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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要点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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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管

【摘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推进,发挥和提升监事会效能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通过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相结合,对国内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今后监事会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监事会;监督;国有资产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的监督主体,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提高实务效能,是企业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自2016年10月份起,国有资产监管发生重大改革,为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国资委新设三大监督局,建立监视工作三大平台,这一举措是新一轮国有资产改革后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重大改革,发挥和提升公司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监事会的发展历程

监事会制度诞生于1861年的德国,以后为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中国从1994年开始了监事会制度的本土化历程。通过对比1994年出台的《公司法》和2005年《公司法》可知:首先,监事会可以绕过董事会,直接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将其所发现的公司重大问题以提案的形式(第54条)及时向股东大会反映。其次,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调查权、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调查权和监督财权。

国务院1994年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有金融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3年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提出实行分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增强监督的灵敏性。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中规定了内设监事会和外派监事会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的作用及工作方法。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设立形式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设立主要有外派和内设两种形式。外派监事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的监事会,是国家对国企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出资人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内设监事会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监事会。两者实质上是一致的,即: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与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派出主体和派出人员上。目前,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模式为外派和内设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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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公司监事会发展报告

集团公司监事会:

年是深化水务公司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公司监事会工作按照区国资委、集团公司监事会有关工作部署,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任务,建立完善监事会工作制度,突出监督检点,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促进了公司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和企业健康发展。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建立完善监事工作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印发了公司监事会年工作要点、出台了监事会议事规则,成立公司监事会办公室,落实3名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逐步规范了监事会日常工作活动。全年共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4次,安排布置了监事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报了公司财务审计情况,通过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审查了供水安装程序,研讨了自来水水损率等。

二、加强日常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一)建立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了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档案。

(二)加强工程及重点部位监管。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及经营管理职能,监事会对用户自来水安装流程、水厂管网漏损率等重点工作进行了检查取证,并形成监事会检查意见,向行政提出建议意见,督促整改到位。对项目招标、工程验收、大宗物资采购等监事会均派员参加,加强监管约束,促使遵纪守法,以确保各项工作的公平、公开、公证实施。监事会列席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特别是对公司“三重一大”重大事项等重要会议加强监督,积极防范各类风险,促使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监事工作资料,提高监事工作水平。严格按照市国资委、集团公司监事会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完善监事会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取证记录,按时上报监事会基本情况报表。加强与集团公司、兄弟单位的日常工作交流,参加了市国资委举办的监事工作培训,努力提高监事工作水平,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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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基层央行事后监督绩效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摘 要:研究事后监督中心在基层央行会计风险防范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分析事后监督中心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提高基层央行事后监督绩效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基层央行事后监督工作实际出发,论述了在事后监督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人民银行;事后监督;绩效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5)-0090-03

随着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四集中”系统的运行,基层央行设立了事后监督部门,同步开展对中央银行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历经了从单纯人工监督、计算机监督再到凭证影像事后监督三个过程。同时,监督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营业会计核算业务和货币金银业务。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资金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履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影响事后监督绩效的发挥。

一、事后监督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难点

(一)监督时效性差,全面性与重点性难以兼顾。《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规定会计核算监督应遵循的原则:独立性、连续性、及时性、全面性和重点性。在实际工作中,监督人员是在所有会计核算工作结束后的次日对核算内容进行监督,时效性差,监督业务滞后,不能及时防范差错和风险的发生,监督作用不明显;而且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大多定位于凭证要素与账务处理的完整性、准确性等会计核算质量上,求全的监督方式使得对资金风险方面的监督重点不够突出,不能挖掘深层次的核算风险,会计风险防范方面的监督相对薄弱,浪费了有限的监督资源,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发挥。

(二)监督结果反馈未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规定,事后监督中心反馈制度分为日常反馈和集中反馈两种,日常反馈采取的主要形式为向核算部门发送“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集中反馈主要采取联席会议、文件通报、信息简报等形式向核算部门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事后监督对于规范性问题大多采取电话反馈沟通,由核算人员及时更正,只有发生核算差错时发送“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由于这些反馈没有制定强制措施的权力,核算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只是就是论事进行更正,并不会引起更多的重视,事后监督的监督结果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使得监督效能缺乏保障。

