两年的改革重头戏,也将会是未来的重头戏,而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也要“简政放权”。事实上,行政主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重构。但是,重构需要强大的理论指引,而“善治”理念给了我们较多的启示。
“善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强调了通过有效的治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集体。“善治”对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很好的阐述,具体来看:
(一)合法性质与法治状态
即公众和政府均对社会秩序和权威表示认同,并自觉服从。在基层社会治疗重构中,我国政府也要保证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会大众认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基层社会治理要树立“四观”,即系统观、全面观、人民观和幸福观。这“四观”既是来自于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本身,又来自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逻辑推演。
基层社会治理的系统观。基层社会治理的系统观分为板块论和层次论,在版块论中,分为五个板块,这五个板块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完全割裂开来。一是基层经济治理板块,二是基层政治治理板块,三是基层社区治理板块,四是基层文化治理板块,五是基层生态治理板块。其中,基层社区治理板块是核心,其他四个方面要与这个核心产生良性互动,这绝对离不开系统观。在层次论中,首先,社会治理的上层设计要科学、规范,这属于宏观问题。其次,社会治理的中层执行要公允、透明,这属于中观问题。最后,社会治理的基层要公平、高效,自治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精髓。基层社会治理离不开上中下层的协同配合,这就要有系统观。所以,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层次论,顶层设计要科学(上层),中层执行要公允(副县级以上是中层干部),基层(副处级以下)治理要自治;科学才能保证其先进性,公允必须建立在透明的基础上,基层自治也需要善治。
基层社会治理的全面观。基层社会治理也离不开“四个全面”。“四个全面”是我们加强和改善社会治理的目标性工具。一是基层社会治理不能脱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否则任何基层社会治理都会与历史使命相脱节;二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全面深化改革,否则任何社会治理创新都是表面文章、昙花一现;三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否则基层社会治理就会偏离法治轨道,产生新的混乱;四是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主动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否则就会脱离党的领导,事倍功半。
基层社会治理的人民观。基层社会治理一定不能忘记职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只有一切为了群众,才能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百姓解难事,坚持不懈为人民做好事。
基层社会治理的幸福观。基层社会治理好不好,创新成不成功,人民的幸福程度是检验的试金石。强调:“要科学统筹各项改革任务,协调抓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举措,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突出重点,对准焦距,找准穴位,击中要害,推出一批能叫得响、立得住、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把改革方案的含金量充分展示出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亦是如此,必须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我各地区基层社区治理一定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社区治理创新的解不是唯一的,是N个解,每个地方都可以创新不同的模式,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其成功的关键是撸起袖子真抓实干。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最佳愿景,一是要形成上治、共治、自治的协同配合;二是村民(居民)广泛参与;三是公共事务要井井有条;四是纠纷要和气协商;五是经济组织要高度重视;六是社会组织要生机勃勃。
责编/肖晗题 美编/于珊
在我看来,基层社会离民主依然十分遥远,基本还处于“他治”阶段。
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被各种各样的官员和干部控制甚至垄断,普通民众没有机会参与到重大的决策中去,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人。换言之,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让普通民众成为公共事务的主要决策者。
毫无疑问,基层的选举非常重要。但是,千万不要误以为村委会、居委会的选举就等于基层实现了民主和自治。事实上,选举不等于民主,选举只是民主和自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民主和自治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选举的那一瞬间,而是选举之间的日常治理问题。哪怕你能选出一个优秀的村委会主任,但如果不能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权力进行良好的限制,他依然会滥用权力,甚至并不亚于一个任命的干部。所以,基层自治的关键是设计出更好的制度来限制权力,而不是完全寄托在选举上。
简单地说,“自治”就是自主治理,即个人或者共同体自行管理本人或者本共同体的私人或者公共事务。一般而言,自治首先意味着个人的自治,即个人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理想目标、职业选择等。其次,自治意味着共同体的自治,即共同体的成员自主决定本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个人的自治,主要针对私人事务而言,而共同体的自治,则主要针对公共事务而言。但是,共同体的自治必须以个人的自治为基础。如果个人不能自治,则很难谈得上共同体的自治。
