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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保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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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养老保险费不受仲裁时限制

文秘站原创投稿

[案情简介]

邓某于1994年9月被A小学招为学生食堂炊事员(农民工身份),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__年8月A小学和B小学欲合并,邓某经A小学校长推荐到B小学任学生食堂炊事员,双方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A小学和B小学因故未能合并,但邓某被B小学继续留任学生食堂炊事员。20__年4月B小学因邓某患乙肝病而被辞退离岗。邓某在A小学和B小学工作期间,二小学均未给邓某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也未给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__年7月邓某向局主张劳动保障权益,局未受理。邓某于20__年8月1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由A小学和B小学给付经济补偿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裁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中,三方当事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各执己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追讨养老保险费不受时效限制,A小学和B小学都应当承担申请人养老保险费补缴义务。此案经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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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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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实施制度

为贯彻实施《**市小企业欠薪基金试行办法》和《关于本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收缴的实施意见》,现就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以下称“欠薪保障金”)的收缴及使用,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

**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保障金办公室”),负责欠薪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及追偿。保障金办公室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及市财政局派员组成,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欠薪保障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专户管理。

二、收缴范围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一)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人数统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暂不缴纳欠薪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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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自愿放弃”后,可否再次申请仲裁?

编者按: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是一家专业从事劳动法律援助与劳动法研究的民间机构。其每月定期召开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邀请劳动法专业人士参与讨论,每每有智慧火花迸发。应《职业》杂志之邀,义联将 “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成果撰写为专栏文章,供读者分享借鉴,也欢迎广大读者提供劳动争议案例、发表评论。

【案情回放】

骆某是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农民工,1998年10月到某民办高校工作,自入职以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学校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来因该高校搬迁,于2008年6月20日与骆某解除劳动关系。骆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休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龄工资等问题,与学校产生争议,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学校承认与骆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同意承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达成调解协议后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生效。

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生效后,骆某以某民办高校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之后骆某变更请求,请求某民办高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调解书生效,且骆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诉请求”为由,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骆某向北京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讼,法院认定学校未依据《劳动法》第72条为骆某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侵害了骆某的合法权利,遂作出了支持骆某要求学校支付养老保险补偿请求的判决。

【正方反方】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正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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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

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xx,该社主任。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县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河南省xx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于2000年6月22日作出了(2000)宝国税处字第012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000年11月24日,河南省xx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元、滞纳金 22082.81元。 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1999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1999年12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38759822.84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345585.00元为 38414237.84元,依财商字(1998)302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384142.38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271143.31 元,1999年度应提为112999.07元,实提154420.00元,多提41420.93元,税前已自行调整54670.94元,实际少提 13250.01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99749.06元,决定书所写的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32917.19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22082.81元。 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 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xxx市国家税务局 申请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1、财商字〔1998〕302号文 2、银 发〔1998〕312号文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县人民路东段。电话:6536988.邮政编码:467400.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xx.性别:男。职务:社主任。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xx县国家税务局。 地址:xx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x.职务:局长。 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 1、依法返还强制扣缴的税款及罚款55000元; 2、依法赔偿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 申请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贵局2000年6月22日做出[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2000年11月24日强制扣缴入库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罚款22082.81元,共计55000元。申请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12月11日向xxx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审理后于 2001年2月11日做出了x国税复决字[2000]第3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县国税局于2000年6月22日做出的2000]x国税处字第0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退还所扣交该社的所得税税款32917.19元和罚款22082.81元,合计55000元。”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实施)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6条和第28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请贵局依法予以赔偿。 此致 xx县国家税务局 赔偿请求人xx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x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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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的税务机关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批。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前款所称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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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向海关申请退税

案例一2006年5月,某通信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申请退税,称其于2005年12月18日在大连某隶属海关以“其他进口免费提供”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手机用零件(已缴纳关税3273.89元,增值税148685.89元)实际是该公司原进口件以出口维修方式出口到韩国某株式会社,维修完毕后进口返回的货物;因为韩国某株式会社所提供货物发票误写为免费提供,导致该公司根据发票按“免费提供”贸易方式报关,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和关税,合计人民币151959.78元;经事后核查发现错误,申请修改贸易方式(改为“修理物品”)并要求退税。

案例二2006年11月,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称其于2006年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尿素树脂胶、改性剂和固化剂,已缴纳关税和增值税29083.86元。在此期间,该公司又同时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并在没有申请删除一般贸易报关单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使用手册再次申报了此票货物。因此企业申请删除第一次申报的报关单,并申请退还税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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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残保金征收的非诉执行

2007年,广州市及区(县级市)两级残联(未含省残联在穗征收)共年审单位2.59万多个,占广州市工商法人登记户20多万户的13%,年审单位职工总数117.89多万人,占广州地税代征社会养老保险职工215万人的55%,安排残疾人13651名,征收入库残保金1.93亿元(其中市残联征收1.34亿元),新介绍残疾人上岗就业1984人/次。

在上门服务和执法检查方面,上门服务办理年审440户,执法检查171户,其中与市劳监支队联合执法41户;共向357个用人单位发出缴款决定书,涉及残保金400多万元,绝大多数单位收到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缴款义务。全年仅发生1件行政复议并驳回和维持原决定;全年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74个单位,执结残保金、滞纳金120多万元。

一、何谓残保金非诉执行

残保金的非诉执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强制执行申请,是指残联对未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发出《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的,残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残联的具体行政决定得以实现的行为。

二、非诉执行的法定期限及管辖

1.行政复议: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管辖残联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行政诉讼:用人单位自收到《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可向残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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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能力鉴定存有异议该怎么办?等

首先让我们继续关注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看看读者还有哪些关心的问题?

对劳动能力鉴定存有异议该怎么办?

问:我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因瓦斯燃烧而被烧伤,经地州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而我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得出的结论却为二级伤残。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您不服地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争取对您有利的鉴定结果。要特别提醒您的是,您不能直接使用司法鉴定结论去主张您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有必要,您也可以在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复查鉴定,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加重了伤情,作出对您有利的鉴定结论。

关于“社保”,本期信箱也收集到两个读者问题。

单位不办理社保,员工该如何维权?

问:我在公司上班五六年了,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社保。到法院时,法院对社保费的补缴不予受理。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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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定就业意见

一、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本县的困难企业(含省属企业)向*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县就业管理服务处经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经*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经贸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批认定。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时间在20*年6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和各项补贴的选择并提出申请缓缴和补贴的期限。

(三)申请困难企业认定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五份,材料所属时间主要为20*年度,具体要求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营产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名册和缴费凭证;

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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