(三)现场监督与各相关部门的检叠。现场监督是对核算部门不能每日提交的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实物使用管理进行的实地查验,是对非现场监督的有效补充。事后监督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时,所依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事后监督现场监督管理制度(试行)》,上述文件对现场监督的授权、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及监督结果的处理都有明确表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核算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内审、纪委的检查项目有所重叠,被检查部门对各种检查处于应付状态,一旦开展现场监督,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由于监督方式单一,仅简单地翻阅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等会计资料及实物使用管理情况,对现场监督情况的分析与测评只能停留在表面,很难看出其中的漏洞,更多的现场监督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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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基层人行事后监督效能的思考

人民银行大监督机制是由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各部门以各自监督内容、监督重点和不同监督形式、时间形成一个有机的监督整体。本文拟就如何发挥事后监督部门自身优势,促进事后监督成果转化,提高事后监督工作效能进行探讨。

一、事后监督在大监督机制中的主要优势

(一)具有特定的专业性。《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部门工作规程》规定,事后监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明确了事后监督属于会计核算监督的范畴。事后监督的专业性,决定了事后监督部门在大监督机制中会计监督管理方面的重要性。

(二)具有相对时效性。事后监督部门按照连续性、及时性原则,依据前台提供的会计资料,对辖内会计核算业务按日、连续进行监督,能够及时掌握前台会计核算的相关资料,较为及时地发现前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工作中的漏洞。相对于其他监督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来讲,事后监督的时效性优势较为明显。

(三)具有信息的可比性。事后监督部门通过对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既可以从时点上纵向比较、分析出辖内整体以及各会计核算网点会计核算工作开展、业务变化情况和会计核算质量情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提出改进、完善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也可以通过横向对比,比较出各网点会计核算质量情况,督促会计核算网点加强内部管理,相互促进、提高。

二、制约事后监督效能提高的几个因素

(一)事后性特征明显。事后监督部门以被监督部门送达的会计资料作为监督的第一手资料,采用非现场核查的方式实施监督。在该监督模式下,事后监督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监督时效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事后监督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被监督部门事前、事中会计监督的状况,也难以对被监督部门的会计核算全过程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

(二)被动性影响突出。从监督的形式来说,事后监督属于被动性的监督,缺乏积极的管理、制约手段。因此,在部分基层央行中,前台对事后监督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时,往往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治标不治本;而不是主动寻找自身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举一反三,防微杜渐,治标又治本;有的甚至形成了反正后面还有事后监督部门把关的观念,从主观上放松自身的管理,客观上形成了过度依赖事后监督部门的局面,导致有的差错屡查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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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模式下基层人行国库事后监督

一、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足,责任感弱化。对事后监督的重视不够,是制约县级国库事后监督工作的根本性问题。由于长期受惯性思维影响,个别领导和经办人员认为事后监督工作不直接参与核算,地位不突出,作用不明显。特别是事后监督业务划转后,部分国库会计人员以为有专门的事后监督人员对业务风险负责,自身风险意识和责任心下降,存在敷衍了事、麻痹大意心理。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削弱县支行抵御和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的能力。

(二)依据不一,缺乏统一的监督依据。现行制度依据主要是人行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事后监督办法》及《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事后监督操作规程指引》,但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仅对操作流程和复审范围做出原则规定,各地事后监督部门自行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导致事后监督工作各自为政、各行其事,随意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的监督标准和操作细则,缺乏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三)监督不全面。监督的深度、广度不够,难以消除风险隐患。事后监督与现行的国库核算支付系统不相适应,不能覆盖国库业务所有的风险点。从目前国库事后监督情况看,国库事后监督重点仍然停留在审查凭证的规范性、完整性方面,体现的是一种纠错功能,或者说是再复核,并没有对国库会计工作过程中的资金风险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防范风险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据对某支行事后监督审计情况看,事后监督工作中存在以下三个不到位:一是对退库与更正业务监督不到位。抽查2007年12月份会计凭证发现待报解县级预算收入科目发生收入退还业务一笔,金额13万元,无退库传票附件。事后监督结果记载空白。二是对国库部门与财、税部门对账监督不到位。三是对跨年度预算拨款监督不到位。

(四)时效性不强。按现行的业务操作,国库事后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前台处理终结的会计凭证、账表等,监督工作通常只能在次日完成,监督时间滞后,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控制差错。检查中发现不少县支行事后监督部门都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下达事后监督通知书现象。某县支行双周报《国库不合规与差错情况统计表》反映,2007年下半年共发现国库业务差错近30笔,但国库事后监督部门仅发出事后监督通知书1份。部分县支行还存在延时交接国库会计资料现象。由于监督时间滞后,当监督部门发现问题时,往往为时已晚,甚至已经酿成风险。