值得强调的是,要想实现基层的自治或者民主,对于重大的公共事务,应当让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并同意,或者要求尽可能多的民众的代表同意,因为这样可以降低民众所必须承受的外部成本。外部成本的意思是,如果一项决策未经某个人同意,那么他(她)就在支付外部成本。当然,这决不意味着让民众亲自参与每一项公共事务并同意,因为这样的话,交易成本会非常高,可能导致一项决策无限期的讨论而不能获得通过。
落实基层民主和自治需要观念和制度革新,有三个方面最为重要。
首先,确保基层民众的立宪权。就是让村民或者市民为他们的村庄或者社区自主制定治理公共事务的根本规则,自主决定他们的村庄或者社区的组织原则和方式。一提到“立宪”,恐怕很多人都会说,只有国家才谈得上“立宪”,因为只有国家才有“宪法”。这是对“宪法”的极大误解。
“宪法”的本意是指一个共同体的根本组织原则。任何一个共同体都有它的根本组织原则,不论它的大小,并非只有国家这个共同体才有根本组织原则。也就是说,国家以外的任何一个共同体都有“宪法”,不论它是否冠有“宪法”之名。当前的村庄和社区之所以不能自治,在很大程度上讲是由于村庄和社区的根本组织原则不是由村民或者市民自己确定的,而是由国家或者政府为其确定的。
近年来,基层治理效果不佳的问题日益凸显,具体表现为:基层社会情绪日益政治化;网络批评倾向于归因政治;个体事件容易发展为;法律事件容易发展为针对公共组织的事件。比如我在浙江丽水地区的调研中,听到不少基层干部抱怨,工作压力“正在加大”,群众越来越“难以管理”,干部说话“没有威信”。为什么曾经坚固而深入的社会治理体系陷入困境?成为政治社会学研究面对的挑战性问题。这个经验问题和理论的关联,在于解答政治认同增强或减弱的原因――这种变化源于何种社会因素的影响?
对此,有学者从经济不平等、社会流动固化、民主制度缺乏、外来意识形态争夺、或者干部行为不当等角度,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它们虽然具有启发性,但还是存在一些尚未解答的困惑:为什么在中国,不满不一定来自收入和地位最低的群体?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政治制度并没有重大改变,但为什么近年以来上访徒增,社会治理失效严重?主流媒体的意识形态宣传并未减弱,但为何对群众“思想争夺”的效力有限?在“坏干部”较多的地方,群众不满程度高或符合逻辑,但为何即使换了“好干部”――他们的行为改变了――也难以扭转基层治理整体上效力下降的态势?
回应这些困惑问题,需要探索新的解答方向,寻找更为基础性的要素关系,以拓展社会治理研究的视野。我们需要问,经济地位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会引发政治不满,但为何所有社会都存在类似的社会差别,但却不一定都转化为政治问题?这或许暗示,二者间的关系并非那么直接,一些社会差别转化成政治问题,一些社会差别虽然存在却没有成为政治问题,在社会差别向政治不满的转化中,是否存在着某些基础性因素催化促成了这一转化?我称这些因素具有基础性,在于它的特征:系统(全局)性的,非个人的,非偶然的,非期然(政策目标)的,可解释更大的变异现象,而且符合我们社会的历史事实。
为此,我建议进入中国基层治理的历史中寻找答案,先看相关治理角色、及其责任关系形成的历史来源和特征,再看它与新的社会环境和治理对象的关系。
双重治理结构
1950年代中国的政治变革,推动了一系列的社会重组,包括社会关系、组织关系和治理关系的重组,建立起一套新而独特的“公共与个人”连接系统。这个系统的特点:一是覆盖广阔,基本上覆盖了90%甚至更多的社会成员;二是三级(国家、单位、个人)连接;三是单位责任包干到人,即俗称的“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绝大部分的社会事务,都由人们所在的单位(城市)或行政村(乡村)处理;四是存在等级、自上而下的资源再分配,等级越高的组织具有越大的资源分配权。
在这种组织关系中,存在两个治理的角色:一是政府,主要职能是政策决定和资源再分配,具体的工作是制定计划,下发指令(文件),审批和调拨资源;二是单位,主要职能是执行政府的指令,按照指示,实施社会治理,并提供公共品,例如教育、就医、住房等。在这个意义上,单位成为政府的延伸机构,它的独特性是政府的部分职能。两个角色的分工是,前者指令,后者实施社会治理。
这是一种双重治理结构。其中政府的治理对象是单位组织,不是社会受众,可以用间接治理概括,而单位的治理对象则是所属社会受众,可以用直接治理概括。与政府相比,单位的治理职能更多,虽然有些未必是其目标意愿,甚至它未必意识到,但观其日常实践,可以发现,单位实际上承担了分配资源、连接、协调、庇护、应责和代表的职能。
我市现有94个行政村3个社区,分属于10乡3镇。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基层治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基层治理工作,促进基层治理和建设。现将我市基层治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我市以建立健全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为目标,以完善农村依法治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重点,以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为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促进幸福美丽新村和农村社区建设。
二、工作推进情况及取得成绩
(一)基层民主自治稳定推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全市各村(社区)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等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民主理财制度》、《村务民主听证制度》、《村(社区)民情恳谈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社区卫生制度》、《社区治安制度》、《社区文化制度》、《社区学习制度》、《社区会议制度》、《社区财务制度》等制度,规范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的行为,做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按制办事。目前我市村级事务大力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不断深化农村(社区)民主管理;各村(社区)已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落实重大事项向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制度。