(五)知识更新不快,人员素质不高。一方面,事后监督人员长期处于第二线,对新业务、新知识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自身不主动去学习,接触新知识、新业务,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适应不了新时期国库监督工作的需要。个别监督人员忽视了对风险的监督,把自己定位为“补章员”、“登记员”和“保管员”。据了解,目前县级国库事后监督工作一般只配备一人,且多数年龄偏大,业务素质不高。如某县支行事后监督员之前多数时间从事保卫工作,其后也从事过一些政工、宣传类工作,但从未有会计国库业务部门工作经历。

二、几点建议

(一)完善制度,统一标准。建议人民银行总行针对当前国库业务中的新变化,修改与新业务发展和政策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完善与会计核算新系统相吻合的会计制度及规程,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统一监督标准,结合基层国库工作实际,制定科学、严谨、统一的监督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严格规定监督岗位设置、职责权限和监督标准,规范国库事后监督行为,确保国库事后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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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研究

1.银行会计事后监督中的问题

1.1监督职责模糊

在对会计核算业务全面核查的前提下,事后监督要担负起以防范资金风险、堵塞资金漏洞等为重点的职责,但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指出监督的具体内容,而且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如果有具体的监督方法,那么监督人员必须要每天对日常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检验,这样,加大了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在工作质量上很难保证对某些工作进行重点的监督和防范,也影响了时候监督有效的发挥其职能。事后监督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较少。相反地,对会计的业务活动的监督多。目前,事后监督的方式还停留在以帐表、凭证等进行非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如计算机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操作是否符合规范、系统口令与密码是否保管严密等的检查很少。且,有些银行没有设立专门的岗位进行监督,事后监督人员由其他部门人员暂时代替或者兼岗,所以他们的职责没有明确。

1.2思想认识偏差

有些会计部门缺少专门的事后监督人员,而且银行对经营情况的好与坏都以最终的经济效益来衡量,最主要的还是很多银行管理者对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价值的认识不足,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作为一项管理工作,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的运营费用和人工成本都是显性的,通过事后监督而规避的风险和损失却是隐性的。所以,要恰当认识监督工作,否则,风险出现或释放,银行将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2.会计事后监督的政策

2.1明确职责,科学定位

从职能特点与目的为出发点,明确事后监督的工作定位。事后监督部门是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督的一个部门,主要对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检验、审核。检验的是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问题和出现的差错,审核的是会计核算业务在处理数据和得出处理结果上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会计业务的管理应该是会计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对事后监督部门反映出的问题要重视、并认真对待,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以便出台相应措施。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资金的损失、化解一定的资金风险。所以,一方面,事后监督部门要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找到工作重心,做好会计核算的重点检查和日常监督。另一方面,加大对某些业务难点和疑点的检查力度,改善以前监督工作中不到位的情况。事后监督部门要和其他部门协商一致,明确各自的工作,共同为银行将资金风险控制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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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监事会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一、年监事会主要工作回顾

年,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市国资委党委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国资监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是加快外派监事会(监事)工作步伐,及时扩大监事会监督检查范围。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名单,向全部36家企业派出监事会。二是根据监管范围变化,及时对专职监事进行了重新分工,确保每一家监管企业有2名专职监事,并明确责任人,确保监督检查到位。三是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外派内设原则,督导已派出监事会、监事的企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选举产生了企业监事会,完成了登记注册工作,健全了监事会工作机构。

(二)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重点抓好落实。一是为使监事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更好地促进监事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我市监事会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等六项规章制度,系统地规范了监事会机构设置、工作原则、工作职责、日常管理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并下发至各市出资企业及监事会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了监事会工作的制度体系。二是为加强市出资企业对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支持配合力度,使各市出资企业充分认识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建立和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监事会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起草制定了《市出资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各市出资企业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落实,并对落实情况逐家进行了督促检查,为下步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三是围绕监事会参会权、知情权、检查权等基本权利的落实,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保证了监事会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