在民主自治中积极指导各村开展工作,截止2018年市级模范村的创建达到全覆盖。2018年全市共计创建21个州级村民自治模范村。2019年我市将继续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模范村创建工作,拟申报创建市行政村33个。
(二)指导村规民约修订完善。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印发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方案》,指导各乡镇根据群众关注重点,突出群众主体地位,遵照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实用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每年进行修订,目前我市十乡三镇共计94个村(社区)完成了村规民约修订和完善,并将村规民约公示上墙,覆盖率达到100%。修订后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易记、易懂、易行”,形式上各村都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印于村活动室或醒目之地,部分村还将村规民约及红白理事印发到户。
(三)村务监督进一步加强。2017年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后,全市各村(社区)选举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社区)的重大事项全程参与监督,体现在村财“民理乡监管”上,各村的财务支出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主任签字,再由村两委负责人审批签字,会计审核记帐报乡财政所入帐,按财务公开程序实施公开,有效防止了集体资产的流失;全市各村(社区)建立了村(居)务公开栏,按时公开党务、村务、财务、事务,接受群众监督。市民政局不定期对全市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在推动农村基层廉政建设的同时密切了干群关系,形成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格局,大大增强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乡村社会运作的逻辑从传统的以人情、舆论为基础转变为靠金钱、权势为支撑,乡村”混混”这一群体开始卷土重来,成为影响乡村秩序的重要角色并成为法社会学界普遍关注并研究的一个特殊群体。以山东半岛某村庄的“混混”为例,试图阐释乡村“混混”存在的原因及其在基层社会运作中的利弊,并论证乡村“混混”限制与治理的可能途径。
关键词:乡村“混混”;基层社会;宗族观念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22-02
当前,山东半岛的传统农业区较以前相比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的耕作及生活方式逐步革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国家政策的引导让因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流动,城乡二元化的发展结构被彻底打破,一些被称为“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的闲杂村民在村里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他们从最初的强取豪夺、鱼肉乡民发展到现在的侵占、买卖土地,开办地下赌场,或一夜暴富或铃铛入狱。他们虽然不懂地里的农活,但也并不担心自己的生活并且对吃喝玩乐样样精通,我们姑且把这个特殊群体称为乡村“混混”。
一、乡村“混混”卷土重来的原因
可以明确的是,乡村“混混”并不是我们时代的产物,在一个有几千年剥削历史的农业大国,乡村“混混”的产生由来已久。但是建国后的一系列集体化改革,特别是土地的高度国有化让这一寄生他人、不劳而获的群体彻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正如黄海老师所说的,国家力量一竿子插到底在“消灭社会”的同时也消灭了“混混”,在以往灌输与动员的强制性权力的强力运行当中,对乡村服务与治理的基础性权力也随之得以强化,这种全能主义的治理模式使得乡村“混混”自然的失去了发展的空间[1]。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开始弱化,国家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也开始弱化,乡民参与市场的自大大加强。农村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土地的经营方式开始转变,乡村“混混”开始介入土地流转的运作乃至买卖中去,乡村“混混”在改革的洪潮中找到了生存的支撑,一种新的变相的剥削方式让这一群体卷土重来。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地房地产开发商雇佣“混混”对征地时产生的“钉子户”进行恐吓甚至殴打,这给“混混”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另外,乡村中传统的宗族观念有所加强,也是“混混”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中被烧毁的祖宗牌位重新竖立起来,那些被红色干部强行烧毁的族谱、家谱也在近几年开始了新的续写。绝大部分宗祠在最近十年里全面重建,宗祠里的集体活动很多也恢复举行[2]。家族观念的加强让同性的“家”和“族”的联系再次加强,人们重新认识了“自家人”的情感内涵并处处以“自家人”自居。这一方面,在困难来临时每个人都有家族作为依靠,从而大大降低了克服困难的难度,另一方面,以家族为单位参与乡村生活与治理可以让家族中的每一个个体得到更多实惠与好处。当乡村的宗族观念空前强化时,这种以同姓为背景的族群俨然成为乡村社会中举足轻重的角色,它可以参与或干预乡村的秩序,特别是选举秩序以此强化自己的利益概念。而前面提到乡村社会的价值判断开始向金钱和权势倾斜,这势必会让家族的认同感和利益取得除了靠祭祀等传统活动维系外,也要靠硬实力加以支撑以此震慑外人,乡村“混混”作为乡村社会暴力的主要持有者便承担了这一角色,家族中的“混混”靠暴力保护了家族的利益从而加深了家族成员对家族概念和自家“混混”的认同感,当家族概念和“混混”相互连结时,“混混”的生存也就略显合理。
二、乡村“混混”参与基层社会运作的利弊分析
【摘要】由“熟人社会”转向“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的过程则标志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中国社会由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进入价值观多元、冲突复杂多样的断裂社会,在当下社会变革、纠纷多发时期,人民调解特有的自愿性、合意性、高效性,对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变革 基层团场 人民调解 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转型时期纠纷解决面对的新挑战