(三)强化监督检查,为出资人提供真实信息。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监事会始终把维护国有资产运营安全、防范重大财务风险、促进企业改革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听取企业工作汇报,掌握有关情况。二是以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为重点,使监督检查工作呈现出“宽、深、专、活”四个特点。“宽”,即监督检查工作的覆盖面拓宽,将企业财务监督决策行为、执行力、经营管理状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状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等整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深”,即监督检查工作从集团(总)公司层面逐步延伸到企业各子、分公司等二级单位以及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专”,即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检查,严格按要求选聘专职中介机构,及时在市国资委及监事会网站上公开选聘信息,在综合考虑机构资质等情况后,最终从8家报名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定了3家,为监督检查质量提供保证;“活”,即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更加灵活多样,监事会通过列席会议、查阅资料、现场调查、财务审计、跟踪重大投资项目、会同国资委相关科室检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执行情况等多种途径开展监督检查。三是认真实施监督检查并撰写报告。各中介机构在2个监督检查小组配合下,重点对市一运集团、二运公司、省三建公司及龙门国家粮库4家企业2008年元月至2009年底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及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提交监督检查报告4份;同时,完成了对新黄河水泥有限公司、市新型建筑材料厂2家企业财务状况的专项监督检查,提交专项报告2份;完成市水务集团公司存在重大潜在风险问题报告1份。这些监督检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企业情况,正确评价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准确揭示了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上级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注重成果运用,规范企业行为。各监事会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分类整改的要求,认真督促企业整改规范。对企业能够自行解决的一般性问题,通过多种形式与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抓好整改;对企业在财务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较大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与企业一起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于监督检查中反馈给企业的问题,各企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截至目前,要求整改的事项大部分已得到落实到位,确保监督检查成果得到较好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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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重要事项为监督重点的监督管理机制,更好地落实出资人职责,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主要目标

实现市属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的全覆盖,完善外派监事会工作制度,规范外派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行为,健全外派监事会年度考核机制,实施对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实施步骤

按照市国资委外派监事会工作年度计划安排,各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的展开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7月底)调研准备阶段。各监管企业以现场推进会试点企业为基本模式,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对目前集团层面涉及监事会的工作职能进行梳理;按照一个监事会可同时监管3-5户企业的要求,对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照体量、业务、区域等进行分类;通过学习调研等方式,初步拟定监事会工作规则、人员守则,运行机制等相关规章制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开展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7月底-8月底)监事会派驻阶段。各监管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成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派监事会的派驻工作。企业集团层面须设立监事会工作管理部门(或与其他部门合署),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外派监事会人员一般由3-5人组成,外派监事须具备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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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几点见解

摘 要 随着国有投资企业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监事会日常办公部门分散于纪检、监察、工会、办公室、审计、法务等部门。本文以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建设情况为出发点,分析目前影响监事会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几点见解,以供相关企业参考借鉴。

关键词 完善 监事会 监督职能

一、引言

我国监事会制度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当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构建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可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公司内部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还不够成熟,监事会已被架空。因此,研究我国当前影响监事会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不利因素,并总结出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几点建议十分重要。

二、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监事会建设情况

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成立于2016年10月,主要业务是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投资管理,产业链条完整,实力雄厚。根据《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2名,公司职工代表1名。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第一届监事会会议于2016年 12 月在昆仑集团总部大楼召开,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上述规定,昆仑集团监事会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的职权与公司法一致。目前,暂由审计监察部(纪委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监事会办公室的职责,现在有4名工作人员。

三、影响监事会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不利因素

(一)对监事会工作理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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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机制

监督作为一种机制,不是临时性的措施,也不是针对某个人的,跟对某个人的信任无关,每个企业都应该建设监督机制,用监督机制来推动公司的长久健康发展

现代公司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形成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三层治理结构,三层人要有明确的分工,有分工就要承担责任,授予相应的权力,权力是与责任相对应的,不能存在绝对权力,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任何掌握权力的人,他的行为都要受到组织的制约。

公司机制决定了公司能够吸引社会不同层面的人,投入各自资源,获得相应回报。在这种公司机制的作用下,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之间以契约关系联系在一起,契约关系的落实需要监督。

战略决策的制定要“实事求是”,要求各级参与者遵照战略决策的制定流程、做到机会与公司内部能力资源相匹配、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要做到这些,监督也是不可少的。

战略方案的执行要“说到做到”,更需要监督执行过程是不是按照预定方案操作、是不是在预定时间完成阶段性业绩指标和重点工作里程碑指标。

企业领导者作为一个“人”,而不是“神”,不可避免会带有一些天性弱点,尽管这些弱点不是集中反应在一个人身上,但只要其中一项弱点不加以控制,都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所以监督掌握权力的人的行为至关重要。

概括而言,监督就是为了实现公司既定的战略目标,根据监督标准,了解战略执行过程中的主要信息,将获得的阶段付成果与期初指标对比,以便于发现差距和问题,及时调整方案,并通过激励问责手段推动按时完成战略目标的过程。

要保证监督工作正确、顺畅、制度化,需要把监督工作形成普遍长效的监督机制,这是公司存在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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