纠纷主体的复杂性与陌生性。我国传统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这是由当时农业社会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在生产水平低下的条件下,人们需要相互合作,形成了以家庭、村落为核心的生活与生产的共同体。随着社会转型,人际之间的流动性加大,熟人社会逐渐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纠纷不再局限在家人、邻里之间,逐渐呈现出主体复杂化与陌生化的特点。
纠纷的多元化。在社会转型时期,纠纷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纠纷类型多元化。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的矛盾纠纷,新型纠纷如环境与生态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劳资纠纷、党群干群关系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并在纠纷总量中占据越来越大的比例。第二,纠纷的成因多元化。传统的纠纷呈现直线型特点,而新时期的纠纷呈现曲线形特点。构成纠纷的因素由单一因素转变为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由“一因一果”的纠纷转变为“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传统的纠纷要么因为情感因素,要么因为经济因素,同时兼具这两个特征的并不多,但是当下纠纷牵涉方方面面的因素。
纠纷的群体性与关联性。计划经济时期,整个社会的同质性相对较高,在集体主义的约束下,各种矛盾冲突的表现并不那么明显。采用“全国一盘棋”的做法在大多情况下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时期,而社会转型的实质就在于对利益的调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社会进入矛盾高发期。在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中,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主体被分化为不同的利益阶层。矛盾纠纷由传统的公民与个人转变为各经济实体和社会群体。纠纷的规模不断增大,由于纠纷主体的利益一致性,有着一致诉求的纠纷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联系,形成一个短期的“利益共同体”,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纠纷进行干预,形成一种较紧密的群体,少则十几人多则上百人参与,弄不好就会形成。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农民工的劳资纠纷、社会福利与保险等纠纷中,这些矛盾由于涉及集体利益,往往有着显著的“关联性”与“群体性”的特征。
人民调解的应对优势
[摘 要]农村宗族复兴在当代农村形成一种隐性的非正式力量,对村民自治的实施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重要影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既要尊重农村社会存在的内生力量,又要以现代法治规范和制约,通过在法治框架内合理整合才能走出一条村民自治的最优发展路径。
[关键词]社会治理;农村宗族;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086 ― 02
中国农民聚村而居,村与宗族始终是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转型使得传统宗族势力重新找到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资源空间,宗族组织在农村开始活跃,对农村村民自治的实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基层社会治理中农村宗族对村民自治的积极影响
(一)农村宗族德育传统对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凝聚作用
农村宗族比较注重传统道德教育,通过宗族文化这个载体,宗族道德被不断传承,很多宗族都秉承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道德,尽管其中不乏封建伦常色彩,但也凝聚了许多传统道德精华,对宣扬和保持优良传统道德具有一定教化功能。《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中选录的孔子宗族的族规家训中,就规定“务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雍睦一堂,方不愧为圣裔”、“崇道重道,好礼德”〔1〕。山东淄博翟氏在总结该族历史经验时,提出“尊老、敬老、赡养老人,乃吾族之美德……如果人类把血脉相连的亲缘丢掉,那么罪恶便会疯长;如果人们把最具良知的孝道忘记,那么世间便失却了真情。”〔2〕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农村宗族宗法关系一直与基层政权并存,农村宗族承担着一定的组织、协调、教化和救助的义务,维系了农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时至今日,在宗族文化内化下的传统道德仍然是维系农村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基础,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着很好的调解功能。实践证明,现代文化与传统宗族文化经过适度整合可以统一, 其功能可以促进当代乡村社会的和谐。
(二)农村宗族力量对基层行政权力的制衡影响了乡村政治民主化进程
摘 要:顺应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在不断创新与发展,建国以来,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模式随着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逐渐由单位制、街居制向社区制转型,本文主要从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单位制的瓦解、街居制的职能超载和职权局限、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与影响、公民参与意识的日渐增强等方面,做出了对这一模式转型的原因分析。
关键词: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社会管理体制
建国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与转变,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地进行完善与创新,在创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的推动下,我国基层社会的治理模式也在不断的进行转型与变迁,那么,究竟是些什么主要的社会原因推动着我国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使社会管理体制逐渐从单位制、街居制向社区制发生转变呢?本文通过对前人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和分析并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得出以下一些主要影响因素:
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求变。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化进程进行相当缓慢,1950年到1980年的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从28.4%上升到41.3%,而我国却仅从11.2%上升为19.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迅速推进。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报告更显示我国内地2011年城镇居民的比例已超过农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这标志着我国从以农村发展为主进入到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正因此,如此迅猛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整个社会结构的极大变化,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会的管理必须要适应新的发展,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发展中求变。
二,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促使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创新。
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城市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伴随劳动人事、流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在我国社会出现。城乡之间,原来附着于农田的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现一波波全国规模的民工潮;单位之间,职员的流动已日渐频繁,大量国企职员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内陆人才流入沿海城市。这些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给城市基层管理与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压力,城市原有社会系统及其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隶属关系与行政命令建立起的传统基层管理体制也受到严峻的挑战,原有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新情况与新问题时的捉襟见肘和无能为力也暴露无疑,这些都逼迫着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我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1.6亿,且每年还以近800万的速度递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年均百万的增长速度,使全社会在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已日趋严峻。因此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区范围内为老年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完善文体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项服务,以便满足人们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单位制的瓦解,客观上要求街居或社区发挥更多的社会整合功能。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的构成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同一时刻,公民的生活习惯与思维观点也在逐渐转变。之前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已经很难使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获得满足。所以,建造与改进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探索其发展方向,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专门针对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进行探究,首先指出我国农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创新改革的必要性,最后探索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图分类号]D422.6;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众多村民参加,规定社会行动、调节社会关联、缓和社会冲突、处理社会难题以及维持社会治安的活动。与广义上的社会治理相比,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更加贴近于现实社会,因此,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1 垄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